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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转型时期的宪政及其发展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12-31 点击:

  类别:走向中国宪政 作者:Andras Sajo 日期:2005-7-22

大家晚上好,非常感谢大家给我这个机会,能够到这所在中国乃至在世界上,在欧盟都非常知名的大学作讲座,同时要特别感谢沈岿教授为我所做的介绍。今天晚上我主要讲1989年后匈牙利由共产主义国家向宪政国家转变时在宪政方面所面临的问题。今天晚上,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有关宪政的一般情况,然后我再向大家介绍一下一些转型国家的宪政情况。
 
那么,首先宪政的含义是什么?宪政这个概念实际上没有明确的定义,也就是没有教科书似的非常准确的定义。在西方国家,宪政的实现方式取决各国历史以及政治形势的不同,也有所不同。那么它的主要内容是反对将权力集中在某一个国家机关或者某一个人手里。它主要强调政治权力的分立。
 
当然政治权力可以分为不同的权力,但是18世纪以来的欧洲主要实行的是三权分立。也就是行政、立法和司法的三权分立。
 
那么三权分立的概念为大家所普遍接受,但是宪政的概念直到19世纪初才开始变得引人注目。当时,一个反革命的法国学者叫做孔方,他的一些著作中谈到了一些关于宪政的问题。
我一定要提到这个人,因为在法国大革命中,认为独裁统治是代表人民的一种权力,而当时认为人民的权力是一种统一的权力。法国大革命中,革命者犯下了很多的暴行,他们是以人民的名义或者是以人民权力的名义做这些事情的。那些革命领袖宣称他们有权行使这些权力,但是在他们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并没有其他的权力对它进行制衡或者制止。由于对这些权力的滥用,就提出了宪政的理论,以防止以人民的名义所进行的权力滥用的情形,其中的一个办法就是权力的分立。因此,宪政本身就包含着权力分立的内容。
 
宪政的另外一个组成部分就是,保护基本权利。这里我提到的基本权利指的是公民和政治权利。这里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比如说言论自由的权利、宗教信仰的权利,还有刑事案件中进行辩护的权利。
 
宪政的第三个问题就是,谁来负责保护这些基本权利?答案就是由司法机关负责保护这些基本权利。在宪政体系中,存在着权利的司法保护,换句话说,就是你的权利如果受到了侵害,你就可以到法院去追索。那么现在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法院来负责?这个法院,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院,它应该遵守法治的原则。在现代宪政制度中,法官需要考虑宪法的一般原则。所以呢,这个不是对于法律的机械的运用。
 
这里,我就需要提到另外一个概念。也就是 在英语国家经常使用的法治的概念。在法国、德国,他们使用另外一个概念,即合法性的概念,但是这个同法治的内涵是一致的。法治的含义是什么呢?第一就是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来保护各种各样的权利;第二,任何国家机关或者是行政当局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都不能够采取具体的措施,也就是说他们都要听从于法律。如果哪一个国家机关违反了法律的话,就可以上诉到独立的司法机构去。
 
我讲到这里,我们需要澄清一下,法律的意思到底是什么。法律就是指一个书面的法规,或者是一条立法,国家机关必须在立法机关比如说是议会制定的法律之下采取行动,否则的话不能够采取行动。也就是说,他们只有在法律或者是法律衍生出来的法规的指导下才能够采取。我不是说,在西方大家都是这么做的。但是呢,这是人们的期望,也是发展的趋势。美国的方法,是说虽然它的行为的一部分依据来源于法律,但是监管它的行为的来源呢,还是宪法。
 
宪政设计起来看起来是个非常简单的设计,但是实行起来,是个非常困难的事情。宪政,在1815年的时候,才众所周知第一次出现。但是,在大多数的国家,要想实现宪政的理想状态或者说接近于理想地状态,需要花费几十年的时间。也就是说呢,议员们花费了好长时间才认识到他们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而法官们也花费了好长时间才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权力,他们必须是独立的,不能够受到外界的影响。那么你就要问了,中欧的这些国家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成为宪政的国家呢?同时你也会问,俄罗斯在转型时期是同中欧的国家的起点是一样的,为什么它现在越来越偏离宪政的轨道?你可能会说我说中欧国家是宪政国家是错误的,但是事实上不是这样的。我可以提出一个证据,一年以前,匈牙利加入了欧盟。加入欧盟的一个重要的条件是这个国家必须是宪政国家,同时欧盟对此也进行了严格的审查。
 
