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为例的点滴思考[1]
邓小南
近二十年来,海内外学术界对于宋代官僚政治与制度的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2],使我们得以重新思考宋代历史上的一些重大问题,重新认识一向被批评为“丛脞纷纭”的诸多制度设施。今天,进行制度史方面的研究,条件应该说比以往更好,同时却也遇到了来自多方面的挑战[3]。在学界已经具备一定积累的情形下,我们更应该明确下一步的方向。
一、关于“问题意识”
众所周知,学术领域中实质性的进展,并不仅仅是由成果的数量决定的;只有表层的平推、扩展远远不够。依照某种现成的模式,我们可以“填补”很多“空白”;但这也许并不意味着对于结构性的体制、对于产生一系列制度的时代之深入理解。描述性的研究提供了再认识的基础,但满足于此,则会造成学术史意义上的停滞不前。如果我们批评宋代的政策政风,还只痛愤于其因循保守;批评宋代的官僚制度,还只斥责其冗滥与叠床架屋;这与宋代士大夫们的认识相比,究竟有多少提高?相对于我们所处的时代而言,这实际上是思维方式的倒退。
我们所面临的挑战首先是:怎样才能有所创新,实现认识论意义上的进步?我个人觉得,回应这一挑战,首先需要在“问题意识”方面有所突破。
所谓“问题意识”,实际上是一种“眼光”。它所反映的,是一种追求历史识见的研究取向;所要求的,是洞察敏锐而言之有物。它探索事物发展的内在逻辑,而不以重复大而无当的普遍规律为目标。对于“问题意识”的强调,有利于寻找学术前沿、减少浅层次的重复,有利于促进论点的提炼与研究的深入,也有利于多领域甚至跨学科的交叉合作。
“问题意识”一方面涉及到“问题”本身,也就是说,在众多可供选择的题目中,有些论题,可能更具实质性意义,或者说对于全局性研究更有“牵动”作用;另一方面,或许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更加关注提问的方式,即如何提出、如何着手解决问题[4],而这实际上反映出人们治学时的一种“意识”。
实际上,略加注意便可发现,在目前大量的著述中,作者本人预设的问题总会或隐或现地显露出来。例如《文臣:兴邦还是误国》[5],标题虽然醒目,却鲜明地体现着二元对立的思想模式。类似的认识方式我们处处都会遇到:分析社会阶层与权力结构时的“贵族—平民”[6];评价特定集团、群体时笼统的“改革”或“保守”;对于王安石变法,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7];此外诸如“前进—倒退”,“传统—现代”等等,迄今仍未摆脱贴标签式的简单化提法。当然,有许多相对并举的概念,曾经启发过我们研究的思路,例如宋代的文与武、南与北等等,但时至今日,我们已经应该有更为深入的分析与更加丰富的认识范畴。
任何一种具有解释力的研究模式,任何一种评价体系,都需要中等层次的论证以至微观的考订作为其逻辑支撑。这就需要追求问题设计的层次化、细密化与逻辑的推衍。就制度问题的讨论而言,寻求一些比较有过渡感、衔接递进的提法,既看到前后时代、此制度与彼制度的差异,又看到融通与传承,探究既连接又隔离对立双方(两极)的“过渡阶段”、“中间层面”,或许有助于提出更为新颖的问题。
二、 作为“过程”的制度史
所谓“活”的制度史,不仅是指生动活泼的写作方式,而首先是指一种从现实出发,注重发展变迁、注重相互关系的研究范式。官僚政治制度不是静止的政府型态与组织法,制度的形成及运行本身是一动态的历史过程,有“运作”、有“过程”才有“制度”,不处于运作过程之中也就无所谓“制度”[8]。
如今,制度史的研究者们无不注意到“长时段”、“动态”研究的必要性。以赵宋开国以来的政治制度史为例,如果我们不局限于朝代更易的框架之下认识问题,则可能注意到,中晚唐、五代乃至北宋初期(太祖、太宗朝至真宗前期)应该属于同一研究单元。我们不能仍然将自己的思路局限于“祖宗创业垂统,为万世法”[9]。尽管新王朝的建立为制度更革提供了契机,却并不意味着全新制度的开始。要把握北宋前期政治格局及制度设施的发展轨迹,不能不把我们关注的时段放长。与此同时,应当意识到,今天的我们,进行跨朝代的研究,必须突破宋人的“唐史观”、“五代史观”与“本朝史观”之限制,必须将我们的研究建立在扎实逼近的基础之上,满足于浮光掠影则可能导致似是而非。
举例言之,以往的研究者讲到宋初专制集权制度的建立,每以枢密院掌军政为分割宰相事权的例证。八十年代以来,苏基朗、梁太济在研究唐末五代枢密院的渊源及其演变之基础上,先后指出“所谓相权之分割更应是削枢密之权,以实中书之任。换言之,这毋宁是重建中书宰相制度的开始,而非其分割与削弱的肇端”[10];“(宋初中枢设置)从制度设施来看,是分割宰相军政权的结果;而从枢密院的渊源及其演变来看,实际上又是限制枢密使完全侵夺宰相事权的结果”[11]。这种自较长时段着眼、切实而非浮泛的考察方式,无疑对宋代“枢密院与中书对持文武二柄”之权力格局的形成提供了更为确切的认识。
