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米特故事的右派講法:權威自由主義? 劉小楓
Renato Cristi, Carl Schmitt and Authoritarian Liberalism: Strong State, Free Economy (Cardiff: University of Wales Press, 1998). |
有人說,如今左派、右派的標籤已經過時。從英語學界對施米特(Carl Schmitt)思想的評價來看,這種說法實一派胡言。新左派和新右派理論家與自由主義理論家看待施米特的政治─法學理論的思想立場明顯不同,各派政治思想的界限絲毫沒有模糊。
右派與施米特思想可以分享的東西自然比左派要多一些,首先是對於自由主義政治倫理的批判,而且比左派的理解牽扯的問題要複雜。施特勞斯(Leo Strauss)30年代初發表的〈《政治的觀念評註》〉(“Notes on Carl Schmitt, 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被施米特本人視為幾乎是唯一理解了他的想法並有所推進的評論。施特勞斯認為,必須從對自由主義政治的批判來理解《政治的觀念》(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施特勞斯與施米特共同認為,自由主義政治倫理的大過在於摧毀了世界秩序的意義;但施特勞斯通過分析《政治的觀念》的修訂認為,施米特對於自由主義的批判儘管比初版進了一步,但仍不徹底。1927年,施米特在〈政治的觀念〉(“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一文中承認自由主義的「自主」(Autonomie)觀念,並依此觀念尋求劃定與經濟、道德、審美現象不同的自主性政治現象。在1932年的擴增版中,施米特將政治的自主性修改為政治的強度性,以此清除自由主義觀念的殘餘。在施特勞斯看來,這種修訂其實無關痛癢,關節在於搞清施米特與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關係,因為,要徹底批判自由主義,必須以對霍布斯的準確理解為前提。按施特勞斯的分析,施米特對於霍布斯的理解有些成問題,以致於他的自由主義批判仍然是在自由主義的視域中展開。霍布斯學說中將政治的神學中立化,他的自然狀態是戰爭狀態,其國家構想從資產階級的安全、利益出發,而非像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那樣有道德上的考慮,從而置換了國家的形而上學基礎。霍布斯的學說可以說是自由主義政治構想的淵藪,技術統治論的原祖。施米特忽略了這一點,也就不能真正觸及自由主義的國家觀念中道德基礎空虛的實質。
通過對於《政治的觀念》的評註,施特勞斯想完成施米特可能半途而廢的自由主義批判,這一分析點是邁雅(Heinrich Meier)的著名研究《施米特、施特勞斯與〈政治的觀念〉》(Carl Schmitt, Leo Strauss und “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提出的。在克里斯提(Renato Cristi)看來,邁雅對施特勞斯的理解是對的,但對施米特的理解就成問題,因為施米特並不是施特勞斯那樣的徹底反自由主義者。克里斯提的施米特研究《施米特與權威的自由主義》(Carl Schmitt and Authoritarian Liberalism: Strong State, Free Economy)代表了另一種可能會令某些國朝學人興奮的右派解釋取向:施米特是自由主義者──當然要加一個限定,即權威的自由主義。邁雅就沒有能夠看到,施米特反對的是個人自由主義,而不是「保守的自由主義」。
這種解釋涉及自由民主政制與國家政治領導權的關係。克里斯提發現,魏瑪時期的施米特並不一般地反對魏瑪憲政,相反,施米特公開、直接為魏瑪憲制辯護,捍衛魏瑪憲政作為絕對憲制的不可侵犯和完整,反對將魏瑪憲法76條解釋為保障立法者有無約束的、無休止的修憲權,反對按自由民主原則定義魏瑪憲法。施米特的主張是,立法者不能將君主權收歸己有,或者把共和國公民改造成烏合之眾。加強民國總統的作用、削弱議會的權限,在不破壞憲政的前提下賦予總統以獨裁專政的權力,都是為了使國家有穩定的國民同質的秩序。因此,需要搞清楚的問題是,施米特為甚麼既批判又維護魏瑪憲政?原因在於,施米特關注的重點是國家的自主和同一性,只有加強國家的強權(主權)才能支撐國家的同一和自主。但強國家建構並不意味著取消公民社會的自由。施米特從沒有主張過以國家代替公民社會意義上的全權主義;相反,他的想法是,自主的強國家將通過肯定自由和公民社會而證實自己的強力。施米特對魏瑪自由主義憲政的批判因此只是策略性的,他同樣討厭社會民主論和社會主義。施米特的國家和憲政理論的基石是:強國家和自由經濟或強國家中的自由經濟,其保守主義思想具有傳統形而上學的實質論精神氣質,是強調絕對正當性(Legitimität)和相對化的合法性(Legalität)。
