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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财产制度和社会集团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3-09 点击:

作者:马克斯·韦伯
来源:学术中华

  (甲)占有形式

  占有形式(the forms of appropriation)的多样化同耕作方式的多样化不相上下。本来所有权在各处都是属于家庭公社的,但家庭公社可能是个体家庭,如南方斯拉夫人的扎德鲁加,或者是一种更大的组合,如易洛魁人的长屋之类。所有权的行使可以在两种不同的基础上进行。一种是在劳动的物质手段,尤其是土地,被看作是工具的场合下,这些手段常常属于女子和其亲族所有;或者另一种,在土地被看作是“枪地”,即男子所征服并由男子予以保护的土地的场合下,土地属于男系氏族或其他男性集团所有。无论如何,占有的原始方式和劳动分工并不是单独决定于纯经济方面的考虑,同军事、宗教和巫术方面的动机也都有关系。

  在过去,个人必须使自己适应他所属的各种团体。团体有下列种种类型:

  一、家庭。它的结构虽各有不同,但始终是一个消费单位。生产的物质手段,尤其是动产,也可以属于家庭集团所有。在这种场合下,占有在家庭集团范围内可作进一步的划分,例如武器和男子的衣着用品属于男子,并有特殊的继承方式,装饰品和女子的衣着用品则属于女子。

  二、氏族。氏族也可以根据种种不同程度的所有权持有各种财物。它可以拥有土地,但无论如何氏族成员对家庭公社的财产还正式保有某种权利,如在出售产业时以成员的同意为必要条件或优先承购权之类的权利等,这可看作是原来广为扩张的财产权的痕迹。此外,氏族对个人的安全负责。进行复仇和执行复仇法的义务都属于氏族。它也有权分得一份杀人赔偿金,又因为它对氏族内的女性享有共同所有权,从而也分享一份新嫁娘的聘金。氏族在组织上可能是男系的也可能是女系的。如果财产和其他权利都属于男性的氏族,我们就说它是父系或男系的,否则就说它是母系或女系的。

  三、巫术集团。其中最重要的集团就是图腾氏族,它是在某种万物有灵论和灵体信仰占支配地位的时期所产生的。

  四、村落和马尔克协会,尤其具有经济上的重要意义。

  五、政治集团。这个组织保护村落所占有的土地,从而在土地授予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此外,它还要求个人的军事服役和司法服务,并给以相应的权利;①它也征派封建徭役和赋税。

  个人还必须在不同的条件下考虑到下述两点:

  六、在所耕种的土地不属于自己所有时,土地的领主权。

  七、在自己不是自由人而是别人的奴隶时,人身的领主权。

  过去,每一个日耳曼个体农民都同土地领主和人身领主有关系,同政治首领有关系,其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有要求他服徭役的权利。根据这些领主究竟是不同的人还是同一个人,农业发展所取的形式也各有不同。在前一场合下,不同领主问的竞争有利于农民的自由,在后一场合下,则有趋于奴隶关系的倾向。

  (乙)家庭共同体和氏族

  现在,家庭共同体(the house community)或家庭通常是一个小家庭,也就是由父母子女组成的一个共同体。它建筑在假定为永久性的合法婚姻上面。这种小家庭的经济生活在消费方面是一元的,但至少在名义上同生产组织有所区别。在家庭范围内,一切财产权都属于家长个人,但是对妻子儿女的特殊所有物,则家长的财产权也受到各种不同的限制。亲族关系是按父系和母系同等计算的,这种关系的重要性实际上只以继承关系为限。旧意义的氏族概念已不复存在;仅在旁系亲族的继承权中还可以看出它的痕迹,即使在这一点上,这类关系的时代和历史也是有疑问的。②

  社会主义学说是从婚姻制度的不同演化阶段这个假定出发的。根据这一观点,原始状态是原始人群内部任意的乱婚(族内婚),这同完全不存在私有财产的情况是相对应的。这一假定可以从据说是原始状态的种种痕迹中得到证实:如在原始人群中具有狂欢性质的宗教习惯中,于酒肉狂欢之际,性关系的限制就没有了;在一些部落中,男女两性在婚前就享有性关系的自由;在古代东方寺庙里的奴隶,为了献神而无区别地委身于任何男子的杂乱性交;以及最后,在以色列人中间以及在很多地方都有古希伯来人的婚姻习惯,包括同宗兄弟为了给死去的兄弟传宗接代而有娶死者遗孀的特权和义务。从这类情况中,可以看到原始族内婚的痕迹,而这种族内婚据认为已经逐渐缩小成为对于一个特定人的权利了。

