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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北大法学院挑战杯青年法学论文评比一等奖作品
通 过 婚 姻 的 治 理
——1930年—1950年共产党的婚姻和妇女解放法令中的策略与身体
朱晓东
由有权的社会成员向无权的社会成员授予价值,只不过是使后者物化的又一具体例子。
——凯瑟琳· 卡利兹:“欲望、危险、身体——中国明末女德故事”
一、关键词和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或本文的方法论)
婚姻:本文对婚姻(家庭)的基本判断是,婚姻的自由是建立在其不自由的基础之上的。毕竟,婚姻(家庭)既是扩大的个人,又是缩小的国家。婚姻成为个人和国家中间的屏蔽和媒介,个人和国家都力图在其中寻找到自身。
“婚姻的自由”的一种诠释是,个人的腕力在国家的沉睡之地的恣意施展。“婚姻的不自由”的一种诠释是,在国家的清醒之地国家腕力的恣意施展,以及在国家的苏醒之地个人与国家对扼杀自己的自由的合谋。
身体:本文所使用的“身体”概念,不等同于福柯在《纪律与惩罚》中使用的“肉体”(又称“人体”、“身体”),而非常接近于福柯在《性史》中使用的“人口的生命政治学”一词中的“生命”(bio-)。但由于“生命”一词的词义歧杂,所以本文用“身体”代替,至少它传达了“生命”的最大特点——被权力抽离了主体精神的客体化的器官、力量、本能的组合体。(下文中若没有特殊强调的必要,径直使用“身体”而不使用“身体(生命)”)因此,“身体”在本文里除了指福柯使用的肉体以外,它还指喻生命所固有的私有的潜力、欲望和危险。在策略的游说下,它成为革命的客体,同时成为革命的助手和对象。身体(生命)对革命的价值是,可以被革命鼓动和训诫、同时被革命抚养和赐予。革命在身体(生命)找到栖身之所和意义归宿。[1]
在本文中,女人的身体被认为是更重要的,或许是本文无力关注处于规训和被规训的双重境遇下的男人的身体,它仿佛是一个被自己的老板戴了绿帽子的尴尬角色,无论它是否为这样一件事铺好了床铺,它都显得那样懦弱无力。(在方法论上,此段陷入男权主义的借喻当中)本文之所以力图对革命法令中的女人身体加以捕捉和关注,乃是受到这样一段话的启示:
“对于萧红来说,生命并非要进入国家、民族和人类的大意义圈才获得价值。在女人的世界里,身体也许就是生命之意义的起点和归宿。”[2]
这是刘禾女士的女性主义文学批评:“重访《生死场》:妇女与民族国家”中的一段话。当本文结束时,作者和读者或许会一起醒悟,原来本文不过是对《生死场》的一种局部的“过度诠释”而已。如果从文字角度来说,诗比法典稍胜一筹的话,小说也一样优越于法学论文。
革命:在本文中指一套凌驾于身体之上的无中心的宏大叙事,其明察秋毫般地掌握着施与身体之上的,来自自主和他主的,以身体的驯服为直接目标的力量、策略和关系。革命与身体的关系是,前者对后者单方面的宣传、裹胁、鼓动、教育、授予价值等等。这些都可以归结为治理和控制。革命对身体的控制,在弥散性的同时具有首尾呼应的体系性,这种控制通过指向宏观的身体——人口和微观的身体——器官而进行全方位的操作。
策略:在本文指革命对支配和控制关系的操作实践,它本身就是革命的生存方式,它通过权力的体面操作和诱导自我的肯认和满足来完成。
法律的目的本来是对抗革命的,因为法律绝不会指向特定的敌人也绝对禁止非程序的暴力。这样,革命中的法律就显得同革命中的男人一样尴尬。在面对共产党的法令的法律社会学家眼里,革命中的法律是被道具化了的。
法律的道具化:相近词为法律的治理化和法律的策略化。[3]法律不是消极地为社会的一般行动者提供相对平等的舞台和背景,而是作为某些“更加平等(more equal)”的演员手中的道具,积极地参加一幕幕革命活剧的演出。它或是一份就职演说稿(“宪法就是把革命胜利的成果巩固下来”),或是一部好教材(“新婚姻法是一部用社会主义思想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好教材”),或是一把摩西式的分水宝剑(划分敌我)。道具被直接施加在less equal 的演员的身体之上。
革命以来的婚姻和妇女解放法令的功能,不在于揭橥某种可重复的价值,而在于完成某种不可重复的一时的工作任务。法律的这种强烈的手段属性,使其日益与治理、策略成为孪生姐妹。[4]
本文试图关注一些婚姻法学家很少问津的问题。它们很少被问津的原因,或许是它们一直不被法学家当成正宗的法律问题,但当这些问题在一个个革命的婚姻法令中频繁出现时,就理应成为一个法学家,至少一个法律边缘学科人士注意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
1. 革命的阶段性胜利是如何体现在身体,尤其是女人的身体上的?
2. 结婚和离婚条件在不同阶段的相异和相通。与之相关的问题是不同阶段的法学家对婚姻基础的言说隐含了怎样的一种话语策略。
3. 妇女解放运动这一策略在不同阶段的背景是什么?它给妇女带来了哪些影响?革命真的关心妇女的解放吗?[5]
4. 革命对性及快感的关注。[6]
由于能力、精力和篇幅的限制,本文无法详细讨论每个问题在二十年间的全部流程,只能点到为止。这篇文章的开头部分或许是笔者今后思考同类问题的总纲领,并不以本文为限。同时由于资料收集方面的拙劣,某些本文表述出来的思想可能会有“溢出”之嫌,但我想一个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力求思想的“渗透”,就如那则禅宗的传灯之作,石落杯中,沙落石中,水落沙中,谁还敢说“满”了?
