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新 修 辞 学

[比]佩雷尔曼*(著) 陈林林**(译)

转自法理与判例网

关注论证(argumentation)理论的话,就能在一个古老如希腊之修辞学(rhetoric)和论辩术(dialectic)的传统中发现证立问题(justification)。[1]同时,任何一种论证理论,都应当与来自笛卡儿(Descartes)的理性(reason)和推理(reasoning)观念划清界限。三百余年来,这一关于理性和推理的观念一直深刻地影响着西方哲学。

没有人会否认,商议(deliberate)和辩论(argue)能力是理智群体的一个显著标志。尽管如此,对用来说服他人接受某一论证的方法的探讨,却被逻辑学家和研究知识的理论家们忽视了三个世纪。这种情况源于支持某个命题的那些论证的非强制性特征。商议和辩论因为其在必然性和论据方面的独特属性,而受到了抵制。我们不商议无可选择的解决办法,也不辩驳事实根据。因而论证所涉似乎是一些似乎有理、好像可能的命题域,其范围越出了数学上的确定状态。笛卡儿在《方法谈》(Discours de la méthode)的第一部分明确表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凡只具备或然性的事物,基本上是站不住脚的”。为了展示理性的品性,他认为只有从明晰、确定的观念出发的推证(demonstration),才是合乎理智的(rational),并且通过不容辩驳的证明方法,他将数学公理中的证明(evidence)推广到了所有原理之中。笛卡儿向哲学家们推荐了一个趋向几何学那样进行推理的模式,而这些哲学家希望建立一个具有严格科学之尊严的思想体系。在笛卡儿看来,一门理智科学绝不可能容忍似是而非的观点,有必要精心构筑一个由必然命题组成的体系,这些命题适用于所有理性群体,对它们只能一致同意,而异议只代表错误。笛卡儿说道,“不管何时,只要两个人对同一事物所作的判断相反,那么显然其中有一个是错误的。此外,他们皆不可能掌握真理,因为只要其中一个人持有一个有关真理的明确、清晰的观点,他就能够以令对手信服的方式,向后者讲解这一观点。”(Regulae Ⅱ)

对于那些经验科学及归纳科学的追随者来说,重要的是必然命题的真理性、命题与事实的一致性,而不是命题自身。经验论者认为可以看作论据的,“不是头脑所服从和必须服从的命题,而是应当服从的 —— 也就是通过服从使头脑中的信念与事实保持一致的命题(J. S. Mill, System of Logic, p.370)。”虽然密尔(J. S. Mill)所承认的论据是感性直觉,而不是智性直觉,并且他所赞许的方法是经验科学而不是演绎科学,但他仍然确信有效的证据只能是那些为自然科学所承认的证据。

这话展开来讲,就是惟有顺应自然科学方法的事物才是合乎理智的。而研究证明方法的逻辑学著作(这些著作基本上只钻研演绎,通常以一些关于演绎推理的指示结题,并且只做验证(verify)假设的工作,从不创构什么),也极少犯险去审视人文科学领域所使用的证明方法。受笛卡儿式哲学理念的影响,逻辑学家惟有从事亚里士多德形容为分析的证明研究时,才感到自在。惟此,没有其他方法能够展示必然性的上述属性。经过一段时期后,这一倾向更趋明显,此间在数理逻辑学家的影响之下,逻辑学被简约为形式逻辑,只研究数理科学中所使用的证明方法。结果是,与纯形式领域不相关的推理从逻辑学中脱离了出来,从而也与理性相脱离。按笛卡儿的本愿,这种理性至少能从原理上解决人们所面对的所有问题,并且超凡的头脑也早就凭此准备了解决办法。而如今这种理性已愈来愈固步自封于自己的能力域,以致所有不能简约为形式的事物都成了理性不可克服的困难。

从逻辑的演化过程以及它毋庸置疑的进步之中,我们能够推断在数理之外的领域,理性无用武之地吗?当经验和逻辑演绎都不能提供问题的解决方法时,可以断言我们只能诉诸于非理智的力量,自身的直觉,启示,或者暴力吗?