  根据这种社会主义学说,第二个演化阶段就是群婚。某一些集团(氏族或部落)同另一些集团形成一个婚姻单位,其中一个集团的任何一个男子都被看作是另一集团中任何一个女子的丈夫。这一论据是从下述事例得出的:在印第安人当中,除父母的称谓外没有任何亲属的称谓;印第安人成长到一定年龄时,都毫无区别地取得这种称谓。又如从南太平洋群岛的一些婚姻集团的个别事例中也可获得进一步的证据,在那里若干男子对一特定女子同时或相继具有性的权利,或者反过来,若干女子对一特定男子具有这种权利。

  社会主义学说把“母权制”看作是一个基本的过渡阶段。根据这一学说。在性行为和生育的因果关系还没有为人们所认识的年代,家庭公社不是由家庭而是由母系集团组成的;只有母系亲族有礼仪上或法律上的地位。这一阶段是从传布极广的“舅权制”推论出来的,在这种制度中,母亲的兄弟是女方的保护人,而她的子女则是他的继承人。这种母权制也被看成是一个进化阶段。在这种制度(流行于很多社会)下,酋长的荣衔非女子莫属,而且她也是经济事务方面,尤其是家庭公社的经济事务方面的首脑。据认为,从这种情况向父权制的过渡是通过劫掠婚姻制而实现的。过了一定的阶段之后,乱婚的礼仪体制遭到了非难,于是族外婚取代族内婚而成为一般的原则,也就是说,性关系渐渐只限于以其他集团的人为对象,通常包括用暴力从那些集团抢夺女子。买卖婚姻必然是从这种习俗中发展而来的。这种发展过程的论据之一,可得之于下述事实:甚至在早已进入契约婚姻的很多文明民族中,结婚仪式仍然带有强力诱拐行为的象征。最后,在社会主义学说中,向父权制和合法的一夫一妻制过渡,这是同私有制的起源和男子亟欲获得合法的后裔有连带关系的。这就堕入了罪恶的深渊,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也就从此同卖淫制度齐头并进了。

  以上就是母权说和以母权说为根据的社会主义的学说。这一学说在细节上虽然是站不住脚的,但整个说来,对于问题的解决却作出了宝贵的贡献。这里又证实了这个古老的真理,即巧妙的错误比笨拙的正确对科学更为有益。如要对这个学说加以评论,就不能不先讨论一下卖淫制度的演化,在这一点上,不用说,是不涉及任何道德评价的。

  据我们理解,所谓卖淫,就是为了一项代价、为取得金钱收人并作为一种正式职业而委身于性关系的行为。就这种意义来说,卖淫并不是一夫一妻制和私有财产制的产物,而是由来已久。没有一个历史时期,没有一个进化阶段,没有这种卖淫制度。固然这种制度在伊斯兰教文明中确属罕见,在少数原始氏族中也不存在,但是卖淫制度本身以及对同性和异性卖淫的处罚,在社会主义理论家所指出的那些没有私有财产制的氏族中却也存在。不论何时何地,卖淫总是被单独列为一个社会阶层的职业,并且一般都是给以最低贱的地位,而只有为庙堂的财库进行的卖淫是例外。介于职业卖淫和各种不同婚姻形式之间的,还有永久或临时性关系的一切可能的中间形态,这些中间形态并不一定在道德上或法律上受到谴责。虽然今天婚姻以外的性满足的契约一律无效,即所谓法所禁止的卑鄙原因可使契约无效,但在托勒密王朝的埃及,却有性契约自由,妇女得以性的满足来换取生计、财产权或其他报酬。

  但是卖淫不仅仅表现为无约束的性牺牲的形式,而且还表现为合乎神圣规定的礼仪上的卖淫形式,如印度和古代东方寺庙里献神的奴隶那样。这些都是女奴,她们必须在寺庙里尽各种宗教仪式的职责,其中一部分就是性的狂欢。这些女奴有时也为获取报酬而委身于公众。这种奴隶制度可以溯源于祭司制,追溯到一种性欲性质的万物有灵论的巫术,这种巫术由于逐渐达于狂喜的境地而进人性的狂乱。

  作为一种祈祷丰年的巫术形式的性行为,在农业民族中很盛行。为了获得丰收,性的狂欢甚至就在耕地上进行。在印度,由于参加这种圣礼,就产生了舞妓,像希腊女子中的艺妓一样,这种舞妓是自由的艺妓,在印度文化生活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尽管生活条件很好,她们却被列为最卑贱的阶层,并且正如印度舞蹈剧所表明的那样,她们如因奇遇而跻身于生活条件大为降低的有夫之妇的行列,那也被看作是无上的幸运。

