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
科学与大众的法学-系统法学研究
作者 李宝明引言:我作了两件事情
一、系统法学的内容与特点
二、研究的动机、方法与过程
三、法理学的整合
四、知识社会学与知识创新
五、他人的研究成果与观点
六、遗憾及后续研究
七、读者范围及书名
附录一
总目录附录二
目录附录三
主要参考文献
引言:我作了两方面的事情
我先后受到工科和法学高等教育,毕业后曾在大学和企业工作,这几年从事律师职业。近两年来,我进行了一项学术研究。一方面我将系统科学进一步引入法学研究,使系统法学上了一个台阶;另一方面,我将法学纳入系统科学的研究范围,对系统科学如何深入社会科学领域作了一次尝试。我的研究成果约36万字,还需作些文字校对工作,目前正在联系出版事宜。我在此通过网络的形式,将我的研究成果作简要的介绍,主要的考虑有三个:其一是进行交流,繁荣学术;其二是希望有兴趣的朋友能继续这项研究;其三是希望获得学术界的认可和推荐,使出版顺利一些。
系统法学的内容与特点
法是什么?怎样理解法的现象?这是一个现实社会中不同的人们不断提出和回答的问题,是一个不同的民族、种族、宗教、国家的人们不断提出和回答的问题,是一个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史中,人们不断提出和回答的问题。人们在不同的角度和背景下提出这个问题,也在不同的角度和背景下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回答。经过深入研究和思考,我认为,法就是系统,人类社会中,任何法的现象都是具有系统意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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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40年代以来,在科学技术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的发展趋势中,在工程管理、通讯、自动控制、生物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或者说一系列边缘学科、横断学科、软科学学科。较早的时期有一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后来有协同学、模糊论、耗散结构论,突变论等等,最近又兴起了复杂性理论,这些学科总称为系统科学。系统科学的核心思想是系统思想,系统思想是关于事物的整体性观念、相互联系的观念、演化发展的观念。在我国,系统科学经过20多年的不断完善,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系统科学中有系统、结构、层次、环境、行为、功能、状态、演化、过程、模型等基本概念和方法,有控制论、信息论、复杂适应性系统理论、自组织理论等多种具体理论。我国科学界所研究的系统科学中的概念、原理和理论基本上来源于西方科学界。这些概念、原理和理论在西方科学界一经提出,就被广泛地用来进行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管理科学等领域的研究。近
20多年来,我国系统科学的发展,以及西方人文社会科学界对系统科学的重视和运用,对我国的哲学、历史学、经济学、法学、管理科学等领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双向的,是两方面的:我国科学界向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输出系统科学,我国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从系统科学中输入世界观和方法论。认为法或法律是系统,以系统为核心概念和逻辑起点,将系统科学引入法学而形成的一种关于法的理论和学说,为系统法学。这种法学思想,是在
20世纪80年代中国科学界和思想理论界的“系统热”这个特定的背景下形成的。准确地说,系统法学是系统科学与法学相结合与对话的结果。将系统科学引入法学是一种系统法学研究,将法学引入系统科学也是一种系统法学研究。一个想将系统科学与法学充分结合与对话的研究者,不论以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和知识结构来研究系统法学,都会发现将系统科学引入法学与将法学引入系统科学是一回事情,都会认为系统法学,或者法系统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也是系统科学的一个分支。系统法学这种法学思想形成后,中国法学界与系统法学有关的研究和思考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第一、个别学者将系统法学作为一个法学流派和学说,进行积极地倡导和探讨;第二、个别学者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对系统法学进行了相当深入的探讨和思考;第三,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层次和范围,运用系统科学的一些概念、原理和理论,对法的现象进行了专题性的研究;第四,许多著名学者的研究成果,都程度不同、有意无意地运用了系统科学方法论;第五,很多学者和法学专著将系统科学作为众多的法学方法之一,进行介绍和探讨。有学者认为,“系统论”(系统科学)的一系列概念、范畴和理论,“可望排除法学研究中由于使用普通语言所造成的混乱和误解,使纷纭复杂的社会法律现象得到清晰、全面、准确的概括和分析”。参见:《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田成有
著。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6 月第1版。第 23-24页。总体而言,系统法学是以一种“隐现”的、“潜在”的方式存在于中国法学之中,一直没有得到中国法学界的适当的关注。这既有系统法学自身还比较年轻和幼稚的原因,也有整个中国法学界方面的各种原因。于今而言,我认为,中国科学界对系统科学的探索和完善,中国法学界对系统法学各方面的研究和思考,应该使得系统法学这种法学理论和学说在相当程度上能够确立起来。至少我们应当意识到,大力丰富和发展系统法学的一些内在的学术性的学理性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现在是中国法学可以在系统法学这块土地上获得成果的时候。
系统科学揭示了自然的世界与人的世界、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物质世界与意识世界的许多共性。我的系统法学研究表明,我们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象理解物理现象、生物现象那样,去理解法的现象。法是以系统的方式存在的。法不过是普遍表现着的宇宙现象的一种而已。我想,很多科学界的人士会同意这种观点,很多法学学者会不同意这种观点。很多法学学者会说,法的现象与人有密切关系,人的存在和法的存在,都是有目的性的,都是追求价值的。我在此只能说自然的世界与人的世界、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物质世界与意识世界,都存在着目的性问题和价值问题,这些目的性问题和价值问题都可以在系统科学中得到统一的解释和说明。我的系统法学研究,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对人的存在和法的存在的目的性及价值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有学者认为,目前中国法学整体上学术层次较低,存在着难以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沟通的尴尬。参见:《法的思辩与实证》,谢晖,著。法律出版社,
