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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文化、知识及其它
王海山
我们生活的这个小小星球曾经被无数种主义、理论渲染过,涂抹过。时下正被更多的主义和理论所涂抹,因而被称为“知识爆炸”的时代,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最时髦的莫过于后现代主义了,准确地说是后现代思潮。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文化思潮曾对当代哲学、文学、艺术领域产生过重大影响,正在对历史学、社会学、法学,甚至经济学等社会科学产生影响。何谓“后现代主义”呢?不同的学派、学者由于其研究问题的视角及语境的不同给予过不同的界定,但尚未形成一个可操作性的定义。一般而言,后现代主义是对现代文明反思与批判的产物,有着特定的时空条件和文化背景。它挑战作为现代两大支柱的“科学”和“理性”。当然,后现代主义所挑战的并非是科学本身,也不是像数学、物理学、化学这样的具体科学,而是“建立在这些科学基础之上的现代的科学观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科学世界观”。[1]它所挑战的理性,也并非是理性本身,不是对人类的认识能力表示怀疑。主要是对人类认识对象的统一性表示怀疑,对人类认识世界的方法和对已有的认识表示怀疑。它所挑战的就是与此相联系的“理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与“科学”、“理性”相联系的“知识”,强调“知识的破碎性、不确定性、非连续性和多元性。”[2]那么,知识是否如后现代学者所言的“破碎、不确定、非连续和多元”呢?它与思想、技术的区别何在呢?它与科学、文化的关系如何?
关于知识,苏格拉底说“知识即美德”,因为知识可以使人摆脱愚昧,获得智能,从而求得善行。弗兰西斯·培根提出“知识就是力量”的命题,是因为他认为知识就是能够经世致用的东西,是能够帮助人类改变自然、征服自然的东西。“科学的真正的合法目标,就只是给人类生活提供新的发现和力量。”在与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的地位取决于人的知识,特别是关于自然的知识。福柯从人与人关系的角度提出“知识就是权力”的命题,科学知识是一种话语,它的建构、传播与权力密切联系。苏格拉底、弗兰西斯·培根、福柯关于知识的说明对于我们理解知识有所启迪,但并非严格的定义。其实,知识就是人类对世界的一种得以确证的说明。西方的许多学者把知识分为作为理论知识的“命题知识”与“非命题知识”,“命题知识”又可分为“经验的命题知识”与“非经验的命题知识”。此外,还有与理论知识相对应的“实践知识”。这种关于知识的分类主要是从知识的表现形式来划分的。也可以从世界的三个组成部分即自然界、社会、人自身来对知识作一个大致的分类,把对这三个世界的得以确证的说明分别称之为自然知识、社会知识、人文知识,提供这三种知识的学科即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科。
一、 自然科学与自然知识
自然知识是对自然界真理性的说明,具有普遍性、重复性、客观性、非心理干预性和经验可验证性等特点,是连续的、确定的、唯一的,而非后现代主义所谓“破碎的、非连续的、不确定的、多元的”。
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物质资料的生产,而一切物质资料从最终来源上讲都是自然界。生产力就是人类从自然界取得、变换物质的一种能力,即所谓“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征服和改造的前提和基础是认识自然、说明自然。对自然界正确的说明和认识的体系就是自然科学,自然科学是人类不断提高生产力水平的最主要的手段和阶梯。自然科学为人类提供的自然知识最初是来源于经验的,在经验的基础上借助理性可获得更多的知识,形成了具体的自然科学部门。自然科学的运用形成了技术,进而形成了不同的技术学科。自然科学运用观察、实验、归纳、演绎、推理等方法,旨在探求规律,传播自然知识与技术,从而提高人类的生产力,把人类从盲目的必然状态下解放出来。自然科学中也包含有一定的思想,思想主要是对未知世界的尝试性的解释和说明,经过确证的思想就转变为知识,否则就停留在假说的状态。
自然界是可以有唯一、客观的认识的,这是由自然界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自然界的最主要的特点就在于其是由无意识、无意志的客观存在物组成,按其固有的规律运动着。经验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人类借助理性,在经验的基础上可以发现规律。自然知识是连续的,后人总是在前人知识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知识,所以科学总是在进步,生产力总是在发展。
