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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沂林:“隔离”:平等与否?━━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
来源:作者来稿 作者:周沂林 时间:2010-07-21 点击: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483 [1954] ), 是美国最高法院1954年审判的一个著名判例。该判例顺应了美国当时民权运动的历史潮流,推翻了最高法院先前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最终导致了一场美国人生活中的社会与文化革命。今天,当我们重新审视这一判例史的时候,不仅对这些名垂青史的大法官当年的智慧和勇气唏嘘不已,更重要的是要探究:为什么在宪法条文只字未变的情况下,对"隔离"究竟是否平等的问题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回答?在这些完全不同的司法解释后面,蕴涵着怎样的法理学问题?

  一、"隔离但平等"原则:

  "隔离",指的是种族隔离。美国的种族问题十分复杂,可以说基本构成美国社会和政治的焦点问题。立宪建国时,北方和南方达成妥协,允许南方保留奴隶制。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在这种理念下怎能容忍奴隶制?最终,美国爆发了南北战争。这场战争解放了南方的黑奴,并通过了三条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第十四条修正案承认黑人的公民地位,并以限制州权的形式对种族平等保护作了权威表述:"任何人,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限制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的法律。任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 第十五条修正案则保证了黑人的选举权。

  这三条修正案,特别是第十四修正案关于法律的平等保护条款,把《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变成美国人民的一项宪法权利。这标志着美国人民争取法律平等保护的斗争获得了历史性成果。但宪法的通过和宪法的实施是两回事。美国最高法院在早期解释和适用第十四修正案的一系列判例中严重地限制了这项宪法权利。其中,确立"隔离但平等"原则的普莱西案 就是一个影响大而深远的恶劣判例。

  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立法规定,在州内运输旅客的列车应为白人和有色人种提供隔离但平等的车厢和服务设施。旅客如坚持要留在不符合其种族的车厢里,则属于犯轻罪。一个名叫普莱西的混血儿,因为有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统,属于有色人种。当他拒绝坐到专供有色人种乘坐的车厢时,被逮捕并被新奥尔良郡刑事法庭法官弗格森判决有罪。普莱西不服,一直将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在一名大法官缺席的情况下,以七比一通过大法官布朗(J. Brown)撰写的法院意见。

  布朗认为:"第十四修正案的目的,无疑是实现两个种族在法律面前的绝对平等,但它不会被设想为取消基于肤色的区分,或实现和政治平等不同的社会平等。在黑白种族易于发生接触的地方允许甚至要求其隔离的法律,并不必然隐含着任何一个种族低劣于其他种族的意思。"

  布朗认为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法律,一种是干涉黑人政治平等的法律,对此最高法院曾明确裁定属于歧视性质;另一种是要求在学校、剧场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把两个种族隔离的法律,"如果两个种族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平等,那幺一个种族不可能在公民或政治意义上低劣于另一个种族。如果一个种族在社会上比另一个种族低下,那幺宪法并不能使它们平起平坐。"

  布朗的意见暗示,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旨在保证"政治"平等而不是"社会"平等。在南北战争前,《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中的"人",并不包括奴隶、黑人、以及妇女。美国第七任总统杰克逊出身贫寒,入主白宫后,极力主张人民主权,强调人人政治上平等。但在他心目中的"人人",也不包括黑人和妇女。他认为,在任何公平政府下,始终存在社会差别:"人类不可能用制度来促成能力、教育或财富的平等。" 所以,当第十四修正案通过后,在如何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平等保护"时,仍然避免不了历史的局限。平心而论,布朗的意见并未脱离当时美国的政治和法律的主流文化。认识这一点对于理解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推翻普莱西判例的法理学意义至关重要。

  普莱西案确定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事实上成为美国在通过第十四修正案后继续实行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政策的宪法根据,影响深远。它导致美国,尤其是南方普遍实行种族隔离,其范围扩大到"教堂和学校、居住和工作地点、甚至日常的吃喝……所有的公共交通形式、运动和休闲场所、医院、孤儿院、监狱、收容所,甚至是殡仪馆、太平间和墓地" 这种隔离打着平等的幌子,它不是简单地将黑人与白人分开,而是将黑人隔离在外,使黑人被迫低人一等。

