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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俊荣 张文贞:路径相依或制度选择?论民主转型与宪法变迁的模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1-21 点击:

 

摘要

1980年代中期以来,包括台湾在内的部分亚洲、中东欧、中南美等国家纷纷进行民主转型,并带动新一波的宪法变迁。不过,在民主转型的脉络中,宪法究竟扮演何种角色,则一直未受到充分学术探讨。本文旨在深究民主转型与宪法变迁间的互动关系。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归纳分析民主转型国家的宪法变迁,提出四种主要的模式:转型初期一次制宪、转型初期一次大幅修宪、阶段式制宪、多次渐进修宪。其次则从主权因素、政权更迭、宪政传统以及国际干预的四个面向,探讨民主转型国家的宪法变迁模式是否与特定因素相关。本文发现,民主转型国家的宪法变迁模式,并无法从单一面向来作合理的解释;此外,这一波民主转型国家的宪法变迁,明显表现出相对化的特质—制宪与修宪的相对化、一次与渐进的相对化,而与传统宪法变迁的理论预设并不相同。

基于前述研究发现,本文认为,民主转型的宪法变迁模式,并不必然与民主转型的模式路径相依,而可以是一个集体的制度选择。对台湾而言,虽然过去七次的渐进修宪,在一定程度内与民主转型的路径及模式有关,但这并非表示台湾就不可能进一步透过集体的制度选择,采行较大幅度的宪改。相反地,台湾经由渐进修宪所结织出之宪政秩序,一方面触动下一波的宪改,另方面也某程度与宪法在民主转型脉络中的结织功能相互呼应。

关键词:民主转型、宪法变迁、民主化、制宪、修宪

一、前言

1980年代中期以来,包括中东欧、中南美以及部分非洲与亚洲国家纷纷进行民主转型,台湾亦在其列。民主转型是否必然带动宪法变迁?又是何种模式的宪法变迁?而宪法变迁的内容与程序,是否反应民主转型的需求?以何种方式来加以反应?在民主转型的脉络中,宪法扮演何种角色?本文写作的目的,即在深入探究民主转型与宪法变迁间的互动关系。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首先归纳分析民主转型国家的宪法变迁,并提出四种主要的模式。其次则从理论角度,从主权因素、政权更迭、宪政传统以及国际干预的四个面向,探讨民主转型国家的宪法变迁模式是否与特定面向的因素有关,并以此来检验相关民主转型与宪法变迁的理论预设是否正确。最后则提出本文之论点。

本文认为,宪法变迁不必然与民主转型“路径相依”(path-dependent),而可以是一个集体的制度选择(collective institutional choice)。在民主转型与宪法变迁的动态中,其实存在着许多选择的契机,足以影响民主转型国家宪法发展的方向。虽然台湾过去七次的渐进修宪,确实在一定程度内与民主转型的路径及模式—和平协商的民主转型(peaceful,negotiated democratization)有所关连,但这并非表示台湾一定就要被绑缚在此一路径之上,而不可能进一步透过集体的制度选择,来进行较大幅度的宪改。

本文认为,经过七次的渐进修宪,台湾现在比起民主转型初期具有更符合宪政主义之基本宪政基础,亦学习到更成熟的宪政运作经验,这些经由渐进修宪所结织出之宪政秩序,一方面触动下一波的宪改,另方面亦某程度与宪法在民主转型脉络中的结织功能相互呼应。

二、民主转型国家的宪法变迁模式

虽然第三波民主化国家陆续在1980年代末期进行民主转型,也同步引发宪法的变迁,但检视这些国家的宪法变迁,却呈现非常多元的样态。为系统化耙梳理解这些宪法变迁的多元样态以及其背后的脉络及理路,本文拟以概念类型之分析方法,以二个标准来建立宪法变迁的模式。(表1)

表1:民主转型国家的宪法变迁模式(资料来源:作者制表)

--------------时间集中度低;时间集中度高
宪法同一性低:阶段式制宪;一次制宪
宪法同一性高:渐进修宪;一次修宪


表1横轴所表示的是时间的集中度:亦即,民主转型国家是否在民主化的一开始,便一次性地进行宪政改革,以协助民主转型?从时间集中度来观察,一则是民主转型国家在民主转型一开始,就非常集中地来处理宪改议题,而其后的转型脉络中,宪法修改便不再成为转型政治的主要议题。另外一种则是,民主转型国家选择将宪改的议题与内容作阶段性的处理,而没有作一次性的解决,因而在民主转型的脉络中,宪改便成为不断出现的重要议题。

表1纵轴所表示的则是宪法的同一性:亦即,民主转型国家在进行宪改之后,其宪法是否仍与转型前之宪法具有同一性?以宪法同一性的角度来观察,一则是在宪改之后,其宪法基本上仍维持与民主转型前之宪法相同,但在宪法相关实质内容上作大幅度或小幅度等不同程度的修改。另则是在宪改之后,以一个全新的宪法来取代旧的宪法,以彰显民主转型开启新局的意义,宪改之后的宪法与宪改之前的宪法完全不具同一性。

从上述两个标准可以建立出一个宪法变迁的概念类型,区分出如表1所示之四种宪法变迁的模式,分别是:1.转型初期一次制宪,2.转型初期一次大幅修宪,3.阶段式制宪,以及4.多次渐进修宪。本文将以此四种宪法变迁模式作为观察基础,来分析民主转型国家实际的宪法变迁经验,检视此四种模式于具体宪法变迁经验上的表现及其内涵。

(一)转型初期一次制宪

转型初期一次制宪的宪法变迁模式,在于这些国家一方面于转型初期便集中地一次完成宪改,另一方面则以取代旧宪法的方式完成宪改。不论就时间上一次性地集中处理或在宪改作法上的去旧出新,都鲜明地表现出重新开始的新时代意义。至于实际宪法内容变动的幅度或大小,则未必有明显的意义。

在转型初期选择一次性完成制宪的国家,包括前苏联共产国家中的立陶宛、爱沙尼亚以及后续纷纷宣告脱离前苏联而独立的国家。前东欧共党国家中的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亚洲的菲律宾、蒙古,也是在转型初期就选择制定新宪法的国家。

观察转型初期一次制宪的国家,我们可以发现其制定新宪的时间,大约是在首次民主选举之后1至2年左右的时间。例如,立陶宛、爱沙尼亚在1990年举行国会大选,于1992年分别以公投通过新宪法。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也是在1990年进行国会大选,并分别在1991年或1992年通过新宪法,其中罗马尼亚的新宪经由公民投票通过,而其他国家则是由国会制定通过。在亚洲,蒙古在1990年进行国会普选、成立新政府,并由总统成立新宪起草委员会开始着手新宪的起草,于1992年初即由国会通过新宪法。菲律宾在1986年总统大选后前总统马可仕流亡、总统候选人艾奎诺夫人就任为新总统后,即颁布临时宪法并组成制宪委员会,而于1987年以公投通过新宪。