2001年12月第1版。第43页。有学者认为,就法学“圈”外而言,由于多种原因,法学是中国知识分子知识结构中的一个盲点。我们的哲学家敢于讨论历史学、文学甚至经济学和人类学上的问题,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也不怕进入哲学和历史学的领域,但是他们一旦涉及法律就踌躇不前,理由是“我不大了解法学”。就法学“圈“内而言,中国的“法律人”本身就不是知识分子,这个群体虽然垄断了所谓法学研究,而且在最近十数年间保持着数量惊人的产出,但是从未向知识界提供真正优秀的作品。实际情况是,经此群体建构的“法学”,不但缺乏思想性,而且很大程度上被非学术化了,这样一种“法学”自然会被排除于知识分子理论思考的“视界”之外。也许这是中国现代智识史上最严重的现象之一,其影响甚为深远。参见:《法的思辩与实证》,谢晖,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43页。 我认为,这些观点是两个深刻的反思。一个是关于中国知识分子理论视野的反思,一个是关于目前中国法学整体状况的反思。各行各业和各学科的知识分子虽然应当“术业有专攻”,但是法是现代文明和现代社会中的一种重要和普遍的现象,关于法或法律现象的思考和认识绝对不仅仅是法学界的事情。中国知识界整体上难以与法学沟通和对话,不去思考或者不愿意去思考任何法的现象,这首先就是其自身的一种过错和不当。这是非同小可的事情,这深远地影响着中国的法治建设,影响着中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发展。而反观西方,中国法学界都很清楚,很多西方的哲学家、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对法的现象都有深刻的思考和研究,有的甚至形成了自己独到的法学思想或法学理论。我们还应看到,西方的一些杰出的科学家,对很多法的现象有着深刻的非凡的见解。相比之下,中国的知识分子们,中国的科学家们有何感想呢?应该怎么办?中国法学的繁荣和发展毕竟主要是中国法学界的任务。目前的中国法学确实在相当范围和程度上存在着非学术化现象,这也是中国知识界与法学存在着难以沟通的尴尬和隔膜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如何在学术化、学理化的方向上发展中国法学,一些有思想的学者进行了很多思考和探索,提出了很多思路、方法、标准。中国法学界对中国法学整体状况的深刻的多角度的反思,本身就是中国法学繁荣与发展的一种表现,意味着中国法学逐渐走向成熟,预示着那些反思中提出的问题将逐渐得到解答。我认为,可以从“狭隘性”和“封闭性”的角度,来认识和评价目前中国法学整体状况;可以从打破“狭隘性”和“封闭性”的角度,来探索和思考中国法学的繁荣和发展。系统法学有能力解答关于中国法学的很多反思性问题,有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使中国法学的狭隘性和封闭性有所改观。我的系统法学研究表明,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可以密切地沟通和对话;在人文社会科学范围内,法学、哲学、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学科可以密切地沟通和对话;在法学范围内,法理学、宪法学、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以及各种部门法学可以密切地沟通和对话;在法学思想和法学流派范围内,法哲学、自然法学、分析实证法学、社会法学、历史法学等可以密切沟通和对话。这些沟通和对话,正是系统科学与系统法学的特点。系统法学从不盲目地排斥和否定其它法学思想和法学理论,而仅仅是追求一种具有包容性、建设性和开放性的法学思想和法学理论。
我的研究和探索经历告诉我:科学能够发现和揭示真理。科学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描述和解释自然界的概念和理论。这些概念和理论,通过人们反复的长期的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逐渐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和心理,逐渐成为人文社会科学语言,逐渐成为人们的大众化的日常生活语言。这个过程表明,科学的发展,必定要影响整个社会的观念意识形态,影响人们对社会现象的认识。对于新的概念和理论,人们的态度和思维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用新的概念和理论来否定和替代旧的概念和理论,一种是用新的概念和理论来包容和整合旧的概念和理论,一种是就是用旧的概念和理论来分解和消融新的概念和理论。科学的正确的思维方式显然是包容性和整合性的思维方式。在人类历史中,在政治、宗教、法律、经济等等方面,这几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常常造成人们认识活动以及实践活动的冲突。但也正是在这种冲突中,关于人类社会的真理性认识不断地被发现和揭示出来。系统科学是
20世纪的伟大科学成就,它为发现和揭示自然界及人类社会中的真理提供了许多具有包容性和整合性的新的概念和理论。我所作的研究工作,只不过是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初步地展示了系统科学在说明、描述和解释法的现象上的巨大威力。每个法学研究者,每一种法学思想和法学理论都有自己独特的问题意识,如何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决定了其如何分析问题和解答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学创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种思辨精神、智慧和勇气,主要是在一些具体的零散的问题上有所深入和创新,常常难以系统地整体性地发现和提出一些问题。系统法学有自己独特的问题意识。系统法学的问题意识是一种普遍性的思维方式,能够大量地或“批量”地并且整体性地发现和提出一些问题。对系统科学越了解,系统法学的问题意识的这个特点和理论优势就越明显。
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有学者从法学创新的角度对“法哲学”理论进行了积极的深入的研究和探索,试图发展出一种与我国通行的法理学有所不同的法学理论。这种努力构成了我国法学繁荣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这种努力并没有真正建立在一种系统的连贯的哲学理论和哲学思维上,这种努力实际上是对我国法理学的一种重新整合或另一种表述。有关的法哲学理论研究成果与法理学面目相似,缺乏实质性的突破。如果我们将系统科学方法论视为一种哲学理论,那么我所进行的系统法学研究也可以视为一种法哲学理论研究,这种研究虽然深受法理学的影响,但毕竟与我国法学界通行的法理学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我国法学界不准备将法理学等同于理论法学,法理学只是一种法学思想、法学理论或法学流派,那么,按照法学理论的演变规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思潮的演变,目前的法理学很可能被分解,其在法学研究以及法律高等教育中的地位将会动摇,会有不同的法学思想、法学理论或法学流派与法理学构成复杂的学术和学科竞争关系。
