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刘海波:博士论文《宪政联邦主义的理论建构》简述

在今天的陈述中,我想谈谈这篇论文所关注的最核心的两个问题。论文理论的全部立脚点在于人类的立宪选择或对制度的选择是可能的,并因此认为政治学的关注应从对制度的解释转移到对制度的选择上来。要阐明这一思想在当今的中国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已经发生了五·四这场思想革命,支撑这一思想的观念,即我们曾经拥有的中国的主流道德论述传统早已不是被认为理所当然的,甚至在流行理论明确说出的层次上就其逻辑而言早被加以拒绝。道德观念不被认为具有独立且具指导性的地位,而是在包括尼采、弗洛伊德等等学说中进行化约论的解释。立宪选择之所以可能需要对独立于个人利益的客观正义的信奉。这是论文关心的第一个核心问题。进行制度选择需要制度的工作性质的理解,即要对无论是不是现实存在的不同制度下的社会秩序进行重构。这是论文关心的第二个核心问题。现在已成为显学的经济学和西方十八世纪的立法科学可以在这个方面帮助我们,但当总体的社会科学观是实证主义的甚至是奥古斯特 孔德式的,即使掌握了经济学明确层次的一切理论工具,如果没有共享大师们没有明确阐述的、也不可能明确阐述的默会的焦点关注,看来是完全合乎西方学术标准的经济解释也不太可能是我们对制度的工作性质有更深的理解。中国传统的学说似乎只在个别人如顾炎武那里处于萌芽的状态。在实际的制度设中,能够逐步建立起某种差强人意的制度就好象是一个工匠的工作,木匠在打造一张桌子,我们能够把某个木匠的产品称为一张可以使用的桌子,尽管这张桌子距离美、实用、坚固等方面理想的标准还相差很远。而且中国面临的特殊复杂的问题,可能需要理论自身的发展,将西方大师们没有明确阐明的理论含义揭示出来。尽管对制度的工作性质的理解,我们永远也不可能达到完全的程度,却值得作出一切努力。

真正意义上的制度选择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我们承认人类道德的、独立的、不可化约的地位。而相反,对制度的全涉性解释无论是孔德、黑格尔式的历史规律的发现,还是用人类的理性选择解释制度――这种理论内部的危机没有得到完全的展现,实际上都建立在似是而非的信念基础上。此种信念推及到它们的逻辑后果在于使得我们生活的世界是荒谬的、无意义的,因而是同我们整个的语言系统相矛盾的,最终这些论者所珍视的理性或科学也会荒谬。我在论文中之所以不将立足点放在联邦主义制度的解释上,是因为这种解释往往与上面那种似是而非的信念为基础。制度包含着我们的信念和价值,而它们有着不可化约的独立地位,是我们理性建构的基础。这种全涉性的解释的实践后果,不是陷入无所作为的犬儒主义,就是导致推翻人类一切既定价值的极权主义运动。看来似非而是的事是正是哈耶克的主要著作(也许受到争议的《致命的自负》例外),支持了论文所说的宪政制度选择或宪政制度创新的努力而不是相反。

为了阐明制度选择的问题,在其初步的或基本的阶段需要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概念澄清的工作,也就是寻求道德讨论的正确话语形式或者普遍正确的伦理形式法则,即提出超历史、超实证的价值批判的概念。进行这样的概念澄清的工作并非是要确立任何具体的规范,而是为了有意义地谈论立宪选择。具体道德规范的讨论不需要专门的知识,学者也不比普通人有更大的权重。立足于对客观正义的信奉或超实证价值批判的概念,那么就出现了对制度进行规范性评判的基础,引起了立宪设计的基本问题即要求对正义原则的发现内在于制度设计当中。宪政联邦主义的制度能够合乎这样的要求,因此得到价值上的论证。同样这种价值论证方式也能够对民主制度进行有力的辩护,因为民主多数原则可以视为正义原则之发现内在化的制度之一,同时也是对无限制的将人民议会视为地上的神的看法的坚决拒绝。对司法审查制度或哈耶克拟议当中的立法议会和政府议会分立的双议会制度都可以从这个角度加以评判。承认真理与正义观念的内在力量,反对价值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是为了使宪政联邦主义的价值论建立在我们源远流长的主流道德论述传统之上。这种传统尽管肯定了许多大成问题的具体规范,但拥有正确的规范探究的形式法则。当代流行的是麦克尔·博兰尼称为道德倒位(moral invertion)的原则。当然不能认为在否定道德理想的任何现实性的思想体系里,人们会无限地将这些思想体系推至它们的逻辑极限,无论多么狂热,没有任何政权可以不接受任何公开的道德限制而行动。但是道德倒位这一原则不能为公开的道德作些让步这一事实所否定,正如任何现实的宪政政体也都是不完善的,不时作些权宜让步也并不削弱这些让步所偏离的道德原则。危险是它们可能滑入全面道德倒位的逻辑上比较稳定的状态,是制度选择在理论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使得人们在不可压制的道德热情之下而肆行残酷。所以概念的阐明用孔子的话讲就是“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或者说“其言之不怍,则为之也难。”或者哈耶克的话“语词失去意义,个人丧失自由”。民主制度不能够通过所谓历史潮流浩浩荡荡或历史发展的规律这样的理论得到论证。我完全同意朱苏力教授在《送法上门》这本书中所主张的对中国司法制度所改革的建议,初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不是上下级的关系,而是分工的不同,这却是朱苏力教授作出的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但是它不能通过秋菊有秋菊的正义,北京人有北京人的正义这种道德倒位(moral invertion)的原则进行论证。这也是为了确立这篇论文所要发展的道德科学的界限和形式。

