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罗智国

 

复仇与灵魂--《死刑的文化史》读后

 

  这本书是从日文本转译过来的。作者布鲁诺·赖德尔1929年出生于莱比锡,1949年到1956年间做了七年的牢,所以作者写这本书是融入了自己的生活体验。

  与本书相类似的是,《人类的酷刑史》(李晓东译 ,英尼斯著,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 2000),相当于本书的第二三章《古代的刑种》、《近代的处刑方法》。中国历史上的酷刑也不胜其多,现在翻开那段过去,不免有些触目惊心,心惊肉跳。然而本书的精华并不在于对刑种历史的回顾,而是在第一章和最后一章也就是第四章对刑罚、复仇的心理学分析。

  原始社会并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法律,所以人类学家在研究原始人(初民)的犯罪与习俗时,他们研究的实际就是初民社会的秩序,探讨初民社会的运行机制。人们对社会认识的越少,就越是对无知的东西充满了崇拜,于是我们就说他们蒙昧。原始社会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弥漫着泛灵论的氛围,万物有灵,精灵信仰,祖先崇拜,到处都是禁忌--这些禁忌有近亲奸、杀人、对实力人物的禁忌--所以说禁忌是人类的最早立法。

  原始社会的死刑并不是为了惩罚、震慑,也不是为了保护和补偿,而是慰藉死去的魂灵。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作者在23页举出的:一个战士和母亲吵架。母亲骂了他,他盛怒之下把母亲杀了。战士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决定为母亲报仇。他出去杀人,毫无理由地把一个毫不相干的另一个部落的人杀死。(所以说原始社会放逐等于判处死刑)。原始社会盛行着血亲复仇,但是仇人却并不是真正的凶手。原始社会的复仇于追求正义无关,也不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复仇是在没有公法维持秩序的情况下,对仇人进行的私力救济。作者在本书中运用的理论核心就是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本书并不是严格的学术著作,日文本译者甚至认为它是一本无名作者写的猎奇的书,但这不并妨碍我们进行学术上的分析。他认为人对近亲的感情上有两个层面的,所有人都在潜意识里对近亲者有敌意。由于希望对方死的愿望降服于压抑的心理抑制,所以本人意识不到,尽管敌意的愿望在潜意识中激荡,但表面上一片热情亲切。但是由于盼人死的念头,所以死后还是受自责的折磨。本人在死者生前对他照顾的越周到越细致,反过来罪责感就越强。(第29页)

  所以原始人的复仇并不是针对仇人,只要找一个人来杀就可以了。原始人复仇并不是为了追究凶手的责任,而是克服自己的罪责感。杀死自己的亲人是释放了自己对亲人仇恨的压抑心理,这种压抑心理受到潜意识的压制,现在可以解脱了,于是把自己的冲动和罪责转嫁给第三者,杀死第三者而不必要去杀真正的凶手。所以说复仇只不过是一种替罪羊制度(第31页)。古代人的复仇与现代人的复仇有很大的分别。这种解释也在基因解释(即为了自己的基因得到最大限度的繁衍,而对打破这种繁衍的人进行惩罚)之外,提供了另一种心理学意义上的解释。

  原始社会中死刑非常普遍,如复仇、祭祀、巫术等等随时会杀人。人类学家在对原始人的法进行研究时,往往强调了用赔偿来代替血亲复仇,认为这是文明的进步。但实际上,原始社会的绝大部分时间里,主要盛行的是血亲复仇而不是赔偿。我想这跟人类学家进行田野调查的对象有关,他们研究的是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人,只不过这些社会没有发展出西方那种物质文明,保留了原始的风俗而已。他们把这种现实中生活的人称为初民(PRIMITIVE MAN),把他们和我们远古的祖先相类比。这种初民和原始社会的人应该有很大的分别。

  本书的第四章值得注意并不是因为他讨论了废除死刑的问题,而是讨论了执行吏的问题(也就是汉语语境里的刽子手)。

  鲁迅的小说《药》中,华老栓为了治好自己儿子的痨病,去向"浑身黑色,眼光像刀"的人买蘸血的馒头,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我们并不关注鲁迅自己的寓意,而是分析这件事本身。一方面刽子手是很令人害怕的,以至于华老栓看了人家一眼,就觉得"刺地华老栓缩小了一半";另一方面这个事件的前提是一个迷信,犯人的鲜血能医好常人的疾病。