(二)转型初期一次大幅修宪

转型初期一次大幅修宪的宪法变迁模式,在于一方面于转型初期便集中式地一次完成宪改,另一方面则选择维持原宪法的同一性,只是大幅度地更动其内容,来满足民主转型的需求,解除后续转型脉络中必须不断面对宪改议题的政治压力。民主转型初期以一次大幅修宪方式进行宪改的国家,包括亚洲的南韩、南美洲的阿根廷。

以南韩为例,其自1980年代开始在政治上逐步小幅开放。1985年的国会选举,反对党获得相当广大的支持,并主张修宪。但一直到1987年,执政党仍对宪改有所保留,引发国内大规模的示威抗议。最后执政党妥协,与反对党各推派代表4人组成修宪小组,就当时的宪法进行逐条修正与讨论,很快地向国会提出修宪案。修宪案获得国会通过后,在同年10月27日进行公民投票,以约高达八成的投票率和九成以上的赞成率,通过宪法的修正。修宪内容主要是针对政府体制与权力分立的确立与调整,但也触及基本国策与人权保障。因此,形式上虽然是修宪,也有学者认为实质上应可定位为制宪。

至于南美的阿根廷,其宪改契机并非直接源自于1980年代末期前苏联与东欧等国家的民主化效应,但也有些许关连。1989年就任的总统梅内姆,成功挽救当时的经济危机,其所属政党也在1993年的国会选举获得人民支持;虽然当时阿根廷的宪法不允许总统连任,但政绩优异的梅内姆却仍执意争取连任总统,其所属执政党为此而主张修宪。根据阿根廷宪法的规定,修宪之提议必须由国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作成有修宪必要之宣告,并于法律中具体决定修宪代表的选举与宪法会议的召开。1993年底,国会通过了前述修宪必要宣告之法律;1994年4月,举行了宪法会议代表的选举,执政党虽然赢得选举,但并没有过半数。宪法会议由同年的5月进行到8月,于8月23日通过宪法的修正,增加了大约三分之一以上的宪法条文,除了政府体制的相关规定外,还有一整章有关新兴人权的保护。因为修宪幅度非常大,对这究竟是修宪或制宪,也曾引发争论。1995年,梅内姆竞选总统连任成功,但四年后则也遭逢政党轮替,由反对党当选总统。

(三)阶段式制宪

阶段式制宪的宪法变迁模式,在一方面无法于转型初期便集中式地一次完成宪改,而选择以渐进式的方式来完成,另一方面则仍以取代旧宪法的方式完成宪改。因此,在转型的脉络中,虽然没有在时间上一次性地集中处理宪改议题,以开启新局,但因为在后来有在宪法的同一性上则选择去旧出新,仍有表彰新秩序的阶段性意义。在此一模式中,因为原先的宪法经过阶段式修改,最后制定的新宪相较于旧宪,往往有比较大幅度的变动;惟因这些变动是渐进演化,因而较不会引起强烈反弹。

采行阶段式制宪的国家中,最成功的例子就是南非,另外也有东欧的波兰与亚洲的泰国。

1、南非

以南非为例,自1990年2月反对运动领袖曼德拉被释放之后,民主转型就展露契机。1991年开始,反对党与当时白人执政党展开一连串协商,商订改革时程。在转型初期,基本上仍是以修宪或修法的方式,来因应政治变革。到了1993年,各政党针对制宪议题进行协商,就制宪的程序与内容达成共识,先作成“34点宪法原则”(34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后来则通过“过渡宪法”(Interim Constitution),作为制宪之前宪政相关运作的最高规范。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一过渡宪法的第五章当中,对新宪的制定程序有完整详尽的规定,甚至设定期限:要求国会必须在召开第一次会议开始起算二年内,通过新宪法。

1994年4月,南非举行首次自由的国会大选,反对党“黑人民族议会”虽然获得高达63.7%的选票,但仍未达成通过新宪所需的2/3席次,因此在制宪过程中,反对党仍须寻求保守派一定程度的合作。不过,对已在大幅胜选的基础上取得执政的“黑人民族议会”来说,至少在新宪的形塑上,不必如同过渡宪法般完全是政党协商的产物,而可以有更高的民主正当性基础,也应该有一个更开放的程序,而非将公众排除在外。因此,南非国会设定了两个平行进行的程序:一是大规模的公众参与,一个是政党间的政治讨论。在1994年到1996年的二年间,国会密集进行政党间的讨论以及大幅公众的参与,举办各式辩论以及宪法听证会。1996年5月,国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宪法草案。不过新宪草案在根据过渡宪法的规定送交宪法法院审查时,被法院以与过渡宪法所揭示的34点原则未尽相符而退回国会修改。1996年10月,国会再将修正后之宪法草案送到宪法法院审查,经法院确认,于1996年底正式公布,1997年2月4日生效施行。

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南非以长达七年的时间,采取阶段式制宪方式,先以修法、修宪、制定过渡宪法的方式来处理转型过程中的政治议题,同时也以过渡宪法所定的新宪准备程序作为基础,顺利完成制宪。

2、波兰

波兰的宪改历程,跟南非一样,也是花了约七年的时间。1989年,因为前苏联共党势力瓦解,波兰的共产党受到国内改革政治团体如团结工联的改革压力,在1989年4月与改革派展开政治协商,确立国会改选。不过,此次的国会选举,并非全面改选,众议院65%的席次仍分配给共产党,但在参议院与众议院所余35%的席次,则全由反对党团结工联赢取。1989年部分改选的国会,一方面以修宪的方式,对1952年的宪法予以增修,作为民主转型初期的政治权力运作的重要规范;另一方面,两院也都各指定一个宪法委员会,来进行新宪法的起草工作。不过,很快地,随着民主改革呼声的持续增强,1989年仍有部分指定席次的国会于1991年被解散,同时并举行新的国会大选。

1992年就任的全新国会,其重要使命之一,就是要接续先前新宪的制定工作。1992年4月,国会先通过一个有关新宪准备和制定程序的法律;同时,为了因应制宪之前的相关宪政运作须要,国会也随即在10月间通过包含行政、立法权力运作互动及地方自治等规范在内的修宪条文,通称“小宪法”(The Small Constitution)。根据前述有关新宪准备与制定的规范,国会必须选出新的宪法委员会来准备新宪草案的提出,新宪草案必须经国会二院各2/3同意通过后,交由公民复决。虽然新宪准备与制定程序已经确立,新的宪法委员会也正要开始运作,但1993年5月众议院又再次被解散,宪法委员会的运作遂受到影响。1993年底新国会产生后,为求达到通过新宪所须的2/3多数,改革派决定妥协,一方面进行政党协商,另方面也尽量寻求天主教团体的合作。1997年4月2日,新宪顺利通过国会三读程序,497名议员中有451名赞成,40名反对,6名弃权。同年5月25日,新宪法交由公民复决,投票率为42%,其中52%赞成,48%反对。1997年10月17日,新宪正式生效实施。