  除去这种献神的奴隶外,在巴比伦和耶路撒冷还可以看到真正的庙妓,她们的主要顾客是旅行的商人。在寺院的物质利益的庇护下,这些人在这种职业已经失去神圣性和狂欢节性质之后,仍不改旧业。反对合法卖淫,反对产生它的根源——狂欢节的斗争是由祆教徒、婆罗门教徒和《旧约全书》的先知之类的伟大救世宗教的先知和僧侣进行的。他们进行这种斗争,有几分是为了道德和理性的缘故,这些人的斗争是希望加强男子的精神生活并认为纵欲是宗教动机战胜一切的最大魔障。此外,宗教派别的竞争也起了一定的作用。古代犹太人的神是山神,而不是像贝艾尔神那样的下界之神,并且在这种斗争中警察力量是站在僧侣一边的,因为国家担心同狂欢现象有连带关系的情感上的激动会引起下层阶级的革命运动。虽然在受国家猜疑的狂欢节被废止以后,卖淫制度还是残存下来了,但是却成为非法的、违禁的。在中世纪,尽管教会训诲殷殷,卖淫制度还是得到了官方的承认,并且组成了行会。在日本,茶寮下女间或充作妓女的风气也一直流传至今,而且非但没有使她们丧失社会地位,反而更加使她们在婚姻上特别受人欢迎。

  直到15世纪末叶,继法国查理八世出征那不勒斯时性病猖獗之后,卖淫制度的地位才有所改变。从那时起,隔离制度开始雷厉风行,以前则是划定地区但不同一般市民隔离。在新教中,尤其是在加尔文教派中,禁欲主义倾向的勃兴,对于卖淫制度起了抵制作用,正如后来天主教所起的作用一样,不过后者更温和一点、更谨慎一点而已。其结果和同样起而反对狂欢习俗的穆罕默德及犹太教法典制订者所取得的结果相似。

  要对婚姻以外的性关系加以分析,必须把卖淫和女子的性自由区别开来。男子的性自由一向认为是当然的,三大一神教却首先予以非难,事实上犹太教是直到犹太教法典制订之后方始加以谴责。女子原来所享有的平等的性自由表现于下述事实:在穆罕默德时代的阿拉伯人中间,虽然永久性婚姻早已被承认,但是为换取生计的临时婚和试婚仍然并存。试婚也存在于埃及和其他各地。上层家庭的女孩子尤其不愿受家长制婚姻的那种严格的家庭束缚,而坚持不放弃她们的性自由,总是留在娘家,同男子缔结她们随心所欲的契约。

  在这种个人性自由的事例之外,还必须提出氏族利用女子挣钱和为换取食物而将女子出租的可能性。所谓陪宿,也就是以妻女敬客的义务,也必须予以承认。最后蓄妾办法发展起来了,蓄妾同正式婚娶的区别在于,妾的身份不能给子女以完全合法的地位。它总是在阶级内部婚姻制已经确立之后,既受社会阶级差别的制约,而又不能不跨越阶级界限的同居关系。在罗马帝国时代,蓄妾已完全为法律所允许,而对禁止结婚的士兵,以及因为社会阶级的原因以致结婚机会受到限制的元老院议员,法律更允许蓄妾。在中世纪,仍然通行这种办法,第一次严格加以禁止的是1515年的第五届拉特兰公会议。但是改革派教会从一开始就加以谴责,为法律所允许的蓄妾制度从那时起就在西方世界绝迹了。

  对于社会主义母权说加以进一步的研究,就可以看出,它所提出的性生活的各阶段都不能证明在一般的演化过程中曾作为一个个步骤而存在过。凡存在这种情况的地方,环境总是十分特殊的。杂乱性交,就算有的话,或是一种狂欢性质的特殊现象,或是一种更古老的性生活的严格规定退化的结果。在母权说方面所必须予以承认的是,万物有灵论的宗教信仰史反映出,最初人们对于生殖行为和生殖之间的关系是不了解的。结果,不承认父亲和子女之间的血统关系,正如今天非婚生子女在母权保护下生活的情形一样。但是子女在没有父亲而单独同母亲一起生活的那种纯母系组织终究不是普遍的,而只是在十分特殊的情况下偶尔一见。

  族内婚或兄弟姐妹结婚,是一种贵族制度,目的在于保持皇室血统的纯洁性,如托勒密皇室所做的那样。

  氏族的优先权(即女子在外嫁以前须先委身于本氏族的成员,或者买回这种优先权),可根据财富的变化予以解释,是防范财产分散的一种手段。兄死无子,弟必须娶嫂为兄立嗣的兄终弟及的习俗也同原始情况不相适应,而是起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为了军事和宗教上的理由,必须设法使一个男子不致绝后;一个没有武士的家庭绝不能任其无后而绝灭。

