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哈贝马斯 著 曹卫东 译

《交往行为理论》选译之六:四种社会学行为概念中行为与世界的关联以及合理性层面

  在上文中,我们暂时分析了"合理的"这一语言表达在现实中的具体运用,讨论了人类学围绕着现代世界观的地位所展开的争论,由此我们得出了交往理性概念,但是,这个概念还需要进一步地加以解释。首先我们可以确定,交往理性概念必须用语言理解来加以分析。理解概念表明的是一种参与者之间达成的合理共识,它可以用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加以衡量。有效性要求(包括命题的真实性,规范的正确性,以及主观的真诚性)表明的是不同的知识范畴,知识是通过符号体现在表达当中的。表达也可以进一步地加以分析,而且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加以分析:一是如何对这些表达加以论证,再就是行为者如何通过表达而与世界中的事物发生联系。交往理性概念一方面涉及到的是用话语兑现有效性要求的不同形式--,因此,维尔默也称之为"话语合理性"(diskursive Rationalitaet);另一方面,则涉及到交往行为者通过为他们的表达提出有效性要求而与世界之间所建立起来的联系--由此可见,世界观的非中心化是世界观发展的最重要的层面。我在这里不想进一步地追寻论证理论的讨论线索。

  对于第一个论点,我想这样来加以证明:即对四个行为概念的比较一般的"本体论"前提加以解释;这四个行为概念对于社会科学理论的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将根据行为者与世界之间的不同关系,来分析这些概念的合理性内涵。一般来讲,社会行为与行为者-世界关系之间的联系在社会学行为理论中不会明显地表现出来。贾维(I. C. Jarvie)是一个例外,他对波普尔(Karl Popper)的三个世界理论的运用值得注意【123】。首先,为了加深对我在这里暂时引用的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以及主观世界等感念的理解,我想深入探讨一下波普尔的第三世界理论(1)。接着,我将根据行为者与世界之间的关系,对目的行为、规范调节的行为以及戏剧行为等概念进行分析(2)。最后,这样一种重建将使我能够暂时把交往行为(kommunikatives Handeln)概念引入讨论之中(3)。

  (1)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理论及其在行为理论中的应用(贾维)

   1967年,波普尔作了题为《没有认识主体的认识论》(Erkenntnistheorie ohne erkennendes Subjekt)的报告。在这次报告中,波普尔提出了一个令人惊讶的观点:

  "……我们可以区分三种不同的世界或宇宙:第一世界是物理对象或物理状况的世界;第二世界是意识状况或精神状况世界,;第三世界是客观思想的世界(die objektiven Gedankeninhalte),特别是科学思想,文学思想以及艺术作品的世界"【124】。

  后来,波普尔又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到了"人类精神生产的世界"【125】。他强调,他还希望能用人类精神获得揭示和解释的符号结构必须归属于第三世界【126】。我们在讨论中必须把推动波普尔的特殊认识论思考与弗莱格的"思想"概念联系起来,并且要接受胡塞尔的心理主义批判,要捍卫在符号,一般就是语言当中客观表现出来的人类精神产物所具有的独特地位,它不受心理活动和心理状况的干扰,同样也不受兴趣以及波普尔根据第三世界概念解决精神与肉体关系所提出的特殊建议的影响【127】。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波普尔在两种情况下都讨论了经验主义的基本观点;根据经验主义的基本观点,主体直接面对着世界,通过感官感受从世界那里获得其印象,或者通过行为对世界的状况发生影响。

  这个问题语境说明,波普尔为何要把他的客观精神学说理解为对经验主义概念的进一步发挥,并且把主观精神以及客观精神当作"世界",亦即实体(Entitaeten)的特殊总体性而引入自己的理论。早期的客观精神理论,从狄尔泰(Wilhelm Dilthey)到台尔多·里特(Theodor Litt)和汉斯·弗莱尔(Hans Freyer),是在历史主义传统和新黑格尔主义传统中发展起来的, 它们强调客观精神的作用,而客观精神又表现在由它自己建构起来的世界中。相反,波普尔坚持认为世界优先于精神,并且象对待第一世界一样,从本体论的角度来把握第二世界和第三世界。从这个意义上看,波普尔的第三世界在结构上更接近于尼古拉·哈特曼(Nicolai Hartmann)的精神存在理论【128】。

  世界就是客观存在的总体性;而所谓客观存在,则可以用真实命题的形式加以确定。从这样一种一般的世界概念出发,波普尔通过事态的存在方式,把第一世界、第二世界以及第三世界区别了开来。由于各自分属的世界不同,客观存在也就具有各自独特的存在方式:它们分别是物理对象和事件,内心状况以及符号结构的内涵和意义。尼古拉·哈特曼区分了客观化的精神和客观精神,同样,波普尔则把在语音系统和符号系统、颜色或石头乃至机器当中已经表现出来的外在意义与尚未"揭示"出来的内在意义区别了开来,所谓尚未揭示出来,是说这些意义还没有在第一世界的客体身上反映出来,而只是隐藏在已经表现出来的意义里面。

  这些"无法具体表现出来的第三世界的对象"(unembodied World 3 objects)【129】是客观精神世界独立性的重要标志。符号结构尽管是人类精神生产的产物,但它还是与具有意义客观性的主观精神格格不入,这种意义客观性比较难以把握,只有知性活动才能把它揭示出来。人类精神的产物很快就会作为问题回过头来反对人类精神:

  "这些问题显然都是比较独特的。它们不是我们制造的,而是我们发现的。因此在我们发现之前,它们就已经存在了。此外,这些问题中至少有一些是无法解决的。要想解决这些问题,或许需要新的理论。这些理论还将由我们来创立:它们是我们批判思想和创造思想的结晶,有了这种思想,第三世界中的其他理论对我们很有用处。但是,我们一旦创立了这些理论,它们就会带来出于我们意料的新问题。我们必须发现这些问题。因此,由此可见,第三世界源于我们的创造,它具有独立发本体论地位。由此同样可见,尽管没有谁能掌握哪怕一小部分,我们还是必须和它打交道。我们每个人都为它的增长作出了贡献,但每个人的贡献又都是微不足道的。我们都努力把握它,离开它,我们都无法生活下去,因为我们都离不开语言,没有语言,我们也就不是人了。但是,第三世界非但个人不能把握,就是所有人也无法进入,(无法解决的问题就说明了这一点)"【130】。

  从对第三世界的定位当中,出现了两个值得注意的结果:第一个涉及到世界之间的互动,第二个则是认知主义对于第三世界的短见解释。

  在波普尔看来,第一世界与第二世界处于直接的交换关系当中,同样,第二世界与第三世界之间也处于直接的交换关系之中。而第一世界与第三世界之间则只能通过第二世界这个中介相互发生影响。这就否定了两个基本的经验主义观点。一方面,第三世界的实体(Entitaeten)不能被当作是主观精神的表现形式而还原成心智状态,也就是说,还原成第二世界的实体;另一方面,不能完全用因果模式来理解第一世界实体与第二世界实体之间的关系,因为因果模式只适用于理解第一世界实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样,波普尔也反对关于客观精神的心理主义观点,以及关于主观精神的物理主义观点。第三世界的自主性确保,认识和深入客观世界状况都是以揭示内在意义的特征为中介: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把第三世界说成是第二世界的一种表达,也不能简单地认为第二世界只是第三世界的表现"【131】。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波普尔也未能摆脱他想远离的经验主义语境。在他看来,认知-行为主体与客观世界中出现的事和物之间存在着多重认知-工具关系,而这些关系才是关注的焦点,以致于它们主宰着主观精神与客观精神之间的交换。创造、出让、领悟以及占有人类精神产品这一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增加理论知识,扩大应用技术。波普尔认为,科学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循环的累积过程,从起点问题,经过创造性的假设、批判检验、修正,最后发现新的问题。而科学发展过程并不是主观精神进入客观精神世界的模式;相反,在波普尔看来,第三世界主要是由问题、理论以及论据构成的。除了理论和工具之外,波普尔还提到了社会制度和艺术作品,认为这些都是第三世界实体的代表。但是,波普尔从这些东西身上所看到的,只是命题内涵的不同体现。严格说来,第三世界是弗莱格所谓的"思想"的总和,真或假,隐或显,都无关紧要:"理论,命题或陈述是第三世界中最重要的语言对象"。

