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间谍的正义
——假设下的议论
张桂华


看了几十年间谍小说,也收藏有近百中英文本,虚构写实兼备,应该可以谈谈间谍了,无论是小说,还是实事。

为何现在想起谈?现实的刺激,那就是近两年我国连续发生的多起间谍案,其中有公开见报的,也有私下操作,通过非官方渠道才曲折得知的。

一、假设的无奈
以下所谈,正如文章副题标示的,只是假设下的议论。
假设一在无奈,二在小心。

无奈在不明究里,难知其详。不明和难知的原因有多种,这里只谈涉及国家关系的两种情况,据此即可类推。

一种是甲国向乙国派间谍,结果被乙国抓住,人赃俱获,无可抵赖。于是进入常规善后程序,乙国向甲国责问和抗议,甲国则向乙国解释和道歉,或以其他方式补偿和补救。为怕引起两国关系的紧张、避免其他更为复杂的后果,一切都在私下运作,秘密交易。最终,乙国顺水推舟,将间谍榨干后逐出放回,事情也就了结。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间谍案。

另一种情况是,两国关系原本紧张,单方或双方正想寻衅闹事,闹或是为了引动国际观瞻,或仅仅为了转移国内视线。闹事总要有由头,于是就寻找间谍。间谍要寻总会有,两国间原本通商通航及其他通,各式人等蜂拥往来,要找几个间谍还不容易。甲国乙国往对方国人员,无论是经商就学还是旅游观光,总要到处走动看看吧,看不够还要拍照留念吧,留念不足还想和当地人随便聊聊吧,要抓间谍,这也就足够了。即便对方安分守己,循规蹈矩,不到处走动,不随地留影,也与当地人随便攀谈,要安个间谍罪也是稀松平常事。人先抓起来,你总有行李吧,再往行李里塞东西,还不是要塞什么就什么?接下来的公开报道,大肆宣传,更由不得你了,反正不会有公开审理,事涉国家机密,即便邀请对方外交人员旁听,一切证据肯定已安排妥善。而众所周知的惯例是,间谍既经遣出,遣出方总是抵赖不认帐的。这样,间谍案也就单方面坐实了。此为无中生有或以小做大、以假乱真的间谍案。

以上两种情况,无论哪一种,非身处其中难明究竟,前者是不让人知,全过程黑箱,后者惟恐人不知却故意耸人听闻。真相究竟怎样,只能等事过境迁,几年或几十年以后当事人回忆或档案馆开放等条件成熟了。不过这也难说,若当事者保持沉默,档案早销毁,其真相就永远不为人所知了。绝大多数间谍案的结果就是如此。

假设的另一个理由是小心。小心,不是笔者怕所谈所议论得罪谁因而获疚或获罪,而是怕误解间谍案当事者双方,由于难明究里不知其详,既怕误解了抓间谍者——某国政府,又怕误解了被抓者——间谍。更详细的理由,议论完也就可理解。这里只须记住,以下所谈均为假设就行。

二、间谍难为
间谍难为,难为间谍。

特别是两国或双方处于战争状态时,间谍是不享有战俘待遇的,这不知是出于国际协约还是战争道德抑或是历史惯例。进入敌方间谍,一旦被抓可直接予以处死,投降不投降都一样。二战期间,英国共绞死十五名、枪毙一名德国间谍。战争中,伪装对方人员、伪穿对方军服的也不享有战俘待遇,可能也基于同样的理由。二战中,斯大林以苏军最高统帅身份下令,对处死苏联女英雄卓娅的德国某营某团官兵坚决消灭(从肉体上),不接受投降,那只是极个别的例外。军人打败仗,放下枪即可免死。对间谍,却没有这样的好事,即便在二战以后,仍有不少间谍被敌对国处死的事发生。
冷战时期,间谍抓住,直接处死的毕竟少了,可被抓后的刑讯逼供,常能达到生不如死的地步,非榨干决不会停手,传统刑具外,还有拜现代科技之赐的各种如电击、迷幻药等新式玩艺,抵赖和抵抗是徒劳的,意志和毅力几乎无济于事。

间谍的风险实在是不小的,今天不知道明天,甚至此刻不知道下一刻,随时会有风险甚至面临生命的终结。长期安然无恙且能出奇制胜完成任务的间谍可说是少而又少,最成功的间谍往往也是,完成任务之日,也就是暴露被抓之时,能活着逃脱罗网的要算上上大吉了。詹姆斯·邦德那样风光的间谍,只是影视中人物,可神奇若彼,十次出勤倒有九次被抓,只不过其运气好得离奇,最终总能安然脱险而已。间谍不被抓或在被抓之前,平日的基本生态也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一有风吹草动就惶惶然不能安神,一时半载或可忍耐,可许多人一潜伏就是几年几十年,那需要怎样坚韧的毅力和坚强的神经才能支持?

