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
“完善我国宪法人权保护”研讨会记录
(2004年2月21日,万圣书园醒客咖啡)
许志永(主持人):下面研讨会正式开始,这次会议主要的议题是:人权将写入宪法,我们认为这是个好事,但人权的完善需要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如何来完善这些制度,我们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建议。也就是大家手上拿到的这份“完善宪法人权保护条款的建议”。不过,我们认为,这些建议的条款本身是次要的,重要的是我们通过这些建议,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制度设想。我们的这套制度的目的在于,如何落实宪法中即将出现的人权条款,如何来实践这个条款,今天的主题就在于此。
我们提出这个建议后,接下来,希望听取大家的意见,希望大家能够发言,提出建议,我们将做进一步修改。下面由范亚峰做主题发言,向大家介绍我们的建议。
范亚峰:很感谢诸位老师朋友今天下午聚会到这个地方,共同来研究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对我们的“宪法人权保护条款”的完善。首先宣读一下这个建议。(宣读建议稿,此处从略。)
下面我们对这样一个建议作一些说明。
首先,核心在于对宪法人权原则的说明。我们在“说明”的第一段就提到了,人权不仅是宪法的一个原则,而且还是宪法的根本原则。因为保障基本人权和限制权力是宪政的核心目标。这里我们谈到,这段建议最后一句话就是确立和保护中国人的权利,我们今天讲这个建议最核心的理念就是“中国人的权利”这个理念。2004年,人权入宪可以认为是承认了一个时代的来临。我们知道在90年代,中国法学界有一本非常重要的书,叫《走向权利的时代》。2002年的时候,有学者提出中国社会已经走进权利的时代。可以说,2004年的人权入宪就是承认了一个时代的来临,这个时代就是中国人的权利的时代。所以,我们提出一个完善人权保护的建议,它最核心的理念就是中国人的权利。
那么,对于中国人的权利,我们怎样来理解呢?我们说,它有三个重要的属性或基本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中国人的权利具有天赋性,这就是我们修宪建议的第一条,我们提出修改建议的根本原因。可以参照日本宪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得受到妨碍,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基本人权作为不受侵犯的永久权利,现在和将来均赋予国民”。所以,中国宪法也需要确立人权具有天赋性,所谓人权具有天赋性,就要讲到什么叫基本人权。为什么呢?因为,宪法上讲到基本权利和义务,所谓“基本”,就在于这样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不可剥夺的,不可转让的。我们说,法和法律不同,所谓看不见的法高于看得见的法律。人权这样一种理念,就高于法律权利。正因为这个原因,我们说宪法和法律只是承认、确认权利,而不是创设权利。这样一个论证告诉我们,中国人的权利来自于每个中国人都拥有造物主所赋予的、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权利。这是中国人权利的第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就是:中国人的权利具有本土性。我们知道,法学界有一本影响力很大的书,就是《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这本书里提到,中国现在的民主法制和人权这样一些理念都是外来的,都不具有本土性,于是,就存在本土资源和外来资源的张力。中国公民维权和民主宪政的五种基本矛盾里面,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普遍规则与特殊规则之间的关系,就涉及到权利的普遍性和地方性之间的关系。,人权话语作为外来规则,在中国本土已经扎根和生长。正因为这个原因,我们说中国人在近代以来已经拥有一个争取自由、捍卫权利的一个伟大传统。我们需要深刻洞察中国社会的变化,理解中国社会公众的真正的常识。不要错把学者所理解的常识误认为是大众的常识。我们要理解中国社会普通人心中的渴求。尤其重要的是要尊重和努力发掘近代中国人争取自由捍卫权利的传统,尊重中国社会在转型过程中已经积累的权利、规则和资源。比如说,中国社会已经拥有初步的市场框架,个人自治的状态,财政分税,互联网。在此自由、权利传统基础之上,通过公民维权的行动促进中国社会规则系统的转变,最终形成一个中国社会新的秩序,那就是自由和权利的法治秩序。