  波普尔不仅从本体论的角度把第三世界理解为客观存在的实体的总和,而且也单方面地从科学发展这一抽象角度来把握这个范围内的第三世界:第三世界包括文化传统中可以用科学方法加以处理的认知内容。当我们把波普尔的第三世界概念应用于社会学基本问题中去的时候,就会发现,上述两个方面明显构成了障碍。贾维(I. C. Jarvie)所依据的是阿尔弗莱德·舒茨(Alfred Schuetz)建立起来的现象学知识社会学,现象学社会知识学认为,社会是源于行为主体的解释过程,并逐渐获得客观性的社会日常生活结构【132】。社会生活关系是人类精神的产物,但在人类精神活动面前又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可是,贾维却根据第三世界的模式来分析社会生活关系:

  "我们已经澄清,社会是处于"坚硬的"物质世界与"柔软的"心灵世界之间的一个独立的领域。这个领域或这个现实,这个世界,不管我们如何称呼它,其中都充满了差异,因而十分复杂。人在社会中总是尝试去把握这个世界,描绘这个世界,并把它的不同图式协调起来。生活在一个巨大而又变化不定的社会中,这就使得我们既无法准确地描绘,也无法把各种图式恰倒好处地协调起来。这就是说,社会成员总是学习和他们息息相关的东西;无论是社会,还是成员,都处于一个不断自我发现和自我创造的过程当中。"【133】

  这个观点一方面澄清了社会学行为概念与其中所预设的行为者的世界关联之间的重要联系,另一方面,把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理论从认识论语境移用到行为理论语境,也揭示出了其中的结构弱点。

  贾维借用了波普尔的第三世界概念,来描述社会关系以及社会机制。因此,他必定要把创立理论和解决问题的科学家当作榜样,根据他们来设想社会行为主体;在生活世界中,各种日常理论相互竞争,就像研究者交往共同体中的科学理论一样:

  "生活在一个社会中的人,必须找到自己的位置,这样才能得到他所想要得到的东西,并躲开他不想得到的东西。人们或许会说,他们为自己规划了一种特征鲜明的社会精神和概念图表。这些图表在一定程度上比地图要'抽象'一些:它们所表示的图景象梦境。但它们又是具体的'客观现实':地图永远不能成为现实,但有时侯能复现现实,相反,社会图表是图景,是其他人必须学习和领会的图景"【134】。

  这种看法起码会遇到以下三种困难:

(a)   首先,贾维抹杀了对待文化传统的表现立场与假设--反思立场之间的差别。在日常交往实践中,行为者把有效的知识储备据为己用,以便创造出一个可以用来达成共识的情境。在此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异议,从而迫使对个别解释模式加以修正;但为了继承传统而应用传统知识,与从准科学的角度对遭到质疑的知识予以加工还不是一回事。为了在一定的行为语境中做出决定,外行人介入互动的目的在于通过沟通把参与者的行为协调起来,也就是说,通过使用共有的文化知识而把参与者的行为协调起来。当然,科学家也参与互动;但科学家合作解释的目的在于检验成问题的知识的有效性。目的不是协调行为,而是批判和增加知识。

(b)   此外,贾维忽略了文化传统中不能还原为"思想"或真实命题的内容。他把行为主体同时创造和发现的客观意义联系仅仅局限于狭义上的认知解释模式。从这个角度来看,波普尔的第三世界模式就显得大有问题;因为,对于互动而言,文化知识指导行为的力量比理论的力量要重要的多。要么,把社会实体的地位和理论的地位相提并论: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无法解释清楚社会结构为何会铸造出行为动机。要么,科学理论模式注意到,描述意义、规范意义以及评价意义在日常理论当中是相互渗透的,因此不必过于认真;如果是这样的话,动机的协调就完全可以用第三世界的概念来加以阐明。但这个观点必然会对波普尔的第三世界观点进一步加以发展,而且是沿着这样的路线,即:面对主观精神,社会规范实在的独立性并不在于,或从来都不是主要在于真实性所要求的自主性,而是在于价值和规范的应然特征。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即文化传统中的社会整合因素为何会被认为是知识体系,并和类似于真实性的有效性要求联系起来。

(c)   最后,我认为,最容易觉察出来的薄弱环节在于,贾维的意见不允许把文化价值与价值在规范中的制度体现区别开来。制度应当从行为主体的沟通过程中形成,并在行为主体面前凝固成为客观的意义联系,这就和波普尔认为问题、理论和论据都源于认识过程是一样的。有了这样一种模式,我们尽管可以解释清楚社会实在的概念本质及其相对的独立性,但无法说明有效规范和现存制度的特殊阻力及强制特征。有了这种强制特征,社会结构才能和文化结构区别开来。贾维本人曾经注意到:"正确思想的地位不会受到普遍怀疑的威胁,但社会实在则不然,它面临着普遍不信任的危险,也就是说,它面临着广泛拒绝认真对待它的危险"【135】。因此,最好从帕森斯(T. Parsons)的角度把制度化的价值领域与飘摇不定的文化价值领域区别开来;因为后者并不具备和合法的行为规范一样的应然特征。

  我认为,贾维运用波普尔三个世界理论的策略是有启发意义的,因为它揭示了社会学行为概念深处的本体论前提。但是,如果想避开贾维观点中的薄弱环节,就必须对奠定其基础的三个世界理论加以修正。当然,文化客观化既不能被还原为具有认知、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的创造性活动,也不能被还原为物和事之间的时空关系和因果关系。因此,波普尔认为,符号结构的语义学内涵是"第三世界"的实体。这样,波普尔就把这个概念当作适用于一切实体的本体论世界概念的基础。但是,在把世界概念有效地运用到行为理论之前,必须对上述三个方面加以修正。

  关于a):首先,我想用构成论的世界概念来取代本体论的世界概念,并把"世界"和"生活世界"这对概念结合起来。如果社会化主体参与到共同的解释过程之中,那么,悄悄运用世界概念的就是他们本人。这样,波普尔所说的作为"人类精神产物"的文化传统就承担了不同的作用,关键要看它是作为文化知识的储备,供互动参与者从中得出他们的解释,还是本身就是知识加工的对象。在第一种情况下,一个共同体所共有的文化传统对于生活世界具有构成意义,而单个成员可以从这个生活世界找到解释的内涵。这种主体间共有的生活世界构成了交往行为的背景。因此,现象学家,如舒茨,认为,生活世界是附带给出的视界,在这个视界范围内,交往参与者如果想与世界中的事物明确建立某种联系的话,就必须共同行动。在第二种情况下,文化传统本身的各个组成部分是问题的关键。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有了文化解释模式,才能进行解释,而面对这些解释模式,参与者必须采取一种反思的立场。这样一种立场变化意味着,主要解释模式失去了其有效性,相应的知识也成了问题;与此同时,立场的变化还使文化传统中成问题的内容处于一种事态的范畴之下,而人们和这种事态可以建立起客观的联系。波普尔的第三世界理论澄清了文化意义内涵和符号对象为何会被认为是世界中的事物,同时也分别被认为是在更高层次上(可以观察到的)物理事件和(可以体验到的)心灵事件。

  关于b):此外,我想用根据不同的有效性要求而区分开来的文化知识概念,来取代被认知主义搞得片面化的"客观精神"概念。波普尔的第三世界包括通过反思立场可以进入的更高层次上的实体,与主观精神相比,这种实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为它们在真实性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可供深入探讨的意义关系网络。用新康德主义的话说,就是第三世界是一个独立的有效性领域。具有真实性的第三世界实体,与第一世界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关系。属于第三世界的问题、理论以及论据最终是用来描述和解释第一世界中的事件的。而两者之间的中介则又是主观精神世界,是认知和行为。在此过程中,文化中的非认知部分处于真正的边缘地位。但正是这些部分对于社会学行为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行为理论角度来看,人类精神活动勉强可以归结为面对外部自然的认知-工具行为;社会行为是以文化价值为取向的,但与真实性之间没有关系。