  人们对刽子手的害怕根源于对他们职业的恐惧。因为刽子手把活生生的人杀死,又不受法律的制裁。他的工作被认为是不洁的,像印度的"不可接触者"那样受到蔑视。这使我想到了屠户这种职业,在我们农村老家,杀猪宰牛的屠户被人认为没有什么好下场,因为人们普遍认为"狗通人性",杀死活物是对生命的践踏。这倒不是因为他们从事下贱的职业,实际上他们从事屠杀很赚钱,在村子里算是小康户。在西方的执行吏也是这样,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受人鄙视。这至少造成了三个后果:首先是造成了执行吏这个职业的世袭,并且对外不通婚,形成了执行吏家族。最著名的要算桑松家族,到法国大革命时期已有七世,执行了大量的革命家还有路易十六的死刑,被誉为"巴黎先生"。1726年,桑松家的一个执行吏死亡,其继承人只有七岁,便如愿以偿被任命为巴黎的执行吏。他的叔叔担任处刑,但是没有他在场就不合法。所以孩子要亲自上处刑台监督处刑(第156页)。

  其次是执行吏自己承受了很大精神压力,大多数人都自杀了。因为社会上的人害怕与他们接触。其实这本来是工作的要求,总得有人做这样的工作。想比较而言今天人们的意识有了提高,据前段时间报载:某火葬场招工,对身高、长相都有严格的要求。但是人们对他们还是怀有一定的戒备心理的。作者举了当今的一个例子:在圣昆廷监狱,一个看守担任执行吏的工作。他与其他的看守及他们的家属都住在宿舍里。没有处刑时他就干一般的勤务。尽管如此,达菲典狱长还是写道:"他即使在执行吏这一很小的社会集团中也是外人。他时常为自己的职务做出牺牲。由于他经常为自己从事可怕的工作感到烦恼,终于精神失常了"(第154页)。从刑种上来说,古代用放逐和石砸的方式惩罚罪犯,实际就是减轻人的罪责。现在中国的死刑处罚是枪毙,枪毙避免了和罪犯的身体直接接触,并且有时还戴着口罩,也是对死刑执行者的一种保护。

  第三,由于执行吏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不喝酒就受不了,通过喝酒壮胆。结果大部分执行吏都成了酒鬼,喝得醉醺醺甚至酩酊大醉就去执行处刑。有一次一个喝醉了的执行吏把旁边的监督人也拉过来要砍。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波兰执行吏马基耶夫斯基一次大醉过度,竟把绳子套在死囚的脖子上什么事都干不了,处刑不得不推迟了八个小时(第156页)。

  但是,刽子手也有风光的时候。在《药》中,华老栓有求于他,他们之间有一笔交易,而且很多人有求于他们。更加吊诡的是,人们对执行吏敬而远之,对罪犯的罪行切齿痛恨,但是罪犯的血、刑具(如绞刑的绳子)、被处决者的遗物,极端的情况下还有执行吏本人都成了吉祥物,人们认为这些东西具有神奇的魔力,可以避邪,甚至可以治病。为什么会是这样呢?

  作者分析了奥匈帝国的执行吏约瑟夫·朗格的经历。一个平民女子给他写情愿信说,她的儿子在死前,她曾经动手打过他,并且在他的屁股上留下了青痕。所以她经常做噩梦,梦见孩子的灵魂回到她那里。希望朗格到孩子的坟地施以咒文,以封住孩子的亡灵。其实她动手打了孩子并不是孩子死亡的原因,但是她却对孩子的死充满了自责。这就是在孩子活着的时候压抑在她的潜意识中的、这次以亡灵的形式反复出现的、希望孩子死的心情。(第152页)这和前面分析的复仇是消解罪责感的心理机制是相同的。当然孩子的母亲会反对这种解释。

  由此可以看出来,人们喜欢收藏与死刑有关的遗物完全也是释放了内心当中杀人的潜意识,从死亡当中得到了快感。在古代罗马人,就有看奴隶相互杀死、或者是奴隶与野兽决斗取乐的习惯。今天人们不可能饱这样的眼福,但是可以到好莱坞的大片中去寻找,人们看到了《拯救大兵瑞恩》中死尸横飞,并没有产生同情(尽管有时会有害怕),但多是产生一种刺激,一种愉悦,因为大片释放了人们杀人的潜意识中蕴藏的能量。

  对执行吏的解释也是这样。据说朗格特别受到女性的崇拜,很多人自愿委身于他,也有上流的贵妇人(第152页)。他自己也知道受欢迎的不是他个人,而是他的职位。人们一方面是害怕他、躲避他,因为人们躲避的不是他个人,而是躲避和他一样杀人的诱惑。人们生活在现实生活中,就需要压抑自己的潜意识。当看到执行吏时,人们的潜意识就会复活。另一方面人们又崇拜他,因为我们把杀人的责任交给了执行吏,是他满足了我们杀人的冲动。在动作片中,每当英雄杀死一个人,他的英雄形象会更高大,更崇高。

  这就是执行吏、刽子手一方面受人歧视,一方面又受人崇拜的原因。现实生活中,英雄毕竟是少数,就像英雄在上山杀老虎、下海屠蛟龙之后,人们便把英雄看成是他们生活最大的威胁了。所以可以断言,刽子手受歧视的状况并不会得到根本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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