中国人的权利的第三个特点是历史性。中国人的权利是在中国人的历史中展开的。中国人已经拥有一个自己的自由和权利的伟大传统,中国人的权利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一个伟大的名词。
我们说2004年人权入宪,就是承认了中国人权利的三个品格。人权入宪意味着中国人权利时代的来临,就是中国人立宪政治的来临,也就是宪政时代的来临。宪政时代的含义是宪法符号正在取代那种暴力革命和传统治乱循环的社会变革模式。孟德斯鸠说过,民法是公民的慈母,刑法是严父,那么,宪法就是中国人权利的守护神。
用宪法来守护中国人权利,我们首先要理解人权是宪法的根本原则。我们要讨论通过宪法来保障人权包括那几个层次。我认为,这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确立人权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二个层次就是人权保护的制度建设,这也是我们今天召开这个研讨会的主要意图。
权利保护条款就应该具有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就是抽象化,第二个是程序化,第三个是司法化;第三个在立宪和修宪的层次上,应该避免宪法条文过多、重复,恢复汉语的简洁之美。比如,我们在第七项建议里,把原来的“合法的”修饰语去掉,因为我们认为“合法的”这一限定是属于同语反复,既然是法律所保护的,那么就当然是合法的财产。
下面我们简要地探讨宪法规范为什么要实现抽象化、程序化和司法化。首先,为什么要实现抽象化。宪法规范是法律体系的源规则,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置。我们考虑到现在的宪法条文因为过于具体,缺乏可解释性,导致宪法要频繁修改,必然会损害宪法的权威性。
第二,为什么要司法化呢?因为,我们说,一部宪法如果不可实施,不可操作,那么我们很难理解宪法为具有真正的生命。至于宪法是具有直接效力还是间接效力,是采用宪法委员会还是宪法法院的模式,都是值得探讨的。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宪法在现实中是可以适用的。
最后,宪法规范的程序化。我们要求立法、司法和行政程序对所有人平等开放,使得所有人通过这样一种决策程序确保其利益,同时也为公民参与提供程序的保障。因此,我们说,宪法主要是一种政体程序,宪法规范应该实现程序化。
因此,我们说宪法规定的权利应该主要是程序性权利,不应过多涉及权利的内容。
许志永:接下来秋风和滕彪做15分钟以内的主题评议。下面先由秋风做评议。
秋风:我们大家一起提出了这个建议。我们为什么做这件事呢?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提出之后,我在一份杂志上写了篇评论,题目叫《用宪法保护人权》。虽然在中共中央的建议里,尊重和保护人权是第五条,但是我自己推测,或者说是从善意的角度来理解的话,它这次主要的目的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因为,财产权条款,甚至是“三个代表”条款,都可以理解为起码是在向人权保护的方向移动,虽然可能比较缓慢。对此,一方面,我们给予肯定,另一方面,我们又觉得它不是特别完善。最主要的问题是,我们这个宪法规定了很多权利,它列举的权利一点都不比别的国家少,但这些权利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我们起草这么一个建议,主要的考虑就是,希望执政党提出来的这个原则,最终能落到实处,真正能够向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人提供一些救助。
我关注的主要是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着重探讨如何进行司法救济?关于权利本身,近代以来,主要是从英国宪政制度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英国制度中,英国人的权利和自由主要在普通法司法的过程中形成的。也就是说,英国人的自由是由普通法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发现、确定和保护的。回顾这段历史,具有很大启发意义。因为,我们看到,在英国,权利是对权利进行司法保护的产物。权利本身跟司法保护是一回事。只有可以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
