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秋风

面对战争的自由主义思考(第二版,未定稿)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爆发的不少热战及准战争状态的冷战,区别于以往一切战争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在一般的利益之争之外,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90年代以来、由美国主导的若干战争,则更明确地以自由主义所尊重之价值--人权、人道(人道主义灾难)等等为公开的诉求,尽管任何人都不能排除参战者的利益关涉。

 

也许正是由于其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因而,这样的战争每一次都引起广泛的争论。讽刺的是,自由主义本身却对于这种战争缺乏深刻的理解,当然更没有取得必要的共识。在欧美,美国的自由至上主义者(自由无政府主义)是反对一切战争的;而欧洲传统的左翼自由主义者中也不乏和平主义者,他们尤其强调反对国际社会的独裁、也即美国的霸权、有的时候则是西方的霸权。

 

不幸的是,人们几乎看不到古典自由主义者的声音。也许正是因此,对于90年代以来的历次战争,主流属于古典自由主义的中国的自由主义者中,除一部分表示出强烈的支持美国发动的战争的呼声外,大多数自由主义者没有公开的表态,其中的原因有可能是不知道如何表态。

 

从政治的传统看,古典自由主义者显然强调,不管是知识上的思考,还是政策的考量,都必须面对现实。因此,古典自由主义者不是理想主义者,因而绝不是天真的和平主义者,而是冷静的现实主义者。他知道,人性是脆弱的,甚至不乏邪恶,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因此,暴力是可欲的,在有的时候,更是必不可少的。在国内的治理中是如此,在国际社会的治理中同样如此。古典自由主义不会要求废除死刑,同样也不会要求放弃战争作为解决国际政治冲突的最后手段。

 

关于暴力在国内的使用,自由主义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而完善的规则体系,事实上,整个自由主义理论,主要就是探讨一个政府可以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其所垄断的暴力。但对于国际社会中如何使用暴力,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根据自由主义的原则,是否可以在国际社会中使用暴力,或者更具体地说,是否可以借助某一民族国家或民族国家之联盟或国际社会使用暴力来追求自由的价值,以及如何可以的如何使用暴力才是正当的,却是依然有待于回答的问题。

 

本文只是一个非常粗浅的尝试,由于作者缺乏有关国际法及国际政治的知识背景,因而,其中甚至可能不乏常识上的错误,本文的主旨乃在于尝试用自由主义的原则面对重大的国际问题,因此,它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政治研究,而毋宁说是对自由主义原则在国际问题上的适用性的探究。笔者认为,这样的探讨对于丰富中国的自由主义理论具有一定的意义。显然,当中国越来越深入地卷入国际体系的时候、当中国的自由主义事业与世界更紧密地发生关联的时候,这样的探讨也有助于自由主义者更准确地理解现实。

 

一、正当性的判断尺度:安全与价值

 

自由主义者当然希望,所有的战争,都仅仅是为了增进个人自由的战争,而且,在战争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所有的参与者都坚定地按照自由主义的原则行事,从而每一次战争都能够同时推进参与各方的人民的个人自由。

然而,事实上,自由主义者对于战争及进行战争的国家机器保持着极度的警惕。因为,即使是自由国家,如欲进行战争,尤其是大规模的全面战争,则国民必须授予政府在和平时期所无法想象的权力,这也就意味着个人自由之范围和程度会相应缩小。最典型的是个人可能会被强制服役,新闻自由将受到极大限制,经济可能会被政府大范围地管制、政府甚至会直接控制某些被认为对于战争至关重要的企业,人民的生活也可能会受到诸多限制。

 

然而,自由主义者并不会因此而拒绝战争。因为,当一个民族国家的安全受到外部力量的致命威胁的时候,诉诸战争可能成为唯一的选择。斯密赋予政府的三项合法职能的第一项就是“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国富论,下册,P254)因为这种安全乃是个人进行自由的自愿性交换、合作的前提条件。

 

那么,面对各不相同的战争,自由主义者如何作出自己的判断?

 

自由主义者知道,现实的战争,乃是基于种种复杂的因素而爆发的,即使是当代的人权、人道主义战争也不例外。因此,在我们判断一场战争的时候,我们主要依据于三项标准:自由的价值、美国和地区的安全,及美国自身的利益。

 

根据休谟及柏克的政治理论,在国内的政治中,人民之所以需要政府,乃是为了“在一个大型的社会中的维持和平或秩序”(人性论,下册,585页),只有维护这样的秩序,人们才能够和平地交往和生存,这一功能,乃是政府的首要德性。

 

当然,不是根据任何原则都能够维持该社会的秩序,真正具有功能的原则只能是正义的规则:“人类虽然可以维持一个没有政府的小规模的不开花社会,可是如果没有正义,如果不遵守关于稳定财物占有、根据同意转让所有物和履行许诺的那三条基本法则,他们便不可能维持任何一种社会。”而要使得人人都遵守这样的规则,就需要政府相应地强制执行正义之规则的暴力。由此产生的政府,也是自由的、法治的、限制自己的权力的政府。这样的政府能够让该社会中每个人最大限度地按照自己的计划、利用透过价格机制传播的、远远超出自己所能理解的广泛得多的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利益。

 

同样,我们可以设想,在国际范围内,任何制度及事件的第一个德性,应当是增进国际间的安全、和平与秩序,为每个人提供一个比其国内更为广泛的交换与合作空间,从而使其能够利用更多的知识和资源,改进自己的境遇。安全而和平的国际秩序,有利于人员与物资的自由流动。这样的安排也会使各个国家和平地展开制度竞争,从而会增进个人自由创造出制度性条件。安全与和平的秩序本身就是可欲的和必不可少的,因而它是自由主义判断国内及国际问题的一大原则。

