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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宪法学的未来发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1-20 点击:
宪法学的未来发展
作者:韩大元
来源:检察日报
来源日期:2010-9-9

  未来宪法学的发展,将在开放与综合中逐步确立起自身的理论体系,在规范与解释中进一步推进研究的规范化,在现实与创新中强化研究的实践性,在国际与本土的视野下建构中国化的宪法学。

  从国家制度合宪性的角度尽快建立具有实效性的宪法保障制度,促进宪法解释立法,探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宪法解释制度原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宪法学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是更新了传统的宪法学理念,逐步确立了适应社会变革的合理的宪法学理念,使宪法学的学术性与价值性获得了较为广泛的认同。伴随法学界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的研究转向,宪法学的研究也逐渐走向细微缜密的研究道路。通过社会个体价值的确立与弘扬,形成了“立足于中国、具有国际视野、以中国问题的解决为目标的”知识体系,使社会改革与变迁能够在合理消解内部冲突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近年来,宪法学研究逐步形成了自身的学术脉络与主题,树立了历史意识、中国意识、问题意识、人文意识、规范意识和学术共同体意识。在价值趋向上突出专业化的特色,在研究思路上重视研究的专题性与规范性,在研究内容上逐步趋于本土化,逐步加强了宪法学基本范畴、基本权利理论、宪法文本与宪法事例等领域的研究,同时,在探讨中国宪法问题的过程中,提倡宪法学研究方法多样化以及宪法学的中国化趋势。

  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宪法学仍然处于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之中。

  第一,宪法学还没有形成有机的、具有内在逻辑的知识体系。面对社会转型中出现的大量宪法问题,现有的宪法学理论所提供的理论支持还显得力不从心,支撑宪法制度与实践的基础理论研究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不足,理论的解释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二,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中,西方与非西方宪政理论研究比例失调,对于非西方国家宪政经验的关注不够,对如何合理解决本土化与国际化冲突导致的知识转型难题策略不足。而在研究西方国家宪法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工具主义的思维,忽略了宪法的目的性价值和制度背后的社会背景。

  第三,在研究方法上,仍以逻辑论证为主,经验性与规范性研究较少,运用定量分析与实证方法的成果较少。我们需要从单纯的定性分析转为适当强调定量分析的意义,建立宪法学知识专业化的模型,提高宪法学学术命题的说服力。

  第四,宪法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还不够突出,宪法学者参与国家决策的方式与社会影响力仍然有限。当前我国正处于重大转型时期,社会生活呈现复杂性、不确定性与各种偶然性因素,合宪性、合法性与社会正当性的关系面临着紧张关系。实际上,宪法学体系中并不存在纯粹的学术领域,每一个理论命题都与具体的实践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何完善宪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生活之间必要的交流与沟通机制值得高度关注。

  中国宪法学走的是一条“立足于中国、以中国问题的解决为基本学术使命、为未来的社会发展给予理论回报”的发展道路。未来宪法学的发展,将在开放与综合中逐步确立起自身理论体系,在规范与解释中进一步推进研究的规范化,在现实与创新中强化研究的实践性,在国际与本土的视野下建构中国化的宪法学。

  1.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宪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我们需要合理地定位中国宪法学的功能,应当从中华文明传统和宪政实践中总结提炼宪法学的“中国元素”,增强宪法学的中国话语。在多元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推动宪法学的中国化,使中国宪法学成为关心人类发展命运、参与解决人类面临重大存在和发展问题的知识体系。

  2.宪法学说史的研究。宪法学说史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宪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研究没有演化为一种宪法学说,如果在宪法研究上缺乏本土宪法学说的理论支撑和资源借鉴,那么国家的宪法发展与宪政实践必将面临着巨大的局限性。如宪法与宪政、宪法与法律、国家与社会、宪法效力等基本范畴的研究需要成熟的宪法学说史的支持。

  3.基本权利救济研究。加强基本权利的应用研究,探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权利体系,着重回答:基本权利在中国和西方宪法文本和宪政实践中的共性与个性,中国特色基本权利体系的理论来源、正当基础和现实效力。具体研究主题应当包括:如何落实宪法人权条款,使国家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研究批准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政体制的关系,为尽快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供理论依据;如何根据经济结构变化的趋势,建立完善的私人财产权保护制度;如何对现行基本权利体系作出适当调整,恢复或增加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基本权利,明确未列举基本权利的效力;加强社会权和福利制度研究,强调社会弱者权利保护。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在把握世界议会制度总体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系统研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与功能,突出人大在利益调整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如何强化人大的财政和预算监督职能,丰富调查、质询、视察等监督方式的内涵和功能;研究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基本法律与法律的位阶与适用;研究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的关系,以及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合理配置;研究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证法律实施和法制统一中的地位、功能和审查程序等。

  5.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研究我国宪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与利益分配机制,实现立法体系的规范和统一;研究如何以宪法为依据进行国家机构改革;系统地研究“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的宪法基础问题,特别要关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政基础以及国家意识在民族区域自治中的意义,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得到落实。

  6.高度重视宪法运行机制研究,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基本理念。根据宪法运行经验与教训,从国家制度合宪性的角度尽快建立具有实效性的宪法保障制度,促进宪法解释立法,探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宪法解释制度原理;研究如何进一步发挥宪法解释的功能,避免宪法文本的频繁变动,促进我国宪法从“修宪型”向“解释型”模式的转变;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成立宪法委员会,切实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违宪问题。

  7.宪法的社会适应性研究。进一步探讨宪法适用的途径与形式,强化宪法的社会适应性,重点研究在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的宏观背景下,如何保证宪法的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之间的平衡?如何克服所谓“改革”、“试点”等突破宪法秩序的现象?如何在现实生活中维护宪法权威和最高法地位?如何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使宪法贴近公民日常生活,树立科学的宪法观和执政观?

  8.宪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关系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应当强调宪法在其完善和发展中的地位。法律体系的形成、完善和发展,应以宪法为价值指引和评判标准,研究“以宪法为依据”在法律体系中的体现、功能和作用方式等问题;研究立法的合宪性评价机制,特别是标准、程序和效力问题;研究宪法与部门法、地方立法的关系,以保证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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