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
没有法律的秩序
——华南一个民间收债个案的调查和分析
文/徐 昕
[内容提要] 本文对华南一个民间收债个案进行调查,描述了一种没有法院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非正式解纷机制内含着一种经济逻辑,且行之有效,即在私力救济框架下,债务人存在合作倾向,最终导向没有法律的秩序。就本文考察的民间收债而言,国家与社会达成默示的共谋,国家对私力救济适“度”的政策正是公权力通过私人实现社会控制的技术。
Abstract: Based on a field study of an informal debt-collection practice, the article describes a dispute settlement without court.The informal mechanism is consonant with economic theory,and is so effective,in short,the debtors are inclined to choose cooperation when the creditors take self-help remedies,and it results in order without law.As for the informal debt-collection I surveyed, state and society come to a tacit conspiracy, and the state tolerates the existence of self-help to a “proper extent”, which is a kind of the art of government that public power attains social control through private individuals’ actions.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已。 ——《国际歌》
2000年初夏,一位朋友的朋友就一宗拖欠汽车修理费纠纷向我咨询,他很关心打这场官司要花多少钱,需长时间,最后能否追到钱。我的解答无法令他满意,他声称,“还是叫四哥帮我收吧。”就是这个偶然的机会,我认识了他所说的那位行走在法律边缘的民间收债人,并对其十多年来实施的民间收债发生了兴趣。他为他的朋友(的朋友)收债,我作为律师替客户追债,我们到底有多大区别?他为何轻易就竞争过我这样一位“大律师”?人们为什么选择他,而不选择律师和法院?这种没有法院的纠纷解决如何运作?此后不久,一位学者到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录制节目,主题是“私了的代价”。 在驱车回程途中,他的车与另一辆车发生轻微碰撞,对方欲报警,他提出:“我们私了吧”,经二分钟交涉向对方赔付200元。这位学者便是我的老师,一位研究民事诉讼和司法制度的专家,在刚刚谈完“私了的代价”后,便在个人纠纷中选择“私了”的解决方式。
上述事件的戏剧性冲击,令我把目光凝聚于私了、民间收债等非正式纠纷解决方式并最终定格于私力救济问题上。对私力救济的研究,我尝试从收债个案入手,期望从一个侧面展现民间收债和私力救济的面貌,通过私力救济的广角镜透视纠纷解决和社会秩序,并连接到司法和法治的各个方位。[1]本文则聚焦于民间收债的田野调查,只作简要分析。
一、调查过程、方法和目的
主要调查对象陈鸿强,[2]外号“四哥”,1965年生,汉族,已婚,东门河街人,自1989年从事民间收债至今。其他调查对象有:东门广发汽修厂老板陈林,陈鸿强曾经的老板和好友;其妻王娟,其雇员李世荣;陈鸿强马仔阿明、硬仔;收债曾租车的司机刘斌等。调查共进行五次:2001年7月20-23日,2002年2月2-8日,4月28-30日,5月5-8日,以及7月24-27日。调查方法以访谈为主,我与陈鸿强相处累计20余天,谈话深入到他从事的50余宗个案,并对其他参与人、以及当事人、证人作过访谈。对陈鸿强访谈时,钟金成、陈林、王娟、硬仔、阿明多次在场。对王娟的调查主要涉及广发汽修厂拖欠款及追收事项,该厂雇员李世荣等在场。本文呈现一定的口述史风格,但为避免重复不采取问答式叙述,而以一定技法对有关内容进行归纳。二是作为旁观者直接参与陈二次收债行动。三是个案分析。四是文献收集与阅读,包括调查对象所处地域经济、社会、法制情况、以及国内外有关民间收债、私力救济的文献等。
通过调查,我希望了解∶陈为何选择民间收债;他怎样拉客户,通过何种手段、依托何种力量摆平纠纷;委托人有何特征(性质、社会结构、文化水平);选择民间收债的动机是什么,为何不愿寻求司法救济,为何不找其他收债人;陈如何接受委托;是否使用证据,证据如何收集、准备、提出、交换、对质和评价,证人是否出席;双方争辩通常采取何种样式,是否使用强力并导致冲突升级;收债是否有一定的习惯;和解与强制收债比例如何,双方合意如何达成;债务人为什么合作;收债的成本、收益、耗费时间;收债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国家能否有效执行禁止民间收债的法律,进而国家真的要禁止吗,等等。我将依托实证资料细致描述该收债个案的过程—事件,并通过与法院程序运作的对照,[3]来揭示民间收债行动内在的逻辑(如果有的话)。
二、地区背景