  这正如普莱西案唯一的反对者哈伦大法官在其强烈的反对意见中所指出的:"我们一向吹嘘,我国人民享受的自由超过任何其他国家的人民。但这种吹嘘难以自圆其说:法律实际上把我们一大批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公民,打上奴役和堕落的烙印。在列车车厢上为旅客提供'平等'设施的假象,并不能误导任何人,也不能为它所产生的过错解脱。"他断言:"在我看来,未来将证明今天的决定和本院决定的'蓄奴案'(Dred Scolt Case)几乎同样有害。" 历史证明了他的断言。

  二、布朗案Ⅰ:

  布朗案是一个由堪萨斯州、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和特拉华州的四个有关的案件合并审理的案子。布朗的家位于堪萨斯州的托皮卡市,当地的学校实行种族隔离政策,他家的孩子不得不到一英里外的黑人学校上学。1950年9月,布朗的女儿林达要上三年级了,他带着女儿到附近的白人学校试图注册,遭到拒绝。布朗遂向美国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求助。

  美国的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NAACP)是个声名显赫的民权组织,成立于1909年,为反对种族主义、保障黑人的宪法权利开展活动,在呼吁修改法律方面是最成功的。1939年,协会的法律辩护委员会成立,起到了人权运动的合法武器的作用。本案就是它们十多年来法律行动的高潮。

  当布朗找到有色人种协会,后者也正在寻找案件挑战"普莱西原则",因为时机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为美国的黑人提供了绝好的发展机会。这首先是战争的紧迫需要,黑人与白人一样参军作战并表现出英勇和忠诚;其次是战争工业的膨胀造成的就业机会使得大量黑人从南部涌入北方,他们政治和经济地位的提高直接影响了选举的格局;第三,战争的宣传使人们确信美国是与纳碎种族主义进行殊死斗争的英雄,而这一美好形象与国内的种族隔离现实却是格格不入。这些都迫使美国当局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来尽量消除种族隔离现象。战时的罗斯福政府扩大了黑人在联邦机构的就业机会,杜鲁门总统在1948年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废止了军队中的种族隔离。战后的国际局势使美国陷于严重的外交窘迫:"种族歧视为共产主义宣传的磨房送去了待磨的谷物。它亦让友好国家对我们在多大程度上坚信民主产生疑问"。  不管是国际舆论还是国内因素,都使有色人种协会下决心从法律上挑战"普莱西原则"。

  这个挑战是由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会总顾问、后来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发起的。马歇尔是个黑奴后裔,毕业于霍华德大学法学院,毕业后长期在有色人种协会的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会工作。他在最高法院赢过29场官司。1961年,肯尼迪总统提名马歇尔担任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遭到南方参议员的百般阻挠,但最终还是通过了参议院的批准。1965年,约翰逊总统提名马歇尔为第一位黑人联邦检察长,两年后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位黑人大法官。马歇尔1991年退休,1993年去世,终年85岁。

  1951年3月22日,布朗的律师向堪萨斯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禁令禁止托皮卡在公立学校继续实施种族隔离政策。地方法院在审理后于当年的8月3日作出了裁定:鉴于"普莱西原则"一直没有被最高法院推翻,甚至也没有受到严重质疑,尽管最近的一些案子稍稍有一些改动,但法院仍不得不拒绝布朗及其他原告获得禁令的请求。

  1951年10月1日,原告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1952年6月9日,最高法院决定受理,并同其它几个类似的案子合并审理。同年12月,本案在最高法院第一次开庭,主持审理的是最高法院第十三任首席大法官文森(Frederic Vinson),他表示不准备推翻"普莱西原则"。他认为,在国会没有任何行动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很难禁止种族隔离。其他有三名来自南方的大法官支持文森。但另一方是5名大法官,构成多数意见,他们打算推翻"普莱西原则",但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仍有分歧。尤其是对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究竟应如何解释,困难重重。很显然,如果第十四修正案意在废除种族隔离,那幺最高法院对它一直在误读。纠正自己是不容易的,在如此重大问题上纠正自己是更不容易的。尤其是,以简单多数,5比4去通过裁定推翻"普莱西原则"风险极大,搞不好会引起全国性的对抗和分裂。美国的大法官不愧是人中豪杰,他们不仅精通法律、智力超群,而且熟谙美国政治与社会生活,从而能在解决具体的棘手问题时展示出非凡的智慧。多数派在此时选择了"拖",决定来年再举行一次法庭辩论。