  在社会等级出现之后,出现了阶级内部婚姻制,即进一步把女儿保留给特定的政治集团或经济集团的成员。在希腊民主制时代,曾广泛推行这种婚姻制度,以便把财产保留在市民阶层内部,并借限制人数增加的方法给市民阶层以垄断政治的机会。

  在极严格的阶级界限得到发展的场合下,如在印度的种姓制度中,族内婚也采取了一种超越阶级界限的婚姻方式。高一级种姓的男子可以随意同低于自己的种姓的女子发生性关系或者娶之为妻,但女子却不能这样。结果是种姓低的女子会为金钱而卖身,而种姓高的少女则由他人代她用金钱来取得一个男子。婚约是从小缔订的,一个男子可以同几个女子结婚,并由女方父母养他,他轮流从一家转到另一家。在印度,英国政府制止了这种风俗,强制这个名义上的丈夫负责养活这些女子。凡是有族内婚的地方,都应该把它看成是一种退步的现象,而不能看作是一个进步的阶段。

  就家族而言的族外婚在任何地方都一直是通行的,只有少数例外。其所以如此,一则是由于力求防止在同一家族内的男子彼此妒忌,一则是由于认识到从小一起长大的人不可能有性冲动的强烈发展。氏族的族外婚一般是同图腾制度那种万物有灵论的思想有关的。但是若说它曾一度普遍于全世界,却证据不足,虽则在美洲和印度群岛这样隔离开来的地方都可以看到。受害者亲属始终认为抢婚是非法的,而且可以作为亲族流血复仇和索取偿命金的正当理由,但同时也被看成是一种英勇的冒险行为。

  家长制的合法婚姻的突出标志,就是从一特定社会集团的观点来看,一个男子只有其特定妻子的子女有完全合法的地位。这个社会集团可能有下述几种:一、家庭共同体;只有婚生子女有继承权,而旁妻和妾的子女则一概无此权利。二、氏族;只有婚生子女可以分享流血复仇、偿命金和财产继承权等的规定。三、军事集团;只有婚生子女有权佩带武器,分享战利品或征服的土地以及参与土地分配。四、阶级集团;只有婚生子女是这个阶级的正式成员。五、宗教集团;只有合法的后裔才被认为有资格奉祀祖先,神也只会从他们手里接受祭品。

  在家长制的合法婚姻以外还有下列一些可能的体制:(一)纯母系集团。公认为这一集团合法首脑的父亲并不存在;只有子女和母亲或母系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纯母系集团尤其同男子社团有关系(见下文)。(二)纯父系(父权)集团。同父所生的所有子女,包括旁妻、妾和奴婢的子女以及收养的子女在内,都享有平等地位。子女和妇人都屈从于他的无限威权之下。家长制的合法婚姻就是从这种情况中发展出来的。(三)在家庭共同体内,尽管父母俱在,但仍按母系继承。子女都属于母亲的氏族而不属于父亲的氏族。这种情况同图腾制有关,而且是男馆组织的遗迹(见下文)。

  (丙)以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为转移的家庭演化

  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对原始经济生活作一通盘考察。在科学讨论中所流行的把原始经济生活划一地分为渔猎经济、牧畜经济和农业经济三个不同阶段,是不足取的。无论纯渔猎部落或纯游牧部落,都不是原始的部落。这类部落就是有的话,也不能不对它们彼此之间以及它们同农业部落之间所进行的交换有所依赖。反之,原始经济是建立在耨耕水平上的一种游牧农业,并且一般是同渔猎经济相结合的。耨耕是没有家畜尤其没有驮畜的一种农业;犁则标志向现代农业的过渡。牲畜的饲养需要一个很长的时期。多半是先有耕地的牲畜,然后才有挤奶的牲畜。在东方,直到今天,还有一些地区仍不懂饲养奶畜。而供肉食则又在这两者之后。作为偶然的现象,屠宰诚然比较早,屠宰同肉食狂欢节的仪式有关系。最后我们才发现为军事目的而驯养牲畜。从公元前16世纪起就有在平原上供骑乘以及在其他各处供拖曳之用的马匹,而自中国、印度一直到爱尔兰的所有居民都司空见惯的英勇的战车战时代也已经开始了。

  耨耕可以由小型家庭单独进行,也可以由若干家庭聚成甚至上百人的群体劳动来进行。后一种农业经营方式是技术有了相当发展之后的产物。渔猎最初一定是共同进行的,虽则它的社会化是环境使然。牲畜的饲养可以单独进行,而且一定向来就是如此;无论如何,从事牧畜的社会集团不可能很大,因为大的牲畜群需要散布的区域很广。最后,粗放农业可以用各种方法进行,但垦地却需要共同行动。

