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群体性事件是转型期中国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公民政治参与、权利救济的一种手段。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激化与平息的整个过程中,群体信息传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传播流程大致经历“议论纷纷”的群体意识唤醒、“流言四起”的群体意识形成和“谣言惑众”的暴力行为发生三个阶段;在此期间,诸如暴力、权贵、女性等元素成为最能刺激群体、引起群众共鸣并激励民众参与的“信息节点”,严重影响着事件的发展进程。群体心理的接受机制则表现为以正义感、成就感、自我替代为特征的主动参与动机,以成见与刻板印象为特征的群体意识心像和以焦虑、愤懑、激昂递进的情绪激化过程。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信息传播;群体心理
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国内多袭用公安机关的规定,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激化与平息的整个过程中,群体信息传播即信息的传递与接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信息是参与群体行为的神经,它感染、激化、控制他们的情绪,激发他们的动机,并建构群体意识、群体规范,引导、决定群体行为的规模、走向。分析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信息传播流程、心理接受机制,对于提升政府行政能力、有效控制事态、实现合理的信息管治,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信息传播流程
一般来说,群体性事件的群体是指拥有某些规则或标准的一类人的组合,它存在这样的特征:(1)多是自发组成、自然形成;(2)有一定的群体规范,但不严格,约束性不强;(3)结构松散,无严密的权威分层体系;(4)目标指向性明确,存在主题共同性,往往以“我们”作为群体的象征,具有某种共同的目的、利益、关注点、兴趣等。换言之,在聚集群体向“事件群体”发展的过程中,达成群体共识、形成群体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它促使一群乌合之众走向具有共同归属、情绪、目标、规范等的“组织化群体”。这中间,群体信息传播具有重要的“合成”作用。
在群体性事件整个过程中,信息传播可以存在三个发展阶段:(1)社会大众的关注焦点集中于对突发性案件本身的议论,口口相传,此为群体意识唤醒“议论纷纷”阶段;(2)社会大众出现对事件之外相关关系的联想,开始聚集现场,出现了演讲等舆论动员的信息传播方式,情绪转为激愤,此为群体意识形成的“流言四起”阶段;(3)社会大众关注重点由对事件本身真相的追究转移、集中到权力体系与当局,情绪激化,冲动、暴力行为发生,此为“谣言惑众”阶段。
(一)“议论纷纷”的意识唤醒阶段
突发案件发生时,现场群众是偶然“碰见”,为自发的、或然的麇集。由于此类案件多为相当惨烈或者强弱势力分明,大多数旁观者本能地会出现对受害者的同情、对加害者的义愤等“常态反应”,相互间交流、询问、议论,信息传播进入轨道。这个过程可长可短,决定于案件的严重程度、关键信源出现的早晚和可信度、民众积怨的深浅及对相关权力部门的信任度。尤其是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和加害者的态度,往往成为案件升级的催化剂。大致说来,在意识唤醒时期,群体信息传播呈现下面这样几个特征。
1、“观众”是信息传播的主体。参与群体是偶然“撞见”案件的发生,自然表现为“看客”心态,其关注焦点集中于对案件的描述、介绍,偶或有评论,但是,因与受害方无直接的关联,其亲历者身份有助于提高信息传播的可信度,这也增加了信息传播者为加强说服力而选择、复制、加工信息的可能性。
2、口口相传为主要方式。因是偶然群集,互相打探真相,因此信息传播多为单向传播;由于是临时经历,心理储备不足,信息的分析、综合、处理、取舍等认知、思维过程呈现明显的短促性、随机性,信息是瞬间的,容易丢失。
