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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司法改革第三波--经济观察报访谈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11-15 点击:

发表时间:2009-11-14 10:08:00  
 

在今日中国,正如市场经济与旧经济架构的冲撞正在引发种种混乱与动荡,一个传统社会与它的日法治化的程也在生各摩擦。中国的司法改革已走到了这样一个口:我不能回到去以政治与意取代法律的状,但也要承以理想的代法治体系改造中国社会将是一个痛苦的程。我请读者与我一起,在即将到来的一系列文章中,探并思考如何推司法改革的第三波。本期奉献的是上海交通大学原法学院院卫东的采访。――记者  马国川

第一次司法改革:走群众路线

经济观:近年来司法改革遭遇挫折,社会上司法改革议论很多,法学界的认识也很不一,甚至有学者司法改革的共破裂。此,你怎看?

卫东:确,司法改革正徘徊在史的十字路口,其前景不明朗。了准确地理解目前的问题状况,我可以考察中国60年里的两次大模的司法改革,或能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

经济观:第一次司法改革是什么时候展的?

卫东:第一次司法改革是在2050年代初由董必武主的。在除从代西欧移植的六法全纂体系的基上,按照阶级司法的点刷新判机,排除职业法律人,采取群众路线和政策思方式。这样做是有深刻史背景的。中国在民国入了西方的制度,但是现实条件不配套,广大传统的治理模式,所以引的法律体系并没有透到社会之中去,它和社会现实、和民众正感公平感生了一定的冲突。了确保国家力能有效地动员群众、透到社会基,在革命根据地司法被当作一个政治动员和控制的工具。同,因法律不健全,就把民意直接地吸收到司法程中,也就是,直接民主的念与判方式密切合,形成了人民性司法的新传统,形成了司法的群众路线。法国大革命之后也曾过这样一个程。大革命之前,法国法官被称法袍,他脱离实际从国王的力,民很大。所以革命之后法官受到了很大的冲,人们认为法院也应该反映民意,于是把直接民主制与司法程直接合起来。当然,后来人们对行了反思。法国一位著名法官拉邦认为这是在司法体系中实现直接民主制的一幻想

经济观评论是很深刻的。

卫东这种幻想对过去司法体系的反感造成的。代的法律制度竟是人为设计的制度,理性很,在贯彻到社会中去的候,会和传统的法律念、和老百姓的意识发生冲突,这时还应应该按照法律?而那些按照老百姓的感做出判决的法官是很容易得到呼的。例如法国出现过尼奥,就是离法律锄强扶弱,判决直接反映群众感情和偏好。这种司法直接民主制的幻想在德国也曾现过。当然那个代很快就消失了。因理性的法治的逻辑更适合工商社会,更适合社会展的要求。

经济观:看来,革命根据地的司法习惯(包括马锡判方式”),以及2050年代的司法改革是有一定的社会合理性的。

卫东:一个好是避免了繁的法律教育,另外国家力能有效地透到群众中去。但是它来的弊端也是而易的。民意反映到法律的程中,必然会有不同的利益集的争和妥,最后形成法律。但是如果民众的意直接反映到司法程中去,就会使法官做出来的判决受一一地的具体情况的影响,不可能有一个一的法律适用。

司法改革第一波的果是,在群众路线的名下,判者的裁量权实际上被大幅度扩张了。甚至法律都不要了,等于我要怎做就可以怎做,必然法律和司法的否定。

经济观展到文革,就没有了法律,而且公然提倡砸烂,司法然无存。

卫东:在一定意上,是走群众路线的司法改革的逻辑必然。第一次司法改革走到了尽,于是,改革放后始了第二次司法改革。

第二次司法改革何遭遇挫折?