这样一个转变的过程,我要以匈牙利作为例子来讲解。但是,可能其他国家的情况跟我们国家的情况不尽一样。我特别要说出来,跟中国相比,匈牙利是一个太小太小的国家。早在1945年之前,匈牙利实际上是一个法制很发达的国家,司法独立的法律文化早就存在了。1945年之后,苏联的红军就占领了匈牙利。虽然在匈牙利,来自共产主义的压迫并不比其他国家来得严重,比如说东德、苏联,但是匈牙利人民总是感觉这是外国人在统治他们的国家。正是因为这种民族主义情结,所以呢对当时的政府还是抱有一个厌恶的态度。当然了,人们对于共产主义的力量还是心有余悸的,因此,相对于波兰来讲呢,人们的反抗还是比较小的。应该承认,20世纪80年代的时候,人们的生活水平还算可以,同时共产党呢,也保留了水平比较低的市场经济,也就是说在匈牙利一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市场经济成分。在1989年,共产主义的统治就结束了。原因有两个:第一个原因就是,当时苏联已经是戈尔巴乔夫当政。当时戈尔巴乔夫说苏联不再对中欧的共产主义国家象匈牙利等国,提供军事或者是经济上的援助了,也就是说他们的在中欧的同志们必须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了。与此同时呢,匈牙利的经济越来越依赖与西方的关系,越来越依赖外部的资金。对于共产党的统治来讲,如果没有来自西方的资金的援助,很快就会产生财政危机。于是共产党内一些倾向于改革的人物就开始了一些协商谈判,打算对共产党制度进行一些改变。
 
首先是在波兰。波兰早在1988年就出现了群众的反抗运动,同时波兰共产党也出现了财政危机。波兰共产党于是开始同反对派进行谈判,当时波兰共有人口3500万,反对派控制了约1000万的人口。
 
但是跟波兰不一样,匈牙利的反对派非常的少。因此,如果想找到进行这种圆桌会议的对象,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到了1989年,还是聚集起了一些人,他们开始同共产党的领导人进行谈判。谈判进行了大约七个月的时间。这些谈判的主要内容,就是要建立一个新的宪政国家。当时共产党同意建立法治,同意发展市场经济。但是他们希望通过某种选举方式能够保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至于是什么样的选举方式就不太清楚了。匈牙利共产党提出,我们要同波兰搞得一样。当时波兰共产党保持着新的波兰民主共和国的总统,也就说波兰共产党仍然控制着总统的职位。共产党表示通过谈判制定一部新的宪法,同时要有一个制度上的保证,能够保证选举产生的总统是由共产党提出的候选人当选。同时保障基本权利,自由选举出一个议会,这个议会的权力也是有限的。一开始反对派不同意,他们认为通过谈判制定新的宪法是不合法的。如果想制定新的宪法,首先需要选举出一个新的议会,由这个议会来制定新的宪法。最初,他们只是关心一些宪法上的问题,就是说要进行自由选举的问题,比如说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可以允许他们通过电视表达他们的观点,还要改变媒体法,改变共产党对于媒体的控制以及自由选举。后来发生了很有意思的事情,改革派中有一些人是对共产党能够施加一些影响的人,改革派中开始不再这么死板,而开始出现了灵活性和变通。同时改革派中那些比较强硬的一些人,也开始认识到他们在随后的自由选举中可能会吃败仗。因为群众不了解他们,而对于共产党更加了解,也就是说共产党的知名度更高一些。这样一来,选举出来的议会也不会是一个民主的议会。于是他们开始同意先进行宪法改革,将他们想要的内容放到宪法里去。他们的一些想法,我可以给大家举两个例子。第一个呢,他们想要成立的议会应该是个一院制的议会,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比如说关于基本权利,军队的组成,警察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要制定法律,必须是三分之二通过,而不是简单多数。这些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反对派认为在将来的议会选举中他们很可能是议会中的少数派,因此就要求在一些重要的问题上,比如说基本权利、军队的组成等问题上,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比如说你是个反对派人士,你想到你可能会在议会选举中败选,但是你仍然可以在议会中拿到比如说40%的席位。那么如果想制定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的话,就必须征得反对派的同意,这就是因为有这个三分之二多数的要求。第二个例子是他们要建立一个权力非常大的宪法法院,以控制所有的立法,即使这些立法是人民自己发起的。比如说,由于反对派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议会通过了一项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个人即使没有本人的利害冲突,他仍然有权将这个法案提交宪法法院审查。
 