二、研究的动机、方法与过程
我进行系统法学研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我以前研究过保险法学,并出版过专著。我是在进一步进行保险法学研究的过程中,在进一步归纳和整理我的保险法学研究成果时,思维发生了转向和“分岔”,才进行系统法学研究的。此前我并不知道我国法学已经存在系统法学这样一种法学思想或法学流派。我曾研究与代理过近2000个保险合同纠纷,我所作的思考和研究,在很大意义上是对大量的判决书背后所包含的东西进行分析和理解。之所以发生这种转向,一方面是因为作为应用法学的保险法学与作为理论法学的系统法学在根本上是相通的,另一方面是因为我个人的偏好。20年前在我开始接受高等教育时,我就对哲学、自然科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非常感兴趣,并进行过很多思考,尤其是对中国历史和中国社会作过很多思考。这些年来,由于从事律师职业,又从法律的角度对很多问题进行了思考。我感到律师职业是小智慧,学术研究是大智慧。没有这20年的知识储备,没有长期的学习与思考,没有相应的生活经历和职业经历,我不可能进行这种系统法学研究。这种系统法学研究,包含了我对很多问题的思考和见解。可以这样说:良田有千顷,我只在一垅上深耕细作;收获的季节,不知不觉间镰刀伸过了头,割到了我从未播种过的东西?原来我曾耕作过一片广阔的土地!。在研究过程中,我采用的方法是一种重要而简单的方法,这就是比较的方法。我将不同的观点放到一起进行比较,发现他们相同的地方;我将相同的观点放到一起进行比较,发现他们不同的地方。我的观点,是在比较的基础上显而易见可以得出的,是在他人的观点上向前走了一步。这样一步一步的研究,就构成了一种沟通和连接。这种沟通和连接,是充满艰辛和快乐的思维游戏。本书介绍和引用了很多法学学者的观点。这些学者可能是著名的法学家,也可能是不那么著名的一般的法学学者。对于那些著名的法学家,我并不确切地清楚他们在法学上的巨大贡献和权威声望。我是根据我的论述体系的需要和所掌握的资料,来介绍和引用各种观点的。在系统科学方法论和一种科学主义的思维方式面前,似乎不存在什么深奥、深刻或非凡的法学观点。
系统科学认为,“所有科学都是互相启发的。同时,又互相验证,互相肯定或否定。一门科学的进步会决定其他各门科学的进步,反之亦然”。“纯科学和技术的最惊人的发明,往往只是把某个领域的思想和方法推广、类比、平移、以资比较、模仿、逼近、借用、改装到另一个领域中去”。《协调心理学与控制论》,(罗马尼亚)斯凡特.奥多布莱扎 著。柳凤运 蒋本良 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7年9月第1 版。105-106页。系统科学鼓励法学研究中的“自由的思维、热情的思想、创造性的想象和相似的联想,当然,随后是严格的论证。这种思想的解放并不鼓励奇妙离题的玄想,而是接受现实主义态度的制约和斧正,服务于科学、实践和生活的目标的”。系统科学要求法学应当“逐一通过所有其他科学的透镜,连续地受到仔细地观察”。系统法学可以说是不同学科的资料结合的成果。《协调心理学与控制论》,(罗马尼亚)斯凡特.奥多布莱扎 著。柳凤运 蒋本良 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7年9月第1 版。40-43页。系统法学将法学“嵌套”和“缠绕”在很多科学与学科之中,致力于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而不是一门不证自明的“自言自语”的形而上学。这种“嵌套” 和“缠绕”,同时也就是将法的现象“嵌套” 和“缠绕”在其他现象中。我的思考与研究,也是通过一种相互“嵌套”和相互“缠绕”的论述体系和表述方式,来说明和解释法及法学的“嵌套” 和“缠绕”的本质的。 整个研究过程是十分枯燥的,也是令人神往的。废寝忘食和通宵达旦是经常的。我也经常带着对问题的思考进入梦乡。有时在梦中还继续着某种思考。2002年3月下旬的一天,我在梦境中回到了中学课堂,我梦见了我的一位朋友,一位法学教授,在给我讲解平面几何,用大木尺在黑板上画解题需要的辅助线,一条虚线。这位朋友从没有与我谈论过几何问题,与我的系统法学研究也没有关系。我想我的这个梦境与我当时正在进行紧张的思考和思维上的突破有关。我的研究与思考,其实就是划出很多“辅助线”,将很多“点”或“线”连接起来。在研究过程中,我力求将系统法学表述为一个“逻辑严密、内容统一、说理充分并与学术前沿能够沟通”(参见:《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葛洪义,著,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0年4月第1 版。第348页。)的论述体系,本书的各章之间以及每章的各节之间都有紧密的关系。本书中的每一章、每一章中的每一节以及每一节中的具体问题,又都是独立的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很多问题足可以构成一个博士论文的题目。本书分为八章。第一章为法学方法论。系统法学是方法论学说,对法学方法论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才能对系统法学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这一章是为其后各章以及全书的内容提供方法论和认识论上的准备及引导。第二章为系统法学的构建。本章在对有关系统科学方法的探讨以及实际运用进行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从学科移植的角度,对系统法学研究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索,说明和阐释了构建系统法学论述体系的思考过程,提出了系统科学意义上的“法的结构”的概念,认为系统法学应当是一个演绎与归纳、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论述体系。本章对于全书具有关键的承前启后的作用。第三章为法的系统分析,是运用系统科学的一些原理和概念说明和解释一些法的现象。第四章至第七章分别为法的时间结构、法的空间结构、法的框架结构和法的运行结构,这几章一方面是在系统思想的指导下,重新认识我国法理学已提出的一些论题和范畴,另一方面也是将我国法理学中所包含的系统思想进行归纳和深化。第八章为法学和系统法学的新领域。本章试图将认知科学及广义进化论引入法学和系统法学,主要研究了法与哲学、法与人类文化进化、法律文化等问题。 以下一些著作大致按照时间顺序对我的思考和研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系统科学》。(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许国志主编,2000年9月第1版)这本书对我的影响是方向性的和根本性的。2、《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2 月第1版),从这本书中的我国法学学者舒国滢写作的章节中,我知道了以“系统法学”为名称的一种法学思想和法学理论,知道了20世纪80年代系统法学在我国的兴起与发展历程。