又如,说到宋代的官制紊乱,最易混淆的问题似乎来自官、职、差遣的分离。要把握这一特殊的设官分职制度,显然并非一句“宋承唐制,抑又甚焉”[12]所能交代,我们不得不自厘清其沿革脉络入手。
我们通常所说的“历史过程”,实际上是涉及多方面、起讫点不一、内容性质不一的多种演变过程的交错[13]。这些过程,或与王朝递嬗同步,或与朝代更迭参差,事实上都是更深层次的多方面因素在起作用。在这种宏观背景之下,导致制度变更的因素、动力都是多元的。这里有王朝的政策选择及倾向问题,有不同政治集团的构成及性质问题,也有体制的传承以及内外压力造成的运行机制转换问题。“话语”体系也会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即便是政治生活中具有象征性的“说法”乃至仪式,亦可能影响人们行为的过程,构成为实现社会秩序过程中的内聚力量。
制度史重视发展,强调动态。朝代之间近似制度的类比,有可能提供更为长远广阔的视野;但需要警惕的是,过于表面的类比,在凸现某些异同的同时,又可能使人们忽略关键性的深层次差别,遮蔽其背后错综复杂的社会文化现实。与此类似,朝代内部前期、后期的分别叙述,并不等于自根本上解决了由“静态”到“动态”的问题,而可能仅仅是由“短静态”取代了“长静态”。动态过程像转动的链条,是由不同的阶段、层次、环节连续构成的,没有环节就谈不上演进;而与宣示、与规范存在重大反差的现实运作,则构成为动态过程关注的另一方面内容。
三、 作为“关系”的制度史
我们今天对于宋代制度问题的研究,是希望加深对于当时政治机制的整体认识。无疑,政治机制并非若干制度平列的总和,任何制度也并非条文简单相加的集合体。从纵向看,制度本身体现为不断建构与重塑的社会过程;从横面上看,作为建立秩序的轨则,制度本身不是孤立的,制度之间也不是平行的。制度之间的互动,制度与非制度因素的互动,作用远远大于单个制度、单个因素的叠加。
所谓“关系”,既包括一制度与它制度相互之间的外在关系,也包括决定制度本身性质的内在关系。制订制度的人、形成制度的过程、制度的规定与实施,无不反映着形形色色的利益关系。正是各类关系与制度本身之间形成的“张力”,决定着制度运行的实际曲线。我们既需要研究有关制度的具象内容,例如其机构、职任、法规等等,又需要注意尽管无形却更为重要的关系。这种关系实际上渗透于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制度的运行过程[14]。对于种种关系网络特有的运作机理与渗透方式,我们至今还缺乏清晰的认识。如果我们重视制度的实际运作而不仅仅是其条文,那么,我们将清楚地看到,一方面,制度既确定又限制着人们集体选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制度本身既由“关系”构成、又被“关系”限定。
宋代历史上涉及制度研究的一些重大问题,本身即是对于“关系”的探究——例如制度与组织的关系、制度与人事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等。再以官僚选任制度为例,在选任原则方面,任人与任法的关系;规定条文方面,法与例的关系;选任机构内部,官与吏的关系;参选资格方面,课绩与年劳的关系……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正是处理这些关系时不同的公开规则与潜在规则,反映出人与制度间的互动,塑就了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同特质。强调“关系”,我们有可能将制度置于活动的场景之中;有可能提炼出更具实质意义的问题;有可能走向对于制度史的立体认识。
无庸讳言,当我们对官僚制度中的某一项或某一侧面进行局部考察时,有时可能忽略了环绕这“树木”的“森林”,特别是这“森林”得以生长的环境。当然,我们可以说是“一叶知秋”,从局部可以看到全局;但是,如若没有全局作为思考的背景,落叶绝不等于缤纷的秋季。
就宋史研究的不同领域而言,我个人曾经接触过宋代政治、文官制度、区域性家族、妇女史等方面的一些论题,在感到分身无术的同时,也考虑到课题彼此之间的关联。历史现实本来是没有那么多界域和屏障的,人为地将其拆解开来是为了研究的专门与方便;那么,这种“拆解”也可能造成理解中的隔膜与偏差。今后的我们,是否有可能寻求沟通的出路?
