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从残酷到投机——北京律协面对直选要求的行为逻辑

王光良

中国维权联盟首发

北京律师终于忍无可忍,开始公开挑战北京律协,他们这次的目标,显然并非仅仅争取道义上或舆论上的胜利,而是要公开、合法地争取律师的自治地位。然而,面对残酷性和投机性兼具的官办律协,他们能否从律协软硬兼施的两面手法中突围?

今年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换届选举年,本次换届选举尚未开始,围绕即将进行的选举就发生了一场轩然大波。8月26日,北京35名律师联名致信北京市律师协会,呼吁北京律协在即将开始的新一届律协选举中进行直选。在该呼吁信发出后不久,北京律协于9月5日在其网站上发表《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少数律师呼吁所谓“北京律协直选”的严正声明》,[1]称35名律师联名呼吁律协直选的行为是“私自串联”、“制造谣言,蛊惑人心”、“全方位否定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律师协会,被律师称为自己的“娘家人”,但这一次,北京的近百名律师却与北京律协进行了激烈的对抗。按照法律规定,律师协会对律师有相当大的监管权利,敢于挑战律协,是要冒着很大风险的,甚至有被律协的领导们发挥智慧砸掉饭碗的危险。

本文从律师自治的必然诉求和旧有体制的自我抗拒这一对矛盾出发,考察本次北京律协直选事件的体制转型意义,并对本次事件的未来走向提出本人的看法。

一、律师走向自治的必然性

从恢复律师行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与公检法机关共同作为国家法律实施者的一部分的阶段;二是在官方律协的管理和领导下,各自为战、分散执业的“个体户”阶段;三是逐渐联合,组成律师职业共同体的行业自治阶段。从目前来看,律师行业还在从第二个阶段向第三个阶段发展,期间出现的各种冲突和矛盾都应当放在这一背景下分析。

第一阶段大致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到九十年代初,第二阶段则从九十年代初期直到现在,目前还处在从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的演进阶段。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个时候,律师的地位还是国家管理者中的一员。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各地律师事务所纷纷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脱钩,由原来的国资所向合伙所转变。律师脱去了“国家”的外衣,由“管理者”变成了“服务者”。我国1996年制定的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使命在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就要求律师具有独立性,不从属于任何权力,不从属于任何人的意志,只服从法律。[2]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又将“社会”改为“当事人”,明确了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回顾近三十年来,法律对律师的不同定位,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律师在整个政治体制中的角色,从原来的与行政、司法合为一体,逐渐过渡到了以独立身份为当事人服务。律师的当事人包括诉讼当事人以及非诉讼当事人,前者如刑事诉讼业务中的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非诉讼当事人包括非诉讼活动中的被代理人(公民和法人)、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政府机关、企事单位、社会团体、外资企业和办事机构等。

2008年,北京律师届发生了几件令人瞩目的大事,先是在西藏3·14事件之后,滕彪、江天勇等18位律师发表为藏民提供法律帮助的声明;后有包括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刘晓原在内的多位律师对杨佳案的积极参与,北京律师站在司法公正的角度,呼吁对杨佳案的审判应公开进行,并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北京律师的这些呼吁,得到了众多民众的响应;最近的北京律协改选事件在律师界又一次激起了热烈讨论和参与。其它诸如对户籍制度的关注,对垄断行业的挑战,对弱势群体的援助等等。

律师的职业角色决定了律师的行为和工作方式。律师就是要实践规则,监督规则实施,并在这一过程中参与创制规则的。举例来说,很多人对律师发表为藏民提供法律帮助不解,认为这是分裂国家的行为,其实并非如此。这正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在一个泛政治化的社会,律师的角色尤为重要。在敏感事件中站稳立场,保持独立,依照法律为事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这对防止民意审判、媒体审判和政治审判极其重要。杨佳案也是如此,虽然这一次民众对杨佳的态度与对待藏民的态度截然不同,但律师的作用在本质上还是一样的,就是作为检方的对抗方参与刑事诉讼,保证诉讼公开、公正进行,而法院如何判决,则并非律师所能左右。

律师的自觉归位和某些旧有体制力量对律师的敌视说明,一方面,律师正逐步形成一个独立于国家机关的法律职业群体,其对社会公共事件的影响在逐步扩大;但我们也看到,在这几次事件中,律师的地位颇为尴尬,在维护当事人利益与顾全政治大局之间,分散的律师个体无法抵御巨大的执业风险,因此,律师走向联合自治就成为必然。

律师走向自治,就必定要面临怎样处理跟现有律协的关系问题,可是,大部分律协都是半官方色彩的官办组织,这些被称为行业协会的社会团体,能担当起行业自治的功能吗?抑或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一个下属机构,充当的只不过是行政管理的职能?