陈鸿强所在东门市,位于珠江三角洲地带,1985年撤县设市,3年后升为不设县的地级市,现辖32镇区,陆地面积2465平方公里,户籍人口152.61万,外来人口500多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东门经济以年均20%的增长率成为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地区之一,基本实现农村工业化、城乡一体化,发展定位为以国际制造业名城为特色的现代化中心城市。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578.44亿元;工业生产值1308.9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25.49亿元;全年预算内财政收入126亿元;实际利用外资18.16亿美元;出口总额189.89亿美元,外汇顺差62.88亿美元,1996-2001年外贸出口总额连续五年居全国第三;金融机构各项存款1458.65亿元;工商企业和个体户16.37万户,其中外资企业13612家。河街系陈主要活动地,1998年被评为广东省乡镇企业“百强镇”,面积126.15平方公里,户籍人口8.6万,外来人口31万多。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32.7亿元;工农业总产值39.6亿元;财政税收2.63亿元;实际利用外资1.07亿美元;金融机构各项存款71.49亿元;出口总额11.63亿美元;3000多家企业中,外向型企业1183家(其中台资企业330多家),民营企业1000多家。[4]
正是在这种现代化背景下,陈从事着一项自然演进的传统型职业——民间收债。在东门,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国家正式制度发达,但在正式纠纷解决制度夹缝中也生长出一些非正式制度安排,其中之一便是本文调查的民间收债。考察民间收债,可将东门市及河街镇法院纠纷解决情况作为参照背景。东门市法院2001年受理各类案件21281宗,审结20178宗,诉讼标的金额23.2亿元。其中受理民事、经济案件11988宗,审结11368宗,诉讼标的金额16.3亿元;受理执行案件6569宗,执结6100宗,执行标的金额6.9亿元。河街法庭系1982年组建,1985年增1人共3人,1992年增2人退1人,2000年增1人,2002年增2人共7人。7位在编人员中,审判人员4人,书记员3人,其中大学本科2人(2002年分入)大专3人,另有零工7人。1996年搬入镇政府拨付使用的六层新办公楼,建筑面积2600多平方米,在全国法庭中办公条件居上乘。1992年至今,基本每年被东门市法院评为先进。2001年受理各类案件1123宗,结案1103宗,其中受理民事案件274宗,经济案件428宗,执行案件403宗。案件80%以上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通常也只是挂名;调解率低于20%。
三、为什么选择民间收债?
之所以选择民间收债,陈鸿强如是说:
我在广发汽修厂工作时,大概从1986年开始为老板收债。87年开始帮别人收债,都是一个人行动,最初仍出于朋友义气。二年后,有些事搞不定找人帮忙,也开始收费。93年业务发展快,有5个马仔,96年文化最高的阿勇退出去做生意,其他人至今未变。人虽不多,但要用人即刻可叫到几十人,而收债从未用上这么多人,一般就是1至5人去收。
可见,陈走上民间收债道路首先是职业发展的自然过程,有相当的偶然性。
第二,陈从事收债与市场需求密切相关。调查地许多人把民间收债视为一种提供追债服务的行业,民间收债事实上形成一个市场。这是一个自然演进但为国家禁止的市场,一个买卖双方缺乏信息沟通平台、信息不充分不对称的不完全市场,一个总体说来供给无法满足需求之市场,一个收债人相互竞争并在某种意义上与正式纠纷解决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竞争的市场。1989年以来,陈收债业务一直很多,表明市场需求充分,社会需要它。本研究虽属典型调查,但却非极其特殊以至于纯属“地方性知识”不可对比。事实上,在东门乃至全国,民间收债都极为平常。从同业概况来看,广东的收债人很多,仅东门河街就至少有20多位,故全市可能有300余家民间收债人。[5]其规模一般不大,只有极个别势力较大,也有人请司法、政府官员追债[6]。目前尚无证据发现该地民间收债人形成黑社会组织,东门法院有关数据显示,因非法手段追讨债务引起刑事案件每年只有2、3宗,且通常与黑社会有关。黑社会也代人追债,但民间收债人专门收债,他们之间有明显界线。类似于陈鸿强这样的收债人基本上就未因收债引发刑事事件或民事纠纷。
第三,陈从事民间收债也有赖于自身条件。他貌似张飞,面带杀气,留着小胡子,颇有些“江湖大佬”的味道,有可能镇住债务人。自然条件构成其职业资本的一部分,文弱书生显然无法从事这种以威慑和交涉为手段的职业。而陈又无其他特长,文化程度低,没有适当的替代性职业选择,故长期以此为业。
收债人文化程度(参见表1)普遍较低。[7]这不但影响陈等人的职业选择,还直接制约收债事务的开展和样式。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文化程度低对业务接受、交涉谈判、甚至签收文书等方面有不利影响。佛山A公司欠东门B公司5.3万元,B委托陈追收。2002年2月,陈带4人收债,经交涉A公司答应付款5万元了结,当场给陈开支票,但要求陈书写结清货款的保证,陈写了几次A公司财务经理都说不对,后回来由债权人书写盖章,送回A公司时拿回支票。另一方面,文化程度低在某种意义上又提升其威慑力,因为在普通人尤其是文化程度较高的人看来,文化水平低常与粗鲁、野蛮相联(尽管事实并非如此),进而,文化较高的人不仅清高以至不屑与文化低下之人纠缠,且尊贵以至畏惧与之打交道,故选择快快了结纠纷。