反过来看我们国家的宪法,宪法中确实宣布了很多权利,但如果公民的权利受到了公权力的侵害,在宪法上,却找不到一个救济的渠道。所以,在设计人身自由保护和财产权保护条款的时候,我就特别强调了司法保护这一点。比如说,在设计人身自由条款时,我参考了各国宪法。最有意思的是中华民国时期的一部宪法。民国十二年十月十日公布之《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明确地引用了英国的人身保护令状制度,就是出庭状制度。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保护人身权利的制度。
我们的宪法确实规定了保护人身自由,但当个人的人身权利被政府侵犯了,假定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你被“双规”了,怎么办?再比如,刘晓庆被关押了有长达一年的时间,大家都不知道在哪里,她肯定是失去自由了,她该怎么办?我写过一篇短文章,我说,假定刘晓庆在英国,那她的亲属,或大街上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到法院去申请一个出庭状,要求把刘晓庆提到法庭上,审查她是否该被羁押。如果羁押的理由不充分,就应该当庭释放。如果理由充分,就应该启动审理程序,而不是一会儿说公安局要调查,一会儿检察院要调查,一会儿又被驳回,搞了一年多,刘晓庆完全失去人身自由。
鉴于此,我提出了恢复人身保护状制度的设想。我们应该去推动实施民国时代就存在的这个优良制度。我也看过1948年通过的台湾现行宪法,也看到这一条。它可以向公民提供一个具体的保障。这一条的宗旨是表明,限制和剥夺公民自由的,只能是法院,除此之外别的任何机构都没有这种权利。我觉得这样就明确责任了。当你自己或自己的亲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你可以明确地知道该找谁。虽然现在还有别的途径,比如,上访,媒体报道等,但是,我觉得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没有一个机构为你负责任。我曾经在一篇文章中提出,“法治”就是法院之治。当然,我们有时候说法院腐败,但法院的暴力色彩起码比较弱一点,接近于一种理性的辩论。让法院承担起保障个人权利的责任,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设计。
关于财产权制度,我考虑的主要也是一个救济问题。比如说,在城镇拆迁、农村土地征用中,广大民众的利益不断被侵害、剥夺。官方的宪法修改建议里提到了对此给予补偿,我们则要求给予“合理而及时的”补偿。另外,对于公共利益,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不是政府愿意怎么说就怎么说。还有补偿数量,如果发生争议,应该由法院来裁决是否是公共利益,补偿数量是否公平、及时。
总之,我们在设计宪法条款的时候,除了宣布权利之外,也应当考虑到给公民以救济的渠道。我觉得,这也是我们这份建议的一个主要特色。
许志永:下面由滕彪来做主题评议。
滕彪:我有两点看法。我们知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我强调的是宪法规定的制度如何在现实中得到实现。我国宪法的人权保护条款有些内容缺乏可操作性,人权保护体系整体上不够规范。应该将它程序化和司法化。无论是人身保护令制度还是言论自由的实际保护,无论是违宪审查制度,还是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没有一个中立的独立的司法制度,都等于空中楼阁。我强调的是,没有司法独立,人权的救济就谈不上。应该促进具体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使得权利得以实现。司法独立是我所关心的问题。大家都知道,现在法院是地方化的法院,人、财、物处于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必然会受到干涉。在我看来,检察院应该撤销,或者改成“公诉院”,它唯一正当的职能就是提起公诉。这是司法独立必须要经过的过程。还有政法委,也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进行妨碍,也要加以限制直至撤消。第一步是法院独立,第二步是法官独立。绝大部分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这个原则。我国54宪法也规定“法院独立,只服从于法律”,现在的表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个倒退。有人说政治体制不改革,司法体制动不了;但实际上司法体制改革本身就是政治体制改革,而且司法体制比起政治体制其他领域的改革,比如意识形态、军队国家化等,不那么敏感,改革相对来说也容易些。我希望这次对人权条款的讨论,能够对司法体制的改革有所启示、有所触动,而不仅仅是文字上的优化。