间谍最大的风险还不在其出生入死,而在于常常会成为双方角逐中和交易中的牺牲品,事情出错被抓如此,事情未出错也同样如此,因为双方关系若在一转瞬间发生变化,最先抛出的就是第一线间谍,如电影《野鹅敢死队》一下子就陷已进入对方的特工间谍于生死绝境。这其实还算好的,多少还有以死相搏的余地,还有不少间谍却是糊里糊涂送了命,至死都不明子弹来自何方。这是间谍个人命运在国家利益大概念下最易发生的问题,权衡轻重之下,只有象一粒棋子被轻轻抹去,消失得无影无踪。也就为此,许多陷入内外不是人双重困境的间谍,最终转过身来将矛头指向了原属的官僚机构,报复自己人以求人道意义上的正义。

詹姆斯·邦德的出神入化,那是现代影视创造的间谍神话,出自勒·卡雷笔下的《寒风孤谍》(The
Spy Who Came In From The
Cold)、《巴拿马医生》和格林《人性的因素》中所写的间谍,才算道出了一点间谍生涯的真切面目。

三、业余间谍及识别标准

九十年代以后,冷战局面结束,原来敌对大国间关系趋向全面缓和,相比以往,目前持枪挟剑、冷面杀手型的间谍少了,另一类型的间谍却多了。

这是一类什么样的间谍?从外部表现上,可称他们是研究形间谍,他们的工作主要与数据资料打交道,就是研究点经济情况,搜集点文字资料,今年甲国小麦收成多少,明年乙国能源又会增长若干,丙国老百姓对政府及现行政策是否满意,民心趋向于哪些热点问题等等。研究型间谍中自然有专职的,受雇于某国某组织或与某国某组织有固定合约关系,但其中更多人却只是业余的,属于本职工作之外偶一为之的零活散活。

业余者的专业名词很多,有:兼职情报员、合作者、线民、边缘人物、民间间谍等等,但就我们这里要说的情况而言,更准确的还是业余者。他们为什么要做?或为金钱或为女色,或由于压力或喜欢冒险,高尚的当然也有,为理想和国家利益,也有极少数仅仅是好奇而干上的。他们所做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几张纸的进出传递而已,一般不会遭遇直接的武力冲突,因此不必经过专门培训,攀墙登高、跳伞滑雪、格斗擒拿等等全武行更没必要,他们中的许多人连手枪都没摸过,或许见也没见过。

业余的研究型间谍与普通研究者之间,实无多大差别,或者说,除了偶一为之外其他全一样。他们的身份是大学的教授、研究院所的学者或某个社会团体的成员,与周遭同事同僚同样做得是项目、课题或工作。这种状况,有时令他们自己都会糊涂,自己能算间谍吗?可以相信,在偶一为之之时,可能只有极少数人明确,是从某方面得到具体指示的,而大多数人,只是隐隐约约的模模糊糊的,只不过接到一个暗示,一个提醒,一个转弯抹角的传言,一个模棱两可的托付。事前事后,他们象是朦朦胧胧似懂非懂的,内心可能也有意让事情处于明灭之间,有意不去弄明白的。

好了,他们自己都会糊涂,那么局外人对这类业余者又该如何识别呢?可用两个标准。

一个重要的标准,看其取得资料数据的手段、运用传递的手续是否合法。此处的合法,是指其得到数据资料和运用传递,是否符合其所取得和传递的具体场合地域、所在国的法律规章制度。无庸缀言,如何看待和对待某些数据资料,不同的国度间那是有很大差别的。另外,次要的标准,看其是否受雇于人,哪怕得到的是暗示、传言也罢。若受雇于公司企业,那就是工业间谍,若受雇于某国某类组织,那就是国家关系的间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间谍了。

