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对威权政体进行了新的分类,以此研究政体类型对非民主政体的存续或消亡的影响,以及不同的威权主义政体对民主发展的影响。本文研究结果显示,不同的威权主义政体所面对的民主发展倾向是不同的。因此,威权主义的不同本质应当成为民主的关键前提之一。有限的多党政体是迈向民主体制的主要方式。事实上,这种政体类型已经成为威权主义迈向民主未来的最常见形式:一党体制或军事体制,都有可能先转化为有限的多党政体,再进一步迈向成熟的民主政体。
什么样的环境有利于民主的生长?是否有些国家先天就被赋予了有益于民主化的特性而另外一些国家就注定陷入威权主义的循环?五十年来这些问题处于什么是民主的基本先决前提的争论的中心。信奉现代化理论的学者将社会经济的发展放在首要位置;与此同时,其他学者分别认为文化与宗教、多样性、石油及其他自然资源、民主的扩散效应都可能促进或者掩盖一国民主转型的前景。然而,我们对于民主化的理解还远远不全面。
以往大多数理论都认为,非民主国家所都面临的民主化阻碍都是相似的。我们不同意这一点。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民主所必需的制度上的先决条件。某种独裁体制是不是比别的独裁体制更容易被推翻?而且,如果是这样的话,某些形式的独裁体制是不是比另一些独裁体制更容易民主化呢?总而言之,我们关注的问题是,一国独裁体制的具体特点是否会影响民主转型的前景?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在芭芭拉·盖底丝(Barbara Geddes)就191个国家从1972年到2003年范围内所作的调查的基础之上,提出关于威权主义制度的新的一套分类法。我们研究的结果显示,不同类型的威权主义在对自身生存和民主化时表现出不同的倾向。因此,体制的特征、也就是威权主义政体的内在特点,对民主化的几率和路径是有影响。对民主化的先决条件的研究中,应该重视这一点。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发展起来的关于非民主制度的经典理论,主要是建立在对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和威权主义(authoriatrarianism)的区分上。这种区分很快就被弃用,因为很快人们就发现,符合极权主义的类型的政权非常少,而同时威权主义这一类型又过于笼统。林茨和斯泰潘(Juan Linz&Alfred Stepan)曾经在上一经典的分类法中加入“后极权主义”(post—totalitarianism)和“苏丹主义”(sultanism)以期更加精确。然而,我们认为这种区分的作用是有限的。他们分类的标准是值得商榷的,而且也没有试图系统地将这种分类模型应用于不同时期,或者更为广泛的实例。就像斯奈德和马赫尼(Richard Snyder&James Mahonev)所指出的那样,林茨和斯泰潘所提出的一些观点是“个别的”和“仅应用于一个国家的”。
戴雅门(Larry Diamond)就政体的分类做出了一些更为雄心勃勃和广阔的尝试。他提出了既不是完全民主的又并非“政治上封闭威权”政体(politicaIIv closed authoritarian)的“混合制度”(hy—brid regime)的概念。根据这些“混合政体”内部竞争性程度的不同,他将它们区分为“竞争型威权”政体(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和“支配统治型选举支配型威权”政体(hegemonic electoral authori—taftan),将剩下的归类为“模糊政体”。他于2001年将这种分类应用于192个国家,很清晰地将每个困家对号入座。
