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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道
米塞斯的经济学方法论简析
[提要] 米塞斯经济学方法论历来被作为先验论的极端表现而不受重视。本文把米塞斯的经济学方法论区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层次:一是如何进行经济研究的具体方法,即先验性的演绎方法;二是关于什么才能被算作一种经济学解释的认可,实质上是一种自由主义的社会哲学理论。米塞斯经济学方法论的重点不在于它的先验论立场,而在于她揭示了社会科学中事实性内容和规范性内容之间的互动。
经过两个多世纪的演变,经济学和哲学已经分化成各自独立的两门学科。尤其自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兴起之后,西方主流经济学家往往以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为依据,标榜自己是如同物理学一般的经验描述和预测科学,是"价值中立"的,与哲学毫不相干。但是,理论经济学的方法论仍然是经济学与哲学相互沟通和相互影响的一座桥梁。有一些影响深远的经济学家,如米塞斯、哈耶克等,则直接经过这座桥梁,自觉地涉足于哲学的领域,对于社会哲学、政治哲学、道德哲学等哲学学科中的基础性理论作出自己的回答,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西方哲学界也有不少学者作出了回应。有鉴于此,我国哲学界也有必要在西方经济学大量传人的今天,把海尔布隆纳称之为"世界性哲学家"的经济学大家的经济哲学思想的研究,提上日程。本文关于米塞斯的经济学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初步的尝试,以求正于学界方家。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是奥地利经济学派的著名代表,哈耶克称他为与伏尔泰、孟德斯鸿、托克维尔和穆勒不相伯仲的伟大思想家。作为一个激进的自由放任主义者,米塞斯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国家干预主义。这种立场使他的学说在凯恩斯主义盛行的年代受到人们的冷淡。但是,随着过度的国家干预所造成的社会问题逐渐暴露,米塞斯的学说在西方社会又重新受到重视,在70年代开始的所谓"后凯恩斯主流经济学危机"中,新奥地利经济学派主要是从米塞斯(以及哈耶克)那里发掘"挽救和重建"经济学的思想源泉[1]。在政治哲学中,在约翰·罗尔斯之后,以罗伯特·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ism)也从米塞斯那里寻找抵制社会民主主义化了的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的理论依据[2]
米塞斯深刻地意识到,他以及他所继承和发展的奥地利经济学派与西方主流经济学之间的分歧不仅仅是经济学具体观点的分歧,而且也是它们所建诸的哲学基础的分歧。因此他对经济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研究投入了很大精力,这方面的著作有《经济学的认识论问题》(1933)、《理论与历史》(1957)和《经济科学的最终基础》(1962)等[3]。米塞斯认为经济学和经济法则是一门演绎科学,一种先验的、非假设性的真实陈述,"赋予经济学在纯知识界特殊和独立地位的是它的特殊定理不受任何以经验为基础的证实与证伪的检验……经济定理的正确与否的最终尺度,完全在于不借助经验的推理。"[4]然而,奇怪的是,米塞斯的先验论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立场却是由他的学生罗宾斯的著作《论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1932)而首先引起世人重视的。直到50年代初实证主义和波普尔的学说兴起为止,罗宾斯的这部著作一直被看成是经济学方法论的基础教材和指南;米塞斯本人的观点则仅仅被视为它的一种夸张和极端的表现而卑之无甚高论。萨缪尔逊说道:"想到过去在经济学中对演绎和先验的论证作用的夸大地宣扬--被福兰克·奈特、被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夸大地宣扬--我对我的学科的声誉感到不寒而栗。幸运的是,我们已经抛掉了这些东西。"'[5]
然而,姑且不论经济学是否真的能抛掉先验方法,从米塞斯所产生的持续影响来看,米塞斯经济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重点不在于它的先验论立场,而在于它揭示了社会科学研究中事实性内容和规范性内容的互动关系。自新古典学派以来,西方主流经济学一般都采取实证经济学的立场,它们认为自由主义的社会理论或政治哲学是掺杂于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的意识形态成分,是严格的科学研究应当剔除的东西。而米塞斯则认为它们是不可分的。一方面,自由主义的规范性内容必须建立在经济学的基础上,"不懂国民经济就不能理解自由主义。因为自由主义是一种应用国民经济,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国家政治和社会政治。"[6]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是,自由主义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社会理论,为经济学研究提供了正确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尽管经济学必须避免直接进行价值判断(根据经济学理论作政策建议是另一回事),但在元理论的层次上却不可避免地具有规范性内容。
