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权主义国家的司法
评哈维尔案件
萧瀚
良知是人类必须坚守的不可或缺的堡垒
——[英]阿克顿勋爵
一、捷克斯洛伐克小史
捷克位于欧洲中部,西邻德国,北界波兰,南连奥地利,东傍斯洛伐克。
捷克族和斯洛伐克同属斯拉夫族。9世纪,成立了包括捷克族、斯洛伐克族和其它斯拉夫族在政治上联合聚居在一起的大摩拉维亚帝国。10世纪,大摩拉维亚帝国在条顿人和马扎尔人的侵略下瓦解,成立了捷克王国。捷克王国在“三十年战争”中失败,1618-1620年处于哈布斯堡王朝统治。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匈帝国瓦解。1918年10月28日捷克斯洛伐克宣布独立,次年宣布成立捷克斯洛伐克共各国。1938年9月29日英、法签署了出卖捷克斯洛伐克领土的慕尼黑协定,1939年3月,法西斯德国占领了捷克斯洛伐克。1945年4月,在共产党领导下成立了民族阵线联合政府;同年5月布拉格人民武装起义,5月9日在苏联配合下,捷克斯洛伐克获得民族解放战争的胜利,1948年5月9日成立捷克斯洛伐克人民民主共和国。1960年7月,根据新宪法,改国名为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1990年4月20日改国名为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
1992年6月5-6日,捷克斯洛伐克大选,公民民主党和争取民主斯洛伐克运动两个政党分别在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中获胜。同年11月25日两个共和国领导人经过长期协商后,同意把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分家,并经联邦议会通过解体法,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两个共和国分别成为独立的主权国—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
二、案情简介
二战以后,捷克斯洛伐克成为社会主义国家,1955年 5月14日,苏联和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罗马尼亚和捷克斯洛伐克 8国政府首脑在波兰首都华沙签署《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简称华沙条约。成为华约的成员国以后,捷克斯洛伐克像其他的华约国家一样,成为斯大林化的苏联附庸国,不过,从国际法主体上说,她依然是一个独立主权的国家。1968年1月5日杜布切克接任捷共书记之后,举荐斯沃博达将军担任捷克总统,表明加强同苏联联系的意愿,同时杜布切克推行改革政策,提出建设“有人性的社会主义”口号,并于四月份公布“捷克斯洛伐克走向新社会主义之路”的改革纲领。以杜布切克为首的捷共改革派大张旗鼓地平反斯大林大清洗时代的冤假错案,释放被关押的无辜知识分子,放松新闻箝制,鼓励学术讨论,允许公民走出国门,放松对宗教的控制,在党内选举中推展无记名投票方式,限制领导人任期等。捷克有着强大的知识分子传统,改革期间党内改革与民间力量相互配合,建立了一种难得的良性互动,很快捷克斯洛伐克出现一种思想活跃、朝气蓬勃的激动人心局面,一股政治宽松,思想解放的清流从这里向东欧各共产党国家蔓延。但是,好景不长,苏联不能容忍捷克斯洛伐克的改革,1968年10月20日,苏联出兵捷克斯洛伐克,占领首都布拉格,推翻了杜布切克政府。并且扶持胡萨克作总统,成为苏联的傀儡政权。
1976年,捷克斯洛伐克的一批持不同政见者在一份他们的组织者拟定的文件上签名,要求政府兑现给予人民基本权利的诺言,他们认为在过去的十年里,以胡萨克总统为首的政府不但没有保护人民基本的宪法权利,反而不断剥夺人民的权利,人民生活在极权主义的恐惧之中,这份宣言被称为《七•七宪章》,共有242人在上面签名。宣言的主要起草人之一著名剧作家哈维尔和其他一些战友因此于1977年1月6日,被警方逮捕,当时他正在散发这份宣言。1977年10月,哈维尔以破坏国家声誉的罪名被判处14个月的监禁,缓期3年执行。1979年10月,哈维尔被第二次审判,并且被判处四年半的监禁,罪名是阴谋颠覆政府和协助外国反政府,因为他一直从事抵制委员会的工作,这个委员会记录政府不良的侵犯人权行为。1983年,哈维尔因病释放。1989年,哈维尔因为一如既往地传播他的信仰而再次被捕,并且被判处9个月的监禁,但是在全国人民的愤怒抗议声中,捷克斯洛伐克政府不得不在监禁了哈维尔不到3个月的情况下,就将他释放。1989年12月29日,哈维尔当选为捷克斯洛伐克第一任非共产党员总统,极权主义在捷克斯洛伐克冰消瓦解。1992年7月,斯洛伐克从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中分离出去,哈维尔辞职,1993年2月2日,哈维尔宣誓就任捷克总统。
