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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启蒙
——对中国的普法教育的思考
胡冰
转自朝圣山之思
卡尔.雅斯贝斯说过:“启蒙就是人从其自身造成的不成熟中走出来……不成熟指缺乏在没有其他人指导下运用自己的理智的能力。”①从这样的一种定义看来,启蒙是一种普遍的教育,是一种建立在大多人明了并领会并照其行事基础上的知识的传播。因此,启蒙必定伴随着目标的下降——没有人会奢望整个启蒙中所有人都明白到底为什么,启蒙的基本要求就是给民众了解一种思维的结果乃至思维本身提供机会。另一方面,启蒙必定与一种基础的理念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这样的理念必须有以下的三种基本特点:现代性、逻辑性和大众化。现代性是针对古代性而言的,就是在理念上的一种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倾向,并且还要结合讨论范围内的客观物质条件来确定意识形态的合适与否;在启蒙的阶段,并且是针对民众的情况下,法律的生命并不像霍姆斯法官所说那样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而是恰恰相反,既然承认法律是专业的知识,逻辑性就是这样一种理念可以更容易为广泛的人群所接受的前提,是使得这样一种理念可以成为民众的指导却不需民众过多涉入法律的必然性质;大众化是理念能够达到启蒙作用的因素,也是启蒙广泛性的最重要体现,当然,也就是前文所说的“下降的目标”的体现。这样的三种因素的结合对启蒙者的要求是明确的:不要试图维护旧的定式;不要仅仅传播技巧化经验化的知识;不要将普法看作专业教育的同一体系之物。作为民众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坚信以上的基本内容。中国现代的最重要的普法教育——对人民的普法工作就正面临一种启蒙的前景,此时的情况并不比西方启蒙时期好多少,其所面临的困境是“万丈深渊加地雷阵”。正如陈弘毅教授在他的《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理想》序言中所说“一个社会的形态与他的环境配合得天衣无缝,达致一种均衡状态,这时社会的结构便无需和不可能改变和演化”②。 由于中国过于漫长的道德社会传统和不得当的普法方式,中国的普法教育正在偏离启蒙的轨道,一旦这样的状态固化,中国的法治未来将面临更大的困境。
一、对中国普法教育现状的考察
当我们的国家提出依法治国以后,我们的普法教育也进入了一个高潮期。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笔者不能跨越启蒙者与被启蒙者的身份作出一个全局的概括。但启蒙的结构是互动的,启蒙者与被启蒙者之间有各种交流才能达到预计的效果。由于这方面的研究很少,我仅能够从一种被教育者的身份出发,去试图发现普法的一半图景,并尽我的全力去探索另外一半。就我个人的总结,当今中国的普法教育针对最广大群众的主要有三种:部门教育、媒体教育和群体教育。部门教育是指由有关的部门出面,以自身在法律问题上的经验优势和技术优势对民众进行的法律普及性教育,不断在新闻中出现的普法宣传就属此类;媒体教育是最引人注目,也是社会影响最大的普及法律的方式,是伴着媒体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发挥制约作用和宣传作用的情况下出现的新型的普及方式,主要的特点是利用媒体全方位地展示事实与观点;而群体教育则是指在一个很小的人群中,例如一条街道,进行的此人群内部的宣传和普及活动,多数是响应某种号召由人群内的行政机关组织的。这三种教育多数时候是混杂在一起而界限不清的,之所以这样进行分类,是考虑到三种教育中施教方式的不同带来的的不同特点和不同缺陷。设计部门教育的重点在于强调教育材料来源的权威性与这样的教育带给民众的受教育环境;媒体教育的设计是出于其舆论导向的作用与其影响范围的广泛性;群体教育则主要突出的是一种在小范围内进行的内省式的自我教育与互动教育。
在这样的一种教育体系中,我们不难发现与民众最为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是媒体教育,不可否认媒体教育有其他的两种教育模式不能比拟的优势,他迅捷、简要并更易为民众所了解和关注。加之这几年我国的言论自由了很多,我们出现了例如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等一批很能说实话的节目。它们的存在不仅仅是为告诉人们国家对某一具体事件是如何规定的,他们更将这样的一种情况作为讨论的对象公布以引起更大的讨论,这使得对问题有兴趣的民众改变了长久以来的一味接受对身边法律问题既成立观点的地位,这一点是符合启蒙的要求的。而这样的一种问题却正是部门教育无法克服的,俗话说就是这些人改不了官腔。