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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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对地域关系的改造
鲜江临
宪政除了是对人权关系的平衡性调整,也是对地域关系的改造。
1、宪政是社会自治性的获取。宪政是建立在社会主体改造意义上的社会活动,它
是人类工具进步过程中自由拓展需求的主体关系诉求。它需要在人与人、组织与组织、
地域与地域之间,形成一种恰当的秩序关系。地域的自主性,是指在国家主权的统治范
围内,地域关系的平等,以及地域发展的自主性选择。非宪政状态,既是对人的自主性
限制,是也对地域关系的误读。这种地域关系误读,常常表现为地域待遇的非平等。这
非宪政治理下,一国内总是存在地域待遇的巨大差异,形成权力调控下的地域关系不平
等。这种根据潜在规则形成的地域排序,深刻地体现在人治社会的地域发展思路中。地
域寻求自主发展,成为一种反政治行为,唯有接受中央权力的摆布和操控,方为正途。
然而,在社会竞争条件下,谁愿意永远接受地域之间的不平等待遇,处于地域排序的落
后地位?因此,非宪政权下,国家的崩溃,总是在排序靠后的地域率先发生。在东欧,
波罗地海的小兄弟们先行独立,不是没有道理的,它是对地域排序压迫的反抗,是一种
符合自然的自主性生存需要。
2、宪政是一种地域制度建设责任的分化。宪政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合理的社会管
制方式,促进社会协调发展。但是,一个国家人口多,条件杂,制度建设不是中央权力
能够全部操控完成的,它需要各个地域承担起基于本地资源条件进行的制度性安排和调
控。这种制度建设责任,是需要落实到责任主体,即各个不同地域的。但是,在非宪状
态下,没有人履行地域性制度建设责任,出现“天高皇帝远,皇恩稀薄化”这种制度调
控效益递减。伟大的人治,毕竟仅仅是人治,它比不上平平常常的权利自治。这个道理
十分简单,但是人治社会的造神机制,宁愿继续装神造神,也不愿去落实地域的制度建
设责任。处于非宪状态的地域管制者趋于木偶化,需要中央权力驱动,指挥一下反应一
下。
3、宪政是一种政治参与的扩大化,为地域性政治参与,提供出机会。在一个庞大
国家,政治参与不可能都在国家政治的有限平台实现。宪政导引出的地域自治性,创造
出地域性的政治参与平台和机会,地域政治家的人格和法格独立,使地域政治也成为一
种具有吸引力的政治活动范围,当好一个地域领袖,并不比当一个平庸的国家政治人物
差劲。这种地域领袖有别于农业社会的地域霸王,是民选的、承认国家主权的、维护统
一法制的,是地域发展的形势所需。但是在非宪状态下,地域管制者的委任制,消灭了
地域性的政治参与机会。委任制往往导致傻瓜一样的人物,也能对地域发展指手划脚,
冒充地域性的政治神人。
4、宪政是司法体系的分化,是在法制统一的基础上,维权体系的地域性司法发生
效用。宪政下的国家法制统一,与非宪社会主张的法制统一,意义上存在巨大差别。非
宪社会的法制统一,目的理性在于寻求政治权力的集中,在宪政运行过程中,法制统一
的目的理性在于法律正义的平均分布,减少地域性的法律不公。为平衡一国内的法律权
利,宪政在国家司法体系外,仍然提供出地域性司法体系,对地域性的权利维护,提供
补救的制度途径。这种司法体系的分化,既是地域性法制建设的需求使然,也是从经济
的角度,不得不作出的选择。这种“经济选择”导致地域性司法体系出现,是因为没有
一个国家的中央财力,可以持续提供恢复法律公正的地域性费用。这种恢复公正的费用
,是需要地域自行支付的,它使司法体系建设,在经济费用的安排上,对国家财力不构
成不可承受之重,故而使司法体系改造,也成为一种可能操纵的事业。但是,在非宪社
会,司法体系总是千年一面,缺乏修正的,法律正义供给能力的常数性低迷,导致正义
的垄断,而正义的垄断正是正义的消灭。
国家的构成从来不是不变的。阅读历史地图,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家分裂、分
治进程的明显共项,是“非宪政”和“宪政需求”的冲突性存在。这种冲突,揭示的是
宪政常被忽视的对地域关系改造方面。国家统一,是人民与地域的自由统一,是自治、
责任、参与、公正的统一,绝非强制性的集中,以及集中后的简单排序。统一事业中,
宪政与非宪政比较,具有比较优势。统一,不是想象出来的,甚至不是武力可以实现
的。武力并不是自治、责任、参与、公正这些统一因子的发生方式,而宪政是统一因子
的发生器。拿破伦、希特勒这些武力强人,信仰武力统一,他们都失败了;俄罗斯与加
盟共和国,老南斯拉夫、朝鲜半岛,武力也没有发挥出作用。在人类历史上,比拿破伦
们逊色万分的人,需要站在历史的角度,不断掂量自己,从而在统一的方式选择中,避
免留后人以笑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