在历史上,关于自然界是否可以认识的问题上有过不同的声音。休谟就认为人所知道的只是自己的感觉,舍此别无他物,至于感觉能否反映客观世界,这是不可能回答的问题,甚至是无权提出的问题。人只能肯定自己的经验,而永远无法知道经验之外的任何东西。他否定了作为自然科学研究的一个基本理论前提因果关系,他认为因果观念只具有主观相对性,经验认识充其量只是一种或然性的人为观念,人不可能真正认识世界。他有一个著名的提问:“太阳每天都从东方升起吗?”。康德虽然承认客观世界的存在,但他认为人类只能认识事物的现象而不能认识事物的本体,本体属于彼岸世界的自在之物,属于信仰的范畴。对一切形形色色的不可知论的最有力的批判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恩格斯讲:“对这些以及其它一切哲学上的怪论的最令人信服的驳斥是实践,即实验和工业。既然我们自己能够制造出某一自然过程,使它按照它的条件产生出来,并使它为我们的目的服务,从而证明我们对这一过程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康德的不可捉摸的自在之物就完结了。”[3]的确,自然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巨大成就破除了自然界不可认识的神话。后现代主义认为知识是非连续的、不确定的、多元的,就自然科学而言,他忽略了知识和思想的区别,不确定的、非连续的、多元的是思想而非知识,思想纯粹是个人的事。
二、 社会科学与社会知识
社会知识是对社会现象的理解和解释,具有时代性、地域性、民族性、不可经验性等特点,是来源于社会科学的,而社会科学主要是关注制度(包括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和行为的学科。
现代科学已经揭示世界各地居住人类的时间是不同的,不同地域居住的人类由于受地理位置的阻隔而很少交往,这种隔绝的状态一直到十六世纪才有所改变。局部地区居住的人类在独立的发展,由于地理环境等生产和生活条件的不同,形成了世界各地人类体质、语言、气质、风俗习惯、爱好志趣、服饰饮食、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社会制度等诸多不同,这些就是被我们称为文化的东西。文化具有差异性和多样性。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文化,即使在同一文化区域内还有亚文化区域。当然文化也具有一定的共同性:首先,不同地区的人类有一些共同的特征,比如人会思维,有感情、有语言、有理性等;其次,人类要生存和繁衍就必须满足某些特定的需要,面临一些共同的问题,比如生产、交换、领导、交流、秩序等;最后,满足人类的需要的方法可能只有极少数或一种时,也会造成文化的相同或相似。 文化是不断变迁的,这种变迁主要源于:第一,文化本身与社会的许多因素相关,因此它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发展一些适合于时代的因素,淘汰一些过时的因素,这是符合历史与逻辑的。第二,随着社会交往的扩大,不同的文化相互接触、互相融入,互相磨合,互相借鉴与吸收。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可能有些文化在外来因素的作用下由于其失去了其独特的个性而归于消亡,而有些文化却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与张扬。目前人类冲突的主要原因可能就是:物质资料的稀缺和文化或文明的冲突。 社会科学自从问世以来,就被不少哲学家、社会学家视为与自然科学并列的科学的一种,它与自然科学具有同样的普遍性、重复性、客观性,非心理干预和经验可验证性等特征。这种观点被称为“自然主义的社会科学”。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社会科学关涉的是人的活动,旨在为人的活动提供意义,因而它是解释性的而非说明性的,这被称为“解释主义的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是否是一门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社会科学是否可能?自从社会科学问世以来,这样的诘难就一直存在。最近出版的美国乔治亚大学的亚里山大·罗森伯格教授的新着《社会科学的哲学》对社会科学是否可能再次提出疑问。他问:第一,由单一的个体行为如何能够对社会的整体现象做出判断?换句话说,做出这种判断的理论依据究竟在于个体行为还是在于先定的抽象观念?如果依据个体行为即可对社会现象做出判断,那么对相同的社会现象就完全可以(而且事实上也是如此)存在迥然不同的判断,我们何以选择其中之最优呢?反之,若是依据先定的抽象观念,那么,个体行为岂不成为辩明某中观念的纯粹的“佐料”?第二,依据对过去和现在的某中特定社会现象的统计分析,是否就可以对未来的社会活动做出相应的预测?换种问法,社会科学研究真的能够发展某种规律吗?第三,社会科学家们声称可以通过观察社会行为以及社会活动中个人的作用,达到对社会心理的分析。但所谓“社会心理”是不可观察的。迄今为止。即使被视为社会学分支的“社会心理学”,也不过是凭籍对某些具有类似“家族相似”特征的社会行为和现象的外在分析,而给出对造成这些行为现象之原因的各种解释。至于解释的是否合理,并非取决于是否符合被解释的社会行为,而是取决于接受解释的个体是否感到满足自身的某种需求和目的。这样,问题就摆在社会科学家面前:对社会行为和现象的各种解释究竟有没有如同自然科学说明一样的可靠性?[4]