 

当然,除了某些极端的政治理想之外,大部分的观念及其所追求的制度安排,都将安全与和平的国内、国际秩序,视为一项重要前提。但自由主义者则在这个基础上更提出一项基本的原则:个人自由。

 

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极权主义社会也可能维持国内的安全与和平--起码在一定时间内--但从自由主义的立场看,其维持安全与和平的社会秩序的手段乃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借助限制、甚至完全摧毁个人自由,来维持一种秩序。同样,在国际秩序层面,通过强制手段使一国服从于另一国,或者一国对。这样的秩序也是不可欲的,因为它不能够增进个人自由,相反,它建立了一个摧毁个人自由的共谋。

 

综上所述,站在古典自由主义的立场上,我们判断一项国际性的制度或事件(包括战争)的尺度就是安全和自由。

 

二、运用自由价值进行判断的可能性问题:国际脉络中的个人自由

 

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在判断一切问题的时候,最基本的价值判断标准是自由,这一点,是一个毋须讨论的前提,否则的话,我们就不是在探讨自由主义的战争观。因此,在考虑到国家间关系的时候,自由主义者仍然一以贯之地运用自由的标准,在衡量现实的种种政体、制度及其政策、策略的时候,看它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当事国、相关国家及整个世界的人民的自由。这也是衡量一切国际关系、国际条约、国际法和外交活动、以及战争的唯一的价值尺度。

 

然而,作为一种价值的自由,仅仅是一个抽象的原则,我们需要一套可以理解、可以操作的规范性的评判标准;据此,我们才有可能对具体的事件作出合理的判断;同时,我们也需要一个制度性的程序,只有根据这一公正的程序,我们的判断才有可能是令人信服的。毕竟这个世界上并不只有自由主义,自由主义的判断如何能够在诸多判断中被认为是合乎情理及可以接受的,则需要有某种程序性保障。

 

不幸的是,在现实的国际政治体制下,我们似乎难以找到这样的规范及程序。在自由主义设想的国内制度安排中,自由主义的原则转化为宪政的制度框架,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则是法治之下的法律,而程序也是相当完善的,比如,在司法领域形成了复杂的保护个人自由的程序,在政治领域则有司法审查程序等等。在这里,这种种规范及程序旨在限制制定规范及执行程序者的权力,而扩大民众的自由。

 

这有点类似于市场秩序。在市场秩序中,竞争的本质是:不同的厂家乃是争相以物美价廉的商品来讨好一个一个的消费者,以获取自己的利益。在这里,第三者会从当事双方的活动中获得收益。只要看第三方的收益是否增加,即可判断目前的格局是处于可憎的垄断状态还是处于有益的自由竞争状态。

 

国际法不是根据自由主义原则形成的,而是在民族主义的背景下形成的。

 

康德曾经提出过通过建立一个自由的世界政府而实现人类永久和平的构想,然而,康德提出这一理论之时,尚没有民族主义的浪潮,就在他去世之后开始盛行的民族主义理论则彻底取消了在可预见的未来任何世界政府的可能性。国际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在主权至高无上的近代民族国家的框架中发展出来的,本身具有强烈的民族主义色彩,它所考虑的关键是如何保护主权国家(其实是君主)的安全、荣誉与利益。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国际政治则更多地是丛林政治。在这里没有法治,因为国际社会根本没有强制执行程序,则任何所谓的程序都不是国内法意义上的程序。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战争行为,没有一个显著的第三方,单纯从国家及其统治者的层面而言,胜利者获得全部好处,而失败者会损失一切。这是一个零和游戏。而且,从民族国家的主权理论的角度看,每一方自己都可以认为是正义的。

 

这是基于民族国家的现有国际关系程序和法律、准则本身内在的困境所在:这种原则本身赋予民族国家以神圣性,每个民族国家都具有同等程度的神圣性;一个国家不具有审判另一个国家的权力,一百个国家也不具有审判一个国家的权力。因为一百个神圣性相加也并不能超过一个神圣性。因而,我们看到,在联合国安理会内,对于基本事实的判断及对于公正的判断,最后演变成了赤裸裸的利益的讨价还价。

 

更为不幸的是,在国际体系中,讨价还价的主体大多数不是自由国家,而是非自由国家,其中更不乏反自由国家、极权主义暴政国家。而且,由于意识形态的狂热性质所决定,后者的声音往往可以迷惑多数的非自由国家。就好象在人脑尚不习惯于思考的国内政治中,狂热的意识形态--比如民族主义、国家主义--总是能够放大自己的声音一样。根据民族国家理论而建立的众多国际机构所实行的幼稚的民主机制,更容易被狂热的煽动家和民族主义的激情挟持。

 

因此,现有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政治准则,不能告诉人们,一项国际性行为是否正当。安理会对于一个事件的性质的判断,不是法官或陪审团的宣判,而是利益--主要是大国间利益--讨价还价的结果,而不是根据正义原则、更不是根据自由主义的价值原则作出的判断。而利益的讨价还价是不能作出公正的宣判的。

 

基于此种考虑,自由主义不是无条件地支持联合国集体作出任何决定,也不会认为其所采取的任何集体行动都是正当的。民主投票本身不能赋予一件行动以正当性。事实上,在国内事务中,自由主义者不会认为任何政体都是正当的,哪怕是透过民主程序作出的多数决策,自由主义也不会全部认同,因为不受约束的民主程序几乎不可能是正义的,何况,在国际决策中,既没有真正的民主程序,更没有对于该民主程序之约束。

 