对于制度的工作性质的研究是通过重构现行的和假定的制度下社会的秩序来进行的。既然我们否认有所谓大写的理性或者历史的规律这样的认识方法来认识社会整体秩序的性质,那么所能作的工作就是对制度下自生自发秩序的重构,或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原理的阐发,布坎南说“自生自发秩序的原理是经济学唯一重要的原理”正是这个意思。这种认识,主要能借助的理论工具是经济学的,在政治学中我们称之为公共选择理论。然而这是个异常困难的任务。确实在一些通常的问题上利用理性选择理论我们可以论证,在简单规则下竞争的私人营业的饭馆的优越性,或者在美国的现实制度中,民主投票决定财政收支所面临的困境,以及无人是自身案件的合适的法官。但这些问题之所以能够得到我们看起来这么满意的论证并因此有助于制度的建设,实在是因为有些问题被我们视为是理所当然而视而不见了。但是,如果我们仅仅依赖于理性选择理论的化,我们可能批评八股取士的科举制度,因为它的激励机制使一国最聪明的头脑从事无补实际的形式化技巧,却很难告诉我们科技科举是同样荒谬甚至是更荒谬的制度,它能够告诉我们要在制度上设计上发展对统治者的制约措施,但是却很难设想出分工合作的多层次的司法体制或普通法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更不能设想一种多中心的制度来解决在中国面临的尤为迫切的现实问题,如沙尘暴和水资源短缺,这些却是联邦主义制度工作制度之性质论证中的核心的难题。我的集中关注是对于中央集权制度的荒谬性的揭示和在正当规则下,多中心的多边互动的制度的良好的说明,在政治制度领域我就称之为联邦主义原理。联邦主义制度的工作性质的研究所要回答的主要不是对统治者的制约问题。困惑的问题不是理性选择理论自身造成的,而是如何有意义地运用它,以之为工具所要揭示的问题的复杂性造成的。因此我说在宪政联邦主义制度工作性质的研究中,重要的是我难以明确陈述的这个工作框架,即自生自发秩序的优越性,非常明显地我所能够说出来的比我所知道的远远要少。这样需要各种可能的论述测略,在知识论的层次上论述人类知识的默会性与弥散性,它也许可以是隐含地具有这一工作框架的学者们进行一些似乎是一些历史学方面的研究,我相信没有这样一种工作框架,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葛剑雄的《统一与分裂》、顾炎武的《郡县论》不会是目前的那种形式。以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作为工具,选择合适的问题进行这样一种揭示,如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在这方面,不是所有的经济解释都具有同样的意义,尽管有些解释在知识上可以说是明白无误的,但可能是琐碎而无意义的,正如不是所有确证的考据都具有意义一样。这些解释要具有意义,依赖于学者们具有何种信念,和触及经济学家所默会的对这一集中关注问题的触及程度,而不单纯是一个好奇心的问题,顽童的好奇可能会有新的发现,但不会是有意义的发现。似乎据我个人看来,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当中,被称为思想家的那些人,也就是说他们的著作是我们搞政治学的人也能看得懂的,如诺斯、科斯、布坎南、哈耶克,他们的著作除去在技术层面的确定性以外,都是因为他们对于这一问题给了我们更多的启发。张五常教授可能经济学懂得比科斯更多,但他离诺贝尔奖可能还是较远很可能是它的研究在形式上看来已合乎被明确的学术标准,但是对于这一默会的、隐含的核心意义的问题触及较少之故。谈联邦主义与治水秩序也只是作出这种论证的一个尝试,之所以要写这么一章是偶然的,这与我生活在中国有关,实际上论述司法制度或大学管理制度其中所能够体现的原理和触及我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一样的。在我写完这篇文章后,我感到另外一种论证策略可能会更好,例如仿照托克维尔的方式通过大量案例的叙述来揭示出中央集权制度的荒谬性,毕竟撇开其他一些方面不说,我在这方面的认识程度应该是超过了顾炎武和葛剑雄,但托克维尔的伟大是难以企及的,这样有利于读者分享我所达到的认识。

(刘海波,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现任教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lhbsea@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