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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柏仪:台湾的社会运动与民主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03-01 点击:
有 识者经常提出,要深化民主,单靠制度性的选举代议是不足够的,而更要由下而上地发展“公民社会”,或要有深具活力的社会运动领域,让有参与性格的“公民” 得以浮现。实际上,这正是台湾民主化历程的另一向度。在台湾民主化的经验中,除了明显自1980年代末以来建立了普遍性的选举民主制度外,同一时期解除了 戒严,而使得各种社会力得以公开地发声,集体行动与社会运动百花齐放,是观察台湾本土民主发展时的另一关键。

  这些投身在社运实践中的运动人士,也是某种民主运动人士。他们普遍相信单靠选举民主无法解决各种受压迫人民的问题,特别当此种压迫是结构性所造成时, 除非一方面改变国家、一方面改变社会,才有克尽全功的可能。目前回头来看,这二十余年的社运实践经验,也值得与选举民主一同纳入批判性的检视当中。

  以下我将继续试着透过大量引用相关学者的批判观点,来呈现台湾学界在对选举民主批判之外,对社会运动的批判反思。我发现对选举民主的批判,也将连结到对社会运动发展的针砭。两者之间的问题实际上有着紧密的连结关系。

  一、社运与政治的连结

  首先,社运和民主发展的关系为何?台大政治系教授黄长玲在《关于民主社会的几点想法》中提到:“如果我们所理解的民主,是对个人权利尊严的基本尊重, 那么很容易看到在社会关系中,欠缺这种尊重。这个社会随处可见男性对女性的不尊重,雇主对员工的不尊重,老师对学生的不尊重……等等。换言之,解严后民主 化20年来的成果,主要是表现在政治上的民主,而非社会的民主,在许多的社会关系中,民主还是一个需要努力、仍待追求的目标。”

  然而,追求这“社会上的民主”,并非只要坚守着社会内部的阵地,而和改革国家没有关系。她进一步说到:“民主社会与民主国家互为因果相互证成,在当代 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中,已有许多讨论。国家的民主固然要靠社会推动,但是社会中处处可见的不平等与不民主现象,其实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才有可能有 效改变。许多进步价值,只靠社会本身的努力,终究有它的极限。譬如台湾是一个善意能量很充沛的社会,我们常会看到人们愿意对于需要援助的人毫不吝啬的给予 帮助。但是再多的善意捐款,都无法取代适当的社会福利政策所能达到的重分配效果。”

  这样借和国家机器力量连结,而改革社会不平等的运动策略,在台湾的妇女运动上相当显著。特别在2000年民进党取得政权后,不少各类社运人士有着相对 过往较多的机会间接或直接地参与国家机器,来实践社运理想。然而,此一方式的局限,多少也倚赖于“社运人士究竟能将国家机器改变到什么程度”。倘若国家机 器的改变有限,也难免只能借着国家力量反映社运中较为能被主流接受的政策,而对其他的根本改变或许有着掩盖的效果,有着如同先前论及选举民主类似的局限。 倘若社运力量足以根本地变动国家机器的内涵,那么种种妥协下的牺牲才可能被避免。

  二、社运恐遭纳入新治理技术

  这个社运能量在民主化、选举民主历程中的两难,相当值得耙梳。台湾清华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教授吴介民与李丁赞在2008年即写作《生活在台湾:选举民主及其不足》一文,在该篇文章中,他们特别关注到了1980年代末后“社运面对的新治理技术” 。

  他们写到:“社运黄金10年,也是国家体制朝向正常化、现代化转型的关键阶段。新的治理技术,取代了旧的威权压制。新的立法、政策、与执行,在开放、 自由化与人权关怀的面貌下,其实也再度收编驯化了桀骜奔放的社会力。例如,1988年制定的《集会游行法》(历经1992年与2002年两度修订),承认 了宪法所保障的人民集体抗争的自由权,但是也将抗争行为予以巧妙的约束。再者,政府许多行政机构的委员会纳入社运团体的代表,在增添决策正当性的同时,也 带来就近管束的作用。又例如,政府机关开放许多社会改革工程提供民间竞标,也消耗了运动团体的许多精力。”

  这个历程可以说是一种社运部门被吸纳进国家体制,但其发展激进民主能力遭遇局限的过程。尽管“进入体制”对于社运直接影响国家机器和政策的成效,是大 大地提升,但同时也付出代价,国家机器更能统合社会运动,而获取统治的正当性,并且驯化社会运动。他们观察到:“总体而言,新的民主治理机制,对于社运部 门的长期影响包括:社运团体的组织化程度加深,例行化的日常经营活动逐渐取代高张力的抗争运动,‘社运企业家’的新形象取代了被官方污名化的‘社运流 氓’,‘基金会’与‘工作室’取代了‘街头’。社运的温驯化与柔性化,是先进民主社会的一般性‘常态’特征,而新兴的台湾民主,似乎也逐渐掉入这个历史规 律。”

