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希腊的公民观念
丛日云
公民作为一种政治身份,最早出现于希腊城邦政治结构之中。希腊文的“公民”(Polites )一词就由城
邦(Polis )一词衍生而来,其原意为“属于城邦的人”。所谓公民观念,主要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和政
治角色及由此而来的权利义务的认知,对他们与公民团体即城邦之间关系的看法以及他们的政治价值取向。
希腊人的公民观念是公民观念的原始形态。不过,对二千年前公民观念的研究无法采用现代的问卷调查方
法,我们只能根据史料记载的希腊公民的政治行为、他们创建的政治制度及其运作方式以及他们的思想代
表所阐述的政治哲学来发现他们的政治观念。公民的政治行为是公民观念的外在表现,城邦民主制度是其
物化形态,而希腊政治哲学则是其理性的提炼与升华。
一、公民对自己政治角色的认同
希腊城邦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国家形式。其外表特征在于其小国寡民的规模,其本质特征在于其社会政
治结构,即它是公民的自治团体,是公民在共同法律下分享共同生活和权利义务的政治体系。亚里士多德
对希腊城邦进行过经典式的概括。他指出,判别一个城邦,不是以人口、城垣等为标准,而是要看它是否
由公民组成。“城邦正是若干公民的组合。”“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
⑴所以,公民是构成城邦的基本要素,他们是“属于城邦的人”。君主制下的臣民也属于国家,但因为国
家属于君主,所以他们归根结底是君主的臣仆,而公民所归属的国家是公民共同体,他们是共同体的成员
而不是任何个人的臣仆。这是公民概念的原始含义。
不过,希腊公民只是城邦居民中一种特殊的身份团体。一般说来,只有纯属本邦血统的成年男子才能
成为公民。这样,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外邦人和妇女就被排除于公民团体之外了。不过,在城邦演进过
程中,公民资格也有变化。城邦形成之初,往往只有贵族或具备一定财产资格的人才能成为公民,下层平
民在城邦民主比较发达的时代才获得公民权。有的时候,因贫穷等原因不能履行公民义务者就失去公民权。
当战争危机或公民人数不足时,还往往吸收外邦人和被释奴隶加入公民团体。不过,这些变例并不影响公
民的实质意义。城邦是公民共同体,只有公民才属于城邦。获得公民资格,就意味着成为城邦的一分子,
而没有公民资格的居民虽然生活于城邦中,但不属于城邦。希腊人称呼“雅典人”、“斯巴达人”的时候,
他们指的仅仅是雅典或斯巴达的公民,不包含其他居民。外邦人被视为侨居的客民,妇女和奴隶仅属于家
庭成员。公民在一生中,依次成为家庭和村社的成员,成年后,经过庄重的仪式取得公民资格,这时他才
进入城邦公共生活领域,成为属于城邦的人。公民观念的核心内容,就是公民对自己“属于城邦”这种政
治角色的认同。
希腊的公民身份只是少数人的一种特权,在与其他无公民权居民的对照中,公民的身份和地位才鲜明
地凸现出来。与邦内其他居民相比,他们觉得自己属于城邦。与外邦公民相比,也只有这个城邦属于他们。
这种感觉十分真实。他们个人的安危荣辱,首先取决于城邦的命运。当城邦灭亡时,首要的受害者是他们,
奴隶依然做奴隶,外邦人依然是外邦人,他们却失去了公民特权。失去了城邦,他们就沦为奴隶或外邦人,
有时还遭到集体屠杀。城邦强盛,首先得益的也是他们。别的好处且不说,他们最珍爱的自由是只有在自己
的城邦里才能得到的。所以公民观念首先是一种特权观念。
公民的这种特殊身份,是部落向城邦演进过程中部落成员保留下来的一“历史权利”。在城邦形成之前,
部落成员间的血缘纽带被视为神圣的,血缘部落与外人之间的界限非常严格。同一血缘集团的人自视为一个
“自然”的整体。这种“自然”的整体在希腊人的观念中又被其宗教信仰和宗教生活所加强。部落有自己崇
奉的神,有自己的神坛、圣火和祭司。其神垣只有本部落的人才能进入,其公餐(神餐)和佳节也只有他们
才能参加。部落的神绝对排斥外人,在这方面,有严格的禁忌。神不接受外人的祭享,甚至外人窥见祭仪亦
为不祥。⑵这一切都在部落成员与外人之间形成了坚深的界限,也无形中使部落成员产生与部落一体化的感觉。
城邦的共和政治起源于血缘关系,是具有共同祖先的原始家族和部落的联合。由部落演变为城邦,部落成
员成为城邦公民,而城邦的宗教仍然是排外的。人们仍然以部落时代血缘和宗教共同体的观念来看待城邦,部
落时代个人与社会整体的关系仍然影响着公民的观念。正如法律史专家梅因所说:“在早期的共和政治中,所
有公民都认为,凡是他们作为其成员之一的集团,都是建筑于共同血统上的”。⑶尽管在城邦形成和演进过程