但自由主义相信自己能够克服这个民族主义造成的困境。对于这个问题,只有深入到个体层面上似乎才能予以判断。在这里,自由主义的基本预设是个人主义的。正是这里的个人,成为我们赖以作出判断的那个中立的第三者--类似于市场中两个厂商之外的消费者。如果个体的自由受益,则制度安排是可取的,如果个体的自由受损,则制度安排就不是可取的。

 

这里的个体不是原子式的个人。个人的自由也包括与境内外的他人的自愿交换和合作。自由主义者会支持民族国家内部的社会自治,也会支持跨国家的社会自治,哪怕其中包含很多缺陷和不便,甚至在小处限制人的自由,但却在整体上有利于个人相对于国家的自由。自由主义地捍卫社会自治--哪怕是非民主的自治--乃是出于对国家的防范。而“国际性社会自治”也能够分散国家的权力,因而是可欲的。跨国公司就是这种国际性社会自治的典范。

 

站在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的立场上,民族国家政府与国际间的安排,没有太大差别。即使我们把个人放到国际背景中观察,我们也会发现,个人自由的敌人,仍然主要是本国的政府,因为根据主权理论,他国的政府是不可能压迫本国的个人的,殖民政府不过是本国政府的一种异样形态而已。相反,本国的民众有时需要诉诸他国保护自己,如个人寻求他国之政治庇护。在很多情况下,正是民族国家及在民族主义盛行之后形成的国际关系体系本身,限制了个人自由地扩大其交换、合作的范围,限制了国际性社会自治的扩展。因而,对于现有的国际关系中的很多原则、法律,自由主义者可能会持批判态度。

 

正是根据这一原则,哈耶克认为,非洲等殖民地国家的所谓独立,不过是给人民换来了更大程度的奴役和不幸,所以,民族独立摧毁了个人自由,是反动的。

 

当然,从民族主义立场看,人们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为了独立,不惜牺牲自由。那么,在某种极端的情况下,即人民的自由完全被摧毁,而统治者又在有意地制造大规模人道灾难,或者,统治者对于大规模的人道灾难漠不关心、或无力应对,此时,从外部更替一个政权,是否具有正当性?

 

在休谟看来看来,一个权力是否合法,与其来源没有本质上的关系。任何一个政权,都不是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建立的,它可以靠暴力,靠狡诈,靠运气,靠外部的扶持,但唯独不可能在获得人民同意后建立,因为从技术上人民根本没有表达同意的渠道。这样的一个政权,也可以不经人民同意而顽固地统治下去。事实上,人民对于政权的更替,几乎没有多大的影响力。

 

然而,不经人民同意--在现代意义上主要就是指投票同意--并不等于一个政权不合法。如果我们承认,对于一个复杂的社会来说,一个统治者能够给其带来一些基本的便利(维持基本的社会合作、交换秩序),那么,我们就需要一个统治者。但这个统治者如何出现,却是我们所不能决定的,其最经常的途径是暴力夺取。

 

但这对于人民来说,不管是谁统治,我们都需要纳税。我们纳税,然后,期待他提供一个最基本的社会秩序。合法或正当的问题,由此才会被提出。契约论的论证其实是多余的。我们不管你是怎么上台的,问题是你得到了报酬,就该做你该做的事情。你做得好,我们就认为你正当,你胡搞,我们就认为你不合法。就是这么简单。

 

正当还是不正当,乃是对统治的结果或者说是对通过暴力而建立的政体的一个事后评估。人民是键忘的,也是容易满足的。但人民对于自己的利益却是敏感的。人民缺乏追究来源之正当性的知识和兴趣,但从稍微长远的角度看,人民却可以判断当下制度之好坏和治理之好坏。统治者的正当性就来自于人民的这种判断。日本人、德国人决不会因为它们的政体是美军强加的,就认为它不是正当的。也许当初不乏不满--尤其是在民族主义的幻觉支配下时--但当人民发现其巨大的便利的时候,该政体就获得了坚实的正当性。同样,联合国扶持下的阿富汗政权,如能稳定维持若干年,则可获得不亚于君主制的正当性。

 

这就是说,政权的建立是生产过程中的竞争问题,谁会获胜,取决于厂商的竞争策略,消费者此时只是阴影,是旁观者,而不可能是决策者。不过,最终的产品好坏,却是消费者说了算,厂商能不能挣到钱,却是消费者用钱投票决定的。

 

当然,在民主被人们高度民主重视的时候,似乎选票决定一切。然而,即使是在身处一个帝国中的某一民族或一个被近邻的大国占领之弱小民族欲就其自决而进行公民投票,也需要有一个由暴力保障的可以运行的投票制度。本文所探讨的正是如何建立可以运行的投票制度的问题,即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一个自由政体通过外部力量的干预是否可能的问题。根据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价值观及上述的政府起源理论,我的回答是,外部强加是可欲的,也是可以依靠其结果而获得正当性的。

 

当然,自由主义的这一判断隐含地褫夺了民族国家的神圣性。这冒犯了民族主义者,民族主义者及形形色色的集体主义者将这种透过外部力量在某种特殊情况下结束暴政的做法称之为“霸权”。那么,到底哪种判断更为正当?或者说更能为人们普遍地接受?我们恐怕不应奢望找到一个一劳永逸且貌似客观公正的标准,因为人的理性是极其有限的。人们的看法取决于舆论和观念潮流的变化。因而,自由主义者在观念市场上的努力丝毫不能放松,观念上的妥协意味着全盘皆输。

 

三、自由主义与自由的朋友:一致与冲突

 

正是由于19世纪某些错误的观念--哈耶克所说的法国式的伪个人主义即伪自由主义也需为此承担责任--导致了我们曾经并且仍然能够看到的极权主义暴政制度。当自由主义者根据安全与自由原则,并经过政治上的审慎反思后断定国际社会应对某一国家的政权进行干预--不管是遏制、还是制裁还是军事入侵以实现政权更替、改变其政治结构--,都立刻面临一个现实的问题:什么样的力量可以实现自由主义的这一期许?