舒国滢关于系统法学的论述,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问题,任何系统法学研究,都难以越过这些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回答,构成了我的系统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3、《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美,戴维.伊斯顿 著,王浦劬 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1 版)这本书运用系统科学来分析政治现象,对我进行系统法学研究是个很大的启发和鼓舞。4、《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葛洪义,著,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4月第1 版)在我国很多法理学学术专著中,很少有像这本书这样重视法学方法论并有独到见解。这本书中的关于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理论的观点,对我进行系统法学研究是个很大的启发和鼓舞。5、《政治经济学方法论纲要》。(刘永佶 著,河北人民出版社,石家庄,2000年6月第1版)这本书所研究的政治经济学方法论,对于社会科学各学科都有普遍意义。这本书对于我将系统法学研究成果形成一个论述体系很有启发和帮助。6、《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 版)和《破解法学之谜-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学流派》(徐爱国著。北京。学苑出版社出版,2001年10 月第1版。)等法理学著作以及《法哲学论》(主编:吕世伦 文正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所介绍的现代自然科学法学方法论,对我的观点有一定的启发,也为我的研究提供了很多素材,丰富了我的研究。7、《认知科学揭秘》。《认知科学揭秘》,赵南元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5 月第2 版。这本书丰富和深化了我对系统法学的思考和研究。这本书的第一版获得了第九届中国图书奖。茅于轼教授(参见:《中国人的道德前景》,茅于轼 著。暨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12 月第1版。)在谈及这本书时说:“我非常喜欢维纳的《控制论》,这本书比《控制论》还要好。”参见:《认知科学揭秘》,赵南元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5 月第2 版。第二版说明。我在此向上述著作的作者表示特别感谢。 在研究过程中,我直接参阅的系统科学著作、法学专著、法学论文集以及各种哲学社会科学著作有200本左右,我同时也通过网络参阅了很多法学论文,我在此向有关作者表示感谢。 我正式开始研究是在2001年3月,截至于2002年12 月。这期间,我的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这项研究中。 整个研究和写作过程可以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 2001年3月至2001年10月,我主要进行学习、收集素材和探索性的构思。第二阶段,2001年11月至2002年1月,确定了法的系统分析一章中的基本问题和研究方向,提出了法的结构的概念,确定了法的时间结构、法的空间结构、法的框架结构和法的运行结构这几章的主要问题和内容。这一阶段还没有进行法学方法论和系统法学的构建这两章的区分,这两章有关内容的探索和思考还是初步的、混沌的、模糊的,总体上还不能对系统法学理论体系进行比较清晰和充分的阐释和论证。第三阶段,2002年2月至2002年6月,构思并写出了本书的法学方法论及系统法学的构建这两章,同时对法的系统分析一章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关于其它四章的写作,主要侧重于各章的第一节,即侧重于对各章中有关问题的提出本身进行阐释。第四阶段,2002年7月至2002年8月,在系统法学的构建一章中增加了系统法学与行为法学一节,将法与系统工程方法论一节由系统法学的构建一章调整到法的系统分析一章中,在法的系统分析一章中增加了法与博弈论及法与生物科学两节,在法的时间结构一章的诸侯国时代一节中增加了成文法的兴起这个问题及相关内容,在法的空间结构一章中增加了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一节,并将原来的西化与反对西化一节的标题名称改为现在的复杂的适应过程,进行了新的构思和充实。第五阶段,2002年9月至2002年12 月,因受《认知科学揭秘》等参考资料的启发,写作了本书的第八章。 第八章中原准备写法与心理学一节,已经收集了很多资料,思考了很多问题。主要是想运用认知心理学和思维心理学中的一些原理和理论来说明和解释一些法的实践活动和法的认知活动。心理学对于法学而言是一个独特的观察视角和研究方法。心理学中关于类比迁移、比喻语与思维的关系、决策心理、专家与新手、三段论推理、知觉加工的方式、语义记忆模型、言语的理解等问题的原理和理论,是可以充分用来进行法学研究的。法学研究方法、法学教育、法官与律师的思维方式、“摸石头过河”的立法与司法观念、中国古代帝王与臣民关系的各种比喻等等法的概念、观念和现象,都与一定的心理学原理和理论相关。这些内容有的在已经写完的章节中有所涉及,但是不够透彻和完善。这些内容是系统法学的有机组成部分。我把这些内容看成我的系统法学思考与研究的一个统一的新的领域。然而我感到已经相当疲惫,无法把法与心理学一节写完,只好放弃。希望有兴趣的研究者能对法与心理学进行深入和系统的研究。
三、法理学的整合
一个具有法理学创新和整合特点的法学理论对一个国家的法学和法的实践活动是会有深远影响的。就中国法理学而言,很多学者在高度认可和评价已经取得的成就的基础上,提出了法理学的整合问题,从各个方面对法理学的整合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其实,这些探讨同时也是关于中国法学发展和法学创新的探讨。“谁去作”和“怎么作”是这些探讨中的两个相互关联的重要问题。“谁去作”的问题就是谁可以进行法理学的整合。我认为法理学的整合是一个“社会化”的事情,谁都可以去作。法学研究与教育机构中的人可以去作,法学研究与教育机构之外的人也可以去作;官方机构中的学者可以去作,民间的社会上的学者也可以去作;法学界的学者可以去作,非法学界的学者也可以去作。“怎么作”的问题就是怎样进行法理学整合的问题。法理学的整合是一项严肃的学术研究活动,应当按照学术研究和学术理论的特点进行,坚持“学术化”和“学理化”的标准。一项法学研究,只要能够包含目前我国法理学研究成果中普遍关注的那些研究范围和对象,并且具有逻辑严密、内容统一和说理充分的特点,都应当视为对法理学的整合。法理学的整合不应当强调研究方法和具体观点的一致。不同的法学方法都可以用来进行法理学研究。能否做到对法理学进行了整合,关键在于理论思维是否彻底。法理学的整合,或作为官方的任务,或作为一个基金项目,或为了学术声望,或为了评定职称,或为了稿费,或出于兴趣爱好,都是平等的,反对任何唯我独尊式的学术霸权;对有关研究成果,不分学术名声、职称、学派、师生关系,都应当按照学术化和学理化的标准,给予平等的对待。在中国法学这个舞台上,“狮子要唱要舞,青蛙也要唱要舞。我们总不能只允许狮子舞、狮子唱,我们也希望听到青蛙的歌唱和舞蹈。多样的学术正像美丽的五彩,任何学术霸权,就像满目灰白一样单调”。参见:《法的思辩与实证》,谢晖,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142页。 