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制度、文化与现代资本主义
李强(北京大学政治学系)
我国学术界对韦伯的研究在80年代曾出现过一次高潮。随之而来
的是几年的相对沉寂。最近,随着几种韦伯著作的出版,学术界似乎
又显示出对韦伯的兴趣。十多年前“韦伯热”的背景是当时的文化热。
那时,人们主要关注韦伯关于新教伦理与儒教伦理的比较分析。韦伯
的基本观点被归纳为:新教伦理包含资本主义发展所必需的工作伦理
与节欲精神;与此相反,在中国占主导地位的儒教缺乏资本主义精神,
因此,中国未能产生出现代资本主义制度。这种对韦伯的纯文化解释
既与帕森斯理论的影响有关,也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存在林毓生所
谓的“文化—意识”论特征有关。
然则,这种对韦伯理论的纯文化解释并不反映韦伯学说的全貌。
韦伯不是一元论的决定论者。在韦伯的社会学体系中,社会生活有三
个互相联系、甚至互相重叠的层面:权威、物质利益与价值导向。在
这三方面中,价值导向固然重要,但它与政治、经济制度之间并不存
在直接的决定关系。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有时是直接的,更多是间接
的。
韦伯早期著作探讨的核心问题是现代资本主义的性质及其赖以产
生的制度条件。用“制度条件”概括韦伯早期的问题意识大概是比较
恰当的。韦伯的博士论文《中世纪贸易公司的历史》(1889年)从法
律史的视角考察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公司的起源以及它与
特定法律环境的关系。两年后的《古典西方文明衰落的社会原因》则
从经济史的视角讲述了罗马帝国灭亡的故事。这个故事相当引人入胜。
韦伯写道,古罗马文明最重要的特征是奴隶劳动成了社会不可或缺的
基础。罗马帝国由盛而衰的转折点是罗马在条顿堡之战被德国人的祖
先打败。罗马皇帝从此放弃了武力征服多瑙河流域的努力,停止了向
外扩张。“但由此奴隶市场所需的源源不断的人力供应也就停止了”。
韦伯的故事包含着许多在他以后的著作中反复出现的论点:某一时期、
地域的人们选择某种制度并无必然性,但制度一经选择,就会产生一
些具有决定意义的后果。
韦伯在早期著作中除了泛泛讨论制度的重要性外,还对资本主义
产生的制度条件作了剖析。在《古典西方农业社会状况》中,韦伯概
括了现代资本主义产生的制度原因:1)城市在西方世界的“胜利扩张”;
2)独特而不同的法律之发展。在《世界经济通史》中,韦伯进一步将
现代资本主义出现与存在的条件概括为六点:企业家占有生产手段,
市场的自由,理性的技术,可预测的法律,自由劳动力,经济生活的
商业化。其中,韦伯尤其强调理性的法律与理性的科层制国家,认为
它们是使资本主义从局部的、个别的现象发展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制
度的基本前提。
依笔者之见,韦伯早期的著作确定了韦伯一生著述的基调。事实
上,韦伯的比较宗教著作以及《经济与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探
讨理性化法律与科层制国家的起源。韦伯关于传统中国与西欧制度的
比较便是出于此目的。韦伯认为,中国自秦统一后形成的家产制与西
方中世纪典型的封建制形成鲜明对比。封建支配的特征之一是以契约
形式规定权利与责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韦伯称封建制度为法制化
制度,并声称这种制度中包含了近代宪政主义的萌芽。与此比较,以
中国为典型代表的家产制支配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是传统主义,
第二是专断意志。家产制权威除了受传统约束外,不受任何法律、规
范或契约的制约。封建制与家产制的不同制度后果在于,前者的法制
化倾向可能导致政治与法律的可预见性,使经济行为有可预期的回报,
从而容纳甚至促进现代资本主义。后者则无法提供资本主义发展所需
要的可预期的法律与管理。以传统中国为例,韦伯注意到,由于政治
权力的专断性与随意性,工业与商业投资具有极大的冒险性与回报的
不确定性。财富积累的源泉不是交换所产生的收益,而是依靠权力所
进行的掠夺。因此,在中国,最持续繁荣的投资是为获得官位而进行
的投资。在这种条件下,“现代意义上的工商业资本主义不可能产生”。
当然,强调韦伯的制度分析并不是否认文化解释在韦伯学说中的
重要地位。但是,笔者以为,韦伯的制度分析构成他整个理论体系中
关键的一环。他对世界几大文明的比较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揭示
不同制度的文化渊源。以新教伦理与儒教伦理的比较为例,韦伯理论
的核心在于展示西方理性主义的独特性及其特征问题。理性主义与现
代资本主义有多方面的联系,但最主要的联系在于理性主义可能促进
一种理性化的制度,即韦伯在早期著作中反复强调的资本主义产生与
发展所必需的法律制度与现代官僚制度。
如果这样来理解韦伯著作的话,我们就会看到一个与传统解释不
同的韦伯体系: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最直接的条件之一是理性化的法律
与国家制度。这种法律与国家制度的产生有诸多原因,其中既有偶然
的机缘,也有某些带有必然性的因素。不同文化中包含的理性化成分
是制度形成与变迁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这个意义上,所谓资本主义精神不应狭窄地理解为工作伦理与
节欲精神,而应广义地理解为理性化的倾向,尤其是建立并维持一种
具有普遍主义特征的、具有制度化倾向的现代法律与国家制度的思维
方式与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