三、极权主义司法程序简析
哈维尔作为一个杰出的人权活动家比他作为一个剧作家也许享有更高的威望,他生活在一个主权曾经遭到最残暴蹂躏的国度里,为了一个人基本的良知自由而奋斗,这种奋斗的结果最终使得捷克斯洛伐克在哈维尔以及千千万万有良知的人们团结起来,将那个丑陋的极权主义政府扫进历史的垃圾桶。
极权主义是二十世纪产生的一个巨型利维坦,它的基本思想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已经得到阐述,当然按照波普尔的观点,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就有萌芽。但是,真正付诸实施并且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存在的则是二十世纪的事儿了。俄国1917年革命后,列宁建立了苏维埃政权,以及后来斯大林变本加厉的压迫和剥夺人类自由的政权,尽管一开始还没有被人们意识到它的可怕后果,但是40年代以后,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这种政权令人恐惧的特征了。三十年代兴起于意大利、德国的法西斯政权也随着他们的暴行被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注意到其极权本质。法西斯政权与苛谬溺死姆政权有一些表面上的区别,即前者是一种赤裸裸的暴政,而后者却以追求所有人的自由为表象,但是它们在具体的运行方式以及社会整合手段上都是相同的——即以暴力和恐惧为基本手段剥夺所有人的自由,严格讲在极权主义国家里,只有最高统治者拥有无限自由,其他人没有自由,如果有自由那是因为他们是最高统治者的走狗和雇员——他们的自由并不来自于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由和法律的明确确认,他们的自由来自于最高统治者的施舍,因此他们的自由随时可以被剥夺。在这样的国度里,法律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为了最高统治者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我们从哈维尔的案件中可以非常明显地发现极权主义国家司法的残忍和它的目的性。
1、极权司法的目的
要了解极权主义司法的目的,首先要了解极权主义国家的基本特征,德国著名学者汉娜•阿伦特认为极权主义的基本特征是无所不在的恐怖,也就是说,极权主义国家以一切手段给全社会制造恐怖,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维护统治,由于这些国家奉行国家至上原则——实际上是政权至上原则,它的利益集中在某党某派甚至某个人,因此只要出现与某个人或者某个派别的利益相左的现象就必须被取缔,而且即便出现的现象与该派别长远利益相符也不允许,它的利益原则是短期的,即任何行为、言论只要与当前政府所提倡的不符就必须除之而后快,为了保证能够达到这一效果,极权主义国家在统治形态上除了无所不在的恐怖这一基本特征之外,还有一些表象上的具体特征。弗里德里希在《极权主义》中概括为以下六个特征:“1、一个官方意识形态;2、一个受寡头控制的群众政党;3、政党垄断军队;4、政府垄断大众传播工具;5、一个恐怖主义的警察系统;6、集中管理的经济。”[1]应当说这样的概括已经比较全面,但是,弗里德里希没有注意到与警察系统配套的司法系统,也就是为上述特征而存在的司法系统——即法院、检察院,但是,由于纳粹并不搞计划经济,因此,萨托利认为这样的概括存在问题,如果不把极权主义的概念界定清楚,就会出现描述性表述难以穷尽的问题,因此,他认为,“极权主义是指把整个社会囚禁在国家机器之中,是指对人的非政治生活的无孔不入的政治统治。”[2]也就是说,在极权主义国家里,所有人的生活统统泛政治化,任何行为都被打上政治烙印,私生活即便存在,它也随时面临被剥夺的危险,这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统治者不允许异己份子任何可能的存在,以保证权力的巩固,这也就是阿伦特所谓的无所不在的恐怖了。
了解了极权主义的基本特征以后,再来探究极权司法的目的就很容易了,即极权司法只有一个目的:配合其他国家机器,镇压一切可能存在的与政权相左的异己力量。它与以保障人民自由为目的的自由国家司法机构不同的地方在于,后者的目的在于追求正义,这里的正义当然是指这个社会里大家都能够认同的正义,在自由国家里,司法也是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但是由于自由国家追求的目标是所有人具体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司法必须围绕保障这些自由和权利展开,否则它将被认为是不正义的。