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宪法?

  宪法一词的现代涵义始于18世纪。……在其当时概念化的过程中,“宪法”或许是由博林布罗克首先使用的,该词实际上只是在1776-1787年间的美国才真正获得其基和确切含义。法国人不是直接从英格兰而是从费城会议接受“宪法”一词的。这并不奇怪,因为不是柏克或普通的英国著作家们而是潘恩首先明确而完整地阐述这一现代概念的。

  不可否认,美国的整个传统是把“宪法”理解为实现“有限政府”的一种工具。法国的宪政主义从一开始也是如此。人们应该想到1789年人权宣言,或者稍晚些时候的本杰明·贡斯当。尽管可能找到无数导致相反结论的引文,前面我详尽地解释过,为为什么仍然坚决主张英国宪政完全属于同一传统:不列颠人不提倡并且从格兰维尔和布拉克顿时代起就已经和美国人一样不提倡“无限政府”。

  因此有理由作出这样的结论,随着绝对主义时代的衰落,人们开始寻找一个词汇,以表示用以控制国家权力之运作的种种技术。美国人解决了这一争议,结果这个词就是“宪法”。“宪法”决不是天生就是一个脸朝两面的概念。人们重新构思了这一词汇,并接纳它,钟爱它,这不是因为它只意味着“政治秩序”,而是因为它意味的更多,因为它意味着“政治自由”。我们可以这样说:因为它表示的是“这种”能保护他们自由的独一无二的政治秩序;或者我们可以转用弗里德里奇的巧妙的措辞,因为它不仅“赋予形式”,它还制约“政府行为”。(P113)

 

  ……“宪法”意味着一个政治社会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制约绝对权力。(P114)

 

  我们可能遇到的宪法基本上有三种:(1)保障性的宪法(真正的宪法);(2)名义性的宪法;(3)装饰性的宪法(或冒牌宪法)。

  名义性的宪法是……“得到充分实施的,富有活力的,但它的本体实在只是现存政治权力定位的形式化,其目的在于为真正的掌权者取得排他性收益。”(洛温斯坦语)因此,名义性的宪法之所以是“名义性的”,这在非常简单的意义上是因为它只是“徒有虚名”的宪法。这等于说,名义性的宪法只是组织性的宪法,即是组织而不是约束特定政体中政治权力运转之规则的集合。实际上,名义性宪法并不真的假装成“真正的宪法”。它只是坦率地描述无限的、不受节制的权力的体制。它不是一纸空文。它只是与宪政主义的目的无关。

  装饰性宪法不同于名义性宪法的地方在于它冒充“真正宪法”。它之所以不真乃是它被置之不理,至少在其基本的保障性的特质方面是如此。它实质上是“圈套性宪法”。就涉及到的自由技术和掌权者的权利而言,它是一纸空文。(P114-15)

 

[意]萨托利,《“宪政”疏议》,晓龙译,《公共论丛----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