对于这种分析框架我们也认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正如戴雅门自己所承认的那样,这种对于国家的分类“所提供的更多的是一种说明性的而非必然性性的”。作者从未对上述分类给出口84他确切的的分类标准,特别是在对于一些处于边缘的案例的判断上更是如此。同样,戴雅门也没有尝试对不同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应该属于哪一类型给予界定,或者是评估这一分类法在解释独立结果(如民主化)过程中的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戴雅门的分类描绘了在一个单一连续(量化)维度上、即竞争程度上,一组国家的问歇分布。他没有运用政体的类型特征,也就是说,没有基于威权主义政体之间的定性差别。这就是一般学者所提出的政体分类的最主要缺陷,包括戴雅门(以及他部分借鉴的那些人)的分类法、列维斯基(Steven Leviskv)和卢坎·威(Lucanwav)的“比较威权主义”以及谢德勒(AndreasSchedler)的“选举式威权主义”等分类法。如果竞争程度是区分威权主义政体的唯一维度的话,我们也就不需要政体类型学了。相反,只要时时评估作为民主水平的粗略的表现的竞争程度就足够了。不过,话虽这么说,上述这些对某种以一定的多党竞争为特征的特定非民主政体类型进行划分,还是非常有益的工作,我们也要加以借鉴。
与这些“竞争型或选举式威权主义”的文献相比,盖底丝(Geddes)的类型学强调了威权主义政体之间的质的差别。盖底丝在部分借鉴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的著作的基础上,区分了个人制的、军人制的和一党制的威权政体种类;她的分类法也包括一个“混合”类,即包含这三样政体特点的一种类型。在我们看来,盖底丝的研究对非民主政体的研究文献做出了极为重要的贡献。通过研究战后大量国家的数据,她指出了有的政体比其他的更不稳定。军人制政体最为脆弱,寿命也最短。个人制的威权政体持续时间更长一些,而一党制的威权政体最为持久。借助博弈论,她非常好地解释了这几类政体的不同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尽管盖底丝的贡献是很有价值的,但还有很大的改善余地。首先,她的研究遗漏了一些重要的非民主政体形式,主要指君主制和“竞争性的”或“选举式的”独裁政体。第二,我们很难把“个人统治”(personalism)界定为一类政体。我们认为个人统治在各类威权政体都会出现,只是程度不同。第三,盖底丝没有区分真正一党制政体(不允许反对党存在)和一党主导政体(一党主导但存在反对党竞争)。最后,与盖底丝不同,我们不仅仅研究政体类型对于其生存的影响。威权主义政体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民主化的开始,因为它很可能只是让位于另外一个威权主义政体。因此我们要考察不同的威权政体类型对民主化前景的影响。据我们所知,本文下面报告的是第一次在全球范围内展开时间跨度如此之大的研究。
一、威权主义政体的类型学
为了提出威权主义政体的类型学,我们首先必须大致指出民主和独裁之间的界限。这就是假设民主和独裁之间是可以作出二元定性区别的。从一定意义上讲,用连续的而不是二元的概念来区分民主(或独裁)或许更好一点,即只区分民主或独裁的相对程度,而不是用将二者确切地区分开来。然而,有时出于特定的研究目的,二元论的方法是适当的。本文就采用这种方法。
我们把“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和“政体”(Polity)关于每个罔家民主程度的评分,转换成从0(最不民主)到10(最民主)的分数。我们以7.5分为标准将民主与独裁区分开来:低于7.5的即为威权政体。⑩这个划界的分数,我们是通过计算五个众所周知的民主的分类标准的划界分数得出的,包括舒沃斯基(Adam Przeworski)等的标准、门瓦林(Scott Mainwaring)等的标准、雷其(Garry Reich)的标准,以及“自由之家”和“政体”的标准。由于“自由之家”的数据最早只从1972年开始,我们的分析也就始于那个时间点开始。
我们威权主义政体分类标准的核心是将三种维持政治权力的模式区分开来。这可能是历史上最为普遍的三种模式:第一,世袭继承或血统制;第二,事实上或者威胁使用军事力量;第三,普选。这三种维持权力的模式对应着三种普遍的政体形式:君主制、军人政体、选举型政体。然而,这三种政体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可能有交叉混合的政体(不过我们的数据中没有出现军人君主制这一种组合方式)。