许多情况下,这两个条件需要结合起来看,才能弄清楚,也才能合法合理地判定其为间谍与否。

如果不违反第一个标准,业余者即使受雇受委托于某国情报组织,可他所承担任务只是了解某国人口结构状况,而有关数据资料都是公开的,任谁都可得到,他所要做的只是将数据资料综合归纳,最后作成报告提交,借此领一份酬劳。对这样的行为,哪怕你认定他为间谍,却不能指控他为间谍,因为他所有行为都是正当的、合法的,没有违反任何一条法律条文,即便他将报告最终提交情报组织也罢。你可以对他如此行为感到不齿和愤怒,却不能以法治他,因为他没有犯任何罪,指控人为间谍,首先总要违法犯下间谍罪吧?

不涉及第二条标准,那正巧与上述情况相反。业余者获得数据资料的手段以及随后的运用传递的方式违反法律或规章制度,但他所做这一切却与任何境内外情报组织无关,没有造成任何间谍罪后果,依此,也不能判其为间谍。是的,他获得数据资料的手段和运用传递的方式确属非法,你可根据规章制度处理他,若触犯了法律,也可以判其相关罪名,但却不能指控其为间谍,他的行为确属非法,却与间谍无关。

如此可见,两项标准必须同时存在于一次或一个完整的行为中,才可认定和指控一项间谍罪,缺其一项,即不成立。对业余者当如此观。

四、更具体的情景假设

有关间谍和业余者情况,大体交代清楚,下面可作更具体的情景假设了。

比如说,有这样一位学者或文化人,在外多年后返回故国,此行目的有多种,探亲访友,重访故地,旅游参观等等,但还有一项就是调查研究。可其调查研究所需数据资料,虽然由于各种人际关系很容易得到,可这些数据资料却不属公开发表可自由使用之列。因此,在他得到数据资料这一环节上,他违反了某种规章制度或已违法,即已符合我们所设第二项判定业余间谍的标准。不过此时问题还不大,因为在国内,许多数据资料尽管属于内部,流传范围却极广极滥,如果自己看,小范围朋友间传传,不属正当却也平常,谁也不会当回事。可问题是,接下来,他却将这些数据资料试图携带出境,结果在海关被卡住了,人被拘留,数据资料被扣。
以后发生的,以常例判断,大概有三种可能的结局:

第一种,官方不想将事情做大,既讲法规,但主要还是按人之常情办,将数据资料没收,当事者只要认错具结,即可放行。

第二种:官方仍不想将事情做大,但是不按人之常情而是严格按法律条文办,那就比较麻烦。拘审会认真仔细,事情始末要弄得清楚明白,然后按照法律条文予以定罪和惩罚。当然,不一定实际执行,最后人仍可能放归离境,但犯罪案底却有留存。

第三种:那就是官方有意想将事情做大。做大,不仅仅作间谍案处理,拘留审理程序上认真仔细,反复再三,更主要在对外内宣传上大做文章,在公开媒体报道上造作舆论。如此做目的,或用来调整国家间关系,或是用来转移国人视线,或者只一般地惩罚已犯的、警告打算犯的,同时提醒民众,仍存在什么什么样人和有什么什么样企图。当然,也可能一举而包罗数项或所有这些目的。做大,最后无论怎样结果,当事者总麻烦了,坐牢入狱免不了,弄得好或事逢凑巧,坐个一年半载,认罪后被驱逐出境,弄不好,坐个几年十几年都是可能的。
三种结局,对当事者冤不冤呢?
冤不冤,显然应看其是否确为业余者了?

若不是业余者,所有数据资料完全为自己研究所用,既谈不上什么组织委托,也从未有过暗示、提醒、转弯抹角的传言或托付,此举纯粹出于个人目的,不涉其他,那么,第三种结局官方有意做大,对其就冤了。至于第一第二种处理方式,若说冤也可叫冤,若说不冤也可说不冤,叫冤是当事者所持立场和角度,说不冤是官方的立场和角度,就看你站在哪一面了。

若其真是业余者,哪怕不是什么组织出面的正式委托,可其搜集数据资料挟带出境,却是由于一次暗示、提醒、转弯抹角的传言或托付,这也就够了。那么,第一第二种官方处理方式就谈不上冤,第三种则处于冤与不冤之间。冤,是被官方作了借口和由头,成为政治祭坛上的牺牲,不要说业余者,即便是专职间谍,也可能会落到这一步的。说不冤,间谍原本就活在风口刀尖上,除去生命的冒险,被抓后被官方利用也是常需付出的代价。专职间谍不会不明白,业余者若不知道,那只能怪自己无知或直接间接的委托者没有在事前说清楚。