3、具有较强可信度。由于是亲见亲闻,且在现场发布,其真实性较能得到认同,有较强说服力,形成“案件一事件”的基本信息,可能成为衡量以后各种信息的标准。
4、信息容易失真。由于主要是随机传播,观众为突出“主题信息”,可能随意加工、处置各种“条件信息”,在回顾、记忆、推理与判断各个环节中,故意放大有利信息、遮蔽不利信息,以达到传播者自我内心的平衡。这种人为的筛选、调节使得信息易于出现不自觉的走形,而且往往趋向拔高案件悲惨程度、加害方的恶意言行,使案件性质“自动升级”。
(二)“流言四起”的意识形成阶段
这是由于信息传播而聚集群众、群体意识形成与定型的阶段。在这一时期,核心信息形成,信息领袖控制信息源,在口头、文字等多种方式传播下,个体群众相互认知、相互吸引、相互作用,达成群体共识、群体意识,形成同质性的关系网络。流言是这一阶段信息传播的主要形式。
所谓流言,是传言的升级版,是指一种信源不明、无法确认的消息或言论,多为口头的、非正式的、非官方的传播…。流言是传言的一种,流言与传言的不同在于它们所传播信息真实性的不同:传言中的信息可能是正确或不正确的,有依据或无依据的,流言则是指基本不正确、无依据的信息。
心理学研究发现,每个人的智力在客观上存在差异,感受能力、分析综合能力、判断力自然也有不同,但是,人都有一种“合理化”想象的心理倾向,这就是“虚构联想”。由于人的主观意识、个人愿景、情绪和能力的不同,人们在接受、理解、传播信息时,无意有意间都会对外来信息进行编辑、加工,修补漏洞,以求自圆其说,因此,信息的曲解、失真也就不可避免。而且,人们越关注某事,越感到新奇,就越容易产生兴趣,越迫切希望及早得知事实真相。这种兴趣偏好与能力缺陷之间的差距,就会促成人们乐于轻信、偏信“小道消息”。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G.奥尔波特认为,流言一般发生在和人们有重大关系的问题上,其发生与流传决定于三个条件:(1)在缺乏可靠信息的情况下,最容易产生传播流言;(2)在不安和忧虑的情况下,会促使流言的产生和传播;(3)在社会处于危机状态下,如战争、地震、灾荒时,人们容易产生恐怖感和紧张感,流言容易传播。根据动机的不同,G.奥尔波特认为,流言可分为不满性流言、不安性流言、恐怖性流言、愿望性流言和好奇性流言五种类型。关于流言传播过程,G.奥尔波特认为具有三个特点:(1)磨尖,即传播者对传给他的信息断章取义,只选取其中一部分信息进行加工,会遗漏许多具体细节,流失很多信息,同时把接收的信息重新编排,使故事简明、概括,利于表达;(2)强调化,细节部分脱落,只留下中心主题,只重视与主题近似的或者不同的但极为显著的特征,以引起听者的注意;(3)同化,接受者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习惯、信念、态度、兴趣、需要、情绪等主观因素对流言内容与细节再 加工,对流言的某些空白与不合理部分加以逻辑的完善、补充,使之更符合自己的人格特点,以提高流言的可信性,然后再传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以讹传讹”、“越传越走样”。
二、群体性事件的信息节点
上述群体性事件信息传播的传言—流言—谣言三个阶段流程,只是作者为分析方便所做的一个假定,实际上在各个阶段,三种方式都存在,只是表现程度有所不同。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最能刺激群体、引起群体共鸣并激励民众参与的关键信息,笔者称之为“信息节点”,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有着决定性价值,影响着事件的发展过程。这些消息大致可以分为下述三类。
(一)暴力
暴力,是指案件发生时加害方对受害方人身、财产的强暴行为(“行为暴力”),或者是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语言使受害方在精神上和心理上遭到侵犯和损害的“语言暴力”。暴力是社会不平等现象的显现,有着强烈的血腥、欺压的符号象征意义,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命与人身遭受重大伤害甚至牺牲生命时,更能极大地刺激围观者的同情心理,激起强烈的心理反弹。