二、革命对女人身体的重新分配
一切革命共同具有的爽利特征就是:分清敌我,赏罚分明。[7]因为这样才能发动和鼓励单纯而果断的革命实践。从1922年彭湃建立海陆丰根据地到1949年毛横扫江山,共产党的历次革命不断坐大的根本保证到底是什么?有人说是共产党十分成功地发动了农民,尤其是贫农,因为革命精英们许诺并事实上也的确把土地重新分配给这些伟大的联盟者们。但我们说革命对贫农的犒赏除了土地,还有女人。
共产党的早期领导人彭湃从1922年到1924年建立并巩固了海陆丰革命根据地,建立农会,没收地主土地,归社会公有。他记得自己第一次到村里碰壁之后,是换上了当地的衣衫,扮演魔术师和巫师的角色来到村里宣传其革命教义的。[8]所以他在用“红色恐怖”摧毁农村的土地经济格局的同时,仍然小心地呵护了传统的婚姻制度。他用农会的权威掩盖了一件童养媳因受虐待跳进粪坑的案件的事实真相,他告诉农讲所的男学生服从父母包办的婚姻,甚至彭湃本人也是和两个女人住在一起。他几乎没有看到农会的许多地方,50%的男性会员都没有结婚,甚至他们在坟头插上刻有假妻姓名的牌位。[9]贫苦的农民不仅仅需要土地,还需要老婆。是毛泽东,天生具备对中国农民的“伟大的洞悉”的毛泽东,看到了这一点。1930年他在江西瑞金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一年多以后,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4月8日中执委又颁布了《婚姻法》。毛泽东要用婚姻法把老婆送上孤苦贫农的炕头,以告慰他们对革命的功绩。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用三个条文实现了革命对女人身体的重新分配:一、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第1条);二、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第2条);三、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第9条);当时毛泽东、项英等人对当时农村婚姻家庭状况的判断是,“现在离婚的,主要的不是男子而是女子,因为女子刚从封建束缚之下解放出来,坚决反对离婚的绝大多数是男子。”[10]当女人的身体从革命敌人的“魔爪”下挣脱出来,“决没有守独身主义的,……离婚后必然很快地就要结婚。”[11]而这时站在她们面前像等待田地一样等待老婆的佃农长工们,终于又尝到了革命的甜头。(毕竟,在传统中,女人只是作为身体在场的,因为这个身体可以协助男人及其家族生育和生存。)毛泽东在《兴国调查》中记道:“中农贫农从前无老婆的,多数有了老婆,没有的很少了。”[12]这和以后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都有相同之处,美国记者安娜·L·斯特朗曾在笔记中写道:“新婚姻法带来了一个有趣的结果,就是姑娘的价钱倒便宜了。那个农业劳动模范老李到我的窑洞来谈新社会的情况时对我说,他‘闹革命倒弄到一个老婆,只花了二十元,我从来不敢想我会娶得上老婆’。……”可是,革命是如何使姑娘的价钱便宜了呢?当斯特朗问起这个问题时,老李答了两句,“他爹知道我现在有地了”,“现在女人不喜欢就可以离婚,所以大伙儿就不愿出那么多钱了”。[13]
当革命的婚姻法将妇女放在一个凸现的位置上时,喜钟却并非为它们而鸣。无论是提送决策层的工作报告,还是当时的统计数字都表明买卖婚姻并没有因此而绝迹。妇女仍然像以往一样被看作男权主义的附属物,唯一的变化只是“价钱便宜了而已”。所以本文提出这样一种解释:在每次革命论功行赏之日,女人的身体就会和土地一样被重新加以分配,总的流向是从富人家拖到穷人家。这就是共产党当时将革命后的新婚姻称做“民主主义的婚姻”的缘由罢。
正如法国大革命后,罗伯斯庇尔的革命恐怖一样,共产党的每次革命后都会出现偏颇而愤激的法令。这就是1931年、1950年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绝对自由——“男女一方坚决离婚的,即行离婚。”这条“烧伤手的火把”式的偏颇立法象文字表达的一样“坚决”。但是好景不长,伟大的贫农们忽然发觉,自己身边的老婆正在坚决地离开他们这些革命的受惠者。1930年,张怀万在他撰写的报告中提及了这种不合作的逆流,“一般农民(对离婚绝对自由)大生恐惧”,有的是出于传统观念而心生不满,更多的则是担心失去老婆和劳动力,“革命革割革绝,老婆都革掉了”,因此他们“采取完全反对的态度”,有的地方出现成年男子起来反抗的危机苗头。[14]甚至一些原与红军士兵订了婚的女子,“现在多废了约”。[15]根据地时期,由于妇女靠纺织赚钱,甚至超过一个男人种地所得,于是妇女如对现在的婚姻不满意,就敢于提出离婚了。[16]浦安修在1945年的《五年来华北抗日民主根据地妇女运动的初步总结》中将同样的现象作为婚姻政策中的问题提请中央重视,“在贫农阶层,女方提出离婚的多这对于贫农情绪是个打击”,“虽然都由于感情不好离婚,其中也有一部分是女方存在着嫌其贫穷而提出者(感情也有其一定条件)”。[17]
我们将新婚姻法的至福、妇女的“不合作”、贫农的抵触放在一起审视时,或许我们可以这样思考:
1、对于婚姻法令。每当一段革命成果被巩固在一定的土地、人口之上后,一批新的婚姻法令就会被确定下来,而且总是身具象征和策略的双重意义。《剑桥中华民国史(1911-1949)》“苏区”一节的撰写者陈志让评价苏区的民生立法时说,“就实际工作而言,这意味着一俟红军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就必须全力关注在其领导下的人民的生活和社会公正。”这明显是西方语境中产生的判断。当一群在夹缝中图存的起义者和另一群在夹缝中图存的本地人相遇时,生活与生存、公正与功利的界限本来就是模糊不堪的。由于革命者还没有完成民权与公正理念的形上准备,共产党的一切民生安排都只能徘徊在太平天国和苏维埃俄国之间,回忆起义之初相当模糊的乌托邦理想和观察革命的现实需要,在生存中革命,用革命来生存。共产党初期领导的农民运动是无法与在列宁的精致运筹和目标启示下发生的俄国共产主义运动相比的。[18]因此,在农民运动的扫荡之下制度选择的任意性是相当大的,一部作为宣言和教材的混合体的婚姻法的出现,很难说是偶然的。共产党的婚姻法一直就是这样的宣言书、好教材,从革命头到革命尾。它并不是依据现世社会生活的常规性加以总结、规范,而是将一种出自政治信念的理想生活方式悬挂在人民头顶之上。这种法律不是立足于历史,而是立足于为未来,不是为每一个活生生的人而设,而是为一个赋予和接受某一种价值的群体而设。这种不考虑传统、习俗的革命浪漫主义的独断的激情写作阻碍了共产党“从革命精英向政府精英的转化”。
2、妇女在革命中的位置。妇女在中国革命中从一开始与其说是作为革命主体来行动的,毋宁说是作为革命的目标和战利品而在场的。男人们在解放妇女中解放自身,然后让妇女为他们的解放而奋斗献身。[19]从剪发到放足,从苏区的身体分配到延安的鼓励生育,妇女只是作为一种被剥离主观性别感受和性别需求的身体出现的。在妇女被当作革命精英与革命联盟者之间利益交换的许诺时,妇女的解放早已从根基上被拖入民主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男性化政治语境里,得到阳性的阐释。婚姻法正是裹挟在女性的身体上的阳性的理念展示。[20]这种革命与身体的对抗终于在对外军事和政权危机相对缓和时,以妇女的“不合作”表达出来。可悲的是,这种表达却是以离婚——这种中国传统中妇女最不堪接受的方式——表达出来的:与革命者离婚,与革命的联盟者离婚。浦安修,一个智慧而杰出的女性,在1945年将这种矛盾概括为“妇女与农民的关系”问题。