  1953年9月8日,文森因心脏病突然病逝。历史给了本案一个巨大的机遇,厄尔·沃伦(Earl Warren)就任首席大法官。被誉为改变美国的大法官沃伦出生于洛杉矶,父亲是来自挪威的移民,一个铁路公司的修理工。他自己早年也在铁路上工作,亲身感受过劳苦大众的生活境遇。大学毕业后,除短暂从事过私人执业律师,一生都在从事"公共服务"。他当过18年的检察官,当过州司法部长,当过12年州长。沃伦是一个领袖级的人物,他曾经是一个非常受欢迎的州长,以至于在竞选连任时可以同时获得两党的提名。最终,他将目光投向全美的政治舞台,当他辞去州长准备担任联邦司法部的副部长时,机遇把他推向了一个更大的舞台--联邦最高法院。沃伦1969年退休,1974年去世,终年83岁。

  第二次开庭由于文森的突然去世和沃伦的就职推迟到12月8日。开庭前最高法院指示各方律师先集中讨论三个问题:

  第一、当初国会制定、各州批准第十四修正案时是否考虑过、是否理解到修正案将废除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

  第二、假定当初国会和各州都没有理解到第十四修正案会立即废除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那幺这个修正案的制定者和通过者是否有意:

  (a)以后国会可以行使修正案第五款所赋予的权力,废除这种种族隔离?或者

  (b)让法院根据未来的情况将修正案解释成可以废除这种种族隔离?

  第三、如果对第二个问题的答复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法院在解释修正案时是否有权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

  布朗案的当事人为回答上述三个问题聘请了当时最著名的宪法和宪法史专家作了大量的专题阐述。这些阐述使得法庭对于社会上对第十四修正案的理解状态以及对国会和法院各自适用第十四修正案的权限的态度有所了解。可以说,沃伦法院在试探面临的风险。

  12月12日,沃伦第一次主持最高法院内部关于布朗案讨论会,他让每个大法官都不要急于投票表决,而是进行非正式讨论。他在首先发言中回顾了二战中收容日本人的案件,他当时作为加州的司法部长,支持强制执行联邦政府的命令,将所有日裔美籍公民迁移到集中营去。他将此经历"视之为界分他一生的重要时刻",因为"对于日裔美籍儿童被迫迁离他们家庭时的恐惧表情,仍历历在目,记忆犹新"。   如此动情的演说,一开始就把法院要讨论的问题框定为一种道德上的争议。沃伦断言,种族隔离的基础、普莱西原则的基础都是建立在有色人种天生劣等的观念上。这就会迫使每个大法官在投票时面对自身的道德观念。沃伦还分析了废除种族隔离后各州可能的反应,可能会造成冲突,这需要最高法院的智慧,即用一种宽容的方式解决问题,将情绪和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沃伦不愧是一个政治家。他意识到解决如此棘手的问题,首先要在最高法院内部形成一致意见。讨论会后他多次和不同意见的大法官沟通,他将杰出的政治平衡和协调能力带进了最高法院。他起草的判决书避免了一切可能刺激情绪的语言,可能缺少了一些清晰的判断,但却达到了一种尽可能广泛的法律和道德的共识。

  1954年1月16日,沃伦第二次主持布朗案讨论会。会议讨论了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的实施问题。许多积极赞成废除种族隔离的大法官都对实施前景表示了担忧。后面我们将看到这些担忧并非多余,它有助于最高法院乃至全国的法治力量的持续多年的努力。在这次会上仍有大法官里德(Stanley Reed)不惜以1:8表示反对。但沃伦绝不放弃,多次和他交换意见,最终直言相告:"现在这个案子就剩你一个人反对了。你应该确定一下,这样做是否真的对国家最有利。"里德终于意识到,公平对待黑人要比简单地遵循普莱西案更重要。

  1954年5月17日下午12点52分,九位大法官一起来到最高法院,宣判开始了,全世界的新闻编辑都在静待这一时刻。一反惯例,这次没有把判词抄本事先印发给记者,因此他们对案子究竟会怎幺判一点都摸不着头脑。在现场气氛极其紧张的情况下,沃伦开始宣读他那低调平缓的判决书。判决书全文尽管很短,但在宣读法院的结论之前,沃伦的论述并非一开始就能显示自己的立场,所以听者都得竖起耳朵静听。

  沃伦首先声明,法庭的两次辩论和法院自己的调查尽管说明了第十四修正案制定和通过时的一些情况,但都不足以解决法院现在面临的问题。一方面我们无法确知通过第十四修正案时国会和州的心里究竟是怎幺想的;另一方面当时的公共教育状况与现在大为不同。所以用"原意说"解释宪法不能解决本案的问题。