表1:陈鸿强民间收债人员表
姓名
外号
出生时间
籍贯
文化程度
陈鸿强
四哥
1965年
东门河街
小学
陈忠明
阿明
1970年
东门河街
初中
方达兴
硬仔
1973年
东门河街
小学
王明华
阿华
1975年
安徽安庆
小学
郭辉根
阿辉
1975年
安徽合肥
初中
李仁勇
阿勇
1970年
江西赣州
高中
四、纠纷类型、接受事务与当事人情况
陈鸿强14年间每年收债平均不少于20宗,1993-1996年每年不少于30宗,近几年相对较少,至2002年7月共收债约290余宗。其收债无任何文字记载而无法作规范的抽样调查,但我仍借鉴抽样原理,对陈收债事务依年次大致抽样,[8]每年3宗,正式收债第一年即1989年5宗,自2002年1月1日至7月30日所有事务9宗,共50宗,其中我参与2宗。这50宗样本基本上可反映他收债的情况。
陈收债事务中,货款纠纷超过六成,借款和租金纠纷各占10%,侵权纠纷占6%,其他纠纷5宗。参见表2。
表2:纠纷类型一览表
类型
数量(宗)
比例
细化的类型
货款纠纷
32
64%
借款纠纷
5
10%
自然人之间借款3宗,自然人与组织之间借款2宗
租金纠纷
5
10%
拖欠房租4宗,租车纠纷1宗
侵权纠纷
3
6%
因打架的人身侵权2宗,侵犯消费者权利1宗
其他纠纷
5
10%
拖欠企业承包金、企业转让金、汽车修理款、追收“二奶”盗取的款项和赌债各1宗
追收“二奶”盗取的款项[9]属刑事和解,但亦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除追赌债不合法外,上述纠纷皆在法院受案范围内,不合法事务比例仅占2%。[10]故陈接受的事务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有一定可比性。[11]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类型更广泛,陈收债事务类型相对单一,原因主要是:他从纠纷解决实效性出发,只关注能快速、便利、成功解决的情形,故业务集中于债务纠纷,其中货款、借款、租金纠纷占八成以上。对找不到债务人、法律关系复杂、难以追收的情形,一般不接受。
尽管陈收债以赢利为目的,但并非凡有利可图皆一概接受。从纠纷类型可见其业务选择的迹象。大致有30%的情形他不接受委托。他一般当场作决定,有时需进一步核实证据,故从委托到接受平均需1.5天。这一过程大致相当于法院的审查起诉。[12]拒绝的情形:一是没有道理决不接受,如敲诈即陈所说“故意搞人家”,可见“盗亦有道”,何谓“道”则取决于陈依朴素正义感和源于生活经验的直觉之经验判断,这种判断通常有效且实用,陈便是借此途径接近正义。二是没有单据的通常不收。三是难度大的不收,包括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即陈所说“搞不明”的事,也包括对方实力强、有钱有势有名气的情形。曾有人介绍1000多万的债务,但因对方有黑社会背景,陈不敢接受。至于是否有道理、有难度,陈判断依赖的信息主要来自当事人陈述和单据,如货单、借据、欠条、合同等。单据可以是原件,但以复印件为主。收债完毕后,单据交债务人或还债权人。
在债权人中,自然人约占40%,法人和其他组织占60%;债务人中,自然人约占20%,法人和其他组织占80%,可见债权人中自然人偏多,债务人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偏多。王娟等人抱怨:“企业或有钱人似乎有欠钱的习惯”,[13]这其实体现了社会实力的博弈,自然人力量最弱,难于对债务人构成威慑,故敢于、乃至“喜欢”拖欠自然人债务的人便相对较多。当事人70%在东门,包括在东门的外地人,广东其他地区的约25%,广东以外的约5%,散布于湖北、湖南、海南、上海等地。
五、收债准备及实施行动
为实施收债行动,陈鸿强会做些准备,主要是准备证据和材料。所有证据和材料皆由债权人提供。许多债务人也提出证据核对,尤其是货款结算需双方对帐。许多收债事务只有1份证据,如借据、收条、发货单、合同,货款纠纷证据较多,包括提货单、对帐单、往来结算帐目等,最多时证据可达50余份。证据多为书证,在50宗样本中,2宗有物证,3宗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每宗都有,但无书面陈述。可见,书证在各种证据类型中起决定性作用。证人证言出现于侵权纠纷,皆为口头证言,陈与证人见面谈过,依常识和直觉判断皆为真实。事实也证明如此,对方没有要求对质。所有证据皆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就证据持有而言,陈在收款后把单据原件交债务人,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如未收到,则暂时保留;如不可能收到,则把原件还债权人;复件则可能随意放置或丢弃。
收债准备工作还包括:了解债务人背景、主管人员和联系方式;策略的总体考虑;交通、通讯工具准备。陈有若干手机号码,尤其前几年 “神州行”充值卡业务推出后,大大便利其业务开展。充值卡值用完后,号码便弃之不用。他声称,“收完债后没有人能找得到你。”