中,血缘关系逐渐解体,外邦人不断被吸收和同化于同族人中,血缘关系已经变得混杂,城邦远不再是“自然”
的了,即使如此,它仍然被视为“自然”的,即血缘的团体。人们仍然以血缘关系的观念来看待公民内部关系。
这被梅因称为“最早最广泛的法律拟制”,即在法律上假定这些外来人也来自他们的同一祖先,将所有“属于
城邦的人”即公民假定为属于同一血统、同一原始家庭。这是公民团体一方面自我封闭和极端排外,另一方面
在公民内部产生对城邦归属感的重要根源。
事实上,在斯巴达,全体公民属于同一祖先的后代这种观念,在城邦形成后的数百年当中仍是真实的。整
个公民集团都属于征服者部落的成员。在数百年中,极少有外邦人得到斯巴达的公民权。斯巴达人的生活中也
沿续着许多部落生活的习惯,如公社集体所有制、公民内部的平等、公餐制等。与雅典类型的城邦相比,斯巴
达实现了更高度的统一,应该与此有关。柏拉图曾虚构了一个“神话”,说城邦的人本为一土所生,互为兄弟
姐妹,恐怕是有其历史根据的。他企图将全城邦变为一个大家庭,每个公民完全融合于城邦整体之中,消除“你
的”和“我的”之分的理想,⑷也应该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所以,希腊人的公民观念与近代公民观念有很大不同。西方近代公民观念源于社会契约理论。根据这种理论,
国家是平等独立的个人的集合,公民权是受法律保障的个人权利。然而希腊公民是“属于城邦的人”,他们也就
没有与城邦分离的意识和要求。在他们的心目中,“公民资格不是拥有什么,而是分享什么。这很像是处于一个
家庭成员的地位”。⑸在西方,权利概念形成于罗马私法,希腊人还没有权利观念,他们所谓公民权,只是指公
民资格或身份而言,还不是一种个人权利。
公民集团的狭小及其封闭性和排外性,犹如恒星塌缩带来物质的高度凝聚和密
集一般,带来了城邦内部紧密的生活,这无疑又强化了公民内部一体化的心态。他
们把城邦视为一个有机整体,自己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个人没有独立的价值,
他的价值依赖于整体。他的财产、家庭、利益、荣誉、希望,他的肉体生命与精神
生命,他整个的生活甚至死后的魂灵都属于城邦、系之于城邦。在城邦中,有他的
一切,失去城邦,便失去一切。正如德谟克利特所说:“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国家是
最可靠的庇护所,其中有着一切。如果它安全,就一切都安全;而如果它被毁坏,
就一切都被毁坏了。”⑹所以公民们拚死维护城邦的独立和自主,与城邦共存亡。
在城邦间的战争中,战胜者有时要将城邦所有成年男性公民都杀掉。在城邦内部政
治生活中,人们往往围绕着公民权展开殊死斗争。享有公民权的十分珍惜它、维护
它,没有公民权的要得到它,失去公民权的要恢复它。公民权诚然能给公民带来某
些实际利益,然而也使他们承担沉重的义务。这种义务有时甚至会使他们破产和丧
命。所以他们争取公民权不仅是争取由公民权带来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得到公民身
份,从而使自己不被排斥于城邦之外。这种属于城邦的感觉在希腊人的观念中十分
重要,受到褫夺公民权和驱逐出城邦的处分,其严厉程度仅次于判处死刑,因为它
等于剥夺了一个人的精神生命。
城邦在公民心目中如神物一般。公民们赋予它绝对的政治、宗教和伦理权威,
能够全面地支配和干预个人生活。公民的肉体与精神、个人与家庭、财产与婚姻,
都受城邦的统制。个人是城邦的工具,生为城邦,死亦为城邦。这在斯巴达最为明
显。即使在雅典也是如此。据当时人描述说,雅典人认为他们的身体“是给他们的
城邦使用的,好像不是他们自己的一样”。而他们培养自己的智慧,“其目的也是
为着要给他的城邦作一点显著的事业”。⑺亚里士多德明确地声称,“我们不应假
想任何公民可私有其本身,我们毋宁认为任何公民都应为城邦所公有。”⑻他认为,
甚至公民企图自杀都应受到惩处,因为它使城邦丧失一个公民。⑼每个公民从出生
起,城邦就是他的最高监护人,要按城邦的需要来抚养和教育。于城邦无用的残疾
人没有生存的权利。传说中的斯巴达立法者莱库古就不允许父母按自己意愿养育后
代。孩子生下后,要由部族里的长者代表国家检查婴儿,如果孩子瘦弱畸形,就丢
弃到山里不准抚养。⑽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设计的理想城邦中,都肯定了这一做
法。⑾一般希腊城邦都禁止不婚,斯巴达还进一步惩罚晚婚。结婚不是公民私人事
务,它是公民为城邦生育下一代公民的责任。个人的财产永远受城邦的支配,公民
的教育、生活方式,甚至服饰、饮酒、娱乐等,都受城邦的控制。一切都按城邦的
需要来安排,为了城邦,个人要作出无条件的牺牲。个人还必须斩断自己的一切私