正如上文我提到的,在部门教育中由于站在教育者位置的是法律适用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人,他们的经验、能力使得他们在民众面前是有优势的,也是有偏见的。他们无论如何都是出于一种法律的维护者身份来进行法律的诠释与教授,难免存在与对立或不同利益持有者的冲突,并且不可避免地在传播法律精神的时候存在简单、粗暴的倾向,以一种上帝般的口吻对民众宣布霸权话语式的教诫。而民众也会将所接受到的规则作为避之犹恐不及的东西尽量地减少与其发生关系,或者因为传播者的地位而混淆了有权者的表述和真正的法律精神之间的界限,更不用说思考、主张、肯定了。但是同时作为一个国家的整体普法教育,如果欠缺相关部门的教育存在,对于国家统一国家法律的意识与观点是不利的,官方语言的存在是法律为大众真正领会与掌握的保证条件;相对的,自由一些的媒体语言就有可能因为掺杂了新闻不可避免的求新性而忽视了对现存制度的负载量的考虑。因为最后的法律问题仍然需要现存制度来解决,过于理想性的或过于新颖性的观点都可能会受阻。其实在近些时候的法律学界所讨论的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隐隐地就含有这样两种法律价值观的冲突。在普法教育中这样的冲突就不是简单的职能和权限的问题,由于受教育的是对法律精神不甚了了的民众,究竟在他们心中植根怎样一种信仰与理念对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在这样的一种问题下,群体教育的优势就显示出来,在一个小的人群,而且很可能是熟人组成的人群中,对一个问题的讨论将不仅仅局限于观点的讨论,很有可能就此形成一种共识性的解决方式,从而可以处理类似的问题,在这样的一种共识背后,是共同的生活背景与在讨论中的妥协,也就包含着对问题的不同认识和相同的解决方式的并行不悖。人们在一个法律问题的处理上形成哪怕是很小范围的共识都是互相教育的成果,这样的成果当然有利于法律的起作用。但是这样的解决方式的获得隐含着一种危险,就是在人群的价值分析之后,会因为经济的考虑而选择法律的规避,毕竟这是法律自身所蕴涵的悖论:法律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法律的规避。
三种教育方式的相互结合也许是更难以把握的,现实状态的结合存在主要是两种:官方与媒体的合作、官方与民间的合作。其中尤以官方与媒体的合作为失败,几乎结合了二者的弱点。在媒体上重复业已在众多场合重复的说法不是一种明智的举动,本已有霸权之虞的部门教育很可能在与媒体结合之后形成思想控制的局面,而这不仅已经损害了启蒙的境况,并且很可能成为民众丧失对普法教育的信心的原因。也许在媒体宣传官方语言以不可缺少的,但笔者希望者尽可能不出现在普法的工作中。而在民间的讨论中引入官方语言是一种不错的做法,但是这样的结合基本出现在学校,学校作为专职的教育机构又有自己的众多特点,其特点在此不进行详细介绍,但这些特点足以将这样的结合的优势掩盖起来。之所以这样的结合更适应启蒙的要求,笔者认为是由于启蒙本身就赞成的做法:官方语言与民间意见的交流互动。
二、中国普法教育的文化困境
究竟在中国以一种什么样的理念开始法律的启蒙,是一个涉及很广的问题。如果从启蒙理念的现代性考虑,就可以至少将权利思想放在考虑的首位。尽管我们开始我们的法制努力已经超过20年了,但真正在人们心中起作用的依然是传统的观念。因为已经有了众多对中国传统文化性质的研究成果,笔者将从这些成果开始而放弃完整的分析。对于每个人来说,传统的中国文化有两层含义是与现代理念相抗衡的:“仁”的观念和身份观念。梁启超形容中国的“仁”:“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这其实是一种同类意识的无限扩大,使得每个人成为“内省的、利他的、与人和谐的道德主体。”③同时,中国所追求的至善就是社会的和谐而非西方的个人完善。但是,任何与社会和谐的至高价值以及与自然结合在一起均阻碍了权利意识的出现。中国也许是最突出身份的国家,从古代的“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五常一直到现代的东北帮、浙江帮等组织,中国人似乎更倾向于成为某一关系的成员,也更乐于用一层层的关系将所有人与自己连在一起。费孝通先生的晕圈比喻正好是这样一种状况的写照。问题在于无论你处于什么关系之中,这样的关系对个人的要求都是克己从人的,就是说在任何一种个人与他人发生关系的境况中,个人都是受限制的,而与之发生关系的人也是受限制的。尊老爱幼真正更有优势的是哪一方?答案是不确定。中国人在社会关系中“不是扮演某个角色,而是就是某个角色”,这“表达了与各种社会角色和人类关系相联系的要求与期望”④这两样特点使得中国社会是一层层关系包裹起来的人情脉脉的社会,并且很难形成广泛的陌生。而正如戈尔丁所说“权利主要产生于彼此疏远的、没有人情的关系中。”⑤中国却“缺乏一种自主的、自立的和拥有权利的个人概念”。⑥在这样的一种景况下试图建立法治,最大的障碍必定来源于民众,没有人或很少的人会借助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来解决自己的问题。