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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文化二题
邵建
民权与政权之间
作为宪政方面的盲者,我读三联版新书《历史深处的忧虑》不啻于获得了一次启蒙的良机。这本书分明是美国宪法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的生动解释。但不是抽象的理论说解,而是基于个案的深入分析。作者有意识选择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来“现身说法”,现美国社会纷纭复杂的现实之“身”说二百多年来未曾作过一字修改的美国立宪之“法”。读来不仅快人耳目,并且更令人深长思之。
什么是宪法修正案?它的宗旨是什么?该书在开篇第二章描述美国作为一个国家诞生时曾要言不烦地介绍过这一问题。二百多年前,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打下江山之后,试图成立一个统一的联邦政府。他们在为这个即将诞生的国家制定宪法时,就“决定同时制定一些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自由的条款”。这些条款就是著名的“权利法案”,由于它形成于宪法条文之后,并且最终又打入宪法成为它的补充,因此又叫“宪法修正案”。这里令人思考的是,为什么在宪法之后还要额外加上一个修正案呢?原来,宪法作为国家组织法,本质上是授予国家以权力的。“宪法”之谓在要西方学者眼中也就是“权力关系的自传”。但这种权力关系一旦产生,客观上就对国家公民形成一种可能的压迫。因为具有契约性质的国家,公民们交出部分权力之后就必然在所交出的权力范围内接受负责行使这部分权力的组织机构即国家政府的支配。然而,公民们所以交出部分权力的本意并非是要政府来支配自己,而是需要通过它来保障自己的自由不被同类侵犯。为了自由而不得以交出部份自由,这就是人类生存的悖论。如何解决这个悖论,只有在公民交出的那部分权力上作文章。美国的立宪者们十分清楚,拥有权力的国家机器一旦运转起来,作为个体的公民根本无法对付。因此,他们认为,在国家政府合法地拥有一部份权力的同时,还必须合法地对这种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也就是说,仅有宪法即“权力授予法”是不够的,还必需有宪法修正案即“权力限制法”方才显得合理。由此可见,宪法修正案的诞生即“旨在限制联邦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防止联邦政府干涉和剥削美国人民的自由”。
“自由”作为本书的主题和它的副部主题即“自由的代价”无疑是全书最为引人注目的亮点。事实上该书对权利法案的介绍最后无不归宗到自由的问题上。权力法案的灵魂就是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力。但我们也看到,美国人为它的自由也付出了极昂贵的代价。天下毕竟没有白吃的午餐。这种代价早在他们为了自由而交割部份自由用以组成国家政府时的那一刻就开始了。所以作为自由的对立面,首先就不是别的,而是联邦政府。政府拥有政权,这是宪法的赋予,但公民又有民权,这是造物的赋予。两者尽管都有自己的合法性,但作为一对矛盾,它们天然又存在着冲突与对立。
这样的冲突,本书举了不少事例。比如《进步》杂志刊发氢弹文章之事就涉及到修正案第一条新闻自由的问题,即在新闻有可能触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时它是否还是自由的。这个案例虽然是以非常美国化的喜剧方式结束,但它分明是民权对政权的一次胜利。又如“枪枝在谁手里”的问题,涉及的是修正案的第二条“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当克林顿出于治安的考虑试图就枪支问题作出新的限制时,立即就遭到民权组织的激烈反对。这一回合的结果依然是政权在民权面前遭受重挫。甚至一家枪店竟以这样的巨幅标语来庆贺:“克林顿输了,美国赢了”。这个口号的意味格外深长,原来真正能够代表美国的不是克林顿政府,而是美国人民。
举凡该书所举民权与政权的冲突事例,无不以上述的结果而告终。就是说,在民权与政权之间,民权总是羸家。美国人是非常小心政权的僭越的,因为他们明白,政权和民权实际上就是一道简单的加减法,政权多一分,民权少一寸,反之亦然。因此他们宁可主张把政权缩小到它的最低限度,即“最小政府”。政权输于民权还有更深刻的原因。民权本来就大于政权,政权只是集中了公民交出的部分权力而非全部,并且它集中其权力正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因此在这个国家的建构框架中,民权始终处于本体的地位,政权不过是从这个本体出发所选择的一种方式。方式只能服从本体,本体永远处于至上。所以政权作为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一旦与民权相左,马上便会受到它的反弹。这种反弹是必要的,它表现为对政权的某种遏制。而遏制政权本身又是宪法修正案的立足之点,因此话题又绕了回来,民权在美国的胜利,实应归功于二百多年前的“权利法案”和它的制定者。假如那些制定者当年抱着这样的心态“老子的江山是用两千万个人头换来的”,那么今天的美国就是世界上最大的只有政权而没有民权的国家。
宪政与专政之间