这些问题是那些梦想以自然科学研究为蓝本建构社会科学的人们所无法回答的,如果做出肯定的回答,即社会科学能够发展某种规律,对社会行为和现象的解释有如同自然科学说明一样的可靠性,则显然与现实不相符合。如果做出否定的回答,则社会科学的“科学”地位的根基就被动摇了。这正是社会科学的困境之所在。这种困境是由于社会科学家们“聪明反被聪明误”的现在假设:社会科学能够像自然科学一样肩负寻找和发现“规律”的使命,并自信以因果解释就可以对社会的未来行为做出“先定式”的科学预测。 实际上只要我们摆脱这个先在假设,社会科学的困境就有了出路。即我们只要承认两点:第一,社会科学归属于“文化”,而非“科学”;第二,社会科学的研究纯粹是个人的事情。这样,我们就可以解释古今东西对于同一现象和问题有着不同的解释和回答,而这些解释和回答在当时当地又是能够接受和有道理的。实际上,由于文化的不同,貌似一个问题实则已不是同一个问题了。这样我们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即使在同一个文化内同一时代的人对同一种现象和问题有着不同的解释和回答,而这些解释和回答在他看来又是绝对有道理的,因为我们虽然生活在同一片天空下,实际上“是生活在不同的世界中的。人们看到的似乎是同一个东西,但看到的却又不是一个东西”,因为我们“所理解的意义很不相同,甚至是完全不同”。[5]不同文化区域的人们对同一种现象和问题有着不同的解释和回答主要是因为本来就不是一种现象和问题。因此,我们在学习他国、他种文明的制度、学术时,不能就问题论问题,不能脱离具体的文化环境而抽象地谈论问题。同一文化区域的人们对同一种现象和问题有着不同的解释和回答主要是因为世界本身就不是单一意义的,而现象和问题还是同一个现象和问题。因此,我们没有必要担心因为承认“社会科学的研究纯粹是个人的事情”而导致混乱,而恰恰相反,我是担心人们不把社会科学的研究看作是个人的事情而窒息了学术的生命。 社会科学不主要向人类提供知识,如果说做出了符合当时当地的正确的说明,那么这种知识是具有时代性、民族性和地域性的,是可以归属于文化的。社会科学主要向人类提供思想和传播智能的。这种思想也深深打上文化的烙印。 三、 人文学科与人文知识
以人的精神活动和行为表现为研究对象,关注人自身命运和价值的学科,为“人文科学”,即人文学。人文主义和“人文科学”虽然产生于15、16世纪的欧洲,但关怀人自身的学科则古已有之。一般认为人文学关注的是人的认识、感情、本性、信仰、人生的意义、人的觉悟等。“人文学不是一门求知意味上的学问,它并非与知识无缘,但其归趣毕竟在于觉”。[6]所以,人文学并不能提供给人们多少知识,其志趣旨在关注人的认识能力、认识过程、认识价值、认识归趣;探求人生的本质、人生的意义;培养人们的审美情趣、陶冶情操、交流感情、感悟人生。在此意义上,哲学、文学、艺术似可归属于人文学科。 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的区分是相对的,从根本意义上来讲,一切人类社会科学都是对人类自身的关怀,也应该归属于人文学科,因而有时也把二者统称为“人文社会科学”。人文学并不主要向人类提供知识,如果说向人类提供了某种知识,则主要是对自身历史的正确说明,是“破碎的、不成体系的”。人文学领域内只有永恒的主题、永恒的问题,没有永恒的答案。
人文学科对社会科学的意义主要在于:第一、所有社会科学的研究都应该多一点人文精神。所谓人文精神,一般来讲指的是知识分子“关注人生和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不断培植和发展内心的价值需求,并且努力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去实践这种需求的精神”。[7]价值的确立是个人的事情,但价值的承认却离不开个人所处的社会共同体的历史、文化传统、长期形成的实践理性及普遍的价值标准。人文精神,即对人类命运的终极关怀,是普遍的,但其实践是个人的。推及学术研究,主要指的是一种怀疑、批判、彻底独立、宽容的治学态度与精神。对一切现存的都要心存“疑虑”,有所批判,不要盲从,故步自封,否则,学术进步的动力便在一定程度上消失了。在研究问题时,不要随俗趋势,人云亦云;或凭一己之好恶,而先入为主,亦不可心存事功之心,搞政治正确的把戏。