  接下来,沃伦用大量的篇幅描述"历史的变化",他小心翼翼地将范围限于"教育"并且是"公共教育",他甚至专门提到了普莱西案件涉及的不是"教育"而是"交通设施"。这些良苦的用心避免了对整个南方生活方式的正当性提出质疑。

  但本案将种族隔离对公立教育的影响直接提了出来。尽管法院已经查明本案中的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在校舍、课程、师资和其它"有形"因素方面已经平等或趋于平等,但法院已不能仅仅比较这些"有形"方面,而必须考察种族隔离本身对公立教育的影响。沃伦写道:"探讨这一问题时,最高法院不能把时钟倒拨到第十四修正案通过的1868年,或者裁定普莱西案的1896年。最高法院必须按照公立教育的充分发展和它在美国全国生活中现在所处的地位来考察公立教育。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是否剥夺本案所有当事人的法律平等保护。"

  时钟无法倒拨,表明沃伦否定"普莱西原则"的正当性是强调历史的变化。按照沃伦的判决逻辑,他一方面说明了公立教育在今天美国的"充分发展";另一方面也提出了种族隔离的社会和心理含义也发生了历史变化,普莱西案件时可能无法享用今天的研究成果,沃伦破天荒地在这里加了一个注,援引了七部社会学和心理学着作,证明种族隔离使黑人有低人一等的感觉,而这种感觉影响孩子的学习积极性。鉴于以上查明的事实,最高法院的结论是:在公立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原则无立足之地。隔离的教育设施天生就不平等。因此最高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和情况类似的其他人,都被剥夺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法律平等保护。

  我们在这里看到了两种不同的宪法解释方法:一种是"活的宪法"的解释方法,即宪法的含义随着变化了的情况而变化。在本案,沃伦一再强调由于公共教育意义的重大变化以及强制性的种族隔离的社会意义的重大变化,必然导致对宪法解释的变化。因此,按照这种解释方法,普莱西案即使今天被否定,它当初也是正确的;另一种解释方法则相反,即当沃伦宣布"隔离的教育设施天生就不平等",因而普莱西案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无立足之地"时,他等于在宣称宪法的含义是不会变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不管在什么时间都是违反宪法的,因而普莱西案在1896年的判决是错误的。为什么两种矛盾的方法和逻辑在一份短短的判决中混淆在一起,原因在于宪法文本规定的抽象权利与社会公平的具体要求之间的冲突。

  宪法自身的特点就是高度的概括性与抽象性,是原则与规则、目的与价值的整体性表达。美国宪法的公民权利条款,其理论来源是近代自然权利理论。自然权利之于国家与政府乃是一种道德权利,这些道德权利被纳入宪法文本之中转化为宪法权利之后,则依然具有道德属性。所以,对于宪法权利条款例如本案中的第十四修正案的解释就不仅仅是一种语义学解释,它还是一种道德哲学解释。什么是平等?种族隔离究究竟平等与否?对它们的判断必须立足于道德观念,或者说离不开法官自身的道德观念。由于道德观念是不断发展的,因而在法律文本不变的情况下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在本案中看到的明显的逻辑矛盾,正是深入理解美国宪法实践的精妙所在。

  沃伦最后指出,由于本案是一个集体诉讼,也由于本案裁定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以及各地情况的差异可能导致的复杂性,最高法院早就考虑到适当救济必须先解决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是否违反宪法这一首要问题。现在最高法院已经宣布,这一隔离剥夺了法律的平等保护。为了充分帮助各地制定判决,最高法院现将案件发回,要求各方根据第二次法庭辩论时最高法院提出的第四和第五个问题(后面详述)提出进一步的意见。

  一年后,最高法院经再次开庭后作出了关于本案的第二个意见,史称布朗案Ⅱ 。

  三、布朗案Ⅱ:

  布朗案的特殊性在于它首先宣布了在公立学校实行种族隔离是违宪的,但并没有具体命令哪个被告必须立即、或在什幺时间接收原告方的孩子入学。最高法院将这个问题交给了地方法院,也就是说将整个布朗案的具体实施交给了地方法院,但最高法院认为对实施问题必须有一个意见,列明供下级法院考虑的种种因素,而不是将一切问题都推给下级法院。

  为此,最高法院让各方对第二次法庭辩论时提出的第四个和第五个问题做准备,第四个问题是:

  如果判决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违反第十四修正案,

  (a)是否一定接着要有一项判决,规定在正常的校区地理范围,黑人孩子应立即录取到他们选择的学校;或者

  (b)最高法院是否可以在行使其衡平权时,允许从现存的隔离制度逐步地调整到不根据种族区别的制度?