因此,米塞斯所说的经济学方法论实际上有两个层次:一是如何进行经济研究的具体方法,先验性演绎是其特征。二是关于究竟什么才被算作一种经济学解释的认可,其基础是自由主义的社会理论。正是后者持续地同时影响着新奥地利经济学派和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性质不同的理论工作。接下来,我们详细分析这两个层次的方法论之间的关系。
米塞斯认为,经济学是"人类行动科学"(the science of
human action)的一个分支。行动(action)和行为(behavior)是两个概念。行为是人的身体的物理过程之统称,而行动则是与行动者的意识不可分的。"行动是目的性的活动,它不仅仅是行为,而是由于价值判断而产生的行为;它指向明确的目的,并以关于特定手段之适合性与否的观念为指导。"[7]行动是有意识的行为,是选择和意志力的行使。因而,行动是人的本质特征,"对人的研究,如果不是生物学的话,就始终是对人类行动的研究。"[8]作为人类行动科学的分支,经济科学是对人类行动及其效果的研究而不是对非人格化的经济变量的数学分析。
米塞斯认为,经济学的性质决定了实证主义方法对于经济学的不适应。实证主义的本质是泛物理主义,它企图把以物理学为典范的自然科学方法运用于一切领域。在米塞斯看来,这一目标,无异于"取消人类行动科学"。自然科学方法之所以无法研究人类的行动,首先是因为行动是与行动者的目的和价值观念不可分的。"如果不参照价值判断,就不可能对人的行动说出任何东西。""将自然科学的方法和认知原则运用于人类行动问题的企图之所以失败,是因为这些科学没有处理价值评判的工具……价值判断不可能由实验者的观察地位所感知,也不能由物理学语言的基本句子(指描述直接经验或知觉的命题--笔者插注)所描述。"[9]人类行动科学的目的是"理解"行动的意义。这种理解也即是狄尔泰和韦伯所定义的理解,即对行动之主观意义的理解。"理解涉及的是价值判断,涉及的是目的的选择以及借以达成这些目的之手段的选择,涉及的是对行动结果的评价。"[10]
米塞斯认为人类行动科学有两个分支:历史学和"人类行动学"(praxeology或praxiology)。历史学是关于人类行动的理解性的经验科学,而人类行动学则是关于人类行动的先验性的演绎科学。对经济现象的解释不能离开历史学的研究,但经济学理论本身则属于人类行动学。使得经济学成为一门严格科学的并不是多少带有推测性的理解,而是一种严格的逻辑演绎。经济学法则不是经济归纳的结果,而是从不依赖于具体经验而不言自明地呈现于人类心智中的公理逻辑演绎的产物。这个公理即"行动范畴"(category
of action),它包含了我们赖以理解具体行动经验的所有结构性要素,如目的和手段、偏好和无谓、收益和损失等等。它比具体经验更具有一般性,更加可靠。同公理具有先验性和真实性一样,在借助附加的、以经验为根据的,而且可以证实的假设前提下,所有直接或间接地从公理演绎和推导出来的经济法则也具有先验性和真实性。
米塞斯的公理演绎方法对于建构一个完整的经济理论体系是否可行,不是这里所讨论的问题。这里所要指出的是,米塞斯的先验论主张有其独特的哲学意义。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实证主义立场不但是一种"泛物理主义";同时,在有关经济学知识的意义问题上,它又是一种波普尔式的证伪主义。用萨缪尔逊的话说,经济学的目的是导出"在操作上有意义的原理",而"对于有意义的原理我只不过是指,如果只是在理想的条件下做出关于经验资料的假说,那么可以想象这个假说会遭到反驳。""事实上,从操作意义上来说我们的理论是没有意义的,除非它的确暗示了对可观察的量的某种限制,可以想象,通过这样做它可能遭到反驳。"[11]只有这种知识才能提供对经济过程的科学预测。而米塞斯则认为,经济法则事实上不依赖于经济事实的证实或证伪,它没有预测性价值,然而却不能由此说它没有意义。经济法则作为人类行动的一般结构,其意义在于提供了我们赖以理解经济现象的"必要真理"。理解科学和演绎科学是一种互补的关系。经济学作为一门理论科学,是演绎性的,但经济科学的总目标则是理解人类行动及其结果。
以上的分析说明,米塞斯的先验认识论是服务于一个更为深刻的立场的,即经济学是旨在理解人类行动的科学,而不是预测和操纵经济生活的科学。但为什么说经济学的目的是理解而不是预测和操纵呢?米塞斯认为,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总是不可避免地预设着一种社会哲学或社会理论,对社会的存在和运作方式作出理论说明。关于社会的存在方式,米塞斯认为一种常见的错误是把社会当作一种实体性的存在。在他看来,社会只是个人之间的合作,必须还原为个人的行动。"诸个人行动的特定方面构成了所谓的社会或'大社会'(great
society)。但社会本身既不是实体,也非权能(power)或行动者。行动的只有个人。个人的某些行动带有与他人合作的意图。而个人间的合作则产生了由社会这个概念所描述的那种事态。社会并不能脱离人们的思想和行动而存在。"[12]社会实在的本质在于诸个体的互动,因此,任何科学有效的对社会实在的分析,都必须回过头来指涉个人的行动,而行动是由行动者主观预期的意义所塑造的。对社会现象的研究最终必须追溯到对个人行动及其意义的理解,这便是与自由主义互为表里的"方法论的个体主义"。
米塞斯认为,人类经济生活中那些明显的秩序并非人们有意设计的结果,而是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做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个人的行动之产物。它们是一种"自发性的秩序"(spontaneous
