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政制理想是普遍的吗?
刘小枫
(转自《思想评论》)
这里碰触到的根本问题明显是,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的政制理想是否具有普遍性?是否是现代政治文化中的普遍“真理”?如果细致辨析,当区分两个不同性质的反对普遍性的观点。一种观点可能是说,自由主义民主的制度理想尽管源于西方的社会和文化脉络,它基于对公共理性及其所认定的基本争议价值的肯定,具有普遍性,但并不等于在不同文化传统的社会或国家演化中只有一种自由主义宪政的现实形式;“应当”具有普遍性的政治的自由秩序,其具体的现实形式仍是未决的,要依不同文化传统的现代演化的历史具体性来决定,某一现实的形式(如北美的自由民主制度)不具普遍性意义。这可以名之为反对抽象的政治自由价值的普遍论。自由民主的宪政的基本政治价值(实质)具有普遍性,而具体的侀政制度结构(形式规则)又有历史演化的差异——因而不具有普遍性。比如,常言说的英美自由主义宪政,在具体制度结构方面就有不同:……
另一种观点可能是说,自由主义民主政制由于是西方文化习性的结果(=西方的真理),因而其基本政治价值(实质)不具有普遍性,若主张它具有普遍性,就是西方中心主义或西方文化霸权论。这种观点既然否定政治的自由价值(实质)具有普遍性,自然就堵死了这种价值具体地获得实现的一切通道。由于任何社会规程的价值理念都是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习性,这种观点主张,任何文化习性的社会理念应有平等的权利成为其基本的政治价值(实质),其结果就是反对政治的自由价值实质的普遍性。
既存的自由立宪国家制度是否真的保障了个体自由,的确仍是一个问题。但没有问题的是,保障个体自由是自由主义立宪的原则。其他“主义”(比如民族社会主义)的立宪原则并不以个体自由,而是以意识形态花的民族共同体的目的和价值为立宪原则。国人如今好讲“宪政”,但最好先搞清楚,是什么样的宪政,以何种价值基础来立宪(或修宪)?
自由主义思想持守形式理性,抵制浪漫的民族理性思维。按自由主义价值论的价值自抉及“真理认识论上的平等”——任何一种价值观都不能认为自己比其他价值观优越,国家或共同体代表每一个人的价值的观点根本无法成立。这里可以再次看到,文化民族主义的政治原则与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的对立,不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对立,而是两种现代政制正当性论证的对立。
(摘自刘小枫,《自由主义,抑或文化民族主义的现代性》,公共论丛,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199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