在体系性、弥散性的革命眼前,只能用哭和胃疼来抵抗的妇女们是无论如何不可能胜利的。[21]但革命的策略却因此在革命理念允许的范围内逐渐转变。
三、狡黠的报复与温柔的看守
我们还不得不先来考察发生在1932年早春的《红色中华》报(中央苏区的机关报)上的一场关于《婚姻条例》的争论,因为它具有某种象征意义,正是在这场争论中,《婚姻条例》的制度理想显露了危机,而项英的政治戴帽的答复也表现出这一法令的羸弱。质疑者是永定县委书记向荣,他向中央执委副主席项英提出了关于离婚问题的三点异议:
1. 假使一个男子或女子,没有一点正当理由提出了离婚,究竟可否准其离婚?“离婚绝对自由”引发的“朝秦暮楚”现象如何解决?2.《条例》规定“男女同居所负的公共债务,归男子负责清偿”,假使男女同居时,因负债太多,女子坚决要求离婚,于是这债务完全由男子负责偿还了。这对于男子是否负担过重?3.《条例》规定“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继续其生活,或代耕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如果女子在没有理由情况下,坚决要求离婚。男子要不愿意离婚,离婚后又还要负担女子的生活费,不是雪上加霜吗?向荣最后写道,“以上的问题,不了解的人,恐不止我一个,希在红色中华报上,公开答复。”
从50年《婚姻法》出台后的执行工作报告和一本反映当时婚姻家庭新面貌的宣传册子《婚姻法带来的幸福》来看,阻挡婚姻自由、维护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直接阻力,多是来自党的内部,主要是基层干部。[22]向荣就是他们的代表,他提出的问题,在我看来,是地道的法律问题,是有关个体行动者在制度缝隙中的投机行为的典型问题。但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女子的大量离婚诉求导致了传统力量(包括传统农民、从农民中发展起来的干部、因工作关系而与农民日趋同化的党员干部)的抵制,这种抵制的体面表达方式不是自身财产(女人)的被剥夺,而是将女人刻画成狡黠、投机、刻薄、无义的形象。[23](40年代农村仍有“女人不打,就不老实”的俗语)
项英似乎也看到了这一点,他答复道,“现在离婚的主要的不是男子而是女子,因为女子刚从封建束缚之下解放出来,坚决反对离婚的绝大多数是男子。所以我们应该坚决地拥护离婚自由。至于无正当理由的说法……应该从现存的婚姻家庭关系上来认识,若是藉口无理由,这不过是反对婚姻自由的掩饰语,实在就是拥护压迫女子旧的制度存在……”
在项英的回答中,《婚姻法》的基本矛盾,已不再是受压迫的阶级(以妇女为最苦大仇深者)与压迫阶级(拥有三妻四妾、童养媳以及超经济剥削——初夜权的地主富农),而是革命联盟内部,先进的党(发动妇女解放)与落后农民(主要是男子,他们不符合无产阶级思想、反对妇女解放)的矛盾。[24]
在这里,共产党、妇女、农民(落后农民)三者在离婚问题上形成了微妙的政治对抗:党通过妇女的离婚问题来教育农民(落后农民)和确定领导权威,农民(落后农民)通过诋毁妇女来抒发对党的无产阶级政策的不满。[25](我在前面说过,男人的角色太过尴尬,实在让人把握不来)
尽管党和农民(落后农民)在妇女的身体(去留)之上和颜悦色地争夺,而妇女到底是在利用这一空隙开始狡黠的报复了。她们通过党的《婚姻法》(50年的习惯称呼是“毛主席的婚姻法”)来报复丈夫翁姑的压迫,[26]同时通过报复丈夫来破坏他与党的结盟,从而报复党对其身体的利用和分配。这一狡黠的报复,(颇似张爱玲笔下的女主人公一样的自私、狡黠、怨毒[27])带来了两个后果:1.党像发现落后的“农民意识”一样,发现了落后的“妇女意识”,从而展开了“新的妇女解放运动”——妇女讲习班,和教育农民一样开始教育妇女。以至于后来发展到在浦安修总结中的,利用妇女的善感和自私来做妇女工作和完成政治任务。2.党开始收紧对妇女离婚解放的纵容,试图重新与农民(仍然有很多落后农民)结成可靠联盟,包括在妇女离婚上的联盟,以巩固革命胜利时对妇女身体的重新分配。
这时党的婚姻立法开始普遍修改,先是从“离婚的绝对自由”退回到“离婚自由”。即在“婚姻法”中的离婚自由原则下,列举了离婚条件,实际上就是项英反复批判的“正当理由”。由此可见共产党在策略上对农民的让步。如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规定了11条离婚条件,如“(1)夫妇间有一方患残废、癫狂或暗疾,经调查实在的;(2)妇女如有受翁姑丈夫压迫情形,经乡苏维埃证实的……”1940年《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规定了9条离婚条件,同时规定了夫妻感情恶劣至不能同居者,任何一方均可诉诸离婚。至于“朝秦暮楚”现象,(被项英贬斥为国民党训政的观点),后来也证明不是空穴来风,在根据地时期,牛山县有一个妇女,三年结离了5次婚,以至浦安修号召妇女工作干部,“要教育妇女和农民,勿拿婚姻当儿戏”。鄂豫皖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规定,“男女主谋提出离婚不得过三次,……”有的地方还规定:“离婚后经两个月始可再次登记结婚”。在上文提到的《关于婚姻问题决议案》中,苏区中央批评了“朝三暮四”、“一杯水恋爱”现象。还有向荣提出的离婚后男子对妇女的抚养义务显然过苛的问题,苏区也开始纠正,在湘赣省《婚姻条例》中规定:“……(工)中农及中农以下的老婆,实行离婚之后,在未结婚之前,其间的生活,男子概不负责,离婚时只能带本人的土地及衣物。”
显然,共产党最终放弃了与妇女的结盟,而恢复了与贫农的共同针对“狡黠的媳妇”的联盟,可能是当时苏区或解放区军事危机趋重的缘故,贫农的参军是党的政权得以生存的有效保证,而限制革命初期的大规模妇女离婚便是迫不得已的了,尽管这将会影响基层妇女干部工作魄力的展现。但共产党并没有放弃妇女解放的工作任务,而是终于在蔡畅、浦安修等一批坚定而又智慧的女干部的出色努力下,实现了“温柔”的转变。[28]
这一转变不是法令的转变,而是口号的转变,但口号的转变会对边区政府、法院(根据地时期婚姻案件不是由边区法院而是由边区政府来调解和判决的,到了解放区时代才由法院接管。[29])的调解和判决产生直接影响。这个转变就是不再讲“婚姻自由”,而是讲“家庭和睦”。A.L.斯特朗这样记述道,“在农民中推广新思想的阻力是很大的。最后共产党只得采取一种新的方法。妇女运动的领袖蔡畅对我说:‘我们在农村地区的口号不再是‘婚姻自由’和‘妇女平等’,而是‘拯救婴儿’和‘家庭和睦’了。(中译本为“幸福家庭”,但在浦安修的总结中是“家庭和睦”)。我们犯了一个错误,把女权强调到不适当的程度,结果引起了农民的反感。男女之间的矛盾削弱了反对日寇和地主的共同斗争。此外,用这种方法也达不到妇女和婚姻自由的目的。’”[30]