君主制指一个有着皇室血统的人根据公认的惯例或宪法继承国家首脑位置的政权组织形式(不能是一个人随便就宣称自己是君主)。重要的是,我们只是将这个分类运用到君主享有实权的国家,象征性的君主制被排除在外(比如英国)。不过,确定一个国家是否是君主制,长子继承权——王位由父亲传给长子——不是必须的。例如,海湾地区王朝式的君主围也被归为君主制国家,即便继承人是通过王室家族达成共识产生的。此外,在一些国家,即使权力在事实上曾经由父亲传给儿子,也不能被视为君主政体:比如在叙利亚从哈菲兹·阿萨德到巴沙尔·阿萨德,在朝鲜由金正日到金日成。权力的转移必须是通过公认的惯例或宪法实现的。沙特阿拉伯是一个典型的君主政体,因为权力是在沙特阿拉伯皇室家族成员之间交接。
军人政体指军官通过实际或者威胁使用武力而成为主要或主导的政治领导的国家。⑩因此,在军人政体中,武装部队可能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文官领导人而掌握政治权力。通过公开选举使得有军事背景的人当选,但没有处于军事力量控制下的政体不能被归为军事政体。智利1973年至1989年被奥古斯托·皮诺切特(AugustoPinochet)将军统制期间就是典型的军事政体。反叛政体是军事政体的一个特殊的亚类。这是指一种叛军或反叛运动(指由常规军队以外的军事力量进行的运动)通过军事手段夺权,但是政体形式还没有发生改变的例子。自1997年洛朗·卡比拉(Laurent Kabila)的刚果一扎伊尔自由民主军队联盟的反叛势力颠覆了蒙博托·塞塞·塞科的政权以来,民主刚果共和国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选举型政体包括很多不同的国家。每一个国家都有针对议会或者是行政机构的普选。在选举型政体中,有三个大的种类:无党政体、一党制政体、有限的多党制政体。无党政体会举行选举,但是这些国家不允许政党存在(或至少代表政党参选的候选人是被排除的)。这些政体下的选举带有一定的竞争性,但是只局限于个人候选者之间。马尔代夫就是一个例子。
在一党制政体中,形式上和事实上都只有一个政党有资格参加选举。朝鲜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只有朝鲜劳动党才是唯一合法的政党。少量的无党派候选人有可能被允许参加选举并成功,比如萨达姆·侯赛因统治下的伊拉克。同时还有一些卫星党,他们名义上是独立的,但不能获得一个独立的地位。也有可能来执政党内部的不同候选人之间的选举竞争,比如坦桑尼亚1995年之前的情况。我们必须强调,光是一个政体自称为一党制国家还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必须有选举。例如,古巴自1959年卡斯特罗掌权以来就自称为一党制政体。但直到1976年才有宪法规定举行一党选举。因此,在那一年之前,古巴被界定为反叛政体。在那之后它才是一个一党制国家。
有限多党制政体举行的议会或总统选举中,至少有少数独立的或者反对派的候选者参加的。甚至当反对派自愿退出选举时,这样的分类也是成立的。通常这样的抵制是为了抗议现状。关键在于,选举在有一定竞争性的代表不同政党或是代表个人的候选人之间展开。这不意味着这些选举是自由和公正的。这里讨论的毕竟是威权主义政体:有的集团可能被排除在外,而程序有可能会支持某一方。因此,这种类型与列维斯基(Leviskv)所说的“竞争性威权主义”和威(Way)所说的“选举性威权主义”最为接近。在2000年以前,墨西哥都是一个有限多党政体的典型。
区分一党制与有限多党制有一定困难,因为有很多政体形式上是多党制度,但是却被一党压倒性的主导。比如革命制度党(PRI)主宰墨西哥长达70年。在这些例子里,我们不同于将他们归为一党制的盖底丝和其他人。为了将一党制和多党政体区分开来,盖底丝运用了两个标准:政府的交替和选举中执政党得到的选票份额。如果执政党得到了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那么就不算多党政府。第一个条件的目的似乎是要关注那些虽然存在象征性的竞争因素,但是选举过程已经失衡到政府总是赢得选举的体系。然而,如果我们的目的是要探索不同政体的变化和稳定的模式的话,根据政府的更迭来定义政体形式是不可取的,因为这本身就涉及了一个内在的时间因素。因此,我们不将政府的稳定性作为一个区别政体类型的标准。
