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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宪法史研究的学术性回归,当前宪法史研究(中国内地)呈现出思潮史、文本史和学说史三大范式。从整体上说,三大范式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各自建构了自身的研究价值取向,这为人们认识中国宪法史提供了不同的想象空间。但是,三大范式存在着相互割裂的倾向,并且忽视了制宪或修宪记录的分析。要拓展宪法史研究的发展空间,必须在范式上倡导概念史研究。这就必须打破思潮、文本、学说之间的界限,走向一种融合之道。 | ||
关键词: 宪法史;思潮史;文本史;学说史 | ||
2010年第6期《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发表了王勇所著《晚清立宪与近代政治观念擅变的基础性思维—兼从金观涛、王人博近著评晚清宪政史现状》一文,该文结合王人博等合著《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关键词》与金观涛和刘青峰合著《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以下简称《观念史研究》)对晚清宪政史的实证史和思想史模式的讨论,进一步指出了其背后存在值得反思的思维模式。上述两本著作在出版社、出版年份上的重合,加上对关键词的共同关注,不能不让人产生诸多联想。从学术史来看,其中的核心人物王人博、金观涛、刘青峰三位学者一直以来保持着对近现代中国政治思想史(含宪政思想史)的关注,并阶段性地发表了诸多成果。[1]在某种意义上说,政治思想史对宪政问题的关注也对宪法学研究方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近年来,宪法学领域兴起了宪法史研究的热潮,其突出特征就是宪法学者向以往大多仅为法制史学者关注的专题法律史研究之一宪法史“进军”。这一趋势已转化为一系列研究成果,比较典型的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周叶中教授、江国华教授领衔的中国立宪评论丛书[2]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主持的200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3]笔者认为,随着宪法史研究的学术性回归,当前宪法史研究(中国内地)呈现出三大范式,即以王人博教授为代表的思潮史、以周叶中教授和江国华教授为代表的文本史及以韩大元教授为代表的学说史。[4]这些研究模式的出现丰富了宪法史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发展,展现了中国宪法的多重历史维度,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惜乎学界对此尚未总结并展开比较研究,笔者在此不揣浅陋,试图对上述三大范式进行分析,以提醒人们注意宪法史研究路径可能存在的缺失,希就教于方家。
一、思潮史、文本史和学说史:宪法史研究三大范式运用分析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宪法史已经成为法史学界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这种研究的动力或许来自于宪法变迁,其间的内在关联性表现为宪法史接续了1982年宪法以来的宪法修改史。然而,王人博教授以宪政文化或思潮为主题的系列研究和韩大元教授以宪法学说为主题的系列研究改变了以往宪法史研究的路径,即以宪法文本加上史实评述的范式。至于周叶中教授和江国华教授以宪法文本为主题的系列研究虽然一定程度上依然继承了传统的范式,并将其发挥得淋漓尽致,但是这种范式少了传统的政治性和说教性,而更多具有了对文本认识的学术性和对历史的同情性。这就有必要进一步分析这三种范式的研究方法。 (一)思潮史范式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传统中国思想史领域,逐渐出现了以宪政思想史为主题的研究。这种宪政思想史往往是以宪政文化的面目出现的,其基本思路就是将宪政视为一种文化,以文化视角观察宪法在近现代中国的引入过程和内在逻辑。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研究思路,显然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兴起的法律文化学有很大的关系。宪政文化作为法律文化学分支之一不可避免地为学界所重视。值得注意的是,文化与思潮在不少作者的著作中存在着互相置换的情况。