  在这些不同的农业经营方式中,还穿插着两性之间的劳动分工。耕地和收割工作原来都是以妇女为主。只在遇到重劳动时,如以犁代耨,男子才必须参加。以纺织为主的家庭劳动,只由妇女承担。男子的劳动既包括渔猎、饲养耕牛之类的家畜(小家畜还是妇女分内的事),也包括木工和金工,以及最后和最重要的一项,作战。妇女的劳动是连续不断的,男子的劳动却是间歇性的,只是随着劳动越来越艰苦、越来越强烈,他才逐渐走上了连续的劳动。

  从这些条件的相互作用中产生了两种公社化的形式,一方面是家庭和田问劳动的公社化,一方面是渔猎和军事的公社化。前者以妇女为中心,在这个基础上,她往往占有一个突出的社会地位,而且还常常握有完全的管理权。妇女的家庭原来就是工房,而渔猎和军事的公社化却使男子的社团因而产生。但不论家长是男子,还是像在印第安人当中那样是女子,在家庭范围内总有一种传统的奴役制和相应的家长的地位。反之,渔猎和军事的社会化却是在为此目的而根据天赋或功绩选出来的首脑的领导下实现的。起决定作用的不是他的亲族关系,而是他的勇武善战和其他个人品质;他是一个自由选出的领袖,拥有自由选出的部属。

  同妇女进行经济活动的家庭公社相对应的是男馆。在从25岁到30岁这段短短的时间内,男子都一起住在同家庭隔离开来的一个会所里。他们以这个会所为中心来进行渔猎、作战和巫术,并进行武器和其他重要铁工具的制造。年轻的男子常常成群结队地去抢掠女子为妻,所以婚姻具有多夫制的性质,否则就是购买妻子。为了保守秘密,男馆是禁止妇女出入的。它以一种引起恐怖的环境来保持它的神圣性,正如南太平洋岛人的杜克-杜克(Duc-duc)那样。在氏族的族外婚正式流行的时候,舅权制一定同男馆制度有关,并且也常常、虽非总是同母系亲族有关。男子集团照例还按年龄分成为若干类。达到一定年龄之后,他们就退出男馆,回到村庄同他们的妻子相聚。一般来说,男馆也收取25岁以下的成员。男童到了一定的年龄,就从家里带出来,经过一番巫术的手续(通常包括割礼在内),举行成人礼之后,就开始他们在男馆中的生活。男馆是一种兵营,在这种军事制度逐渐崩溃之后,引致了各种不同的发展路线,例如巫术社团或19世纪初意大利的犯罪分子秘密结社式的政治秘密会社。斯巴达的会团、希腊的胞族和罗马的氏族的组合都是这个制度的范例。

  这种原始军事组织并不是在各处都出现过,即使是出现过的地方,也都是昙花一现,这可能是由于军事化的解体,或者是由于军事技术的进步,使需要重武器和经过特殊训练的军队的单独战斗更为有利。战车战和马战尤其推动了向这一方面的发展。结果,照例是男子又回到家里同他们的妻子一同生活,军事保护不再是通过男馆的共产主义,而是通过给个体战士以土地上的特殊权利,使他们能以自行武装的办法来予以保证了。同时血统关系也渐渐有了特殊的意义,在世界各地都以某种形式出现的原始的万物有灵论或精灵信仰也随之而来了。

  在男馆制中显然可以找出图腾制③的起源,图腾制建立在万物有灵论的基础上,虽然后来渐渐同万物有灵论无关了。图腾是一个被视为有精灵附体的动物、石头、人工制品或任何东西,凡属这个图腾集团的成员都同这种精灵有血统关系。如果图腾是一个动物,这种动物就不能加以杀害,因为它同这个集团是属于同一血统的;并且从这种禁忌之中又产生出种种礼仪上的食物禁忌。属于同一个图腾的人们形成为一个文化统一体,一个和平集团,集团内成员之间不得进行战斗。他们实行族外婚,把图腾内部成员之间的婚姻看作是通奸,违者予以严厉的惩罚。这样,一个图腾就成为其他图腾的婚姻单位了。在这一点上,图腾集团往往是贯穿于家族和政治集团中的一个礼仪上的观念。个别的父亲虽在家庭团体里同他们的妻子儿女一同生活,但通常总是按母系继承,子女都属于母亲的氏族,而在礼仪上同父亲是疏远的。这是所谓母权制的实际基础,所以母权制和图腾制同为男馆时代遗留下来的痕迹。凡是没有图腾制的地方,我们就可以看到家长制,也就是依父系继承的父权占支配地位的制度。