情,完全以城邦的利益为依归。据记载,斯巴达在一次战役中失败,公民死者甚多。
消息传到国内,战死者的父母对于公众必须笑容满面,庆幸其他人的子女生还,而
已知其子幸免于难即将相见者,则必须哭泣,为其他人失去儿子而悲伤。人的自然
感情竟能如此倒置,可见公民融入城邦之深!
二、公民的公共意识
公民是属于城邦的人,城邦也属于他们,公民身份本身就意味着他们是城邦的
主人。按一般希腊人的观念,公民相互间是平等的,城邦属于全体公民所有。所以
典型的城邦制度就是城邦共和国。
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标志是他们享有政治权利。亚里士多德认为,完整意义上的
公民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⑿他的意思是说,真正的公民是能够参
与城邦最高统治机构的人。的确,除少数僭主制城邦外,各城邦普遍设立公民大会
作为城邦最重要的权力机构,城邦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公民集体讨论决定。公民的
身份就意味着参政的权利,只是在不同的城邦,公民的范围、公民参政的广度和深
度、公民内部政治生活活跃发达的程度等方面有所不同而已。
实际上,即使像斯巴达那样被公认为贵族政体的城邦,公民大会仍是城邦最重
要的权力机构。长老会议成员和监察官都由公民大会选出,重大事务,尤其像战争
结盟等关系城邦生死存亡的大事,只有在公民大会上才能决定。仅就公民内部关系
而言,斯巴达无疑也是民主制城邦。并且它公民内部的平等比任何一个城邦都更稳
定。它也从未建立过僭主制,也厌恶其它城邦的僭主制。希腊人之所以将其称为贵
族制,因为与雅典的民主制比起来,它不实行抽签选举,公民充任官职的机会不均
等。当雅典等民主制发达的城邦里元老院权力已衰落到微不足道的时候,它的长老
会议仍享有极大的权力。另外,斯巴达公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也不发达,普通公民缺
乏雅典人那种强烈的参与意识。如果说雅典公民是参与型的,斯巴达公民则是“参
与──依附型”的。
僭主制是希腊特有的专制形式。所谓“僭主”是指不依合法程序不经公民授权
而僭取国家权力者,也就是僭取了本由公民集体享有的政治权力,所以被视为违背
常规和不合法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僭主政体就不像一个政体”,也就是说,它
根本就不是城邦正常的组织形式和统治方式。如果勉强把它算作一种政体的话,那
它也是“最为恶劣的”。⒀这几乎是希腊政治思想家一致的看法。
除政治权利外,公民还享有相应的其它一些权利和履行一系列义务。权利中主
要的是占有土地的权利。农业是城邦和个人生活的基础,土地是最重要的资源。城
邦的土地只能属本邦人所有,无公民权的外邦人无权占有土地。义务中最重要的是
服兵役。希腊城邦普遍实行公民兵制度。公民们平时务农、经商、做工,战时应征
从军。外邦人和奴隶在战争中承担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冲锋陷阵的总是公民。行军
中奴隶为主人背负武器干粮,伺候主人的起居,但临战时则是主人披挂上阵。甚至
作战所需马匹、甲胄、剑盾等武器,给养、随从的奴隶等,都需自己准备,平时作
好这些准备是公民义务的一部分。装备一个骑兵或重装步兵的费用是相当昂贵的。
城邦的主人同时是城邦的保卫者,公民身份与战士身份是一致的。公民共和国同时
也是战士共和国。
公民将政治统治者、土地占有者和城邦保卫者几种身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其
城邦主人的身份在这几种角色中得到具体体现。这几种角色也包含了他们主要的权
利与义务。希腊公民观念的一个突出特征在于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实际上,希腊
人并没有明确区分权利与义务。出席公民大会、参加陪审法庭、充任官职、从军作
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它们都是由公民身份而来的。享有某种权利,就要承担
相应的义务,在希腊城邦历史上,很少见公民逃避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承担的义
务不同,享受的权利也不同。当公民为城邦能够尽较多义务时,他们就期望得到较
多的权利,也一定会采取积极行动去争取它。所以,军事制度和战争技术的变化会
影响不同公民集团所尽军事义务的份量,从而直接改变政治权利的分配。一般说来,
当军队以骑兵为主力时,政治上往往是贵族制或寡头制,因为只有少数贵族才养得