实施收债大致有一定程序:第一步找人。陈说道,“到外地一般二人,本地可带多几人,吓吓他。”出发时带上有关证据,但不带器械。先找到债务人要求还债,并出示证据。债务人负责人经常不在,有时会故意躲避,有时甚至授意门卫不让进,此时陈会强行进去。负责人的确不在,则与财务等部门交涉,并要求有关人员提供负责人联系方式并当场联系。第一步非常关键,因为找到债务人后多数情况下可收到债或至少收到部分。
第二步磋商,主要是摆事实,讲道理。所谓讲道理,只是不断重复“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理亏,通常不会表示不还,甚至很少人声称诉讼时效过期(即便真的过期),多寻找借口,如负责人或经办人不在、资金暂时无法周转、暂无偿还能力、要求延期还款、分期还款等,这些属认可债务的行为。也有近一半情形债务人会提出抗辩,如货物质量有问题或型号不对,部分债务人会要求退货,也有个别人提出没有欠钱或已归还。陈接受的事务通常拖欠较长时间,货物已使用或部分使用,故一般不存在退货问题。债务人主张质量有问题须出示证据,若无法出示则视为推脱。如债务人证据表面上证明质量可能有缺陷,陈通常会提出减免债务,幅度在八折左右,最低打过五折,当然须经债权人同意。双方不断讨价还价,交涉内容包括是否还款、还多少、是否还利息、还款方式(现金还是支票)、分期还款计划等。大致70%的事务可达成和解。如现金偿还的,一般当场先拿部分,大金额使用支票。债务人至少须部分还款,以示诚意并补偿陈等人的车马费。
第三,冲突升级与实施威慑。磋商不成,冲突将随之升级,发生口角十分平常,陈等人此时可能威慑,如“钱不要了,你们看着办!”也可能发生行为冲突,如指指点点、推推搡搡、拍桌子、甚至打耳光等。如仍不凑效,陈随后策略大致有四:一是继续在办公室纠缠;二是回去后通过电话沟通和威慑;三是守在债务人门口,待其负责人出现时与之理论,并伴有较激烈的言行冲突;四是使用强力。陈虽有使用强力的计划和准备,但在整个收债生涯中只有过一次:1995年他们把某公司老板带到酒店,其家属半天即将20万元债务付清。若各种威慑皆不发生作用,表明难度大,陈最大可能是选择放弃。从结果推定,似乎没有债务人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就收债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向收债人或债权人报复,陈也未因收债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然,即便结果未发生公权力介入、债务人报复等情形,事实上还可能存在,只是事件未进入我们和国家的视野。
第四,遗留事项处理,包括签收有关收债的文件、余款结清等。收到钱后,陈向债权人交付并收取约定费用,如以支票方式付款,则在债权人转帐后再收取费用。
六、事务终结及成本—收益
陈找债务人交涉多为3次,简单事务一般1-2次可搞掂,第一次能追到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情形近1/5,找债务人交涉次数最多的约15次。从委托到事务终结的全部时间,多为15天左右,简单事务1天内可搞掂,绝大部分事务可在1个月终结,难度较大的情形可能需2、3个月。偿还债务多发生在第二次交涉时,从接受时计算大致为10天左右。
事务终结有三种情形:和解、强制收债、不了了之。从50宗样本来看,和解占70%以上,强制收债低于5%(其中债务人十分强硬的不到1%),无法追收约25%。和解指当事人相互交涉,达成和解协议,完全或基本上不使用强力,但可能涉及程度轻微的武力威胁。强制收债,指为债务人不合作而使用程度轻微的暴力行为强行收取债务,可形象化但非严格地把推推搡搡和打耳光视为强制收债的起点,口角、拍桌子排除在外。无法追收的原因主要是找不到人、或找到人但后来不见、或公司倒闭。约10%的人答应还债,但后来跑了,[14]这种情况多为自然人和空壳企业。故此类情形,通常在第一次交涉时陈就要求部分支付,至少提供担保或扣留证件。
陈办理的事务多为小额纠纷,争议金额一般6万元左右,多至100万,小至1、2万。收债难度大致与金额成反比,小额债务通常一次可搞掂,故有时也接受3000元的事务。全部或基本收回(包括收债时作一定让步)的情形约占一半,部分收回和根本收不到的各占1/4。陈收债一般“去零取整”,到外地收债多打八折,打折幅度与难度相关。也有收债人实力强大,不但收本息,还收服务费。无法收回金额总体在40%左右。如无法追偿,一般3、5天可明确回复。
投入成本主要有交通、食宿、通讯、人工费等。人工费包括平时给马仔的工资、吃喝玩乐的开销、收债成功后的分成。平时没业务时,陈也给马仔发些工资,收到钱后一般陈拿2/3,马仔分1/3。陈说:“即使不给钱,他们也会做;就算没做,需要的话,我也会给钱。”可见,他们之间非通常意义的雇佣关系。民间收债作为一种凝聚力量、对外威慑之职业,要求领头人具有“教父”之魅力,参与者结成“兄弟般的战斗友谊”。内部关系的凝聚,激励发挥了主要作用。此外,精英形成还取决于其内外摆平的能力、胆识、成效等因素。赚钱虽多,但开销很大,[15]故陈并没有多少钱。收债用车一般租用或借用(显然这也有安全方面的考虑),租金每天300-1000元,有时债权人提供车。收债费用,若债权人与之同行,自然由其承担;如陈单独行动而未收到钱,则投入成本自行承担,“因为没有帮人家搞掂”。从成本补偿角度来看,他也不会随意接受没道理或难度大的事务。