第二个标准更有用些。然而,我们却没有什么理由把那些通过多党选举实现一党主导的案例等同予真正的一党制政体,或者是只有一个政党可以参加选举的政体。有可能两种不同的政体表现出一样的行为。但这是一个有待经验研究的问题。因此,我们通过两种方式,控制有限多党政体中的政党主导这个变量。首先,我们建立一个名义上的亚类型,称为一党主导政体(dominant—partyregime)。根据盖底丝的第二个标准,我们将执政党在选举中得到三分之二以上选票的政体归入这个类型。在接下来的叙述性分析中,我们使用这个绝对的概念来研究多党政体中一党主导的重要性。由于“三分之二”的划分值有些专断,我们同样引入了一个衡量一党主导的连续尺度,那就是在有限多党体系中,最大的党派在议会中所占席位的比例。
总结起来,我们列出了五种主要的独裁政体类型:君主制、军人制、无党制、一党制、有限的多党制。然而,有可能存在结合多种政体的混合形式。例如,君主制可能会通过举行各种形式的选举:多党选举、无党选举以及一党选举,比如20世纪70年代伊朗国王统治下的伊朗。军人政体也是如此。
除了主要的政体形式和它们的混合体,我们还确认了,几个次要的威权主义政体类型。神权政体中,决定性的政治力量由宗教精英把持,如1979年以来的伊朗。担负着过渡目的的临时政体,可以被归为临时政体,如1991年至1993年的多哥。同样还有一些围家,它们的中央政府事实上没有控制国家的全部主权。这些可能是内战政体或者是有外国军队的占领政体导致的。前者如1991年以来的索马里,后者如1979年至1989年的阿富汗。最后,我们将剩余的种类都称为其他,这包括在我们的研究中不属于任何政体形式的个案。比如,1977年以后的利比亚和1972年至1985年的莱索托。
我们也要考虑到政治生活中个人主义的因素。个人主义政体(有时称为“苏丹”政体)有很多独特的特性,比如任意统治和权力集巾在一个人的手上。刚才说过,盖底丝将个人主义政体自成一类。然而我们支持布鲁克(Paul Brooker)的观点,他认为个人统治“只是一个政体的次要或辅助特征”。囚此我们将个人主义视为可能或多或少出现在任何政体上的一个特性。
政府首脑更换的频率是我们判断一个政体个人主义特征的指标。在个人主义体系中,领导的更换是罕见的,因为这个系统的逻辑就要求个人持续掌权。我们计算了每一个政体的总统或者是政府首脑的平均任期。诚然,这只是权力集中在单个人手里的粗略表现。一个政体可能会赋予他的领导人绝对的权力,即便这些领导人随后会被迅速更换。然而,我们应该承认这样一条法则,那就是领导人掌权的时间越长,权力就会更加集中在他或她的手上。
二、全球趋势,1972~2003年
说明:为了避免“国一年”(country—year)的重复计算,我们将图表中混合型的君主制归为君主制,将混合型的军人政体归为军人政体。然而,如果使用部分重叠的主要类型进行替代,得出的图表也是基本一致的。“其他”类型包括每年4至12个国家,未包括在上图中。
图1表明了从1972年到2003年的主要趋势。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军人政体和一党制政体是威权主义政府的最常见形式。然而,自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这种类型的政体形式就急剧减退了。代替这些类型的是有限的多党体制,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成为最常见的形式。然而,在穆斯林世界盛行的实施统治的君主制仍然很稳定。1972年是15个,2003年是13个。调查时间的周期对结果有重要影响。在过去的100年问,许多君主制政体瓦解。然而,存活到20世纪70年代早期的君主制政体到现在还保持着活力。