按古典自由主義的看法,強國家與自由經濟是對立的,不可能同時主張強的國家主權和自由的公民社會。但施米特認為這是可能的,前提是區分主權的體和運作(施米特援引中世紀神學家艾理Cardinal Pierre D'Ailly 和葛遜 Jean Gerson的主權理論來支撐自己的論點)。這種區分的含義是:國家主權的運作在法律受到規約和限制(法治),而這一主權的全能實體則不受限制,它處於隱伏狀態,在例外的緊急狀態中才啟用。儘管施米特只是在魏瑪早期提到這種區分,至少表明他對強國家的理解並非等於不要法治秩序和自由的公民社會。
克里斯提提請注意施米特的憲政主張所產生的歷史背景,這就是德國在第一次歐戰後的弱國家狀態,革命廢除了君主式的道統性,國家成一盤散沙。施米特追隨霍布斯,相信只有能作出強有力的決策的國家才能宣戰,而國家是否強有力的證明在於能否決定敵友,保持敵友界限的張力。一旦國際政治秩序穩定,國內政治處規範狀態,國家主權就可以依法運作,立法者的規範性就可以代替例外狀態中的國家理由(raison d'état)──絕對王權的政治理由。問題是,當時德國所處的恰恰是國際和國內政治秩序的非常狀態,只有那些無視政治現實的人才會幼稚地相信,國家制度能僅靠法治的合法性秩序來維持,無需實質的專政權力。施米特攻擊的正是這種相信法治的合法性足矣的幼稚的自由主義,而成熟的自由主義應是既維護公民社會,而同時又承認主權國家中政治專政的必要。這就是所謂保守的或權威的自由主義,用韋伯(Max Weber)的話說,是「政治成熟的」自由主義。
施米特在納粹時期曾使用「權威自由主義」這一述詞來概括十九世紀流行的憲政制度,但其用法是否定性的。克里斯提解釋:那僅是因為施米特以為民族社會主義帝制已經能夠更好地表達這個舊的提法;納粹時期的施米特思想僅是其魏瑪時期的思想實踐的一個短暫插曲,並不足以說明他改變了對於自由的市民社會的觀點。為了證明自己的論點,克里斯提用了整整一章具體分析施米特從1932年11月到1933年4月這半年中思想的具體轉變──從反對納粹執政到投身納粹政治,細緻解讀〈強國家與健康經濟〉一文,考究3月24日民國議會頒布「授權法案」後施米特寫的法學評註和4月7日施米特撰文從法學上解釋「國家總督法案」時的具體想法。克里斯提得出的結論是:「強國家、自由經濟」不僅是理解施米特的國家和憲政學說的關鍵,也是理解其投身民族社會主義革命的關鍵。
如果不是這樣,如何解釋施米特主張改良、而不是廢除議會民主憲政?如果審慎辨析施米特對自由主義的批判,據克里斯提說,可以發現施米特的批判純粹是政治論的,而不是價值論的:即自由主義的政治中立化無法保障國家的政治同一,以便國家成為一體反對國家的敵人。施米特的真正論敵其實不是自由主義的價值理念,而是非驢非馬的自由民主政制,以個人主義和多元主義的自由價值為政制基礎,必然削弱國家的治理權威,那裏還談得上決斷國家的敵友。對於施米特來說,自由主義既不是政治形式,也不是國家形式,而是一種價值觀。只有民主政體、貴族政體、君主政體的類型,而沒有甚麼自由政體一說。自由的市民社會不僅可以體現在民主制中,也可以體現在君主制和貴族制中。把憲政搞成自由主義的法治形式,根本誤解了政治形式的實質。施米特的決策論的含義是協調或並置政治原則和自由原則,強決策的國家並不縮減任何市民社會的自由成分。純粹法學的自由主義憲政觀念過於理想化,認識不到其中仍然存在國家的主權問題,自由的法治仍然必然表現為政治的專權。看不到自由主義國家中的政治(區分敵友)現實,要麼是幼稚的,要麼是自欺欺人。