与法院不同,陈收债不预收任何费用,追到后分成。收费为实际追到金额的四成,难度大的收五成,争议金额大的收三成或更低。所谓实际追到金额,有时甚至不包括已达成协议的情形。[16]在抽样事务中,收取费用约占回收金额的30-35%。由于客户一般经朋友介绍,故收费常掺杂感情因素,有时费用由作为朋友的债权人“随意给”,[17]有时根本不收费[18]。如陈鸿强至今还帮陈林收债,河街人陈东租陈林铺位开发廊,欠1万元租金,2002年4月28日访谈时陈提到此事,当即带我去债务人处收钱,但没找到人。[19]王娟一次在某酒店用餐,发现杯中玻璃碎片,与酒店争执,陈协助其索赔1万元,未收费用。
陈1989年以来收债约290余宗,每宗按8万元计算,如平均收回一半,收取费用按回收金额35%计算,则P=290×8×0.5×0.35=304.5。毛收入约304.5万元,每年21.75万元,扣除成本,陈每年因收债获取的纯收益大致在12万以上。在1992-1995年业务高峰期,纯收益在20万以上。当然这是一个保守的数字。
七、民间收债的模式和市场
民间收债形式多样,依收债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可分二类:一是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收债;二是作为债权人本人的追债。第一种模式,若收债人是律师,则为律师的非讼业务,几乎每位律师都做过,或口头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具律师函正式要求,并辅之法律的威慑。陈作为代理人追债通常不办代理手续,债务人判断收债人是否取得授权通常做法如,核对单据原件、给债权人打电话、要求债权人一起来、最后由债权人签收字据等。第二种模式,如作为债权人工作人员追债或协同债权人收债,实为债权人本人行为。陈多采取第一种模式,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第一次找债务人时多由当事人陪同,找到债务人后当事人先谈,表明“委托陈先生收债”。有时亦采取第二种模式。如1993年,位于广州新塘一港资企业A拖欠香港公司B货款。因金额较大,陈办理了B公司证件,职务是财务部副经理,4名马仔作为财务部职员。经数次交涉,A公司同意付款,其间拍过桌子。经核对往来帐目,发现只欠65万元,1个月内收回。
民间收债属纠纷解决市场的一部分。市场需求来自纠纷当事人,市场供给为各种纠纷解决机构。民间收债可视为司法救济的潜在竞争者,收债人之间也有竞争。通过对比陈鸿强收债事务与当地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甚至可发现民间收债与法庭存在一定的、微妙的竞争关系。民间收债需求的扩张几乎与法院案件增加同期发生。1982-1989年,河街法庭年受案约50余宗,到1990年才受案70余宗。陈自1989年开始收债,每年约10多宗。而1989年正是东门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的起始阶段,经济发展伴随纠纷增长和对纠纷解决服务需求的扩张。与法院相比,民间收债这一灵活自发的方式更敏感,在法院案件快速增长前就已作出反应。至1992年,河街法庭受案150余宗,此后每年增长100多宗,2001年受案1123宗。在法院案件增长同时,民间收债数量也有一定上升,尤其在1993-1996年陈每年收债不少于30宗。而在民间收债受到抑制后,法院案件大量增加,民间收债数量有所下降。当然,法院案件增加还与法院纠纷解决能力提高、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推行、服务意识萌芽有一定关联。
民间收债市场是一个非公开、不完全的“地下市场”。国家对卖方实行“信息封锁”,供求双方脱节,无法直接自由交流信息达成交易。只有需求一部分通过熟人机制才与卖方建立联系。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卖方无法公开身份,不可能通过各种公示方式推广业务,尽管有散发“代人催款”广告的情形,但毕竟是“地下活动”,且易招致国家有关部门关注甚至打击。故绝大多数买方即便有收债服务之迫切需要,实际上却不知卖方存在,不知在正式制度外还有这种竞争性非正式制度,或即便知道也无法联络。而尽管买方即纠纷当事人具有公开性,但由于纠纷发生并非日常事务,故陌生人之间无法通过外表观察获得某人是否需“收债”服务之信息,即卖方通常也无法与买方建立信息交流。通过地下广告信息虽可接近收债人,但其不规范性更可能阻止人们选择;另一方面,希望长久从事收债的人对陌生人委托也有防范心理,不敢轻易接受,陈鸿强便是如此。
民间收债人不可能像法院那样开门“营业”,供求双方缺乏信息沟通平台,信息不透明、不充分、不对称,故交易达成有赖于熟人机制。当事人若不置身于分布有民间收债人的熟人网络中,通常不可能接近民间收债人的信息,因此无法在信息充分的前提下选择。而收债人获取业务基本上来自朋友介绍,朋友多则业务量大,因为只是通过熟人——包括朋友的朋友的朋友——才可能发生信息交流和达成交易。当然,收债成功率高、信誉良好也会反过来促进朋友网络和业务扩张。这种机制为民间收债人提供的业务量虽不多,但通常已足够,至少就陈鸿强而言是如此。既然熟人带来的业务基本足够,他们也就缺乏大力拓展业务的动机。民间收债这种职业是基于市场需求而自然演进的产物,其出现本身就渊源于一定的需求,而其自然展开通常也可保持和逐渐发展业务。国家对民间收债的管制导致这一行业运作多表现为小规模、私人化、非公开。这种熟人基础的运作机制,导致民间收债市场的同业竞争不太明显,各人依托自身社会资源“自扫门前雪”。民间收债与法院的竞争,在国家和法院看来,也显得无关紧要。
八、为什么私力救济?