  向父权制发展的这种愈益增强的倾向同较古老的母权制的斗争,可以根据既经确立的土地保有制度来加以判断。土地的分配或是依照经济原则,把土地看作是女子的劳动场所,或是依照军事原则,把土地看作是征服的果实和军事保护的目的物。耕田种地的主要责任如果落在女子身上,土地就由作为子女监护人的舅父继承。反之,土地如被看作是“枪地”,产权就归军事组织所有;子女也算作是属于父亲的,其结果则是女子被剥夺了土地权。军事组织力图保持土地分配作为父系氏族的一个职能,来保持其成员的军事服务的经济基础。从这种努力中产生了兄终弟及制和有关女性后裔的法律规定,也就是,如果一个支系最后一个后裔为女性,那么最近的亲族就有同她结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制度在希腊尤为常见。

  另一个可能就是个人财产关系是在父权制或母权制组织之间决定的。在经济上平等的人们之间,比较古老的婚姻方式显然是互换女子而妻的;④尤其是在家庭与家庭之间,青年人往往以他们的姐妹互换。随着经济地位的分化,女子被看成是一种劳动力,并作为一种价值对象,一种能劳动的动物来买卖。凡不能购买妻子的男子就必须为她服役,或永远住在她的家里。买卖式的婚姻和服役式的婚姻,一为父权制婚姻,一为母权制婚姻,但可同时并存,甚至存在于同一个家庭内;所以哪一种也不是普遍实行的制度。女子总是屈从于男子的威权之下,不论是在她自己的家庭公社里还是在买她去的那个男子的家庭公社里。买卖式的婚姻,像服役式的婚姻一样,可以是多夫制,也可以是多妻制。富有者可随意买几个妻子,而无产者,尤其是弟兄,则往往合伙买一个共同的妻子。

  同这种婚姻关系相反的是“群婚制”,群婚制多半是从具有巫术意义的种种婚姻壁垒中发展起来的,如像在图腾集团或家庭公社的壁垒之间。男子可以从另一个家庭公社陆续或同时娶一群姐妹,也就是当一群妇女已经变成为这样“娶”她们的那个集团的财产时,不能不被接收过去。群婚只散见于各地,显然不是婚姻进化的一个一般阶段。

  由购买而得来的妻子照例是屈从于男子的绝对家长制威权之下的。这种最高权威是原始时期的事实。在原则上它总是作为原始部落的特征而存在的。

  (丁)氏族的演化

  现在描述一下氏族的演化。盖尔族的氏族一词是“血亲”的意思,同相应的德文Sippe(亲族)一词一样,是拉丁文proles(后裔)一词的同义语。首先应该对不同种类的氏族加以区别。

  (一)成员之间有巫术上的血统关系,并有食物禁忌和相互对待的一定礼仪上的规矩等。这是一些图腾氏族。

  (二)军事氏族(胞族)则如像原来设在一个男馆里的那类联盟(association)。它们对后裔所发挥的控制作用具有极其广泛的深远意义。一个人如果没有通过男馆的见习阶段,没有经过严格的锻炼和有关的体力测验,或者没有参加过祭礼,那么用原始人的术语来说,无异是一个“女子”,不能享有男子的政治特权或与之俱来的经济特权。在男馆绝迹之后很久,这种军事氏族还一直保有它的早期重要意义,例如在雅典,个人就是通过这类集团而享有公民权的。

  (三)作为具有一定范围的一个血缘集团的氏族。在这个场合下,男系氏族是最重要的,目前的讨论就是仅以这一类氏族为限。它的职能是:第一,履行其对外族复仇的义务;第二,集团内部的罚金分配;第三,在有“枪地”的场合下,它是一个土地分配单位,并且直到有史时期,在中国、以色列和古代日耳曼的法律中,在土地卖给外族以前,男系所拥有的购买要求必须予以满足。就这一点而论,男系氏族是一个经过挑选的集团,只有在身体上和经济上有能力武装自己去进行作战的男子才被承认是族人。凡是做不到这一点的,就必须“托庇”于一个领主或保护人,并屈居于他的权力之下。所以男系氏族实际上成为财产所有者的特权集团了。

  氏族可能有组织,也可能没有组织,原来的情况可能处于两者之间。氏族经常有一个族长,虽则在有史时期往往不复如此。原则上他只是同族中年纪最长的人。他充任氏族成员间争执的仲裁人,并替他们分配土地,分配自然是依照惯例而不是武断进行的,因为氏族成员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就是有什么不平等,至少也有明确的规定。阿拉伯式的族长是族长的典型,他只以劝勉和以身作则来管理成员,正如塔西佗时代的日耳曼人的族长,他的统治,与其说是靠命令,不如说是靠以身作则。