从这种基本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极权主义国家里的司法,对于社会中生存的个体生命来讲,只有符合统治者的要求而生活时,它才有可能被施舍地得到一点权利,但是由于这种社会真正的权力源泉来自于恐怖,因此,统治者只要手中拥有权力它就可以朝令夕改,于是,社会常常处于无政府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司法不可能有一个确定不移的正义原则,唯一的原则就是向强者屈服,人们可怜得很的一点权利和自由因此也就岌岌可危,因为来自于权力的干涉随时都会将司法人员引领到现实利益的考量上,如果没有后台支撑,一个小民的权利是微不足道,随时可以成为有权力者利益交换的牺牲品,因此,正义在这样的国家里,永远都只是人们的梦中情人。哈维尔以及其他的宪章起草人为了重新获得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向最高当局提出要求,这在一个享有言论自由的国度里是一个非常正常的行动。当然,在所有的极权主义国家里,那部没有民意却号称代表民意因而强奸民意的宪法里都会明确地规定给予公民基本的言论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只是发表跟官方意见一致的言论的自由,否则立刻就有一顶大帽子扣在头上,比如阴谋颠覆之类的,接着就是审判,坐牢甚至枪毙。这样的司法过程是不需要一个严格的程序来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因为这种审讯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将被告人关进监狱,而不是追求正义。在哈维尔第三次被审判的法庭上,试图证明哈维尔在广场上散发宣传材料的出庭证人甚至当时根本不在现场,不是哈维尔主要行为的目击者,可是就是这样的证词就可以成为定罪的依据。
2、极权司法的程序特征
极权司法除了维护恐怖之外,还有一个特征就是它的极端虚伪性,所有极权司法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一些司法程序,以标榜自己在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但是,由于极权司法的非正义本质,就必然导致这些程序都是花架子,是当不得真的,在一个极权主义国家里,刑讯逼供是家常便饭,制造伪证陷害人也是家常便饭,在许多时候,制造伪证甚至都算人道的,因为要不然他们可以秘密审判、秘密处决,根本不比费事造伪证,一般情况下,基层的司法机构之所以费心思制造伪证,原因还在于担心上级统治者的发现——因为统治者只允许自己为所欲为,而不允许别人为所欲为,否则如果激起民愤会对它自己的政权不利,但是,他们也会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而给予自己的打手走狗一点好处,以保证他们做狗的积极性。统治者如果要自己亲自对付他人,那么它往往要利用对手的不利因素,比如对手的一些犯罪问题,然后冠冕堂皇地将对手击垮,这时正义好像获得伸张,但这又是一个虚假的正义——因为司法原则依然恒定在权力的较量而不是正义非正义的较量上。如果对手缺乏它所需要的犯罪证据,那么它就必须制造伪证,以此击垮对手还可以蒙蔽人民,并且可以向全世界有个交待。莫斯科三次公审就是极权司法虚伪性的集中大表演。因此,一般情况下,极权司法要打击或者消灭某个人完全没有程序,因为不需要程序,它们只有在考虑到不得不有个交待的时候,才有可能费神收集证据或者说伪造证据。胡萨克政府之所以在审判哈维尔时需要伪证,原因就在这里,因为哈维尔已经名满天下,不是那么好对付的。
极权司法在程序上的虚伪性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表现方式,就是它的文本与现实严重脱节,也就是说,规定是一回事,具体操作又是另一回事,在一般不会涉及到政治敏感问题的案件中如果发生了某种利益冲突,司法人员可以经过权衡,完全不按照程序要求办理,因为极权国家的法律只是装模作样地规定司法程序必须如何如何,但是很少规定如果违背这些程序,将受到什么样的追究。一般情况下,统治者内部只有对那些不可收拾并且危害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司法腐败进行打击,否则其统治就会由于缺乏“激励机制”而难以维系。因此,极权司法不仅仅在具体操作上虚伪,即便在文本规定中也是虚伪的,只是这些现象很难被一般人识破,只有经过专业的法律训练的人才能够识破他们的黄鼠狼特征。
3、极权司法的荒唐性、野蛮性、残忍性
俄国著名作家索尔仁尼琴在《古拉格群岛》中曾经写了大量极端荒唐的司法案例,这些案例的共同特征就是毫无正义可言,草菅人命,在《古拉格群岛》中写到一个让人震惊的“笑话”,一个囚徒被契卡人员问起,
“你被判了几年?”
“二十年”
“为什么被判?”
“我不知道,反正平白无故地就被判了刑!”
“这不可能,平白无故的都只判十年!”