  于是,就出现了下列可能性:要么,我们否定文化传统中非认知内容具有第三世界实体由于进入有效性关系领域才获得的地位,并从经验主义的角度把它们划定为主观精神的外在表现形式;要么,我们为所缺乏的真实性联系寻找到替代物。

  正如我们在下文将要看到的,韦伯选择了第二种可能性。韦伯把诸多的文化价值领域区分了开来,比如科学与技术,法律与道德,以及艺术与批判等。非认知的价值领域同样也构成了有效性领域。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可以从规范正确性的角度加以批判和分析,艺术作品则可以从本真性(或审美性)角度加以批判和分析,也就是说,它们都可以被当作是独立的问题领域。韦伯认为,整个文化传统就是一种知识储备,根据不同的有效性要求,从中可以形成不同的价值领域和知识系统。因此,韦伯把文化中的评价内容和表现内容与认知-工具内容一道都划归第三世界。如果做出这种选择,就必须解释清楚,就文化中非认知内容而言,"有效性"和"知识"究竟意味着什么。"有效性"和"知识"不能像理论和命题一样成为第一世界的实体。文化价值并不发挥表现功能。

  关于c):这个问题促使我们把世界概念从它的有限的本体论内涵中解脱出来。为了在客观世界内部划清存在空间,波普尔引入了不同的世界概念。在后来的著作中,波普尔强调的就不是不同的世界,而是一个世界的不同标识:1,2以及3【136】。

  相反,我坚持使用三个世界(它们本身必须与生活世界区别开来)。它们当中只有一个,即客观世界可以说是一切真实命题的相关物;只有这个概念还保持了一切实体所具有的严格意义上的本体论意义。相反,这些世界一同构成了交往过程中共同设定的关系系统。有了这个关系系统,参与者就可以确定沟通究竟如何才会成为可能。交往参与者相互就某事达成沟通,他们不仅仅与客观世界建立起了联系,经验主义占据主导地位的前交往模式已经说明了这一点。他们也不仅仅与客观世界中存在或能够表现以及被创造出来的事物发生联系,而且也和社会世界或主观世界中的事物发生联系。言语者和听众所使用的是一个具有相同来源的世界系统。这就意味着,通过不同的言语命题,它们不仅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并足以把事态表现出来,波普尔对语言功能高低的划分就说明了这一点;而且,所有这三种功能,即表现功能,召唤功能和表达功能都处于同一个进化层次上。

(2)   三种行为概念

  接下来,我将不再使用波普尔的名词。我把贾维从行为理论角度对波普尔三个世界理论的运用当作出发点,目的是想为我的一个论点做准备,即:在一般情况下,我们选择一定的社会学行为概念,接受一定的本体论前提。行为者的行为具有多大程度的合理性,主要取决于我们为行为所设定的世界关联。社会科学理论对于行为概念的使用是潜在的,而大量的行为概念通过分析主要可以归结为四个各不相同的基本概念。

  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目的行为(telelogisches Handeln)一直是哲学行为理论关注的焦点【137】。通过在一定情况下使用有效的手段和恰当的 方法,行为者实现了一定的目的,或进入了一个理想的状态。核心概念是在不同行为可能性之间做出的决定(Entscheidung),这样做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并受到原则的引导,也得到了语境解释的支持。

  如果把其他至少一位同样具有目的行为倾向的行为者对决定的期待列入对自己行为效果的计算范围,那么,目的行为模式也就发展成为策略行为(strategisches Handeln)模式。这种行为模式通常被认为具有功利主义色彩;于是,有人认为,行为者选择和计算的手段和目的,其着眼点在于功效或对功效的期待最大化。这种行为模式奠定了经济学、社会学以及社会心理学的决定论和博弈论的基础【138】。

  规范调节的行为(normreguliertes Handeln)概念涉及到的,不是孤立的行为者的行为--这些行为者在他的周围虽然有其他行为者,但在原则上还是处于孤立的地位--而是社会群体的成员,他们的行为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的语境中,一旦具备可以运用规范的前提,每个行为者都必须服从(或违抗)某个规范。规范是一个社会群体中共识的表现。每个群体都具有一定的有效规范,群体的一切成员允许相互期待,他们在具体情况下是否履行各自的行为。服从规范(Normbefolgung)的核心意义在于满足一种普遍的行为期待。和诊断事件的期待不同,行为期待没有认知意义,只有规范意义,即所有成员都有权利期待某种行为。这种规范的行为模式是角色理论(Rollentheorie)的基础【139】。

  戏剧行为(dramaturgisches Handeln)主要涉及到的,既不是孤立的行为者,也不是某个社会群体的成员,而是互动参与者,他们相互形成观众,并在各自对方面前表现自己。行为者自己给了他的观众一个具体的形象和印象,为此,他把自己的主体性多少遮蔽起来一些,以达到一定的目的。任何一个行为者都可以控制公众进入他个人的观点、思想、立场以及情感等领域,因为只有他本人才有特殊的渠道进入自己的上述领域。在戏剧行为中,参与者利用了这种状况,通过控制主体性的相互渗透,而对他们的互动加以左右。因此,自我表现的核心概念不是直觉的表达行为,而是面对观众对自身的经验表达加以修饰的行为。这种戏剧行为模式主要用于现象学对互动的描述;但迄今为止,它还没有发展成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140】。

  最后,交往行为(kommunikatives Handeln)所涉及到的是至少两个以上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互动,这些主体使用(口头的或口头之外的)手段,建立起一种人际关系。行为者通过行为语境寻求沟通,以便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把他们的行为计划和行为协调起来。解释(Interpretation)的核心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协商对共识的语境加以明确。在这种行为模式中,语言享有一种特殊的地位,这点我们在后文将会看得很清楚【141】。

  目的行为理论来源于新古典主义奠基者对于经济学行为选择理论的论证,以及弗郎茨·诺曼(Franz Neumann)和摩根斯坦(Morgenstern)对于策略性博弈论的论证。在社会科学理论发展过程中,规范调节的行为概念获得范式意义,要归功于涂尔干和帕森斯,戏剧行为概念获得范式意义则是高夫曼(E. Goffman)的功劳,而米德(G. H. Mead)和后来的伽芬克尔(H. Garfinkel)则使交往行为概念具备了范式意义。我在这里不可能对这四个概念做出详细的分析。因为我所关注的是相应概念策略所具有的合理性内涵。初看起来,只有目的行为概念包含着行为合理性;目的行为可以从目的合理性的角度加以考察。从这样一个视角出发,行为多少能够得到合理计划和实施,也多少能够得到第三者的合理评价。就基本的目的行为而言,行为计划可以表现为一种实际中的推论【142】。其余三种行为模式的考察视角似乎主要不是合理性或合理化。如果我们考虑到宽泛意义上的本体论前提,就会看到,这种表象具有欺骗性质。本体论前提在概念层面上必然与这些行为模式发生联系。从目的行为模式到规范行为模式再到戏剧行为模式,这些本体论前提不但越来越复杂,而且也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合理性内涵。

(a)   目的(策略)行为概念:行为者-客观世界

  目的行为概念的前提是一个行为者与一个实际存在的事态世界之间的关系。这个客观世界被确定为事态的总体性,而事态可能是一直存在的,也可能是刚刚出现的,或是通过有目的的干预而带来的。目的行为模式向行为者提供了一种"认知-意志的情结"(kognitive-volitives Komplex),从而使得行为者一方面可以培养起对于实际存在的事态的意见(Meinungen),并通过感知传达出来,另一方面则可以形成一定的意图(Absichten),以便把理想的事态付诸实现。在语义学层面上,这些事态表现为具有一定内涵的陈述命题或意图命题。通过意见和意图,行为者基本上可以和世界建立起两种合理的关系。之所以说这些关系是合理的,是因为它们沿着不同的适应路线(Anpassungsrichtung)【143】都可以得到客观的评价。沿着其中的一条路线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行为者能否成功地让他的感知和意见与世界中客观存在的事物一致起来。沿着其中另一条路线,则有如下问题:行为者能否成功地让客观世界中存在的事物与他的愿望和意图吻合起来。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者都可以有所表达,而他的表达则可以由第三者用恰当(fit)或不恰当(misfit)来加以评价:他可以提出真实的命题或错误的命题,或实施有目的的干预,结果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也就是说,他在世界中所追求的效果可能如愿以偿,也可能失之交臂。因此 ,行为者与世界之间的这些关系可以用真实性(Wahrheit)和现实性(Wirksamkeit)这两个标准来加以衡量。