这个记述是如实的。浦安修在《总结》中也着力分析了这一点。(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蔡畅和浦安修的思想是较为接近的)。浦安修非常聪明地分析了农民和妇女的关系,认为“妇女运动的口号须依靠农民的觉悟程度来提出。”[31]这也表明当时的共产党的策略转换上,农民的利益终于高出了妇女的利益。这我们不应以女权主义的立场来判决浦安修和蔡畅的“变节”,在当时的中国农村,这种提法反是务实的,真正关心妇女的。因为这个口号“正可以解放妇女不少的痛苦,并易获得各种人士的同情,尤可得到老年妇女的同情……”。
但是在客观上,“家庭和睦”的口号使得革命对当时的婚姻家庭,尤其是贫农的婚姻家庭的策略成为一种看守和维系。不是通过打破而是通过营造,来求得妇女的安全、少痛苦,来求得家庭,以至整个解放区的安全、少痛苦。[32]
家庭的位置在革命的眼中是古怪的,矛盾的,家庭的稳定带来个人情绪的饱满,少怨气,这应该是革命喜欢看到的,但是,家庭的和睦也带来统治者对个人的直接控制的削弱,因为当个人可以安枕无忧地藏在家庭中时,革命便无法安枕无忧了。正如一个小孩子总要抱着自己最喜爱的娃娃,才能入睡一样,革命喜欢无时无刻不“看到”个人。这时它唯一能做的,就是去分析家庭中的每个成员,在其中找到同盟者,从而通过这个同盟者来“看到”家庭里的其他人。共产党的婚姻法令中,时常出现的一条规定:“男女因政治意见不合或阶级地位不同,准予离婚”,深意恐怕就在于此罢![33]前文曾提到,家庭里的夫妇矛盾可以很容易找到行政机构(如妇救会)来作援军,那么政府是乐于这样做的,因为正是这样它保持着进入一个家庭的合理权力。
这种策略还体现在对中国传统大家庭的拆分问题上。A.L.斯特朗曾经饶有兴致地谈及中国的“大家庭”,它由父母,几个儿子和儿媳以及许多孙子孙女组成。这样的家庭尽管总是夹杂着争吵、疑忌,但它一旦合乎传统的常规,便是很难透析的了。于是统治者要求拆散这样的家庭,“婚姻政策也是助长小家庭的成立,许多妇女亦常是策动分家最有力者。”其实,每个人都明白,妇女爱分家是出于私利的考虑:减少劳作负担,同时可以积蓄自家收入。但革命就是利用了妇女的这一特点来达到拆散大家庭的目的的。[34]革命还通过授予妇女以继承权来达到这一点,因为这样可以使大家庭的土地和财产被合法地分割成更加细小的份额。[35]对妇女的利用以使革命权力进入家庭,竟然是浦安修——一位女性——给革命献计献策的结果,她在《总结》中建议道:“地主富农的家庭中的妇女有当家和不当家……之分,对不当家无地位的妇女,应从其本身痛苦生活谈起,掌握其与家庭之矛盾,使其同情并帮助农民斗争……如进行合理负担的斗争时,可动员妇女调查家中财产的真实情况,还可以抓住妇女的富于感情慈悲心去打动她们(如将佃农与地主的生活做一比较)。”[36]妇女在这里作为革命的盟军探入家庭,后来,当一批比“自私”的妇女更易鼓动、也更忠诚的孩子被训练出来后,他们代替妇女成为革命安排在家庭中的内应。[37]
四、权力技术与自我技术的转换与交织
上文已经探讨共产党婚姻法令在离婚问题上的策略变化,在本节我试图在更深一个层次呼应及重新审视这一变化。这里,政治策略将进入本体的论域,如同一个得道的数学家于宇宙间,只看到抛物线而已。
权力技术和自我技术的分析方法和概念由福柯首先提出来的,[38]其中,权力技术是指,这种技术决定了个人的行为,使他们受制于某种目的或支配。而自我技术是指,这种技术使个人借助自身或在他人的帮助下,针对他们自己的身体、灵魂、思想、行为和存在方式进行某些操作,从而改变自我,使自身达到某种幸福、纯洁、智慧、完善或不朽的状态。[39]
在革命以前的传统农村,婚姻始终是一种近乎村民的本能的基本活动,很少有人察觉到它。直到有一天,革命者们跑到村里来审视着这样的婚姻,他们的书箱里有“五四”和法国的气味。这个时候,共产党人的马列修养还很不到家,他们用的是五四时代的语言,比如项英将婚姻法的精神表述为“彻底消灭封建社会束缚女子的旧礼教”。在他们眼里,婚姻和妇女的痛苦之根源在封建制度,这样婚姻革命就被设想为与民主革命是一致的。于是,我们看到当时的婚姻法令中充斥着指向封建地主、豪绅的怒气。闽西苏区《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中有一条是,“反动豪绅妻妾要求离婚者”,即行离婚。上文提到的项英的《答复》也把反对离婚绝对自由的疑虑批斥为“国民党训政的观点,是维护旧礼教冬烘先生所侮辱女子的话。”当这种怒气升华为抽象的法言法语,就出现了那句“男女因政治意见不和或阶级地位不同的,准予离婚。”立法者们坚信婚姻应该是一个追求进步的同志思想纯洁的栖息所,一个具有革命思想的贫农女子是无法与一个保守落后的富农生活在一起的。此后的婚姻法令一直保持着这样的离婚条款,如《晋察冀婚姻条例》中第10条离婚条件的第一款就是,有“充当汉奸或有危害抗战行为者”,另一方得诉请离婚。这种将婚姻与政治清白相连接的思想一直持续到文革时期,影响至巨。[40]
但正如上文所述,党内也仍然存在着不支持妇女解放和婚姻革命的势力,毕竟婚姻问题并非全部与政治清白有关。随着共产党人马列修养的不断提高,一种新的支持妇女解放的话语被提出来,“人类解放的事业是否胜利,要看妇女运动的成绩如何”,“妇女解放不仅是妇女本身的事,而且是全人类的事。”[41]当妇女解放与人类解放被打通之后,共产党内部对妇女运动的分歧者终于在新的思想高度上达成了和解。因为他们从妇女的解放中看到了自身的解放,这种符合雄性的拯救欲和保护欲的话语取得了意外的良好效果。
同时,我们在这些完成革命者内部自我技术的话语中发现,革命的策略也仿佛从中得到了启示,那就是将对革命有危险的人提出局,剥夺这些人从婚姻中得到幸福的权利。苏区和根据地、解放区的许多婚姻法令都支持夫妻一方对地主、豪绅、汉奸等反革命敌人,甚至对革命举棋不定和置身事外者的离婚诉求。这种“分清敌我”的权力策略与婚姻圣洁的自我技术交织盘旋,潜伏在伟大的事业和口号之下。
毕竟,婚姻归根到底是一种最基本的民生安排,如果承载太多的政治意义,将会越来越远离人性,从而导致自身的崩溃。同时任何一种自我技术都不会是普适的,而只适用于特定的话语群体。当共产主义者内部为人类解放的激情所燃烧时,一般的民众是无法理解的。自我技术的虚空,只能导致低级需求的代偿。金钱、性乱、草率、欺骗仍在影响着现实存在的婚姻,使红色区域的婚姻和性行为几乎处于失控的危险中。要使婚姻和性行为都成为可计划、可控制的生命—政治行为,就必须为农民们提供一种自我技术。[42]令人诧异的是,1940年—1942年左右,突然地,许多文件、资料和法令中都开始大量地谈论爱情和幸福的问题。要知道在苏区时,说一个姑娘“爱漂亮好恋爱”无异于说她是“反动派”。[43]邓颖超在1942年3月2日的青年妇女座谈会上系统地谈到男女青年的择偶和婚姻生活问题。[44]“对待恋爱和婚姻的态度,我们主张要慎予选择,出于自愿,情投意合,须有高尚的情感、共同的志趣、共同的事业,在这些基础上,还得加上男女双方不断的努力,才能使爱情巩固和发展,生活幸福。”[45]在《晋察冀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中都确定了离婚的“感情破裂”原则。一封针对《晋察冀婚姻条例》的“司法解释”里称,“婚姻必须双方有浓厚的爱情,结合才能美满,感情根本不合对双方都会是很大的痛苦。”[46]也是在这一时期,蔡畅、浦安修也以“家庭和睦”口号换掉了“婚姻自由”。这样,个人应该在爱情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家庭,也应该努力呵护婚姻的幸福,而不是结婚、离婚自由来逃避责任。
爱情与婚姻的合而为一,同“家庭和睦”口号一样,有效限制了结婚、离婚泛滥,家庭结构不稳定的现象。一个最可能的解释就是,革命为农民们提供的自我技术,是与权力技术一起送到他们脑子中的。在革命的精致运筹之下,个人一旦沉迷于某种话语的幻想,陷阱早已为他埋好了。