  第五个问题是:

  根据第四个问题,再假设最高法院按照第四个问题中的(b)规定的目的行使衡平权,

  (a)最高法院是否应在这些案子里制定详细的判决;

  (b)如果是,判决应涉及哪些问题;

  (c)最高法院是否应任命一名法官特别助理听取证据,以便为这些判决推荐特别的条件;

  (d)最高法院是否应把案子发还给一审法院,并指示他们如何在这些案子里制定判决;如果是,最高法院的指示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一审法院应根据哪些程序,为更加详细的判决制定特别的条件?

  1955年4月11日,最高法院就上述问题举行法庭辩论。代表南方的律师罗杰斯尖锐地提出,"虽然不能把时钟倒拨到第十四修正案通过时的1868年,或者裁定普莱西案的1896年,但也不能把时钟拨快到2015年或2045年。" 这实际上是说,现在不可能实施废除种族隔离。

  1955年4月16日,沃伦主持布朗案Ⅱ讨论会,提出了最高法院应该就如何落实布朗案出具一个意见,而不是一份正式裁定,该意见将列明供下级法院考虑的种种因素。大法官布莱克不同意沃伦的意见,他出身南方,深知南方绝不会轻易放弃种族隔离,因此他认为最高法院在废除种族隔离的策略上应该是一步一步地走,不要颁布无法实施的意见,宁可判决只针对本案的当事人。但考虑到最高法院意见一致的重要性,布莱克愿意放弃自己的反对意见,支持沃伦。

  1955年5月31日,布朗案Ⅱ颁布。沃伦在全体大法官的支持下再次为布朗案捉刀:

  1954年的布朗案Ⅰ已经宣布,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违宪。联邦与地方的立法都必须服从这一原则,现在考虑的是实施这一原则的救济方式。

  完全贯彻上述原则,或许需要解决各种不同类型地方学校的问题。学校当局对阐明、估计和解决这些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法院则必须考虑学校当局的做法是否构成对基本宪法原则贯彻的一丝不苟的诚信。由于原审法院熟悉当地的情况,了解可能需要的进一步听证,所以能够最好地行使司法评估的职能。据此,最高法院认为将这些案例发回原审法院是妥当的。

  沃伦强调,在制定与实施判决的过程中,各法院应遵循衡平原则。从传统上看,衡平原则的特征是救济方式灵活,可以兼顾公众和个人的需要。本案的处理亦要求反映衡平原则的上述传统特征。重要的是,要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尽快将本案原告录取到公立学校,这牵涉到他们的切身利益。顾及这些利益需要在学校制度按照1954年的布朗案中确立的宪法原则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消除各种各样的障碍。各衡平法院在全面和有效地消除这些障碍时,应适当考虑公众的利益。但是,毋庸赘言,不能允许仅仅由于对宪法原则的理解不同而窒息这些宪法原则的生命力。

  尽管需要权衡公众和个人利益,各法院应要求所有被告立即和合理地开始履行布朗案。一旦被告开始履行,法院有可能发现,为有效实施增加时间是必要的。被告则有义务证明,为了公众利益,必须增加时间,并尽早诚信履行。为此,法院可以考虑一些具体的实施问题,例如学校的管理、物质条件,交通制度,人员配置,把校区调整得更紧凑,以建立不根据种族的就读制度,并修改解决上述问题的地方法规。同时法院还应考虑被告提出的任何计划能否足以解决这些问题,能否实现向没有种族歧视的学校制度过渡。过渡期间,各法院对这些案子仍有管辖权。

  沃伦最后宣布,最高法院的意见是,在没有种族歧视的基础上,"一直以审慎速度"实施布朗案。

  四、"一直以审慎速度"实施布朗案:

  法律史上可能没有哪个案件比布朗案更难以实施的了,以至于其难度早在判决时就被法院预料到了,也许增加时间是必要的,但时间长达数年乃至数十年恐怕就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料。考察布朗案的实施比审判更耐人寻味。