还有一点,现在很多人都说,宪法其实就是一张纸,这话背后的意思可能有两种:一个是现在的宪法文本不是好东西,另一个是宪法是好东西,只是没有被有效的实施。的确,宪法是一张纸,但是它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我要说的是,宪法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纸,应该尊重它的权威性。人民币也是一张纸,但我们都认真对待它,因为我们的权利、利益和它有关。不管宪法在制定的时候是否是真心要保障人民权利,但我们可以“假戏真唱”,把重心放在日常生活中对这些公民权利的实践上,认真地去完善它。亚峰讲“假戏真唱”,对我启发很大,不管写这些权利的时候是怎么想的,只要每一个个体为权利而斗争,只要大家都来讲宪法,宪政就希望。“宪法是一张纸”的说法也许说出了一部分真相,但它在解构了这一个宪法文本的神圣性的时候,似乎也解构了宪法自身的神圣性。如果一个国家的老百姓、知识分子都嘲笑宪法,都把宪法当成废纸一样,那么宪法已经写得那些好东西永远也不能变成现实,宪法的权威永远也不能建立起来;那是很危险的。“因为要护宪,所以要改宪”(季卫东)——把宪法写得更完善一些,更好一些,这是假戏真唱的基础。
许志永:前面三位分别做了主题发言,接下来我们还要由一些专家来做一些关于宪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我插一句话,主办这次研讨会的是我们的北京阳光宪道社会科学研究中心,成员有我、张星水律师,还有俞江,滕彪。下面请各位发言。
沈岿:我想,这个建议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虽然被采纳的可能性很小,但我们仍然要做,目的更多的是让我们的建议,以及关于这个建议的讨论更多地被传播。那么,我们传播的到底是什么?我想应该是三个东西:宪法的精神、理念和规则。
精神就是激情基础上的理性思考;理念应该是人权的神圣性和相对性同时体现出来;然后,就是规则,宪法的精神和理念都要通过具体的规则形式体现出来。在规则的制定技术上是不是应该把握一些东西?第一就是公民权和人权。我们的建议着眼点是在中国人的权利,能不能以一个大的气魄,提升到人权。比如在德国基本法中,德国人的权利和普遍的人权是分得很清楚的。第二就是抽象化和具体化的问题。具体化的滞后是有很多原因的。在人权问题上,不能抽象化,否则纷争就会很多,要注意权利的相对性问题,什么时候权利应该受到限制,这些问题都应该重视。第三,我们权利体系的完整性,权利次序。比如,德国基本法中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但是在别的法律中又规定如果为了国防利益的需要,可以限制前面的权利。我就简单地说这么一些。
杨支柱:马丁·路德·金说过,宪法是一张支票,一张每一个美国人都能继承的支票。它开给我们黑人已经150多年了,还没有兑现,我们今天要求他兑现。这个比喻很好。今天我们讨论宪法时就要考虑我们的宪法这张支票是谁开的,由谁兑现。前面两位谈到了司法救济问题,司法救济是司法权力部分的问题。但我们过于强调司法救济时,就忽视了宪法上所有的制度都是为了保障人权的。为什么立法机关要进行选举,行政机关要进行选举?甚至文官制度的建立,这些都是为了更好保障人权。宪法条文的抽象性必须与立法、行政民主化联系起来。但今天说不了那么多,具体谈到人权条款,我认为,第一,不赞成剥夺我们国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的选举权;这一部分人很少,不可能给与他们选举权就会破环国家的稳定;第二,人权和公民权利要有所区分;第三,教育权问题,我主张明确的义务教育。因为一个人一生的幸福和受教育的程度有关。而高等教育不能是越多越好,因为高等教育的权利同其他生命、自由、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不能同日而语。公共教育经费应该平等地用到义务教育中,而不应该过量的投入到非义务教育中去。