起马,充当骑兵;当军制改为以密集型重装步兵为主体后,富裕平民就跻身于军队
主力,城邦政治权力的基础也相应地扩大,贵族制便让位于温和的民主制;在海军
成为城邦主要军事力量的时候和场合,大量下层平民在海军中充当水手,具有举足
轻重的地位,其政治地位也相应提高,这往往导致平民政体的建立;最后,在城邦
衰落的时代,轻装步兵出现在战场,受到专门训练的职业军人取代了公民兵。公民
不再服兵役,同时也失去了政治权利。
主人的身份使公民产生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和要求。由于城邦规模狭小,个人与
城邦的利害关系是直接可见的。如果把个人与城邦的关系用分数来表示,公民总数
是分母,每个公民是分子,那么,分母越小,个人与城邦的距离越近,个人的相对
值越大。这一方面使公民关心城邦公共事务,把城邦事务视为自己事务,另一方面
也产生公民内部的冲突。公民内部不同集团对城邦的政治权利、官职、土地等都提
出自己的要求,并围绕着相互冲突的要求展开了激烈的党派斗争。这是导致城邦衰
落的主要原因。应该指出的是,这种党派冲突的心理根源正是公民的公共意识。由
于这种公共意识,公民们才能够产生对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的期望,并采取积极的
集体行动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在希腊城邦时代,最重大的政治斗争都发生在公民内
部,无公民权的居民在政治上表现比较沉默和消极,因为他们缺乏公共意识。
公民集团的人数很少。典型的城邦公民人数在625 ─1250之间,较大的城邦公
民人数也不过万人左右。⒁邦内公民间一般都能比较熟悉。这就容易产生公民集团
内部非常紧密的共同生活。在公民大会、陪审法庭和议事会等机构中,他们共同讨
论和决定国家事务,裁决各种讼争。在战场上,他们并肩战斗,生死与共。此外,
他们还有公共的宗教生活、文化生活等。在斯巴达,公民都是战士,他们共同生活
在军营里,专门从事军事训练、战争和管理国家。他们构成城邦的职业军人和统治
者集团。在雅典,公务活动非常频繁。特别是在实行公职津贴以后,大批公民可以
完全放弃私人经济活动,专门投身于公共事务。政治生活成为每个公民生活中最重
要的组成部分。
发达的公共生活是公民公共意识的摇篮。伯里克利在雅典民主极盛时说:“一
个不关心政治的人,我们不说他是一个注意自己事务的人,而说他根本没有事务。”
⒂这句话最简明地表达了公民的公共意识。亚里士多德把人定义为在本性上“趋向
于城邦生活的动物”,⒃他的意思是说,人必须过城邦生活,只有融于城邦,为城
邦服务,才能真正完善人的本性。这是对公民公共精神的抽象概括。
正因为有这样一种意识,公民们不能容忍把他们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亚里士
多德在谈到梭伦改革的背景时指出,平民感到不满的有两个方面,其中之一是他们
觉得自己“实际上什么事都没有参与。”⒄这种强烈的参与感是公民所特有的。城
邦也不允许公民只顾自己私人事务,不顾城邦。雅典曾有一项法律,规定可以控告
某人有“私心”,并依此定罪。所谓“私心”就是对国家缺乏好感。梭伦立法甚至
规定:一个人如果在国内出现党派分裂时不参加任何一方,就要被剥夺选举权。⒅
这是公民意识在法律上得到的肯定。
三、公民的自由理想
自由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一种政治制度、一种生活方式和一个民族的精神气质,
首先出现在古代希腊。希腊人有作为自由人的强烈的自我意识,把自由作为他们的
精神追求。当他们奋起推翻僭主统治的时候,他们是为了得到自由;当他们反对贵
族寡头垄断统治的时候,他们的目的是扩大自由;当他们反抗外来压迫和侵略时,
他们意识到这是为维护自由而战。雅典人回答波斯的劝降者说:由于我们是渴望自
由的,因此我们将尽我们能力之所及来保卫我们自己“。⒆他们把自由作为首要的
价值,认为”要自由才能有幸福“。⒇自由理想最集中地体现了公民的政治价值观。
希腊社会最基本的区分是自由人与奴隶的区分,自由人的自由正是在与奴隶的
受奴役状态的比较中才凸现出来。G ·法拉尔说:希腊人“在与奴隶状态的比较中
来理解他们的自由,政治自由意味着──心理上和事实上──使自己离开奴隶地位。”
(21)奴隶从属于主人,没有独立人格,受主人的任意支配,“不得按自己的意志
生活”。(22)而“自由人”在希腊文中的原意指成年人。一个男子成年后,便从
父亲的管辖下解放出来,具有独立人格,开始按自己的意志生活,享有某些权利并
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是他的自由。自由人虽然也要服从,但他们只服从法律,不