五、身体在场和关注位移
“只有求得社会解放和民族解放,妇女才能得到解放。”[47]这样,妇女的痛苦无法在社会、民族、阶级的痛苦之外找到根源,妇女解放也无法在社会、民族、阶级的解放之外找到位置。在社会解放没有最后完成前,妇女解放必然需要依附于,也服务于一个切身而懵懂的宏伟目标。[48]在男性的社会解放的语境里,妇女的主体精神话语往往会阻碍这个必然要求无数男人和女人献身的事业。所以,当妇女的话语以及背后的主体性别需求被封杀、抽象之后,具有革命关注的价值的就是女人的——身体(生命)。
在革命的图象里,社会、民族、阶级的痛苦是因女人身体的伤痕和屈辱来表达的。[49]而革命的成功也是在女人的身体上得到表彰。同时革命偷窥到女人的身体上的一种被可鼓动,可训导的力量。
革命的目光开始打量女人的身体,它看到了封建敌人在女人身体上发出的狞笑。于是革命开始关注女人的头发、胸和脚,一开始这就是一场从敌人手中夺回女人身体的战役。据当时资料记载,一旦剪发的妇女走出苏区或敌人侵入时,“反动派一见便大杀之。”以至于一度失陷的宿山县,“各区剪头妇女未活一人”。中央苏区颁布的《禁止缠足的训令》的主旨是控诉封建礼教时女性的摧残,解放妇女先要解放女人的身体。据1930年12月估计,赣西南地区青年妇女中已有十分之三的人剪发、放胸、放足。[50]但随着身体的解放,革命从这一变革强烈的象征意义的醺醉中看到的,已不仅仅是身体的解放,而且身体中的力量的释放。
传统农村妇女的发式是婚前长辫,扎着红头绳,婚后结髻,插上簪子。苏区的剪发运动的含义是非常复杂的。除了在象征意义上根除封建残余外,剪发还有政治上的原因。这是因为剪发后原来的金银首饰就不需要了,所以苏区在各个会议上宣传教育,使妇女自动起来“不穿耳环、手圈等封建装饰品,送给苏维埃银行去造花边。”另外,剪发还是为当时革命的一种针对身体的策略服务的。当时苏区流行的一首剪发歌生动地讲述了剪发的好处:年青妹剪了发可以随时出外跑,穷家妹剪了发可以避免外出时丢掉金银首饰,富家女剪了发可以在外出前省却打扮的时间。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剪发的理由除了象征意义和政治原因外还在于身体位移的方便。放胸和放足作为革命策略的一部分,在身体上同样也是为了行动方便,同时也有政治上的考虑。中共胜利县委的报告中称,小足妇女不劳动专靠男人养活,“所以阻止男人当红军,也就是这些小足婆最厉害”。放脚运动一旦与扩红参战的实际斗争需要连结在一起,便由象征意义走向单纯的策略考量,由和平走向强迫了。
当妇女行动方便了,便更加容易走出家门。这个简单的身体的位移正是革命所精心策划的。在浦安修的总结之前,根据地大量出现的妇女识字班,频繁的妇女会议,多是“依靠行政力量强迫妇女走出家门口”,这些措施并不非常关心妇女的素质提高和妇女问题的解决,它们关心的是妇女身体的位移。[51]甚至一些妇女干部认为关在家里是妇女多胃病的原因。[52]从而站在医学知识的高度上鼓动妇女外出。这种对位移的关注并不意味着革命希望妇女在家庭之外建立“公共领域”,甚至这根本不是革命愿意看到的,革命真正关心的是妇女的身体躲开了家庭的屏障,个别地分散地裸露在革命的监视之下。同时40年根据地普遍提倡妇女参加开荒、修滩、造妇女林和武装操练。当然,其很大原因在于根据地的精壮男劳力被征入军队,妇女承担了很大一部分生产任务。可是由妇女从事开荒这样的重体力劳作,事实上不可能有很大的效果。除却妇女干部的邀功因素以外,我们可以发现无意义、无效率的劳动所维持的是保持妇女的身体的大部分能量在户外释放和消耗。革命的最初动机并不在于产量,而在于攻破小农经济和家庭壁垒,将每一个身体都劫持到户外,以保证其始终处于革命的运筹之内。自然,这也是革命对家庭的矛盾心理所导致的策略。
六、性对革命的危险与合作
关于新婚姻法令对红色区域的性关系产生的影响,当时的资料是让人惊奇的。每一次“婚姻自由”的法令出台,都会带来一阵“青年男女过分浪漫”的性关系混乱的时期。《婚姻条例》颁布之后,苏区少数地方甚至出现了性病。以至于1942年晋察冀中央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无奈地预言道:“本来,从旧社会旧制度中产生并建设新社会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一定会发生某些混乱现象,……”。浦安修的《总结》中也严肃地提及婚姻条例出台后,“性关系混乱”的问题。正是因此,国民党控制的媒体才污蔑红色区域实行的是“共产共妻”制度。同时,根据地还发现了国民党女特工以性爱为手段腐蚀八路军干部的案件。[53]
性与婚姻如钟摆之两端,相克相生。当二者同时进入革命的磁场时,性、婚姻、革命之间发生了微妙复杂的合纵连横。当革命打破传统的婚姻,建立“民主主义”的婚姻时,性由于革命宣传的自由解放,而从地下浮游出地表,公开利用婚姻自由放肆地曲解革命。但是,革命对性的态度像对家庭的一样矛盾,在被性的骚动所激怒的同时,革命也从中看到了一种可利用的身体(生命)力量。这是非常有趣的,革命觉察到一些“村中非常风流的妇女(人称‘破鞋’)”,却是最容易接受婚姻和妇女解放的革命思想的,她们“将‘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等名词传播于农村”。[54]所以革命决定,在改造她们的同时利用她们宣传巩固婚姻的革命成果。
这种革命对性的改造和利用并行的策略直接影响了婚姻法令的制订和执行。苏区在《婚姻问题决议案》中明确提出:“反对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过浪漫的恋爱生活来妨碍革命工作的倾向”,以及“必须坚决反对对红军家属的勾引行为”,还有“离婚后经两个月始可再次登记结婚”。可见,在苏区时期,革命意识到的是性混乱对革命工作和扩红参军的影响,除此之外,革命对这种暂时的偏颇还是表示了宽容和理解。比如《关于婚姻问题决议案》的分析是,“男女关系在封建长期统治之下,一旦得着解放,而苏维埃政权下的正确婚姻关系还未深入到广大群众中去的时候,难免不发生混乱现象。”[55]
无论如何,革命对性的监视从未消失,性对个人意味着什么,革命是非常清楚的。而性对革命意味着什么,革命却似乎一直举棋不定。在离婚问题上,《婚姻问题决议案》称,“男女主谋离婚不得过三次,特别情形如结婚后发现对方反革命行动及有暗疾者等,不在此列。”这说明在当时,革命和性具有同等重要的程度,体现了革命对性快感的亲切关怀。湘赣省苏区《婚姻条例》规定:“有妨碍生育不能做事的”,准予离婚。但紧接着出现了但书规定,“红军官兵因带花而残废者不在此限。”革命与快感在这里发生了第一次交锋,结果当然是以革命的胜利剥夺军属的性的快感而告终。但在仅仅十年之后,革命与性发生第二次交锋时,却让自己的兵士作出了巨大的牺牲。《晋察冀婚姻条例(草案)》规定:“因抗日而残废者,如一方请求离婚,须经得他方之同意,但不能人道经医生证明者,不在此列。”1940年相对与1930年,革命颁布的有关性的法规条文不断地增加,仿佛革命非常陶醉于人民对快感的享用。但这绝不等于它放弃了对性的规训,在1944年《晋察冀婚姻条例》中出现了“生理缺陷,不能人道者”不能结婚的规定,这是苏区所见不到的。“不能人道”从离婚条件转变为结婚条件,对革命的婚姻及性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意味着彻底剥夺了“不能人道”者的婚姻权利。十年里,革命看待性乱的目光也越来越关切,也越来越凶狠。比如,《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因奸判决离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与相奸者结婚。”[56]同法还把和诱、略诱、强奸、淫乱作为犯罪行为“规定以罚则”。《关于我们的婚姻条例》中提出“……婚姻是两性间的一件大事,因此必须反对婚姻上的自由主义和‘杯水主义’。”大约在同一时期,一种对性乱的详细的社会调查和话语策略出现了。浦安修在报告中详细分析了性乱的原因、比例、阶级成分、后果和策略。比如富农阶层的性乱多与雇工发生,并倒贴银钱,中农阶层的性乱比例最大,主要是因为生活闲暇、行动自由,而贫农阶层的性乱“多为经济利益而乱搞,可以得到家庭允许”。同时针对婚姻条例出台的性乱,浦安修建议,“对农民,应强调淫乱生活会毁坏身体,妨碍生产斗争,对抗属应加强教育,对于她们应强调守贞操是革命的是光荣的。”[57]这种“贞操”观念后来又从抗属处扩大,而反扑成为边区婚姻家庭的重大问题。抗战后,边区曾专门开展了“严肃男女关系”的斗争。[58]
