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国栋跟我说这个事情,来参加这样一个盛会,是很大的荣幸,我原想也就是即兴讲一点感受而已。但是国栋一定要我给个题目,所以最后勉为其难就拟了这样一个题目:“当代中国法律人的困顿与责任”。
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题目,确实也是有所感悟。过去这一年发生了很多事情,很多重要的案件、事件引起很多人关注,尤其是在座这样一个群体的关注。我就想从这些案子谈,但我只想谈2009年底发生的几个比较密集的案子:第一个就是“唐福珍案”,这个案子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上的事件,后来有五学者的“上书”,以及后来修订法律的一个程序;第二个案子就是“李庄案”……
这三个案子传达出很多信息,这些信息非常强烈,而且关系到我们在座每一个人和我们所代表的这样一个职业,我们所追求的这样一种事业,都会因此受到重大的影响,所以必须做一些判断、取舍。
这三个案子,很多人了解的比我多,所以我也不想很仔细地深入往每个案件上谈,实际上我首先要承认,我对这些案子本身没有足够的了解,我只想就我所了解的或者已经公开的世人皆知的基本事实,发表一点感想。
在第一个案子当中,我们看到一方面是依法拆迁,一方面是所谓“暴力抗法”,这样一个对抗产生的悲剧。那么,暴力抗的是什么“法”,依法又是依的什么“法”?这个地方依的就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颁布,2001年修订。这个暴力抗法的人也有法律依据,她要保护她的财产权,她所依据的法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征用补偿的修正案,还有2007年《物权法》关于拆迁补偿的条款。
所以在这儿我们看到非常触目惊心,但在我们生活里面大家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的一个基本现象,就是法律这种规范性等级的效力,从宪法、法律到行政法规和更等而下之的其他一些下位法这样规范的效力,在现实生活中正好是完全反过来的。那么在这种“法”与“法”的对抗当中,或者法与非法的对抗当中,或者善法与恶法的对抗当中,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对抗当中,规范的力量可能只是一个写在纸面、理论上的东西,而现实中凸现的是政府的权力、开发商的强力、黑社会的暴力。
所以它给我们一个非常需要思考的问题,到底我们要依的是什么法,为什么在中国这样一些法律,在《宪法》的修订和《物权法》出来以后,这么长时间(当时就有人说,很多条例、法律可能需要调整、需要修改),一直在这样的事情出现之前,全国各地普遍还是在依据一个已经违宪、违法的行政条例,在实施各种各样的拆迁,造成各种各样的悲剧。为什么会是这样?这是我的第一个问题,或者提出这个案子的想法。
第二个案子是“李庄案”,刚才张思之先生也特别提到这个案子。关于这个案子里面,律师扮演什么角色,律师职业应不应该有各种规范的限制,不管是道德的还是法律的,这个我想大家可以去讨论。李庄这个人在这个案子中,他到底是不是犯下了所指控的罪行、罪名,他到底有没有涉嫌做这个事情,这个我们可以不去讨论,我们要关注的问题在于,程序上的公正、正义有没有满足。
大家可能提到很多问题,包括在这个过程里面,一个地方政府的机构可以动员各种各样的力量,去压制各种声音,甚至制造假的新闻,然后在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可以直接去照相、录音,然后说你用眼神传递了某种信息,用这个来作为一种指控。在案件审理当中,证人可以不出庭,8个证人里面7个证人可以不出庭,而7个证人的证言是在被拘押的情况下取得的。所有这些东西,让我们觉得不可思议。
我想法律人最起码要求的是一个程序上的公正,是一个审理的公开,是按照法律的要求,这个法律是好是坏我们暂且都可以不管,我们只是说法律既然已经规定了,可不可以纯粹地从实证的角度,按照法律的要求,走一个法律上的过程。这是一个法律人最低的限度,如果连这都没有,法律还有什么意义?而在李庄案当中,李庄所面临的问题,第一个就是被告人的权利,而在李庄案中是双重的被告人的权利受到威胁。他作为被告人,这样一个过程显然使他处在极大的危险当中,而没有一个公正的、平衡的程序让他申明自己的意见,或者按照法律程序去做。普通辩护人也面临这样的问题,没有人再去敢给人辩护,因为辩护人面临的风险太大。我们的法律受到空前的挑战……
如果法庭不是一个讲道理的地方,法律是一个我手中享有的工具,我让你有罪你就有罪,你的辩护我可以不回答一个字,这个时候法律就是一个强暴的权力。如果这就是法律的话,我们还要法律干什么,干脆你别要法律了。所有这些东西都是以法律的名义,通过我们的法学院培养出来的这些法学生,这些人经历过司法考试,拿到各种各样的职衔、头衔、证书,他们来做的。
所以我想这三个案件,刚刚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60周年、改革开放30周年、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基本建成的这样一个时刻,给我们传达了一个明白无误的信息:这就是我们所谓的社会主义法治,今天在舞台上到处都有人喊的中国盛世就是这个样子。你们应当如何?我觉得我们每一个人,不管是一个中国的公民也好,一个受过教育的人也好,尤其是一个学习法律、以法律为理念去教导学生,去为之奋斗的这样一些人,或者把它作为自己奋斗的一种口号的这些人,对我们来说,这就是一种挑战。如果法本身没有任何尊严的话,以法为业的人应当如何自处?这就是困顿的地方。
那么责任在哪里?我想引用江老师的诗句,其实江老师的诗句里面给我们的责任做了一种表述,这首诗叫《天地一沙鸥》,我只摘了其中4句:“身虽为凡鸟,心殊不同流。被尔双羽翼,不为稻粱谋。”“折翼更折血,忍饥复忍羞。壮哉青鸟志,直胜巨龙虬。”这是从江老师的诗集《信是明年春自来》当中引出来的,我想江老师对春天是有乐观、坚定的信念的,他的所为,还有张思之先生也一样,他们都给我们做了很好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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