官僚制度与政治史之间的关系,应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它与社会史、思想史、学术史等领域的课题也都有着直接间接的关系。沟通与深入有着多方面的需要,研究者也有着多种选择。如何突破以往制度史的叙述阐释框架,将制度与社会氛围、与文化环境、与思想活动联系起来考察,把貌似抽象的制度“还原”到鲜活的政治生活场景中加以认识,赋予制度史研究以应有的蓬勃生命力,我们需要新的视角。我想,在讨论这些问题时,我们所追求的,不是非此即彼的一锤定音,而是多元化、多层次的开放空间,是坦诚合力而求得臻于新的境界。
四、严格学术规范,加强学术交流
“制度阐释的深入”问题,在这次会议的多数论文中都有所涉及,是大家关心的中心议题之一。我们靠什么推动这种“深入”,靠什么保证学术品质的提高?我觉得,途径之一,是强调学术规范,加强有锐气的严肃的学术交流。 所谓“规范”,实际上就是一种执行中的标准,一种规则;它应该是有效表现特定思维方式的确当途径,是推进学术发展的必要手段。学术规范不仅是一系列技术标准,而且是使学术受到应有尊重、真正取得进展的保证。
据我个人理解,学术规范实际上是一种学术意识,学术境界。它有助于我们寻找本领域的学术前沿,寻找自己的学术起点。它应该充分体现认识演进的过程,反映既有的研究、个人的贡献——包括提出的问题、采用的材料、立论的依据与阐发的方法。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规范,应该首先审视自己的研究目的与研究方式,从自我质疑开始,努力摒弃先入为主而过于轻易空疏的模式化结论。重视学术规范,是敬业精神的要求,对于我们每个人的学术品质都是一种提升。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史学,一代人应该有一代人推进学术的责任感。大陆宋史学界对于制度史的研究无疑有着深厚的基础,而这既是我们的长项,又在一定程度上使我们满足于自说自道而忽略了思想的碰撞与交流[15]。如若我们今天还不能痛下决心从自身开始脚踏实地进行调整,则将愧对我们在相关领域中的同行,也将愧对从事宋代制度研究的前辈与后人。
赵宋一朝,存在许多看似矛盾的耐人寻味现象,有非常开阔的思考馀地,需要整体上更为深刻的把握。笔者相信,多元而良性的互动,无数认识与再认识的碰撞、累积,将使我们对于宋代的历史有更为清晰而确切的理解。目前首先应该致力的,是通过自觉的、群体性的持续努力,形成一种真正具有锋芒的、中心突出而高密度的学术交流。只有在这样一种学术空气之下,宋代制度史的研究才会真正有整体性的明显突破。
(本文为“2001年杭州宋史专题研讨会”而作,原载《浙江学刊》2003年第3期)
[1]制度史自身,本无所谓“死”“活”,凝滞静止的认识是在一些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本文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究竟什么是“活”的制度史,以及如何才能将制度史研究做“活”等重要问题,但笔者期盼通过讨论,使学界予以更多关注,从而共同“走向自觉”(参见包伟民“走向自觉——近百年宋代财政史研究回顾与反思”,2001年杭州宋史系列讨论会(一)论文)。
[2]在宋代官僚制的研究方面,日本学者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京都:同朋舍,1985年)体大思精,使学界对于宋代官制的整体认识有所改观。中国学者朱瑞熙、张其凡《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龚延明《宋史职官志补正》(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宋代官制辞典》(中华书局,1997年)等著述,比较全面地反映出这一领域的前沿水平。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贾玉英《宋代监察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等著作选取不同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日本学者对于官僚制度运作空间的研究(参见平田茂树:“日本宋代政治史研究的回顾和展望”,2001年杭州宋史系列讨论会论文)、欧美学者在制度史研究中突出的社会史、文化史取向以及注重运作过程分析的研究方式(例如贾志扬对于宋代科举制度的研究、魏丕信对于明代官僚选任制度的研究、孔飞立对于清代“叫魂”事件背后之制度运行的研究等),都给予我们深刻的启发。其它成果尚多。兹不一一。