為了證明施米特並不是那些簡單化的批評家所描繪的極端反自由主義,克里斯提反覆論證,即便施米特的確使魏瑪民國的合法性憲政秩序相對化了,但仍然與魏瑪憲政的現實妥協,策略性地承認自由主義政制。《議會民主論的思想史困境》(Die geistesgeschichtliche Lage des heutigen Parlamentarismus)明顯主張改良而不是廢除魏瑪的議會民主,通過區分自由與民主,想為穩定同質的政治秩序保留足夠的空間。況且,施米特對自由與民主的區分完全不像哈貝馬斯(Jürgen Habermas)所擔心的那樣是實質性的,而僅是功能性的。施米特要阻止的是出現純粹自由的民主政治,民主程序的意義僅在於選舉有代表作用的官員。施米特有條件地認可魏瑪憲政,乃因為在他看來,魏瑪憲法其實可以提供一種政治的混合國家(status mixtus)形式,把全民投票的直接民主制與個人專政權力(這體現在憲法48條賦予總統的專制權力)結合起來。自由主義只能是各種政治力量和形式的平衡劑,使國家成為一種混合國家。《憲法學》(Verfassungslehre)通過對魏瑪憲法的系統解釋,闡釋了這種混合國家的主權論:混合國家決定了混合憲政──法治與政治要素(即專政)的平衡,「現代自由的法治國家的憲政實際上都是混合的憲政」。可見,施米特意識到對魏瑪憲政持強硬對抗態度是無用的,可以有限度地接受魏瑪憲政。關鍵在於,國家主權在專制的總統,而不是在有制憲權的全國人民立法議會。調和自由主義與政治的保守主義的途徑之一是區分自由與民主,這相當於黑格爾同時肯定自由的市民社會與保守的國家,拒絕大眾的政治主權。
無論施米特思想在各個時期有甚麼樣的變調,保守的自由主義都是其不變的立場。這一立場的要點是元法律觀,即法律和憲政的具體秩序形式要有實質的同一價值為基礎。施米特主張靠一種形而上學的共同體價值把法與法律秩序區分連接起來(《國家的價值》Der Wert des Staates),把專權的實體與專權的運作連接起來(《論獨裁》Die Diktatur),以及提出絕對的憲法和立憲權、政治的觀念、人民運動的觀念,都是要對抗法律實證主義沒有實質價值基礎的純粹國家觀,這並不等於全盤否定自由主義的價值觀。施米特的保守主義是對德國1918年革命的反應,一如霍布斯的思想是對英國清教革命的反應,柏克(Edmund Burke)的保守主義是對法國革命的反應,而霍布斯和柏克(克里斯提忘了加上更為重要的黑格爾)實際上都是保守的自由主義。《政治的浪漫派》(Politische Romantik)指責革命破壞了國家倫理的統緒,要在繆勒(Adam Müller)和施勒格爾(Friedrich Schlegel)的政治浪漫派與「真正」天主教的保守主義(麥斯特Joseph de Maistre和邦奴Louis de Bonald)之間劃清界限。界限在那裏?施米特以為,繆勒和柏克一樣,對法國革命的批判還帶有黨派性偏見,沒有依據「道德激情」。政治浪漫派的機緣論和主體主義妨礙國家作出決策的可能,這種優柔寡斷的浪漫派實際上更接近非保守的自由主義,而不是真正的保守主義。
但施米特與老保守主義不同,《論獨裁》和《政治的神學》(Politische Theologie)把承認政治利益的天主教保守主義政治思想改述為現代的國家和憲政理論:現代的革命已經訴諸人民的制憲權(pouvoir constituant),將新的憲政和法律秩序正當化,推翻或抵制這種正當性已經不可能,沒有任何東西可以阻止新的正當性的革命性高漲,只有修改制憲權的實質。施米特希望讓制憲權成為主體決斷的主權專政,以便廢除魏瑪憲政的立法議會和自由的民主正當性。《憲法的守護者》(Der Hüter der Verfassung)最早表達了全權國家的觀點,但施米特的全權國家觀念,是與十七至十八世紀的絕對國家觀念和十九世紀的中立國家觀念相對立的觀念。絕對國家和中立國家清楚劃分市民社會和國家,相反,全權國家使市民社會和國家一體化,跨越國家利益與市民社會利益的界限,涉足市民社會的治理,讓國家擺脫中立性,為的是不使國家成為徒有其名的政治形式。
克里斯提的解釋倒相當符合施米特從韋伯那裏承繼而來的「政治成熟」,儘管他幾乎沒有提到韋伯。就施米特思想的現實性來說,克里斯提論證施米特的權威自由主義與哈耶克(Friedrich A. von Hayak)的自由主義沒有甚麼差別。哈耶克如今被視為自由主義的頭號大師之一,從經濟學、法學和政治哲學闡發自由主義原理不遺餘力。然而,如果認真審察,哈耶克的主張與施米特在魏瑪後期的立場完全一致:把自由主義價值與權威的法治民主論結合起來,施米特協調民主論與權威論的對立、自由主義與全權主義的對立,開啟了哈耶克探索的自由市場的社會與權威國家的協調。克里斯提斷定,哈耶克實際上受益於施米特甚多,只是他不承認而已。
克里斯提的問題意識縮減了施米特思想的深度和幅度。施米特既是現實政治的批評家,也是政治哲學家和法理學家,其論說顯得恢奇多端,乃因為其現實政治批評必須與具體的政治處境相干。權威自由主義可能是施米特政治思想的一個局部性的論點,卻被克里斯提放大成施米特政治思想的基本和全部關懷所在。倘若真的如此,施米特的許多論著就是無法理解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