夏业良:我个人对这个“建议”有一些建议。比如:第二条虽然已经说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改为“法律之上一律平等”,在法条上可能不太容易让人明白;第四条的最后一句“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不得拒绝”,这条提得很具体,但是说明的却不具体,我在想是不是应该规定一个申请保释缴纳保释金制度,不能莫名其妙地就失踪了;第九条“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我觉得少了一个罢工的权利。我以前在北大讲课常常提到,人们往往认为罢工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其实不是这样的,当雇主对待雇工太苛刻时,雇工当然有权利通过罢工来向雇主施压,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有,在中国,工会没有真正保护工人的利益,常常沦为行政机构。所以,我认为工会的职能应该真正得到体现。还有农会的问题。
刚才我们在讨论这份建议可能不会被采纳,但是不要紧,我们的目的是要宣扬我们的精神,提出我们的建议。只要我们的思想能够被传播开来,就可以了。去年被称为“新民权运动年”,在法制建设方面有很多的进步。我相信在2004年我们会更加进步。
张祖桦:怎么样确保宪法中规定的人权得到落实?我们这次建议和讨论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讨论、宣传使大家知道我们观点。我们学者开会开得多,但是不能开完就算了,应该多起一些推动作用。另外,我们要关注社会分层的状况。我们注意到有些公民已经提出了违宪审查建议。并且还有因为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而被起诉、审判的,一些学者自发地为他们呼吁。我觉得这些都应该得到关注,学者应该克服心中的恐惧,为社会的进步而呐喊。还有,在立法方面应该更多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农民、还有1.5亿农民工的问题,他们基本没有什么人权;还有房屋拆迁,怎么样在宪政体制里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助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我觉得只有将这些问题变成社会行动才能往前推进。
陈永苗:从建国以来,没有一部宪法否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是一到具体行动上,又被各种法规所限制。比如,公民在宪法上有游行示威权利,但是具体还要通过行政审批,又变成不可能了。我认为宪法权利应该是无条件的,不能客观上规定了,但主观上又规定了各种限制来否定。还有关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他们都说个人利益要无条件服从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又在现实中会走向特权。针对这些问题,我觉得,最终应该通过一个法院根据宪法来审查那些具体法规有没有违宪。
李健:我同意人权大于公民权。滕彪有篇文章叫《让我们不再恐惧》,我们必须克服恐惧,而人身保护就非常重要。必须在制度设计上使大众不再恐惧。另外,公民应该有沉默权;律师可以随时会见当事人。还有什么叫“国家机密”,这应该有明确地说明。还有,财产权,政府是否有权力进入拆迁市场,来决定补偿额?我认为没有这个权力,应该由市场来决定。还有,司法独立问题。第一,法官有独立的审判权;第二,司法审判过程不受任何力量的干涉,必须包括不受政党力量的干涉。
刘海波:这份人权保护条款建议有什么独特的地方?回顾历史,此类条款并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比如,法国人权宣言并没有实现对人权的切实保障,那么,我国宪法的人权条款为什么也没有达到它的目的?关于人权条款入宪,历史上有反对的声音,有人说,已经有程序方面的规定,人权条款就没有必要性了;有人担心,规定这些权利会被解释成否定其他权利;还有人说,如果把人权条款规定得过于具体,不符合具体情况,使宪法问题成为逻辑问题。宪法的规定和现实的差别过大,会导致蔑视宪法或频频修宪。所以不适于将人权入宪。
我想说的是,对这些人权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对其他权利的蔑视和否定。比如说,宪法中没有规定罢工权利,并不是说就没有罢工权利。第二个问题是普通法问题,亚峰说过,要重视权利条款的抽象性、司法性和程序性。确实我们不能把人权条款制定得过于具体,抽象性是为了为宪法提供司法解释的余地。同时,对一些重要的条款进行列举也未尝不可。另外,关于司法化和程序化问题,权利条款本身同司法程序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比如,人身保护令状,实际上是以权利条款的名义出现的司法程序,体现了司法化的意向。
所以说,今天这样一份人权保护条款提出了新的内容,同法国人权宣言式的传统不同。现在提出这个建议应该是一个比较合适的时机。