在我研究和写作的第二阶段,我感到我的研究与探索具有整合我国法理学的意义。在第三阶段,我更加确信我的研究成果在相当程度上具有整合我国法理学的学术价值。而在第一阶段,我的研究与思考仅仅是出于兴趣和爱好,为了“好玩”,我的智慧和性格可以使我将学术研究作为一种生活方式。那时对我国法理学的总体状况了解有限,不可能有什么更多的想法。我的这种自我评价是有根据的。在此大体来说,系统科学作为一个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其本身就提供了很多可以整合法理学的概念、原理和理论。在“系统”这个核心概念之下,我重点突出了“结构”这个概念,并运用了系统科学中的一些相关的概念、原理和理论,对我国的法理学进行了整合。从“论述体系”这个方法论范畴来说,我国法理学的很多研究成果,是我的论述体系中的专题和局部理论。另外,我是按照我国很多著名法学学者关于法学发展、法学创新以及法理学整合的探讨来进行思考和研究的。 对中国法学而言,法理学的整合是一件严肃的大事。一些学者对自己的法理学研究和创新成果的评价,出言审慎和谦虚,不像我这般自信与骄傲。一个进行学术研究的学者,只要付出了诚实的努力,只要体现了自己的智慧,不可能不对自己的研究成果感到自信和骄傲。如果一个学者内心中确实没有自信和骄傲的感觉,只能说明他还不够诚实,或者他还缺乏必要的智慧。实际上,审慎和谦虚也好,自信与骄傲也好,一方面都是一种心理状态,是性格或风格问题;另一方面都是一种竞争策略,是企图增加说服力、引起他人的注意和重视的问题。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前者可能可以避免一些批评、批判或指责,后者可能容易引来一些批评、批判或指责。审慎和谦虚是正常的,符合传统的;自信和骄傲只要不是唯我独尊和目空一切,也是正常的,并且是符合时代精神的。我的研究和思考是诚实的,我走入了自己设置的迷宫,又自己想办法走出了这个迷宫,我对自己的研究成果当然感到自信与骄傲。一项法学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其内容和论述体系,最终由整个法学界来评价,由社会来评价。学者们不论如何评价自己的研究成果,最终都不会增加或减损其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而且,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任何有所创新的法学研究成果,在中国法学界的境遇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
四、知识社会学与知识创新
也许是由于知识结构或法学学术传统的原因,我国法学界总体上认为法学研究和法学创新有很多特点和个性。其实,在知识社会学和知识创新理论的层次和角度上,法学研究和法学创新并没有那么多的特点和个性。法学研究和法学创新不外乎是一种“知识生产”、“知识创新”和“知识挖掘”。在知识社会学领域有着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孔德(Auguste comte)、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等人(参见:《现代知识社会学》,郭强 著。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21页。),对西方法学同样有着重大的贡献和影响。我能够进行这种系统法学研究,并对研究成果表示相当的自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始终将自己的研究和思考看成一种知识创新、知识挖掘的活动。系统法学研究,作为一种法学理论和学说的探索也好,作为整合法理学的探索也好,作为一种法哲学理论的探索也好,都属于我国法学领域中的“高精尖”和“偏冷难”的大课题。虽然我国法学界有关法学方法论、法学创新以及系统法学的探讨,以及西方学术界对系统科学的实际运用,给了我很大的鼓舞和支持,如果我没有树立起一种知识生产、知识创新和知识挖掘的观念,以我现在的身份和条件,恐怕我无法抛弃很多顾虑和犹豫,没有那么大的勇气、信心和毅力坚持系统法学研究。有学者认为,知识生产具有信息性、探索性、创造性、非重复性、低可比性、继承性。参见:《现代知识社会学》,郭强
著。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370-373页。又有学者认为,知识生产具有突发性、随机性和复杂性。参见:《现代知识社会学》,郭强 著。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375页。法学研究也同样具有知识生产的这些特性。有学者认为,受启示性、探索性、创新压力、创新阻力、利益机制、必然性和偶然性、理性和直觉、怀疑,等等,是知识创新的具有规律性的特征。参见:《知识创新-竞争新焦点》,何传启、张凤 著。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169-176页。法学研究也同样具有这些知识创新的规律性的特征。知识社会学认为,专门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知识生产是知识生产的主要方面,但社会化、大众化、非职业化的知识生产也是一种类型的知识生产。“社会知识化水平越高,知识生产者的范围就越广”。参见:《现代知识社会学》,郭强
著。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377页。在信息化时代,在社会知识化水平越来越高的时代,在自然科学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在人类的全部知识领域,这两种类型的知识生产越来越难以做出明确的区分,或者说这种区分越来越模糊,越来越不重要,重要的是知识生产本身。各种新的知识,正是在这种状态下被不断地生产出来;科学技术以及人类的全部知识,正是在这种状态下不断地深入和丰富。用一种类型的知识生产排斥或否定另一种类型的知识生产,也许应当视为无知的表现。这些道理对法学研究也是同样适用的。我的系统法学研究,是一种法学知识生产。至于我属于什么类型的知识生产者,我的法学研究属于什么类型的知识生产,我自己不是特别地关心。细说起来,也不好说属于什么类型。我更关心的是在基本的必要的知识生产条件下,生产出高质量的尽量美观实用的知识产品-一种法学研究成果。有知识生产问题,就有知识市场问题。在知识市场中“建立知识生产、传播和应用的激励机制非常关键”。对知识生产者或传播者的回报要合适。在合理的知识市场体制中,要避免少数人利用权力和地位对知识市场的垄断或异化,要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知识稀缺,应消除知识流通交易的壁垒。参见:《现代知识社会学》,郭强
