如何理解“宗教”与“宗教信仰自由”?前提是需要重新分析和审视时代背景与社会生活的变化。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和道德伦理赋予“宗教”、“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西方历史与语境下的含义,并成为这一含义的理论基础。而在全球化时代,自由主义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解释不再无懈可击。本文意在区分我们所身处的时代与此前时代,自不同的维度理解既有概念,视“宗教信仰自由”为一个探寻的概念,丰富与发展“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以增强其适应性。
关键词:宗教信仰自由 自由主义言论 自由全球化
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赋予“宗教”与“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西方历史语境下的含义和确定性特征,并自奉为“经典”。20世纪下半叶以来出现的全球化,已成为独特的当代背景与世界环境,全球化要求人们用新的方式理解既有概念。如何理解宗教与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前提是需要重新审视和分析时代背景与社会生活的变化。认识与分析的时代背景不同,依据的理念与解释的方法也不同。
一、宗教信仰自由与自由主义的由来
宗教是一种在人类历史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改变自身的存在形态。除包含信仰及教义体系、历史文化中的经典文献等精神因素之外,宗教与经济、政治、民族或族群等组织化因素也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由于教义信条与组织体制的整合作用,宗教本身具有社会聚合力、文化聚合力和政治聚合力。自伊斯兰教与基督教的历史看,近代以前难以严格、清晰地区分宗教与政治、法律各自在社会中的作用。要对宗教做出整体性、历史性与社会性的分析评价是极为困难的,但可对之做出一般性的描述:在传统社会中宗教所涉及的不仅是属于精神信仰领域的信条教义,同时其对共同体内部成员的生活方式、社会认同、道德思想等方面均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从社会的组织形式与治理方式的角度看,“神圣性”是传统社会和生活的特征。主流宗教或教派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其重要的职能之一是区分“正统”与“异端”、“正教”与“邪教”。抵触者被确定为“异教徒”、“异端”,往往是排斥与迫害的对象,对异见的不宽容态度自然成为权威、正义、是非的标准与象征。近代以前,宗教宽容甚为鲜见,更何谈信仰自由。对“宗教”进行学术研究的前提是传统社会以后产生的对宗教持有怀疑的态度,并视其为讨论对象。
按照西方史学的历史分期,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很难以确定的事件来分界。一般认为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三者一并是对西方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它们的出现标志着近代西方世俗社会的开始。
16世纪初,欧洲西北部的宗教改革发端于对罗马教廷的专制和腐败的批判,强调信仰中的个体自由及个体自主性。改革者们延续了人文主义者所倡导的信仰平民化与个体化的主张,但对罗马教廷体制的态度已不再是温和的变革和改良,而是逐渐转为对抗和决裂。此后原罗马教廷势力在欧洲的统一局面与至高权威被打破,独一无二的天主教会由为数众多的教会和教派所取代。各教派相互指责对方为异教徒,以捍卫信仰为名的直接宗教纷争和争夺利益的有名无实的宗教战争断断续续地为时超过一个世纪。宗教战争的持久性与破坏性使得时人认识到宗教狂热是不堪忍受的罪恶,最终使公众对传统的国家与教会之间关系的看法彻底转变。
“教会的政治声望彻底破产,此后,人们便一直对教会怀有不信任与怨恨的态度。18世纪启蒙运动的许多领袖反对教会不遗余力,强调宗教宽容的美德,表现了宗教战争对人类心灵所造成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对这段时期的记忆,使现代的人们对教会产生了最为苦涩的制约性反应。这一新精神的胜利,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象征,该和约确立了主权在于国家的原则,从而结束了宗教战争的时代。”为争取信徒,打击异端分子和异端行为,冲突各方都不得不依靠世俗权力及其军事力量。刚从统一的欧洲基督教共和国中分裂出的各准民族国家的君主们理所当然不会漠视动荡的政局,于是便把维护王国的安定和实现王权的有效治理视为使命。这时正值欧洲资产阶级力量上升的时期,资产阶级有统一市场与重新分配社会资源的要求,而多数王公只有通过与工商业阶层结盟以寻求财政支持才能打败封建诸侯的地方势力以强化王权;于是,在王公贵族、教会组织和新兴资产阶级之间,社会资源被重新分配。在宗教改革后期,人人自危的时局使得冲突的各方接受了宗教宽容的主张;同时由于宗教分歧与政治、经济利益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宗教问题越发陷入世俗利益的争夺之中。自从宗教迫害走向宗教宽容,世俗势力介入宗教纷争,在世俗权力与资本的力量的交互作用之下,宗教改革的走向与世俗利益的争夺发生重叠,加速了宗教宽容观的形成。欧洲宗教宽容的历史进程表明,不得以的政治妥协先于理性的认知和反思;冲突及斗争先于宽容与和谐;先有实用的目的,之后才有学理的解释。