在日常体验中,人们常有同情弱者、扶助贫困的“英雄心态”,这也构成围观群众的“心理共识”。而在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案件中,双方往往存在明显的等级差异。弱势群体牺 牲者的角色能够得到围观民众的心理呼应,“为人出头”、“打抱不平”的道义意识,激发出“同仇敌忾”的群体气氛,如果当事方再以强硬的态度、暴力的语言表达对受害方的轻视,蔑视和无视时,就会激怒民众,形成群体性事件,比如“万州事件”就是典型实例。2004年10月18日下午,重庆市万州区的搬运工余某与后行的曾姓妇女发生口角,曾某的丈夫胡某冲上前殴打余某,并自称是公务员,出了什么事花钱可以摆平,激起公愤,造成数百名群众围观,交通堵塞;接着民众对公安机关的处理表达不满,发生砸烧警车的行为,数千群众聚集、冲击区政府大楼。
(二)权贵
权贵,是指案件发生时的加害方,即涉案的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官员)和拥有财富的富贵阶层(富人)。
在现代社会,政府是一个广义的政治权力(政治系统)代称,实际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共同体,即属于民族、国家认同的范畴的民族、国家;二是体制,指在这个国家范围存在的政治规范、意识形态及国家统治结构与形态,主要包括权力执行部门(政府)及支撑政府体制的政治制度;三是当局,就是公众日常面对的官员和基层政府机关,这是民众感知的权威角色的最主要的承担者,就是日常所说的国家干部,当然也包括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的管理者。
民众对于政治共同体与体制的感觉是虚幻而疏远的,但官员的日常作为却是民众切切实实的权力感知。处于现代化中的国家,民众既不像传统社会那样与政治权力绝对分离,畏惧官员,也不像现代社会那样可以直面监督、批评、选择官员,而是有所接触,是怀疑式的畏惧、恐惧式的服从和悲观式的想象,单个成员对体制与官员大都采取逆来顺受、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的消极态度,但集合起来的匿名群体则会发出不平的呼吼。在我国现行社会,民间对官员、权贵的主体印象不是敬重、尊崇、信仰,更多是批判性的,是一种被迫性的服从,这种不可靠的控制关系在群体行为中很容易被撕裂。这时候,光鲜衣着、豪华轿车等权贵身份象征物就成为民众的“眼中钉”,尤其是一些权贵习惯性的、炫耀性的暴力言语对群众性突发事件来说更是火上浇油或者直接成为点燃烈火的引线。
(三)女性
女性,是指受害方。女性的阴柔、弱者、应该得到保护是民众刻板性印象之一,保护、扶助女性是男性形象的组成部分,易于激发民众的道义感、责任感和成就感;而且对于女性的伤害能够增强民众想象的空间,在传言、流言与谣言传布的过程中,关于女性伤害案件的离奇细节,对于渲染、激化情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社会现实中,权贵利用权力、地位、金钱对异性的侵害是社会热门话题之一,也是市井乐道的传闻,玩弄、欺凌、侵暴女性,成为权贵肆意妄为、无法无天恶性形象的特征之一,因此关于女性的伤害案件一直是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导火索之一。如2007年1月17日的四川大竹事件,就是因“16岁少女被轮奸致死”传言而起。当时该县莱仕德酒店一16岁的杨姓女服务员突然死亡,其父母在10余日后才在殡仪馆看到女儿遭到严重摧残的遗体,遂怀疑为侵害致死。民众聚集鸣冤,传言是省里的3名高官强求杨陪酒,而后对其轮奸并进行野蛮摧残而死,警方却欲以杨系醉酒而死结案。17日近万名聚集群众情绪失控,围攻、焚烧酒店。后证实该女为酒店3名男服务员奸杀。
这一“元素”在瓮安事件中也得到了体现。初二女生李树芬非正常死亡,3位当事人都证实李系自杀,其家属开始亦无异议,但随后该事件在县城出现更多的传言,纷传李女为当事人奸杀,并言之凿凿地“找到”出事现场、李女的内衣及精斑,而3位当事人身份则被“证实”为高官亲属,更有省厅官员指示临检警察摆平的现场电话等“关键证据”,使得一度安稳的事态出现逆转,直致发生“六二八”事件。
三、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心理信息接受机制
传言、流言和谣言,多是不真实至少是未经证实的,有些是一目了然的虚假信息。为什么在群体行为发生时民众会变得如此轻信、盲从、迷信这些信息呢?换言之,他们的心理接受机制又是怎样的呢?