黄钟:我觉得这个建议的内容三五年内是不可能出现在中国宪法里的。我们的目的更多的是让我们向往的权利和自由能够深入人心,使普通百姓也能充分理解和接受。对于这份建议,我的疑问有:一,“不得侵犯个人、集体…”。集体是什么东西?这句话后面的都是多余的。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改成“公民在法律之上一律平等”,不仅是公民平等,还有社会团体,公司、企业等都应该平等。然后,申请人身保护令的问题,不应该仅仅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仅仅有抽象的理由就足够了。还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必须是一种正当保护,警察绝对不能非法侵犯,对侵犯住宅,中国古代也有私力救济的情况。还有言论、出版自由,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剥夺。人格保护的问题,任何有权剥夺公民自由的机关不得从事经济活动,不能够强制劳动。再一个,应该增加地区间的平等保护条款,这意味着法律的统一性问题。
茅于轼:我想说一下用什么方法来落实人权。不平等是不自由的基础,我想说我们争取人权的落实怎么能够成功。我们回顾一下历史的发展,人权状况改善主要的力量是国际力量。一方面有政治上的压力,另一方面是文化的交流。平等的思想在中国本土是找不到的,是从西方来的。境外是保护人权的重要力量。当然,现在的进步已经很了不起了。
另一方面,我们实现人权的困难在哪里?中国历史上几千年都是没有人权保护观念的。我们努力的目标是要让老百姓和政府都明白,争取权利是天经地义的。言论自由的障碍在于政府不放心,害怕言论自由,一放开就无法控制,这种担心也是可以理解的。中国人不懂得妥协和协商。因此,言论自由我们要培养一种良好的言论气氛,民主社会需要政府和老百姓都懂得互相尊重,求得解决问题的方法。希望言论自由能早日来到。
赵牧:今天来到这里,我第一个就想到了宣传人权的思想。我很关注“表达”这一条,我们看,公民的表达自由从来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只是受到宣传部门的限制。要培养一种良好的言论气氛是一种理想状态。是不是必须理性的发言才能允许参与言论?那么谁来做是否理性的裁判?你说,农民能作出理性的表达吗?受了压迫的工人能作出理性的表达吗?我认为这个问题非常值得探讨。
刘军宁:今天这个会议早就应该开了。首先,人权与宪法的关系,大概有三种形式:人权宣言(法国),人权宪章(欧盟),权利宣言(英国或者美国),它们共同特点,就是人权是独立于宪法的。宪法的矛头不是对着人民的,而是人民的朋友,宪法的源泉是人权。如果宪法的源泉不是人民,那它的矛头就不是对着人民的,是人民的对立面。我想起来历史书上有三个等级的划分:僧侣贵族,官员,广大民间。很高兴今天看到了这个第三等级,谢谢大家。
许志永:我们要做的就是在个案的基础上积极地、建设性推动时代的进步,我们没有具体的敌人。为所有的人尤其那些最贫苦的人,为他们的利益、权利和尊严而努力。我们所有的行动都是公开的。我们还希望这个建议能传播出去,让大众所熟知,修宪我们或许推不动,但如何落实人权我们是可以讨论的。接下来,我们提出一个非常惨烈的个案,希望大家讨论。
许志永:会议的最后,请范亚峰博士做一个总结。
范亚峰:我想,今天我们这个讨论意义在于打破了人为的隔离的状态。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宪法,每一个公民都可以提出建议,进行探讨。我们今天下午的沟通就构成整个社会沟通的一部分。这样的交流就打破人为的隔离,实现生命的交流和互联,为中国未来建立宪政共同体打下微观的基础。
滕彪谈到了“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杨支柱谈到支票背后缺乏银行的支持。我们还要说,应该让持有支票的人不断要求兑现。沈岿提到了权利相对性,以及公民权和人权的区分。权利具有相对性,所以在谈到权利时,还要谈到权利美德,因此权利自然而然会受到限制。刘海波博士提到,权利是一种语法。中国人的权利绝不是一个口号,即将成为中国社会的语法,应该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另外,黄忠先生提到请愿权问题。我们从去年许志永、滕彪和俞江提出违宪审查建议,就看到宪法上规定的请愿权的行使。最后,我们说,宪法规范即将写入中国人的权利。作为宪法规范的中国人的权利根植于中国人的生活之中。最后我想说的就是,中国人的权利立于天地之间,必将并且一定会充实着中国人的生命心灵的智慧与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