屈从于任何具体的个人。就如伯里克利所指出的:“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
律”。(23)一个斯巴达人向波斯国王介绍他的同胞时说:“他们虽然是自由的,
但是他们并不是在任何事情上都自由的。他们受着法律的统治,他们对法律的畏惧
甚于你的臣民对你的畏惧。┅┅凡是法律命令他们做的,他们就做”。(24)法律
没有人格,没有感情,公正无私,它的权威是大家公认的,每个人自愿接受的。在
法律的统治下,人人平等,不失尊严。人们在对法律的服从中实现了自由。法律来
自古老的受人尊敬的习惯,这种习惯是人们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准则,并被赋予神圣
的意义。在政治民主发达的时代,法律是公民为自己制定的行为规范,所以服从法
律等于服从自己。反之,服从任何个人专断的意志,都是受奴役。奴隶的主人是具
体的人,他完全凭自己意志和任性,专断地发号施令,行使支配权,而自由人与其
他自由人是平等的,他们没有主人,只服从公共权威和法律。
这就是希腊一般自由人的自由。无疑,它只是少数人的一种特权,并且是以牺
牲多数人的自由为前提的。即使在自由人内部,自由也是有等差的。自由人中享受
自由最充分的是全权公民。他们除了享受一般自由人的自由外,还享有充分的经济
和民事权利:占有土地权、充分财产权以及婚姻、诉讼、宗教活动等方面的权利。
特别是他们还独享着政治自由,即参加公民大会、陪审法庭的权利、担任城邦公职
的权利等。这是公民自由的核心内容。
公民独享的政治自由指在公共生活或政治生活领域的自主与自治,它的含义更
接近于近代人所讲的民主权利。在希腊人的观念中,城邦是“公民共同体”,是
“平等者公社”。每一个公民,不仅在私人事务中,而且在公共事务中也被视为独
立和自主的人,在理性上和道德上成熟的人,有能力享受公民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
义务。这是作为城邦民主制基础的一个基本原则。由这些独立自主的公民构成的政
治共同体并不需要父亲般的权威对他们进行监护与指导,把他们当作精神上没有断
乳的孩童,更不能容忍高高在上、独断专行的统治者任意处置他们的生命和财产,
干涉他们的行为。他们只服从公共的权威,不服从私人的权威。公共权威掌握在公
民自己手里,他们定期集会,讨论和决定一切重大事务。每个人都服从集体的决定。
负责日常事务的官员由公民选举产生并受他们的监督,官吏们执行法律的意志,不
能按自己的意志实行专断的统治,更不能享有凌驾于公民之上的特权。亚里士多德
曾一再强调,城邦政治家的权威不同于家长、主人和君王的权威,“政治家所治理
的人是自由人”,他们所执掌的权威为“平等的自由人之间所付托的权威”。(25)
在平民政体下,公民的自治甚至发展成为“轮番为治”,即通过抽签选举或按
一定时间轮值等方式,每个公民都有同等的机会轮流担任公职。亚里士多德曾概括
道:平民政体里自由的要领之一就是,在政治生活中,“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
治者”。之所以会有这种做法,他解释说:根据平民政体的自由宗旨,人人应不受
任何人的统治,只是这样的自由事实上不能得到,于是遂有轮番为统治和被统治的
政制。(26)伯里克利在赞扬雅典民主时也说:“我们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开的,”
“我们雅典人自己决定我们的政策”。(27)
在希腊公民看来,他们通过公民集体决定自己的命运,服从公民集体,也就是
服从自己。这就是公民自由的要义。当他们反抗波斯帝国和其它城邦的武力威胁时,
他们要捍卫的就是这种自由。因为自由只有在自己的城邦里才能享受。城邦被征服,
公民就丧失了自治权。当他们推翻僭主统治的时候,他们的目的是恢复自由。在僭
主统治下,公民被剥夺了政治参与权,仅仅专注于私人事务,与每个人命运攸关的
公共事务被僭主个人所垄断。当他们内部发生党争的时候,争斗的焦点是限制还是
扩大自由。在贵族(或寡头)制度下,多数平民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也就是被剥夺
了自由。自由的价值在平民政体下得到最热烈的拥戴。希腊思想家都认为,自由是
平民政体的精神特征。贵族(或寡头)政制下,赋予财富、门第、才能、美德等以
特殊价值,依此剥夺平民的政治权利。而平民政体则把自由置于首位,使每个具有
自由身份的人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和参政机会。这种平等感和参与感构成公民自由
意识的要素。
希腊公民身份是作为一种特权存在的。它以排斥其他人甚至以对他人的奴役为