二、官办律协:有名无实的行业自治组织

我们就以北京律协为例,看看传统上的官办律协存在哪些问题。所谓官办律协,是指那些虽然也是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但在人事、财务、管理等各方面都与司法行政部门紧密联系的律师协会,它们在成立之初甚至就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直接组织的,既没有独立性,也没有律师的广泛参与。从这次部分北京律师发出的这封《顺应历史潮流 实现律协直选 ——致全体北京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呼吁》[3]公开信来看,他们详细列举了北京律协的“七宗罪”,归纳起来大致分为三个方面:

(一)先天不足:缺少合法性基础

关于律协的定位和作用,法律法规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

《律师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同条例第第十四条规定: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经过登记取得合法地位,协会会长和各机构负责人应当依照章程由会员通过选举(直接或间接)产生,会员依照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北京律协至今没有合法的章程和选举办法。北京律协的律师代表没有经过全体律师选举产生,90%以上的律师没有参与过任何选举,由这些“律师代表”选举产生的律协会长、理事、监事及其组织机构,当然也缺乏合法性。

(二)后天缺陷,鲜有作为

呼吁书只能够提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公检法刁难、会见难、取证难等问题,律协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律师遇到不公待遇时,律协没有伸出援手;诸多重大社会法律问题没有发表律师行业意见;对北京律师事业的发展无所作为;对年轻律师的业务扶助很少;甚至以敏感案件等理由阻挠律师依法执业,对部分律师的年检设置障碍;未经全体北京的授权任意使用会费,律协支出不公开不透明,缺乏合法有效监督;滥用权力,自定过高年费标准,每年律师所收费1万元、律师个人2500元(占刚入行年轻律师年净收入的10%以上),到2006年底净资产竟达到1.16亿元、现金6300多万元,现在的净资产超过1.5亿元。

律师协会的这种官僚作风和效率低下的缺陷,也跟它自身的定位有关,也跟会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有关,由此造成了官办律协的惰性。

(三)职能不清,服务变监管

北京律协理事、监事、会长都是兼职,而绝大多数专职工作人员为市司法局人员担任(包括秘书长),其工作重点变成了对律师的监管,有人称北京律协为第二司法局,是行政机关的附庸。

从上面的事实我们看到,北京大部分律师都要面对这样一个体制怪物,它有权少责,随意所欲,不受会员制约,没有章程,地位不明,有收费无服务。更让人无奈的是,它是一个垄断性的行业协会,只此一家,别无分店,不加入这个组织,你就无法执业。打一个比喻,一个小孩生下来就得找个后妈,并且必须得找那唯一的一个,至于后妈疼不疼你,孩子是没有任何话语权的。也就是说,传统上的官办律协实际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行业自律自治组织,并可能成为律师走向自治的绊脚石。这一点,我们从下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使命,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可能要面对行政机关的压力,面对法院的责难,面对检察机关的呵斥,同时还要面对当事人的监督甚至投诉;在市场化和商业化的大潮中,律师还可能面临私欲的诱惑;此外,中国律师的分散性和散兵游勇式的执业方式,使律师的联合也平添了不少困难。所有这些挑战,单凭律师个人根本无法应付,律协作为全体律师自愿联合组成的组织,应该做律师执业的坚强后盾。当有人质问,为什么我们的“法律工作者”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无法维护时,律师协会你该如何回答?

三、认清旧有体制的残酷性和投机性

要改变这一不合理格局,就必须清除律协的官办色彩,使之真正成为律师之家,彻底与司法部门脱离,并成为全体律师自有、自治、自律的行业协会,由会员选举产生,受章程约束,向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简言之,就是要官退民进。那么,在律师群体走向群体自治的过程中,官办律协又将可能扮演怎样的角色呢?