相较于前述的南非经验,波兰在新宪制定的过程中,显然比较受到转型政治过程的干扰。因为国会的解散改选,使得宪法委员会制定新宪的准备也不得不中断。而仰赖包括1989年、1992年等转型初期的修宪,似乎也能有效维持宪政秩序。因此,在1993、1994年间,多数论者都对波兰制宪抱持悲观的态度,也多将其宪改经验归类为渐进式修宪。不过,由于转型初期波兰各政党就对制定新宪有共识,也通过新宪准备与制定的相关法律,后来又受到加入欧盟的外在因素的催化,因此最后还是能顺利完成新宪的制定。

3、泰国

亚洲的泰国,则是因为1992年5月的“黑色五月”事件,进一步触动民主改革的契机。一开始,泰国国会先以修宪方式,处理转型初期的政治改革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以及军方控制参议员席次的问题。1993年,众议院任命一个特别的宪法改革委员会,讨论宪改所须的改革步骤。此时,对于宪改究竟是要修宪或制宪,并没有太多讨论,也没有一定的共识。不过,民间团体却自发性地组成一个“民主发展委员会”,由社会声望、形象良好的人士所主导,督促政府宪改工作的进行。这个民主发展委员会举办了一系列全国性的宪改公听会,其讨论不仅及于宪改的实质内容,更包括宪改的方式与策略。

1995年,泰国举行国会大选,改革派赢得选举。1996年,国会决定正式成立宪法起草会议。此一构想,迅速获得民间改革团体的支持。泰国国会遂通过第二次的宪法增修,主要是规定新宪起草与通过的程序,使宪法起草会议的组成与运行能有宪法上的基础。宪法起草会议是由各地的代表及社会贤达、学者专家所组成,必须在240天内集合公众之意见,提交国会。新宪草案必须经由国会多数通过,如果该草案未能获得国会多数通过,则必须交由公民复决。1997年,泰国国会顺利通过新宪法。

不约而同地,采取阶段式制宪的南非、波兰与泰国,都在1997年前后通过新宪法。从南非与波兰的经验可以看出,制定新宪的政治共识、甚至是新宪准备与制定程序的立法,都是这些国家在经历转型初期的修宪,以及转型过程的政治干扰后,还能继续完成新宪制定的重要原因。泰国在转型初期虽然对新宪尚未有共识,但在民间团体的努力以及1995年新国会形成后,制宪工程很快顺利展开。从而,阶段式制宪模式,虽然在转型初期乍看起来似乎与一次修宪或渐进修宪有类似的发展态样,但最终还是在开启新局并尽可能兼顾政局稳定的目标下,有效分散并缩减,因为一次制宪可能激发的政治成本与认同歧异,以温和手段达成制宪目标。

(四)渐进式修宪

渐进式修宪的宪法变迁模式,在一方面于转型初期没有集中式地一次完成宪改,而采取分阶段的渐进方式推动,另一方面也没有采取取代旧宪法的方式进行宪改,而采取在旧宪法的架构上进行修正。不论就时间的集中度或宪法的同一性来观察,这种宪法变迁的模式,最不能够表现出转型国家重新开始的新时代意义。同样地,实际宪法内容变动的幅度或大小,亦未必有明显的意义。

采取渐进式修宪模式的民主转型国家,包括东欧的匈牙利、亚洲的台湾与印尼。匈牙利在1989年大幅修宪后截止2004年为止,又有十次大小幅度不等的修宪。台湾在1991年开始修宪后,迄今总共有七次修改。印尼从1999年开始修宪,到2002年为止,总共有四次修宪。

1、匈牙利

以匈牙利为例,受到柏林围墙倒塌与苏联政体解体的影响,其也在1989年开始民主化。1989年6月至9月间,当时执政的共产党与反对党,展开数次的圆桌会谈,正式启动宪改协商。10月23日,由当时仍为共产党所主导的国会,以2/3以上多数通过第一次的宪法增修。首次的宪法增修,除了给予接下来1990年国会全面改选的宪法基础外,也对宪法实质内容作了非常大幅度的增修,其中甚至已经涉及国体以及国号的修改。其中重要内容包括:将1949年宪法中的“匈牙利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Hungary)改为“匈牙利共和国”(Republic of Hungary);将宪法中“社会主义国家”(socialist state)的文字改为“独立的民主宪政国家”(independent,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 state);删除共产党一党专政的文字,改采政治多元主义;增设基本人权的相关规定;设立宪法法院;确立行政与立法间相互负责的机制。

虽然1989年的大幅修宪是由旧共党政权所主导,但因其修改幅度之大,也有学者认为大幅修改后的宪法,可以说已经是一部“新宪”了。不过,因为第一次大幅修宪由旧国会所主导,在1990年改革派赢得新国会的选举后,很快地又进行一次修宪。一共修改四个条文,主要在于更进一步地淡化匈牙利过去社会主义国家的色彩,强化公民自由权利的保障,往市民法治国倾斜。其后,改革派并没有继续强力推动新宪,反而是由前共党重组的社会党在1994年赢得国会选举后,曾积极提议制定新宪,但却未能获得广泛支持而告终。虽然在1989年由旧国会所通过之宪法修正的前言,清楚提到修宪是为了促进民主转型,为将来制定新宪而作准备。直到今天,这个揭示新宪目标的宪法前言仍存在匈牙利宪法,但匈牙利的新宪却仍未产生。从1990年开始而截至2004年为止,匈牙利又分别进行了大小幅度不等共十次的修宪,范围涵盖政府体制的调整、公民投票、人权保障、加入欧盟以及宪法上的调整与因应等。

不论有无一部新宪,民主化之后的匈牙利已经历多次政党轮替,民主政治运作相当成熟,并于2004年顺利加入欧盟。直到今天,匈牙利的宪法学者仍在谈论新宪,但究竟何时匈牙利才会有一部新宪法,恐怕也仍在未定之天。

2、台湾

台湾自1980年末期开始,一方面因应内外的统治危机;另方面亦受到第三波民主化以及对岸中国逐渐兴起的影响与挑战,开始一连串政治自由化、民主化的措施,而于1987年解除戒严、开放党禁、报禁。与此同时,为因应民主化而进行宪政改革的主张与讨论,虽然一直有在同步进行,但1990年初因为李登辉总统以副总统之地位接续蒋经国总统之任期届至,面临必须召开国民大会改选总统、副总统,因为其间的高层权力斗争引发民间不安,而接连导致一连串诉求全面政治改革的社会及学生运动,才真正触动国是会议的召开,正式启动宪政改革。