  氏族的遭遇非常悬殊。在西方,氏族早已完全绝迹,而在东方却还原封不动地保持了下来。在古代,希腊文中所谓的家族和拉丁文中所谓的氏族曾经起过巨大的作用。每一个古代城市本来都是由氏族而不由个人组成的。个人只是作为一个氏族、一个军事组织(胞族)和一个分配负担的组织(phylum)的成员身份而属于城市的。在印度,在上层种姓中,尤其是骑士阶级中,氏族成员的身份是必要条件,而在下层种姓和后来成立的种姓中,其成员则分别属于一个迪维克(devak),也就是一个图腾集团。在这里,氏族的重要性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土地制度建立在族长授地的基础上。所以我们在这里也可以看到作为土地分配原则的世袭荣衔或神赐的能力。一个人不能因占有土地而成为贵族,但是反过来,凡属于一个贵族氏族的人都享有土地继承权。另一方面,在西方的封建制度中,土地由封建领主分配,同氏族和亲族无关,臣仆的效忠也是个人的义务。直到今天,中国的经济制度(economic sys- tem)仍然是半共产主义式的,是以氏族为基础的。氏族在其各自的村庄内拥有学塾和仓库,维持田地的耕作,参与继承问题,并且对成员的过失负责。个人的全部经济生活都建筑在氏族成员的身份上,个人的信誉通常就是氏族的信誉。

  氏族的解体是两种力量的结果。一种是预言的宗教力量,先知想不顾氏族成员的身份而建立他自己的共同体。耶稣说,——“我来,并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动刀兵。因为我来,是叫人与父亲生疏,叫女儿与母亲生疏”(《马太福音》,第10章,第34—35节),又说“到我这里来的任何人,若不恨他自己的父亲、母亲、妻子、儿女、兄弟和姐妹,就不能作为我的门徒”(《路加福音》,第14章,第26节),这就表明了每一个先知对于作为一个建制的氏族(a clan as an institution)的计划。在中世纪,教会力图取消氏族在承继方面的权利,以便按遗嘱继承土地,但在这方面,不仅是教会如此。在犹太人中,也有一些力量一直起着同样的作用。他们直到被迫流浪异地时,一直保有它的活力。的确,甚至在流浪以后,平民还是登记在早先为上层家庭所保存的家谱上。但是后来这种氏族的界限却湮没了,也许因为原来具有军事性质的氏族在非军事化的犹太国中没有基础,所以那里就只剩下以血统或个人信仰为基础的宗教集团的成员身份了。

  促进氏族解体的第二种力量就是官僚阶级。在古代,我们看到官僚阶级在新王国时代的埃及有过极大的发展。因为国家不允许氏族组织的存在,所以这种组织消失得无影无踪了。结果,出现了男女平等和性契约的自由;子女则照例从母亲的姓氏。皇权害怕氏族,所以鼓励官僚阶级的发展;这个过程的结果同中国的情况恰恰相反,在中国,国家的权力不足以打破氏族势力。

  (戊)家庭共同体的演化

  原始家庭共同体并不一定是纯共产主义的。在家庭共同体里,所有权,甚至对子女的所有权,尤其是对铁制工具和纺织品的所有权,都常常有相当的发展。其中也有女子继承女子和男子继承男子遗产的特殊权利。这里既存在作为正常情况的绝对父权,也存在这种父权为图腾集团或母系氏族之类的其他组织所削弱的情况。但是有一方面,家庭共同体几乎始终是纯粹的共产主义,那就是消费方面,虽则不是财产方面。在这个基础上它开始了种种不同的发展过程,从而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结果。

  小家庭可以进化成为扩大的家庭,这个扩大的家庭或是采取自由共同体的形式,或是采取土地贵族或皇族的庄宅那种领主家庭的形式。前者一般是在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劳动集中化的结果,而庄园的发展则是根据政治的条件。

  家庭共同体在南方斯拉夫人那里发展成为扎德鲁加,在阿尔卑斯山脉一带则发展成为公社(commune)。在这两种情况下,家长一般是推选出来的,并且一般是可以罢黜的。原始情况,在生产方面是纯粹的共产主义。退出这个群体的人就放弃了分享公有物的一切权利。有时在其他地方,如在西西里岛和东方,出现了不同的发展过程,共同体不是按共产主义组织的,而是建筑在股份基础上,所以个人往往可以要求分割财产,从而把他的那一份财产随意带走。