  而在台湾民主化历程中,社运力量的政治伙伴——民主进步党——作为反对党,当其顺利于2000年透过选举取得政权后,明显远离了社运人士所期待的根本 民主变革。吴介民与李丁赞称反对党“将社运作为政治力量的手段”,是一种“克劳塞维兹逻辑”。他们写到:“政党轮替之后,克劳塞维兹逻辑的困境毕露无遗, 因为民进党的反对运动观,乃是以‘反独裁’为驱动力,缺乏追求形式与程序民主以外的价值核心。‘反的逻辑’在执政之后,即无可反。反的逻辑,在国民党尚未 能转化为具有进步批判力的反对党的情况下,使得民进党的主流力量变成只是在‘保卫本土政权’,与泛蓝之‘保卫中华民国’相互激荡唱和。于是,两个右倾的政 党主宰了台湾的政治舞台。”

  三、社会力不代表进步

  社运如何不沦为治理术的一环?关键点或许并非在策略形式上远离国家或投入国家,而是对民主局限的批判反思,深刻地认识:究竟不民主的社会原因为何?什么样的方式足以改变这样的原因?

  进步人士也必须注意到:不但社会力很可能遭受国家及政治力所治理利用,社会力本身也未必代表进步。不是所有形式上符合“由下而上”、“公民参与”的行动,就是能达到民主目标的进步政治。

  例如吴介民与李丁赞观察到台湾1990年初期时:“李登辉面对国民党的老旧势力,势单力孤,因而转往‘社会’发展,尝试透过与民间社会草根力量的结 合,来对抗国民党内的旧势力。也是在这样的历史节点上,地方派系、黑道、财团等‘黑金’势力,在李登辉时代获得发展的机运,虽然这些黑金的种苗在蒋经国时 期即已存在。”而这些地方黑金势力,即随着选举民主,从地方进入了中央国会,使得台湾选举民主的社会进步可能积重难返,从威权国家到了有民主形式的霸权统 治国家。

  我们能说“地方派系”或“黑金”(亦或“白金”)不是公民社会中的成员吗?我们该怎么看待这些以公民社会之名,行“私民社会”之实或甘愿被国家统合以 获取利益的举止?这些问题至少在理论层次让我们足以认识到,单单诉诸“国家/公民社会”二分,而过度强调公民社会具有绝对进步性的方案,很可能只是如同黑 格尔过分强调“国家”是统合公民社会的“绝对理性”的另一种反面翻版罢了。我们除了一方面要考察公民社会与社会运动对于国家机器的影响(是根本改变体制 多,还是被体制利用驯化多),另一方面,也要反身地观察公民社会本身的进步或反动因子:社会力不绝对代表进步,如同选举民主无法保证平等参与一般,我们需 要更深一步地观察阻碍弱势人民政治利益的结构原因为何。

  四、社运沦为NGO菁英的代言政治

  这其中的一个原因,或许包括着社运团体的某种菁英代言性格。东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赵刚《社会权论述的路障》一文,即提出质疑,认为社运团体中的NGO菁英政治模式对于发展基层社会权力可能有着负面影响。

  他说:“(如果社运团体)……从一开始就不打算形成一个有阶级分析的市民运动或草根运动,而只把自己设定为一个由好人所组成的压力团体或是NGO,把 自己视为某些群体者的代表,来向国家争取……。那我们不得不问:你们的‘代表性’何在?如果说,联盟里的很多团体事实上是依赖国家计划国家补贴的专业组 织,是国家机器的‘治理性’的一条臂膀,那又如何反过身来又说自己代表社会呢?”

  赵刚的批判对象即是一种在新治理技术下,社运成为一种脱离群众,仅强调透过与国家菁英游说、协商的NGO政治模式。他继续质疑到:“(社运团体倘 若)……把自身定位在‘推动’而非‘运动’,是否在无意识中太把自己当作行动的主体了,‘运动’还表示我和他者和你在一起,推动则只有‘我’了。……你们 不曾有社会运动以及群众的支持,甚至于没有媒体民意,这些淬炼与过程,就能直登国家机器的顶端总统府。这是怎么一回事呢?你们有没有稍微怀疑到自己为何这 么有力?对于自己其实并没有social power的支撑,却能够有效的推动所谓的social right,不觉得毛骨悚然吗?”