这里我们不讨论宪政文化研究路径的成功与否,而是以此背景来观察王人博教授多年来的研究路径。从著作来看,王人博教授的研究基本上局限于思想史范畴,即对宪政思潮展开研究,在范式上可以称之为思潮史范式。其大体上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人物思想为主线按照历史演变过程进行评述,如《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和《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另一种是以主题思想为主线综合不同历史时期人物思想来展开分析,如《宪政的中国之道》、《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关键词》。前一种类型因注重于龚自珍、梁启超、康有为、严复、孙中山、陈独秀、胡适等代表人物的思想而落入了传统思想史的窠臼之中,而后一种类型因以宪政、民权、自由、法治等为主题展开系统性的专题研究而渐渐脱离了传统思想史的研究视角,显示了一种新的研究方向。然而,无论哪一种类型,由于作者研究对象所限,始终未脱离思想史的范围。对于此种研究范式,作者在整体上曾经有过一定的自我分析,即“游离于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学以及政治学的边缘”,[5]在具体方法上,可以称之为“语境方法论”,这一点在以往三本著作中偶尔提到,如作者在《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修订说明中指出,《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主要是对事件、思想和思潮的捕捉和书写”,而《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则采“用‘思潮’统贯‘事件’和‘思想’的表述方式”,[6]并认为“语境一词在当下的适用多有歧义,本文主要是从语词所表达的不同的实在意义上加以适用的。‘语境转换’是近代中国宪政问题的核心。它决定了中国人对宪政价值和目标的选择无法直接模仿西方。在西方的语境里,宪政价值和目标是宪政自身的问题,是西方人在‘历史和社会情境’中选择的结果。由于语境的转换,近代中国无法直接‘选择’同样的价值,它面临的是不得不重新‘创造’宪政价值和目标。”[7]而在《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关键词》一书中,作者实际上将自己多年来的研究方法进行了总结。该书将关注的焦点集中于“宪政思想中的语词”,而“中国近代宪政的语词,大都由西方世界及其文化衍生、激发。但这并不是说,中国的近代性完全是西方性的。问题在于,中国的知识者在遭遇西方物质和文化冲击的过程中是被动地模仿西方的宪政概念,还是对其做了创造性的运用。”[8]“无论是要理解过去,还是要塑造当代的宪政思想本体,都需剖析因旧语境而生的种种宪政概念。”[9]在研究思路上,就必须摒弃“西方中心主义”和“中国中心观”两种范式,因为“无论‘西方中心主义’的‘挑战一回应’范式还是‘中国中心观’都不是观察和分析中国问题的确当方法与路径。我们应当在充分吸取上述两种理论的合理元素基础上,更加关注近代这一特定的‘场域’:不能把源于西方的宪政概念当作一个带有强烈现代化色彩的‘进步性’概念,而是作为一个中性的时空概念。通过话语的复述来解读中西在这一特定时空中所构成的复杂关系,进而厘清宪政语词因此复杂关系而产生的词性变异。”[10]基于此,就必须关注语词的异化,而这种异化主要存在跨语境实践和语词滥用两种情况。由此可见,从人物思想向语词思想的转变,反映了作者思潮史范式的语言学转向。在这种范式下,思潮是区别于思想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研究范式近年来影响颇广,兹不赘述。 (二)文本史范式 前已提及,文本史范式为传统宪法史研究的基本模式。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方式,原因在于法制史学科发展的需要。既然法制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制度的演变,那么作为专题史之一的宪法史也应该以宪法的演变为中心,而宪法最为集中的表现形式就是宪法典。这样,宪法史研究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必然。这种范式随着研究视角的转换已经为许多作者所调整,但是这种调整并没有改变既有范式的影响,只不过在理论和内容上进行了深化,如采用现代化理论视角进行研究。[11]而周叶中教授和江国华教授所主编的中国立宪评论丛书最为典型,正如总序中所言:“法典就是一个民族无声的语言,记载着这个民族成长过程中的沧海桑田”,“法典与建筑一样,都是历史最好的见证。