经济观:那,第二次大模司法改革的史背景是什

卫东: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的力:第一,改革放要吸引外国的投,市场竞争需要有一套游戏规则,国的最好的游戏规则是依法事。第二,司法群众路线造成司法缺乏专业性、缺乏效率,造成案件积压种压力决定了要行司法改革,所以在2080年代后期,特1988年的第14次全国法院工作会决定对审判方式行改革,以解决现实问题,提高判效率。改革程中出连锁。比如,法院的经费有限,法官着自行调查不如当事人的子跑得快,自然而然就会提出一系列改革,包括一部分用要由当事人承担、打官司要交诉讼费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法庭辩论重要了,就需要律。律作用大了,法官就不能像以前那随便判案子了,法官的素就要提高。

经济观:完全是个多米骨牌的效

卫东:一扣一,后面的改革是很自然的。第二司法改革避免了群众路线的任意性,要适场经济对法治社会的要求,要强调效率,要求司法独立。

经济观:看来,第二波司法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含有否定第一次司法改革的成分。

卫东:第二波司法改革的目瞄准司法的合理化、代化。在人事路线现为职业化、精英化;在制度设计现为提高判的效率,加判决的行力;在理或多或少有些概念法学的色彩。但是,司法改革的果并不意,甚至引起了各疑。

经济观会出现这样果呢?

卫东:第一,在相较稳定的政治构的情况下,独立的司法是一正当性的救,如果这种补救本身和政治有的逻辑发生冲突就很麻。第二,司法独立本身也不是无条件的,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是,法官应该是品行良好、学渊博、有任感的一群社会精英。同,司法不受外部的干,司法力的行使也不是任意的,它必然要受到程序规则以及法官本人素和良心的限制,程序规则的限制就决定了司法力不会被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正当性。

经济观憾的是,在中国司法在两方面都出了些问题了。

卫东:目前我的政治构没有化,司法独立的努力走到一定程度,就会与力架构生冲突。而且目前法官模太大,任何一个社会群体达到二十几万人的,要保整个群体的素就很困,更何况我的法官伍是短时间形成的,程序念又不,最高法院司法改革上提出专业化、职业化,但是又跟有的法官伍本身生冲突。就是,司法改革和体制生冲突,条件又不配套,法官的裁量权过大,司法裁决就有可能有失公正,于是在各个方面引起反。部分民众司法的信任动摇

经济观:一些人司法独立也提出疑。

卫东:建国之初,立法者是蛮清晰的,1954年 《法》第78条明确人民法院独立判,只服从法律。目前我们对司法的认识1954年《法》相比有很大的距离,跟国普遍定相比也有很大的距离。司法是不是一定要独立?我可以不预设前提,从常一下如果没有独立的司法会来什么样的后果。意味着司法要受外界的督和干问题是:督者?逻辑会永推下去是没有底的,最后回到人民。可以追究下去,人民是?人民怎表达自己的意志?了避免没完没了的追纠缠,在制度设计上需要有一个局判断。在代法治国家,做出局判断是判机,所以法官的素要求最高,程序限制也最。即使在中国,大家也承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判断由来做最合适?假如由民意机来做,它可能随着民意的法而化,做出的判断是政治性的决定,有可能是在不同力博弈下的一个果,是有妥的。

经济观:不管是民意机关还是行政机做司法判断,都会引申出一个问题:司法、立法、行政的界限是什?它是不是都是一的?

卫东:所以使法律系安定下来的局判断只能由判机做出。任何个人在法庭上都有倾诉辩论利,法官和陪审团都要真地听他的意,哪怕是他一个人的主,只要得到法律上的可就可以了,不存在多数倒少数的问题。法官的遴是最格的,要有长时间累,要经过一系列的遴程序,既有学的高要求又有程序上的格限制。在一般的情况下,法院的终审判决之后纠纷应该结束了,否的游玩下去,既没有效率,弊端也非常多。既然司法判断具有局性,它的判断也就需要具有独立性,那司法独立的要求自然而然会提出来。与司法独立相匹配的各前提条件也自然而然会提出来。

经济观:看来,司法独立并不是一个口号,是一个制度逻辑的必然,是社会展的客需要。

卫东:也是整多数派和少数派,个人、集体、社会、国家之间关系的一最适当的机制。在个意上来,司法独立可以是一条公理,一旦把个公理抽去,那一个社会就不会有真正的安定。

所以第二波司法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社会上程序正义观念很薄弱,法解共同体尚未形成,其他配套条件缺乏,按照判制度和法律职业理念加独立性和判定契机的措,在客上却反倒步强化了法官的裁量,引起了反

 