实际上,极权主义国家缺自由,可是这样的案例在极权主义国家里一点不缺,并且车载斗量,比如因为写了一封信被判刑,在公众变态场合举手慢了一点被判刑,上厕所用了印有某个鸟人头像的报纸被判刑,《古拉格群岛》里写了一个造纸厂厂长因为开会时第一个停止鼓掌而被判了十年劳改,一个裁缝把一枚针扎在一份印有斯大林像的报纸上而被判刑,诸如此类,不是应有尽有吗?在所有的极权主义国家里,这一切都是正常得不能再正常的日常生活。所以,准确地讲,在这样的国家里,所谓的司法仅仅是一场戏——一场演给人民看的防止人民猜测的戏,如果急着要对某人判刑,那就连走过场的审讯也不会有,所谓秘密审判、秘密关押、秘密处决在这一类国家里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司法的荒唐性、野蛮性、残忍性交织连理(以下简称荒野残性),它们之所以在极权主义国家里会成为一个普遍特征,那也是因为极权司法本身的目的性造成,具体讲,来自三个因素。
第一,统治者只对权力是否巩固有兴趣,对于人民的生命财产并没有兴趣——尽管他们可能把人民的利益天天挂在嘴上,因此,它们往往是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是否出现反对力量,如果有,解决铲除,只要能铲除,用什么样的方式无所谓——这种无所谓就会导致极端非人道的事情发生;它们关注的另一方面问题是怎样使权力更加巩固,只要能够让权力增强,不管作什么也都可以,所以司法的荒野残性也会被诱发。
第二、统治者的卵翼继承统治者的统治心态,只要能够维护主子的利益,就为所欲为,因为即使统治者并不支持,但是它们至少不会反对。而且往往为了邀功请赏,它们还会故意制造事端向主子献媚,以期得到重用,或者得到其他的利益,同时,同事之间的利益倾轧,在主子面前的争宠心理也会促使他们不断揣摩主子的意思,去为非作歹。
第三、人性中的许多不良倾向,如果没有道德约束和制度约束就必然导致泛滥,成为人们的祸害,孟德斯鸠说专制制度下的人民,道德必然低劣,这句话当然适用于极权社会,而且,极权主义国家里的道德水准比一般专制国家里的道德状况必定还要低劣,这是保命哲学的一个必然后果,道德的极端低劣就给人性的潘多拉之盒打开方便法门。在极权主义国家里,那些依附于统治者生活的人本身就靠着欺压人民为生,否则它们的主子不会需要它们,因此只要欺压不引起暴动,统治者都不会干涉,因此,它们背后的支持者使得它们的恶念可以肆无忌惮——只要别给主子惹麻烦。因此,在制度上,它们也没有得到有效地控制,这样,司法过程中的所有荒野残性都会表现出来,在哈维尔的战友中有人被折磨之死,这在极权主义国家里,真是太司空见惯了,比这样的情况残忍一百倍的事情都经常发生。因为所有的荒野残都是因为罪犯不会得到惩罚,正义的法律、真正的法律在这样的国度里从来不曾生长过——这样的社会怎么可能会不荒唐、不野蛮、不残忍呢?
结语:良知自由:极权主义的黄昏
极权主义在许多国家已经寿终正寝,但是在这个世界上,我们依然每天都还能感觉到来自极权主义国家的气息,在那些国家里,人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依然是可望不可及的奢侈品,人民依然生活在恐惧之中,他们随时都有可能因为某个莫名其妙的原因被关押,被剥夺基本的人权,他们也都随时可能在这个世界上消失得无影无踪,甚至没有任何理由——或者仅仅因为他们有一些善良的信仰,高尚的品格,不愿意成为没有良知的人。哈维尔的案件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他似乎从来没有号召人民要推翻极权政权,他只是要求大家保持基本的良知,希望大家在恶行面前保持基本的良知自由,用真实面对自己,面对环境,他甚至认为在一个丑恶面前,能够对它保持有良知的沉默就足够了。用谎言堆积起来的极权主义国家最害怕的就是真实,保持了良知的自由,谎言就会失效,就不能给人民制造真正的恐惧,因为极权主义寄生在其治下的人民的恐惧之中,它的基本特征是恐怖,只要真实,恐怖将被瓦解。哈维尔用自己的真实——行动的真实和思想的真实以及最重要的信仰真实面对国家机器那庞然大物,可是,极权主义在捷克斯洛伐克最终烟消云散,因为,当人们看到极权主义的致命缺陷——谎言统率一切的时候,只要真实的面对,它就会倾覆。
用良知去临照,我们将看到极权主义的黄昏。
200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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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引自:[美]萨托利
著 冯克利 阎克文 译 《民主新论》第220页
东方出版社 1998年12月第二版
[2] 参见:[美]萨托利
著 冯克利 阎克文 译 《民主新论》第223页
东方出版社 1998年12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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