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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判决无罪并移送北京司法局处理的公民建议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1-09 点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今日对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建议,请予以参考。我们建议贵院对李庄伪造证据妨碍司法一案,判决无罪并,通过司法建议书,移送北京司法局处理。

经过仔细研读控辩双方的意见,我们认为李庄伪造证据妨碍司法一案,确实不成立。

高子程律师的辩护词中说,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接触过的与龚刚模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龚刚模。依龚刚模在中央台被采访时回答,只是李庄的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猜测是让龚刚模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这一访谈已然证明,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

陈有西律师的辩护词,12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引诱他伪证的第一份笔录,(《检察卷》112页),就露出了马脚。龚交代说:“接着,他(李庄律师)问我被刑讯逼供了没有。我说被吊了的。” P113 “他问我:‘在审查中你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还不准吃饭’。他说:‘这些话你要在法庭上讲出来。’”(P114)“我在法庭上问你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演示出来。”

陈有西律师还披露说,尽管离审讯时间已经有六个月,龚刚模被刑讯吊打的腕部伤痕仍然清晰可见。色素沉着清晰。重庆法医验伤所的1229日作出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书》(重法[2009]临鉴12字第5926号)报告结论为:龚刚模左腕部色素沉着、减退区系钝性物体所致擦伤后遗留。这一重要证据显示了龚刚模确实被长期悬吊过。

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之外的,李庄被律师指控犯罪行为,通过吴家友贿买警察作假证,与要求他人做伪证,通过两位律师辩护,已经证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犯罪嫌疑人李庄辩护说,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必须是“将已经伪造的证据提交司法机关,或者对积极要求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实施威胁、恐吓、阻扰、干扰等妨害行为,因而使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做出错误的判断,情节严重的行为。”,迄今为止,李庄从未向重庆任何司法机关提交过任何形式的证据,因所有证据都在调查、收集、核实之中,均未形成最后的证据物质形态。根据排除法则,“伪造证据”之说显然不能成立。

以上是来自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观点,为了平衡,我们也想引用控方的观点,可是控方除了上纲上线和挥舞专政武器之外,没有丝毫牵强的理由,可以供我们引用。

律师本来就有一种法律范围之内,与检方的对抗性,必须在灰色领域游走。也就是其必须用不够成违法的手段,或者插边球的手段,尽可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罪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改变“被告”的“口供”,甚至叫犯罪嫌疑人龚刚模翻供,都是对抗检方的手段之一,就像检方站在其立场,也很有可能从重,或者疑罪从有,或无中构罪。

在法院判决之前,没有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在这个之前,就决定决定律师是否可以叫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否提供伪证妨碍司法,是法盲的暴政。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审理判决认定有罪,才能回头审视律师的灰色行为。可以说重庆方的做法,违反了“未经法院判决不为罪”的原则,通过打黑的政治运动,未审犯罪嫌疑人龚刚模就先入为主认定有罪,于是李庄必然是提供伪证妨碍司法罪犯。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均不同程度地赋予了律师这一权利,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卢森堡、荷兰等国的有关法律均对此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是否应当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我国律师界和法学理论界早已提出这一问题,且大多持肯定意见,但在《律师法》的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对此争议较大,最终未能写进《律师法》。我们认为,应当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并且从李庄案开始。

一个政治行动,是否获得民意的支持或者默认,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其动机是否纯洁,而是其手段是不是过界,例如对李庄,不采取重庆法办的方式,而是让北京司法局进行惩处,或许可能就满足“‘罪’责相当”原则。一旦过界,就勾起人们对文革的反感,对不讲法制的恐惧,因此李庄就成为被同情的对象,甚至作为赞美的对象,作为改革路线对抗文革路线的英雄。其手段是否理性审慎,而不是其目的本身,成为是非判断的转折点。

我们想提醒法院的是,根据海内外刑法权威的学理解释,伪造证据妨碍司法罪是结果犯罪,未遂是不犯罪的。

我们认为李庄律师不构成犯罪。根据疑罪从无,一样必须无罪认定。若重庆方确信李庄有违法或者触犯律师职业伦理之处,请通过司法建议书,请将证据移送北京司法局,交由北京方面处理。

                                     

此致!

201018

此公民建议为开放性签名,签名邮箱:yongmiaochen@gmail.com,yongmiaochen@hotmail.com.

 

发起人

陈永苗  (北京   后改革思想网主编)

于浩成 (北京   著名法学家  公安部群众出版社前社长)

邓聿文(北京  后改革思想网研究员)

叶匡政  (北京   著名诗人)

张大军  (北京   北京网友半月谈主持人)

陆军  河南,NGO工作者,北京益仁平中心

汉心   (贵州  人文学者)

魏汝久  (北京   律师)

田路    (北京   记者)

赵国君   (北京   中国律师观察中心负责人)

周鸿凌   (北京  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院长)

曹飞云   (湖南  独立学者)

郑现莉    (北京   非主流农民工)

王俊秀 (北京    独立学者)

古川   (北京   后改革思想网研究员)

二新   (北京  新浪微博)

田奇庄  (河北  公盟行政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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