从法律的策略的转变上,我们可以觉察性与革命开始在婚姻的战场上激烈地争夺,在性借助革命的变革力量使婚姻成为其放肆的场所的同时,革命也在用婚姻的枷锁对性倒戈反击。但革命——婚姻——性的三角关系并不是问题的全部,革命之所以对性的态度发生重大的转变,乃是在于一个新的问题成为革命注意的焦点,那就是生育问题。《关于我们的婚姻条例》将“严肃的男女关系”作为条例的基本精神,阐明严防性乱的理由在于“培育健康优良的下一代”,同时申明“结婚生育小孩是男女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也是社会的事情”。浦安修对性乱的后果的认识是,“造成花柳病盛行,生殖率降低,……”。处于1940年左右的共产党领袖们绝对无法预计当时军事对峙(包括与侵华日军的对峙和与国民党政权的对峙)还要坚持多少年,但至少他们不认为这是个短期的事情。同时,根据地不断的战争、瘟疫等劫难导致了居高不下的死亡率。1942年由于日军的残酷扫荡,华北、华中解放区人口从扫荡前的1亿骤减为4500万。[59]正是这种严峻的形势导致了“革命的后代”(毛泽东语)问题成为一个事关共产党政权未来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所以,四十年代,党采取了鼓励生育的人口政策,“农村的高出生率被作为补充由战争、疾病、婴儿高死亡率造成的损失的唯一办法”。[60]而性与生育问题密切相关,所以一批经过医学知识武装的婚姻法令对性的放纵的态度变得严峻起来。[61]剥夺“不能人道者”的结婚权利,是为了将其可能的“对象”用到有助于人口生育的地方。严禁、惩治通奸、性乱、诱奸,除了建设革命的社会秩序的考虑之外,还有一个原因是,通奸、性乱、诱奸易导致性病蔓延,导致女方不能生育,或生育质量差(如婴儿死亡率高和带有先天性疾病)。以上行为并不以生育(革命维系的必要步骤)为目的[62],同时因其不可告人从而损伤了革命对性的控制、计划、规训的权力。另外,允许不能人道的军人的家属离婚,支持寡妇带产改嫁等婚姻法令都带有鼓励生育这方面的考虑。[63]
七、结语
本文在婚姻的视角下综合讨论了两个三角关系:一个是党——妇女——农民的关系,其背后是权力——身体——自我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是革命——性——生育的关系,其背后是策略——生命——治理的关系。直到写作过程行将结束,这两套关系似乎可以清晰地呈现了。本文原定的计划是在更大的时间跨度内,即从1922年彭湃的海陆丰根据地到2000年《婚姻法专家建议稿》的出台,八十年间共产党婚姻和妇女解放法令的嬗变。关于建国后的婚姻和妇女解放法令,我准备在继续探讨五个问题:1.法学界关于婚姻基础的争论的话语策略的转换;2.婚姻法对性的关注视角和策略的转变,以及九十年代以后人民在性观念上的自我技术;3.计划生育以及相关的人口、安全问题如何成为国家致力解决的问题,以及对妇女的影响;4.婚姻登记制度由松弛管理到考证上岗,由无法律效力到绝对法律效力的变化;5.保护军婚制度中的策略与法学界的评价话语。[64]
但是,有两个原因阻止了我这样去做。第一个原因当然是能力、精力和篇幅的关系,第二个原因是我自觉已无此必要。当写完本文再看建国后的婚姻法令时,我发觉场景的变换并不影响本文分析模式的有效性,只不过需要将权力的主语“革命”换成国家而已。建国后的两部婚姻法无非是在抄袭《中华苏维埃婚姻法》和《晋察冀婚姻法》而已,比如50年婚姻法确认了“婚姻绝对自由”原则后,又发生了像32年一样的对要求婚姻自由的妇女的大量虐杀,[65]而80年婚姻法确立了“感情破裂原则”,竟然与《晋察冀婚姻法》同出一辙。具有象征意义的是邓颖超在32年的讲话被拿到87年的《人民日报》重新发表,而两个时期都对“爱情”予以策略性的关注。革命(国家)对妇女、家庭、性的双重策略,革命(国家)的迷狂与转折的脉络,甚至策略与话语的细节,竟都是一再被重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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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体”一词的外延不能被扩及“意志”,因为“意志”往往是“身体”的背叛者。我们很难说身体是自由的,但我们一定可以说意志是不自由的,因为它易受蛊惑。甚至身体也无法被扩及感触和感情,因为只有被剥离了这些,身体才是从彻底被物化的,潜力、欲望、危险同样是客观的因而是物化的。
[2] 见刘禾:“重返《生死场》:妇女与民族国家”,引自李小江等(主编):《性别与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94年,页71。引文中的“身体”与本文的“身体(生命)”接近,它涵摄小说《生死场》中的怀孕、生育、死亡等,这些基本的生命活动是人的主体精神所无法进入的,(即主体精神的不在场)从而强调其客体属性。萧红频繁地将人的性和生育与动物的交配繁衍并列:“在乡村,人和动物一起忙着生,忙着死……”
但在本文中,重要的是,在女人的世界里,身体(生命)也许就是革命之治理的起点和归宿。
[3] 关于法律的治理化,可参见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陕甘宁边区的审判与调解”,该文曾宣读于“中国乡村社会的法律”研讨会,故本文的使用不以“北大法学院工作论文”之声明作限。
[4] 用“姐妹”而非“兄弟”是因为两个原因:1. 复仇三女神是姐妹而非兄弟;2. 法律之于争端相对于肉体暴力而言,是阴性的,所以司正义与秩序之神无论是Themis、Astrea还是Dice,都是女性的。同是打击,阴谋与“阳谋”终究不同。
[5] 秦晖曾对苏联的革命和建设反思道:苏联模式不仅不是“农民式”的,而且恰恰是“反农民”的。见秦晖:“宗法农民与社会主义民主革命”,引自秦晖:《耕耘者言——一个农民学研究者的心路》,该书收入王元化(主编):《第三代学人自选集(第一辑)》,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
[6] 这几个问题背后蛰伏着我一直以来的一个疑问:婚姻法真的是私法吗?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陈惠馨教授在一次学术座谈上谈道:继承法是很难列在民法典里的,因为继承法规定的都是国家与个人争财产的事情。
