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超越比利牛斯山》自序

贺卫方
   
(本书已夭折)
  


  “在路上”书系实在是一个极富创意的选题构思。出版社寄来的约稿通知里称这套丛书“旨在推举站在当代学术前沿并具有权威性和号召力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这一代学人的优秀代表,汇集他们的重要学术论文以及思想文化学术随笔,从而展示他们在学术领域里继往开来、自强不息、坚定执着地探索研究的成果。”这样的表达很让人振奋,同时,我也感到前额有些湿润。十多年来自己一直在大学中从事法学的研究和教学以及法学刊物的编辑工作,不过,作为一种现代行业,大学教师总是要不断地思考本学科领域里的一些问题,总是要经常地阅读和写作。写作和发表的动机多种多样,可能来自功名的冲动、职称的压力,也可能只是兴趣所在,不写手痒痒。所谓成果也有高下之分甚至云泥之别,并不必然表示作者就晋身为“学人”,更不必说登堂入室,成为学人的“优秀代表”。我之所以有些汗颜,便是因为感到帽子的型号过大,自己戴在头上,有些旷里旷荡的。通知又要求每一个作者在书前“写一篇有关自己思想学术历程及国家、个人学术命运的散文体自述作为序言”,这更是把作者推到了前台,我知道了什么叫做藏身无地。但体例如此,也只好“坚定执着”地把这篇东西写下去。


  我走上法学这条道路有些偶然。参加高考恢复之后的两期考试,报考的都是中文类专业,这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一直梦想着成为一个作家,另一方面,高考之前,我压根儿不知道天底下尚有法律专业这种行当。因此,当1978年9月我意外地接到西南政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时,既喜出望外,又有些不知所措。我不知道学习法律对于我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不管怎么说,上大学总是好事,况且那一年为求保险,第一志愿报的还是山东省内的一家师范学院呢。


  八十年底末的中国,真是一个充满了憧憬和理想主义的地方。大乱甫定,新时代开始的兴奋感写在每一张脸上。卢新华等人的“伤痕文学”在全国广泛传颂。李洪林在报章上推出了系列文章,追问我们究竟坚持什么样的社会主义,什么样的马克思主义。南斯拉夫实践派的文章常常是《哲学译丛》的主题。喇叭裤的流行让很多人摇头叹气也使得裤脚宽度似乎成了思想解放程度的测试器。


  对于学习法律的青年男女来说,最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强调达到了共和国建立以来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似乎为我们的社会以及我们法律专业的学生都许诺了美好的前景。在西南政法学院那稍嫌破旧的校园里,我们这一批文革之后首届学生们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之中。现在回忆起来,那个时候法律教育的基点是相当低的。教材或者是由其他大学工农兵大学生所编写的作品,或者是本校教师因陋就简仓促编就的教学大纲。基本的特点是意识形态色彩极其浓厚,法学自身所应有的知识和意识都相当粗陋和不系统。不过,两个因素帮助了那一代以及随后的几代学生,一是教与学两方面对于探求知识的热情,一是当时同学们表现出的忧国忧民的情感。那个时代,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的同义语,“一切向钱看”的口号还要等三五年后才流行和受指责。大学院墙里的气氛大致上还是单纯的。


  当然,随着学习过程的深入,当时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贫乏越来越多地显露出来。一提到法律,唯一正确的定义便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说到西方国家的法治,就一定是虚伪的和垂死的。凡是社会主义的法律,肯定具有资本主义和一切剥削阶级法律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学习法律的人就是要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这样简单而僵硬的教条式知识不免让年轻而好奇的大脑感到深深的不满和失望。一些同学开始转向,写电影文学剧本者有之,研究宗教者有之,吟诗作曲者有之。法学到底算不算得上是一门学问呢?不少同学心里都有些犯嘀咕。


  说起来,法律学乃是人间学问中相当古老的一门。在我国传统社会,由于特殊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传统的影响,法学严重地发育不良,这与西方的情况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在那里,古罗马时代法学的昌盛自不待言;最早的近代型大学--意大利波隆那大学--从一开始便是一所法学院。近代以来,法学在西方各国都居于显赫的地位。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术领域,现代西方法学对于法律制度的发达所产生的影响更是至深且巨,而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西方近代法律对于所谓合于理性的资本主义的发生和发达起到的作用十分关键。作为一门独立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的概念系统、丰富的思想内涵以及大师辈出的各种不同的学术流派。这样博大精深的一门学问在那时的中国沦为上面列举的那种干巴巴的教条,实在是一个悲剧。