 

自由主义者知道,这个世界上不可能有纯粹的自由主义战争。自由主义作为一套理念,只具有观念的力量。自由主义区别于历史决定论的地方在于他相信,观念的力量能够改变世界。这种改变可能是潜移默化而导致社会之和平的自发演进,也是可能借助于暴力手段而实现突变。但不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观念都必须与现实的政治或暴力结合,才能将自由的价值落实为自由的制度,并使之维持不坠。在国内是如此,自由主义绝对不会是无政府主义,反对警察、监狱和军队;在国际社会更是如此,自由主义不会是天真的和平主义者。

 

对此,阿克顿爵士曾经在其名篇《古代自由史》的第一段中说,“在任何时代,热爱自由的人总是罕见的,自由的胜利靠的是少数人,他们又是靠与盟友们的合作而取得胜利的,尽管他们跟这些盟友的目标存在差异;而这种合作总是危险的,有时甚至会导致灾难。”揆诸历史,自由的胜利确实靠的是自由的观念与某种明智的现实政治力量的结合。

 

根据阿克顿爵士的提示,我们提出一个分析范式:自由主义者与自由的朋友,自由主义的价值与在一定程序上可以实现自由价值的现实力量,透过对两者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的分析来揭示有益于自由的战争和军事占领的正当性。

 

自由主义者往往不能直接掌握权力,自由主义者当然更无法直接掌握武力。进行战争的不可能是自由主义者和自由的观念,而只能是真诚地或宣示式地信奉自由主义的现实的政治力量。自由主义可以在现实的力量中发现自己的朋友,通过利益的诱导,说服这些现实的力量在达成自己的利己目的时候,也能在不经意间推进自由。这跟自由市场经济学借助政治力量推动自由市场制度--不仅是本国、还有国际--的办法是一样的。我们假定那些政治人物--撒切尔夫人等等--仅仅是为了获得选票,但从推进自由事业的角度看,她是值得自由主义赞美的,尽管她有自己的利己主义目标。

 

我们需要分辨作为一种价值的自由主义,与实现这一价值的手段之间,是存在着差异的。国家乃是一种复杂的统治工具。自由主义已经认识到,在国内事务中,政府及其所掌握的暴力机器乃是必要的,因为这是维护基本的和平而稳定社会秩序所必不可少的;但政府的权力也始终是自由的最大敌人。因此,自由宪政的本质就在于将政府的权力限制在最为必要的范围之内,而防止其越界干预、控制民众的私人领域。

 

同样,在国际事务中,某一国家的政府的高效率及其所掌握的巨大的资源--包括军事力量,如果在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守自由主义原则的时候,被正当地运用,则可以促进遭受军事打击的国家的人民的安全和个人自由,也可以增进包括进行军事打击的国家在内的整个世界的人民的安全和个人自由。然而,这些的力量如果遭到滥用,则可能损害所有人的个人自由。

 

那么,自由主义者如何确保这样强大的力量不被滥用、始终合乎自由主义的价值?

 

对此,我们无法给出明确的。但从经验上,我们看到,自由国家及自由国家联盟所作出的有关国际问题的决策,经常是有益于自由。而由各种各样的政体集体作出的决策--不管是透过何种国际性程序--往往无助于,甚至有害于自由的增长。

 

这样的经验观察结论具有一定的理论含义。自由宪政的治理框架,不仅能使国内事务的治理较为可欲,而且,由于权力的分立、制衡,及决策者对于民意的尊重,会约束决策者的军事冒险冲动及通过战争追求荣誉的冲动。事实上,在现代自由宪政国家的历史上,不少军事冒险带给统治者的只有羞辱和政治上的失败。

 

我们当然需要承认,在目前的自由宪政权力结构中,国内的宪政规则未必会自然在延伸到国际事务决策过程中,外交及战争的权力一般均被相当集中地授予行政部门。但在所有的政体中,自由宪政政体对于行政部门这种权力的限制仍然是最健全的。尤其是足够数量--数量多到任何一个国家,即使是拥有绝对优势的国家,也不能单方面作出任何决策--的自由宪政国家共同参与有关干预之决策,则这些国家之间会形成一种制衡机制,类似于国内政体中的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则会为。因此,最理想的干预行动,可能正是自由宪政国家按照民主程序作出决策而采取的集体行动。

 

当然,基于政治审慎原则,我们也不应过多赋予自由国家以决定之范围,只有在自由正在受到大规模的、严重的、蓄意的破坏,并且主要是该国之人民的生命受到危害和摧残的时候,任何社会都有矫正该国政府之行为的道义上的义务。诚如罗尔斯所说,此时该国政府已完全不能带给我们所期望之秩序与和平。

 

自由主义者对于这种推动自由的暴力工具应该保持足够的警惕。战争本身会导致或多或少无辜生命的损失,这本身即是对个人自由的侵害,而战争的结果未必是可以完全控制的。但面对大规模的暴政,自由主义者及自由的朋友必须在两个最坏的选择中间作出选择:要么是听任暴政继续制造大规模的灾难,要么结束灾难但出代价、且面临可能难以琢磨的后果。

 

而对于自由的朋友的任何干预活动,自由主义者都会提出一个不可讨价还价的条件:如果采取干预行动,则必须对于被干预国家之人民的安全与个人自由及整个世界的安全秩序承担其全部的责任,任何对于这种责任的推卸、逃避和不完全履行,都是不可原谅的。

 