著。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302-303页。我国有学者认为,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法理知识整合机制,“由在民间的法学家共同体来决定法理的知识整合,而不是由官方来决定”,“这种机制应当是有利于法学家们充分商谈的、打破了官方垄断的、民间化的法理学学术体制”。参见:《法的思辩与实证》,谢晖,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90-96页,第129页。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这是法学知识生产对一种合理的法学知识市场体制的要求。而且,这种见解反应了在走出传统、走向信息化和知识化的社会,“地位”不再是显示知识、知识权威、知识生产能力的信号或符号这样一个知识社会学观点。参见:《现代知识社会学》,郭强 著。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300页。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法学研究问题也是知识挖掘问题。法学研究有与知识挖掘相同的特征、内容与过程:要考虑用户的需求;有关的原始数据分散地存放在不同的地点与不同的媒体之中,来源于不同的方面;原始数据的类型是多样化的;原始数据量要达到一定的规模;要向用户屏蔽原始数据的繁琐细节;以高效率的手段处理和整理原始数据;从原始数据中挖掘用户能够读得懂的、直观上对用户能够产生影响的有意义的知识,挖掘具有概括性的、精炼的、简洁的知识,向用户提供报告;挖掘有意义的、简洁的知识,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难题,并不是针对每种单独媒体和来源的信息的知识挖掘的简单拼凑,其中涉及复杂的知识表述的互补、互动和统一的对象模型等问题;给用户一个对各种媒体、各种格式的原始数据及其处理机制无缝集成的整体操作环境,有助于用户方便地通过它进一步进行知识挖掘。参见:《现代知识社会学》,郭强
著。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308-309页。法学研究针对的“用户”,可以概括地理解为法学界、公民、社会、国家、时代,“用户的需求”,可以概括地理解为法学发展的需求、法治建设的需求;法学研究成果,就是向用户提供的法学知识挖掘报告。我的系统法学研究,在如何高效率地处理和整理原始数据方面,既受系统工程方法论的启发,也有自己的一定的办法和经验。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法学研究,首先在原始数据的来源和类型方面,其次在如何挖掘有意义的简洁的知识方面,都与西方法学研究有相当的差距。如果我们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那么我们应当说法是第一文明要素;从知识社会学和知识创新理论的角度,如果我们说“知识生产、传播和应用是现代经济增长的动力和源泉”,参见:《知识创新
-竞争新焦点》,何传启、张凤 著。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137页。那么我们应当说,关于法的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应用是现代文明进步的动力和源泉。人类文明的进步就在于“扫除历史前进道路上的障碍,这些障碍来自两个方面:既来自在上者的专制主义和等级制度,也来自在下者的愚昧和偏见;但是这两者都可以、并且应该由政治的和知识的革命而被扫除”。参见:《人类精神进步史表纲要》,(法)孔多赛 著,何兆武、何冰 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5 月第1 版。译序第3页。
五、他人的研究成果与观点
一个人主要基于人类常识性的知识和经验事实而创建一种理论,或以全新的概念和原理来创建一种理论,那么这样的人是天才。天才们在一种边缘的混沌的心理状态和精神状态下进行思维,其理论具有超前性、自我对话性、极高的抽象性和想象性,常常难以被当时的人们普遍理解和接受。在人类的科学史和思想史上,这样的天才数量极少,绝大多数人需要依赖和借鉴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观点,才能构建某种理论。一个法学学者在法学研究中如何依赖和借鉴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观点,对其研究成果的论述体系及学术价值有一定的影响。在如何依赖和借鉴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观点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西方法学与中国法学的一些不同,一些思维方式和智慧上的差异。我这里所说的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观点,包括但不限于法学研究成果和法学观点。
我的系统法学研究,一方面尽量从一些常识性的知识、现象和经验事实出发,一方面也依赖和借鉴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观点。我对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观点的依赖和借鉴,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如同大多数中外法学学者那样,根据论述和阐释问题的需要,适当地简要地引用或转述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观点。法学研究中,一般来说,这种引用和转述越多,研究成果就越有学术价值和说服力。第二个特点是在个别地方,集中地甚至是大篇幅或整体性地介绍、引用和转述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观点。我国一些著名的法学学者的学术专著,在个别地方,也同样存在着大量地引用和转述他人研究成果和观点的现象,只不过不像我这般常常在一些地方集中地引用和转述某一个学者的研究成果和观点。在我研究和写作的第二阶段,我并不想这样作,但是后来出于种种考虑,我又不得不这样作。在此,我作一下必要的说明。
系统科学是我研究与思考的出发点和理论支点,如果不对系统科学的一些概念、术语、原理和理论进行必要的介绍,我的系统法学研究就失去了理论支点,我就不能向我国法学界比较清晰明白第表达我的研究成果,因为系统科学对我国法学界总体上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知识体系。我国法学已经存在着运用系统科学的一些原理和理论进行法学研究的学术成果,如果对这些学术成果不进行必要的介绍,那么任何系统法学研究都会有严重的缺陷。对系统科学的介绍,对与系统法学有关的他人研究成果的介绍,主要体现在本书的第三章法的系统分析中。
我的研究与写作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一些地方,我或清晰或模糊地感到应当思考某个问题,论述某个问题,应当建立某种思维上的联结,进行某种对话。这时,我发现已经有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有精辟的分析与论述。这些分析和论述,不论是否是属于法学的,都与法学研究和法学创新有关,而且,都不是我国法学界普遍熟知和关注的。那么,我就在这些地方,大量地、集中地介绍、引用和转述了其他学者的有关研究成果。一项法学研究,不论在什么意义上、以什么方式依赖和借鉴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观点,如果所形成的论述体系过多地介绍、引用和转述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观点,其论述体系就很可能变成一种各种资料和观点的“拼凑”,看不出研究者的主体性,看不出研究者的智慧。因此,我并不是简单地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证明和支持自己的观点,我只是将他人的研究成果作为我的论述体系的局部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以我为主的连贯性思维的一个环节。在这些地方,如果我对他人的研究成果视而不见、避而不用,我的论述体系在逻辑严谨、内容完整、说理充分方面就会有明显的缺陷;如果我自行发挥,表达自己的见解,那肯定是十分勉强的、笨拙的,技不如人。我的这种做法就是把“新体系的骨架搭好,肉可以从别的体系上解下来贴上”。