[7] 这也是本世纪西方最著名的右翼政治思想家卡尔·施密特的政治理论起点。
[8] 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民国史(1911-1949)》,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毕仰高撰写的第六章“农民运动”,页339~340
[9] 见克里斯蒂娜·古尔马丁:“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的性别、政治文化和妇女动员”,引自李小江(等编):同上注2,页24~29
[10] 项英:“关于婚姻条例质疑的解答”,引自厦门大学法律系资料室(编):《中央苏区法制资料汇辑》(第六辑),1981年
[11]项英: 同上注9
[12] 在赣西,过去“每娶一个老婆,要费二百元以上”。由于废除买卖婚姻和聘金、聘礼,许多贫困的男子“讨老婆的非常多”。见克珍:《赣西苏维埃区域的现状》(1930年2月19日)、张怀万:《张怀万巡视赣南的报告》(1930年4月5日),转引自何友良:《中国苏维埃区域社会变动史》,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页195。
[13] 安娜·L·斯特朗:《中国人征服中国人》,北京:北京出版社,1984年。
[14] 张怀万:同上注11
[15] 《CY鄂豫皖中央分局给团中央的综合报告》(1931年10月8日),转引自何友良:同注11。
[16] 章炼烽:《十件离婚案》,原引自《解放日报》,1945年4月27日,转于西南政法学院函授部(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资料选编》(第三册),页65。
[17] 浦安修:《五年来华北抗日民主根据地妇女运动的初步总结》,引自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科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资料选编》(第九辑),北京:档案出版社,1988年。浦安修在“各种人士对婚姻条例的态度”一节中讲到了贫农对废除买卖婚姻、婚姻自由的怀疑,比如有的贫农说“好是好,怕没人嫁给咱了”,对于可以离婚表示畏惧。
[18] “列宁式的革命准备,那是一种有计划的权力征服。即使是组织和战略被降到次要地位,列宁的革命也从未忽视其最终目标。”见毕仰高:同上注7
[19] 斯特朗惊诧于一位腼腆的小女生居然曾经在一个小时内杀掉了十八个日本兵。见A.L.斯特朗:同上注12
[20] 美国历史学家L. S. 斯诺夫里阿诺斯曾经分析到近现代世界各国革命中的妇女解放的共同弱点是,“争取妇女权利这项事业在妇女自身中间就没有得到优先考虑。在革命期间,她们主要适应本阶级的需要而没有适应她们作为女性的需要。”见L. S. 斯诺夫里阿诺斯:《远古以来的人类生命线——一部新的世界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页199
[21] 浦安修在《总结》中对不准出门的农村妇女的胃疼有细致的分析。同时,这可以被看作女性以病变的身体做出的抵抗表达,革命里的女人只有用身体,而非话语才能表达其情绪。见浦安修:同上注16
[22] 见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宣传组(编):《婚姻法带来的幸福》,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
[23] 浦安修也注意了这一点,她发现许多干部和农民都把婚姻家庭出现问题后的责任推到妇女身上。早在苏区时,中央就发现在婚姻条例的执行中,“许多政府负责人完全违反这一法令而是拥护封建的婚姻制度;有许多工农同志,还有不了解实行婚姻自由使彻底消灭封建残余,保护妇女权利,而发生许多纠纷……”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周年纪念向全体选民工作报告书》(1932年11月7日),第五辑
[24] 文献中,“农民意识”是苏区使用频率甚高的政治名词。这一名词早在1929年就已提出,主要是围绕无产阶级的领导作用逐渐消磨而提出的。苏区对“落后农民”、“落后群众”称谓的使用,虽也间有误及坚持实际者,总的说来,无大不妥,基本上是对一部分与苏区社会的氛围、节律不全合排的农民的客观反映。见何友良:同上注11,页172
[25] 党和妇女的结盟在这个时候要比党和农民的联盟来得稳固。当时的一份工作报告赞扬了妇女群众的情绪特别热烈,富有罕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甚至“时常走上了农民的前头,农民反而落后了。”见何友良:同上注11,页183
[26] 在苏区,有的丈夫要求妻子外出时给家里打声招呼,结果妻子向政府报告说丈夫不准其外出,以至丈夫以压迫妇女为名受到几天关押。见《赣东北妇女工作》,转引自何友良:同上注11,页183
[27] 或许真是女人的先天具有的性格,彭湃鼓励母亲送子当红军是用三元钱在母亲耳边叮当作响,才办到的。见毕仰高:同上注7。根据地时期,浦安修记载道,有母亲不允许女儿上学,喝道:“我一辈子没过好,你就能得了便宜了。”
[28] 邓颖超和康克清的工作风格显然与蔡畅、浦安修不同,这可能与她们不同的成长环境和生活经历有关。见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蔡畅、邓颖超、康克清妇女解放工作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
[29]见《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中第19条“离婚时须向区级以上政府请求之,经审查批准领得离婚证明书始得离婚”,这是很有趣的,建国后,婚姻案件首先也是由诉请人的行政隶属机构——所在单位出面调停的)
[30] A·L·斯特朗:同上注12
[31] 浦安修:同上注16
[32] 浦安修记述了一个案件,丈夫有虐待行为,妻子告到妇救会。结果妇救会不分青红皂白,判了那男人三年的徒刑,使家庭和村里群众都不满意,那妻子也傻了眼。这个案件很类似于“秋菊打官司”,可见法律与人情的冲突自从革命之初就已存在了。
[33] 我头一次看到这一条款时,不禁哑然失笑,但当这一条款在整个根据地时期各婚姻条例中反复出现时,除了恐惧,我已没有别的感觉。这让人想起刘小枫的《记恋冬妮亚》。让人想起50年代,有人诉诸最高法院断绝自己与政治不清白的家庭的亲属关系,这一诉求最后被最高法院驳回,真是让人长舒口气,从而因此对中国法律仍抱微薄之希望。
[34] 有时当时的资料和文件所表明的让人很奇怪,妇女往往是一个家庭中最支持党的政策者。53年出版的《婚姻法带来的幸福》描述了很多“家庭竞赛”,都是女方提出要同新郎比赛,看谁对社会主义生产的贡献大。
[35] 浦安修:同上注16。可见革命对妇女的优惠是何等地步步为营,革命的解放法令是何等地恩威并施。