此一责任的具体涵义就是,按照自由主义的原则,基于对当地民情的观察和反思,帮助、鼓励当地政治力量,设计、建立一个有益于个人自由的宪政框架,并以军事力量保证这一制度框架不被自由的敌人破坏、摧毁,从而使人民的个人自由不比军事干预前增加甚至有所缩减。

 

近代历史,我们已经看到了通过自由国家或自由国家军事联盟的军事占领,而使一个极权主义国家成为自由民主国家的成功范例。最典型的案例是,在美国的麦克阿瑟和克莱的监护下,日本和德国成为民主国家。也正因为此,极权主义国家的反对派、尤其是遭到残酷屠杀的少数种族或政治派别,均寄希望于自由国家的干预、甚至是军事占领,以解除他们身上的枷锁,从政治科学的逻辑、及现实的力量对比来说,如果仅仅靠他们自己的力量,是不可能打破这样的枷锁的,或者需要耗费漫长的时间,从而让巨大的灾难继续延续、而极权主义暴政出现重大失误的时候才有可能被打破。

 

在有些情况下--这些的情况可能并不是很多,不过本文所探讨的却正是这样的情况--可能只有战争,才能摧毁极权主义暴政,而在一个人民的个人自由被完全摧毁的国家建立起自由政体或创造出建立自由政体的可能性。自由主义者会强烈地要求,当自由的朋友采取军事干预行动的时候,他们必须完全地承担起自己的政治责任。这是自由主义者支持一场对极权主义暴政国家的军事打击及占领的最主要的考虑,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确保军事冒险活动正的收益,而不会完全失败。

 

四、超越利益:自由主义的干预原则

 

然而,自由的朋友是善变的。自由的朋友并不是--或者由于种种因素而无法成为--真诚的自由主义者。当自由的价值与自身利益出现冲突的时候,自由的朋友往往是背叛自由主义,而选择自身利益。

 

自身利益偏好导致自由的朋友作出的一个选择是不作为。在全球化时代,尤其是深深卷入国际分工合作体系的国家,一国的国内秩序具有重要的外部性。一国国内之治理良好及对外遵守基本的国际规则,有益于增进全球人民的利益。此时,其秩序具有正的外部性。反之,一国的治理恶劣,会具有严重的负的外部性。

 

不过,国内治理良好的社会,往往是对外开放的社会,因而其正的外部性是比较确定的,其他国家的人民会显著地感受到此一外部性,并乐于从种获益。但治理恶劣的社会,经常是对外封闭的社会--事实上,对外封闭本身就是恶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其外部性往往并不显著。比如,发生在卢旺达的部落间的大屠杀,对于非洲之外的国家的利益几乎不会产生任何影响,除了周边国家之外,它也几乎不能影响其他国家之安全。

 

如果这样的人道主义灾难的外部性被强烈地感受到,则我们可以根据外部性来确定干预的主体和范围:给哪个带来了负的外部性,哪个国家即有干预的正当理由。如果它缺乏干预的力量,它可以要求他的盟友及国际社会予以协助。但通常这样的外部性甚至连邻国都不容易感受到,比如由于严密封锁,甚至任何人都不能逃出,连难民都没有,则此时,各个国家均无干预的利益动机和安全动机。

 

但自由主义者基于其价值考虑,对此不能无动于衷。根据自由主义的原则,如果某一国正在发生大规模人道灾难,而该国政府显然失去控制能力,纵容甚至参与制造灾难,则此时,国际社会可予以干预,不管是经过国际民主程序而采取之集体行动,还是某一国家采取之单边行动,均具有无可置疑的正当性,即使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此时,道义上的义务绝对性地压倒任何程序上的考虑。

 

自身利益偏好的第二种表现是战争之后的政体安排中,回避繁难的建立自由政体的任务,而以权宜之计来应付。比如,在推翻极权主义暴政之后,作为军事占领者的自由的朋友,为了减少自己的军事及政治成本,而将政权交给当地的一位军事独裁者。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这样的体制变革已经导致了某些有益于个人自由的变动,但这样的变动显然是不够的。

 

建立一个自由政体的工作是繁重而艰难的。这就需要自由的朋友在占领后承担其维持秩序的责任,从而为各种政治力量--只要其不是反自由的--提供一个比较安全而充分的活动的空间,并善意地指导这些政治力量,按照自由主义的原则,建立最基本的宪政框架,具体的行政、议会、司法制度,则由当地力量根据自己的民情与传统自行决定。

 

作为军事占领者的自由的朋友,在这个过程中容易被指责为殖民主义,尤其是在民族主义盛行的时代。然而,政体的设计乃是一门科学,其中所需要的智慧,往往不是那些刚刚从暴政下解放出来的政治力量所具备的。尤其是自由政体,乃是所有政体中最为中立的,它的目标不在于维持某一集团、某一阶层、某一种族或某一意识形态群体的特权利益,而在于为所有的集团、阶层、种族、意识形态提供自由竞争的规则体系。

 

五、从原则上妥协:政治上的审慎原则

 

1、默认当代的大部分国际规则,尽管它不是完美的,但可以维持一个基本的国际和平秩序

 

我们必须承认,测量一个国家的个人自由的改进,存在着几乎不可逾越的技术上的困难。而任何战争的结果,都可能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因此,自由主义在作出判断的时候,严格地遵守政治审慎原则。因为,人类是具有理性能力的,因而,人类可以对其行为之后果作出预测;然而,人类的理性又是极其有限的,因而,人类的判断经常被证明是错误的。因此,自由主义所欣赏的政治美德是审慎。

 

