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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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茶舍』

"律师从政"?! ----中国语境下律师政治性功能实现的基本矛盾

作者:大地001 提交日期:2006-3-17 16: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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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人心目中的“律师从政”,应该是律师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尤其是成为相当级别的官员,直接参与国家的管理。西方语境中,律师的确是一种与政治亲密接触的职业角色,是事实证明最有可能跻身于政界乃至权力中心的一种职业角色。而中国语境下,人们在经历了战争时期“革命家(军人)治国”、建设时期“工程师治国”的历史阶段后,转而对“法律人治国”表现出相当热情,其实正寄托着国人对法治国家的渴望,“律师从政”也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日益受到公众的瞩目。
    
    虽然近年来一直有优秀律师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被选任为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甚至政府的副市长,但这显然与人们所期望的律师从政相去甚远。真正意义上的“律师从政”理应是制度化的而非“点缀式”的,理应是律师可以主动参与而非只能被“选秀”的。当今中国语境下的律师从政,至少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矛盾:
    
    其一,律师职业自身政治性与边缘性之矛盾
    
    法治社会中的律师兼具法律人、商业人与政治人的属性,属于天生的政治家:法治国家的律师与政治家,都是运用法律服务公众;不同的只是政治家自上而下地执行法律,进而主持立法和修法;而律师的执业活动则是自下而上地使抽象的法律与具体的案件相结合。法治国家的律师与政治家,都需要以语言(包括雄辩的口才、优美精练的笔才以及得体的肢体语言)为基本功,而律师的工作天然就是一种有效的“政客基本功”训练。法治国家的律师与政治家,都是讲逻辑、讲根据、讲章法的职业,只能以法律依据和逻辑服人。至少从对法律的表面态度而言,律师和政治家有相通的习性。此外,律师钻研法律推敲法律运用法律,当然最知道现行法律的缺陷或弊端;深谙法之弊端的人,当然最容易产生改良法律的愿望。要改良法律,就要从政。而且,律师容易获得社会声誉,便于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若办过几个著名的大案子,以不畏权势伸张正义出了名,你甚至会被公众合力推到某些政治席位上去。
    
    矛盾的另一方面在于:法治社会中,作为“在野法曹” 的律师则理应保持自身职业角色的边缘性,有节制、有限度、有理性地参与政治。以保持律师职业角色的边缘性是律师这一民间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律师角色的民间性和自治性的应有之义。理论上讲,律师职业角色的边缘化,可以使律师这一典型的民间职业免受其他力量的非正常干扰,或者避免诱发某些潜在的难以预料的风险。尤其是在律师业尚未完全实现行业自治的形势下,保持这种相对疏离的边缘性确有必要。这并非权宜之计,而是律师职业属性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律师的职业角色真正实现民间自治的必然要求。
    
    其二,律师职业特点与官僚体系构成之矛盾
    
    近来,所谓“法学家从政”常被人津津乐道。而“法学家从政”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这一群体实际上是广泛意义上的官僚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学家所供职的学术机构,一般是高等院校、研究所,这些机构本身归属于某一个政府部门,既有公家饭吃,也有相应的级别待遇,它的人事任免,纳入各级组织部门的考察范围。而律师的定位是从事社会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他们没有上级领导和行政级别,即便才华出众、能力非凡,也难以进入干部考察任用的体制内循环----除非组织的特别需要。
    
    自重新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与官僚体系内部的“干部”们各自为业,“井水不犯河水”的倒也相安无事。而极少数律师“点缀式”地被选任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副院长或是政府机关的官员毕竟是凤毛麟角,不至于对体制内的干部们造成冲击。但如果使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乃至政府官员的数量大增甚至制度化,就将使从前依照干部人事制度产生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的“单一”体制演变成有相当部分干部从优秀律师中选任的“双轨制”。这种选拔的“双轨”制,对长期身处官僚体制内的“干部”们必然产生巨大冲击------无论是观念上的,还是利益上的:选任“双轨制”必然强烈冲击着“官本位”下体制内的干部们观念上长期形成的那种自尊与优越(或者说自觉高人一等),而这种失落感与危机感,必然激发体制内部的某种“自卫”本能。律师不可避免地会希望能有官员那样的权力与地位而无望,官员也本能地希望能有律师那样的自由与财富而不得,于是开始以各自的优势社会资源为基础相互轻视甚至敌视起来。某种意义上,“干部”们的稳定与地位,是以其长期相对低下的个体合法经济收入和受到相对更多的约束为代价获取的。而优秀律师(优秀律师的前提之一就是有强的创收能力)们在拥有了足够的“银子”后再大举“上岸”成为“干部”,就不仅自然拥有了干部们所拥有的地位与稳定,还同时拥有着其他干部们所无法合法拥有的金钱与财富。在权力本位的社会,律师天然处于劣势,律师从政的愿望必然遭受来自体制内的打压。
    
    其三,律师从政的政治热情与所处政治环境之矛盾
    
    法治社会的律师天然成为“三个代表”: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以及以私权利制约国家公权力的忠实代表。这就使律师参政的动机与政治意愿,不仅仅是为了帮助执政党统治,同时也是为了给中国带来新的政治气象。而“在相当数量和相当层次的领导人的意识中,把律师看成与主流政治实体不相干的边缘化群体,甚至有的领导人把律师看成政治上的异己势力,这恰恰是与律师作为这个社会精英群体所具备的素质、知识、才能以及他们对自身政治作为的预期相(违)背的。”
    
    因此我们一方面看到,人们对律师或法律人从政治国的热情与期望不断增高,另一方面我们又无奈的发现2900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律师的数量不过10人,高层官员中法律人屈指可数律师更是一个也没有。有政治热情的优秀律师纵然有心,也只能努力使自己“被组织发现”,如果企图在诸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主动“有所作为”,显然在当前还是“违反游戏规则”的。
    
    其四,律师政治抱负与自身地位、素质之矛盾。
    
    从政即意味着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掌握,因此律师实现政治抱负的条件是律师个体乃至律师行业良好的社会声望。虽然从理论上说,“好的律师,如良医救死扶伤,如侠客锄强扶弱,如良师启蒙开愚,他的职业比其他任何知识性职业更便于获得社会声誉,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但我们却不无忧虑地看到:中国律师目前的素质与社会评价尚不尽如人意;我们有必要反躬自问:当未来社会需要中国律师承担起更为光荣、神圣而重要的职责时,我们有能力做到吗?中国律师能够从整体上赢得社会公众的足够信任与尊重吗?
    
    律师的社会地位与执业保障取决于民主法治进程,律师的形象与社会评价取决于律师自身的不懈追求。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责任不断提高自身品味、不断整合优化各种社会资源从而不断提高社会影响力。这一过程受到社会民主政治大环境的制约,也决定着律师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与影响,促进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进程。“法治兴,律师兴”是现实;“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是律师的使命。
    
    鉴于中国现行政治体制的传统惯性,以及中国律师职业群体自身政治诉求的欲望偏低等因素,从整体上讲,中国律师仍将长期远离政治权力中心(这并不影响少数律师有可能相当层次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当然,看中国的政治司法改革需要有动态观念,回顾20年前的中国,怎敢相信20年后的政治与社会现实?今天做不到的事情,20年后不见得做不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保障意识的增强,中国律师未来从政是完全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