  根据本体论前提,我们可以把目的行为确定为这样一个概念,其前提是一个世界,而且是一个客观世界。这点同样也适用于策略行为概念。策略行为至少需要两个有目的的行为主体,他们一边把其他行为者的决定作为准绳,一边又对其他行为者的决定施加影响,以此来达到其目的【144】。

  行为效果也要视其他行为者而定,这些行为者的目光都紧盯着自己的效果,只是在符合其自我中心论的利益原则下才会相互协作【145】。所以,策略行为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以便使他认识到世界中不仅存在着物理对象,而且还有做出决定的系统。他们必须让自己的思维机器适用于一切可能存在的事物,但它们不需要充分的本体论前提。由于内在实体比较复杂,客观世界概念本身变得越来越不复杂。就本体论前提而言,分化为策略行为的目的行为也始终都是"一个世界的概念"(Ein-Welt-Begriff)。

(b)   规范行为:行为者-社会世界和客观世界

  相反,规范调节的行为概念前提是行为者与整整两个世界之间的关系。除了客观存在的事态世界之外,还有社会世界,作为角色主体的行为者与其他相互可以建立规范互动关系的行为者一样,也属于社会世界的成员。社会世界是由规范语境构成的,而规范语境则明确了哪些互动属于合理人际关系总体中的一个方面。有效规范所适用的行为者(有效规范也被他们接受了),同样也属于这个社会世界。

  客观世界的意义可以用与实际存在的事态的关系来加以阐明,同样,社会世界的意义则可以用与现存规范的关系来予以阐明。但有一点,现存的规范不能说是实际存在的命题,因为这些命题所表达的内容是:存在着规范调节的社会事实。命题"q的确是必不可少的"与"q必须……"明显是两个意思。因为后者所表达的是一种规范,或一种具体的要求,但前提是它必须在表达过程中用适当的形式提出规范正确性要求,也就是说,在表达过程中,对于一定范围内的接受者,它必须提出有效性要求。如果一个规范被接受者认为是有效的或是有根据的,我们就说这个规范是实际存在的,或具有社会有效性(soziale Geltung)。

  实际存在的事态是通过真实的命题呈现出来的,现成的规范则是通过一般的断然命题或要求表达出来的,而这些断然命题或要求在规范接受者那里被认为是有根据的。一个规范比较理想意味着:它得到了所有接受者的承认,因为它解决了他们共同关心的行为问题。相反,一个规范实际存在着,则意味着:它所提出的有效性要求得到了有关人的承认,而这种主体间性的承认奠定了规范的社会有效性的基础。

  我们不是依靠文化价值而与这样一种规范有效性要求建立起联系的,但是,价值可以用来体现规范;就需要调节的内容而言,它们可以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文化价值范畴下,一个个体的需要同样也适用于和他处于同一传统之下的其他个体。得到澄清的需要,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转变为正当的行为动机:即相应的价值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对相关者具有约束力。这样,成员之间就可以期待,各自在一定情况下都把普遍适用的规范价值当作自己的行为指南。

  以上所述是想说明,行为者的规范行为模式不仅具有一种"认知情结"(kognitiver Komplex),而且还具有一种"动机情结"(motivationaler Komplex),有了"动机情结",才有可能存在符合规范的行为。此外, 行为模式还和一种价值内倾的学习模式有着关联【146】。根据这种学习模式,有效规范获得了推动行为的力量,但前提是,规范之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平,从而使规范接受者的要求得到澄清,并在学习过程中形成一定的立场。

  反之,在上述前提下,行为者与世界,这里指的就是社会世界之间建立起了联系,而社会世界可以根据客观判断的适应路线来加以把握。沿着其中的一条路线会出现如下问题:行为者的动机和行为与现成的规范之间是相互一致还是相互偏离呢。而沿着其中的另一条路线,就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现成规范自身是否体现出一些价值,从而把相关者普遍关心的问题表达出来,进而使规范获得所有接受者的认可。于是,在第一种情况下,判断行为的标准在于:它们与现成规范语境之间是相互一致还是相互偏离,也就是说,从正当性的规范语境来看,这些行为是否具有正确性。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判断的规范的标准在于:它们能否得到证明,也就是说,它们是否得到了正当的认可【147】。

  从宽泛意义上的本体论前提出发,我们可以把规范调节的行为概括如下:其前提是两个世界,即一个客观世界和一个社会世界。符合规范的行为,其出发点在于:行为者把行为语境中的实际内容与规范内容,也就是说,把条件和手段与价值区分开来。规范行为模式的前提在于:参与者对于事实或非事实可以采取一种客观化的立场,或者,参与者对于正义的要求或非正义的要求采取一种符合规范的立场。但是,和目的行为模式一样,规范行为模式下的行为原本也是行为者与世界之间的关系,只是,在目的行为模式中,这种关系发生在行为者与客观世界之间,对于这个客观世界,行为者不是试图面对面地加以认识,就是想有目的地加以干预;而在规范行为模式中,这种关系发生在行为者与社会世界之间,行为者属于社会世界,并在其中扮演规范接受者的角色,此外还可以建立起正当的人际关系。当然,无论是在目的行为模式中,还是在规范行为模式中,行为者本身都没有被设定为一个可以加以反思的世界。只有戏剧行为才要求一个主观世界作为进一步的前提条件,行为者在行为过程中本身就构成了背景,并与主观世界建立起联系。

(c)   戏剧行为:行为者-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包括社会世界)

  较之于目的行为概念和规范行为概念,戏剧行为概念在社会科学文献中的地位并不突出。1956年,高夫曼在其关于"日常自我表现"(Selbstdarstellung im Alltag)的研究著作中第一次明确地把戏剧行为概念引入社会科学领域【148】。

  就戏剧行为而言,我们把社会互动看作是一场遭遇(Begegnung),在遭遇过程中,参与者构成了透明的公众,并且相互展示。"遭遇"(Encounter)和"展示"(Performance)是一对核心概念。一方在第三者面前展示只是一种特殊情况。展示的目的在于,行为者在观众面前用一定的方式把自己表现出来;由于行为者把他的主体性部分地表现了出来,因此,他希望在一定意义上能得到观众的关注和接受。

  从某种意义上讲,行为的戏剧性质是附属上去的,搭乘的是一种目的行为结构:

  "针对不同的目的,人们调整自己的行为风格……并把这种风格附加到其他行为上面。比如劳动,劳动在一定程度上依靠的是戏剧表演的规则,目的是为了让检查者或管理者对劳动者有一定的印象……实际上,劳动者正在做的事情,可以严格地明确为正在吃饭或正在工作,但它具有一些修辞特征,与关于某类人的常规意义是联系在一起的"【149】。

  当然,也有一些特殊的角色,其目标就是要让自己的表演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

  "职业拳击选手、外科医生、小提琴手以及警察等就是很好的例子。这些行为允许戏剧表达达到一定的程度,从而使具有榜样作用的实践者--现实中的或小说中--成为知名人士,并在商业的梦幻王国中占有一个特殊的地位"【150】。

  但是,这种已经构成职业因素的特征,即在他者面前表现自我的反思特征,对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互动具有构成意义,但前提是我们必须只从个体相遇的角度来考察这些社会互动。

  在戏剧行为中,行为者为了把自己的眼神传达出来,就必须和他自己的主观世界建立起联系。我把这种主观世界定义为主体经验的总体性;进入主观世界,行为者比其他人具有优先性【151】。主体性领域要想真正成为一个"世界",就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即主观世界的意义必须和社会世界的意义一样能够得到解释。对于社会世界的意义,我是用和实际存在的事态相类似的现成规范来加以解释的。我们或许可以这样认为:实际存在的事态是通过真实的命题表达出来,有效的规范是通过有根据的断然命题表现出来的,同样,主体是通过真实的经验命题表达出来的。主体经验不能说是心灵状态或内在事件;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它们与客观世界中的实体相提并论。我们可以认为拥有经验和事态的存在是相类似的,但不能把它们等同起来。具有表达能力的主体"拥有"或"占有"愿望或情感,与客观观察到的客体具有广延、重量、色彩以及其他类似特征不是一回事。行为者具有愿望或情感,这说明,行为者可以随意把这些经验在观众面前呈现出来,而且要让观众承认他所表达的情感或愿望是主观的东西,但前提是他们必须相信他的表达。