乔尔.范伯格所主张的“(权利的)典型运用和明显地运用权利的事务,就是可以声称、要求、肯定、坚持拥有的事物”⑦在中国的文化氛围内是很难看到的。笔者亲身体会到法律知识对于民众的无力:笔者在学习法律,而笔者的亲戚在听完其见解之后的评价是“没用”,如果专业的知识都无法引起尊重,法律本身的说服力又有多大呢?这样的历史传统使得法律首先要获得民众的信任。更何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几代领导人中,这一代是最先开始向法治转化的。在前面的30余年中,我们一直处于魅力统治之中,也就是国家的第一个统治阶段。这样的统治形式下,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和行政机关的调度是国家秩序的决定因素,法律等成文或成惯例的规则作用时被其遮掩与吸收的,建国并未能形成与传统不相一致的秩序观念,这也是传统作用到现在的一个原因。
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普法在早些时候(当然是从开始建立法治社会计算)是不成功的,出现了形式单一、内容强硬等问题。官方的语言、民众的意见和法学家的观点并未形成交流与互动。官方语言对于民众来说是上文所说一样“避之犹恐不及的规则”,法学家的观点对民众来说是阳春白雪,民众的意见对于前两者则至多是一种反应,连反馈的作用的没有。总之是缺乏互相解释的机制,因而互相的影响不大,成了一种各自为政的鼎立之状,唯一的契合点就是社会的秩序。也就是因为如此,才出现大量的法律规避。从根本上并没有改变法律万不得已不去借助的情况。也就是根本没有启蒙。
综上所论可见,在最普遍的意义上对克己从人的矫正和建立对法律的信心是现阶段中国普法教育的关键任务。
三、呼唤启蒙
似乎应该比现在更早地讨论启蒙本身的问题,之所以拖到现在,是因为前两部分的内容更需要分析。在欧洲启蒙运动开始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就已经存在了实质意义上的启蒙。一改古希腊仅仅由哲人探讨学问的做法,真正将一些基础的观念公布并由所有的人掌握。基督教上帝的出现,将人类的知识贬低到虚妄的境地,真正出现了一种对真理的信仰。新约中“我们不是来废除律法,而是来成全律法”的说法在将人类从与之相同或相邻的环境中摆脱出来⑧的同时确立了人类世界的多元主义。正是在这样两种动力的推动下,西方的平等观念与权利观念才得到张杨。启蒙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取得了那样大的成果。人的自我肯定对于这样一种普遍的教育是至关重要的。而这些都是中国的现状中缺乏的,也就是亟待解决的。真正将启蒙作为一种独立于其他教育以外的制度,张扬启蒙所体现的对于个人的肯定是中国普法教育所要注意的问题。具体到制度上,笔者倾向于发展一种部门教育和群体教育的广泛结合,将培养群众对于法律工作者和法律研究人员的信任放在单调的要求人们熟知法律规定的做法之前。将一些基本的权利理论例如罪刑法定、私权至上简单地解释给民众。中国无法再现西方启蒙的条件,就必须通过教育宣传的努力建立良好的法制群众基础,将官方的观点、学者的观点和民众的意见有机地结合。最重要的是要民众明白:法律是与他们息息相关到共存的地步的,而我们的法律将是他们所赖以发展的秩序的捍卫者。
希望有一天,“为权利而斗争”不再是令人羞愧的事!
希望有一天,我们的民众也能表现出美国人在辛普森一案中所表现出的信任与宽容!
呼唤启蒙!
① 卡尔.雅斯贝斯著 魏楚雄等(译)《历史的起源与目标》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9年版 第9页
② 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理想》序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第一版 第7页
③ 夏勇 《人权概念起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④ 史华慈 “对待中国法律的态度” 《法治与个人》转引自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理想》序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第一版
⑤ 同上注
⑥ 梁漱溟 《中国文化要义》 台北:中正书局 1975年第8版 120页
⑦ 乔尔.范伯格 “权利的性质和价值”同注四
⑧ 在切断了与世俗的联系之后,人直接与上帝联系,既然任何人所掌握的任何知识在上帝的真理面前都是虚妄的,那么获得神的启示就是获得真知的唯一途径。人也就有可能抛开天生的秉赋而成为平等。伴随着上帝的引退,这样的可能性成了权利观念的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