冤不冤,官方最清楚。在此,当事人是否为业余者,是否会影响官方的处理方式呢?很有可能。但不管是否业余者,官方采用三种方式中的任一种,也都是有可能的,只要官方有此需要。

另有两个变数,却肯定会影响官方的处理方式,并使事情变复杂。一个变数是,当事者是否已入外籍?另一个变数是境外是否会有反应及反应的大小?

在这类事情处理上,官方对外国人往往有不同方式,这里不谈。而对自本国出境去国外的人,是否入外籍,关系就大了,处理方式和结果也会有很大差异。未入外籍,仍持本国护照,那仍可当本国公民对待。已入外籍,或与外国人婚配,那就相当于外国人或外国人家属,那处理就需考虑其入籍国对此的反应了。

境外的反应,可能是一般民间组织的反应,可能是某个具体国家的反应,也可能都有反应。如果当事者未入外籍也未与外国人结婚,那最大的可能就是民间组织的反应了。反应当然有大有小,有一般表态性的,也有具体指责的,也可能有积极调解斡旋的。反转来,境外反应的大小强弱,毫无疑问也会影响官方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可能会导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结果,也可能反将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复杂化。

五、业余者被抓后的反应

非业余者,这里也除外不谈,只谈业余者。他们在被抓或被抓又被放以后的表现怎样呢?大体有这样三类:

第一类,认罪服罪却不认输。他们被抓后老实承认,自己是用怎样手段获取数据资料,又怎样想非法挟带出境,目的又是什么。怎么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或规章制度,该怎样就怎样,因此而被拘或被捕坐牢或长或短时间。如此行为颇有点好汉风度,也有点职业间谍的责任意识,自己确是做业余者,可惜功夫不到家,前后左右没照顾到,因而失手被抓。以后,只要需要,有条件和机会,仍是要做的,当然功夫需提高,手法要隐蔽,争取成功。

为何再做?或是为金钱名利或是为冒险刺激,也可能就为了理想信念。再做与认罪服罪是否冲突呢?不冲突。认罪服罪,认的服的是出事所在国法律条文上的罪,他知道,如此行径在此国为犯罪。自己不慎或不巧被抓,无法无奈只得认罪服罪,遵循这一游戏规则。但他内心还有另外的规则,若是为金钱名利和冒险刺激,这另外的规则就是:世界本就是个大赌场,不玩一把妄为人生等等;若是为理想信念的,那这一规则可能就是,自己所为是正义的事业,做间谍对此国造成或多或少伤害,符合自己的理想信念目标。无数小说影视中所正面宣扬的职业间谍,包括大名鼎鼎的詹姆斯·邦德也就是这类间谍,邦德刀枪不入、荣辱不惊,不被收买也不能腐蚀,就为了他那神圣的大英帝国。

第二类,先认罪服罪,释放出境后又全盘或部分推翻,可说此类为前后不一或内外不同。这类业余者在拘捕坐牢期间怎么说,外人不得而知,但从常理而言,至少总得认罪画押留下字据,否则政府有关部门不会轻易放出了事。不要说真是业余者,即便不是,有关部门弄错了,在这种事上也不会认错,硬弄也要弄出个罪名来才会了局,这种事不是没有过。

可这类业余者在被拘捕或坐牢或长或短时间后,一旦被释离境来到国外,个别已引起媒体注意的甚至刚下飞机,即哇哇大叫冤枉,遭到怎样怎样非人道待遇,又是骨肉如何如何分离,一句话,人权受到了严重剥夺和侵犯。巧或也是巧,此国的人权记录历来不佳,甚至就曾发生过以间谍罪吓唬人恐吓人陷罪于人的事实,为此而经常受到其他国家特别是国际人权组织和民间团体的多次指责。而在这类业余者所为间谍案中,国际民间舆论的反应,差不多无例外地朝向政府,谴责间谍的几乎没有。指责最常用的理由是什么?也几乎无例外:人权。于是,在一片热闹声中,这位仁兄弟或仁姐妹得到了广泛的舆论同情,无意中象是为人权斗争创出了新局面。可关键是,他究竟是否业余者,他究竟做没做呢?此事此时已不在话下,无人来究问了。