  愿望(Wuensche)和情感(Gefuehle)在这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当然,认知和意见以及意图一样,也属于主观世界;不过,认知与客观世界之间有一种内在联系。只有当意见或意图在客观世界中缺乏与之相应的实存事态的时候,人们才会意识到它们是主观的。一旦确定意见所对应的表达是不真实的,那么,这个意见就是一个"纯粹的意见",也就是说,是一个错误的意见。一旦确定意图所对应的行为不是停止了,就是失败了,那么,这个意图就是一个"良好的意图",也就是说,是一个没有效果的意图。象羞辱、罪责这样的责任感与社会世界之间同样也存在着一种内在联系。但是,情感和愿望一般只能是主观的表达。它们不能有其他的表达,不能与外部世界,包括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发生关系。因此,愿望和情感的表达只能用言语者与其内心世界之间的反思关系来加以衡量。

  愿望和情感是扎根在要求当中的倾向性(Parteilichkeit)的两个方面【152】。要求具有两面性。从功利主义角度看,要求偏向倾向和愿望;从直觉角度看,则偏向情感和情绪。愿望关注的是满足要求的语境,而情感关注的对象则是可能满足要求的语境。要求就其本质而言似乎是一种倾向性的基础,它决定了我们对待外部世界的主观立场。这种倾向性既表现为对财富的不懈追逐,也表现为对语境的主观感受(只要这些语境没有被客观化为世界中的事物,并因此而丧失其语境性质)。愿望和情感的倾向性在语言层面上表现为对要求的解释,也就是说,表现为评价,所使用的是评价性表达。根据这种评价性表达所具有的描述内涵和规范内涵,可以澄清价值判断的意义。它们的目的在于表明倾向。这种论证能力【153】是联结经验主体性和主体间透明性的桥梁,主体间的透明性获得经验的前提在于:经验必须得到真实的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被观众指定到一位行为者身上。比如说,当我们认为一个对象或一个语境是伟大的,富丽的,崇高的,幸福的,危险的,恐怖的等,我们就是要努力表达出一种倾向性来,并且同时用普遍的价值标准,起码是自己文化中的普遍价值标准来加以论证。评价性表达或价值标准,具有论证力量,但前提是它必须这样来刻画要求,即在一个共同的文化传统中,接受者根据这些解释可以重新发现自己的要求。这就说明了,在戏剧行为中,风格特征、审美表达,或者说,一般的形式特性为何会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

  在戏剧行为中,行为者与世界之间的关系也可以得到客观判断。但由于行为者面对在场的公众,关注的是他自己的主观世界,因此他只能有一种适应方向。由于这是一种自我表现,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行为者是不是在适当的时刻表达了他所拥有的经验,他是不是言出心声,还是他所表达的经验只是伪装出来的。只要这里涉及到的是意见或意图,那么,一个人是否言出心声,就只是一个真实性的问题。在愿望和情感中并不总是这种情况。在涉及到表达精确性的语境中,通常很难把真实性问题与本真性问题区分开来。我们经常找不到恰当的词语,来表达我们的情感;这反而使情感本身成了问题。

  就戏剧行为模式而言,参与者作为行为者,要想形成对待自身主体性的立场,参与者作为公众,要想形成对待其他行为者表现性表达的立场,就必须意识到,自我的内心世界受到了一个外部世界的限制。在这个外部世界中,行为者可以把规范的行为语境与非规范的行为语境区别开来,但高夫曼的行为模式并没有预先规定,他对待社会世界所持的是一种符合规范的立场。他只是把合法的人际关系作为社会事实予以关注。因此,在我看来,有必要把戏剧行为归结为一个具有两个世界前提的概念,这两个世界就是内心世界与外部世界。表现性的表达在展示主体性的时候,把它同外部世界隔离了开来;面对外部世界,行为者基本上只能采取一种客观化的立场。和规范调节行为不同,这种情况不仅适用于物理对象,而且也适用于社会对象。

  根据这样的选择,戏剧行为也可以具备潜在的策略特征,但前提是行为者把观众不是当作公众,而是当作对手(Gegenspieler)。自我表现的范围从自身意图、愿望、情绪等的坦率交流,到行为者相互之间印象的恶意控制:

  "于是,我们一方面发现了表现者,他完全沉浸在他自己的游戏当中;他的确坚信,他所表现的现实印象就是真正的"现实"。如果公众和他一样相信他的游戏-这点看起来是很正常的,那么,至少一时只有社会学家或……会对表现的现实提出怀疑。另一方面……,表现者也可能是间接地想对公众的信念施加影响,而且是为了其他的目的,结果导致他对他和他的环境所面临的看法无动于衷。如果表现者不相信他自身的角色,也不关心公众的各种看法,我们就可以说他是'玩世不恭的'。相反,如果表现者相信他自己的观念所唤起的印象,那么,我们就说他是'正直的'"。【154】

  当然,人为控制并制造错误印象,和策略行为决不是一回事。高夫曼研究了这种控制印象的技巧,包括从毫无恶意的断章取义到长期的信息控制。它始终离不开观众,观众误以为他要展示写什么,没有发现其中的策略特征。即便是策略性的自我表现也应当可以看作是一种具有主观真实性要求的表达。只有当公众单纯还根据效果标准对它加以判断的时候,它才不会再被说成是戏剧行为。于是,就出现了一种策略性的互动,在这种互动过程中,参与者在概念上使客观世界变得五彩缤纷,以致于其中不仅有目的理性行为者,而且也有善于表达的表现对手。

  (3)"交往行为"概念导论

  交往行为概念中所出现的是另外一个语言媒介前提,它所反映的是行为者自身与世界之间的关联。在这样一个概念构成水平上,合理性难题就进入了行为者自己的视野当中。到目前为止,合理性问题只进入了社会科学家的视野。我们必须澄清,在何种意义上,语言沟通可以被当作是一种行为的协调机制。策略行为模式也可以这样来理解,即:互动参与者的行为虽然受到了以自我为中心的利益算计的左右,并且被不同的利益阵营协调起来,但它们还是以言语行为为中介的。对于规范调节的行为和戏剧行为,甚至必须设定在交往参与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共识结构,而这种共识结构就其本质而言是语言意义上的。但这三种行为模式分别用不同的方式片面地理解了语言。

  目的行为模式把语言当作是众多媒介中的一种。通过语言媒介,各自追求自身目的的言语者相互施加影响,以便促使对手形成或接受符合自身利益的意见或意图。这种语言概念的出发点是间接沟通的临界状态,它奠定了意向语义学的基础【155】。规范行为模式认为,语言媒介传承文化价值,树立起了一种共识,而这种共识不过是随着沟通行为的每一次进行而不断反复出现。这样一种文化主义的语言概念在文化人类学和内容比较具体的语言科学中有着广泛的影响【156】。戏剧行为模式认为,语言是一种自我表现媒介;陈述部分的认知意义以及以言行事部分的人际意义,与其表现功能比较起来都大打折扣。语言被等同于有特色的审美表达形式【157】。只有交往行为模式把语言看作是一种达成全面沟通的媒介。在沟通过程中,言语者和听众同时从他们的生活世界出发,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以及主观世界发生关联,以求进入一个共同的语境。这种解释性的语言概念是各种不同的形式语用学研究的基础【158】。

  除了交往行为模式的语言概念之外,三种其他语言概念的片面性表现在:它们各自所代表的交往类型都是交往行为的临界状态,具体而言,第一种是间接沟通,参与者眼里看到的只是自己的目的;第二种是共识行为,参与者只是把已有的规范共识付诸实现罢了;第三种是与观众相关的自我表现。它们都只是分别揭示了语言的一种功能,即或发挥以言表意效果,或建立人际关系,或表达经验。相反,交往行为模式贯穿于由米德的符号互动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概念、奥斯丁的言语行为概念以及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等共同开创的不同的社会科学传统,并且充分注意到了语言的各种不同功能。正如人类学方法论以及哲学解释学所表明的,这里存在着这样一种危险,即社会行为被还原为交往参与者的解释活动,行为与言语以及互动与会话混为一谈。事实上,语言沟通只是协调行为的机制,它把参与者的行为计划以及参与的目的融合成为一种互动。