从1972年到2003年,有限多党制政府是威权主义统治的最常见形式,共计1277个国家一年。一党制政体(969个国—年)和军人政体(852个国一年)也是普遍的,然而军人——党制政体是混合政体的最常见形式,计205个国一年。其他常见的混合形式是军人一多党制(132个国—年)和君主制一无党制(137个国一年)。
在各种政体中,有限的多党制体系达到了平均最高的民主水平(4.6)。在这些多党制体系中,无主导性政党的体系(无任何党在选举中获得超过三分之二的选票)平均民主水平更高(5.5),而一党主导体系的平均水平是4.0。然而后者比真正的一党制体系(1.3)更加民主。
在其他的主要政体类型中,无党国家(2.6)比君主制(2.1)和军事政体(2.0)得分都要高。在混合政体中,军人——党制类型得分很低(1.1)。这并不奇怪,因为这样的政体结合了两种最具压制性的政府形式。
我们的数据证实了盖底丝的发现。她认为军事独裁比一党制政体更加短暂。但是在五种主要的威权主义政体中,有限多党制政体是最为脆弱的,在我们研究覆盖期内的平均寿命只有9年(见表1)。军人政体位居其后(11.1年),然后是无党政体(12.9年)。实施统治的君主制是日前为止最为持久的政体,至少在我门覆盖的时期内是如此:它们的平均寿命是25.4年。这比一党制国家(17.8年)长8年,比非一党主导的有限多党制政体长几乎20年。它们同时还展现出了比民主多党制体系(17.5年)更好的稳定性。一党制国家和通常被归为同类的一党主导型下的多党体系,平均寿命并不相同(前者是17.8年,后者是10年)。而一党主导下的多党体系平均存活6年,长于真正的多党体系。
然而个人主义是否与政体的寿命相关呢?在主要政体类型中,君主制意料之中的有着最长的个人统治年限(19.3年)。一党制和无党制看起来有些相似(分别是9.9年和11.4年),但是军人政体和有限的多党制政体展现出了较少的个人主义特性(分别是6.4年和6.0年)。因此在君主制和一党独裁中,更多的权力被集中在领导人的手里。而在军人体制和有限多党制体系中,权力更少地依赖于掌权人。
直观看来,这个基本模式有一定道理。军人政体高层领导相对频繁的更迭反映了不同军事分支间(陆军、空军等),不同的指挥层级制问(高级官员与低级官员等),以及不同代的力量之间的矛盾。对于军人体制中的哑类而言,反叛政府中的动荡是最为剧烈的。反叛政府同样也有格外短的寿命,主要因为促进团结、缓和冲突的结构在军事篡位者的政体中没有得到充分发展。
有限多党制政体的相对较短的行政任期反映了政党竞争的动力。它与更高程度的政治自由相结合,能够强化选举责任机制的有效性。然而,个人主义在各类军人政体类型中变化很大。例如,举行多党选举的实施统治的君主制带有高度的个人主义特征。而一党制政体相比非一党主导的多党体系,也表现出更多的个人主义特性。但是即使如此,一党主导政体比一党制政体的个人主义特征要弱。
单个领导人的任职年限和威权主义政体寿命之间有很强的相关性(且有统计显著性):对448个非民主政体期的分析得出相关系数r=0.79。因此,我们通过不同的也是更好的方法,再次确认了盖底丝的发现:个人主义政体存活时间更长。
我们的发现是否可信,还是仅仅反映了调查期内的情况呢?我们所考察的政体寿命模式可能是“正确审查”的产物,因为我们的观察期统一中止在2003年。因此,我们不知道每一个被研究的政体的瓦解时间。因而构成了2003年主要威权主义政体的有限多党制体系(见图1),可能表现出人为的稳定,而主要崩溃于1990年左右的军事和一党制体系可能会表现得脆弱。
为了控制这些问题,我们运用“生存分析”来确定政体生存或是瓦解的几率。稳定性的主要模式维持不变。从显著性的角度来看,君主制是最稳定的政体形式,其次是一党制国家。一党制国家明显比军人和有限多党政体更加稳定。进一步的,政体稳定性和政体的民主程度的关系是曲线性的。最为稳定的政体是高度威权或是高度民主的;半威权和半民主的政体是最脆弱的。
三、政体转变和民主化
威权主义政体的瓦解并不必然意味着民主转型进程的开始。事实上,从1972年到2003年间,77%的威权主义政府权力更迭产生了新的威权主义政府,只有23%的转型产生了民主。有关这类民主转型,参见位于www.joumalofdemocracy.o叫gratis/hadeniusGraphic一18一1.pdf的表格。
