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贺卫方:改革司法改革
行政法论坛

受海峡对岸的法学家苏永钦教授的一本书名的启发,我取了这样一个标题。苏教授是政治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按照王泽鉴先生评价,他“是一位具有宏观洞见、思维精致的法学者,多年来致力于阐释司法改革的理念,探讨基本问题,提出许多异于传统、深具开创性的见解。”在这本名为《司法改革的再改革》(月旦出版社1998)的著作中,作者也提到1970年代德国著名法官本德(RolfBender)于司法改革风起云涌之际的作为,与一批年轻法官以及各个领域的社会科学家一起,组成“改革司法改革”(ReformderJustizreform)小组,从社会科学的角度并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提出司法改革的新方案。苏教授认为,台湾的司法改革因为长期以来局限在法律人狭小的圈子内,因而相关方案既与民众的实际感受与期望相脱节,又全然没有其他社会科学知识与方法的指引,不可避免地进入内部虽热热闹闹,社会终冷漠疏离的窘迫境地。
反观我们的司法改革,是否也面临着某种类似的窘境呢?这些年来,司法改革已经成为中国各种改革中最活跃一个领域。由于社会转型期中人们对司法权威的需求,加上各种传媒的大规模营造气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不消说,这种关注也构成了对司法界的巨大压力,因而各种改革措施不断地推出。诸如庭审方式引进“抗辩制”,法院管理体制上的“非行政化”,审判长选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通过法官法引进的法官等级制度,法官服饰由制服变法袍,司法决策过程的更加透明和开放,一直到“一教育三整顿”和“地方与专门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可谓新招迭出,异彩纷呈。除了法院检察院推出的改革外,人大更以强化对司法机关监督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个案监督制度”等改革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所因应的压力来自不同的方面,使得不同的措施产生指向上的矛盾。大致上说,法律界内部多从法律职业化和司法独立的角度考虑,因而希望通过独立而达到公正;法律界之外的人们则更多地寄希望于监督,认为司法不公正的基本原因是法官权力的不受控制,因而改革的目标就是强化对法院以及法官的控制。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改革都基本上可以归于这两大类。可是,仔细分析,两类改革之间在深层次上具有内在的对立和紧张。改革措施之间的冲突常常让司法界本身无所措手足,不同指向的改革相互抵消,结果又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对司法的不满以及控制与“监督”的强化。控制的强化不仅削弱了本来就很脆弱的司法独立,更使得司法界自身的改革步调和方寸趋于更大的混乱。我们今天所面临的正是这样恶性循环。
也许,我们不应该把改革视为具有天然正当性的东西。在缺乏理论和知识准备的情况下,许多改革所起到的常常是负面的作用。改革本身需要有自身的体系,我们要对总体目标有清楚的把握,要让每一个具体的改革措施与这个总目标相一致,要让具体的改革之间形成相互补充的关系。要做到这一点,离不开改革的决策者对司法权的性质、现行制度弊病何在以及社会需求与改革措施之间关系的合理认识。每一项措施在出台之前,决策者们是否进行过深思熟虑的论证,论证时是否注意到对不同意见的吸收,是否考虑过与其他改革措施的契合或矛盾?由于自己没有参与具体决策,对相关情况很少了解。但是,观察和分析已经出台的改革措施,这方面的情况看来并不乐观。
所以,现在该是改革司法改革的时候了。尽管跟德国甚至台湾等地方比起来,我们的司法改革所处的阶段以及所针对的问题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然而,在改革的过程中,时时地对改革本身进行反思和检讨却一样是必要的。我们与法制发达地区之间在司法制度上最大的差异乃是,在中国,建立在法律知识专业化和司法人员职业化基础上的司法独立还是一个正在争取的目标,维护这种独立的相关制度还远未建立,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之间还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在这些方面我们要做的还很多。另一方面,将司法改革置于整个社会发展的宏大视野之中,吸收社会科学以及人文学科其他领域——诸如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等——的方法与知识,对司法改革所涉及到的各个制度环节进行更具深度分析和论证,从而突破就法律论法律的狭隘视野,使相关改革措施能够很好地回应社会需求,无疑是需要我们特别注重的一个大问题。
“问渠哪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司法改革也需要源头活水,那就是将司法放在专业视野中也放在社会视野中加以观察所获得的知识和领悟。只有将每一项改革建立在坚实的知识基础之上,今天的改革才不致于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