[3]有一种批评意见说,“搞历史的,就是喜欢做制度。”所谓“做制度”,可能是褒贬兼寓,而究其侧重,或许是批评制度史研究者总要把活生生的现实问题抽象成干涩枯燥的孤兀条文。在这种“抽象”的过程之中,人为地遗失了无数宝贵的信息;而这种“抽象”本身,又可能受到某种主观意识的支配,不过是某种“历史想象”的表达。当然,如果考虑到我们所用以研究的材料的客观可靠程度问题,事情实际上还要复杂得多。
[4]在一段历史进程中,找寻到我们希望看到的内容,事实上再容易不过。先罗列制度规定,再填充数件例证,这样的做法,恐怕不能算是“实证”史学。
[5]黄燕生著,中国青年出版社,1998年。
[6]近年间,随着社会史研究的深入,一些史学家对于“唐宋变革说”提出修正或挑战。关于社会权力结构的变迁问题,他们不再坚持“贵族”与“平民”的二元对立,不再简单强调“平民”的兴起,而是着重指出地方上自求延续的士人菁英家族的作用。参见包弼德:“唐宋变迁重探”,《历史的馈赠》,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7]参见李华瑞:“20世纪王安石变法研究的回顾与反思(上篇)”,2001年杭州宋史系列讨论会(一)论文。
[8]日本学者寺地遵在其《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广岛:溪水社,1988年)之序章《宋代政治史研究的轨迹和问题点》中,提出政治史的研究对象为:国家的统治机关、制度;国家意志与政策;重要政治事件;政治主体、政治势力。当然,除此之外,中外学界愈益重视的,是使诸多因素活动起来、贯穿起来的脉络,即体制的运作。
[9]《司马光奏议》卷二五《体要疏》,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0]苏基朗:《五代的枢密院》,《唐宋法制史研究》页21,中文大学出版社,1996年。
[11]梁太济:《北宋前期的中枢机构及其渊源》,杭州大学《宋史研究集刊》第二集,页56,1988年。
[12]《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一(总序)》。
[13]如诸位先生所考察的,王朝实施的法律制度、官僚的选任制度、中枢的秘书制度乃至社会上的家族制度等,各有其内在的发展轨迹,有起讫不同的历史阶段性。
[14]许多研究者已经注意到这类问题。例如戴建国指出,应该加强对于司法实践的研究,从中探究法的动态和功能;考察司法官员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研究司法官员在法律具体操作过程中所反映出的思维理念和逻辑,以及法律实施后的社会效果。见“二十世纪宋代法律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2001年杭州宋史系列讨论会(一)论文。
[15]所谓“碰撞与交流”有着多种可能的方式,本领域内如本次会议的专题回顾与反思,它领域如法律学、管理学以案例分析带动研究与教学的范式,都在“和而不同”的关怀下对传统的制度史研究有所启益。追踪学界新的理论讯息亦属值得重视的方面之一。举例而言,8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政治学研究中新制度主义学派的崛起,极大地拓宽了制度史的研究领域(例如道格拉斯·C·诺斯(Douglass C. North):《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中译本,1994年;埃瑞克·G·菲吕博顿(Eirik G.Furubotn)、鲁道夫·瑞切特(Rudolf Richter)编:《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詹姆斯·马奇(James March)、约翰·奥尔森(John Olsen):“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美国政治科学评论》总78卷,1984年第3期)。目前大陆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界都对此有积极的反应(可参见杨龙:“新制度经济学的政治学意义”,《政治学研究》1998年3期,页78-83;秦海:“制度范式与制度主义”,《社会学研究》1999年5期,页36—65),对于宋代制度史的研究,或许也不无启发。在此我要感谢本次会议的参加者李立以及北京大学历史系的研究生李全德、谭星宇、易素梅、高柯立等同学在相互讨论过程中为我提供的资料介绍与多方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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