首先我们需明确参与群体的构成。在被曝光的群体性事件中,有一个现象经常被人提及,就是参与者绝大部分既不是直接受害者,也与受害人没有亲属关系和利益瓜葛,属于“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在瓮安事件中,后来一位记者伤感地写道:“没有任何征兆,6月22日凌晨,一位14岁的女孩在贵州瓮安县西门河溺水身亡。在这个出租车都跑不起来的小县城里,爱凑热闹的人都来到了河边。少女之死,对于他们充满着戏剧性的诱惑和各种猜测。因为在事件中,有看上去纯情的少女,有看上去不良的青年。各种怀着自己目的人也来到了河边。其中包括那些矿权纠纷中吃亏的乡民、那些移民拆迁中失意的流离者、那些为治安忧心忡忡的居民,再就是那些狂热的年轻人。他们在这个新兴的‘市民广场’找到了共鸣。”…实际上这正是群体性事件的典型特征,参与者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他们只是一群失意者的组合。
值得注意的是,在群体行为发生时,有许多为人不齿的犯罪分子也会主动投入。埃里克·霍弗分析说,这是因为,群众运动可以净化罪犯的灵魂,还可以发挥他们的性向与能力,唤起他们悔罪的情绪与心灵,使他们找到悔恨的方法。埃里克·霍弗的研究与勒庞的研究结论一致。勒庞认为,群体有着不同于一般个人的品质,如舍己为人、自我牺牲、不计名利、献身精神和对平等的渴望,即使是罪大恶极的坏蛋也是如此。“群体可以杀人放火,无恶不作,但是也能表现出极崇高的献身、牺牲和不计名利的举动,即孤立的个人根本做不到的极崇高的行为。以名誉、光荣和爱国主义作为号召,最有可能影响到组成群体的个人,而且经常可以达到使他慷慨赴死的地步。”
找到了群体性事件群体的基本构成,就可以以他们的心理机制为样本,分析他们在什么样的心态、情绪支配下,选择性地接触、理解、记忆并传播这些信息,并最终参与到暴力行为中。
(一)正义感、成就感、自我替代:主动参与的动机
按照常识,失意群体因为地位卑微、家庭困窘,在公开场合是羞怯、怯懦、谦恭、衰弱的,但暴烈的群体行为却又活跃着他们的身影。那么是什么改变了他们的卑陋心态而使他们变得勇猛、刚烈、极端起来?
任何人都有渴望改变的一面,都有展示自己英雄感的一面,生活中的失意者过着单一化、卑微化的生活,他们的日常情感是麻木、沉闷、乏味、枯燥、疲劳、紧张、惶恐的,长期的负面情感状态,导致他们的自我实现的成就感更需要在其他方面进行补偿,而群体行为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了自我替代的机会。
美国社会学家埃里克·霍弗在破解参与到码头群众运动的积极分子为什么多是失意者时认为,这些失意者通过认同于一件神圣事业而获得自豪、信心、希望、目的感和价值感,替代已经失去了的自信,使他们找到了心灵的避难所。以逃离焦虑、空虚和无意义的生活。关于街头运动的直接参与者,埃里 克·霍弗认为,只有希望有所改变的人才会参与群众运动,这些人对自己贫乏、无意义的自我感到厌倦,意识到自我的无能、无助,渴望在另一个集体的场合释放另一个自我,以自我牺牲来获得别人的承认、尊重、信仰、崇拜,于是他们就会产生集体行动、自我牺牲的倾向,“厌恶有缺点的自我,遗忘它、摆脱它的冲动,同时会让人愿意随时自我牺牲和把自己掩埋在一个紧密的集体中。换言之,失意感不但会让人产生团结和勇于牺牲的渴望,甚至会创造出让这样的事情实现的机制。……鄙视‘现在’及易于仇恨、模仿、轻信等等萦绕强烈失意者的性向情绪,乃是团结的催化剂和无所顾忌行动的促成者”。
(二)成见与刻板印象:群体意识的心像
信息传播、意识形成与个人心理需要、原有态度倾向、接受能力和心像等相关,是主体的选择性接触、理解与记忆。人们对社会事物的认知、情感、意向,总是先定义后理解,而不是先理解后定义,就是说在人生活的世界中,很多事物是已经先存在于这个社会成员认知它之前,他不得不接受这个别人早已确定其名称、特质与意义的事物。社会成员是在不明晰这个事物的外延、内涵与特质的情况下,即在别人的指点下或者既往知识的暗示或指示下,对之进行定义,以使它与其他种类区分开来的。由于理性不足的限制,这些接受的信息总是不充分、不正确的,由此得出的态度、情感与评价自然存在片面性,都会存在错觉与盲点。在这些景象积淀成固定的意识后,社会成员乐于沉迷自我的虚构、幻象,在潜意识中形成自我论证的逻辑链条,本能地屏蔽不符合自己愿望的信息,放大利于自我的信息的效用,设置思维、信息屏障,影响对外来信息的加工,从而造就出一个“我”,以满足自我实现的需求。因此,成见、偏见是不可避免的。