那么这两个例子以及它们的推论,从宪法的角度来讲,实际上是体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他们这些制定宪法的谈判者们在谈判时也许没有意识到他们的做法正好体现了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所主张的无知之幕的学说。也就说,你在设计新的政治制度的时候,你不知道自己在这个新制度中的地位:自己是穷的,还是富的?是执政者还是反对派?所以呢,在设计的时候,要给输家一个较好的结果的结构。匈牙利的情况,体现了这样的要求。因为,反对派认为自己会在选举中失败,因此他们在制定的宪法当中为自己保留了很好的结果,以保证这样的宪政的制度。这样的设计结果呢,在现在的议会当中,任何的议会多数派都不能够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少数派。比如说,匈牙利加入北约,加入欧盟都必须取得少数派的同意。也就是说,少数派要求多数派在决定问题的时候,都必须与他们谈判,跟他们妥协。也就是说,多数派在一些重要的问题上,比如说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军队的结构,军队的动用等问题上,不能够独裁。在另外的国家,是通过另外的形式达到这种权力的平衡的。比如说在德国,他们的议会实行两院制,其中的一个议院可能代表了一种政治倾向,而另外一个议院则代表了另外的政治倾向。两院之间总是不停地进行着各种妥协。
 
并不是说所有问题都是这个样子的。比如说,预算问题,就可以是简单多数通过的。
 
我现在呢,接着把匈牙利的情况讲完。1989年的时候,反对派提出这些意见之后呢,共产党内部分裂的情况非常严重,他们于是同意了这些意见,以避免公开的冲突。于是在1989年9月,匈牙利对宪法做了全面的修正。在技术上讲,这是一次全面的修正。实际上,虽然在外表看来,宪法仍然是1949年共产党制定并通过的宪法,但是其中的措辞完全改变了。只有一条没有变化,那就是匈牙利的首都仍然是布达佩斯。当时的议会还不是自由选举的议会,仍然是共产党控制的议会。这个议会就通过了新修正的宪法。六个月后进行了自由地选举。选举的结果,无论是共产党还是反对派都非常的吃惊,因为共产党拿到的席位只有18%。当然了,共产党犯了一些特别的错误。他们先解散了共产党,又重新组织了新的政党,并且以新的名义进行选举,但是很少有人参加这些政党。但是不管怎么说,新组成的共产党,在2004年的选举中,获得了绝对多数。对于宪政来讲,正是由于三分之二多数的规定,和宪法法院的存在,就可以限制民主的权力的滥用。这里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教训,就是一个人可能非常支持民主,处于反对派的地位。但是一旦他自己掌权后,很可能要滥用这种权力。但是,这个时候,宪政的设计,也就是权力的分立就开始起作用了。因为在一开始的时候,司法机关就和政治权力开始分离了,一些新的立法被宪法法院宣布无效。在新的宪政体制下,行政机关使用警察的权力实际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比如说出现了大规模的示威活动,警察局长就有权拒绝以武力进行干预。同时呢,新当选的政府实际上也成了法治的受害者,因为他们一直表示要遵循法治的原则,他们当选之后,不能很快的,比如说六个月之后,就放弃自己的承诺。在日常生活中也是这样子的,当时所有的行政行为,普通公民都可以在普通法院进行追索。法院也非常愿意受理这些案件,因为这可以使法院的权力变得非常重要,同时也可以使法院获得更多的预算资金。司法部长也帮助法院进行游说,说如果不能够给法院足够的资金支持,就会影响到法院的工作效率,造成案件积压,从而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这些比较实际的原因,人们也愿意给法院比较多的资金和资源,以保证法院运作良好。同时这也使得法律工作开始变得吸引人,因为可以获得非常高的收入和报酬。
 