在1991年第一次修宪之前,虽然各方对于究竟要“回归宪法”、“制宪vs.修宪”或“大幅修宪vs.小幅修宪”的争议不断,最后还是在当时执政国民党的强力主导下,进行“一机关、二阶段”的修宪。亦即,1991年的第一次修宪,仍是由1948年即已就任的第一届国民大会为之,最主要的工作在于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并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以修宪方式来解决包括国民大会、立法院及监察院等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的退职问题,并赋予第二届中央民意代表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重新选举产生的宪法基础。

1992年的第二次修宪,系由1991年底选举产生具有最新民意基础的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来进行;因为国民党赢得该次选举,享有超过修宪所须四分之三以上席次,所以第二次修宪基本上仍由国民党所主导。这一次修宪最主要的工作在调整监察院及考试院的组织及职权—监察院不再为国会、考试院的职权也大为缩减;倒是国民大会增加了部分人事同意权。地方自治及基本国策亦有相关规定。不过,因为这次修宪对究否开放总统直接民选抑或以间接民选方式为之,未能达成共识,而决定留待下次处理,这也直接触动1994年的第三次修宪。

接下来在1994年、1997年、1999年、2000年以及2005年台湾皆分别进行修宪:确立总统由人民直选;调整总统、行政院长及立法院的关系,使政府体制往半总统制倾斜;将原先三个国会(国民大会、立法院及监察院)调整为二个国会(国民大会及立法院),最后根本废除国民大会而确立单一国会;修改国会选制;司法院大法官之权限增修;公民复决修宪入宪。

虽然每次宪法增修的幅度大小不一,但从宪法条文增删修改的角度来观察,这七次的宪法增修,总共增删或冻结中华民国宪法将近三分之一的条文,其整体的改革幅度之大,可见一斑。而若从政府体制以及相关宪政机关的权限变动角度来看,则目前政府体制从原先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中无限扩张的总统权力、偏向内阁制的宪法本文到目前向总统制倾斜之半总统制设计,由过去的三个国会到目前的单一国会,监察院及司法院大法官的职权功能调整,公民复决修宪入宪等,这七次的修宪可以说已经将中华民国宪法原先的“五权”风貌完全改观。渐进修宪在宪政机关权限与功能上的改变几乎可以说与一部新宪可以造成的改变无异。

3、印尼

不像前述民主转型国家在1990年代初期就开始民主化,印尼一般被归类为第四波民主化国家,在1990年代的后期才初露民主化契机。1997年,受到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印尼陷入严重经济危机,导致国内政局不安、社会动乱。1998年,掌权了二十多年的总统苏哈托被迫下台,由副总统哈比比(B.J.Habibie)接任。在国际关注的压力下,1999年6月,印尼举办了首次的民主选举,所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MPR),成为印尼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国会。这个国会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进行宪改。1999年10月,经过四个月的讨论,人民代表大会以2/3多数决通过了对1945年制定之宪法的首次修正。该次修宪的主要内容就是在限缩总统的权力:一方面规定立法权为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人民立法会议(DPR)所享有;另方面则规定总统任期为五年,仅能连选连任一次。在修宪的同时间,总统哈比比在庞大的政治压力下提前下台,人民代表大会则依宪法选举出瓦希德(Abdurrahman Wahid)作为下一任的总统,梅加瓦蒂(Megawati Soekarnoputri)则为副总统。

在首次成功修宪之后,人民代表大会于1999年底指定一个工作小组,并组成一个宪改特别委员会,从事修宪的准备工作。2000年初,前述宪改委员会举办一连串的公听会、国际研讨会与谘询会议,经过仔细讨论之后,在2000年7月底透过前述工作小组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宪改报告。对此一宪改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另外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审查,其审查意见再送回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最后采纳了部分修宪意见,而于2000年8月18日通过第二次的宪法修正。其范围包括:地方自治的落实,立法权的进一步强化,取消人民立法会议中的军警代表,军队国家化以及基本权利保护等。

自2000年开始,人民代表大会由原先每五年集会一次,改为每年集会一次,一方面听取国事报告,另方面也可以进行修宪。由于前次宪改委员会所提出的宪改报告其实涵盖非常多的议题,但第二次修宪时只有通过其中的一小部分,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以该宪改报告为蓝本,定出一个为期两年(2000年8月-2002年8月)的修宪计划。其后,前述人民代表大会成立的工作小组举办了一系列的谘询会议,通过了一个修正版本,并将其交回宪改委员会,宪改委员会则指定了一个包含30位学者和评论家在内的专家小组,和宪改委员会委员一同开会讨论。

2001年11月,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三次修宪,其重点仍是在政府体制:将总统改为全民直选;设立地方议会(DPD),与人民立法会议分享一定的立法权,并就中央地方关系的法案可以参与讨论;调整中央政府体制,使其更接近议会制,落实权力分立与制衡;设立宪法法院,确保司法独立;设立独立选举委员会、国家审计委员会以及监察使。这一次修宪的幅度,可以说是历来最大的一次。2002年3月间,前述宪改委员会重新召开,提出第四次修宪草案,随即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其内容包括:新增总统第二轮选举;取消人民代表大会(MPR)中包括军警在内的功能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又改回每五年集会一次,并由550名的人民立法会议(DPR)及128名的地方立法会议(DPD)所组成,人民立法会议才是议会制底下主要的国会。至此,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宪改的阶段性任务终告完成,一般认为其终将会走向真正的虚级化。

三、宪法变迁模式的理论分析与批判

前文探讨民主转型国家的宪法变迁,并归纳出四种模式。接下来必须进一步探究的是:为何这些面临民主转型的国家会采取上述任何一种的宪改模式?为何部分民主转型国家以一次性集中的方式完成宪改,部分国家却以多阶段或渐进方式来推动?为何部分民主转型国家选择维持宪法的同一性,在民主转型前的宪法基础上来进行宪改,而部分国家却以去旧出新的方式来完成宪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否与民主转型脉络或政经条件有关?为深入探究此一问题,以下先从学理上所假设影响宪法变迁的主要面向进行分析,再从民主转型国家宪法变迁的实际经验来检证其与理论的合致性。

(一)理论假设

为何民主转型国家会表现出不同的宪法变迁模式?而此种模式的选择,是否与特定民主转型的脉络或因素有关,甚至在某程度上受到其制约而表现出路径相依的特质?从特定的民主转型因素或面向,是否即可以解释、甚或预测宪法变迁的模式?许多研究尝试探讨此一问题并提出相关回答,本文以下将讨论并进一步检证这些理论假设。为讨论方便,区分为主权因素、政权更迭、宪政传统及国际干预等四个主要面向来加以分析。