宗教宽容更深的意义在于尊重和保障个人的信仰自由和宗教自主性。宽容观念是近代西方社会思潮,尤其是自由主义的宝贵财富,并成为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个人的自由、自律与尊严的根源性的精神潜流。宗教改革时期亦是欧洲民族国家形成和资本主义发展的时期。因此,宗教改革不仅是宗教性的,其影响延伸至现实的道德领域和社会的生产生活等诸多领域。这一历史过程大致展现了宗教个人主义与世俗个人主义两者之间历史脉络的交叉和实质性的关联,即信仰自由和宗教个人主义对早期世俗自由和个人主义的政治哲学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影响;信仰自由的波及效应达至世俗自由的实践,开启了西方社会世俗化的进程。
自由主义思想的前提和基本预设是先验的、准宗教性的、享有自然权利的个人;世俗化的政治、国家和政府是人为的、衍生的;个人优先于权威;政府以有限权力来保障私人权利;以及个人享有反对政府的权利,这些成为近代自由主义的思想基础。自由主义传统中各种变体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关于人与社会的确定观念具有独特的现代性。这一观念包括如下的几个要素:它是个人主义的(individualist),因为它主张个人对于任何社会集体之要求的道德优先性;它是平等主义的(egalitarian),因为它赋予所有人以同等的道德地位,否认人们之间在道德价值上的差异与法律秩序或政治秩序的相关性,它是普遍主义的(universalist),因为它肯定人类种属的道德统一性,而仅仅给予特殊的历史联合体与文化形式以次要的意义;它是社会向善论(meliorist),因为它认为所有的社会制度与政治安排都是可以纠正和改善的。正是这一关于人与社会的观念赋予自由主义以一种确定的统一性,从而使之超越了其内部巨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自由主义在欧美各国均有不同的表现,但是无论英、美、法、德哪一个国家,在反对传统教权,反对迷信与宗教非理性的偏见和狭隘方面却有共性。
宗教信仰自由中的“宗教”,属于现代性视域中的问题。“宗教”与“世俗”之间的截然区分是西方社会历经宗教改革、资本主义发展、启蒙运动及民族国家确立之后的产儿,此
种区分是晚近的事情,后面隐含的是有关自由主义与理性主义的现代文化的种种预设。在这些现代社会形成的关键运动发生之前,久已存在的宗教统合着社会生活与个人生活,是社会认同的依据,此后宗教成为怀疑、讨论和讽刺的对象。在18至19世纪,西方社会逐渐完成了“世俗化”,于是“宗教”与“世俗”的对峙便支配着西方人对于“宗教”的理解,上帝与恺撒之分的性质彻底转变:一方面是“神圣”的个人权利(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内);另一个方面是宗教逐渐淡出公共领域和社会生活。
二、自由主义——后宗教时代的世俗宗教
“信仰自由”是自由主义者最早提出的口号,实现个体的精神和信仰的需要就如实现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需要一样,并无特异之处。正如马克思所言,宗教纷争问题,一定程度上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神权主义的民主革命中早已解决了的问题,“当基督教思想在18世纪被启蒙思想击败的时候,封建社会正在同当时革命的资产阶级进行殊死的斗争,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思想,不过表明自由竞争在信仰的领域里占统治地位罢了。”但是,任何社会的存续无疑都需要一定的道义认同与价值共识。在某种意义上,自由主义在后宗教时代的西方成为基督教的替代品。其在欧洲文化的智识背景与传统中孕育而生,天赋人权理论、理性个体的自律及其独立的道德和政治主张均来自先前的基督教思想资源,例如个体生命的独特性和尊严、精神世界的崇高,以此为给养汲取灵感。“自由主义的观点非但没有超越宗教差异的立场,而且本身就起源于一种非常特别的宗教传统,因此不能被当作一种普遍的超原则用来挑战其它的宗教传统,虽然那些传统更为支持宗教与社会组织之间相互渗透。”自由主义并没有摆脱宗教,它仅仅使人们享有信仰宗教与否的自由。