忘却自己民族曾经有过的法典,就意味着对历史忘却。”从各章体例来看,除了第一册不纯以文本为中心展开分析之外,基本上围绕着宪法文本的历史背景、制定过程、条文分析以及历史评价四个模块展开。这种体例的模式化一方面展现了宪法史研究的文本史范式的样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这种体量巨大的学术工程的顺利运作。尽管主编们没有详细交代这种做法的方法论基础,但是只言片语中依然可以发现编写意图,正如江国华教授在后记中所言:“为尽可能避免对历史造成误读计,也为尽可能避免对后人制造无谓之悲哀计,窃以为,对于历史,我们还是多挖掘一点史料,少发表一些议论为妙。多对发掘史料考证探究,少一些不负责任的妄语断言。倘若我们不得不对已经远去的历史或者我们正在经历过的历史之中的某个事件或者人物做出评价的时候,当以审慎客观为要。”[12]笔者以为,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才铸就了这种文本史范式。从学术史来看,该套丛书无论从条文分析、历史评述和附录条文来看,一方面将这种文本史范式发展到相当的高度,此后再无可能有新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其尽可能地将目前所见的主要材料搜罗在一起,从而为宪法史研究提供了诸多便利。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做法暗合了目前宪法学中的文本主义倾向,因而具有正面的价值。 (三)学说史范式 与前两种范式相比,学说史范式的提倡相对较晚,其与韩大元教授主持的项目有着密切的联系,围绕着该项目所出现的学术论文已达到一定的规模。尽管该项目的学术成果尚未结集出版,但是其方法论的觉醒却是有目共睹的。在这方面,韩大元教授的贡献尤其明显,其不仅是宪法学说史的提倡者,而且也是宪法学说史命题的阐释者。从其论述来看,其将宪法学说史视为一种区别于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等学科的系统化知识体系。其首先提出了宪法学说史的研究思路:“我们需要全面梳理百年宪法学说史的历史,找出经验与教训,在客观地评价宪法学研究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宪法学中国化’的进程。”[13]其次论证了中国宪法学说史的含义:“所谓中国宪法学说史,实际上是指中国学人对宪法的较为系统化、体系化的理论与观点在历史上的变迁情况。其概念与范畴可概括为:在空间上,它将研究视域限定于中国,由此区分于西方宪法学说史;在研究对象上,它将研究对象限定在宪法,由此区分于中国政治学说史、中国经济学说史等;在研究内容上,它将研究内容限定于学说,由此区分于中国宪法思想史、中国宪法制度史等;在时间上,它将研究视域限定于史,由此区分于中国宪法学说的问题性考察、专题性考察等。”[14]最后,其提出了宪法学说史的重要性,即“宪法学说史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宪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研究没有演化为一种宪法学说,如果在宪法研究上缺乏本土宪法学说的理论支撑和资源借鉴,那么国家的宪法发展与宪政实践必将面临着巨大的局限性。如宪法与宪政、宪法与法律、国家与社会、宪法效力等基本范畴的研究需要成熟的宪法学说史的支持。”[15]由此可见,这种宪法学说史的历史使命就在于为宪法学体系构建提供学说史的历史基础。那么,这种设想在研究过程中是否得到有效的落实呢?从目前所发表的论文来看,若剔除若干围绕宪法文本所展开的研究之外,其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宪政思想分析,即围绕着若干人物对人权、君宪、共和、立宪主义的认识所开展的讨论;另一种类型则按照法国、美国、日本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的影响来展开分析的,这种分析方法一般来说仅仅围绕某一方面而展开,如人民主权、分权等,但也有学者则从宪法译介情况来进行分析。若以目前研究来看,前一种类型似乎落入了思想史的窠臼之中,而后一种类型尽管冠以宪法学说之名,但是在论证思路上似乎依然没有脱离思想史的范式。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与许多学者没有意识到韩大元教授所提出的宪法学说史的主旨有关,也可能与受制于现有论文大多为笔谈的体裁有关。当然,简单地得出上述结论是容易的。况且该项目尚未结束,所以现在进行总结亦似为时过早。 二、成就与不足:宪法史研究三大范式利弊分析 对于上述宪法史研究的三大范式,理论上如何认识从目前来看似乎尚未引起重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范式已经为人们所固化了,并将之视为约定俗成的模式。