  作为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件,尤其是作为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件,具有强制执行的最高权威,这是毋庸置疑的。在美国这个典型的宪政国家,最高法院的决定是任何人不能抗拒的,否则将导致整个宪政危机。也许,作为政治家的沃伦早就意识到这点,所以在布朗案Ⅱ中提出了"审慎速度",作为执行布朗案的缓冲。有学者认为:"布朗案真正的妥协之处,存在于布朗案第一个意见书对权利的响亮宣示和布朗案第二个意见书中的调和性说法之间,后者发出的信号是初审法院在执行黑人原告的权利时,可以有自己的时间安排。"

  时间、审慎速度的提出都是因为执行布朗案有极大的难度,难度主要来源于南方对布朗案判决的"大规模抵抗"。1956年,101名南方议员签署一份所谓"南部宣言",宣称布朗案判决是非法的,南方各州有权不理睬它。同时,南方发起了弹劾沃伦的运动。一些州的立法机构通过了"拒绝执行"和"表示异议"的决议,后者宣布最高法院的裁决无效;有的命令州和地方当局在其权限范围内采取一切措施维护种族隔离;有的州不再对种族混合的学校提供资金;有的将公立学校交给有足够权力令其关门的州长或州教育委员会直接控制;有的为学生到私立学校就读提供资助;还有的废除强制入学的法律,等等。但是这些立法大都受挫于联邦地方法院,被判违宪无效。可见,在法律的范围内,南方的抵制是没用的,那就只有来硬的了。

  1957年9月,南方的阿肯色州首府小石城爆发了一场震惊全美的"小石城事件"。早在布朗案Ⅰ公布后三天,即1954年5月20日,小石城公立学校的校董会就已经投票决定废除种族隔离,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于1957年9月在公立高中开始实施。9月2日,阿肯色州州长福布斯宣称公众骚乱即将来临,命令州国民警卫队阻止9名黑人学生进入学校。9月3日,艾森豪威尔总统在记者招待会上表态支持福布斯,声称法律不能改变人心。同日,校董会请求当地联邦法院指示,法院下令继续实施业经法院批准的校董会废除种族隔离的计划。此后连续三周,福布斯、艾森豪威尔、校董会、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极端种族歧视主义者和联邦地区法院都被卷入这场难分难解的对抗之中。9月21日,联邦地区法院裁决所谓公众骚乱即将来临的说法毫无根据,州长动用国民警卫队阻止黑人学生入学是非法的。福布斯州长不得不撤走了国民警卫队。9月23日,当9名黑人学生进入学校时,一批白人挑起骚乱。

  那天早上艾森豪威尔总统正在华盛顿参加一个会议,他接到了司法部长关于小石城骚乱的紧急电话,并在电话里拟批准发表一个强硬声明:

  联邦法律和美国地方法院的命令……绝不容许任何个人或任何恃强行凶的暴众任意加以轻侮。本人将使用国家的全部力量,包括一切必要的力量,制止一切违法活动,使联邦法院的命令得以贯彻执行。

  他在电话里听完了声明的原文,有些犹豫地说:"你把这声明送上来。看来我大概不能不签字,但我还要再看一看。"

  当天晚上他反复研究了这篇声明,直到上床睡觉仍没有签字。第二天早上9时,司法部长又从电话里传来了小石城的坏消息,暴徒的队伍又增大了,黑人学生待在家里,小石城市长正式请求总统干预。艾森豪威尔接完电话立即签署了声明。随即,国防部长命令将阿肯色州的国民警卫队置于联邦政府的统辖之下,不让福布斯州长插手,同时陆军参谋长已调遣101空降师的第327大队进驻小石城,8架运输机由肯塔基州的坎贝尔要塞向小石城运送了平定骚乱的伞兵。这是自南方重建时期以来,南方因种族问题违抗中央而导致军事管制的第一次,震惊了南方也震惊了全国。艾森豪威尔总统当晚在电视讲话中说:"我们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就在于总统和政府执行部门一定会支持和保证联邦法院的一切决定得以实施,甚至必要时,使用总统所能使用的一切手段。除非总统这样做,否则必将导致无政府状态。"