为什么选择民间收债,进而为什么私力救济?其动因至少有:(1)诉讼收益不具实效性,执行难,私力救济更具实效性;(2)诉讼成本太高,需预付较高费用;(3)诉讼周期长、效率低;(4)公力救济制度安排不效率、不合理,诉讼程序复杂,技术性强,不确定因素多;(5)司法不公普遍存在,对司法信心不足;(6)公力救济功能有限;(7)诉讼可能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8)诉讼无法充分吸收当事人不满,通过私力救济实现正义令当事人更“爽”;(9)当事人自保和报复冲动等。概括起来,人们对纠纷解决是典型的实用主义逻辑,哪种方式对其更有效用、成本更低、更便利、更快捷,就会被选择,即行动选择的关键在于,是否行之有效。利益是行动的基本动机,为什么私力救济,显然源于人们现实或预期利益之激励,取决于不同救济方式收益、成本、效率、机制、功能的比较,人们的选择至少绝大部分是理性选择,而非因为某些人崇尚武力,属非理性的“野蛮人”。暴徒有暴徒的理性,正如在贝克尔看来,罪犯也是理性行动者,而警察同样追求利益最大化。私力救济行动内在着一种经济逻辑,它具有直接性、经济性、效率性、便利性、一定程度的实效性、充分张扬的当事人主体性。可司法事项有限性以及接近司法障碍大量存在,也促使人们在一定情形下转向私力救济。
人们对私力救济的选择,还因其切实有效——债务人很多情况下会选择合作。陈鸿强收债以交涉为主,和解终结占70%以上,强制收债低于5%。有些诉诸法院未获切实救济的个案,陈却比较轻易搞定,他至少有5次令法院长期无法执行的判决得以落实。为什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债务人倾向于对抗;而为什么收债人介入后,债务人合作程度要高得多,更可能出现妥协?
这一问题适合以博弈论来解释。影响债权人、债务人、收债人博弈均衡路径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债务人违约的预期成本,包括可能受到的公力惩罚、私力惩罚、声誉损失等;二是惩罚的可置信度,这又取决于债权人主张债权或收债人追债的沉淀成本、围绕债权和追债形成的信息结构、以及信息探知和检验的成本。在私力救济框架下,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博弈局势不利于债务人。债务人不了解收债人的行动策略,只能基于对民间收债人的一般观念,通过与他短暂接触来判断。陈虽不知何为“信息不对称”,但却成功运用了这种行动技术。有关收债人的“一般信息”,事实上来源于该群体中使用暴力手段而失败的少数人,且大众传媒对相关信息进行了过滤加工。民间收债为“政治正确”的意识形态话语完全屏蔽,因其“政治不正确”而导致传媒“报忧不报喜”,“所有的收债故事都重复着同一首主题歌”——暴力、野蛮、非法、扰乱社会秩序,且“歌词”还诉诸渲染、夸张的修辞法,这大大提升了民间收债与其本来面目相比的“暴力性”,从而客观上增加了收债人的威慑力。国家虽禁止民间收债,但在陈的具体行动中,传媒或者说国家却“悄悄地帮助”了他。而陈也配合默契,在传媒赋予民间收债“暴力性”基础上乘胜追击,利用与债务人短暂接触进一步强化其心头之“暴力阴影”,令其产生恐惧。为使惩罚的承诺行动更可置信,收债人通常会实施一些“虚张声势”的威慑战略:扮成一幅黑道中人形象,保持神秘感,暗示“江湖”身份,摆出一幅“我是流氓我怕谁”的强硬派头,增加人数以求人多势众效应,语言简短有力,有时使用语言暴力,行为透出权威,适时“表演”强硬动作,展示“粗鲁的暴力”(如捏碎玻璃杯显露武功)等。实际上,他只是利用“暴力阴影”之“虎威”实施“狐狸”般的威慑,而对方因信息不对称无法知悉他“纸老虎”的脆弱本质,他正是利用这种“符号暴力”、配以让步的物质诱导令优势向自身转换。[20]
九、国家的态度
1988、1993、1995、2000年,国家有关部门曾明令禁止开办讨债公司。其缘由简言之,一怕出问题,二怕权威受挑战。国家存在所谓“问题”情结,稳定压倒一切,不出问题便是政绩。而在收债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与国家的博弈中,收债人通常会绕开国家的“禁区”,不出“问题”,因为无需触动“禁区”亦可达到目的。现实中有谁会故意挑战国家权威?他们不过想获利而已。尽管国家对民间收债表面抑制,但实质是禁止非法民间收债,且国家禁止主要表现为法条的禁止。只要以非暴力方式迅速化解纠纷而不导致秩序不稳,国家事实上不可能了解相关信息。进而即便知道相关信息,纵然稍稍涉及暴力威胁或轻微暴力,在可容忍的范围内——不存在严重违法或导致社会秩序不稳定——国家也会默认。因为国家从中得到了好处,如民间收债不耗费国家资源,却为其“摆平”许多纠纷。故国家对民间收债事实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没事偷着乐”。即便出现问题,也分轻重缓急,只有问题足够重大、冲突相当剧烈、行为构成犯罪、妨碍社会秩序、影响安定团结时,国家才可能介入干预。总之,只要一不出问题,二不挑战国家权威,国家对其实际上放任不管。经反复博弈,就以本文调查的民间收债为例的私力救济而言,国家与社会事实上达成了一种默示的共谋。
虽然私人介入国家垄断的纠纷解决事务,对国家和司法权威有一定影响,但这为其积极效应所抵销,因为私人对纠纷的“摆平”从另一角度重建了国家权威——国家通过默许私人解决纠纷而实现国家权力的渗透,社会冲突得到一定化解,社会秩序得到一定维护。透过国家严厉的外表,我们看到,国家对民间收债此类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似乎有一种“隐秘的需求”。它表面上禁止民间收债或私力救济,事实上却暗渡陈仓。这种对私力救济适“度”的政策,正是一种国家的统治策略,是通过私人行为实现社会控制的技术。从这一视角而言,私力救济并不与公权力完全对立,而作为其有效补充,并构成国家权力的末梢和延伸。这种公权力的私人网络可谓一种国家通过私人实现公力治理的高超艺术。