出于对理解、几何学见识,理性之要义,以及说服他人确信之技艺的相反见解,帕斯卡(Pascal)早就尝试去克服几何学方法的缺点,而后者起源于尘世的人不再是单独的理智个体这一事实。类似的目的,也隐含于康德(Kant)有关信仰与科学的对照、柏格森(Bergson)关于直觉与理性的对比之中。但是那些理性主义哲学家或者所谓的反理性主义者是否提出过真问题?他们全都在对理性观念进行限制后就承续了笛卡儿的传统。

相反,在我们看来,这一对推理和证明能力的活动领域的限制既不妥当,也没有任何根据。实际上,亚里士多德早已就分析性证明区分出了论辩性证明,前者与必然性相关而后者与或然性相关,前者用于证明而后者用于商议和论证。然而,笛卡儿之后的理性观念却强迫我们在知识的对象一不明确时,就求诸于非理智的因素。不管这些因素是否是应当予以克服的障碍 —— 诸如想象、激情或启示,或者确实性的超理智渊源 —— 诸如心灵、德性或者是伯格森式的直觉,前述观点引荐了二分法这一人类技能的特色,但它完全是人为造成的,并且不符合人类思维的实际过程。

论证理论允许运用理性来指导我们的行动,并影响他人的行为,但要使论证理论有立足之地的话,必须挑战以证据观念规定理性的做法。由于证据是不言自明的,它被认为是一种力量,每一个正常的头脑都必须向它让步,同时它也是绝对真理的标识。[2]证据能够将心理的和逻辑的领域结合起来,并允许相互间不同层次的通融。每一个证明都是一个证据还原过程,而不言自明的事物无须证明 —— 这就是帕斯卡对笛卡儿证据理论的直接运用。(Pascal, 'Of the art of persuasion. Rules for demonstration.' Oeuvres, p. 380, Pléiade Edition.)

莱布尼兹(Leibniz)早就反对给逻辑施加这种限制。他希望“有人能够推证所有复杂的公理或者提供其推证方法,同时不必细究他人对这些公理的看法,也不必理会是否得到了他人的认同。”

现今关于推证的逻辑理论,是沿着莱布尼兹—— 而非帕斯卡 —— 探索的路线发展而来的,它不承认不言自明的事物无须证明。同样,如果认为每一个证明都是证据还原过程的话,论证理论就不可能得到发展。论证理论的目标是研究推论技术,这些技术就某人提出一个寻求他人认同的争议命题时,用来促成或增进其他人对该命题的确信。思维之确信的一个特点,是其强度的可变性。没有谁限定我们只能研究由证据所规定的特定确信度,也没有谁允许我们先验地认为某一命题的确信度与命题的盖然性相对称,并且是用来鉴别证据和真理的。

可取之策,就是不要一开始就混淆与真理相关的推理内容以及与确信相关的推理内容,而是将它们分开予以研究。接踵而来的急务,是二者的冲突,或者说最终的和谐一致。惟在此种情况下,才可能发展出一种具有哲学渊源的论证理论。

二

在过去的三个世纪中,一些教会著作研究了布道时所遇到的问题。而二十世纪被称为传媒和宣传的世纪,并涌现了大量的相关著作。[3]然而,现代逻辑学家和哲学家们对这一主题却始终无动于衷。这方面的扎实研究要求重返文艺复兴时期的专著,甚而远及希腊和罗马作家的著作,后者探讨了劝说和说服的艺术,以及商议和讨论的技术。这一研究可恰当地称之为新修辞学。

亚里士多德在其《论题学》(Topics)中审视了一些证明方式,并且在《修辞学》(Rhetoric)中展示了它们是如何被运用的。亚里士多德称这些证明方式为“辩证法(论辩)” ***—— 一个可以证明论证理论和辩证法(论辩学)之间存在某种亲善关系的术语,他认为辩证法(论辩学)是一种推理艺术,而这种推理以寻求普遍接受的观点(εüλoуоs)为出发点(Topics, Chapter 1, 100a .)。不过有许多理由说明,论证理论和修辞学更为亲近。首先,重返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论辩学)会有概念混淆之虞。虽然数个世纪以来,“辩证法(论辩学)”一词一直用来指称逻辑自身,不过自黑格尔(Hegel)以来,并且在黑格尔学说的影响下,这一术语获得了一个与其本来意义相去甚远的含义,并在今日被广为接受。修辞学一词的命运则完全相反。修辞学在哲学上被弃而不用,以致于莱兰(A. Lalande)的哲学词汇表都未曾提到过它。

有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去选择修辞学而不是辩证法(论辩学),即古人对待辩证法(论辩学)和修辞学的真实态度。他们认为辨证推理是与分析推理相对应的,不过它处理或然命题而不是必然命题。辩证法(论辩学)与意见 —— 拥有可变确信度的命题 —— 相关这一观念,从未被充分利用过。或许你会说,意见的地位是非个人化的,与头脑对它们的支持无关。相反,关于确信,以及言说(discourse)所针对的头脑的观念,是所有古代修辞理论的基本要素。以这种方式将论证和修辞学联系起来,是强调这一事实 —— 整个论证是从与听众(audience)的关系之中发展起来的。而《论题学》关于意见的研究,能在这一框架中找到一个合适的位置。自然而然的是,现代的论证研究会远远超越古代修辞学的某些内容限制,同时也会节略修辞学家们所关注的某些内容。