正如王勇一文所指出的,“现有宪政史研究的线性思维模式和类型化方法不仅影响了对具体的史实的解释,同时也遮蔽了作为基础性和整体性思维发生作用的旧学政制观念”,[16]笔者以为,从学术发展角度来看,这三大范式在运用过程中既有成功之处,也有不足之处。 从整体上说,三大范式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各自建构了自身的研究价值取向,这为人们从不同角度认识中国宪法史提供了不同的想象空间。从宪法史研究过程来看,宪法史曾经一度依附于政治史,沦为论证政权合法性的工具,其间必然充满了过于武断的评述。而上述三大范式在不同的面向上逐渐荡涤了简单的说教,而以实事求是的精神承认历史中的宪法文本和宪法思想的独特价值。毕竟,这是中国人在认识宪法过程中所拥有的历史体验,不容抹杀。而从其研究思路来看,思潮史范式侧重于关注语词,文本史范式侧重于关注法典,而学说史范式则关注学说,可谓各有各的着重点,形成了多元竞争的学术生态。 但是,三大范式亦存在不足之处。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点就在于忽视了制宪或修宪记录的分析。尽管三大范式在研究方法上各有差异,亦各有自己的缺点,但是在制宪记录或修宪记录这一资料的运用上基本上被忽视了。在这一点上,文本史范式相对于思潮史范式和学说史范式而言在某些方面已经引用了若干材料,但是远远不够。这种忽视制宪或修宪记录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宪法史研究的拓展空间,而沦为与一般历史研究无异的境地。试想,如果缺少了丰富多彩的制宪过程或修宪过程的论争过程,宪法史作为一种专题史的存在就颇为可疑了。也许人们会认为,研究宪法思潮史或宪法学说史就不需要去关注制宪或修宪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历史人物的写作从来不是无的放矢,其间必定贯注着其某一历史时期的特定命题。事实上,梁启超、康有为、严复、孙中山等都曾参与政治,并对政治产生过一定的影响。况且,制宪或修宪机构内外的不同群体均会从不同角度去参与、影响宪法。因此,不将制宪或修宪记录纳入研究领域的做法只会使研究不完整、不系统。以思潮史为例,国外政治思想史已经不再简单地满足于人物思想的分析,而走向了语境分析。尽管王人博教授的研究在方法论上已经向语境分析方法靠拢,但是在研究资料上似乎依然过于狭窄;以文本史为例,尽管这种研究对文本制定过程给予了相当多的关注,但是这种制定过程的关注更多地是其宏观过程,而忽视了微观层面;至于学说史范式则基本上落入了思想史的案臼之中,而始终未能真正回到宪法学说之上,更不论是对制宪或修宪资料的分析了。 此外,宪法史研究三大范式由于倡导者自身研究的需要而成鼎足而立之势,似乎彼此之间并无联系。韩大元教授在论证中国宪法学说史的正当性时始终将学说史与思想史、制度史相区分,如“宪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和宪法学说史等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其中,宪法制度史是从宪法发展的制度变革层面来研究宪法的发展历程;宪法思想史是从宪法发展的思想流变层面来研究宪法的变迁过程,凡与特定历史时期的宪法问题有关的观点、主张等都可以属于这一知识体系,其本身的理论体系化程度并不是判断宪法思想史成果的标准;而宪法学说史则是从宪法发展的学术积累层面研究宪法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考查宪法的历史积淀,旨在探讨特定概念与范畴体系化、整体化的过程。它既不同于宪法发展历史,也不同于特定时代宪法思想的记载,是对学术对象变迁的‘再认识’。当然,在宪法学说发展中,制度、思想与学说又保持着关联性,在互动中寻求发展。”[17]对于这一点,作者又进一步梳理了思想、制度、学说和学术之间的差异,如“学说与学术的不同在于:学说是一种较为系统化的理论主张,能够自成体系,并且形成一定的学术影响力,而学术仅仅是一种专业化的个人的某种学术观点与学术主张,并不一定会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因此,学说一定是一种学术,而学术则不一定能够形成系统化的学说”,又如“学说与思想的区别类似于学说与学术的区别,即思想主要是个人的一种思维活动和结果,并不一定会形成系统的学说。”[18]这种将思想、制度、学说和学术相互区分的做法有助于学科正当性的证明。但问题在于,思想、制度、学说和学术事实上能否完全将边界划定清楚?对此,作者亦不否定其间存在互动的关联性。况且从参与项目的作者们的若干成果来看,要做到此实非易事。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所以上述三大范式事实上均不能被视为纯粹的思潮史、文本史或学说史研究,而只能说是其中的某一方面更为突出。