前提。公民观念一方面强调公民内部的平等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另一方面又承认
对无公民权者的歧视和压迫。两者完全缠结在一起。这是它与现代公民观念的主要
区别。但它关于公民与公民共同体即城邦(国家)关系的认识,关于公民与社会公
共权威的关系以及公民之间关系的看法等,毕竟构成了现代公民观念的雏形。
注释
⑴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09 、118 —119 页。
⑵ 古朗士:《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年,第164
页以下。
⑶ 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74页。
⑷ 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28 、197 —200 页。Plato,
the Laws,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739c. ⑸ G. 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5页。
⑹ 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20
页。
⑺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50页。
⑻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407 页。
⑼ Aristotle,The Nicomachean Ethics,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Ⅴ。
11. ⑽ Plutarch ,Lycurgus,The Leob Classical Library,ⅩⅥ。2.⑾ 柏拉
图:《理想国》,第196 页。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400 页。
⑿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13 页。
⒀ 同上,第198 、179 页。
⒁ G.Starr,Individual and Community,The Rise of the Polis ,Oxford,
1986,P 46. ⒂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第132 页。
⒃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7 页。
⒄ 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5 页。
⒅ 同上,第8 章,第5 节。Plutarch,Solon ,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
ⅩⅩ。1.⒆ 希罗多德:《历史》,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35 页。
⒇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第135 页。
(21) G.Farrar ,The Origins of Democratic Thinking,Gambridge ,1988,
P2. (22)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312 页。
(23)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第130 页。
(24) 希罗多德:《历史》,第671 页。
(25)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9页。
(26) 同上,第312 页。
(27)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第130 、132 页。
(改于2000年6 月28日,“思想的境界”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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