1、主权因素

在解释为何部分民主转型国家会选择一次制宪,而部分国家则选择其他宪法变迁方式时,最常被提出来的理论说明就是主权(sovereignty)。宪法作为一政治秩序最根本也最权威的规范,宪法制定的本身,自有建立并同时确立此一政治秩序的功能。传统宪法理论向来亦区分制宪与修宪,将制宪定位为主权者事实上之政治决定,目的在创设一个全新的政治秩序,并于其上建立规范秩序;相对地,修宪则是在最根本的规范秩序(即宪法)建立之后,由宪法所创设的权力。

制宪与主权的连结,在宪法变迁的实践上,亦清晰可见。学者曾归纳人类历史上迄今七波的制宪浪潮,其中许多皆与主权因素息息相关。第一波制宪浪潮是在18世纪末期。1789年的美国联邦宪法是美国脱离英国殖民独立建国之后,为了将原本松散的邦联进一步建立成更紧密的联邦国家所制定。1791年的法国宪法更是将原本的君王主权转化为人民主权的具体实践。其后几波的制宪浪潮,不是与君王主权转化为人民主权有关,就是与殖民地的独立建国结合。

1980年代末期开始民主化国家所进行的宪法变迁,被学者归类为第七波的宪法变迁浪潮。这一波宪法变迁主要是因应民主转型,但民主转型过程中往往面临高度政治分歧,民主转型国家若非有对外主张主权或独立建国需要,否则不易达成制定新宪所须之高度政治共识或跨党派的支持。因此,学者认为,在转型初期成功一次制宪的国家,是因为这些国家的民主转型与独立建国相互结合,制定新宪能彰显其独立主权,因此转型初期的制宪主张获得绝大多数民众、甚至是过去共产或威权政党的支持。前述立陶宛、爱沙尼亚、斯洛伐克等国家,即为适例。

2、政权更迭

第二种常见来解释民主转型国家宪法变迁模式的理论,主要是从转型脉络中对权力政治(power politics)的观察、甚或从赛局理论(game theory)的观点出发,来分析转型过程中不同的政治行动者如何作成宪法变迁的选择。

学者认为,民主转型过程中,既有的共产或威权政党面临改革派强烈的挑战,如果这些共产或威权政党在民主转型初期的首次民主化选举中幸运地仍保有绝对优势,为了继续巩固其优势,这些共产及威权政党反而会选择以一次制宪的方式,利用制定全新游戏规则的机会,来继续确保其长期的统治优势。因此,学者认为,民主转型国家很快即选择一次制宪的国家,往往很吊诡地并非民主化最彻底的国家,反而是很容易陷入威权复辟的国家。前述东欧国家中的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即为适例。

从赛局或协商的观点也可以佐证这一点:对转型初期仍保有多数优势的政党来说,对其最有利的政治选择莫过于利用多数决的机制将其多数优势进一步确保下来。而制定新宪,使将来任何游戏规则的修改都必须透过修宪方能为之,正是以今日多数之优势来确保将来之多数优势的最彻底作法。基于此,赛局理论对前述制宪就是为了巩固旧势力的说法,作些许修正,进一步主张民主转型国家是否选择一次制宪,要视转型初期首次的民主选举而定。不论是旧势力的共产或威权政党、抑或是新势力的改革政党赢得首次民主选举,只要其占有多数之优势,对其最有利的选择就是透过多数决之机制来进一步巩固其多数优势,而制宪正是这样一个理性计算的选择。

从而,民主转型初期选择一次制宪的国家,可能是在首次民主选举中胜选的共产或威权政党为了巩固其旧势力,也可能是因为改革政党的大幅胜选而希望长期确保其胜利果实。而民主转型初期未能选择一次制宪的国家,则往往是改革派与保守派较为势均力敌,任一方都无法立即透过一多数机制来确保其优势,对这类国家来说,渐进式的改革几乎无可避免。

3、宪政传统

宪政传统,亦为影响民主转型国家宪法变迁模式的重要因素。倘若民主转型国家将体制的稳定存续(legal continuity)视为转型过程所要追求的重要价值,则其对宪法同一性的要求就会相对增高,对宪改的时间集中度亦会相对放松。匈牙利的宪法学者在解释匈牙利为何采行渐进修宪模式时,最常以其特殊之宪政传统或宪政文化来加以立论。学者认为,对体制稳定的追求,是匈牙利宪法文化的核心,宪法不须是一个看起来完美雕刻的作品,即使是经过多次的修宪,只要能够运作得好,就没有迫切需要制定一新宪法。

类似见解亦表现在政权合法性与宪改模式间的关连。有认为政权合法性较高的威权主义国家,在民主化之后易于采取延迟性、渐进性及内发式的宪改模式;而政权合法性较低的威权主义国家,则在民主化之后易于采取第一时间、一步到位、外生式的制宪模式。这种观点亦是认为民主转型国家在威权时代的宪政基础,会进一步影响到其民主化之后的宪改模式。威权时期若具相当之宪政基础,其政权合法性愈高,则其愈重视宪法的同一性,宪改时间的集中度也就比较不会被重视。相反地威权时期的宪政基础若非常薄弱、其政权合法性愈低,则其愈需要去旧出新,而以比较集中的方式来很快地开启新局,制定新宪。

4、国际干预

国际干预(international intervention)的因素,亦为传统解释宪法变迁模式的一个重要面向。这个观点从国际关系或国际政治的脉络出发,认为一个国家制宪或修宪的选择,往往受到国际关系或国际政治的制约。

在过去人类历史上七波的宪法变迁中,许多宪法变迁的脉络与战争息息相关,制宪或修宪的决定往往与战胜国的立场有关,而非从战败国的转型脉络出发,更谈不上诉诸战败国的自我决定。二次大战后日本新宪或是西德基本法的制定,即为适例。近年联合国在许多经历战争或内战的国家所进行之战后重建与和平工作,直接将该国之制宪纳入协助战后重建之工作内容,也是一种以国际干预方式决定宪法变迁模式的例子。

本文探讨对象—1980年代末期进行民主转型及宪法变迁之国家,虽然没有如二次大战后之日本或西德直接受国际干预而制定宪法的情况,但东欧民主转型国家为了加入欧盟而纷纷制定新宪,亦为此一理论解读为是国际干预宪法变迁模式的重要实践。

(二)实际检证

前述从主权因素、政权更迭、宪政传统以及国际干预等四个面向对宪法变迁模式选择所提出的解释,是否能在民主转型国家的宪法变迁经验中获得验证?这些民主转型国家选择一次制宪、一次大幅修宪、渐进修宪以及阶段式制宪的原因,是否单纯从这四个理论假设的面向就可以获得完全令人满意的解释?从以下的讨论来看,其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1、主权因素的解构