收债人不过希望通过收债获取收益,债权人希望权益得以保障,债务人合作主要是因不愿太过冒险。而所有这一切,国家其实尽在掌握之中。既如此,国家又何必禁止民间收债呢?合理解释是:国家不愿意明确倡导当事人寻求民间收债或私力救济。原因主要是策略性的,因为明确倡导可能损害公力救济权威,令社会制度显得不太“文明”,也可能导致民间收债或私力救济超过了一定的限度,诱发秩序动荡。使民间收债或私力救济保持在恰当的限度内,也是国家治理术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许多收债人也与国家的态度遥相呼应。就陈鸿强而言,他收债便如同一幕戏剧表演,直觉引导他与幕后的国家配合默契。国家事实上为民间收债确定了一个边界:不得采取组织的形式,不得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不损害社会秩序。陈恰是在这一边界上轻盈行走的“艺术家”。他决不会因收债使自己受伤害,包括被法律追究或遭至对方报复。国家事务千头万绪,“小菜一碟”通常不会引起国家关注。在各种复杂的互动关系中,陈如鱼得水,在收债实践中累积了与国家之“猫”游戏的高超的博弈艺术。归结起来,这是一种“非问题化”技术。[21]因为其行动只有出现“问题”,才可能进入猫的视野,而由于这只大“猫”要防范的“老鼠”太多,故“问题”还须足够重大。当然,也有少数收债人越过法律的界标,最终遭至公权力打击。
十、没有法律的秩序
法律对社会至关重要,长久以来人们对此深信不疑。霍布斯宣称:一个没有强大政府控制的社会必然会走向“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没有法律,生活将“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22]但无数证据表明,没有法律的秩序不但存在且运作良好。初民社会多为无政府状态,现代社会没有法律的状态“存在于孩子们的社会生活中,存在于朋友和同事之间,存在于家庭和亚文化群内,存在于路人、与世隔绝的人、名声不好的人以及其他生活在社会生活边缘的人中,也存在于为社会空间距离所分离的人们之间和各种外国人中”,尤其是存在于民族国家间。[23]而法律也并不直接导向秩序,一些没有法律的社会在殖民者引入法律后,暴力案件反而增加。[24]埃利克森在《无需法律的秩序》一书揭示,法律远没有人们想像得那么重要,而“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25]
在许多人看来,民间收债或私力救济会导致暴力横行。但调查表明,天并没有塌下来,而且一定情形下它竟然会导向自发的和平、规范与秩序。基于对陈和其他收债人的调查,可归纳华南这一城市民间收债一些行内“规矩”,如:
第一,欠债还钱既为法律规则,也是一种社会规范。目前中国信用状况堪忧,债务拖欠严重,原因之一是公力救济缺陷导致欠债还钱法律规则的虚化。在现实中,债权人催收债务无效时自然会寻求“朋友”帮助,这甚至可视为采取正式纠纷解决手段的“习惯性前置程序”。
第二,不少人表明这样的印象:越是有钱人,越喜欢拖欠,有钱人之所以有钱一定程度上源于精打细算,拖欠的主要原因通常并非无钱可还。且债务人一般会积极表示“过几天就还”,即愿意遵循欠债还钱的规范(在根本问题上并无冲突),只是需债权人不断催收(催收在一定程度上是关键因素,你既不催,我何必还?),而催款要耗费交易成本,并考验债权人的交涉能力和耐心。一般说来,规矩是这样的:“不见人不给,见后总要还一点。”因此,在专业化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催款事务依托实践需要便演化成独立的职业,一些人专门从事收债工作并不断累积收债技术。欠债还钱的规范就是这样在社会中不断通过自身的逻辑生长、变化并得以执行。
第三,华南许多地区民间收债相当盛行。不少债务人经历过收债事务,通常见到收债人便知其目的,且对收债人以强力为后盾的收债手段早有耳闻。故即便收债人实际上未打算以武力收债(正如陈鸿强),但却通过“搭便车”加上虚张声势已获得足够权威。债务人既欠人钱财,在收债人施加压力下,何不顺水推舟,而且可讨价还价,免去利息甚至部分债务。处于那个圈子中的人皆知道并认同这种规则。
当今中国,公力救济经常难以有效保障债权,民间收债正是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自发产生和演进的制度创新。调查表明,陈十多年的收债实践,从纠纷解决、暴力使用、民转刑、债务人是否诉诸公权力、公权力是否介入、债务人是否反报复等情况来看,都不存在引发更多纠纷、暴力或影响社会秩序的问题。曾作为陈收债对象的人,后来还委托他追债。与流行观念几乎相反,这种民间收债竟然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和精致的文明。华南这种民间收债制度安排,经反复博弈事实上已形成习惯性潜规则,在生活实践和商业活动中为人们遵循,实现了一种制度的自组织变迁和一定的社会秩序。这种“活的规则”可视为现代习惯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本文考察的陈鸿强民间收债个案展现了一种司法程序的替代物——没有法院的纠纷解决,且这种私力救济机制几乎是一项颇令人满意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经长期演化形成了一定的习惯和规范,并导向了没有法律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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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详见徐昕:“论私力救济”,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