  艾森豪威尔不惜动用军队,虽然主要目的是维持秩序,不是对布朗案本身表示支持,但这对布朗案的实施影响巨大,同时也表明了美国法治原则的威力。我们知道,他事实上是反对布朗案的判决的。如前所述,他认为布朗案的判决侵犯了像小石城那样一些地方的根深蒂固的习惯和传统,并说法律不能改变人心。因为布朗案,他甚至声称,提名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是他一生中犯的最大、最该死和最愚蠢的错误。但是,无论他个人看法如何,正如他自己所讲,"是无关紧要的。必须看到这是法律,而我作为美国总统,有责任使法律贯彻执行。"

  但小石城校董会已不堪忍受当时的混乱局面,校方也无法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他们向法院请求暂缓两年半实施废除种族隔离的计划,同时将9名黑人学生送回隔离学校。联邦地区法院批准了这一请求,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受理并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决定。

  布朗案下达后,面对南方大规模的抵制,最高法院大都保持沉默,但这次小石城的尖锐对抗,使它必须坚持自己的权威,沃伦再次撰写了获得一致通过的裁决。 裁决宣布,最高法院不能支持以各种借口推迟废除种族隔离,从而剥夺黑人孩子的宪法权利。沃伦强调,小石城发生的所有情况都是直接由于阿肯色州长和州议会决定抵制布朗案造成的。根据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的联邦司法当局是解释联邦宪法的最高机关的原则,最高法院在布朗案中对第十四修正案的解释乃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对各州有拘束力。库伯案宣判后,福布斯州长下令关闭了小石城所有的公立高中,导致小石城的公立高中教育在整整一年中限于停顿。在联邦地区法院宣布州关闭学校的决定违法后,公立高中才得以恢复,并象征性地进行废除种族隔离。

  库伯案后,南方的顽固派感觉到压力越来越大,他们不得不服从法院的权威,同时也必须考虑时代的进步。但在南方深腹地的几个州,顽固势力仍在负隅顽抗。他们不惜以暴力抗法、煽动骚乱、甚至对峙联邦政府,其中最典型的事件就是密西西比大学的"一夜暴乱"。

  密西西比州是美国南部最落后、最封闭的州,也是种族歧视最严重的州,因此也是最难实施布朗案的州。1961年5月,一个名叫詹姆斯·麦瑞迪斯的黑人学生向密西西比大学提出入学申请。他是一个曾在美国空军服役9年的退伍军人,在入学申请书中他附了一段说明:"我是密西西比州黑人美国公民。鉴于在这新的时代我国教育制度正在发生着的种种变化,我相信你们不会对我的入学申请感到诧异。我当然希望对我申请的处理能给密西西比大学和密西西比州增添

  光彩。"但校方并没有"增添光彩",而是以一串学术性的复杂理由拒绝了他的申请。麦瑞迪斯没有妥协,并得到了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支持,后者派出律师为他打官司。从1961年6月起,官司几经反复,最后到第二年的9月经联邦最高法院才予终审,命令密西西比大学立即准许麦瑞迪斯入学。法院命令下达后的第二天,密西西比州州长罗斯·本内特即在电视上发表讲话,宣称他下面的州政府官员宁可坐牢也不能执行法院的命令。

  1962年9月20日,麦瑞迪斯在司法部官员和法警的护送下第一次来到大学注册。他们遇到了本内特州长,本内特向他们宣读了一项"现在以及今后永远不许麦瑞迪斯进入校园"的命令。司法部官员当即指出这是藐视法庭行为,本内特不予理睬。为避免直接冲突,法警没有强制执行法院命令,退了回去。接下来的法律行动必然是追究校方和州长的藐视法庭罪。在美国,抗拒法院命令构成藐视法庭罪是天经地义的。这时校方妥协了,宣布接收麦瑞迪斯入学。但本内特仍不肯退让,他扬言对校方的"投降"感到"震惊",并宣布任何联邦政府人员要是干涉密西西比人执行自己的职责都将予以逮捕和监禁。肯尼迪总统的弟弟,时任联邦司法部长的罗伯特·肯尼迪打电话向本内特指出,密西西比州的居民,包括州长,都是美国公民,都应遵守美国的法律。本内特说:"我认为密西西比州的法院不低于任何法院,我将服从密西西比州的法律。"

  在校方妥协后,麦瑞迪斯第二次到学校试图注册。但是迎接他们的仍然是本内特以及一大群围观起哄的人。州长说,大学的负责人不能履行注册的承诺了,因为他们被州议会的一个调查组传去了。就这样,麦瑞迪斯第二次入学仍然受阻。