我刚才讲的也许看起来太美好了,以至于难以相信。从国际标准来看,这的确是一次比较平稳,比较成功的转型。呆会在大家提问的时候,我会提到黑暗的另一面。这的确是一次非常重大的转型,之所以转型如此成功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匈牙利是一个小国。正是由于匈牙利是个小国,她很大程度上都需要依赖国际市场。所以其活动必须符合国际社会对她的期望值。匈牙利不可能单独地、与世隔绝地自己发展,他需要加入欧盟。而想加入欧盟,则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他没有其他的选择。如果你不实行法治的话,如果你不保障人权的话,你就无法加入。
 
这里还有一条经验教训,当然在这里说也不是无所顾忌的,就是小的是美的。当然中国非常的大,但是中国也是一个美好的国家。
 
讲座到此结束,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或者有什么评论的话,现在可以提出来。
 
 
问:据我所知,早在1983年的时候,匈牙利就已经建立了宪法法院,而当时匈牙利还是个社会主义国家。那么,宪法法院跟掌握最高权力的共产党之间可能会有冲突。请问,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匈牙利人是怎么看的?
 
答:是这样的,先是在波兰,后是在匈牙利,在80年代,也就是还是共产党统治的时候,建立了宪法委员会。匈牙利的宪法委员会主要是共产主义的法学教授们组成的,他们没有作出什么重要的决定,也就是说他们是形式主义的。但是,波兰的宪法委员会还是起了重要的作用,他们有些有限的权利,比如说他们有权审查一些政令,但是没有权力来审查法律。很有意思的是,波兰的宪法委员会主要是由行政法或者国际法的学者组成,他们非常的勇敢。的确,也许波兰就是这样的,他们的确作出了很多重要的决定,比如说,他们认为一些政令是与宪法或者法律是违背的,因而是无效地。因此,人们对于波兰的宪法委员会怀着一种尊敬的心情的。他们还有一个同盟者,是一个女士,她是一位合同法教授,同时也是一个人权委员,她有权对那些颁布违反基本权利政令的部委提出质疑。宪法委员会对于她的申诉一般是受理的,而他们的最后的决定都是有利于普通人的。这在共产主义的体制下,也是被允许的。因为,行政机关也是应该受到民众的控制的,而行政机关也应该遵循共产主义的法律。宪法委员会以及这些保护人权人士的活动,并没有破坏共产主义政体,同时这种行为增加了普通民众对于法治的信任,他们认为这些法学者、律师以及法院是可以保护他们的利益的。
 
问:尊敬的教授您好。您刚才提到了加入欧盟需要符合一些宪政方面的条件的,那么这个说法是很抽象的,也是非常难以测量的。那么,欧盟是如何衡量这些国家在宪政方面的条件的?
 
答:欧盟委员会每年对这些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都要编制一份报告,这份报告会全面审查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是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多大程度上是符合欧盟的立法标准的,比如说在二氧化碳的排放方面有自己的标准,他就要看一看这些国家的有关法律中对于二氧化碳的排放的标准是不是达到了欧盟的标准。第二个是进行宪政审查,也就是看是否达到哥本哈根标准,因为这个标准是在哥本哈根宣布的。欧盟委员会还制定了很多具体的标准,比如说司法独立、人权保护、可以到法院诉讼以及没有法律歧视、可以自由选举等等。自由选举没有什么问题,因为大家都认为自由选举是一个理所当然的问题。但是其他的几个问题就麻烦了,是不好检查的。
 
我们先看一下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宪政的一个很重要得内容。欧盟委员会会派一些代表团到这些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进行考察,这些代表团的代表会到法院看一下法官是如何进行选举任命的,案件是如何在法官之间进行分配的。那么,他们考察得出结果后,就会跟这些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的政府进行讨论。而讨论的结果会整理出一个非常详尽的报告,提交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通过之后,会向公众公布。每年都会有这样的一份报告,如果你有兴趣的话,你可以到网站上去下载。
慢慢的,这个讨论的范围逐渐扩大了,开始同非政府组织、学术界以及人权组织进行讨论。比如说跟人权组织进行讨论,如果人权组织认为政府对于少数民族有所歧视的话,这个讨论的结果是可以直接提交到欧盟委员会去的。基于这样的一个报告,比如说一个少数民族的成员在餐馆就餐受到了歧视,或者因为少数民族身份影响了就业,欧盟委员会就会向有关国家提出来。有关国家就会作出相应的承诺,比如说他会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在一定的行政机关设计一定的救济方式。
 