笔者以为,与其致力于区分,不如致力于融合,即将思潮、文本和学说三者有机融合起来,形成一种跨领域的研究范式。 综上,尽管宪法史研究三大范式开拓了此一领域的发展空间,但是依然难以摆脱后继乏力的困境。 三、倡导概念史研究:宪法史研究的未来方向 要想让宪法史研究始终具有生命力,为宪法学的发展提供历史性借鉴,就有必要重新思考宪法史研究的路径。事实上,在学说史范式下,有学者就提出了从宪法学基本范畴入手,倡导一种话语分析方法:“我们当然不妨从宪法学基本范畴切入,来回溯性地寻找思想家及其文本。范畴是一种学术话语,是宪法(学)著作常用的基本概念。范畴是内容更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是理论思维和理性认识的一种形式,也是人们社会实践活动和思想家认识活动的产物。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发展和理论体系形成的标志。但由于百年来中国宪法学发展的独特性,为使得研究本身能够容纳更多的分析文本和材料,得出比较公允的观点,我建议采用话语分析的方法,研究一些话语如何兴起(被提出和被接受),其在学术体系内部如何演进、发展并对外部社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形成了哪些研究范式。”[19]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打破思潮、文本、学说之间的界限,而走向一种融合之道。笔者虽然赞同该作者所提出的从基本范畴入手的思路,但是在范式上却并不倡导话语分析方法,而倡导一种概念史研究范式。因为话语分析方法的分析对象是“语言学文本”,[20]而不是概念。尽管德国历史学家考斯莱克认为,概念史和话语史是相互指涉的,[21]但是,话语史不能替代概念史的地位。之所以倡导这种概念史研究,原因在于从国外历史研究动向来看,随着语言学转向趋势的日益明显,概念已经成为关注的重点。同时,这种概念史融合了思潮、文本和学说的内容,而且将概念变迁与政治社会的变化结合起来,形成了一种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方法。正如有学者所言,这种政治和社会概念史研究“将为研究政治、社会和语言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条比话语分析、‘考古学’和解构所提供的论述更为名符其实的途径。”[22]值得注意的是,王勇一文所提到的金观涛和刘青峰两位教授所著《观念史研究》一书在方法论上已经呈现出汉语概念史研究的特征。[23]囿于本文篇幅限制,这里不可能对概念史研究方法进行详细的介绍。笔者只结合《观念史研究》一书的研究方法就概念史研究方法在宪法史领域中的运用提出以下的基本框架。 首先,选择概念。对于概念史研究者而言,概念并非是一个简单的词语。一个概念是一个已经“吸融其被使用时的全部意义语境”的“词语”。[24]正因为如此,概念的选择并不是随意的,而是具有代表性的。一般来说,概念史研究选择的概念有三类:一是长期使用的概念,如民主、民主制;二是重新解释的概念,如公民社会、国家;三是新词,如凯撒主义、法西斯主义和马克思主义。[25]而从《观念史研究》附录二来看,其共收录了92个中国近现代政治术语,依据该书讨论的十大基本观念,即理性、公共领域、权利、个人、社会、民族国家、民主、经济、科学和革命,将词意相近或相关的术语按序分为十组。[26]借鉴这种做法,可以将宪法史研究中出现的范畴划分为宪法、权力、权利三大类,每一类中可以根据宪法实践中出现的概念进行归类。以宪法为例,与之相关的词汇有宪法、立宪、宪政、立宪主义等;以权力为例,与之相关的词汇有主权、国权、权力、政权、治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等;以权利为例,与之相关的词汇有人权、民权、权利、人民权利、公民权利等。在选择概念时不能仅仅根据学者的认识而定,而必须根据立宪活动来确定,这样才能有效地认识概念的变迁过程。从目前宪法史研究来看,在概念的选择上过于狭窄,如宪法、宪政、基本权利、人民主权、分权等较为宏观的概念,而没有将宪法中出现的其他词汇纳入其中。 其次,搜集资料。在确定概念之后,概念史研究要求必须充分挖掘各种资料来源。这些资料来源不仅包括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神学、文学等的思想家论著,而且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报纸、刊物、小册子、议会中的报告和演讲;二是政府、行政和司法官僚体系的文书;三是回忆录、通信和日记;四是词典、百科全书、手册和类属词典。[27]值得注意的是,《观念史研究》所建立的数据库则分为六类文献:“报刊”、“档案”、“清代经世文编”、“论著”、“来华外人中文著译”和“晚清西学教科书”。