  当然,和任何实践性学问一样,法学的研究也有不同的层次。大体上说,研究的路向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从内部进行的研究,一是从外部的研究。内部研究偏重于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结构、法律文意、法律适用的过程等等。外部研究则更关注法律的形成、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制度与观念以及一般社会文化之间的关联、影响法律秩序变革的因素等等。从比较早的时候起,我对于特别严格的内部规范研究就不太有兴致。从大学三年级开始,我的兴趣基本上转到了外国法制史领域,同时对于与法律史密切相关的社会史、宗教史、哲学史等等都兴趣盎然。那时,英文水平相当幼稚,但还是从图书馆借来了大厚本的《中世纪史》(我记得作者名字仿佛是Sydney Painter)和其他一些英文原著,边查字典边生吞活剥。自己的这种兴趣以及求学期间所遇到的几位非常优秀的法律史老师的引导,使得我在大学和研究生两次毕业论文都选择了天主教教会法这个既古且洋又生冷的题目(收入本书的有关教会法的那篇文章便是硕士论文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兴趣向历史的转移也使我早早地就打定主意,要一辈子从事法学的教育和研究工作。


  1982年,我考入北京政法学院攻读外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第二年,这所学院变换名号,成为中国政法大学。我在这里读书三年,毕业后留校任教,如愿以偿地成为一名大学教师。从那以后的十多年来,自己的研究仍然坚持上边提到的那种外部路向。这十多年中国的法学研究取得了极其明显的进步。仍然恪守干巴巴教条的人越来越少了,法学界的气氛相当活跃,法学出版物日益增多。自己在这个过程中也做了一些工作。例如,发表了若干西方法制史、比较法学以及中国司法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参与创办并在八年的时间里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的编辑工作,翻译出版了数量不少的外国比较法学著作,还主持了几套译介西方法学著作的丛书。这本书所收的文字大致上可以反映自己的一些研究情况。


  不过,就总体情况而言,我们的法学研究还存在着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一方面,作为一门与社会生活密切关联的学科,它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既少又肤浅;另一方面,这又是一个自主性相当低的学科,经常急功近利,过于灵敏地追随社会流行观念的变化。实际上,这两方面的缺陷是互为表里的;太容易获取的东西总会被视为轻贱之物,合用则用之,不合用便弃之如弊屣。我觉得,中国法学之所以现状如此,原因大概可以从下面这几个因素加以分析:


  第一,在我们这块土地上,法学是一个缺乏传统的学科。一国学术传统对于当今的学术发展是有着潜在的影响的。例如,在我国的哲学、史学、文学批评、语言学等领域,尽管也有大量的西方学说和理论输入进来,但是,本国的学术并没有被放弃;相反,本土的学术与外来的理论和知识的融合结出了丰厚的果实。我们不难列举出一连串杰出的新经典作品来印证这样的判断。反观法学,情况就很不一样。由于古典社会法律秩序的正统性在现代社会中已经荡然无存,关于那套秩序的学问在今天变得只有历史的意义。况且即使是在传统社会,律学只占着一个相当卑微的地位。《汉书.卫觊传》中引卫觊的话:“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这种情况并不限于汉代;在我国历史的绝大部分时间里,读儒家经典出身的士大夫们对于律法之学基本上是不屑一顾的。这使得我们在近代初期遭遇西方法学挑战的时候,不得不面临这样的艰难抉择:对于西方法学,要么全盘拒绝,要么照单全收。结果我们选择了后者。尽管我们放弃了本土那点儿可怜的律学,然而,传统学术格局中律学的卑下的地位却依旧影响着或连累着今天的法学家们,令他们趋炎附势,令他们把应景文章当学术制作,令他们在西化的知识与非西化的社会之间不知所措,也令其他学术领域的学者们不把法学作为一门他们应当有所了解——哪怕只有点头之交一般的了解——的学科。


  第二,跟其他学科一样,法学的发达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每一代人只能在前人研究成就的基础上添加一些新东西。当然,开山立派的大师肯定是要有的。但是,大师也不能空穴来风,无所依托便硕果累累。吸收前人成果,创造性地解释前人的成说,以所谓同情的理解的态度对前人观点加以批判和发展,从而使学术的链条不致中断,这些都是维持一门学问于不坠的重要条件。然而,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学却没有这样的条件。先是战事频仍,兵连祸结--没有哪门学问比起法学来更不见容于战乱了--随后是政权更替,打碎“旧法统”的同时也使从前的法学遭受池鱼之殃。“封建的”法学送进了博物馆,资产阶级的法学扫进了“垃圾堆”,苏联版的社会主义法学随着50年代末中苏交恶也成了店底宿货,对于60年代的中国法学家来说,果然是白茫茫大地真干净了。我们80年代末进法律学校时所遇到的那种法学极度贫乏的状况当然不是偶然的。


  第三,我们的法学缺乏对于其他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学科成果与方法的吸纳。在收入本书的一篇文章里,我曾谈到法学并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它需要从其他学术领域汲取发展所必需的养分。我们前边提起过的波隆那法学院从一开始便要求学生必须要学完人文七学科之后方可进法学院,这样的要求自有其道理。近十多年来,经济学深刻地影响法学研究并导致一系列划时代的成果出现,法律与文学运动融合了法学、语言学、解释学以及文学批评等学科于一炉,新论叠出,创获多有,都是法学需要多学科知识滋养的晚近例证。但是,我们的法学界却要在一个贫乏的基础上“两线作战”,一面努力建立和丰富自身的知识体系,求得学科真正的独立,同时又要分出很大心力,不断地寻求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融合。我们看到,近年来由于法学界的若干青年先进的努力,后一个方面的状况正在得到改善。但是,前一个方面的情形似乎还没有明显起色,两方面研究之间的互动虽然有一些进展,但还远远不够。