从主权面向的观点来看,民主转型国家之所以选择以一次制宪作为其宪法变迁模式,是否都是因为独立建国或有伸张主权的需要?反过来说,有独立建国或伸张主权需要的民主转型国家,就一定会选择一次制宪的方式?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显然都是否定的。

从前述民主转型国家宪法变迁模式的分析可以清楚发现,即便民主转型脉络与独立建国相互纠葛的情形,也有国家不是选择制定新宪,而是选择回复旧宪。例如波罗地海三小国中的拉脱维亚,就选择以回复苏联统治前所适用之1922年的宪法,来作为独立之后的“新宪”。而民主转型国家的制宪,绝大多数并未涉及独立建国或主权伸张,不管是东欧前共产国家也好,或是亚洲的菲律宾、泰国、蒙古等皆是如此。有意思的是,许多国家即便涉及相当高的主权争议,受到转型脉络的影响,也不见得就可以采取制宪方式来伸张主权。例如,捷克与斯诺伐克,一开始仍选择以修改联邦宪法的方式来同时处理两者关系并解决民主转型的问题,直到此一方式确定无法在复杂的选举及政治转型脉络下被接受,捷克及斯洛伐克才转而分裂并分别制定新宪。台湾也是一样,虽然台湾有主权伸张之需要,但在现实政治脉络下,亦不可能将之直接与制宪加以连结。

即使是从传统主权因素出发,而主张许多攸关主权诸如国号或国体的改变都必须以制宪方式才能修改的论述,也都在这一波宪法变迁的模式中被打破。最具体的例子就是匈牙利,在其1989年的第一次修宪时,就已经透过修宪,在原宪法的条文中直接将其国体及国号作修正。

2、政权更迭的解构

从威权政党或改革势力是否在转型初期赢得胜选的政权更迭面向,来解释民主转型国家的宪法变迁模式,亦面临实践与理论并非一致的情形。如表2所示,政权更迭的观点仅能解释一次制宪的国家,但对采取其他宪法变迁模式的国家,却无法提出有效解释。在民主转型初期仍具优势的保守政党,虽然可能选择以制宪来确保其后续的政治优势,但亦可能因为希望与改革派取得一个较好的关系而选择修宪,或因为其他原因而不得不选择修宪。前者如南韩、后者如台湾。同样地,有些国家虽然是由改革派取得民主转型初期的优势,但也不一定就会选择一次制宪来巩固其多数优势。如阿根廷选择一次大幅修宪,匈牙利与印尼采取多次渐进修宪,波兰是先大幅修宪再制宪等。

表2:政权更迭与宪法变迁模式之关系(资料来源:作者制表)

首次民主选举结果:一次制宪;一次大幅修宪;渐进修宪;阶段制宪
共产或威权政党胜选:罗马尼亚、保加利亚、蒙古;南韩;台湾;无
改革政党胜选:立陶宛、爱沙尼亚、菲律宾;阿根廷;匈牙利、印尼;波兰、南非、泰国

3、宪政传统的解构

同样地,宪政传统的观点,亦无法为前述民主转型国家宪法变迁模式提出完整的解释。重视宪政传统的匈牙利固然选择渐进修宪的方式,但同样在东欧国家当中享有悠久稳定宪政传统的波兰,却是选择阶段式制宪的方式。

类似的情况如南非、阿根廷及南韩,这些国家与匈牙利及波兰非常类似,在威权时期之前或其中仍有一定程度的宪政统治基础,但这些国家亦非皆采温和之渐进修宪。进行一次大幅修宪的南韩及阿根廷,虽然原先修宪内容主要针对政府体制与权力分立的调整,但最后也是触及基本国策与人权保障,修改幅度非常之大,形式上虽然是修宪,但两国都有学者认为实质上应可定位为制宪。在威权时期即有相当宪政基础的南非,亦不采温和渐进修宪,而选择以阶段式制宪方式来开启新局。

其实,民主转型国家不论原先的宪政基础为何,一旦宪改机制启动之后,各方对宪法就有重新检视的机会。不论保守派对制宪或大幅宪改是否有预期,在相关政治条件或脉络许可的情况下,还是可能进一步导致更大幅或更一次性的变革。

4、国际干预的解构

国际干预亦无法解释民主转型国家的宪法变迁模式。以东欧国家与加入欧盟间的脉络来看,虽然多数采行一次制宪的模式,但最早获准加入欧盟的国家却是采行渐进修宪的匈牙利以及采行阶段式制宪的波兰。此外,虽然不少采行一次制宪国家在其制宪过程中有外国学者或国际团体的介入帮忙,但采阶段式制宪的南非、以及后来采行渐进修宪的印尼,却也都有非常国际团体或学者的介入帮忙。显见国际干预并非一定即与一次制宪模式作必然之连结。

四、宪法变迁理论的重构

前述研究发现民主转型国家的宪法变迁模式,并无法从单一面向来作合理解释,亦与传统的理论预设并非相同。亦即,传统理论认为可以由民主转型脉络中的单一面向或因素来解释、甚或预测宪法变迁模式的假设,已某程度地受到这一波民主转型国家实际上的宪法变迁经验挑战。此一理论假设与实际运作之间的落差,显示相关宪法理论面临重新检讨。许多宪法理论对照民主转型国家的实践,虽然尚未达到是非对错的翻盘,但也已经没有原来哪么黑白分明。

本文发现,这一波民主转型国家的宪法变迁模式,明显表现出相对化的特质,分别是制宪与修宪的相对化、一次与渐进的相对化。进一步而言,宪法变迁内涵与样态的多元,更创造了许多选择的空间。从社会对制度进行集体选择的角度来看,问题的重点不在宪法“会”或“应该”怎么变,而是在宪政秩序之下,社会成员希望宪法在该特定社会扮演何种角色,又希望宪法往哪个方向改。对照民主转型国家宪法变迁的实践,宪法变迁的社会集体选择,将是现代宪政主义的精髓。

(一)从绝对到相对

从民主转型国家宪法变迁的实际检视中可以发现,宪法变迁表现在时间与空间上的样态,往往是多元而动态。现实中的宪法变迁不但充满变数,也受到客观环境与社会集体选择所影响,许多原本宪法学理上认为理所当然的“道理”,也变得没有那么绝对。本文发现,这一波民主转型国家的宪法变迁模式,明显表现出相对化的特质,分别是制宪与修宪的相对化、一次与渐进的相对化。

1、制宪或修宪的相对化

一般的宪法理论,不论是从欧陆法学的主权理论,或是从英美法系的形式法学观点,一向认为制宪(constitution making)与修宪(constitutional revision)是截然不同的概念。不只是启动的条件、进行的程序有别,效果与作用也大不相同。不过,在本文前述观察的宪法变迁实践经验中,制宪与修宪的差异却已经逐渐模糊,两者的分野已经不像以往那样泾渭分明,而产生制宪与修宪相对化的现象。