  赵刚的质疑可能要放在台湾社运团体发展的历程中才能被理解。尽管在80年代末各种社会力持续奔放,彷佛让人看到了一种由下而上的进步力量方兴未艾,然 而,自1990年代到2010年这二十年来,社运团体的制度化、机构化甚或官僚化,远远高过于他们原先承诺发展的草根民主目标,而彷佛成了另一种的代议政 治——在社会领域中的代议政治,结果非但无法挑战选举民主所掩饰的社会不平等,自身的菁英性格也很可能成为形塑霸权体制的一环。

  这样在某种“代议民主”框架下的菁英头人政治,也延伸到了劳工运动当中。世新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教授陈信行在2009年6月的《台湾社会研究》季刊 中,发表了《二十年来台湾工运中的知识与实践》一文,他批判地观察到:“当代台湾工运接收了戒严时期国民党打造的工会框架,尤其是关于工会的任务的框 架。”

  这是什么样的任务框架呢?陈信行说:“在戒严时期,工会事实上与农会和其它任何名义上的人民团体一样,是政府机构的一环。自主工运摆脱了党对工会选举 的控制,使得‘劳方联机’能够掌握工会理监事会。可是,掌握了领导权之后,‘自主’了的工会成员要干什么?……我听过的最常见的说法是‘为民喉舌’。换句 话说,作为头人,工会干部代表会员发声,就像里长代表里民向市公所争取一些市政服务一样。只要尽力发了声,无论‘上面’听不听,就算尽责了。他们并不把工 会看做是组织会员从事集体行动的组织。”试问:放弃了“集体行动”,而只变成像民意代表一般“为民喉舌”的工会领袖,要如何挑战阶级社会对劳工的重重压迫 呢?

  小结:社运如何超越民主局限

  总结而言,可预期地,不论是NGO或是工会,倘若社运力量放弃了在形式上启发草根人民,以及在意识上挑战不民主的根源——至少包括阶级社会下的结构性 不平等——那么,这样的社运力量几乎难以避免地,只能将是霸权体制治理术下的配合对象,甚至可能还不自知。这或许是值得不分国界,所有草根民主运动、社运 工作者共同引以为惕的问题。

  倘若形式上的社会运动依然不足以保证民主目标,这样的困境,有可能突破吗?或许还是要从认清社会运动的“民主局限”开始,才有超越的可能。

  笔者在此再以“社运与立法”的关系为一例说明,这样认识与超越的必要。台大法研所研究生罗士翔在《法律的极限?反AIDS歧视运动的法律动员困境》一 文中即引用指出:“Carol Smart曾经提到妇女运动者容易被法律‘诱惑(seduced)’,期待新法或更多的法律能够改变‘旧法’带给女人的压迫。其实受到不同结构压迫的主体 都可能被法律所诱惑,期盼法律所象征的国家权力能够站在自己这一边,以改善受压迫者的处境。然而,运动者进行法律动员后,其结果并不必然达到运动者所期 待,反而可能恶化运动者的处境。诚如Michael McCann所言,法律对于运动者而言,如同双面刃,既发挥着维持既定压迫结构的作用,同时也可能创生出运动者得以动员抵抗的机会结构,法律可能 empower了运动者,也可能disempower运动者,法律动员并不保证了运动者所期待的美好未来。”

  该如何面对这样的“双面刃”困局呢?我们合理地相信,怀抱民主理想的社会运动者,并非是有意地要接受各种体制性的治理术、加入可能掩盖压迫的行列;相 对地,社运行动者往往是在不自觉、非意图、或妥协性的情况下,才加入了这一霸权联盟。打破之道来自于社会运动需要各种超越单一运动、单一团体、单一诉求的 思考,共同来面对若要实现“尊重所有成员的平等参与权利”这一民主目标,以及个别运动过程可能创造的局限。

  例如,罗士翔即继续分析到:“Paul Burstein 讨论社会运动对于国家政策之影响时,曾以当代民主中的代议政治作为分析对象,他认为在代议民主政治之下,拥有立法权力的民意代表将以公众主流舆论倾向作为 其行使立法与否的关键考虑,当社运团体所主张之议题与公众主流舆论相悖时,社运团体对于民意代表的动员游说便很难发挥作用,反面言之,若是社运团体所关注 的议题是较不受公众社会所重视的议题,那么社运团体则可能在立法机构发挥其影响力,使政策倾向运动者之主张。”

  倘若社运与立法机构之间有这样的一个“合乎主流的社运意见才得以成功立法”、“边缘的社运意见将被排除”的关系,那么单单指向立法运动的社运,必然无 法是普遍解放、而可能是排除弱势的。社运力量若清楚意识到了这样的“民主局限”,那么合乎主流意见的社运团体应该在追求普遍的民主目标下,主动投入资源协 助弱势诉求的达成,而非是各自努力,结果是“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无形地复制了社会不平等。

  这样的社运团结或许看似陈义过高,忽略了社运团体的现实,然而,假如我们还共同信仰着相同的民主目标,这样的团结想象,不本来就是社会运动最根本的目标和挑战吗?

  (作者为英国伦敦大学Goldsmiths学院社会学博士生)

来源: 作者博客 | 来源日期:201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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