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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抑制“打黑”扩大化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8-27 点击: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0年08月26日 08:12  共有5条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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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涉黑罪名存在扩大化和滥用的趋势,草案的修改有利于准确适用刑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财经》记者 徐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八)(下称草案)将立法解释纳入刑律,以抑制实践中存在的打黑扩大化。

  根据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这些规定延续了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正式将该解释纳入刑法。草案还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草案修订了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联的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普遍提高了其刑期。

  据《财经》记者了解,上述对涉黑罪名的修改源于实践的需要。一方面,各地“打黑”运动方兴未艾,亟需刑法的支持;另一方面,各地“打黑”存在扩大化的趋势,立法机关有意将其引向法治轨道。一个例子是,重庆“打黑”被不少律师、学者质疑为“黑打”,多个涉黑团伙的罪名认定存在极大争议。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看来,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认定具有随意性,常常将其和一般犯罪集团混同对待,存在扩大化和滥用该罪名的趋势。而草案的修改有利于准确适用刑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在“打黑”过程中,坚决不能搞那种以人划线、上挂下联、层层检查、人人过关以及号召检举揭发的政治运动模式,而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否则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

(主管编辑 丁补之 网络编辑 刘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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