  我在这里想暂时导入交往行为概念。但我仅限于阐明:

(a)   独立行为(selbstaendige Handlungen)的特征;

(b)   行为者在交往过程中与世界之间的反思关系。

(a)   论独立行为(行为·身体活动·操作活动)的特征

  为了避免一开始就错误地定义交往行为概念,我想先来描述一下言语行为的复杂层次,因为言语行为同时表达了一种命题内涵,提供了一种人际关系,并且表现了一种言语者的意向。通过分析,我们将会看到,这个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有必要指出一点,即:语言分析哲学所提出的服从规范的概念过于粗浅了一些。如果我们从抽象的服从规则的角度来理解语言常规,并用一种可以还原为规则意识的行为意图概念来解释语言常规的话,那么,交往行为的三重世界关联就会丧失,而这一点对我来讲是至关重要的【159】。

  我所说的行为只是这样一些符号表达,依靠它们,行为者至少与一个世界(但一般都是与客观世界)之间建立起一种联系,这一点在我们上面讨论的目的行为、规范调节行为以及戏剧行为中看得很清楚。我把行为与身体活动以及操作活动区分开来,因为身体活动和操作活动只是行为的连带现象,具有次要意义,也就是说,它们可以通过进入一种游戏时间或学习实践而获得行为的独立性。这一点在身体活动中很容易就可以看出来。

  从世界中可以观察到的变化角度来看,行为表现为一个有机体的身体活动。这种受到神经中枢控制的身体活动是行为的基础。通过活动,行为者改变着世界中的事物。当然,我们可以把一个主体进入世界的活动(工具行为),与一个主体表现意义的活动(交往行为)区别开来。无论是那种情况,身体活动都在世界中带来物理上的变化;一种是因果性的变化,一种是具有语义学意义的变化。行为者具有因果性意义的身体活动包括:直起身子,张开双手,抬起胳膊,伸展双褪等;具有语义学意义的身体活动则有:喉,舌,唇等在发声时的活动;演奏钢琴时摇头、耸肩以及手指的活动;写作和绘画时手的活动等等。

  丹托(A. C. Danto)认为这些活动都是基本行为(basic actions)【160】。由此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主要观点认为,身体活动不是行为进入世界的基础,身体活动本身就是原始的行为【161】。根据这种观点,一个复杂的行为可以"通过"展开另一个行为而得以进行:比如"通过"转动开关,我开灯;"通过"抬起右臂,我打招呼;"通过"用力踢球,我射门。这些例子说明,行为是可以"通过"一种基本行为而展开的。基本行为自身的特征在于,它不能再通过其他的行为而获得展开。我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行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通过身体活动而付诸实现,但这仅仅限于:当行为者遵守技术行为规则或社会行为规则的时候,才能连带完成一些行为。连带完成意味着,行为者的意图是实现一种行为计划,而不是其行为得以实现所依赖的身体活动【162】。身体活动是行为的一个因素,但不是行为本身。

  作为非独立行为,维特根斯坦用他的规则概念和服从规则概念所阐明的操作活动(Operation)与身体活动的地位是相似的。

  思想活动和言语活动永远都只能在其他行为中连带完成。它们至多可以在行为的准备实践中获得独立--比如,一位拉丁语教师在课堂上用主动态的例句,来讲解被动态的转型。

  这也说明,社会游戏模式具有特殊的启迪作用;维特根斯坦主要是用象棋来解释其操作规则的。当然,他没有发现,这种模式的价值十分有限。我们完全可以把计算或言说看作是一种实践,而且是通过算术规则或(各种语言的)语法构成的,这就和下象棋用公认的游戏规则是一样的。但是,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这就和连带完成的胳膊活动与依靠同样的胳膊活动而完成的体操运动有所不同是一样的。我们用算术规则或语法规则,建立起符号对象,比如演算或命题;但它们是不能独立存在的。通常情况下,我们是用演算或命题来完成其他的行为,比如完成家庭作业或发出命令。通过一定的操作活动而形成的东西多少是具体的,可以用是否符合规则或是否完整来加以评判;但和行为不同,它们不能用真实性、有效性以及正确性等来加以判断;它们由于只是作为其他行为的基础,所以才与世界建立起一种联系。操作活动与世界毫无关系。

  此外,这一点还表现在:操作规则可以用来确定一个通过操作而形成的结构在多大程度上已经具备完整形状,这就是说,它可以让人们理解这样一个结构,但无法解释这个的结构究竟是如何形成的。操作规则可以告诉人们随手涂写的符号是命题,测量还是计算,一定情况下还可以告诉人们计算的是什么。一个人在计算,而且算得很准确,但这并不能说明他为什么要这样计算。如果想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搞清楚行为规则,比如说,学生写这个纸条的目的是要解答数学作业。运用数学的演算规则,我们可以证明1,3,6,10,15……21,28这个数列是可以成立的,但我们无法解释他为什么要把这个数列写在纸条上。我们所解释的是符号结构的意义,但不能对其事件做出合理的解释。操作规则没有解释力量;因为,和遵守行为规则不同,遵守这些操作规则并不意味着,行为者与世界中的事物建立起了联系,并且把和推动行为的理由紧密相关的有效性要求当作行为的指南。

  (b) 交往行为与世界之间的反思关系

  以上考察应当可以阐明,我们为何不能象对待语法命题那样,来分析对于交往行为具有构成意义的沟通活动,而沟通活动正是依靠语法命题才得以完成的。对于交往行为模式来说,语言只有在语用学的层面上才具有如下意义,即:言语者为了运用命题达成沟通,而与世界建立起联系,但不是通过直接的方式,而是通过反思的方式,这一点和目的行为、规范调节行为以及戏剧行为都有所不同。言语者把三个世界概念整合成一个系统,并把这个系统一同设定为一个可以用于达成沟通的解释框架。而在其他行为模式中,三个世界概念要么单独出现,要么成双出现。言语者不再是直接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或主观世界中的事物发生联系,而是用其表达的有效性可能会遭到其他行为者的质疑这一点来对自己的表达加以限制。沟通充当的是协调行为的机制,但这仅仅表现在,互动参与者通过他们所要求的有效性,即他们相互提出并相互认可的有效性要求达成一致。为了让一个可以批判检验的要求生效,言语者通过他的"表达"至少与一个"世界"发生关联,并利用如下事实来要求对方拿出合理的立场:即行为者与世界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可以得到客观评价的。交往行为概念把语言设定为沟通过程的媒介,在沟通过程中,参与者通过与世界发生关联,并且彼此提出有效性要求,它们可能被接受,也可能被拒绝。

  这种行为模式设定,互动参与者可以把我们迄今为止为所分析的行为者与世界之间三种关联中潜藏的合理性力量动员起来,以便实现相互共同追求的沟通目标。撇开符号表达的完整性不谈,一个追求沟通的行为者必须和他的表达一起提出三种有效性要求,即:

  --所作陈述是真实的(甚至于只是顺便提及的命题内涵的前提实际上也必须得到满足);

  --与一个规范语境相关的言语行为是正确的(甚至于它应当满足的规范语境自身也必须具有合法性);

  --言语者所表现出来的意向必须言出心声。

  也就是说,言语者要求其命题或实际前提具有真实性,合法行为及其规范语境具有正确性,主体经验的表达具有真诚性。从中我们很容易就可以再次看到行为者与世界之间的三种关联,它们和社会科学家迄今所提出的行为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又和交往行为概念一起被纳入到言语者和听众自己的视角当中。行为者本身在寻求共识,衡量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而且依据的是言语行为与行为者通过表达而与之建立联系的三个世界之间是否吻合(fit-misfit)来加以衡量。这样一种关系分别存在于表达与:

  --客观世界(作为一切实体的总体性并使真实的表达成为可能)之间;

  --社会世界(作为一切正当人际关系总体性)之间;