从道理上讲,不是业余者,这一切才有意义。如果真是业余者而且确实做了,这一切都是虚设,都是指东说西的任意延申、混淆事实的胡乱攀附。这样的业余者,未免也太省心省力了,远胜于赌徒。赌徒尚需要冒险,没有稳得手的把握,而他却是两头统吃,里外便宜,事情做成了,自然有做成的好处,事情做砸了,也同样可以打社会知名度。而且,更高段的是,一般总是个人被政府欺压,他却能欺负政府,走后也往你脸上抹一把黑。

这样的业余者是否就为了金钱名利?那倒不见得,有为了金钱名利的,也有为了理想信念的。前者不问,对后者有人纳闷:为何不光明垒落一点呢?对此,有一种说法:这叫斗争艺术。对手既然耍过这种手段,或许现在还用,今后也不能保证不用,那我们为何歉让呢?因此出尔反尔可以,混淆真相也行,以假乱真也罢,政治本不就那么高尚么?这种说法已超出一般逻辑,此处不予深究。

第三类,可以说是介乎前两类之间的,在前,他对事实承认不讳,事后,他也不自认功夫不到家,提高后再来,也不哇哇大叫人权招徕注意,这类业余者不是这样。
他们也叫冤,但他不是否认事实,不是否认曾用不正当不合法手段获取数据资料,叫冤因为,即便他是用不正当不合法手段获取的数据资料,那也谈不上什么间谍。他的理由是:这些数据资料根本就不应该保密、内部发行或内外有别不可挟带出境,发达国家、开放程度高的国家,这些数据资料完全公开,任何人都可方便得到,至多是向有关部门索取就是了,公民应该有此知情权等等等等。他襟怀坦荡,正气在身,侃侃而谈,他之所以做业余者,也正源于这样的看法。如若数据资料是国防部署或核子秘密,那么他是决不会这么做的,那是货真价实的间谍。他现在这么做,尽管获取数据资料的手段不正当不合法,那也是被逼无法,原本应公开的你不公开,只能出此下策了。他口头和内心都不认可这样行为就算是间谍。因此他喊冤。
对此应怎样看呢?

六、开放与不开放

确实,在一些不开放国家,一些开放性程度不够的国家,有许多数据资料都是不开放的,作为机密保密材料藏之又藏。有些再平常不过的数据,也属内部资料,至少是内外有别。这种做法既愚蠢粗鲁且幼稚可笑,愚蠢粗鲁,可以说是在这种蛮横无理的干法下,公民被剥夺了知情权。幼稚可笑,举实例言之,比如在一些不开放国家中,电厂装机容量多少是保密的,电厂电话也是不对外的,电话本上根本不列入。可电厂高高竖起的烟囱不就暴露了么?烟囱多粗多高,也就可推算多少装机容量了。电厂中央控制室电话不对外,还可理解,但总机和所有部门电话不对外,那就可笑了。
美国海军战略情报局一军官二战前分析日本情况,发现两国间谍完全是在不对等状况下开展工作的,日本高度封闭,其所保密不对外的各类数据资料,在美国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公开的,任谁都可以得到。所以,当日本间谍在美国堂而皇之地分析整理各种情报资料时,美国间谍在日本却大费踌躇,化九死一生功夫得到的东西,只不过是一些美国媒体可公然报道的数据资料(埃·马·扎卡里亚斯《秘密使命》)。

千万不要从反面认识此例,以不开放作为取胜间谍战的条件。须知,间谍战不是社会全部,至多只是社会阴影中极少数人的活计。社会最重要的还是老百姓吃穿住行的基本生活。一个国家,不开放到如此程度,将会严重侵犯老百姓知情权,影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许多应该知道的事情不知道,许多想要了解的事情无从了解,想要研究的课题阻碍重重,数据资料不公开,文字档案不能查,如此状况,就是愚民。毫无疑问,这会极大地妨碍社会进步和现代化进程。这样的社会状况应该改变吗?当然应该,应从不开放走向开放,由老百姓不知情向知情改变,一切可公开的数据资料文字档案都应向老百姓公开。这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方向的,也是一切力求现代化的国家应该努力逐步实现的。