[36] 浦安修:同上注16。 冰雪聪明如浦安修者,竟也盘算起自家姐妹来。翻想其57年受彭德怀案牵连,屡遭批斗,又在文革时身陷囹圄,饱经磨难,实难逃“机关算尽太聪明”之讥。她的二姐浦熙修,仗春秋笔法,在重庆白区的《新民报》上呼应共产党的民主斗争,57年亦因《文汇报》一事被打做右派,她与罗隆基的恩怨情仇更让人唏嘘难禁。浦家三姐妹个个木秀于林,却只有学理科的大姐洁修远离政治,遂得一世安宁。有好轶闻者,可看胡平:《禅机:苦难的祭坛1957》及一本逸俟难考的《中国百名大右派》。
[37] 考察共产党从苏区到解放区以及建国后对托儿所、儿童团及保育工作的政策和策略,也将是一篇有意思的论文。
[38] “福学”流入中国后,一朝遂成显学(谁都知道皮毛又都讳莫如深的学问)。但若想识其深浅就应先拿来用用。不图风头,但觉新鲜尔。依我浅见,学术无非是一场好玩的解释游戏罢了。
[39] 杨善华(主编):《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北京:北大出版社,1999年,李猛撰写的第九章“福柯”,页400
[40] 建国后曾有一案件,一地主的女儿欲与一中农的儿子结婚,当地农会却不给发结婚证。法院的意见是:“土地改革期间,为了纯洁农民内部,防止地主钻空子破坏起见,得由农会动员雇中农成分的男子暂不和地主家庭的女儿结婚,但不能强迫。”见《婚姻法问题解答汇编》,文化供应社1951
[41]邓颖超:《抗日民主统一战线中的妇女运动》,引自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同上注27
[42] 在中国特定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很难像西方那样由自己来提供自我技术,所谓“农民的思想阵地,我们不占领,敌人就会占领”,就说明了革命者在为自己提供自我技术的同时,也在为农民提供自我技术。
[43] 何友良:同上注11,页190
[44] 邓颖超:“同青年朋友谈谈恋爱、婚姻问题”,引自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同上注27。该谈话后来在1987年3月11日《人民日报》上重新被发表,这无疑是个有趣的轮回。
[45] 谈话还道出了政治因素影响婚恋的不足,“必须双方个性、情趣、习惯、生活等都能和谐相契,使婚后生活能融合愉快,相得益彰,进而求得巩固,这才有长期幸福可言。所以,仅仅有着呢固执条件,是绝对不够的。”
[46]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我们的婚姻条例》(1941年7月7日),引自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四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
[47] 邓颖超:《抗日民主统一战线中的妇女运动》,引自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同上注27
[48] 一个不争的简单事实是,“妇女解放”的口号是追求社会解放的人(主要是男人)最早提出来的。
[49] 蔡畅:《为争取独立、民主、和平而奋斗的中国妇女》控诉美帝、蒋伪的统治的表述涉及大量的女人屈辱的肉体形象,如“十八岁的孕妇“被奸淫后,又用枪刺穿肚皮,挖出胎儿。”十五岁的少女被美军的吉普车碾死,“胸腿流血如柱,脑浆迸裂”,浦安修在抗议国民党时,“被扭住头发,拳打脚踢,浑身衣服扯破”等等。
[50] 《赣西南妇女工作报告》,见何友良:同上注11,页193
[51] 从苏区到根据地,都由政府颁布了《托儿所组织条例》,这一方面为儿童教育;一方面也是不使妇女被拘束在家里。见《托儿所组织条例》
[52] 浦安修认为,“男方可以打骂女人,可到外面发泄,寻找安慰,而女人却不得随便外出,只得生闷气和哭(女人患胃病亦多因此原因)。”
[53] 杰克·贝尔登:《中国震撼世界》,转于赵昆坡(等编):《中国革命根据地案例选》,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
[54] 浦安修:同上注16
[55] 何友良:同上注11,页200
[56] 建国后山东法院又认“不许相奸者为婚”的规定是“封建思想的遗毒”。这是因为革命对性的态度又发生了转变,法院认为通奸往往是封建婚姻桎梏下两情相悦的曲折表现。(《婚姻法问题解答汇编》,文化供应社1951)我们也可以从这个一个小细节来解释为什么建国后的婚姻法一直没有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作更加详细的规定,为什么没有建立别居制度,而是赋予离婚极大的自由,竟然在此同时无视它带来的诸多不公平之处。近日刚看到报纸上有一则反映山西省“二奶”现象的报道,据说在山西,家庭主妇们喊出这样的口号:“赶走四川妹,丈夫回家睡”。她们只是在控诉四川的小姐,殊不知这个国家的法律本来就是一个鼓励通奸的法律。就是因为国家从来都不相信既有的婚姻是幸福的,它只相信婚姻中的人都在受苦,等着它来解悬济困。在我看来,这个逻辑起源于将爱情作为婚姻的基础这个命题,于是在婚姻外追求爱情和逃离没有爱情的婚姻,无论如何都是为以这个命题为基点的法律所秘密保护着的。如果我们跳不出这个逻辑,我们的婚姻法就是一部鼓励通奸的法律。
[57] 浦安修:同上注16
[58] 建国后有的大城市的婚姻登记制度变态发展,私设婚前检查,甚至出现检查女方处女膜的强制规定。见《卫生部为停止婚前健康检查事的函》(1963年9月26日),引自民政部民政司(编):《婚姻工作手册》,群众出版社1989
[59] 见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页108
[60] 蒂伦·怀特:“中国计划生育方案的起源”,见李小江(等编):同上注7,页392。同文中载,赞同此政策者在《解放日报》上撰文指出,“节育手术有害于妇女的健康”。
[61] 尤其是针对“结婚条件”的遗传学、病理学研究,为革命限制一部分人的婚姻权利提供了知识基础。从而一个人的婚姻权利的享有与否就取决于一套专业知识对其身体中的血液、基因、病菌的评估。
[62] 关于国家对通奸、强奸等性罪错的态度转变与国家对性与人口的关系的认识深化的关系,可见福柯:《性史》,第一卷第二部第二章“性反常思想的灌输”,姬旭生译,青海人民出版社1999
[63] 熟读二十四史的毛一定知道中国古代政府用婚姻政策控制人口的事例,如北齐天保七年,官吏高祥道曾发山东寡妇“二千三百人配军士”,北周时,武帝也曾要求鳏寡要“以时嫁娶”。还有明洪武五年(1372年),朱元璋下诏“婚姻勿论财”,禁止纳彩过重而使男女婚姻不能及时进行。见王铁生:《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研究》,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1995年,页121
[64] 前两个问题在本文均以提及,后三个问题本来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就已存在,但我准备放在建国后一齐论述。
[65] 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妇女在1950年婚姻法公布后因要求婚姻自由而自杀或被杀的,中南区一年有一万多人,山东省一年有1245人。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