  --以及主观世界(作为只有言语者才特许进入的经验的总体性)之间。

  任何一种沟通过程都发生在文化前理解的背景上。整个背景知识都是没有问题的;只有互动参与者用于解释而使用并表现出来的部分知识才要接受检验。参与者自身可以通过协商,对语境加以明确,因此,就新语境所展开的每一次协商,同时也明确了关于生活世界的表现内容。

  对语境的明确造就了一种秩序。依靠这种秩序,交往参与者对三个世界中行为语境的不同因素进行归整,并把它们与先前分析的生活世界中的实际行为语境结合起来。一个特殊的问题在于:对方语境的明确与自身语境的明确是有一定的距离的;因为在合作解释过程中,没有哪个参与者能垄断解释权。对于双方来说,解释的任务在于,把他者的语境解释包容到自己的语境解释当中,以便在修正的基础上用"世界"对"我们的"生活世界背景下的"他者的"生活世界和"自我的"生活世界加以确定,从而尽可能地使相互不同的语境解释达成一致。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一种解释在常规情况下都必定会带来十分肯定或明确的结论。肯定性和明确性在日常交往实践中实际上是例外。比它们更加具有现实意义的是人种学方法论所描述的交往图景,其中充满了差异性和凌乱性,需要反复加以修正,而且只有在瞬间才能实现沟通。在此沟通过程中,参与者所依靠的前提是不明确的,因而值得疑问,他们不断地尝试着一个又一个偶然获得的共同性。

  为了防止出现误解,我想重复一下,交往行为模式并没有把行为和交往等同起来。语言是一种交往媒介,它用于沟通,而行为者通过相互沟通现实行为的协调一致,追求各自的目标。因此,目的论结构是一切行为概念的基础【163】。但是,社会行为概念之间的差别在于,它们着手协调所有参与者的目的行为的方式各不一样:要么是以自我为中心相互介入,算计得失(这种情况下冲突和合作随着利益格局的变化而交替出现);要么根据文化传统和社会化,在社会一体化层面上就价值和规范达成共识;要么是在公众与表演者之间建立起一种信任关系;再就是在协作解释过程中达成沟通。不论如何,目的行为结构的前提都在于,行为者具有确立目标和实施目的行为的能力,对完成其行为计划也充满了兴趣。不过,只有策略行为满足于单纯解释目的行为的特征,相反,其他的行为模式关注的则是:行为者追求一定目的的条件,实际上就是他者能够把他的行为与自我"联系"起来的合法性条件、自我表现条件或通过交往达成共识的条件。

  在交往行为中,解释工作是协作过程的基础,也是协调行为的机制;交往行为并非源于通过解释而实现的沟通活动。如果选择S所完成的言语行为作为一个分析单位,而对于这个言语行为,至少有一位互动参与者会采取肯定或否定的态度,那么,我们就可以阐明交往行为的协调条件,为此,我们规定好了,一位听众理解言语内容的涵义究竟意味着什么【164】。但是,交往行为表现了一种互动,这种互动可以用言语行为来加以协调,但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

  注释:

123,   贾维(I. C. Jarvie):《社会逻辑》(Die Logok der Gesellschaft),München,1974,第227页及下两页。

124,   波普尔(K. R. Popper):《客观知识》(Objektive Erkenntnis),Heidelberg, 1973,第123页。

125,   K. R. Popper,J. C. Eccles,The Self and its Brain,Heidelberg,1977,第38页。

126,   K. R. Popper ,Reply to my Critics,in,P. A. Schilp(Ed.),The Philosophy of Karl Popper,II,La Salle,1974,第1050页。

127,   K. R. Popper,J. C. Eccles,(1977),第100页及下两页。

128,   哈特曼(N. Hartmann):《精神存在的问题》(Das Problem des geistigen Seins),Berlin,1932。

129,   Popper ,Eccles,(1977),第41页及下两页。

130,   K. R. Popper ,(1973),第180-181页。

131,   K. R. Popper ,(1973),第168-169页。

132,   贝格(P. Berger),卢克曼(Th. Luckmann):《现实的社会结构》(Die gesellschaftliche Konstruktion der Wirklichkeit),Frankfurt am Main,1969。

133,   I. C. Jarvie,(1974),第254-255页。

134,   I. C. Jarvie ,(1974),第248页。

135,   I. C. Jarvie ,(1974),第236页。

136,   Karl Popper,(1974),第1050页。波普尔继承了伊克莱斯(J. C. Eccles)的概念:Facing Realities,New York,Heidelberg,1970。

137,   布伯纳(R. Bubner):《行为,语言与理性》(Handlung,Sprache und Vernunft),Frankfurt am Main,1976,第66页及下两页。

138,   关于决定论,请参阅:H. Simon,Models of Man,New York,1957;盖夫根(G. G?fgen):《经济决策理论》(Theorien der wirtschaftlichen Entscheidung),Tübingen,1968;克莱勒(W. Krelle):《优选论与决定论》(Praeferenz-und Entscheidungstheorie),Tübingen,1968;关于语言理论,请参阅:R. D. Luce,H. Raiffa,Games and Decisions,New York,1957;舒比克(M. Shubik):《博弈论与社会科学》(Spieltheorie und Sozialwissenschaften),Frankfurt am Main,Heidelberg,1965;关于社会心理学的交换理论命题,请参阅:P. P. Ekeh,Social Exchange Theory,London,1964。

139,   Th.R.Sarbin,Role-Theory,in:G。Lindsey(Ed),Handbook of Social Psychology,Vol 1,Cambridge,1954,第223-258页;T. Parsons,Social Interaction,in:IESS,Vol 7,第1429-1441页;汉斯·约阿斯(Hans Joas):《当代角色理论的处境》(Die gegenwaertige Lage der Rollentheorie),Frankfurt am Main,1973;高伦(D. Geulen):《社会化的主体》(Das vergesellschaftete Subjekt,Frankfurt am Main),1977,第68页及下两页。

140,   G. J. MacCall,J. L. Simmons,Identity and Interaction,New York,1966;(E. Goffman):《互动仪式》(Interactionsrituale),Frankfurt am Main,1971;及其《框架分析》(Rahmenanalyse),Frankfurt am Main,1977;R. Harre,P. F. Secord,Exlanation of Behavior,Totowa N. J,1972;R. Harre,Social Being,Oxford,1979。

141,   比勒菲尔德(Bielefeld)社会学家工作组曾经编选过一个关于符号互动论和人种学方法论的读本:《日常知识,互动与社会现实》(Alltagswissen,Interaktion und gesellschaftliche Wirklichekeit),2 Baende,Heidelberg,1973;此外还有斯坦纳特(H. Steinert):《符号互动论的行为模式》(Das Handlungsmodell des symbolischen Interaktionismus),载伦克(H. Lenk)(编):《角色理论》(Rollentheorie),Munchen,1977,第79页及下两页。

142,   G. E. M. Anscombe,Intention,Oxford,1957;G. H. von Wright,Explanation and Understanding,London,1971,第96页及下两页。

143,   奥斯丁:"无论怎样,任何命题都首先被当作是对事物状态的描绘……现在让我们猜想一下,没有在命题中描述,而事实上却包含着潜在的事物状态,我们是否误解了这个命题,或者我们歪曲了事实?如果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就会暂时强加于命题一个名称;如果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就会把命题当作主张"。

144,   盖夫根(G. G?fgen):《策略行为的形式理论》(Formale Theorie des strategischen Handelns,伦克(H. Lenk)(编):《行为理论》(Hanglungstheorie),Munchen,1980,第249页及下两页。