如果法治达不到要求的话,这些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就有义务对法律进行修改。同时要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采取一些行政措施来满足法治的要求。
 
我需要明确的是,宪政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学习的过程。现在有一些外部的压力,帮助你建立一种机制,能够加速这种学习。 
问:匈牙利的宪法法院是不是作出过实际的判决?第二个问题是匈牙利的私有化是如何完成的?
 
答:我先回答第二个问题,因为这给两个问题是相关的。司法审查在匈牙利私有化的过程当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里有一个原因,就是要将财产归还给原来的所有者。共产党没收了很多的私有财产,私有财产变得非常的少。所以在1989年的时候,人们就开始讨论是不是要将财产归还给原来地所有者。
 
这在政治上造成了一个非常微妙的状况,在前三次选举中获胜的政党都承诺将财产归还给原来地所有者。那些私有财产被共产党没收的人都没有将选票投给共产党,因为他们都渴望索回自己原来地财产。
 
但是返还财产存在一个困难,就是无法确定所有者是谁。比如说一个股份公司,它的财产被没收了。现在要重建这个公司,但是现在却无法确认所有者是谁,因为现在无法发现当时的股票凭证。再比如土地,土地被没收了,现在要归还土地。但是现在这块土地在共产党统治期间造起了建筑物,现在要归还土地,这个建筑物是否要一并归还?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非常难以解决的。
 
第三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市场经济效率的问题。这些财产的原来的所有者,现在要么已经一贫如洗,要么已经很老了,要么现在居住在国外。他们拿到这些财产之后,如何进行投资呢?大家都知道,要投资,就必须有资金。而缺乏资金恰恰是共产党在匈牙利倒台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内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当时大家都考虑着国家能够有一个较快的变化,虽然这些原来地所有者拿到财产之后也会慢慢的进行投资的,但是这个过程太漫长了,因为这涉及到资产的转让。
 
所以,当时匈牙利和西方的经济学家们都主张把这些资本在市场上进行公开出售。这样可以增加收入,以便进行投资。这种在经济上的考虑,我是全力支持的。对于财产的产权问题,并不是最重要的。所以,当时我给宪法法院或者在其他场合写关于宪法问题的文章的时候,就说不将财产归还给原来地所有者的做法,是一种非常正确的做法。所以,政府就通过了这样的方案,就是不将财产归还给原来地所有者,而将这些财产在市场上公开出售以进行私有化。原来地所有者可以通过原来地所有权凭证来购买国家资产,但是后来发现,他们能够提供的凭证是非常有限的。对于我们的家族来讲,我们是吃大亏了。因为在共产党统治之前,我们是属于资产阶级的。虽然现在给我们以补偿,但是这是杯水车薪的。不过,这也无所谓。但是,大多数的原来所有者的想法,跟我的看法是不一致的。他们于是对这个不归还财产的法案的合法性向宪法法院提出了质疑。宪法法院基本上还是支持了政府的方案,只是作出了某些修改,也就是说,没有人可以获得全面的财产的归还的。宪法法院唯一的认为不合理的的地方是认为这种颁发凭证的办法不是多么公平,这种方法对于原来拥有财产的农民比较有利,而对于原来地实业家则不怎么有利。因此,宪法法院就决定对政府的法案进行一些小的修改。当然宪法法院也不是完全一致地通过这个判决的。其中的一个法官就认为,在宪政的体制下,对财产不进行完全的补偿是不正确的。因为,这个法官的家族本来也是拥有很多的土地,新的法案也没有对他们家族的财产进行完全的补偿。
 