[28]因此,就宪法史研究领域而言,也应将资料来源的范围大大拓展,不仅应该囊括整个立宪过程的议事记录,而且要广泛收集立宪内外各种资料,如报纸、刊物、政府文告等。只要是与立宪活动有关的资料,均应纳入其中。这样,才能了解相关概念在不同阶层中的流布情况。从目前宪法史研究来看,思想者的著作、宪法文本和若干史实资料均得到了关注,但是立宪活动的资料则关注不多。对于立宪记录的分析,近年来分析较为深入的是严泉所著的《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一书。该书在研究现状评述中认为,“内地学界关于民国早期制宪问题的专门研究至今仍是空白,国会制宪过程的详情不为人知,缺少个案研究现象比较突出。研究者过分注重宏观评论,漠视与个案有关的政治精英政治选择、宪政制度比较分析、制度结构等具体问题研究”,同时就台湾学者著作而言,“总的来说,这些著作研究视野偏窄,主要集中在史学领域,比较研究、跨学科研究方法几乎没有运用。虽然台湾的史学研究著作一向以史料丰富见长,但是却忽略了对制宪会议记录等原始材料的使用,以至于有关制宪过程的描述还是语焉不详。此外,由于台湾学者的研究多数集中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前,受国民党中心史观的制约,认为国民政府时期才是中国制宪大业步入有成的开端,对1927年前的制宪历史评价难有大的突破与创新。在台湾近年来出版的有关宪法学著作中,对早期制宪历史往往是一笔带过。”[29]笔者以为,这一评价从整体上亦可以作为目前晚清以来的立宪史研究现状。这种忽视立宪记录的倾向曾经在新中国宪法史研究中亦存在。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各种宪法纪念活动的展开,有关制宪或修宪过程的资料经由当事人的回忆而呈现在世人面前。在这方面,我国宪法学前辈学者许崇德教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资料最为丰富,最为系统。[30]同时,对1954年宪法立宪过程的专题研究亦已经展开。[31]诸如此类的研究丰富了人们对新中国立宪过程的认识,也为宪法史研究提供了可靠的历史依据。当然,由于目前立宪档案资料整理和公开程度有限,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宪法史研究的一大制约。 最后,展开分析。尽管概念史研究在各国学者中的运用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一般来说,对于概念史的研究,就必须使用衍生于哲学、历史语义学以及结构语言学的一整套方法,以适应概念史自身的目的。其在甄别和追踪概念时,交替使用了对于语言的历时分析和共时分析,同时也使用了语义符号学(对于一个术语或概念所有涵义的研究)和专名学(在一种语言中,对同样的事物,或者文本中同样的概念的所有名称和术语的研究),而且还对语言中的政治词汇和社会词汇的语义场进行了分析。[32]这意味着概念史研究是一种跨学科的分析方法,其不仅关注“思维和言说史”,而且关注“制度、事实和事件史”。“‘概念史’声称其代表了‘思维和言说史’与‘制度、事实和事件史’之间的一种结合:思维和言说是制度、事实和事件的概念结构,而制度、事实和事件则是思维和言说的论辩情境。”[33]而《观念史研究》亦有类似的视角,即“通过对文本深度挖掘出的其他数据,如文本所涉及的人物、事件、学说、征引文献等,建立规范性意义分析的数据库,研究上述变项对观念变化的影响。”[34]从目前宪法史研究来看,尽管有学者提到了对范畴的话语分析,但是真正符合概念史研究要求的研究似乎尚未出现。笔者以为,在概念选择和资料搜集的基础上,在分析时应该不仅关注思潮、文本和学说,而且要深入分析概念在思潮、文本和学说之间的互动关系,进一步将概念置于特定的语义场之中,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维度考察概念在立宪过程中的运用情况,这样才能呈现出立宪中语词竞争的过程。 通过上述基本框架,可以展现出在宪法史领域中的概念史研究的基本设想。要实现这一设想,显然需要宪法史研究者们组织一项规模巨大的学术工程,即宪法领域的概念史研究,其目的是追溯宪法领域诸基本概念的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过程。这项工程可以分为三大时间段展开:一是1908至1927年之间的立宪活动,主要关注《钦定宪法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的立宪记录;二是1927年至1949年之间的立宪活动,主要关注《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的立宪记录;三是1949年至今的立宪活动,主要关注建国初期三个宪法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历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立宪记录。