古代修辞学的首要目标,是掌握在公共场合进行说服性演说(speaking)的艺术,事关在集市中一群人的面前,运用演说语言、言说方式,寻求这群人对所提议题的支持。那么毫无疑问的是,演说艺术的目标 —— 头脑对命题的确信,同样也是所有论证的目标。不过我们无须局限于言辞方法,也用不着将听众限定为集市中的一群人。

排除这些初步限制后,就开启了一个更趋哲学化的视域:逻辑学家希望了解思维的机制,而辩学家们只想训练实践者。我们可以援引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来表明,这一看待修辞学的方式,能得到一些著名事例的支持。另外,鉴于印刷在现代社会中的角色,有必要特别强调一下印刷性文本。另一方面,在现代逻辑学家研究修辞学的进路中,可以忽略对记忆术和雄辩术的探讨,这些问题更适合于戏剧艺术学派。任何关于论证的研究,都必须从最宽广的角度进行考虑。它不可能像我们平常所想象的那样,是一个受制于言说的单向度事物。两个个体之间的讨论,甚至私人商议,都归属一般性论证理论。而现代修辞学的范围,将远远超越古典修辞学。

必须从传统修辞学中保留下来的,是关于听众的观念。当我们想到言说时,它就会立刻浮现于脑海中。每一种言说都针对某个听众,而我们经常遗忘的是,就所有的写作来说情况也一样。一种言说构思为与一个听众进行谈判。然而读者的关键性缺席,可能使作者以为在文本世界里自己是孤身一人,但事实是,作者的文本总是有意无意地以其预想的讲述对象为条件的。

就古人来说,修辞学是研究对普通民众所运用的、无须劳神预先进行一系列调查研究而直接得到结论、形成意见的技术。(Aristotle, Rhetoric, Bk 1, Chapter 2, 1357a .)正是修辞学的这一表征解释了为何柏拉图在《高尔吉亚篇》(Geogias, 455, 457a , 463, 471)中如此激烈地反对它,并使它在哲学家们那里陷入了惹人讨厌的境地。不过此处再现了一个问题:为何不承认可以将论证演说给形形色色的听众,而不仅仅是一群没有受过教育的乌合之众?的确,如果演说者想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的话,就得使自己适应听众。那么可以理解的是,一种言说对一个不合格的听众来说虽然极其有效,却不一定能够取得一位哲学家的信服。而当柏拉图在《费德罗篇》(Phaedrus, 273e)中梦想一种值得哲学家尊敬的修辞学时,他所建议的是一种连神灵也能够被说服的技艺。当听众发生变化时,论证也有所变化,即使论证的目标始终是有效地影响他人的头脑。在判断论证的价值时,除了考虑论证所成功说服的头脑之品性外,别无他法。出于这一原因,应当特别强调对哲学论证的分析,传统上认为这类论证最为“理智”—— 因为它们的演说对象,大概是那些最不为暗示、压力或特殊利益所影响的读者。但是,不管是家庭小桌边的讨论,还是极特殊的团体里的争论,每个层次的论证技术都是相同的。如果确信极不确定领域内某些论证的头脑之品性,显现了对这些论证之价值观的担保,那么它们和论证在日常讨论中所分享的共同结构,展示了这些论证是如何,以及为什么被认知的。

论证本身只关注获取头脑确信的言说方式,以及运用语言进行劝说和说服的技术。这种限制绝不意味着这是影响他人头脑的最有效的方法。恰恰相反,最坚定的信念,不只是那些无须证明就得到承认的信念,而大多是藏而不露的信念。而在需要获得他人确信时,最可靠的保障是内在或外在的经验以及对遵从先前惯例的估算。但是,当某一当事方开始议论这些证明时,当这些证明的含义、解释、价值及其与所争议问题的关系产生歧义时,就不可避免地要求助于论证。

在另一方面,任何为了获取确信的行动,假如无须运用语言来支持或解释自己,那么它就越出了论证领域。缄默不语而只以实例讲道的人,或者用手爱抚和以掌掴击的人,都可能取得显著的效果。不过,只有当这些方式以言辞手段展现,并依赖于许诺或威胁时,才能为论证所利用。存在将言辞作为直接行为而不是交流手段的事例,譬如祝福和诅咒。只有当这些行为与论证相结合时,它们才与修辞学发生关系。