尽管从自由主义的根本价值看,目前的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法原则并不是实现自由主义者所珍重的个人自由的有效手段,然而,自由主义会尊重大部分既有的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法原则,因为通过这样准则和原则,至少在目前可以维持一个稳定而和平的国际社会秩序;就仿佛自由主义者尊重大多数国家的国内制度安排,因为这样的制度有助于维持一个和平的国内秩序。尽管这样的安排既不是根据民意而建立的,在运行过程中也有种种的不便,但这样的国际、国内和平秩序有益于每个国家内部的个体进行更为广泛的交换、合作以增进自己的效率和收益。

 

2、政治审慎原则的一个重大体现是一个现实主义的政体分类理论。

 

自由主义不会把所有非自由的社会都划作自己的敌人。如果说政治的主要任务就是分清敌我的话,那么,正是基于这种政治上的审慎,自由主义明确指认为自己的敌人的国家,在任何时候,都是极为有限的,即使在大多数国家都不是规范意义上的自由国家的时候。

 

按照自由主义的价值取向,我们可以根据政治科学的政体分析,而将所有的国家首先区分为两类:自由国家,非自由国家。规范意义上的自由国家的界限是相对清晰的,根据自由宪政、法治、财产权、民主等等要素,我们基本上可以清晰地判断哪个国家是自由国家。反自由的国家也同样是比较清晰的。从政治科学的角度看,这两种政体是针锋相对的,其结构正好相反,对于个人自由的价值也正好相反。

 

但在自由政体与反自由政体中间,存在着大量的中间地带。从自由主义的立场看,非自由世界,并不都是自由世界的敌人。根据自由主义的政体理论,与自由政体截然对立的只有现代极权主义政体(commuism及其变种和Fascism),不管是君主独裁政体、右翼威权主义政体、贵族寡头政体,所有这些非自由政体,都不必然是自由政体的敌人。

 

理由在于,除现代极权主义主义,可能都存在某些自由的因素。比如,在东亚的威权主义制度下,在君主制度下,上层的政治结构可能确实是独裁的、专制的,但政府都承诺、并且确实保护私人财产权,一般的法律都是公正的,并为自由市场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基本的框架。而且,政府仅仅是政府,而仍然容许社会自治。它也严厉地妨碍民众与外部的交流。当然,在现实利益的层面上,可能会引发国际冲突。

 

对于这样的社会,自由主义者乐见其内部的自发演进,自由主义者可能会借助和平的现实力量,从外部施加变革的压力。其实,这样的社会的转型,往往只涉及政制层面的重建,甚至其宪法都不需要大的变化就可以顺利完成转轨。

 

而现代极权主义则取消了自治的可能性,甚至取消了外部对其施加压力、从而诱导其想良性方向转换的可能性,由此取消了一切自发演进的可能性。因为它的权力全面地控制着社会的各个方面,任何有组织的不同意见,都会被无情地消灭,因此,它的内部像王一所说的,已经被锁死了。这种政体是自我毁灭的,它的制度没有提供任何自我改进的空间。而人民没有表达的渠道,人民也被取消了表达异议的任何权利。

 

这样的社会,从政治科学的逻辑上说,是不可能以非暴力的形式实现自我转型的。这样的社会,在封闭的条件下,单靠内部力量,可能走向社会的全面崩溃,因为政体层面的任何变动,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非自由社会社会向自由社会的转轨,一个前提条件是社会层面保持稳定和一定的自治。而在极权政治下,社会秩序是由完全权力来整合的,权力的坍塌必然导致社会的崩解,而如果没有一定的社会秩序为基础,是建立不起一个自由的政体的。

 

如果这样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在显著地、公然地、系统地、有意识地践踏、消灭个人自由,并且,自由主义者根据政治科学的逻辑,毫无疑义地确定其政体为暴政,并且,人民中的多数以种种方式表明自己渴望摆脱这种暴政,则自由主义者会审慎地有意识利用种种现实的--我们已假定从性质上并非属于自由主义的--力量,借以达到在这个国家恢复自由的目的。其实,这样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战争。既包括国内人民反抗暴政(阿克顿支持法国西部天主教保王军推翻革命政府)、也包括殖民地反抗宗主国(柏克支持美洲革命者反抗英国)、也包括外部力量推翻一国暴政(欧洲君主推翻法国革命政府)。

 

因此,自由主义可能积极地支持他国、或国际社会的武力,对于被“锁定的”国家实施封锁、制裁,甚至诉诸军事打击。从外部施加压力改变这样的政体,甚至直接用军事力量或政变摧毁这样的政体,是值得欢迎的。因为从政体的更替中出现的任何政体,都会比现有政体更有益于个人自由。

 

即使是面对与自由主义价值直接对立的极权主义暴政,自由主义者也必须在国际安全与国际的自由之间进行权衡。休谟和柏克都曾经探讨过,人民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推翻他们的政府。同样,面对另外一个国家的暴政,如果该政权处于意识形态的狂热阶段,并具有明显的侵略性,透过种种渠道向外部传播他的邪恶观念及在外部世界制造混乱、甚至鼓动颠覆其他国家之政权,尽管它们是非自由的,则自由国家有完全的理由使用战争手段将其击退,甚至推翻,即使该国并未遭到该极权主义政权的直接入侵。因为如果不推翻它,则会使摧毁自由的政体迅速蔓延,并破坏国际的安全与和平秩序。

 

但如果该国的意识形态狂热已经消退,并开始趋于内敛,不再积极地传播其邪恶的意识形态,也不再致力于在周边或其他国家推销其制度,在国内的极权控制似乎也有所松动,则自由主义国家不支持对于这样的政权发动战争。但如果该政权出于种种理由,而制造了大规模的人道灾难(比如种种屠杀、大规模地迫害不信奉其意识形态的普通民众[类似于宗教迫害]),则自由主义者支持对其进行军事威胁、制裁或发动战争。