  庄园发展的典型形式是家长制。它的显著特征就是把产权完全交给一个人,也就是一家之长掌管,任何人都无权要求查核账目,而且这个专制地位是世袭的、终身的。这种专制权可以及于妻子、儿女、奴隶、牲畜和工具,也就是及于罗马法上所谓的家产,罗马法反映了这种专制权的最完备的形式。这种统治权是绝对的,它同所谓对妻子的夫权或对子女的父权的原则有所不同。父亲在家庭中的权力大到可以把妻子处死或出卖,把子女出卖或出租去劳动,在实施这种权力时只不过用一些仪式来限制。根据巴比伦、罗马和古代日耳曼人的法律,父亲可以收养别人的子女,并置于同自己子女完全平等的地位。在女奴和妻子、妻和妾或养子和奴隶之间并没有什么差别。养子之所以叫作自由人,只是因为他们和奴隶有一点不同,那就是他们有朝一日也可能成为一家之主。总之,这一制度是一个纯男系氏族的制度。据发现,这个制度同畜牧经济、单独进行战斗的武士所组成的军事阶级有关系,或者同祖先崇拜有关系。然而决不能把祖先崇拜同祭祀亡人混为一谈,后者可以没有前者而单独存在,例如在埃及的情况。祖先崇拜却不能不以祭祀亡人和氏族成员的身份为必要条件,例如在中国和罗马,父权的牢不可破的地位就是以这两个条件的结合为基础的。

  家长制的家庭共同体不再以其原封不动的原始形式存在了。它的解体是由于实行阶级内部婚姻制所引起的,依照这种婚姻制度,上层阶级的氏族只肯把女儿嫁给同阶级的人,并且要求她们所处的地位高于女奴的地位。而且妻子一旦基本上不再是劳动力——这也首先发生于上层阶级——男子也就不再把她作为劳动力来购买了。于是一个愿意嫁女儿的氏族必须给她一份足够维持她的阶级标准的妆奁。这种阶级原则的运用确立了合法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和家长制威权之间的区别。带妆奁的婚姻变成为正式的婚姻,女方的氏族约定必须以她作为正配,并且只能以她的子女作为继承人。并不像社会主义学说所断言的那样,男子对于本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的关心,为婚姻的发展开辟了道路。男子可以通过许多方法来达到自己有继承人的愿望。倒是女子对她的子女能继承她丈夫的财产的关心,才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这种发展并不是绝对地只产生一夫一妻制。一般说来,多妻制仍局部地继续存在;正配之外还有旁妻,旁妻的子女只享有有限的继承权,或者完全没有继承权。

  就我们所知,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形式的一夫一妻制首先出现于罗马,在礼仪上是由罗马的祖先崇拜的形式予以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在希腊人中间虽已盛行,但依然很有伸缩性,相形之下,罗马人却是严格执行的。后来基督教戒律的宗教力量又予以支持,犹太人也援基督教之例建立了一夫一妻制,但这却是加洛林王朝以后的事了。合法婚姻自不免有妻妾之分,但是女方氏族在保护女子的利益方面也更进了一步。在罗马,它首先使女子从男子方面得到了经济的和人身的完全解放,建立了所谓自由婚姻,这种婚姻得由任何一方随意予以解除,并给予女子充分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虽则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她就丧失了对子女的一切权利。甚至查士丁尼也不能废除这种建制。从带妆奁的婚姻向合法婚姻的演进,有很长一段时期都反映在从许多法律制度中可以看到的带妆奁的婚姻和不带妆奁的婚姻之间的区别上。埃及人和中世纪的犹太人都是例证。

  注:

  ①试同一直存在到农民战争时期的佩带武器的权利作一比较,当可看出自由民虽有参加这种司法团体的义务,但也有相应的权利。

  ②这项研究工作可以追溯到巴霍芬(J.J.Bachofen)著《母权论》(斯图加特1861年版)。巴霍芬所提出的家庭组织的“母权”的起源业经摩根(L.H.Morgan)(特别是《古代社会》,纽约1877年版)和梅因(H.S.Maine)(《占代法》,伦敦1861年版)在自己的著作中予以采纳,并已成为社会主义学说的基础。请同培培尔(Bebel)、恩格斯和库诺夫(Cunow)的著作作一比较。格罗塞(E.Grosse)著《家庭组织和经济组织》(弗赖堡和莱比锡1898年版),代表着对片面母权说的一种反击。能阐明有关知识的现况而且大体上没有偏见的,是玛莉安妮·韦伯(MarlaneWeber)的《权利发展中的妻子和母亲》(蒂宾根1907年版)。

  ③参阅弗雷泽(1.G.Frazer):《图腾制和族外婚》,伦敦,1910年版。

  ④参阅《圣经·创世记》,第34章,第8节及以下各节。

  载《经济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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