《认知科学揭秘》,赵南元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5 月第2 版。 46页。
六、遗憾及后续研究
决定开始进行系统法学研究时,我感到一种心灵震撼,研究工作结束后,我又感到有很多缺陷和遗憾。第一,在文字表达上有一定程度的不顺畅或不规范的问题。好在这种缺陷并不会影响观点的表达。对于这种缺陷,读者们也应当理解,系统法学注定与其他法学理论和学说在文字表达上有相当不同。第二,我并不是一个职业法学学者,我是在一种比较狭隘和封闭的条件下进行研究的,全部研究过程就是在“闭门造车”。这决定了我的研究会有很大缺陷和遗憾。我对一些法学概念的理解和运用可能不够严禁和准确,我无法对系统法学在中国的发展过程进行详尽的考证,也无法发现更多更好的资料来支持我的研究。第三,本书涉及到几十个学科,我无法做到完全融会贯通,有些地方阐释得不够充分,甚至有些跳跃。第四,图形和图示是在各种表述中作为思维通信的宝贵手段,是在任何研究或者创造中作为具体化和类比化启迪的有利因素,我们绝大部分的思想、甚至那些非常枯燥和抽象的哲学思想,都适宜于直觉化、空间化和几何化。许多事物都可以通过图形和图示来显示。图形和图示是写作不可缺少的配合,尤其是描述关系。也许有人认为,这只是对于表述关系,使之凝练的一种方便的写作方式。但是,这并非全部,图形和图示还是一种数学,一种运算工具。参见 :《协调心理学与控制论》,(罗马尼亚)斯凡特.奥多布莱扎 著。柳凤运 蒋本良 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7年9月第1 版。104-105页。在写作过程中,在阐释一些问题之前,我有时先绘制一些图形和图示,有时从系统科学理论中的一些模型图示开始思考问题,这种做法,给我的思考带来了很多启发。这些图形和图示至少有200个,可以深刻地解释和说明很多问题,应当是本书的必要组成部分。由于技术上和时间上的限制,本书中没有包括这些图形和图示,这也是一个很大的缺陷和遗憾。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可以自行绘制出这些图形和图示。人们常说,一种伟大理论的诞生,可能会对存在的事实作出令人惊讶的解释来。这种解释的精彩之处不仅在于它可能引起人们对事物探究的好奇心,而且在于它能够向人们展示以前曾经被忽略或者不甚到位的独特观察。进一步说,如果这一理论更为精奥的话,它甚至可以为事物的存在创在出另外一种历史。参见:《现代理论视域中的中国法治》,任强,《中国法理学精粹》(
2001年卷),法学精粹编委会编,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1月第1 版。第351页。系统科学是一种伟大、精彩和精奥的科学理论,系统法学也应当是一种科学的精彩的法学理论。系统法学有着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我的研究仅仅是一种我力所能及的探索。我的研究总结了一部分问题,阐释了一部分问题,我想更多的是提出了一些有意义的问题。我对法学理论和系统科学都是一知半解,这两方面的一知半解决定了我能够进行这种系统法学研究,也决定了我很可能对系统科学的一些认识有错误,对一些法学理论和法学观点的认识有错误。系统法学要有真正的发展,不是法学学者所能办得到的。法学界、社会学界、哲学界以及系统科学界的学者联合起来,才有可能使系统法学有一个大的发展。
七、读者范围及书名
这本书对系统法学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探索,应当算得上是一本法学专著。但是在我国法学界,有法学专著的学者几乎都是职业法学学者,而且那些法学专著在研究方法、研究对象和范围以及观点等方面,都与本书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读者不妨把这本书看成一个法学外行试图运用系统科学方法或一种科学主义的思维方式来认识法的现象,或者一个科学外行试图将法的现象纳入系统科学或一种科学主义的思维方式之中。我不仅仅希望我国法学界和法律界重视我的研究成果,我更希望我国的哲学界、史学界、社会学界、政治学界以及科学理论界能够关注我的研究成果。由于系统法学研究的需要,我对我国到目前为止几千年来的政治发展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这些分析和探讨,对于政界和商界人士决策和预测一些问题,也应当有所启发。我的研究也涉及到了很多方法论、思维科学和管理科学的内容,这些内容对从事复杂的创造性的工作的人们,也是会有帮助的。
研究者在某种学术研究过程中,需要概括、确定和限制其研究方向和范围;如果结束研究工作,将研究成果付诸出版,就需要确定书名。书名不过是对研究成果的某种概括或突出而已。一本书的书名只能有有限的字数,不可能面面俱到。我起初进行系统法学研究时,由于首先学习和研究了几本法理学著作,就考虑以“系统法理学”或“系统科学与法理学”来概括我的研究工作。后来,知道了我国法学界已经明确地提出了“系统法学”这个概念,就考虑了以“系统法学导论”或“系统法学研究”来概括我的研究工作。当我考虑结束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付诸出版时,想到了“法的系统分析与综合”这个书名。
2002年7月,又想出了“法的真相大白”这个书名,并自以为称心和得意。这个书名主要考虑以下几点:第一,这个书名具有法学创新、破解法学之谜和破解法的现象之谜的含义,可以恰当地表明本书的意义。第二,考虑到本书的出版销售和社会影响问题,书名就应当生动活泼一些,大众化一些,以吸引人们的注意力,而不必过于拘谨和狭隘。第三,“真相大白”虽然是通俗的大众化的语言,但是在我看来,真、相、大、白这几个汉字每个字都有复杂的丰富的含义。“真相大白”具有很强的抽象性,是富有系统科学意义和哲学意义的语言。对一些读者来说,只有阅读完本书才能理解这一点。因此,“法的真相大白”这个书名,又是非常郑重和严肃的,是富有学术理论气息的。最后,我又想到了“科学与大众的法学”这个书名。因为我希望我国科学界对人文社会科学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关注,将系统科学深入地引入到各门社会科学中去。我也希望我的研究能够给我国法学带来一种科学的问题意识和科学的理论,并且因为这种问题意识和理论是科学的,因而能够走入社会生活,走入社会大众。我们需要长久地深刻地去理解科学与民主是怎样地不可分离。我国法学界应当明白,法、法律、法治、权利、民主等等概念和观念,如果不基于一种科学主义的思维方式进行解释和说明,是很容易被模糊和扭曲的。我们的生活和我们的时代,我们的共和国和我们的法治理想,我们的人民和我们的祖国,多么需要一种深刻的科学主义的思维方式,多么需要一种科学与大众的法学。李宝明 2003年1月8日 天津 022-23133590
附录一
总目录导言
第一章
法学方法论第一节
法学方法与法学理论第二节
具体的法学方法第三节
法学方法与论述体系第四节
法的本质与法学理论第五节
科学理论与法学理论第二章
系统法学的构建第一节 从部门法学转向系统法学
第二节 系统法学的兴起与现状
第三节 系统科学方法的探讨
第四节 系统科学方法的实际运用
第五节 系统法学与学科移植
第六节
系统法学的论述体系第七节
系统法学与行为法学第三章
法的系统分析第一节
系统科学的形成与发展第二节
基本概念与方法之一第三节
基本概念和方法之二第四节
法与自组织理论第五节
法与复杂性科学第六节