在民主转型国家的宪改实践中,不论原先触动宪法变迁的契机为何,也不论大幅度的宪政改革是否有事先的预期,宪改机制一启动,反而使得各政党(包括改革派与保守派)与人民,对宪法的定位与走向有重新检视的机会。在相关政治条件(如保守派的配合、没有其他更为急迫的社会经济议题)允许下,即可能导致大幅修宪或重新制宪。而一次直接制宪与一次大幅修宪之间,在作用上并没有绝对的优劣,在实施上也没有严格的规范要件,往往都是现实存在的条件,而影响选择的方向。选择一次修宪的国家,往往是因为它们原有的宪法,并没有与当代民主宪法的内涵发生多大的歧异,只不过是在威权时代,宪法未曾真正落实而已。因此,对这些国家来说,只要一次修宪,将原有宪法中与民主宪政运作未能完全相符的部分加以修改,就足以因应新局。而对选择直接制宪的国家来说,一方面是因为它们原有的宪法内容受到过多社会主义或苏维埃宪法的影响,重新制宪比较能因应民主化之后的宪政运作;另方面也是因为对于制宪工程,有相对较高的政治能量与国民认同使然。值得注意的是,不论宣称的是制宪或修宪,大都以“新宪”来称呼变动过的宪法。

比较印尼与匈牙利的经验,我们可以发现,印尼一开始就没有制定新宪的计划,反而比较有意识规划的是修宪进程。相反地,匈牙利的渐进修宪比较是一个意外的发展,因为匈牙利一开始就希望制定一部新宪,也在首次修宪的前言中对制定新宪的目标作了清楚的宣示。尽管如此,印尼一共四次的修宪,却也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规划。事实上,2000年的第二次修宪原本并不被看好,后来所提的二年宪改计划,在2001年及2002年得到超过2/3以上的支持,也颇令人意外。有意思的是,渐进式修宪的成果,也不可以小觑。印尼在四次修宪之后,不论是宪政体制的安排或基本人权的规定,都已经与1945年所制定的旧宪有天壤之别,说其是一部新宪,亦不为过。

细究各个国家所采取制宪或修宪的程序或内容,更可以看出这个相对化的特质。首先,从宪改的程序可以看出端倪。传统以为只有制宪可能采取公民复决,但是在这一波的宪政改造脉络中已有所突破。有的国家即使是修宪,也会采行公民复决。例如,前述的南韩,虽然没有制宪,但在大幅修宪后,也交由公民复决。许多国家甚至直接将公民复决纳入修宪程序。相反地,有的国家虽然是制宪,但仍由议会为之,最后并没有采行公民复决,例如前述的南非。

宪改的幅度也表彰出相对化的讯息。传统理论以为制宪在宪改幅度与内容上几乎无所不可,而修宪则有一定的界线,并以宪章或宪律为区分。在最近这一波民主转型国家的宪改脉络中,此种传统修宪界线的理论已受到严酷挑战。有的国家虽然只是修宪,但不管是一次修宪或渐进修宪,修宪幅度都非常大。政府体制、人权清单、甚至是国名,都可以修改。许多前共党国家,如果不制宪,往往也必须藉由修宪,将原先共党或社会主义国家常用的“人民共和国”(Pepole’s Republic)改为“共和国”(Republic)。匈牙利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相反地,有的国家虽然是制宪,但因为它们原有的宪法,并没有与当代民主宪法的内涵发生多大的歧异,这些国家即使是宣称制宪,所制订新宪法的内容往往没有与旧宪法产生结构性的差异。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这新一波的宪改脉络中,宪政改造的方式究竟是修宪或是制宪,并非绝对,与国家主权或国家认同的因素也没有绝对必然的关系。传统宪法理论将制宪、修宪截然二分对立的观点,经过最近这一波宪政改革的具体实践,已经不得不重新检讨了。

2、一次或渐进的相对化

一次完成宪改或是分阶段渐进完成,一直是宪法变迁实践中的重要区别。一般以为,渐进主义较能确保民主转型的稳定,而一次完成则较能展现新局(new beginning)。同样的,这种一次或渐进的区别,在民主转型国家的宪法实践中,也呈现相对化的现象,其中最值得一提的便是阶段式制宪的宪法变迁模式。

阶段式制宪模式采取了一个比较长期、温和的新宪制定过程,其最后完成制定的新宪,相较于转型初期一次制宪国家的新宪,有相对较高的稳定度。例如南非、波兰或泰国,在1997年完成新宪后,都没有再对宪法进行任何增修。但在转型初期一次制宪的国家,几乎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有后续一、二次的宪法增修,如立陶宛、爱沙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蒙古等。回复旧宪的拉脱维亚,也不例外。

转型初期的一次大幅修宪,有时也是阶段式制宪或是渐进式修宪的前导。不过,在阶段式制宪的情况,因为各方(尤其是主要政党间)对于最终制定新宪有共识,因此一开始的大幅修宪,往往是为了解决民主转型初期一些宪政运作的困难,例如修宪以提供总统或国会重新全面改选的基础,改变过去共产或威权政党在宪法上的独大地位,确保司法权的独立运作,或是规定将来制宪的准备程序等等。这些初期的宪改,因为其过渡性质使然,并不会与最终制宪的目标与程序,产生任何混淆。

反而必须仔细观察的是,一次大幅修宪与渐进式修宪的关系。在采取渐进式修宪的国家,尽管转型初期的修宪幅度不可谓不大,但与一次大幅修宪的国家不同的是,这些国家往往会再经过多次修宪,整个宪改工程才会真正告一段落。例如,前述南韩在1987年、阿根廷在1994年大幅修宪之后,到目前为止已超过十年,也都没有任何后续的修改。但采取渐进修宪的国家,即使在首次大幅修宪后,也仍会有后续不断的增修。

我们比较这两类的国家就可以发现,采取渐进修宪模式的国家,在转型初期进行大幅修宪的国会,往往仍未具备完全之民主正当性,其所主导的宪改一开始就具有过渡性质,从而也预设了全新选出的国会必须有机会主导下一次的宪改。而这背后的考量,还是在兼顾政局稳定与政治改革的双重目标,而选择与旧势力妥协的方式来从事宪改。例如,匈牙利在1989年进行的首次大幅修宪,仍是由非经自由民主选举选出的共党代表来进行;台湾于1991年进行的第一次宪改也是由未改选前的国会来主导;印尼在1999年进行第一次修宪的国民大会,虽大部分由民选产生,但仍有部分指定席次。在此种模式下,一方面改革幅度不可能过小,另方面却也因为政党协商政治的本质,使得改革派与保守派不可能太快获致全面突破性的进展,只好着眼于眼前最急迫、也可以达成共识的问题,一次解决一个问题,最后就像绑香肠一般,将先前无法解决的议题放到下一次机会来处里,一次又一次地接续修宪,来达成终局目标的解决。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时间序列上的一次处理或分阶段处理,已经不是那么是非分黑白的选择,而有更多的排列组合与制度选择的空间。几次渐进处理之后,再一次大幅处理,也是宪法变迁的选项之一。相反地,我们也不仍排除一次集中处理之后,必须透过渐进修改微调的可能性。这种一次集中处理与分次渐进处理的相对化,为宪法变迁创造了更宽广的制度选择空间。