在民众成见形成过程中,李普曼认为有四个层面值得特别关注:(1)秩序化过程,人们对纷繁的信息处理形成有机秩序机理;(2)删减过程,对大量细节信息的压缩,以便对客体进行简单明了、易于把握的表述;(3)和世界联系的过程,把特殊社会群体划分为能迅速辨识的客体;(4)价值赋予,意识形态的联系,对各个群体有效的分割。
因此,在流言、谣言传播时,接收者、传播者囿于成见、偏见与思维定势,懒于也耻于进行合乎逻辑的甄别,甚至是基本常识的判断,只是层层加码、恶意想象、不断复制,不断矮化、丑化、妖魔化。耳闻的流言在民众口口相传过程中又似乎成为亲身经历的“现场体验”,变得更为“活灵活现”。恶意的、不合常规的、不合逻辑的想象在集体性行动时就这样成为“共同情绪”、“共同意识”。
而且,在集体行动中,成员出于对群体组织的共同情感和活动参与的命运共担,成员的正义情感激发出炽热的参与激情,降低理性的门槛,形成“集体轻信”,为这些不实的信息所激怒,变得冲动、易怒、胆大妄为,感觉只有激烈的破坏才能排解不满、泄愤,并在激烈的行为中互相感染、互相激励、互相模仿,竞相表露能力,使得激烈行为愈演愈烈,形成“群体的暴力狂欢”,这种唯有惩罚才能排解情绪、弥补挫折的意识与思维,使得群体性事件成为不可逆的洪流。正如勒庞所说:“一个心理群体表现出来的最惊人的特点如下: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人不管是谁,他们的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智力不管相同还是不同,他们变成了一个群体这个事实,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
(三)焦虑—愤懑—激昂:情绪激化三部曲
如前所述,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情绪多为强烈、短暂、暴发式的激情状态。突发案件事发突然,充满悲情色彩,街头民众久存的失意感、失败感使他们相信这是一个情绪宣泄、释放的渠道。一般来说,负面情感的宣泄有三个渠道:(1)通过对与自己具有相同、相似缺憾的人的同情、怜悯或恐惧、愤怒来表现;(2)通过对战胜与具有自己相同或相似的缺憾的人的认同、嫉恨来宣泄;(3)通过对自己追求、向往、喜爱的对象的追求、向往或喜爱,或对自己鄙视的对象厌恶来获得心灵的满足、慰藉,来求得想象的补偿。这些方式是负面、消极情感的移情机制的作用,是内心孤独、失落的投射,是因心灵与生活的缺憾获得自我原谅的一种自我平衡。失意者负载着这种移情机制,在血淋淋或者人声鼎沸的案件现场,立刻就有第一种模式战胜自我的心灵救赎,陷入焦虑的激情状态。
焦虑是指一种缺乏明显客观原因的内心不安或无根据的恐惧,是预期即将面临不良处境的紧张、焦急、忧虑、担心等情绪反应。民众对于不期而遇的灾难感同身受,自觉地把受害者认同于自我失意的一群,期望通过对他的灾难的圆满解决获得自我的心理困境的稀释和缓解;对加害方或者处置当局的延缓(可能是必要程序)、霸道或蛮横,认同为即将来临的、对自我有着巨大威胁或危险的打击,情绪紊乱、暴躁,精神亢奋、痛苦,难以自制,甚至表现出植物性神经系统功能的变化失调。因此,在一群情绪亢进、神经质表现明显的聚集人群中,信息传播变得激烈、短促而富于攻击性就可以理解了。
焦虑状态伴随的心理反应还有不安,持久的焦虑会使这种不安、恐惧情绪蔓延为群体的愤懑。这既有对当事人蛮横无理的仇恨、敌视,更有对政府处置的偏颇、拖延和可能来临的威胁的不满、担忧,于是对信息的渴望不断升级,有着更多的信息期待,对自我与群体也提出更高的行为预期,自我效能感得以循环强化,从而引导、激发、维持着群体的行为动机,使得案件的处理变得愈来愈艰难,群体要求愈来愈难得到满足。
在焦虑阶段,民众的情绪多是愤怒、愤恨,还有一种观望与期待,有期望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解决或相信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公平解决争端的积极心态;而到了愤懑阶段,则是冲动、易怒的心理处于支配地位,民众变得轻信、极端,情绪化反应主宰了正常的逻辑思维与判断,于是传言变为流言,流言又为谣言所覆盖,情绪变得激昂、狂热,攻击性的暴力行为也就随之而至了。