 

3、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自由主义者都不会支持军事占领当局试图强制改变被占领国家人民的信仰、观念、思想、风俗和生活方式。因为这是违反自由原则的。

 

自由主义者支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外部干预的方式,实现政体变革,建立有益于自由的政体。这是因为,尽管自由主义者相信,社会、文化、宗教、包括具体的法律等等领域,乃是自发演进性的,但根据政治科学的研究,最抽象层面的政体结构,是可以透过审慎的设计,也可能透过军事占领,而予以强加。

 

然而,此处所强加的政体因其为自由政体,因而,有不同于其他政体之优越处。自由有两个层面,首先是制度,然后是一种主义(参见秦晖的论述)。也就是说,自由政体本身内涵着独特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作为诸多意识形态之一的一种具体的意识形态。然而,自由政体又是一个普遍的框架,为其他意识形态创造一种观念的市场,让其自由竞争。因此,在自由国家,可以有社会主义、民族主义、甚至军国主义思想,在美国,也有众多伊斯兰。但在社会主义国家,却不可能有自由主义的系统、公开的表达。

 

因此,如果由精英或外部强加的政体是自由政体,则一方面当然是自由主义观念的胜利,但另一方面,自由政体也为其他任何非自由主义、甚至反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及种种既有的宗教、、文化、观念,提供了自由竞争的制度基础。在极权主义体制下,国家致力于建立一种统一的国家意识形态,为此而消灭一切异己的观念。我们只需对比一下,日本、中国谁更像一个东方文明国家(尽管日本的政体是美国强加,而中国的政体据说是人民选择的),就能设想政体的差异对于诸神之争完全不同的涵义。

 

事实上,不同的神,与政体结构之间一般不会产生直接的对立。因为传统的信仰、观念,更多地是社会层面人群自治、调节私生活关系的规范,对于一个自由政体来说,其基本地原则是尽可能地扩大个人私域,因而,一般不会致力于去“改造思想”。这是自由政体内在的本质所决定的。

 

至于随着自由秩序的扩展,人民原有的信仰、观念、思想、风俗和生活方式就可能渐渐消失。这当然有可能。不过,这种看法或许低估了传统的生命力。同时传统自身的演进乃是必然的,只要不是用暴力的手段强行改变,则改变本身也是正当的,尽管如果具有保守主义倾向,自由主义会选择对于这种变动作出批判。

 

根据政治审慎原则,自由的朋友的军事干预不应尝试改变除了基本的政治架构之外的一切东西。

 

另外一种干预:非自由国家进行的有益于自由的干预

 

除了上述自由的朋友公开地以自由的旗号进行的对于暴政和人道灾难的干预之外,我们还有可能碰到另外一种干预:同样是属于非自由国家,甚至也是反自由国家,对于某一反自由国家发动战争,而推翻了该国之暴政,缓解了其人道灾难。对此,自由主义又当如何评价?

 

哈耶克曾说,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其实是解释所谓的unintended consequence(非意图之中的后果)是如何形成一种有益于所有人的秩序的:有很多事情,乃是为了世俗的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但可能会对自由主义事业有所促进,这种促进作用甚至违背行为者的初衷。

 

对于这样的结果这就好象自由市场经济学家会对企业家作出辩护一样,尽管我们不会天真地以为企业家都是些热爱公共利益的人物,我们只是从其行为的结果来对其存在作出辩护的。同样,面对一场针对暴政的战争,自由主义者不会成为战争狂热分子,而会为战争中可能的损失表示痛心,但在战争无法避免的情况下,自由主义者也乐见战争产生出有益的结果。自由主义者判断事物的标准是现实主义的,最基本的尺度是安全及个人的自由。如果战争、征服是人类所无法避免的,那么,自由主义希望看到给人类带来某些必不可免的损失的战争,能够在不经意间增进人类的安全与自由。

 

正是基于这种方法,自由主义者可能会对某些明智的殖民统治的结果表示欢迎,,比如印度、香港。因为,它给殖民地带来了法治、市场经济和很大程度的自由。但这并不表示自由主义者支持殖民活动本身。但殖民者出于地缘战略或掠夺财富的目的而进行的殖民活动,却增进了殖民地人民的自由,这个结果显然不是殖民者的动机,甚至完全违反他们的初衷,但这却正是自由主义者所看重的。同样,皮诺切特发动的极右翼政变是可取的,因为一个右翼威权主义政体无论如何会比阿连德已经开始建立的极权主义政体更有益于自由。对于70年代末,越南入侵柬埔寨,自由主义者持一种审慎的欢迎态度,因为尽管越南本身的政体是自由主义者所不认同的,但它所推翻的那个政体更为残暴,战争至少推翻了一个人类历史上最为残暴的政权,对于柬人的自由而言,起码有了一点点改进。

 

对于自由的朋友,即那些进行国际干预的自由宪政国家,自由主义者会提出明确的动机要求:即这些国家不应当将自身利益利益的考虑,放在区域于国际安全及被占领国家人民的个人自由之上,而采取实用主义的、殖民主义的政策。但是,对于历史上的众多战争,及现实中进行的众多战争,自由主义者则采取另外一种态度,那就是一种“自由至上功利主义”的原则。

 

经典功利主义的原则是最大限度地增进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或福利)。而我们提出的原则或许可以叫做,以是否增进个人自由为判断的标准。而保障个人自由,都看是否确立公正的规则及强制执行它的制度,因而,最终,我们的判断标准仍然落实到战争之后所建立的政体层面:通过战争,是建立一个有利于自由的政体,还是建立一个限制个人自由的政体?或者我们可以通过观念的构造来比较被战争推翻的政体与通过战争建立起来的政体,对于增进个人自由的效用。只要最终的政体使个人自由的增进,足以弥补其已导致的损害,则该战争就是可以接受的。