司法独立与司法腐

经济观:有人疑,一旦司法独立了,司法腐会泛。有学者做过统计,在司法改革之后,司法腐案件大量增加了。

卫东:司法独立与司法腐是不是有必然的系?放眼世界,多司法独立的国家都没有出大面的司法腐?而中国却出了,是不是恰恰明,司法独立与司法腐没有必然的系?在中国目前的状况下,要保司法不腐,首先是保司法力的行使要有规则,在制度设计上要有程序公正的原法官的随意性形成限制。其次,司法独立是以法律人共同体的存在前提的,法官做判决必须说出自己的理由,个理由是按照法律原理推演出来的,任何一个训练良好的法官都可以做出这样的决定。如果一个法官任意扭曲,会被同行、律、法学家迅速地指出来。不是靠上下系来督,也不是靠行政力等外部干督,而是通法律人共同体内部角色分担来解决。

经济观:那,司法腐的根源是什

卫东:在于任意性。法官裁量越大,越有可能存在着腐,可以上下其手,才有腐的余地。提高法官的素化法律人共同体的互相督机制,所有的判决都公,才是防司法腐的釜底抽薪之些并非不能做到,不去做?法院的判决应该写清理由,要有论证,所有的判决应该有,中国的律与法官的比例那小,跟世界上所有国家是反来的,发挥的作用啊?

得,司法腐完全是技术层面上可以解决的问题。你看的国家,包括台湾地区,有行政部的腐,有议员的腐,但是很少听到法官的腐。第一,法官很,因所有的判决果和判决理由都是公的,而且作案例永存在,所有法律界的人都可以去研究它、去推敲它,一旦作弊就意味着被在耻辱柱上。有了这种监督机制,司法腐就没有余地了。第二,法官犯不着腐,因从社会中遴出来承担司法活,社会了他相当高的誉和良好身保障待遇,应该都是品格高尚、任心的人。即使出于个人利益的考一点蝇头小利失去渥待遇和崇高地位也是很不划算的。这样的制度安排决定了他上很不容易生腐机。如果我也做出这样的制度安排,司法腐就会自然而然地减少。

经济观:未来的司法改革之路应该走?

卫东念建国60周年应该是一个折点的志,下一究竟往哪一个方面展?走回路的然是三十年改革成就的一否定。只能改革,要在经济改革逻辑的延长线继续改革。公平分配如何实现,不同社会群体的表达机制如何形成,就成段的改革重点。市化的程度已很大了。国家应该自己的角色定位,不是继续地在市上扮演一个极的角色去与民争利,不能既做裁判,又下踢球。而是要重新界定自己的角色,更加中立、更加客,要作一个中立的集解不同的利益集。既然国家这样来定位,如何保国家的判决是客的、公正的,能使一个人得他得的份?在个意上来,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更加凸出来了。所以我认为,司法改革应该进入新段,我把它命名司法改革第三波

司法改革第三波

经济观:你的意思是,在新的史拐点上要推司法改革第三波

卫东: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短时间内不会取得重大展,因及到利益整。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定的同向前展,司法独立尤其应该,因为这力运作的正当性基。不管中国有的法律体系是否完美,任何一政府、社会体和个人都承认这个法律体系是反映民意的,是大家都应该遵循的。既然如此,法院按法律行事是理所当然的,如果否司法独立,就意味着不准备让法院按法律去判。意味着制定法律的当局向全世界宣告我自己不遵守个法律是极大的不明智!

经济观:中国在很漫期内,都是万民在帝王的三尺法下,唯有王在法上

卫东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这样念是否适合代的展,是否适改革放以来已的社会?如果认为这样的一个构与目前的经济关系是可以相洽的,那没有问题。但是我想,只要是理性地考一下,大部分人的回答都将是否定的。而且随着中国从传统农业社会迅速社会,社会的复杂程度加深,透到社会的一个角落。如何制约权力,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司法改革中的问题,比如司法效率问题、司法公平问题,都可以通制度上、技上的整解决,解决了问题就可以避免司法腐。民意督、舆论监督在现阶是有一定必要性的,但是不能强调,否很容易回到原来道上去。法官的裁量比以前大得多了,行力也提高了。只有裁量增大而没有配套改革,是第二次司法改革受挫的重要原因。退回去,不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使问题更大。司法改革第三波不是要否定第二次司法改革,而是要把前两次司法改革要解决的问题都放来考,以一适当的、合乎法律原理的、合乎法学律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简单地回到去。

经济观:可不可以这样表述:司法改革第三波是在司法改革第二波的延长线上,把第一波和第二波碰到的问题都放来,重新加以考量,找出问题的原因所在,在个基上再来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卫东。第三波司法改革并非以简单的否定方式重新回到第一次司法改革提倡的群众路线这样做的果必然会事与愿,因原来就已被放大了的裁量权还是不能得到有效的限制。第三波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应该设以适当的、有效的方式限制法官行使裁量的任意性。

经济观问题是以什方式限制裁量呢?