法与人工科学理论第七节
法与控制论第八节
法与信息论第九节
法与模糊论第十节
法与博弈论第十一节
法与生物科学第十二节
法与系统工程方法论第四章
法的时间结构第一节
问题的内容及研究方法第二节
中国文明的起源和个性第三节
宗国时代第四节
诸侯国时代第五节
帝国时代第六节
共和国时代第五章
法的空间结构第一节
问题的内容第二节
西方法律传统的特点第三节
西方法律传统的演变第四节
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第五节
法律制度的输入第六节
法律思想的输入第七节
部门法的输入第八节
复杂的适应过程第六章
法的框架结构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和确立第二节
法律文件体系第三节
法律规范体系第七章
法的运行结构第一节
法的运行系统第二节
法学研究第三节
司法审判第四节
社会生活第五节
判例法第八章
法学与系统法学的新领域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内容
第二节
法学与哲学第三节
法与人类进化第四节
法律文化
附录二
目录导言
一、系统法学的内容与特点
二、研究的动机、方法与过程
三、法理学的整合
四、知识社会学与知识创新
五、他人的研究成果与观点
六、遗憾及后续研究
七、读者范围及书名
第一章
法学方法论第一节
法学方法与法学理论一、法学理论的构成
二、影响法学创新的因素
三、法学理论的生命历程
四、法学方法的重要性
第二节
具体的法学方法一、哲学的方法
二、阶级分析的方法
三、实证分析的方法
四、符号学的方法
五、历史的方法
六、社会学的方法
七、价值分析的方法
八、布莱克的法学方法
第三节
法学方法与论述体系法学方法更新与法学发展
二、法理学的论述体系
三、法学理论的核心概念
四、论述体系的结构与形成
第四节
法的本质与法学理论一、本质与本体的哲学理解
二、法的本质的哲学理解
三、法的本质与法学理论
第五节
科学理论与法学理论一、科学理论的演变
二、科学问题与科学研究
三、学科间移植
四、简单性和普遍性
第二章
系统法学的构建第六节 从部门法学转向系统法学
第七节 系统法学的兴起与现状
一、系统法学的兴起
二、系统法学的现状
第八节 系统科学方法的探讨
一、具体法学方法之一
二、更新传统法学方法
三、新的研究视角和范式
四、创新的哲学方法
五、经济学方法论
第九节 系统科学方法的实际运用
第十节 系统法学与学科移植
一、观念障碍与技术性难题
二、知识结构与研究方向
三、谁会进行移植研究
四、系统政治学的启示
第六节
系统法学的论述体系一、演绎分析的构建思路
二、相关研究成果的分析
三、法的结构概念的提出
四、演绎与归纳相结合
五、系统法学的理论意义
第七节
系统法学与行为法学第三章
法的系统分析第一节
系统科学的形成与发展一、从一般系统论开始
二、系统自组织理论的建立
三、非线性科学和复杂性研究
第二节
基本概念与方法之一一、系统、结构、层次
二、环境、行为、功能
三、状态、演化、过程
四、法学观点的系统分析还原
第三节
基本概念和方法之二一、三种语言体系问题
二、状态空间、暂态、定态
三、动态系统的稳定性
四、吸引子与目的性
五、周期运动与回归性
六、分岔
七、突变
八、混沌
九、过渡过程
第四节
法与自组织理论一、自组织理论
二、自组织理论与系统法学
三、法系统的开放程度与自组织结果
四、法系统的特殊组分对自组织的影响
五、法系统自组织过程中的途经
六、目的性对法系统自组织的影响
七、稳定状态下法系统的行为
八、法律移植与法系统的自组织
九、体现自组织理论的法学观点
第五节
法与复杂性科学一、复杂性科学
二、复杂适应系统理论
三、复杂适应系统理论与法
四、复杂性科学与方法论
第六节
法与人工科学理论一、人工科学理论
二、解决问题中的有界理性
三、搜索与中间形态
四、问题的结构和记忆
第七节
法与控制论一、控制论与控制系统
二、控制任务
三、控制方式
四、维纳的法与控制论研究
五、控制论与行为主义法学
第八节
法与信息论一、信息与信息法学
二、香农的通信系统模型
三、信息时代法的信息观
第九节
法与模糊论一、模糊论与模糊法学
二、法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
三、法的模糊性的体现
第十节
法与博弈论一、博弈论
二、法博弈
第十一节
法与生物科学一、器官移植与法律移植
二、改良法治系统的基因工程
三、生物现象与法的自组织形式
第十二节
法与系统工程方法论一、系统工程方法论
二、知识维与法学研究
三、系统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第四章
法的时间结构第一节
问题及研究方法一、问题的内容
二、研究的方法
三、法的历史阶段划分
第二节
中国文明的起源和个性一、平等的聚落共同体
二、聚落的分化
三、身份分化与财富集中
第三节
宗国时代一、社会组织形态的演变
二、政教合一的发展
三、刑罚观念的发展
四、观念意识形态的创制
五、经济形态与中国历史
第四节
诸侯国时代一、封建制的瓦解和走向
二、百家争鸣与儒学
三、成文法的兴起
第五节
帝国时代一、社会组织形态的变化
二、观念意识形态的发展
三、观念意识形态化的法律
四、家庭伦理化的法律
五、宗教化的法律
六、历史社会学的认识
第六节
共和国时代第五章
法的空间结构第一节
问题的内容第二节
西方法律传统的特点第三节
西方法律传统的演变第四节
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第五节
法律制度的输入第六节
法律思想的输入第七节
部门法的输入第八节
复杂的适应过程第六章
法的框架结构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和确立一、法的本体论
二、法的框架结构论
第二节
法律文件体系一、三维的体系
二、法律部门划分的根据
三、七大法律部门
第三节
法律规范体系一、法律规范的结构及发现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问题
三、法律后果与权力和权利
第七章 法的运行结构第一节
法的运行系统一、法的运行的总体认识
二、运行系统的结构
三、自组织与他组织
四、环境与层次
五、模型与原形
第二节
法学研究一、人文社会科学与法学
二、理论法学
三、应用法学
第三节
司法审判一、司法的功能
二、被倒置的法律推理的输出
三、被省略的法律推理的输出
四、司法审判的输入禁止
五、法律职业共同体
第四节
社会生活一、公共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二、犯罪与社会生活的本性
三、社会生活与公共权力的冲突
第五节
判例法
第八章
法学与系统法学的新领域第二节 问题的提出与内容
一、认知科学
二、广义进化论
三、广义进化论与系统科学
四、法学与系统法学的新领域
第二节
法学与哲学一、法哲学
二、法学与后现代哲学
三、后现代法学
四、系统法学与后现代法学
第三节
法与人类进化一、生物进化与文化进化
二、法与人类生物进化
三、法与语言文字
四、法的进化与评价原则
五、法的进化与人格
六、自然法与人类进化
七、科学技术与法的进化
八、法的演进理论
第四节
法律文化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二、地理环境与法律文化进化
三、法律文化的进化机制
四、宗教与中国文化
五、中国的早期儒教
六、中国法律文化宗教化的宏观反思
七、中国法律文化宗教化的具体表现
八、圣人崇拜与卡里斯马崇拜
九、中国法律文化中的软硬结构
十、中西法律文化中的暗合与差异
附录三
主要参考文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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