由此,可以将突发性案件发生至群体性事件爆发这个阶段的信息传播的特征归纳如下。
1、信息集中,核心信息出现
流言的出现,表明“观众”的注意力出现了重大的变化。由于难以从主流媒体或者官方处获得权威信息,群众情绪变得焦虑、不安,迫切期望通过其他的信息来填补信息空洞,于是出现流言增殖传播,原有的人际口口传播为“演讲式”传播替代,“演讲者”成为信源中心。为了增强信息的可信度,满足说服欲、控制欲、操纵欲,发布者会依据经验、爱好,对信息进行主观臆测甚至编造,流言与谣言开始竞相传播。信息重心也由单一的真相追究转为与案件相关、群众密切关注、涉及一般民众权益的社会问题,“核心信息”出现。
“核心信息”会摒弃枝节信息,集中于案件细节的惊人、骇人之处的描绘及案件深层原因的剖析,并转向社会原因,核心信息的编码、解码、反馈、编辑等判断、选择过程触发了“观众”的心理、处境联想,使得聚集群体由单纯的看客转化为忠诚的听众和意欲为自身利益抗争的参与者。参与者的扩大又强化了信息的传播速率,信息出现集中式快速增殖传播。同时,集体传播时的“匿名效应”开始发挥作用,任何人都不需对信息的正确性、准确性负责,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随意加工、改造,信息越来越“集中”、“真实”、“深刻”;而且,流言还奇异回流,发布人都难以辨认,反而将之作为新的信息而接受,出现恶性循环的再生现象。
2、信息领袖出现,群体中心形成
关键信息的出现,与“信息领袖”的产生互为因果。所谓“信息领袖”,就是在流言发布、传播与判断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个团队。他(们)形成舆论的中心,动员、组织成员,整合、组织、协调成员的意识与行动,对群体行为的走向具有重要影响力。
信息领袖的产生,首先与其身份、品质和能力息息相关。在身份层面,与受害人有切身利益关系的“关系人”往往成为当然人选,他的特殊身份,特别是他在信息占有方面的天然优势,使他易于取得“信息权力”,累积起群体成员的认同、支持、信仰的善意情感,从而达成动员或蛊惑、领导或操纵的效果。在品质与能力层面上,勇气是第一位的要素。临危不惧、敢于反抗、不顾一切等超越常人的勇敢品质与气质,最能在危急时刻博得群众的认同与追随,这也是打破人潮汹涌却群龙无首的普遍焦虑局面成为领头人的必备素质。其次是生活经验丰富,知识面广,有较强的应对能力。丰富的生活经验、良好的教育文化背景使“信息领袖”能够通过更多媒介获取、分析、选择、利用信息,增强判断力、见解力、说服力,应对能力主要是针对政府与相关利害当事人的协调能力,既要争取权益的最大化,又要留有博弈的适当弹性。再次是交际广泛,有较为广泛的人脉基础,有较高的威望。
“信息—意见领袖”的形成,是突发治安事件发展的一个重要信号,表明事件已经由自发阶段向组织化阶段升级。
3、信息传播方式多样化,文字信息成为主要载体
传播方式多样化,主要表现为手机短信、互联网或者大字报等文字信息。
文字信息克服了口口相传信息随机性的弊病,使意图确定、目标明确、逻辑缜密,更具有说服力。
文字信息在扩散上也更具快速性。手机、互联网或大字报上发布的信息,打破了个体对个体口口相传的局限,实现了个人对群体在最短的时间内覆盖最大范围的高速传播,并且其高度的匿名性,使夸大事态、集中焦点甚至捏造事实成为可能。
多样化的、快速的、高度匿名的传播方式,会使这一阶段的信息传播出现“信息洪峰”。
4、群体共识、群体意识形成
群体意识,是群体共有的包括群体归属、群体情感、群体目标、群体态度与群体规范等方面的心理、思想与观念的集合,它不仅包括成员的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感、意志、气质、性格、能力等心理现象,更包括制约、限制、控制成员个人态度和行为方式的集体性规则(群体规范)。群体规范是群体成员判断群体思想与行为是非好坏的标准,有着协调成员活动、规定成员角色、整合成员意识等功能,对维持群体的同质性、保证群体的安全感、促成群体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在群体意识的主导下,群体传播受到基本规范的制约。在群体内部,它排除偏离性意见,将意见分歧、争论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群体决策、群体活动的效率。对于外部信息,如果与群体意识一致,它则会推动群体成员对这些观点的接受,加强、扩大其说服效果;如果观点不合,它则会唤起群体成员的“自卫机制”,阻碍群体成员接受对方观点,削减其说服力。