显然,对于当代中国宪法学最有意义的是新中国以来的宪法史,其不仅能够廓清当代宪法领域诸概念的来龙去脉,同时为宪法解释提供“原初意图”的解读。这种以概念为中心的研究方法给宪法史研究所带来的冲击力主要在于其通过概念来分析立宪运动,展现出立宪过程中不同人物、不同阶层对立宪活动的认知。当然,这并不是说概念史范式能够替代思潮史、文本史和学说史三种范式,毋宁是对后三种范式的综合。 四、结语 笔者对上述三种模式的概括,目的是希望厘清宪法史研究中存在的诸多歧路。事实上,宪法史研究中的种种困境亦是法律史所面临的问题。为了展现法学者的品格,无论是宪法史还是其他法律史,均应回归于与法律文本最近的场域:立法活动;同时,又不固步自封,充分借鉴史学的研究方法,展开与史学的对话。只有这样,宪法史研究才更有生命力,更吸引人们去关注它,理解它。最后要说明的一点是,笔者实际上亦参与了上述文本史范式的有关写作,本文亦可视为对“昨日之我”之反思,希望有朝一日能够通过一个概念来展示这种概念史研究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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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王人博教授以往关于近代中国宪政思想史的代表性著作有:《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而金观涛、刘青峰以往关于近现代中国政治思想史的代表性著作有:《兴盛与危机:论中国封建社会超稳定结构》(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该书以《兴盛与危机: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为名于2011年1月由法律出版社再版)、《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1840 ~1956)》(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该书以《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于2011年1月由法律出版社再版)、《中国现代思想的起源:超稳定结构与中国政治文化的演变》(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中国立宪评论丛书共出版四卷。参见周叶中、江国华主编:《博弈与妥协—晚清预备立宪评论》、《从工具选择到价值认同—民国立宪评论》、《自下而上的立宪尝试—省宪评论》和《在曲折中前进—中国社会主义立宪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该项目目前正在研究过程之中,但已经发表了大量的论文,比较有代表性的论文有三组文章。第一组文章于2008年发表在《法学家》第4期上,分别是卞修全的《君宪、共和之争与近代中国的宪政历程》、马小红的《试论“传统”中国宪政发展中的失落》、马岭的《君权从哪里开始让步?—来自<钦定宪法大纲>的启示》、上官丕亮的《值得重温的两种立宪主义学说》、曲相菲的《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人权语词在中国的使用》、郑磊的《清末与民国时期宪法学方法论运用状况考察》。第二组文章于2009年发表在《山东社会科学》第4期上,分别是韩大元的《中国宪法学说史的学术背景与研究意义》、秦强的《中国宪法学说研究中的中国面向》、诸宸舸的《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难题与对策》、范毅的《论我国二十世纪六十至七十年代的宪法学说》。第三组文章于2009年发表在《山东社会科学》第5期上,分别是刘伟、范进学的《美国宪法理论在中国的最初传播》、王贵松的《日本宪法学在清末的输入》、李忠夏的《百年前德国宪法现实—1908年“每日电报”门事件引发的宪法问题》、李晓兵的《法国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的影响—以人民主权和分权学说为中心》、王德志的《论梁启超的宪政学说》。 [4]这种归纳可能存在以偏概全之弊端,一方面有关宪法史研究的作者并非局限于上述三者,另一方面其他研究者是否可以另成一种范式亦未可知。笔者认为,如果仔细辨析围绕近现代中国宪政史专著,传统研究方法均偏重于文本评述,而思想史和学说史却是两种较新的范式。 [5]王人博:《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代序第10页。 [6]同前注[5],王人博书,修订说明。 [7]同上注,第1页。 [8]王人博等:《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关键词》,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9]同上注,第7页。 [10]同上注,第6页。 [11]如郭宝平、朱国斌的《探寻宪政之路—从现代化的视角检讨中国20世纪上半叶的宪政试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其他的著作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12]周叶中、江国华主编:《从工具选择到价值认同—民国立宪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56页。 [13]韩大元:《中国宪法学说史的学术背景与研究意义》,《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14]韩大元:《中国宪法学说史的概念与学术传统》,《求是学刊》2011年第1期。 [15]韩大元:《宪法学的未来发展》,《检察日报》2010年9月9日第3版。 [16]王勇:《晚清立宪与近代政治观念嬗变的基础性思维—兼从金观涛、王人博近著评晚清宪政史现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6期。 [17]同前注[13],韩大元文。 [18]同前注[14],韩大元文。 [19]诸宸舸:《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难题与对策》,《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20][英]诺曼·费尔克拉夫:《话语与社会变迁》,殷海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21]参见[英]汉斯·恩里克·鲍德克:《概念·意义·话语:重新思考“概念史”》,载[英]伊安·汉普歇尔-蒙克主编:《比较视野中的概念史》,周保巍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6页。 [22][英]梅尔文·里克特:《政治和社会概念史研究》,张智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0页。 [23]参见钱宁峰:《现念史抑或概念史—评<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学术界》2011年第4期。 [24]同前注[21],伊安·汉普歇尔-蒙克主编书,第78页。 [25]同前注[22],梅尔文·里克特书,第50页。 [26]参见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89 ~ 490页。 [27]同前注[22],梅尔文·里克特书,第53页。 [28]同前注[26],金观涛、刘青峰书,第474页。 [29]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3页。 [30]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31]参见韩大元编:《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2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张庆福、韩大元主编:《1954年宪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2]同前注[27]。 [33]同前注[21],伊安·汉普歇尔-蒙克主编书,第95~96页。 [34]同前注[26],金观涛、刘青峰书,第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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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钱宁峰,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 ||
文章来源:《法学》2011年第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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