不只是有着官方背景的律师协会,所有的旧有体制在转型过程中都具有残酷性和投机性的一面。利益驱动使得旧体制天然具有保持现状的保守性,以及敌视、打压新生力量的残酷性;但另一方面,在强大的外部压力面前,为了守住最低限度的利益防线,旧体制还同时具有很大的投机性。北京律协在应对律师直选呼声时的表现完整地暴露了这些旧体制的特性。

北京律协以“严正声明”回应直选呼吁书。北京律协在利益纠葛和受制于人的双重影响之下,并没有积极回应会员们的正当诉求,反而进行了措辞严厉的反击,这就是北京律协发布的所谓“严正声明”了。从这份声明发出后的反响看,社会上几乎一片打倒之声,有人指斥北京律协是要将文革进行到底,[4]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也撰文批评,北京律协不该把直选的呼声当作洪水猛兽。[5]律师群体,本该是用法律说话的典范,但这一次,北京律协近乎耍起了无赖。权力和利益竟能让人如此肆无忌惮且厚颜无耻,简直让人目瞪口呆,有律师说,咱们北京律协的“严正声明”,使我震惊,令我恐惧[6]。也有人怀疑,这份“严正声明”不可能出自律师之手,也许是律协里面的某几个官僚操刀的。如果是这样,我们就更有理由要求律协尽快独立,彻底摆脱受制于人的局面了。

接着又承诺改进工作,加快制定协会章程,试图以低姿态过关。北京律师协会在发表“严正声明”之后,又接连发出开展完善和改进协会工作问卷调查活动的通知,[7]以及关于《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8]通知中说,开展这些活动是为了广泛听取会员呼声,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协会工作。虽然北京律师协会的某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所,律协开展这些活动跟过去换届选举时的做法一样,跟这次签名请愿活动无关,不过旁观者还是能看出两者的微妙关系。对于网络和报纸上如此强势的舆论攻势,北京律协及其背后的支持者不可能无动于衷。至于这种改进,是不是障眼法,还有待观察。

先打压,打压不能奏效,再通过释放善意、承诺改进工作等方式以求过关,但其最终目的无非是最大限度地保住既得利益。不到万不得已,北京律协决不会真正妥协。

四、未来走向:胜负取决于律师的最后坚持

从长远来看,律师群体走向自治将会是必然,这一点毫无疑问,而且,从客观条件上看,北京律师完全有能力按照民主化、法治化的方式组成新的律师协会,我也相信,大多数的北京律师都希望有一个真正自治的律协产生。但是,单就这一次北京律协直选事件来看,还存在很多未知数。

北京律师的这次行动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要求北京律协直选的呼吁书也把原有官办律协的种种不足暴露在了公众面前,如没有明确的选举程序,律师参与度不高等等。[9]无论是律师届、学术界,还是各界媒体,都对北京律协的不理智做法表达了异议,北京市司法局也出于实际考虑,与发起这些行动的多名律师进行了沟通和对话。但同时,别用用心论和政治目的论还挂在律协和司法局某些领导的嘴上。[10]此种论调,更加印证了旧体制残酷性和投机性兼具的特征。

律协之所以能够如此强硬,也跟它对北京律师的基本判断有关。其一,从现阶段看,律师的横向联合还比较弱,大部分律师仍然处在各自经营的“个体户”阶段;其二,未必能有几个律师愿意承担如此大的风险,如果短期内不能取得成果,则律师一方很可能会偃旗息鼓;其三,从原有的几次较量看,北京律协的地位确实不容易撼动,其手中的权力仍然能够决定单个律师的命运。从律师一方来看,发起这次行动的律师们能撑多久?他们在整个行动当中有没有周全的考虑和程序化的运作方式?在横向的联合上,可以做多少工作?此外,发起直选运动的律师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的互动也是非常关键的因素。

北京律师呼吁直选行动的建设性。毛泽东曾说,我们善于打破一个旧世界,我们更善于建立一个新世界,对于讲规则、守规则、用规则的律师们来说,这句话更有实际意义。知道该做什么难,行动更难。发起这次行动的北京律师显然并不如律协所说的那样,仅仅是煽动、蛊惑不明真相的人,他们在发出呼吁书的同时,也抛出了一份极具可操作性的《北京律师协会选举程序(草案)》,[11]新近又向广大律师公布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12]建成了律协直选网站(http://www.lvshishalong.com/);此外,不少律师对北京律协换届提出了积极的意见和建议,如一名普通律师发表《民主也需要创新——一名普通律师对北京律协换届的意见和建议》等文章,[13]都是律师建设性行动的一部分。

应该说,北京律师的这次行动,无论从组织上还是从步骤上,都有着不同以往的新气象。相比之下,北京律协的抱残守缺让人颇为失望。在官退民进的力量对抗中,不讲法律不讲程序的事情仍然存在,比如,北京律师协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对换届选举工作提出了四项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选举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应在市司法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这样的要求,跟法律的规定明显不服。律协跟司法局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要说领导,勉强说得过去的也应该是司法局的领导,这里却把司法局党委摆在突出位置,不知道是惯常套用的政治词汇,还是真打算这样做?党委统一领导,会不会给党委插手律师协会选举大开方便之门?党委领导律协选举,根本于法无据,如何领导?