order)。自发性秩序的典型例子是货币的使用。货币作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是谁也没打算创造货币制度的许多单个交易者的一系列活动的结果。[13]各种经济的和社会的制度,从简单的分工到高度复杂的市场经济,也同样如此。经济学对经济秩序的解释,必须追溯到产生这种秩序的有意识的个人行动。经济学的研究是对个人行动及其结果的理解和理论重述。自凯恩斯以来的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普遍倾向是通过对宏观经济总量的数学分析提供预测和操纵经济过程的理论依据。用凯恩斯的话说,经济学家"的最后任务,也许是在我们实际生活其中的经济体系中找出几个变数,可以由中央当局来加以统制或管理。"[14]而在米塞斯看来,这完全是建立在错误方法论基础上的错误意图。宏观经济总量的分析完全忽视了个人选择和相互预期的作用;而按照社会的愿望统制或管理经济生活,则进一步破坏了经济的自发性秩序。米塞斯并不像古典经济学家那样认为秩序的自发性意味着秩序本身的完美;但是,经济秩序的自发性却意味着必须高度重视个人的选择、行动和预期在经济秩序的形成和运作中的作用。这既是经济学研究的根本性方法(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也是自由主义社会哲学、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规范性主张(尊重个人的经济自主)。
接下来我以诺齐克和罗尔斯关于分配正义问题的争论为例,简略地分析一下米塞斯的经济学方法论对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影响。关于分配正义,罗尔斯主张"正义即公平",为确保公平必须实行差别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15]而诺齐克则认为正义即维护个人的权利或资格。一种分配结果只要确保每个人获得了其有权获得的份额,是不论平等与否的。[16]由于公平着眼于共时态的人际比较,而权利只对个人的财产获得行为作历时态的考察,公平与权利之间并没有共通的基础。因此,似乎罗尔斯与诺齐克之间的争论不存在客观的标准,像麦金太尔所说的那样是"不可通约的"。然而,从诺齐克的角度看却并非如此。在诺齐克看来,先不论罗尔斯的答案如何,他把分配问题看作关于何种分配结果正当的问题,这本身就是建立在对分配(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之运作方式的错误理解上的。它假设了一种按照某一标准集中、统一进行的分配过程。然而,事实上人们之间的财货分布状态是各个个人分散的行动(原始获得和转让)的结果。对分配正义的考察必须建立在这个事实基础上。因而,恰当的问题就不是什么样的分配结果正当,而是个人在财货的原始获得和转让行动中应当遵守哪些规范性原则。[17]这种研究方法,与新奥地利学派将"探索修正个人决策的方法"作为重建主流经济学的方向[18]的主张是内在相通的。它们的直接来源,即是米塞斯的经济学方法论。
(作者工作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注释:
[1] [18] 参见柯兹纳尔《"奥地利学派"对危机的看法》,收于丹尼尔·贝尔、欧文·克里斯托尔编《经济理论的危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2] 参阅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英文版),Basic,1974。
[3] 三本书的全名分别为:《国民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关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方法、任务和内容的研究》(德文版原名)、《理论与历史--关于社会和经济演变的解释》、《经济学的最终基础--一篇关于方法的论文》。
[4] 转引自《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5页。
[5] 转引自马克·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4页。
[6] 米塞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1页。
[7] [8] [9] [10] [12] 米塞斯:《经济科学的最终基础》(英文版),D. Van
Nostrand Company, 1962,第34页、38页、48页、78-79页。
[11] 转引自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第111页。
[13] 参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七节。
[14] 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08页。
[15]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79页。
[16]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七节。
[17] 由于诺齐克认为洛克的财产权限制条款(proviso)"留下足够多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是个人(获取财产)行为的一条基本规则(《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137-182页)。而罗尔斯试图通过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来消除私有财产条件下影响契约和交易行为的"交易优势"(见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英文版),第23页,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两人思路不同,但在逻辑上却又是等值的。
上网日期 2001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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