[2] 为叙述便利,本文不采ABC的代号方式,但对人名、地名等依社会调查规范作了技术处理。
[3] 我参加了一项有关法院程序运作的调查课题 (下称法院调查)。中期报告,参见王亚新、徐昕等:“关于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的调查报告”,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主报告,北京,2002年。法院程序与民间收债形成鲜明反差,促使我从比较法视角作一些探索性、策略性对比。
[4] 东门概况,参见《东门市志》及东门市政府网站;统计数据,来自东门市统计局。
[5] 同业概况主要来自陈的介绍,我也尝试其他途径核实,虽属传闻,但就本文而言可说明一定问题。
[6] 陈曾讲过一案例:A请河街派出所民警B向C追收债务20万元,后来B称收到3万元,给了A2万元,但C却说20万元全给了B。
[7] 与之类似,我国基层法院法官文化水平也不高。如河街镇法庭审判人员1982-1992年3位法官皆为中学文化,1992年增加2位大专毕业生,2000年增加1位大专生,2002年才录用本科生2人。
[8] 强调“大致”,是因陈收债不可能也不必要象法院那样将其主要活动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故只能凭其回忆而重现事件经过。这显而易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缘由:一是记录可能对其不利;二是记录对其毫无必要,因为他们不象法院那样存在上级或监督机构,需汇报工作表明成绩,就此而言他们可谓“办案独立”;三是不具备记录条件。总之,他们作为理性行动者,不会从事需投入成本、却毫无收益、且对已不利之行为。所谓“抽样”,也指被调查人随机回忆的事件,并非一般意义上从确定母集团中依一定规则和程序抽取样本。本调查还存在其他缺陷,如考虑到被调查人隐私而导致他人无法核实等。尽管如此,但就本文目的而言,该调查足以说明问题。
[9] 1995年, A“二奶”B偷他3万元,他请陈一同去B老家湖北天门七州镇追收。最初B的家人以为是公安局的,说没B这个人,A说是她朋友来看她,并出示B身份证复印件,经交涉,B归还钱款,A给她1万元。A系陈之堂弟,故未收费,出差花8000元。他们认为,如收不到,就当成旅游。
[10] 陈只追过赌债2宗,且皆熟悉争议双方,故出面协调。
[11] 如河街法庭2001年受理的经济案件中,拖欠货款、加工费纠纷超过80%,其中涉外案件超过80%,主要是涉港澳台“三来一补企业”。案件类型及当事人特征与陈收债事务基本相同。
[12] 法院调查表明,东门中院7天内立案的105件,2周内12件,2周以上6件。
[13] 他们还举例说,台湾商人尤其喜欢欠钱。他们并非没钱,而是有生意头脑,通过拖欠占用他人资金。
[14] 如广州A向东门B购电器,欠款5万多一年未还,B委托陈追收,陈找到A,A答应过几天还钱,但后来却找不到他。这种情况即便诉讼也拿不到钱。
[15] 开销主要用于吃喝玩乐,但这些既属消费也有成本因素,因为没有这些便无法网罗“兄弟”帮助收债,“兄弟”道义亦需物质支持。
[16] 如广西人A、B、广东龙门县人C合作在东门篁村开手袋厂,向江西人D赊购针车,后工厂倒闭,欠款15万元。据说B在北京。2002年4月,D和陈找到A和C, A、C同意各还款5万,首期各付2万,余款分期支付,每月3000元,并签订协议。陈收费1万元,余款由当事人自己追收。
[17] 如1993年,一香港公司与位于广州新塘的港资企业发生货款纠纷,全部追回65万元,因陈与老板关系很铁,平时请客吃饭还给钱,故老板给他10万元费用。
[18] 如2002年3月,陈代表河街A厂追顺德B商场货款3万元。第一次去经理不在;第二次去经理说得找董事长,发生激烈争吵;第三次去收债成功。因A厂老板原对陈很好,现非常困难,故陈未收费。
[19] 第三天他和我找到陈东,陈鸿强骂他并用手抓住他衣领喝道:“不看你老家伙,我揍你。”陈东如数交清。陈未收任何费用。期间他表现粗鲁大概是因双方实力对比悬殊,还有一个可能是表演给我看。
[20] 详见徐昕:“为什么合作?”,《中国社会科学评论》(香港)2003年第2期,第395-410页。
[21] 这一概念受应星的启发,他描述了农民上访的“问题化”技术,只有发生足够重大的“问题”,农民要求才可能为上级重视并得以满足。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三联书店2001年版。
[22] 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5页以下。
[23] [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4-145页。
[24] [美]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7-88页。
[25] Robert C. Ellickson,Order without Law:How Neighbors Settle Disputes, (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p.286.
Xu Xin,Order without Law: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an Informal Debt-Collection Practice in Souther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