 

国际领域大量进行的,其实正是这类活动,对这样的活动的判断,我们无法主要根据相关决策者的动机,因为如果这样看来,则所有的动机可能都是可疑的或卑鄙的。这样的结论无助于我们面对现实。就仿佛我们在探讨市场过程的时候,如果我们仅仅因为市场中的大多数活动主体可能都仅只关心自己的私人利益,就不去仔细地探讨市场的机制,则我们就不可能产生一门经济科学,也不知道如何制订经济政策。而经济科学则揭示了,即使个体是自私的,也并不妨碍他取得服务于他人的效果。自由主义的一大原则是承认个人可以以自己认为合适的手段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只要不直接损害他人的利益。政治科学(比如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立宪政治经济学)也揭示了,假定为追求私利的个体通过在一定的宪政规则下的反复博弈而建立起复杂的制度(实现利益均衡)。

 

但在国际政治科学中,是否有可能实现这样的均衡?我们面临的首要的困难在于如何确定作为一个由无数个体组成的国家的动机问题,或者更直截了当地说,这样一个集体,是否存在一个可以辨认的动机?

 

我们通常只能在个体的层面上谈论道德、动机,而对于一个国家,我们是否可能探讨其道德和动机?一个国家的动机似乎是难以考察的,谈论一个观念上构造的集体的动机,总是荒唐的事情。这里牵涉到一个复杂的委托-代理问题:个体或团体的动机是否可能被加总为一个国家的动机?某一个体(比如统治者)的良好的动机,可能会给国家带来灾难。

 

动机乃是对于某种利益的认知和欲求,然而,一个没有知觉器官和思考能力的“国家”,如何认知自己的利益?统治者所认为的国家的利益,是否真与这个国家内部的个体的利益一致?国家认为合适的手段,很可能会反弹到国内,而伤害个体之自由,比如美国政府为反恐而采取的很多措施就大大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当然,我们可以推测,民主制度可以使决策者必须对其决策承担责任,从而不敢过于拂逆民意,而自由宪政又对决策者的权力施加了严格的限制。在这样的政体下,国家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合乎其治下之民众的利益。而一时的限制也可能并不会导致永久性的损害个人自由。

 

因此,国家如何认知自己的利益、如何形成动机,不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制度的问题。只有在某种每人都可自由表达其意见的规则之下,透过某种--政治的及非政治的--程序,经由无数人的意见的交流与整合过程,才会形成一个国家对于自由的利益的认知,才会形成国家的动机。

 

不幸的是,对于国际社会的大多数国家来说,既没有这样的规则、也没有这样的程序,更没有一个良好的整合过程,因而,并不能形成对于国家利益的正确认知,因而国家所具有的动机,往往不是国民真正的动机。在这样的国家,国家的的动机也就很少与个人自由发生关联。一个不自由的国家,不可能是一个爱好自由、在对外干预时以自由为诉求的国家。

 

经过由这样的国家博弈所形成之规则体系,同样不大可能以自由而目标。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一个有自由国家、非自由国家、反自由国家的国家体系之间的博弈,似乎也导致了,而且,其中的某种增进并不是由单纯自由国家促成的,非自由国家似乎也作出了自己的不经意的贡献。在打击反自由国家的战争中,非自由国家经常是发起干预的自由的朋友的朋友。尽管显而易见的是,他们动初衷绝对不是为了增进被打击之暴政统治下的人民的自由,但他们的力量又确实发挥了这样的有益作用。

 

正是考虑到这样的复杂性,在国际事务中,我们似乎应当避免过多地纠缠于国家的动机。一个方便的假设是:假设所有国家都只为自己的利益而努力。也就是说,所有国家的动机都是一样,都是自利。这跟经济学的假设一样。同样,对于国际政治科学来说,确认了这一假设之后,才进入正题。据此,我们可以专心探讨,什么样的干预行为合乎自由的价值。

 

这可能是一个更为广泛的分析框架,能够容纳我们据以分析自由的朋友进行的明确地以自由为诉求的干预行为。基于这样的假设,我们甚至可以不考虑自由的朋友公开宣示的目标,即自由,而直截了当地假设,自由的朋友也只是在追求自身利益。因为事实上,即使是在自由主义制度下,也绝不是人人都是自由主义者,掌握权力的人尤其经常不是自由主义者。由于错误的观念流传甚广,更由于人性的弱点,即使是自由制度下的民众,也往往会被懦弱、逃避责任、以及民族主义、国家主义、集体主义、军国主义的观念、情绪所占据。而掌握权力者常常会被权力本身所吸引,而致力于通过战争增进自己的影响力和荣誉。而即使在自由宪政体制下,自由主义也只是作为社会内部诸多力量中的一种,在很多情况下,是处于下风的一种。因而,我们可以大胆地断言,很多战争不是以自由为诉求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的考察基于任何动机的干预行动的后果,经由比较前后两种政体在自由的价值之参照系下的优劣,而作出自由主义的判断。

结论

 

事实上,我们可能找不到一套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则来评价现实世界中的种种变动,包括战争。自由主义者只有唯一的一个最抽象的原则,即自由。因为它是高度抽象的,所以,面对现实的每一个变动,我们都需要仔细分辨,审慎地作出个别的判断;但也正因为它是高度抽象的,因而,也使自由主义者能够保持足够的灵活性,不会成为民族主义者、和平主义者、军国主义者,而会在现实的力量中寻找自由的朋友,利用种种出人意料的力量,实现创造稳定的国际和平秩序、增进个人自由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