我刚才也提到,我在当时是非常支持这种不将财产予以完全返还的方法的。因为这样从经济上考虑的话,这可以使我们国家迅速进行转型。但是,这样做,还有一个社会后果,是我们没有预料到的。经过转型,在国民经济中,少数人占据了比较有利的位置。这种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原来的共产党的领导者,他们原来就是这些企业的经营者或者监管者。并且,他们还有很多的关系,知道哪些资产比较好,哪些资产在什么地方。第二类人,是新获得权力的政治领导人,他们也知道在什么地方能够私有化。这样,在短短的两年之间,就造就了一批经济新贵。但是,当时我们非常的盲目,不知道会出现这样一个结果。事后看来,我们有这种感觉,不是说对私有化本身不是特别的公平,而是针对事后发生的后果而言的。在俄罗斯,这种后果也发生了,而且后果更为严重,现在人们正为此付出代价。
 
关于宪法法院审理的案件,我举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就是宪法法院裁决了布达佩斯市无权制定出租车价格,因为这是市场经济,所以政府没有权力为此设定一个固定的价格。还有一个申诉,就是人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要求安乐死。在荷兰和比利时,都是允许安乐死的。但是,宪法法院最后裁决,虽然人们有自治自决的权利,但是安乐死却不是一项宪法权利。但是,宪法法院同时基于宪法保护生命的权利,而废除了死刑。
 
问:教授您好,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充分的言论自由,在从一党专政到宪政国家转变的过程当中,有什么样的积极意义?第二个是,司法独立首先是一个资金预算独立的问题,司法机关在摆脱在政府通过财政预算控制司法机关的过程中,匈牙利是如何做的?
 
答: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非常的重要的,在1989年开始圆桌谈判的时候,匈牙利的媒体已经非常的独立了,政府对于他们的新闻自由不再干涉。当时非常的有意思,在法律当中没有任何的关于新闻的审查,但是存在共产党的非正式的控制。出版公司几乎都是国营企业,虽然法律没有禁止私人经营出版公司。另外,报纸的编辑一般都是共产党任命的。1989年的时候,这些编辑们为了表明自己是自由派的,没有作出任何的干涉。所以,记者们就邀请了很多反对派的人士到电视上进行访谈,而共产党没有采取任何的行动。
 
对于第二个问题,这其实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首先是司法部,它施加了非正式的压力,使得每年都能给司法部门以充足的财政预算。但是,后来出现了体制上的变化,成立了专门的司法委员会,由它向议会提出应该向司法机关拨付多少预算资金的建议。而司法委员会一般都是法官自己选举产生的,司法委员会相当于司法机关的自治机构。而且,如果对司法委员会提出的资金预算进行削减的话,从政治上讲也是非常困难的。其他国家的宪法或者专门的法律都做出了规定,要求法官的工资必须保证在实际价值上同前一年保持平衡。即使没有这样的规定,宪法也会有这样的规定,即法官终身任职,并享有一定的养老保险金。这样呢,才可以保证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活动的独立的,也就是说必须创造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实现司法的独立。所以,一些法院的判决也认为法官的待遇,在实际价值上是不能够削减的。
 
问:请问,匈牙利宪法法院是否受理过公民之间发生的侵犯基本权利的案件?如果有,其法理基础是什么呢?
 
答:匈牙利的制度实际上是一边倒的。也就说,可以对公民的申诉进行抽象审查。即使跟公民的没有利害关系,只要他认为这个法律或者这个政令违反了宪法,他就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的请求。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转型时期赋予了宪法法院以这样的功能,所以他必须扮演这样一种角色。但是,如果是政府或者其他公民侵犯了另外一个公民的权利的时候,宪法法院在设计的时候,是不怎么考虑这个方面的。人们一般认为这类案件应该在普通法院来审理,但是我认为人们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只有非常例外的情况下,公民之间的纠纷,才会到宪法法院来诉讼。只有这种情况,即国家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在裁决纠纷时适用了违宪的法律,或者是国家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进行裁决的方式违反了宪法,公民才有权将他们的裁决提交宪法法院进行裁决,也就是说,只有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出现错误的时候,才能够提交宪法法院。比如说宪法规定一个人在被逮捕之后三天必须进行审判,而这个人被逮捕长达十天而没有到法院进行审判,并且普通法院认为这种行为没有什么不妥。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您就可以将普通法院的这种行为提交宪法法院审查。或者宪法规定了一个人被逮捕之后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送往法院审理,实际上十天的时间已经不短了,这实际上已经违背了宪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就可以将普通法院的裁决上诉到宪法法院。但是这种情况是非常少见的。
 
问: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宪法法院的作用问题。在社会转型的时候,宪法法院的作用是非常积极的,但是现在人们感觉宪法法院变得更加消极被动了,你是怎么认为这个情况的?第二个问题是,您说过您对匈牙利的宪政有不满意的地方,请问您最不满意的地方是哪里?
 