宣传的一个核心因素,就是运用那些数目繁多、种类多样,并且利用了所有能够影响行为之因素的技术手段,去调节(conditioning)听众。这种调节在二十世纪得到了重大发展,不过这种方法从远古以来就广为人知了。天主教会凭借无可比肩的技巧,将它转变成了一种有利条件。在预备听众,以及使听众更易理解即将面对之论证的过程中,这些技术发挥了不可否认的功效。不过在此我们的想法又一次越出了论证领域,因为论证限定于通过言说来进行这种调节。

最后,亚里士多德所谓的“超技术范围的证明(extra-technical proofs)”—— 来源于演说技术以外的证明,只有在凭其所作的结论无法取得一致同意时,才能进入论证(Aristotle, Rhetoric, Bk 1, Chapter 2, 1355a .)。顺便提及,古人“超技术范围的论证”一词是一个非常中肯的提示,那就是西方文明进程的特征是将过多的才智运用于改变事物的技术上,早就彻底遗忘了通过言说方式影响头脑的理论,而希腊人在修辞学的名义下,将它看作是最为出类拔萃的技艺(тεхνη)。

三

鉴于论证理论关注以言说方式有效地影响他人头脑,因此可能被认为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如果论证是非强制性的,而且论证并不必然具有说服力,只是拥有依听众而变化的一定程度的影响力,那么评判论证时可以撇开他们所带来的效果吗?缘此,关于论证的研究也将成为实验心理学的一个课题:在形形色色的听众面前对各种各样的论证进行充分的检测,从这些实验中得出众所承认的、具有一定普遍有效性的结论。美国心理学家正在从事这种研究,[4]其重要性不容置疑。

但哲学方法是有所不同的。哲学方法尝试描述论证的各种结构特征 —— 在检测所有实验证明的效果之前,所必须作的分析。另外,我们并不认为实验方法能够判定运用于人文科学、法律以及哲学中的论证的价值,因为心理学的那种方法论早已成为了争议的对象。

我们同样反对哲学家们的研究进路,他们从由实验或演绎科学装备起来的模式中汲取灵感,并努力籍此限制推理能力在社会、政治和哲学题材中的运用。而那些模式将所有不符合预定方案的事物,都贬斥为不足称道。与此相反,我们将从逻辑学家那里寻求灵感,仿效上个世纪他们那些极其成功的方法。

我们不能忘记在19世纪的上半个世纪里,无论是在科学圈子里还是在普通公众中,逻辑学都没有什么地位可言。惠特利(Whately)大约在1828年写道,如果修辞学不再为公众所尊重,那么逻辑学的日子将更加难熬。[5]

在过去的一百年间,逻辑学焕发出了巨大的活力,在此间它开始分析数学家们所实际运用的证明方法,而不是重复老的公式。对数理科学中所运用的推证方式的研究,建立了现代形式逻辑。但结果是形式逻辑的领域受到了限制,因为凡是被数学家们所忽视的事物,与形式逻辑都是不相干的。逻辑学家们应当通过论证理论去完善他们的推证理论。他们所面临的一个任务,是分析在人文科学、法律和哲学中所运用的证明方法。逻辑学家们必须分析社论家们在刊物中所作的论证,政治家们在演讲中所作的论证,律师们在辩护状中所作的论证,以及哲学家们在其论著中所作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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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Perelman, 比利时布鲁塞尔大学教授,本文与泰提珂(O-Tyteca)女士合作。

**浙江大学法律系博士生

[1] Cf. C. Perelman, Raison éternelle, raison bistorique, 'L'homme et l'histoire,' Actes du Vie Congrès des Sociétés de Philosophie de Langue francaise, pp.347-354. ( Paris 1954).

[2] Cf. C. Perelman, 'De la preuve en philosophie' in Rhétorique et philosophie, pp.123 ff. ( Paris 1952).

[3] 相关的文献目录,cf. Lasswell, Casey and Smith, Propaganda and Promotional Activities ( Minneapolis 1935). Also Propaganda, Communication and Public Opinion by the same authors ( Princeton 1946).

*** “dialectic”多译成“辩证法”(见人民大学版《亚里士多德》全集IX《修辞学》),但其字源 —— 希腊语 dialektikē,意指“争辩(的行为)”。为平实起见,并结合原文脉络,此处补注“论辩”,并在将“dialectics”译为“辩证法”时也补注“论辩学/术”。不过在阅读时,此二词应理解成“论辩”和“论辩学/术”。——译注

[4] For example, H. L. Hollingworth, The Psychology of the Audience. ( New York 1935).

[5] Elements of Rhetoric, Preface. (Oxford 1828)

本网首发,感谢译者惠稿。

原载《浙江大学法律评论》第6期(2003卷/法律与论证专号,中国社科出版社,2004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