卫东才是核心问题。我的主是,在司法体系的内部,通制度性的、技性的安排妥地解决问题。一个是持程序公正的原,通程序公正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另外,通法律人共同体形成内部督。如果没有些条件,多少的督机构都没有用。把各置撤掉,成法律人共同体的自我督机制,是一个最节约成本的方法。一般来督就是内部督和外部督,上级监督和平行督。从上级监督来看,中国在是两个审级,不足以督,要增加一个审级,三制的督能力比两,上下的合乎法理的内部督机制就会出

经济观:其实这也是个技术问题,只需把两成三制。

卫东司法公正的外部督是很困的,内部督更有效。外行看热闹、内行看,外行督只能有一道德意味,只能看果,往往追求一个果正,忽了程序的正。有当事人之、公人和律抗性论战,法官在个基上做出判断,同又有审级制度和判例评释制度,这样督才是更有效的,更妥的,具有可持性,而且副作用很小。

经济观:外部督会来什弊端呢?例如,民意不可督司法呢?

卫东:就算是外部督很极,甚至也可能懂行,但是这种监督很容易司法施加力,造成司法不能独立,法律系不能安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力机,它所制定的法律应该是最高的吧,法官依据法律行司法裁决,就是在遵从民意。如果在具体司法践中以民意司法,不就是意味着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到底听从哪个民意?所以,否定司法独立是完全站不住的。外部督可以在其他方面督。民主法治国家当然需要民意法院的督,但这种监督不是具体案件的督,而是法官的能行和操守督。我如此,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建立法官劾制度,可以在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同时对最高法院的法官行一次民意投票,就会减掉很多的问题

经济观:如果司法改革第三波能解决些技术问题,当然是得期待的。但是,第三波改革能不能解决问题,能解决多少问题,恐怕都很难说

卫东:至少在政治体制改革展之前,司法独立是更重要的,政的正当性要靠它来系。中国改革放三十年的展和日本后的展有一些似的地方,首先,都是在政治上比较稳定、力集中的状况下形成了一个安定的秩序,促经济最大限度地展,而且经济发展会消减在程中的某些问题和人的不。当然,经济发展本身不会自解决一切,这样生了力的正当性问题。按照人民主的原理,国家力的唯一的正当性来源是人民。但是有力正当性来源不是很清晰、相的制度不是很大,就需要另外一个西来保它。比如大家展方向是正确的,整个领导是正确的,但是个别层面、个力行使会出现问题,怎解决?需要老百姓一个救的机会,一个法,看到个体制是保民众利的。就是独立的司法,大家即使有一点不,仍然能看到一个前景。保持个途径的通,就可以大家放心很多。

不必于悲。按照中国的政治律来看,即便短时间内看不出来有大作,点点滴滴的改革也一直在做,即便有候部分是后退的,也有往前走的,所以不必完全悲经济改革30年了,应该提出来下一问题了,否就真有可能失掉史机遇。主改革比被改革好。我认为首先是司法独立,加上违宪审查做起来,力架构就了。另外一个就是算公透明化,实现阳光。如果要司法真正独立了,它就可以限制力,因化一个很重要的指就是通过规则来限制力。公共算案的审议按照法和法律格地做下去,不同的利益集在公开场合按照规则进行博弈的象就会自然而然地生,形成多米骨牌

经济观:我并不是非得需要一个大的、巨全包的改革方案,完全可以在有的条件下去启改革?

卫东:是的。司法独立和公共政上容易达成共,可作改革突破口。我要把价问题转变成技问题,而不是逆向作。

 

(出处:http://www.eeo.com.cn/eeo/jjgcb/2009/11/16/155674.shtml  《经济观察报》200911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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