(二)从路径到选择

民主转型国家宪法变迁的多元流动的现象,促成我们进一步思考宪法在民主转型以及变迁社会中的定位与功能。我们必须要进一步深究宪法的变迁,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内受制规范理论?又是否及在何种程度内受制于大环境的现实条件与制约?而有多少程度是社会意志的集体选择?许多宪法变迁的理论都指出特定因素主导宪法变迁的内容时程及幅度,不过如前文分析,从民主转型国家的实际经验来检验这些理论,我们可以清楚发现这些理论都无法清楚解释为何特定民主转型国家采行特定之宪法变迁模式。本文认为,前述民主转型国家宪法变迁的多元流动及相对化特质,可以看出在宪法变迁的模式上,社会对制度集体选择的空间远比传统理论预设来得更为宽广。

1、制度选择或路径相依?

民主化的过程是吊诡且复杂的,而宪法在转型脉络中所扮演的角色甚至是相当矛盾的。民主转型国家如何定位宪法的功能,又如何形塑宪法变迁方向,除了客观存在的规范与现实条件外,社会的集体选择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从南非与波兰的经验可以看出,制定新宪的政治共识,甚至是新宪准备与制定程序的立法,都是这些国家在经历转型初期的修宪以及转型过程的政治干扰后,还能继续完成新宪制定的重要原因。泰国在转型初期虽然对新宪尚未有共识,但在民间团体的努力以及1995年新国会形成后,制宪工程很快顺利展开。从学理上来讲,谁也无法事先证立南非与波兰历经波折后一定会制宪成功。但是,当社会集体的意志,决定往这个方向努力,虽然面临诸多困难仍然继续前进,才是最后成功的真正原因。正因为如此,究竟谁实际上在参与并决定宪改的方向,便显得相当重要。宪法变迁的过程中,选择既然有其相当的重要性,那么谁来做选择?又如何作成决定?反而成为观察宪法变迁动态的重点。

对于民主转型与宪法变迁之间采路径相依看法的理论,往往过度重视政治菁英或政党在相关政治决策过程上的角色与功能。虽然政治菁英与政党在政治决策过程中确实有相当重要的角色,但这些政治菁英或政党也比较容易受制于转型脉络的政治限制。但从少数国家比较正面的发展经验来看,倘若其他民主深化的力量(如市民社会、法治文化、理性论辨或公民审议)在民主转型与宪法变迁的过程中,能够与政治菁英或政党的论述产生一个正面的竞争、甚至相互构成一个创造性的对话,就比较可能在宪法变迁的脉络发展上,产生一个主动的能动性,而能在转型脉络中化被动或主动,作成有利的集体选择。也因此,从宪法变迁的脉络来看,宪改程序的设计,攸关宪法变迁此一集体选择的基础,在选择过程中市民社会参与的程度,即成为当代宪法变迁的重要观察指标。

2、宪法变迁的机能论

宪法变迁多元动态的现象,更进一步导引我们思考宪法变迁机能的学理基础。以往我们分析宪法变迁的机能,至少有三种模式,分别是将宪法变迁看成现实政治交易的结果呈现,也将宪改结果看成政治争逐的战利品的镜映模式(constitutional reflectionalism);从规范的角度将宪法变迁视为民主深化的基础工程的基石模式(constitutional foundationalism),以及认为宪法变迁是一次一次社会决定的总体结果,变迁中的宪法秩序也是一步一步交织而成的结织模式(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vism)。

这三种模式各有诠释的优势,也各从特定面向描绘出宪法变迁的多元面向。但是,从第三波民主转型国家宪法变迁的实态观察,我们更可以看出其中结织模式的特别意义。从结织的基础上看,宪法变迁显得更为流动,处处蕴含社会集体选择的可能,而一次的选择可能为下一次的选择提供基础。一次与一次的选择之间,虽然有所关连,但却处处充满调整的可能性。

匈牙利、印尼与台湾的宪法变迁,都是典型的渐进修宪模式。但是,在开始修宪的时候,没有人知道宪法总共必须修改几次,只知道宪法必须修改,才能解决当前的宪政危机。然而,在一次一次修宪的过程中,都蕴含社会的集体决定。同样的,如果透过既有的集体选择,这些国家决定改悬更张,不论透过修宪或制宪的方式,对宪法做一次性全面的整理,也不是不可能。然而,果真如此发展,先前的几次阶段是修宪,并非全然无功的徒然,而是非常重要的历程与发展条件。台湾经过七次修宪后,目前有较大幅度进行宪改的新宪主张,便是具体的案例。因此,宪法时刻的出现,不是理论的必然,而是社会选择的结果。

五、结论

人类社会虽然有七波宪法变动的历史,但肇因于第三波民主化的最近这一波宪法变迁,却结构性地展现出更多元、更动态的宪法变迁模式,对传统的宪法学理,产生相当程度的冲击,传统宪法的理论假设也面临考验。

从民主转型国家所归纳的四种宪法变迁模式中,我们很难具体论断优劣。事实上,每一个模式的实践,都可找到相应支持的政经文化条件。但我们也不认为这些模式已经定型,许多国家仍有可能透过集体选择,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往另一种模式发展,或再行创造另外一种模式。台湾最近所昂扬的新宪法运动,便是一个值得观察的指标个案。

从民主转型国家的宪法实践,我们看到了多然动态的现象,这样的发现促成我们提出了制宪修宪的相对化以及一次或渐进的相对化。正因为宪法变迁的相对化现象,创造了许多发展的可能性,也蕴含着许多决策的空间。从丰富的国家实践模式看,民主转型虽有路径相依的论点,但表现在宪法变迁的脉络上,却显现出更歧异多元的局面,在转型脉络与宪法变迁的动态中,其实存在着许多选择的契机,足以影响民主转型国家宪法发展的方向。因此,影响宪法变迁的政治菁英或公民团体,对于选择可能性的事前掌握,对于宪法变迁路径,实际上有影响力量的。因此,虽然以渐进修宪着称,但台湾还是可以选择下一步怎么走,而不是宿命地定位自己是渐进修宪的国家。又与其拘泥于制宪与修宪的形式区别,不如认真思考宪法变迁的机能,重视宪改的实质内容与程序设计。

注释:略。

参考文献:略。

(原载:《问题与研究》民国95年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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