这场权利攻守战,最终结果将取决于律师一方的坚持能够持续多久,北京律协的妥协与撤退的底线,当然是以保住自身利益为限,这个底线是与其面临的压力及可能付出的代价有关的。作为一名普通律师,我们除了期待北京律师为一个独立、开放、自治、可控的新北京律协的诞生而继续努力,更期待各地律师联合起来,掀起一场律协再造运动。在官退民进的“国家—社会”关系的重构中,律师群体应该能够成为抵御公权的自我抗拒,加快民间自治的领跑者。

写在最后:律师自治的深圳经验

北京律师的此次行动,并不是独此一家的首创之举,大陆甚至早就有了成功范例。深圳律协是全国首个由官办转向民间自治的地方律协,是国家司法部深为关注的改革试点。深圳律协自从2003年走在全国前面进行改革后,律协和律师的关系就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他们之间不再是上下级的关系,彻底转变成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的关系,转变到了通过民主程序服从真理的关系。 2003年7月18日,第四届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大会代表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推举产生,每个所至少有一名代表。会上,代表对《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进行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7月19日,大会遵照章程的规定组织选举产生全国第一个律师代表直选、候选人竞选的律协会长。[14]2003年至今,深圳律协已经成功换届三次,期间经历过“买房风波”、“罢免风波”、“辞职风波”,但总体来看,深圳律协的发展模式和民主治理正逐步走向成熟。

选举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一切问题,相信也没有人会这么认为。但无可辩驳的是,要改变律协目前的种种弊端,必须得先经过民主选举这一初级阶段。把北京律协改造成为自由、自治、自律的社会性组织,回归其本有的法律地位,并由全体律师和全体律师事务所共同分享律师群体的集体成果,这是大多数律师都抱有的美好想法。实现这一想法,首先要有组织的成立程序,其次要有组织的法定结构,最后还要有组织的运行规则。达到这三个目标的过程,则需要一整套程序规则来实现。选举就是程序规则的第一步。

完成了初级阶段的建设,选举出领导班子(服务班子),组成了内阁,则还需要对律协的日常运转进行监督,对工作方式进行不断探索。考察深圳律协直选后的运行历程,我们不难发现,选举之后,律协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深圳律协改选后的第一任会长徐建认为,深圳律协主要面临四大矛盾:“律师个人利益和律协公共利益的矛盾、律师的行使民主权利方式与律协民主文化缺乏的矛盾、律师对律协期望过高与律协不能完全满足的矛盾、司法行政权威超然放权与律协自身权威尚未树立之间的矛盾”。[15]但是,不迈出民选、直选、竞选的第一步,所谓的民主文化、自身权威从何说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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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首都律协网站:http://www.bmla.org.cn/bjlawyers2/news/show_content.

jsp?infoID=IC02000024280

[2] 见林广华:我国律师社会角色的重新定位;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theory/2008-09/05/content_9800687.htm

[3] 引自中国网论坛:http://forum.china.com.cn/viewthread.php?tid=399107&extra=page%3d1

&agMode=1&com.trs.idm.gSessionId=4FE08A3444531221E673D53203A01BFB

[4] 北京律协将文革进行到底?引自:http://www.hanjilawyer.com.cn/list.asp?unid=5285

[5] 王建勋:何必将律协直选视为洪水猛兽,http://www.66law.cn/archive/news/2008-09-12/26846.shtml

[6] 见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d3c7fe0100appy.html

[7] 见北京律协网站:http://www.bmla.org.cn/bjlawyers2/news/show_content.jsp?infoID=IC02000024341

[8] 见北京律协网站:http://www.bmla.org.cn/bjlawyers2/news/show_content.jsp?infoID=IC02000024364

[9] 民主与法制时报:35名律师呼吁北京律协直选,引自圣山网论坛,http://shengshan.org.cn/bbs/viewthread.php?tid=1409

[10] 经济观察报:北京律协直选争议,引自圣山网论坛,http://shengshan.org.cn/bbs/viewthread.php?tid=1409

[11] 转引自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3f4008900100atgx.html

[12] 见律师沙龙,北京律协直选网站,http://www.lvshishalong.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1526

[13] 引自http://www.ccwlawyer.com/center.asp?idd=1694

[14] 南方都市报:成了“富人俱乐部”?部分律师网上挑战北京律协:http://www2.nanfangdaily.com.cn/nfjx/200809100045.asp

[15] 徐建:做律协民主改革的铺路石,见:http://www.acla.org.cn/pages/2005-3-11/s270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