答:最初的时候,宪法法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即使他的决定有时候是支持政府的决定,因为它向公众展示了法律或者宪法方面的问题。之所以在开始的时候宪法法院显得十分的积极和主动,可能是由于当时的形势吸引人们更加关注宪法问题,他们突然感到原来宪法是这样的重要。我想,宪法突然变得如此重要,以至于给人们留下了很深刻地印象。如果从统计的数字来看,你不能认为以前宪法法院判决政府败诉的案件要比现在宪法法院判决政府败诉的案件要多。其他的国家,情形也是差不多的。比如说美国,美国的最高法院最初由于一个比较著名的案例,马勃里诉麦迪逊案,给人们留下了很深刻地印象。但是后来的几百个案例,并没有给人们留下多么深刻的印象。匈牙利的情形其实是跟他们一样的。再看中东欧的一些国家,比如说斯洛文尼亚。最初的时候,宪法法院比较遵从政府的意志的,一直拒绝受理一些比较重要的案件。但是,后来宪法法院其实做的已经很好了,但是他们最初的印象一直很难摆脱。
 
对于你的第二个问题,作为学者,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最令人不满意的地方是, 匈牙利是不断的受到外国控制的国家。接下来,我会给你一个比较民族主义的,或者说比较愤世嫉俗的回答。一个民族主义的回答就是,匈牙利一直以来值得骄傲地地方,是它的法律文化。一提到这个问题,总是能够受到别人的尊重的。一个比较愤世嫉俗的回答就是,那些当权者已经认识到,如果实行法治,会对他们更加有利,他们的情形会更加有利。这些当权者获得了财产,但是他们并不都是通过公平正当的手段取得财产的。但是,如果公众都能够服从法治的话,他们的财产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的。对于那些希望对犯罪分子给予严厉惩罚,而不希望那些犯罪分子享有程序权利的普通公民来讲,他们也可以从良好的法治中获益。因为,警察就不能够去抓捕那些无辜的人,实际上大多数人都是无辜的。
 
问:教授能不能对匈牙利宪政的发展,做一些展望吗?
 
答:我非常的高兴,虽然超时了,但是终于等到一个女士向我提问题了,我非常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我们现在正在进入一个更加复杂的阶段,因为我们已经加入了欧盟。现在很多权力已经不是属于国家所有,而是属于欧盟的了。这是一个新的制约权力。匈牙利有这种情况,而其他的欧盟国家也存在这个问题。各个国家有宪法法院保护各种权利,而欧盟也有欧盟法院、欧盟人权法院从事保护权利的工作,现在各种权力之间的制约更多了。不仅有国家的议会,而且有欧盟的议会对于各种事务进行立法,可以说出现了一种新的联邦制的形式了。于是,就没有可能使某一种权力,或者某个机关起主导作用了。我认为这是一件好事。
 
沈岿:最后,请允许我用几分钟的时间,对教授的发言和回应作一个评论。虽然Sajo教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匈牙利宪政的非常简单的图景,但是蕴含了非常丰富的信息,可以从中获得很多启发吧。比如说刚才提到了在一党专政的条件下,法治或者说宪政是否有可能?我曾经问过一个英国驻华大使,他告诉我说,也许有可能,但是人类历史上还没有出现。今天Sajo教授告诉我们,不但是有可能的,而且未来也是有可能的,关键是我们怎么对待他们。Sajo教授给我们讲了很多的故事,这让我们想到是不是在中国可以让暴发户来执政?如果暴发户执政,他们会担心那些红眼人抢夺他们的财产而会更加重视法治。比如说我们现在的有些宪法修正案实际上都是由企业家提出拉的。当然,这是开玩笑的话,不管怎么说,通过这个讲座,可以拓宽我们的视野,使我们不至于老是停留在一些理念的东西上面。
 
Andras Sajo   匈牙利中欧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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