那么本文研究中的政体转型模式是什么呢?首先,君主制倾向于在纯粹君主制和高度限制性的选举君主制之间摇摆。纯粹的君主制通常转化为无党君主制(举行无党派之分的选举),但是有时它们可能转化为君主制框架下的多党体系。在大多数情况下,后来可能会回归纯粹的君主制。这样一个振荡的模式是君主制的典型。
第二,纯粹的一党制国家表现出了复杂的变化模式。它们以相同的机率转化为威权主义统治的其它三种形式,即一党主导下的多党体系、无主导的多党体系、纯粹的军人体系。
第三,军事政体最经常转化为有限多党体系。不过,军^、——党混合体制最常见的是转化为纯粹的军人政体。这表明军事因素的影响力最大:只有台湾地区转化为纯粹的一党制。另一方面,军人一多党制通常转化为民主制,表明这些政体中的多元因素更容易胜出。最后,军事反叛政体转型的最常见的结果是纯粹的一党制体系。这些政体似乎表现出很强的单一势力倾向。
最后。也许是最重要的,非一党主导下的有限多党政体(即其中的竞争比一般多党制更激烈)通常转化为民主制。对于一党主导下的各种政体,最常见的变化是变成了更具竞争性的多党体系。因此。非一党主导的威权主义多党政体常常是通向民主的垫脚石。这并不奇怪,因为这些政体的选举有着一定开放性和竞争性,且允许一定的政治自由存在。结果,这类政体更适宜于渐进的改善。我们的全球调查支持了布莱顿和范·德·瓦里(Michael Bratton&Nicolas vde Walle)对非洲国家进行研究的发现。他们指出:
从一个已经鼓励政治竞争,而主要挑战是缺乏广泛的大众参与的政体向民主转型是相对较为容易的;如果一个政体本身没有政治竞争的传统,那么,不论这个体制的包容度和大众参与度有多大,向民主转化会困难得多。
如果我们分析民主多党制政体之前体制的种类,就可以很清楚地证实这一点。在大多数的案例中,民主之前的政体往往是非一党主导的有限多党体系。从一党主导体系或是纯粹的一党制直接转化成民主的体制则要少见得多。这两种政体形式(一党主导或纯粹的一党制)在跨进民主门槛时都表现出了相似的抗拒性。不过,持久性最强的是具有实际统治权力的君主制。在这一类中出现的转型,没有一个是成为民主政体的。
说明:图中的数字代表在全部5191个国一年的数据中,每一种转化出现的概率。只包括出现过10次以上的转化。
图2表明了通向民主的主要路径。每一个路径都以百分比的形式表明了特定政体转型的几率。在大多数的政体类型中,通向民主的最主要路径就是非一党主导的有限多党体系。反过来,这一类的体系转为民主的几率是最大的。同纯粹的军人政体一样,一党主导的多党体系不太可能直接转化为民主制。这类的政体通常要通过更加竞争的有限多党政体,才能完成向民主的转型。一党制体系有许多通向民主的路径:间接通过军人政体或一党主导政体转型,更多的是直接通过非一党主导的多党政府转型。也有的直接转为民主,但是这不太常见(21%的几率)。因此对于没有直接转化为民主制的一党制国家而言,转向非一党主导的有限多党制政府将会增加民主化的几率。
如果我们控制其它因素,有限多党威权主义是否是通向民主的首要路径?我们通过一系列动态回归模型分析发现,当其它民主化的条件都相同时,有限多党体系更有可能民主化。
威权主义政体是各不相同的,在持久性和向民主转化的趋势上都是如此。我们的研究表明,有限多党威权主义政府实现民主化的可能性最大。这一体制很脆弱,处在民主和专制的中间的不稳定地带,也是最可能实现民主化转型的。因此,当今世界上,威权主义政体中以多党威权主义最为常见,应该是一个有益于民主未来的标志。
原载Journal of Democracy,V01.18,No.1,January 2007。本文的扩充版可以在圣母院大学凯洛格研究所(Kellogg Institute,University ofNotre Dame)的工作论文集中找到(http://kellogg.nd.edu o关于数据和分类标准的信息。以及引用的生存和回归分析研究,参见该论文。
注释及参考文献请下载PDF文件查看:
作者单位:Axel Hadenius(阿克赛尔·哈德纽斯):瑞典路德大学政治学系 Jan Teorell(让·梯诺尔):瑞典路德大学政治学系
翻译:王正绪, 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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