《历史深处的忧虑》出版不到一年,作者又推出了它的续篇《总统是靠不住的》。如果说前一本书所围绕的中心是“自由”,那么,本书的主题就是“宪政”了。自由是对公民而言,宪政则是对政府制约。因而,前一本书侧重介绍“宪法修正案”对公民自由权力的保护,本书则主要描述“宪法”本身(即修正案以前的内容)对国家政治权力的分割。这样两本书,如果倒过来读可能更顺,这不仅因为宪法本来就在修正案之前,而且只有对政府权力作有效的制衡,才能真正保证公民的自由--这是一个不可逆的因果。
美国宪政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三权分立”,其基本原则是“平衡与制约”。本书就是以三权分立中的行政分支即总统所支配的政府为主要叙述对象,并以尼克松和克林顿两位总统的有关事案,具体展现其他两个分支是如何对其进行监督与制约的。其中尤以半数篇幅所叙述的“水门事件”撼人心魄,这分明是政权和宪法的较量,是人与制度的抗衡。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宪政文化如此深入人心的国家,还会出现总统企图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上的“宪法危机”。不难看到,在整个事件中,伴随尼克松节节败退的,却是他的节节顽抗--当然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即所谓的“行政特权”。这不由让人惊悚,美国的宪政历史已有二百多年之久,可它的身后,依然拖着一道长长的专政阴影。尽管这只是一个可能,甚至在美国是难以实现的可能,但,只要权力存在,这种可能就不会消失。所以,还是美国建国的先驱们富有远见,他们极其卓越地把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一分为三,不但不让它集中于总统,相反,却让总统成为最受限制的对象。否则,今天的美国就不会是宪政国家,而是专政或专制的国家了。
宪政与专政的区别,就形式而言,是分权与集权的区别。只有分权才能做到“监督与制约”,或者说,就是为了监督与制约,方才分权。因此,在美国的政治架构中,是不可能把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在总统身上,同样也不可能动用宣传工具号召所有的人都紧紧团结在以某某总统为首的政府周围。对美国人来说,这无疑是最可怕的局面,因为一旦这样,极权的可能也就有如枪口顶在了下巴上。专政不然,它本来就是把所有的政治权力都集中在一个团体、一个党派、甚至一个人的手里。专者,一也。因而,从集权走向极权,乃是专政体制的必然逻辑。对美国来说,它的体制虽然是宪政性质,但任何一种权力无不具有专制内倾,更遑论最具实力的总统之权。因此,尼克松虽然不能兼并立法权和司法权,但他的专制倾向却通过对立法与司法的双重抵制--你甚至可以视其为胆略--这样一种反向形式暴露无遗。尼克松真是走得够远了。作者在详细叙述这一事件时,不时还伴以精彩的议论,其中这一段无疑令人深思“哪怕是民选的总统,也不能保证就不走向一个危险的方向。如果总统终于成功地站到了宪法之上,那么,专制对于美国人可能很快就不再是一个古老的神话,也不是一个遥远的别人家里的故事了。”
宪政与专政的区别,如果就其本质言,那就是民权与王权的区别。宪政即宪法政治,在美国,宪法乃是公民与政府所签订的契约,通过这样的契约,公民授予政府以一定的权力。这样的政府必然是民权至上的“民治政府”。有关法律的问题最终是公民们说了算,这不仅表现在立法权为公民代表机构--国会所掌握,而且,每一个法律案件,其裁决权都在由公民所组成的陪审团手中。专政相反,它的政府是以王权为中心的“治民政府”,其权力不是来自人民,而是来自枪杆。人民非但没有予政的权力,而且直接就是统治的对象。美国当然是一个宪政国家,所以,最终决定尼克松命运的不仅是国会和法院,同时更是美国人民。当尼克松拒绝交出有关证据时,”象征着美国法律的一方”和“象征着美国政府权力执行机构的一方”,“就在这宪法的路口,僵持住了”,这时谁说了算?美国人民。在23名由美国公民所组成的大陪审团成员的一致裁定下,尼克松终于改变了以往强硬的态度。他当然知道,如果继续强硬下去,他将成为“人民公敌”。另外尤值一提的是,当政权发生危机时,宪政与专政的最大区别,就是前者用法律解决问题,而后者则用枪杆。看看白宫那位叫做黑格的幕僚长吧,身为美国人的他,面对最高法院的裁决,居然提议要调空降部队到白宫--真正让人捏汗啊。美国毕竟是美国,华盛顿广场是不会让人民肝脑涂地、血流成河的。于此可见,专制的可能在拥有政治实权的人身上随时存在,但,只要有一个完善的宪政制度,这种可能就永远不会成为现实。
精彩的“水门事件”结束了,克林顿的大选也揭晓了,全书在娓娓而叙和入微分析的同时,始终不忘强调它的主旨“总统是靠不住的”。是的,任何领袖都是靠不住的,这是一个普遍的规律。尼克松并非没有治政的才干,而且还很杰出,但他和所有的人一样,无可避免地带有人类与生俱来的缺点和弱点。他对“水门事件”的处置,实际上就是普通人都有的那种本能的应映。不是说他作为总统就不能犯错,他本来就是普通人。但他处在那个位置上,差之毫厘则失之千里。怎么办?监督与限制。因此,由“收银机”之喻所引出的美国宪政制度乃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对总统和权力的双重不信任。它的认知基础是:人性偏恶,权力具有腐败性。写到这里,不得不感佩美国建国者们的睿知,是他们认真汲取前人的经验,为美国、也为人类草创出这样伟大的宪政制度。它的伟大,不在于它没有弊病,而是因为它能够有效地避免苦难--比如那种由专政所导致的制度性苦难。
《历史深处的忧虑〉 林达 三联书店1997年5月版
《总统是靠不住的》 林达 三联书店1998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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