继信仰自由之后,表达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是获得了信仰自由后的副产品。但是,在西方的历史中,对言论的限制不只是出于宗教的理由。17世纪以后,教权势力衰弱,政府的权力日益增强,对自由的限制更多来自世俗政府。争取自由权利的重心从宗教信仰自由转向言论自由,自17世纪的斯宾诺莎、弥尔顿和洛克,18世纪的著名代表人物伏尔泰、潘恩,直至19世纪的密尔和马克思,这些为言论自由辩护的斗士继续同政府制定的各种形式的书报检查制度和许可制度做斗争。
光荣革命时,辉格党人将《权利法案》的目的定位于“保护宗教、自由和财产”,这成为自由民主时代开始的标志。对“自由”和“财产”的强调表达了世俗社会的价值取向,其实质意义更为重要。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提出:“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申冤请愿的权利。”第一修正案本身即表明上述自由权利的首要地位。19世纪以来,西方世界拥有着经济、政治、文化上的优势。宗教的功用日益地世俗化、公民化、现代化。可将这种对宗教的理解称之为“后宗教时代”的理解,这种理解对于西方主流社会的成员可以心领神会。“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为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已是最为一般的常识。
“宗教信仰自由”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文本和国际人权文书中有不同的表述,有的称“宗教自由”,有的称“信仰自由”,有的称“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有的称“良心和宗教的自由”。凭借宗教信仰自由与言论自由权利,多元价值并存与互动的现象在西方社会受到高度肯定与正视,许多不同甚至互斥的价值得以并存,这有赖于宽容和权利理念的阐扬与落实。但这里的多元仅是就个体而言的多元,暗含的共同立场是自由主义及公民权利的法哲学,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成为个体之间共享的术语。《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将“宗教信仰自由”解释为“一项重要的公民自由权利,用以指坚持和尊奉任何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包括用语言或礼拜仪式表达宗教信仰的自由。”将“言论、表达和出版自由”解释为“最重要的公民自由或权利之一。它意味着通过口头、书写或印刷以及其他手段进行交流的自由。它和思想、道德及宗教自由联系在一起,因为如果没有表达思想的机会,拥有思想的自由就会失去意义。它也和集会自由联系在一起,集会自由允许许多个人聚集在一起行使其结社和言论自由权。”“宗教”可以与“自由”结合,“言论、表达、出版、集会”也可以与“自由”结合,之后如何排序各项自由?一旦发生权利冲突又如何协调?时间在先或顺序在先并不意味着在价值序列中占先,并得以优先保护。
三、“信仰神圣”与“言论自由”的抗衡
不同于后基督教的西方世界,在伊斯兰世界中宗教和社会、政治、司法等领域交互影响,奉伊斯兰传统教法为最高的指导原则。晚近以来,面对由西方主导的现代化与世俗化,伊斯兰世界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转型上一度被动,不曾获得相对独立、主动的身份。这一边缘化的整体境遇使得伊斯兰社会面对后基督教的西方,诸如“漫画事件”一类的刺激性事件时,难免有过激的反应。
在伊朗的巴列维时代,急速的世俗改革和西方化倾向导致强烈的社会冲突与价值混乱,致使人们对世俗化和西方化的法律十分反感,传统的宗教情感与民族主义情感开始复活。伴随伊斯兰教复兴运动,一些伊斯兰教国家放弃已经实施的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法律,恢复了传统的宗教法律。在当代的国际舞台上,伊斯兰世界对西方的挑战以不同于先前的方式予以回应,旨在以独立的姿态形成与西方相抗衡的力量。在一些新兴的法律领域,伊斯兰世界试图创制反映自己传统价值的原则与制度,典型的表现是在人权领域。一些伊斯兰教国家主张,《世界人权宣言》及许多联合国的人权文书都是在西方国家操纵下制定的,体现的是西方的文化价值观,并不能代表普遍的人权价值;故拒绝承认《世界人权宣言》,而主张在世界所有国家平等参与和协商之下创制一部世界人权宣言,而非将西方的人权标准强加给在文化传统上千差万别的世界各国。1990年8月5日,众多伊斯兰教国家聚首开罗,通过了《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即《开罗宣言》),该宣言将一切权利与自由归于真主的命令;申明伊斯兰教法的至上地位;儿童权利、受教育权、言论自由权等均依据伊斯兰教法,以之与《世界人权宣言》抗衡。伊斯兰世界对西方挑战的回应,足以引起学者检讨与反思人权的文化背景与价值基础。