  在双方僵持的这段时间,由于本内特的强硬态度,当地民众的情绪已经被煽动起来。密西西比大学的教师不安地注意到校园里来自南部各地的人越来越多,这些人横眉竖眼、气势汹汹,多数带有武器。当联邦第五巡回法院判决本内特犯藐视法庭罪后,本内特躲了起来。9月26日,麦瑞迪斯第三次入学,但这次迎接他们的是副州长保罗· 约翰逊带领的一批州警和县警,所以他们又被挡了回去。

  但此时本内特已经感到害怕了,一方面是法院和联邦政府的压力;另一方面是日益激烈的群众情绪。他决定要一个体面的退让,于是和司法部长达成一个秘密协议,由他和副州长守在校园门口阻拦,两边站着徒手的州警,当司法部官员带领的30名法警护送麦瑞迪斯到达校门口时,司法部官员和30名法警都拔出枪来,这时密西西比人就向两边让开,麦瑞迪斯就可以从大门走进去注册。如此,他就可以宣称是为了避免流血而屈服的。当天(9月27日)下午,麦瑞迪斯第四次去注册,但还没到校门口就返回了。原来,现场的局面根本无法控制,州警带不带武器无关紧要,聚集的群众所带的武器足以对付联邦法警。如果法警先拔出枪,危险显而易见,因为只有本内特知道协议,也许只有他一个人会让开路。他在现场等候时才想到了这一点,于是赶紧打电话给司法部长说现场局面无法控制,协议无法履行。

  联邦政府终于无法容忍了,开始商议动用武装力量并准备总统可能签署的文件。第五巡回法院宣判本内特犯藐视法庭罪,并规定如果麦瑞迪斯在10月2日前不能注册入学,则本内特每日要罚款1万元。肯尼迪总统已经准备发表电视讲话,将整个事件向美国人民公布。本内特终于同意让麦瑞迪斯在星期天(9月30日)下午秘密进入学校。大约在当地时间下午5时左右,司法部副部长卡曾巴赫带领400名法警护送麦瑞迪斯,经不大使用的西门进入了学校。麦瑞迪斯被悄悄地带到了校园一头的一栋楼里,而卡曾巴赫和法警队伍则在另一栋楼里建立了指挥所。

  及至日落密西西比河西时,消息已传遍了全市,大规模的骚乱已不可避免。暴徒们找不到麦瑞迪斯,就向"爱黑鬼的杂种"法警进攻,法警被命令不得实弹还击,只能用催泪瓦斯保护自己,结果有160多人受伤。骚乱中有两人被打死,一个法国记者和一个围观者。待命的正规部队于5个多小时后抵达,并不得不一路打进校园,有40多人被打伤。黎明前,骚乱终于被平息,共逮捕了200多暴徒。早晨8点,麦瑞迪斯在两名法警的陪同下步入被打得破烂不堪的办公楼,平静地办理了注册手续。

  密西西比的一夜暴乱震惊了全世界,并促使美国的民权运动走向高潮。1963年是林肯颁发"解放黑奴令"的100周年,全美先后有800多个城市发生示威和骚乱。8月28日,全美25万黑人和白人到首都华盛顿参加集会和游行,抗议种族隔离。马丁·路德·金发表了著名演说《我有一个梦想》,呼吁以非暴力方式结束美国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1964年马丁·路德·金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同年7月3日,约翰逊总统签署了1964年《民权法》。该法律全面体现了布朗案的原则,为联邦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联合运用国家权力推进种族平等、废除种族隔离铺平了道路。从此,一直以"审慎的速度"实施的布朗案明显加快了速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切顺利。围绕着实施布朗案的诉讼仍然数量巨大,有关种族隔离的纠纷继续缠绕着沃伦后的伯格法院、伦奎斯特法院……。

  1997年,在"小石城事件"40周年纪念会上,克林顿总统回忆了他当年11岁在附近上学的经历,对白人学生欺负黑人学生的情景记忆犹新。但他强调说,"尽管美国废除了法律上的种族隔离,事件发生地的这所高中,其黑人和白人学生的比例已经是六十比四十,但黑人和白人在其他学校和日常生活中仍然相互孤立。即使在该高中,优等生班、饭厅和鼓动大会上,绝大多数黑人和白人还是分开。各个种族的孩子从一个校门进去,但常常各自跑到不同的厅室。"克林顿承认:"在美国,种族隔离已不再是法律,但它仍然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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