145,   请参阅赫费(O. H?ffe):《人性的策略》(Strategie der Humanitaet),München,1975:"策略游戏是由以下四个因素组成的:(1)游戏者,即独立的决策主体,他们追逐自己的目的,并根据自己的思考和取向而行动;(2),游戏规则,它们决定了每一个游戏者都可以控制的变量:如信息前提,辅助手段以及其他重要的环境因素;规则系统决定游戏类型、行为可能性以及结果的输赢。游戏规则发生变化,游戏也随之改变;(3)结果或裁定(pay offs),功效或价值,它们属于游戏可能出现的结果(玩牌的结果是输、赢以及和;政治上则是职位、在公众中的威望以及权力或金钱);(4)策略,也就是各种各样的行动方案。作出这些策略,同样也必须遵守和利用规则,并且要注意到对方可能作出的反应;策略表现为一个指令系统, 它们从一开始就全面决定,不管在何种游戏语境中,人们都必须从游戏规则允许的步骤中间选择一个步骤。在游戏理论(博弈论)关于社会现实的解释中,一定的策略通常只对部分意见有利;其他部分的意见则需要新的策略。各种策略在总体策略范围内具有的只是局部策略的意义。游戏理论(博弈论)的合理性标准涉及到的不是步骤的选择,而是策略的选择。决定步骤的基本模式是:'在游戏规则范围内选择策略,并且要选择那些最容易战胜对手的策略'"(第77-78页)。

146,   H. Gerth,C. W. Mills,Character and Social Structure,New York,1953;德文版,Frankfurt am Main,1970。

147,   这样也就无法明确如下问题,即:我们作为社会科学家和哲学家,是否可以从道德实践问题出发,采取一种认知主义的立场或一种怀疑主义的立场,也就是说,我们是否可以对不仅仅涉及到一定目的的行为规范加以论证。比如,帕森斯就和韦伯一样,就持一种价值怀疑主义立场。但是,我们如果使用规范调节的行为概念,就必须这样来描述行为者,使得他们以为行为规范的合法性不管在怎样的框架内(形而上学的也好,宗教的或理论的也好),基本上都能得到客观的评价。否则,他们就无法为他们的行为找到一个以合法的人际关系为核心的世界概念作为基础,也无法把有效的规范作为行为取向,而只能依靠社会事实。符合规范的行为要求从直观上理解规范的有效性;而这个概念的前提是任意一种规范的论证。不能从先验的角度排除这种概念的必然性是语言常规意义中的一种假象,因而需要加以澄清;具体方法在于,我们从情绪论或决定论的角度,对"规范的有效性"概念重新加以解释,并用其他概念,比如情感的表达,召唤或命令等对它重新加以描述。行为者只能具有这样一些在范畴上"保持纯粹的"行为取向,而行为者的行为则不能再用规范调节的行为概念来加以描述。

148,   他用这个概念描绘了一种描述简单互动的分析视角:"这份报告中所使用的是戏剧观念的视角,也就是说,这些视角是从戏剧艺术中产生出来的。我将探讨的是,在常规的工作环境下,个体是如何表现自我以及表现他者的行为的,他是用什么手段来控制和左右对他者的印象的,如果他在自我表现中想捍卫自我的话,他可以做什么,又不可以做什么。这样一种行为模式显然是有欠缺的,这点不容忽视。舞台上的事物是伪装起来的。相反,在生活中,只有高度真实的事物才被表现出来,这些事物非常本真,只是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尝试。更关键的一点还在于:在舞台上,演员在其他角色面前扮演一定的角色,而其他角色也是由演员扮演的;观众是互动过程中的第三个伙伴--这是一个重要的伙伴,而且,如果上演的是现实中的事情,即便不在场,他也是一个重要的伙伴。在现实生活中,三个伙伴压缩成为两个;某个人扮演的角色,和其他人扮演的角色是相互配合的;但是,这些其他人同时也是观众"。高夫曼:《我们所有人都在表演》(Wir spielen alle Theater. Die Selbstdarstellung im Alltag),1969,第3页。

149,   Harre,Secord,(1972),第215-216页。

150,   Goffman,(1969),第31页。

151,   为了简单起见,我在这里仅限于探讨(受到消极意向情绪影响的)意向性经验,而不涉及复杂的感受。复杂之处在于,这里的经验命题与陈述命题之间的等同具有误导作用,这点是横显然的。表达感受的经验命题与陈述命题有着差不多相同的意思,所涉及到的也都是感官刺激引起的内心反映。 关于表达痛苦感受的广泛讨论是由维特根斯坦引起的,请参阅吉格尔(H. J. Giegel):《论心灵事件的逻辑》(Zur Logik seelischer Ereignisse),Frankurt am Main,1969;P. M. S. Hacker,Illusion and Insight,Oxford,1972,第251页及下两页;德文版,1978;请参阅本书下文,第419页及下两页。

152,   请参阅泰勒(Charles Taylor)对愿望和情感的分析以及对行为的解释,载其:《关于人的科学中的解释与分析》(Erkl?rung und Interpretation in den Wissenschaften vom Menschen),Frankfurt am Main,1975。

153,   Norman,(1971),第65页及下两页。

154,   Goffman,(1969),第19-20页。

155,   请参阅本书下文,第370-371页。

156,   B. L. Whort,Language,Thought,and Reality,Cambridge,1956;此外还有吉普尔(H. Gipper):《是否还有一种语言的相对性原则》(Gibt es ein sprachliches Relativitaetsprinzip?),Frankfurt am Main,1972;亨勒(P. Henle)(编):《语言,思想及文化》(Sprache,Denken,Kultur),Frankfurt am Main,1969。

157,   Harre,Secord,(1972),第215页及下两页。主要还有Ch. Taylor,Language and Human Nature,Carleton University,1978。

158,   F. Schuetz,München,1975。

159,   出于同样的理由,罗希(M. Roche)坚持区分语言规范和社会规范:"值得注意的是,概念分析学派没有发现意向与规范之间的矛盾。他们认为,这两者是相互包容的"。请参阅其:《概念分析的哲学学派》(Die philosophische Schule der Begriffsanalyse),载维格斯豪斯(R. Wiggershaus)(编):《语言分析与社会学》(Sprachanalyse und Soziologie),Frankfurt am Main,1975,第187页。人们或许会认为,罗希承认,"交往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规范语言的生命及其在社会语境的应用,与社会语境中的社会互动没有关系。但这样的论断很难加以论证,概念分析也没有兴趣去对它加以解释。通常情况下,这种论断有理由认为,概念分析需要对'语言游戏'和社会'生活形式'加以分析(维特根斯坦),对言语行为的分析也要求对社会行为加以分析(奥斯丁)。但由此它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即:交往规范是社会规范的范式,语言的使用与交往规范之间的关系,同社会行为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是一致的"(同上书,第188-189页)。

160,   丹托(A. C. Danto):《基本行为》(Baisihandlungen),迈格勒(G. Meggle)(编):《分析的行为理论》(Analytische Handlungstheorie),《行为描述》(Handlungsbeschreibungen),Frankfurt am Main,1977,第89页及下两页;以及Analytical Philosophy of Action,London,1973;德文版,Koenigstein,1979。

161,   认为协调行为的身体活动本身是基本行为,这是一种错误的印象,它最多可以用一些具体的练习来加以论证,在这些练习中,我们所倾向的是一些非独立的行为。当然,在医疗活动或体育训练中,在解剖示范中,在音声或外语课堂上,以及在对行为理论观点的探讨中,任何一个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都会根据要求而抬起左胳膊,把右手的食指弯起来,伸出一只手,用一定的节奏重复一些发音,发出嘘声,用绘图笔画圆或直线,画波纹线,发英语的"th"音,伸直身子,眨眨眼睛,强调一个句子,提高或放低声音,伸直两腿等。这些身体活动可能具有一定的意向性,但这个事实并不能反驳这样的观点,即它们是非独立性的行为。这点具体表现在:这些带有一定意向性的身体活动缺少行为的规范协调结构:

 (1) S用他的手做了旋转的动作,打开了窗户;因为这句话可以艺术地表达为:

  (2) S(为了)抬起他的右胳膊,而抬起他的右胳膊。

  但是,带有一定意向性的身体活动也可以说是实践的一个部分:

  (2') 在体操课上,体操教练要求抬起右胳膊,S就抬起了右胳膊。

  非独立性的行为如果想以行为的面貌出现,就必须依靠示范实践或练习实践。上述要求总是出现在实践当中,实践要么验证,要么熟悉行为自身中的非独立性因素。熟悉可以属于常规训练,也可以属于练习实践,目的是为特定的行为做准备,比如:不同的技巧。

162,   A. I. Goldmann,A Theory of Action,Englewood Cliffs,1970。

163,   R. Bubner,(1976),第168页及下两页。

164,   请参阅本书下文,第397页及下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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