在追寻和阐释“人生和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时,各人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个人的理解和解释并不就是终极关怀本身;对社会现象各人有不同的解释和说明,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并不就是一定符合事物本来面目的说明和解释。谁也不能垄断追寻权、阐释权、说明权、解释权。第二、社会科学的研究应该自觉地以哲学为基础,走与哲学想结合的道路。传统的哲学一直企图为自然科学提供认识论基础和方法论指导,为自然科学提供哲学辩护。一方面,促使了自然科学的繁荣,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科学与人文的巨大裂隙,给人类带来了一些现实的或潜在的灾难。也使哲学走上了绝境。[8]于是,20世纪以来,哲学自觉地走上了同人文社会科学结盟的道路,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人文社会科学也应该自觉地走与哲学结合的道路,其需要哲学的概括的总结,需要哲学提供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需要哲学的辩护。一切社会科学的理论根基不在该学科本身,而在哲学。
四、 法理学及其方法
法理学属于社会科学的分支学科,也有人称其为法哲学,一般来讲“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他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而是法律的思维或思想”[9]作为思想或思想体系,可以这样讲,有多少认真思考过法本质的人,就有多少种思想或思想体系。这些不同的思想体系,即法理学的一切差异主要根源于对法概念的理解和界定,而“在与人类有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如此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是反论的形式予以回答。”[10]这些不同的回答导致对法的渊源、法的结构、法的价值、法与其它社会现象关系等问题的不同回答,并进而导致法理学范围及方法的不同,形成了不同流派的法理学,这是无须论证的事实。我思考并提请大家思考的问题是:传统哲学中现象与本质的对立是否可能?是否真的有本质?如果有的话,本质能否被认识?如果能认识的话,如何达到本质?为什么不能形成统一的法的概念?或者说为什么关于法的本质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是认识主体、手段,还是客体的问题,抑或别的原因,如语言、文化的差异,或者兼而有之。我的意思是说,未能形成统一的法的概念可能是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不足,或者是认识工具语言的差异,或者是由于文化、传统的差异而导致法本身的差异,由于时代的变迁而导致法本身的不确定,或者兼而有之。未能形成统一的法的概念是概念之外的原因,是历史的,还是概念本身的原因。如果法的概念是不确定的、不统一的,那么,以法概念为基础的有关法的其它问题就不是同一个问题,以这些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就不能统一。法理学研究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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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治河:《后现代视野中的科学》,《读书》1997年第2期,第116页。
[2]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1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221页。
[4] 参见江怡:《社会科学抑或人文科学?》,《读书》1996年第12期。
[5]苏力着:《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4页。
[6] 黄克剑:《人文学论刚》,《哲学研究》1997年第9期第3页。
[7] 王晓明:《人文精神寻思录》,转引自《读书》,1996年第7期,第13页。
[8] 参见贺来:《哲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结盟》,《哲学动态》1997年第8期。
[9] 转引自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7页。
[10] 【英国】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