丹麦儿童书籍作家布卢伊特根创作了12幅书画插图,结果导致了全球范围内的伊斯兰风暴。西方世界试图以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为理据为自己的言行辩护,以求捍卫自由民主社会的信念与价值。这种辩护在伊斯兰世界却效用微弱,西方式的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无法在穆斯林中得到认可和理解,这涉及到对安拉的悖逆、对先知的背离、对信仰的背叛。而漫画事件的直接表现是对先知不敬,于伊斯兰世界是无法容忍的。
信仰自由与言论自由成为基本人权的支点,其既是支撑西方社会内部结构的基本观念,又是西方社会的价值标准的表征。其涉及宗教、政治、法律等领域内一系列重大的原则问题,关涉到政府与社团组织、利益集团、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准则,进而影响司法、教育、新闻、出版等公共生活中各方面的现实问题。从整体上说,自由主义体现了西方社会的核心
理念,是协调法律与道德、世俗与宗教的理论依据。发端于西方的基本人权,而今却成为倍受关注、争论不休的重要话题。
四、全球化语境下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探询
自18世纪起,西方社会以契约自由、私人财产的神圣性、法律的平等对待构建了最基本的现代法律关系,而这些关系中深藏着一个前提——具有意志自由和表达自由能力的透明的、中性的、均质的法律人。法律人的原型是褪去标识着个体特殊性的多种成分(包括出身、宗教信仰、民族、文化等)的市民社会中的自然人,他们在国家这一政治法律单元里被称为公民;个人既恐惧权力的扩张,又认识到权力的必要,所以对之采取神圣的消极态度;并赋予权力保护个人自由与财产安全的使命与正当性,以此划定其界限;同时也要求国家承担保护自由、民主和社会福利的政治责任,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即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多种宗教信仰并存是由来已久的历史现象。二战以来,世界宗教格局的新变化表现为:佛教、印度教、伊斯兰教等异质的东方宗教与基督教频繁接触;各种非主流的新兴宗教和小教派对传统基督教观念提出修正或挑战,各种世俗的理论与思想不断涌现,这些都使得西方传统的基督教独一和至上的观念发生动摇。基于此,使信仰的内容从有神论的宗教观念扩展到不以有神论为限的做法更符合全球化时代的现实。全球化“从宗教政治角度来看,正呈现一个后宗教信仰的、宗教之间的世界,也就是说,一个具有多种宗教信仰、普世宗教的世界共同体正在缓慢地、艰难地形成。”全球化时代的宗教问题更加复杂多变,其涉及到族群与民族主义、公民权利与自由民主、教育与文化等诸多领域。宗教信仰自由与不同族群、不同宗教倾向、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的要求纠缠在一起,而非主流的信仰团体及其成员在要求公平、正义、机会平等的过程中越发表现出焦虑不安和困惑。全球化时代的宗教信仰自由无疑是一个棘手的课题,自由主义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达不再坚定,甚至有更多尴尬、难堪,乃至失语。面对如“漫画事件”一类的冲突,口号式地倡导宗教宽容显得无能为力,坚持信仰自由抑或言论自由反而加剧了双方的对立和抵触。以基督教为传统的西方社会,在面对他者,尤其是以政教一体为传统的伊斯兰世界,自由主义对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注解不再是无懈可击的盾牌、破除一切的咒语和万能钥匙一样的魔力词句。宗教领域的冲突与和谐、论战与对话,近乎一个无法梳理开来的死结。为此区分我们所身处的时代与此前的时代,用以组织、分析及应对问题,将宗教信仰自由视为一个探寻的概念也许更有启发性。正确地理解一个概念必须将之放置在其背景之中作彻底的审视,来自不同维度的理解将比单方的解释更具有洞察力。这种审视同时包含着一个丰富和发展宗教信仰自由内涵的期望,以增强其适应性。
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社会的标识是个人自由的实现程度,个人权利主导了民主社会的讨论。移民潮和日益增加的全球流动使得自由民主的西方国家不得不接受异质性的挑战,挑战的焦点在于:作为自由的基础是否应当是个体的独特性,或者是从社会与集体的角度思考多样性,讨论延伸到宗教、族群、文化认同等问题。诉诸于移入国法律的“公民模式”,并未解决移民与移民后裔对本民族及信仰团体的“苦恋”和对移入国的“第二种忠诚”之间的两难与悖论。在信仰自由的原则之下,公民的法律地位与其宗教文化认同感、归属感并未契合,反而导致了“平行社会”的出现。现实是各种不同类型的宗教在同一空间并存,多元主义已成主导,由现实而生的问题才有意义。先前为具有共同传统的西方国家所推崇的信仰自由权利是否具有普世的价值?《世界人权宣言》所公布的人权何以有别于西方社会的人权?若其制度及制度所体现的价值源于西方的文明与传统,如何适用于有“迥然不同”的道德倾向与价值评价(其中既有实质性的差异,更不乏在不同国家的官方话语里被特殊强调的差异)的佛教、印度教、伊斯兰教?以个体为原点的自由主义的信仰自由权利如何面对不同集体(包括文化、宗教、族群等方面)的多元价值并存与互动的现象,并尊重社群利益、社团信仰与文化的特殊性?