在未变之前,或在将变未变之时,是否可用不正当不合法来获取数据资料呢?若说可以与否,当然不可以,原有的法律规章制度未废,也就仍然有效,用不正当不合法手段获取,就仍然是不正当不合法。所以,从第三类业余者立场准确地说是:是否应该用不正当不合法手段获取。对此,有人——包括第三类业余者——会说:你不这样做,不去以此促动它,原有的法律规章制度就不会变。不能说,一切法律规章制度的变化,都是由不正当不合法手段的促动才改变的,但无疑这确是一种重要的推动改变的因素,一种几乎必不可少或避免不了的过程和手段。有此不正当不合法,才会引起社会各方的重视,不正当不合法多了,才会促成立法部门的行动,可能使之成为正当和合法的局面才会更早实现。

这似乎就遇到了两难。依目前法律规章制度来说,此为不正当不合法,可从长远的社会开放、社会进步而言,这类行为又是合理的。这一问题其实也不仅仅限于第三类业余者,社会上许多事情可说都有这个问题。这也就是所谓“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问题。

七、恶法也是法——形式公正为上

“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所涉关联很多,过去这样,现在这样,今后也难免不是这样。两者之间何者为先?作怎样选择?抽象地仅在两者间就事论事,是无法判断的,必须根据具体的时空条件,根据社会的法治现实、老百姓的观念和习惯等等,在两者背后,往往还有更高的价值存在。

在目前有关我国的法治建设讨论中,似乎更多专家学者的意见倾向于“形式公正”,虽然也并不否定“实质公正”的意义和贡献。其理由是,我国并没有现代法治传统,随着近年来制法立法,无法可依情况已得到很大程度纠正,现在的首要问题已变为有法不依和执法不力。从无法可依到有法不依虽然是进步,可进步毕竟有限,要真正养成上下以法为准绳,形成全体公民遵法守法的习惯,还需作出很大的努力。就“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而言,若不能两全,优先次序上应首先求得“形式公正”。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进步的通例。
以上是学者专家的意见,下面是笔者的引申和见解。

任何国家的任何具体法律条款,肯定都有问题,甚至有严重的问题,即便现时没有,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以后也会产生,但应明确的是,恶法也是法。恶法在未废除之前,它仍是法,也就享有如其他善法一样的规范行为的地位,人们就还得也应该遵守它服从它。否则,因大家认其为恶法就另行一套,那社会就只能回到水浒时代,各路英雄都来替天行道,天下非大乱不可。再说恶法之恶,只是相对的,在此为恶在彼却未必,在今为恶,在昨天恰是大有功于社会的善法。对人类所向往的理想社会来说,任何具体法可说都是权宜之计,都有一个合宜和过时的问题,差不多都会遭遇由良法向恶法过渡的命运。

恶法当然要改。改恶法,如果不是经由剧烈的社会变革,那妥善之途还是通过正常的改法立法程序。可恶法一般都是不促不动,如何促动呢?可以研究探讨,积极呼吁,征求各方意见,形成共识等等。但这之中,可说也是必不可少的,肯定要包括少数人的以身试法、以身试恶法的实际案例,这或许是犯法,或许也就是少数观念先进者的有意尝试的实践。这些先行者决心以自己或大或大的牺牲,来警醒公众恶法的荒唐和荒谬,以期引起社会各方注意,尽早地改变和改革恶法。
业余者愿意或有准备做这样的先行者吗?

这个问题与第一第二类业余者无关,第一类志不在此,第二类斗争艺术,只有第三类业余者与此有关,他们本意或不在此,但他们所为理由却在于此,他们认为这些数据资料应公开,公民有知情权,因此这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是恶法,因而出以不正当不合法手段,否则不会如此作为。这样,他们此时的作为就超乎业余,还有改变和改革恶法的意义在了。如果他们清楚如此做的后果,并打算坦然接受由此引起的个人或大或小的损失和伤害,那就同样具有似第一类业余者那样的好汉气概了。不管这样的作为对整个社会的开放和进步的作用多么微小,其作用至少是具正面价值的。若连想到这样微小的作用,却可能是由个人大到不成比例的损失和伤害才得到的,真要令人佩服、崇敬和欣赏了。
不过,所有这一切,必须完全想明白才好。
29/1/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