  在出版社要求应该用“散文体”写就的这篇自述里,上面的这些枯燥的论证不免有些文不对题。虽然这些论证似乎言之凿凿,也表达了个人的学术追求,但是,坦率地说,自己“在路上”的感觉并不是那么坚韧不拔地跋涉,“一直朝前走,不向两边看”。实际上,自己能够坚守法学教育和研究这个“摊子”,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大学教师这种职业本身的吸引力。我的一位朋友说他很庆幸活在一个有大学的时代,这话深得我心。作为一种专门的学术研究和教育机构,大学提供了一种特殊生活方式的可能性。这种生活虽然并非远离尘嚣,但毕竟与尘世有着一定的距离--距离大小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自我调节。大学教师属于一个没有等级的职业,他没有什么权力可以行使,却也不受什么等级的约束,例如副教授就不是教授的下属,无须“下级服从上级”。物质上虽然清苦,但是却可以得到其他一些方面的高额补偿:讲堂中的知识乃至心灵的交融,夜深人静时的书海漫游,三五同道相聚时的切磋商量,一辈子都跟这国家里一代又一代最优秀的年轻人在一起的乐趣……还有什么比这样的生活本身更让人感到心满意足的呢?遥想传统社会里的读书人,只有科举入仕一条正统的路可走,功名事业,终生奔波;落第举子以及仕途受挫的人们只能长吁短叹,终生郁郁不得志,真是可怜。为什么古人没有想到办大学呢?李贽该是一位中文与哲学两系合聘教授,他那快谈雄辩、目空一世的风采将会迷倒多少校园“追星族”!


  我得承认,自己这种多少偏于游戏的心态并不那么像通常标准下的学人,同时我也时常对于所谓学术研究的社会价值有些心存疑虑。我喜欢的是有些人文气息的法学研究,或者在法学研究的同时涉猎一些人文学科的知识。在从事对某些与现实的法律生活联系密切的问题--例如,当今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时,我便会深深地感到书斋里的知识与社会的知识之间的距离。我想拉近这个距离,但又下意识地相信保持这样的距离蛮好。于是,不免时常表现出徘徊和迟疑。在编辑这个集子、重读其中文字的过程中,这种徘徊心态加剧了。


  最后,让我简要地介绍一下这个集子的编选考虑。开始时我曾说,“在路上”书系是一个极富创意的选题构思,这不是一句例行的恭维;论文、随笔和对话的三分法很对我的路子。假如要编一部20多万字的学术论文集,不怕见笑,我恐怕要拿一些自己感到算不上论文的篇什来充数了。另外,我是法学界写千字文较多的一个作者,发表在不同报刊上的随笔、杂文加起来已经接近百篇,可以在这样一个集子里收入其中的一部分,当然是令我很快意的一件事情。丛书的编辑体例又容许收入对话,好得很,我恰好发表过一篇与两位朋友的长篇学术对话,“不搭配斯”,天作之合,我怎能不感到意外的喜悦呢。


  六篇论文短者万余字,长者六万字。最早的是论教会法的一篇,发表于1986年,最晚的一篇要到1997年年底才发表得出来,前后跨度12年。收入本书的随笔也都写于同一时期。我把它们分作两组,一组是我的本行法律方面的,另一组篇数少些,但却比较杂,涉及到一般文化现象、编辑出版、样板戏、辩论赛、朗费罗诗扇等等,大体上可以算是一些文化随感和笔记。收在这里,不知能否起到约稿通知里要求的表达“人文情怀”的作用。最后一篇对话需要略加说明。1995年起,《公共论丛》在三联书店出版,承实际主持编辑工作的刘军宁和王焱两先生不弃葑菲,把我列为三个编者之一,实际上我没有做任何编辑方面的事务。于是,一边不断地敦请军宁把我的名字去掉,一边考虑是不是为刊物做点事情,以减少些愧疚。军宁也约请我写点形式上稍活泼一些的东西,当时我和朱苏力、张志铭两位先生都很关注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便想,何不三人一起,就这个问题对一次话,现场录音,再加以整理,送给《公共论丛》发表?这样的对话体文章做起来不费力气,肯定是自然流畅的。谁知录音机一开,平常滔滔不绝的三个人竟都有些手足无措,不知说什么好。答应军宁的任务又必须按时完成,于是只好由我把他们两位所发表的文章找来,综合平常聊天的印象,闭门造车,“伪造”了这篇对话——但愿它只是“假冒品”而非“劣质品”。


  在编辑这个集子时,我也对一些文章作了些修改。值得庆幸的是,自己发表文章的这十多年中,环境相对宽松,因此修改旧文时不必面临上一两辈学者修改文章时所经常面临的某种道德上的困难,虽然钱锺书先生所谓“模糊的铜镜”依旧不容易变得光可鉴人。


  1997年8月于北京半个世纪未遇之酷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