“宗教信仰自由”在定义困境下,是否有时会成为滥情、伪善,甚至滥权的借口与装饰,一种轻狂自负的宽容与嘲讽消遣的蔑视?无界限的言论自由或信仰自由,在私的领域,是否会形成纵容;在公的领域,又是否会隐藏着包括对公平、正义、和谐在内的其他社会价值的挑战?“准宗教”的自由主义如何回答他者的信仰权利诉求,还是如德里达之言,
“另一种‘宽容’与‘荒漠中的荒漠’的经验相关联,这种‘宽容’会尊重作为个别性的无限相异性的距离。而这种尊重,一旦进入任何作为对自身重复的关系的宗教,一旦进入任何社会或共同的关系,就还是宗教,即作为迟疑、克制、距离、分离、断裂的宗教。”
宽容是自由的另一种表达,并且更具有社会性和生活情境性。哈贝马斯对凭借商谈理性为政治共同体寻找规范性的法律基础充满乐观的预期,同时也不忘提醒读者:“宽容原则本身针对的不是宗教信仰和宗教生活方式的本真性和真实性要求;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要在同一个政治共同体当中促使它们平等共存。”对不爱的人宽容,是宽容的最高境界,这种形而上学的表达需要太高的人生境界,无法成为生活世界的常态与常识。生活世界中总有一些追问步步紧逼,特别是,是否应该对有敌意的人予以宽容或对无视宽容的个人、团体、国家予以宽容(上述疑问的提出者是西方主流社会的成员)?遵循西方式的法治思维,则强调应排除违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因素。就此种思维的逻辑架构本身而言,肯定的态度是自由的界限,否定的评价则形成了一种排斥异己价值观的事实,且与自由的诉求产生了矛盾互斥现象。合宪秩序被追问,最终承认自己持有“不太宽容”的态度,而其是进步的动力,还是羁绊,尚待探讨(这些追问来自于西方社会内部部分学者的自我反思,也来自于非西方的政界和学术界对西方的质疑)。因此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对于其他权利(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而言,其既是自由的界限,也是自由的例外(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对于其他权利具有绝对优先性,而构成对其他权利的否定),其如何能融于多元思维,更值得研究。
不同的信仰团体之间怎样建构一个可以交流和对话的平台,抑或仅仅是不同信念的不断重申?即使主张宗教对话与文化多元论者也认为,任何社会,包括自由民主的开放社会,必须是建立在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的基本行为准则之上。于是推衍出两个问题:首先,信仰自由与言论、表达、出版自由作为基本的人权本身均为西方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世俗化的西方社会的基本价值观是否也是一种“宗教”,在其价值体系内也存在某种矛盾的可能,一旦冲突发生,如何对之权衡、排序及协调?其二,伊斯兰文化与后基督教的欧美主流文化之间是否有超出教义之争的共同认可的基本行为准则?这便有陷入非此即彼的“是”或“非”择一的回答困境。接受多样性和寻求共同性已为众多学者所主张,但往往盲从于舆论和媒体容易,跳出争议和理性说理较难;理性说理较难,而知理并易行更难。
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斗争及冲突表明:在价值理念层面与终极意义上实现宗教信念的统一仅仅是幻想,且常常会引发宗教迫害与突发事件。终极信念领域的诸神之争在所难免,但必须限制纷争的领域,新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理论的建构为限制提供了可能,其可以将宗教信仰的义理之争转化为人权法理型的诸多信仰共同体之间共处的基础性规则体系的共建。正如汉思·昆所言:“这样一个世界共同体无疑不需要一种统一的宗教或统一的意识形态,但是,它却需要一些相互有联系的、有约束力的准则、价值、理想和目标。”尚需特殊强调的是“共建”的含义,这意味着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仅仅是一个有待共同探讨的论域和论题,而不是一个给定的答案或公布的准则,其前提在于参与共建的各方没有谁据有绝对的精神及道德的优越性,并且各方承诺放弃暴力性的对抗和挑衅性的行为;之后通过协商、讨论、辩论来表达抗议或申明正当性。“共建”是不同的信仰群体得以维系其所共处的日益局促的公共空间的基础性话语,也是保障共处规则得以不断修正和改进的极为重要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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