达成群体意识的方法通常有:(1)对于威胁到组织体系的信息,不予理睬、刻意回避,优先考虑那些与自己态度、倾向相近的信息;(2)驳斥,极力寻找一些足以驳倒外来信息、巩固自己观点、捍卫自己群体的论据,强化自我说服的基础;(3)歪曲或误解。对外来信息作出完全错误的理解,夸大对方观点的谬误性使之荒唐可笑,以减少自我压力,或者断章取义,按自己主观重建、再现信息,使之符合自己的态度与观点;(4)贬损,通过否定对方信息出处的可靠性,类推其信息存在价值的虚无;(5)寻求社会支持,以其他群体与成员的赞许态度来验证自我群体的正义性、正确性和道德性。
群体意识形成后,会出现“群体膨胀”的现象,即认为所属群体的决策,经过民主讨论、大多数人的同意,具有更多的理性,群体从事的事业具有毋庸置疑的正义性,因此,群体行为具有理所当然的正当性。而且,信息领袖为了分担与政府抗衡的压力,也倾向于集体讨论、公开化决策、增强透明度,乐于让群体成员参与,出现“民主的效力”。这样在群体暗示、群体感染与群体模仿的作用下,信息领袖的意见更能得到尊重,群体凝聚力也就更强。
群体意识一旦形成,成员就会出现去个性化的倾向。责任感、集体精神使成员抛弃自我,视集体行动为提升生活品位、改变卑微地位的重要机遇,使义无反顾的参与获得了正义的、道德的心理支撑。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埃里克·霍弗所说:“厌恶有缺点的自我,遗忘它、摆脱它的冲动,同时会让人愿意随时自我牺牲和把自己掩埋在一个紧密的集体中。换言之,失意感不但会让人产生团结和勇于牺牲的渴望,甚至会创造出让这样的事情实现的机制。……鄙视‘现在’及易于仇恨、模仿、轻信等等萦绕强烈失意者的性向情绪,乃是团结的催化剂和无所顾忌行动的促成者。”
而且,群体意识的形成,还会造成传播社会学上的“沉默的螺旋”的现象。由于人都具有寻求其他人的支持而免于孤立、孤独的“社会天性”,他们在发表公开意见时总是渴望了解周围的“意见气候”,如果感觉到自己的意见处于优势时,便倾向于积极大胆地发表议论,当发觉自己的意见处于劣势 时,为防止可能的孤立惩罚而保持沉默,而一方的沉默会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于是在公共场域,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大,另一方的声音则越来越微弱直至消失,双方声音的消长呈现螺旋发展过程。这种结果,造成群体从众性越来越强,群体成员更乐意采取一致的行动。
群体意识形成后,群体就会按照共同利益去感知政治生活、政治关系,寻求政治支持,使群体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强,在此阶段,群体信息会引导舆论,造就“民意”,形成小场域的“公共舆论”。
(三)“谣言惑众”的群体行为阶段
此时,群体情绪多是焦虑、不安、愤懑、易怒、亢奋但又不知所措,变得非常敏感、轻信,社会责任感、自我控制力严重削弱,甚至出现原始本能宣泄尤其是暴力的冲动主宰群体的现象。“个人在群体影响下,思想和感觉中道德约束与文明方式突然消失,原始冲动、幼稚行为突然爆发。”谣言成为信息传播的主流。
谣言,是指为了某个目的主观臆测或故意制造的传言。一般来说,传言、流言与谣言的严格区分比较困难,但主观的故意与恶意、目的明确而且有意识的操纵,应是谣言的主要特征。按照Allport & Postman的研究,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就是说谣言的产生同事件的重要性和模糊性成正比关系,事件越重要越模糊,谣言产生的效应也就越大;当重要性或模糊性趋向零时,谣言也就不会产生了。谣言的传播与一般信息传播的规律相同,先由发布者进行首次传播,这可以是通过秘密的如匿名的方式,也可以是公开的告诉或演讲;再是成员相互间传播;最终由第三方对谣言本身进行纰漏的补充、论证,使之成为“确定的信息”。谣言一旦形成,进入公共场合尤其是骚动的人群,传播就处于一种“循环反应”的异常状态,很难确定信源与信宿,几乎每个人都是发布者,也都是接收者,一方的刺激激发另一方的反应,而另一方的反应反过来成为这一方的刺激,这种循环相互刺激,导致群体情绪越来越激烈,越来越难以控制:
这一时期信息传播的特点如下。
1、信息目标明确,攻击性强
谣言的目标非常确定,就是针对案件真相背后的共同体、体制与权威,尤其是被认为是直接凶手、帮凶的官员(权威),目标要求的次序一般呈现具体个案到体制改革的逐级深入的规律:(1)对案件本身真相的追究,比如惩办凶手、赔偿损失;(2)改革社会环境,改善民生,如保证校园环境、维护社会治安、惩处恶势力等群众呼声很高的安全保障问题;(3)惩处腐败、惩办官商勾结,追究当事官员的责任。
在攻击指向定位于政府后,群体活动(骚动与骚乱)的现场就由案件现场转移至街头与政府机关所在地。现场的转移是事件升级的标志之一,民众攻击目标由言语想象转变为现实的物质实体,进入众人注目的广场中心后。群体成员更容易激发出豪情、英雄欲望,群体行为也就更容易走向暴烈。
2、信息传播频率加快,口头语言成为主要方式
如前所述,由于共同的理想诉求、相似的背景,利益与价值观在群体意识形成后得以整合,面对政府暴力的压力,群体成员彼此激励、相互欣赏,有着较强的凝聚力,出现迷信团体信息的状态。同时,掌握更多信息的群体领袖为了重塑、维持权威,不惜恶化信息不对称的事实,趋向于垄断信息,控制信源,肆意使用宣传技巧,制造谣言,使谣言传播更为可能。
群体内信息传播只能是紧急状态下的相互口头言语传播,传单之类的方式则主要是针对群外人群。这时,谣言情节会变得更为离奇、内容更为残酷,指向性也更为明确,诸如政府已调重兵包围、准备血腥镇压、秋后算账等,群体成员于是相互激励、互为依赖,团体力量也就更为强大。
3、信息传播主导者多元化,行为替代语言
在我国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大多有一定的或然性,组织化的群体领袖还没有生成,因此当群体性事件遽然发生时,有如“草台班子”的群体领袖对行为的控制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往往形成组织不力而宣传过度的局面。因此,在暴力事件发生时,谣言传播的主导者变成了各路人群,大家情绪激昂,盲从程度更高,相互感染,相互信谣、传谣、造谣,直至语言已显得啰嗦,只有暴力行动才能发泄愤怒。
瓮安事件完全符合上文推演的信息传播流程。2008年6月22日凌晨0时27分,瓮安三中初二女生李树芬溺水死亡,法医初步鉴定后,其家属被告知死因为“自杀溺水身亡”,三位当事人被释放。第二天,死者之父李秀华提出质疑,出事现场西门河大堰桥开始聚集群众,纷传李氏因拒绝伙同同班同学考试作弊而被奸杀、且作案人亲属为省厅高官。李氏遗体被家属强留在现场,并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再进行尸检,并呈上急案侦破申请,四处上访,互联网及手机短信传言四起,现场聚集围观人群络绎不绝。第三日,李氏干爹,一个个体磷矿老板谢新发,出钱找来冰棺,收敛尸体,现场正式成为群众聚集场所。谢2007年曾因带领村民集体冲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闻名全县并被判刑,谢鼓励李父继续上访、张贴材料,称这是冤案、公安局与黑社会勾结,政府部门正式成为传言的集中标靶之一。第四日,李父兄弟李秀忠在县教育局门口遭不明身份人袭击重伤,之前各种传闻坐实。26日,有人指证在河边发现强奸现场及血迹、卫生纸等证物,第二次尸检证明李生前处女膜完整,溺水前未发生性行为,但仍得不到李家认可。27日,政府与李家第三次调停正式破裂。28日,副县长肖松下达最后处置通知,要求李家处理安葬李树芬的尸体,县公安局发送“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定李家于6月28日14时前将李树芬尸体领回安葬,“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现场聚集群众开始躁动。15时,两名学生引导、数万名群众尾随,游行至县政府及公安局大楼前请愿,4小时请愿无果后,群众烧砸大楼,“六二八”事件正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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