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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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与司法——关于刘涌案的看法
顾则徐
问:顾先生,辽宁省沈阳的黑帮头子刘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直接提审下,改判了死刑,记得当时的辽宁省高级法院的改判曾惹起了一阵大的风波,民意和媒体这场声势的浩大的风波中,所起的作用是何其的强大!在这件事情中,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来说,在顾先生的角度里,不知道有什么值得改进甚至于要修改的地方呢?现在在我们国家,媒体的力量给合上民意变得空前的强大,但媒体和民意有时候也会犯错误的啊。
谢谢。
答:你大概是法律人士。刘涌案我只能凭经验谈看法。任何案件都必须阅读了案卷才能下真正结论,罪与非罪、罪的程度通常都决定于案卷里的某一句话和细节。
首先,刘涌案是个政治案件。在中国,打黑本是一种政治运动,作为打黑中的一个案例,刘涌案不可避免地具有政治性质。不抓住这点,就无法理解整个案件的处理。这里面的名堂很深,就不谈了。
但是,其次,毕竟要有法律依据。根据一审审定的罪名,死立决毫无问题。在中国,上头决意要杀,任何单项罪不构成死刑都没关系,只要比较严重的罪名一多,就构成了罪大恶极、民愤极大,就可以有理由杀。何况刘涌单项罪中就有不止一条可杀的罪名?
辽宁检察官、警官在业务上显然不是二审田文昌律师的对手,被田文昌抓住了逼供的把柄,而且田文昌把问题引申到了刘涌是否知道和参与死人案的歧途上。所以,从业务水平上,我说他是好律师。在这一前提下,二审判死缓作为变通,虽然于法律十分勉强,但也可以认为没有错。
问题出在了法官(法院)和律师、法学专家身上。
从法官(法院)来说犯了两个非常大的错误:一,由于长期封锁消息养成的习惯,以为可以按老规矩控制改判的影响,对刘涌案在网络时代的人心波及缺少估计,从一开始就没有开放庭审细节,因此,就失去了民心的理解和支持,使自己处在了非常被动的地位,事后也已经无法解释。二,出了份非常荒唐的判决书。虽然事实上是变通,但判决书不能“变通”,理由阐述一定要清晰,这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基本功。这份判决书导致法院失去了人心,甚至失去了许多法律专业人士的支持。舆论的大哗,跟这判决书有密切的关系。由这两点,便等于宣布了判决的错误。
律师、法学专家的错误有四:一,他们都缺少政治头脑,以为终审了,就定案了,从而就口无遮拦,胡言乱语。这是他们在思想上犯的致命错误。这也是学院人士涉及事务后的常病。二,田文昌没有闭口,反借机炒作自己,虽然声明自己是作为律师负责,利于了自己今后业务发展,总的分寸把握不错,但问题是过多地议论了逼供问题,这就过分逼迫了公安和检察院,使他们难有退路,从而通过组织力量进行悄悄的反击。三,其他律师很幼稚,为突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竟然反复唠叨对判决不满意,认为连死缓都不能判决,对法院的变通连最起码的理解也没有,这样,就彻底得罪了法院,使法院只能推倒了重来,拿“满意”的给他们看。对整个法院系统来说,犟起来一个刘涌不过等于一只苍蝇而已。四,几个法学专家(教授)则不同,既拼命为二审辩护、唱赞歌,又反复提逼供问题,而自己由于参与了《建议书》,身体不干不净,等于树贞洁牌坊的婊子,在03年大家本就对所谓专家、委员有巨大意见的社会舆论背景下,彻底导致了民心的反感,刺激了人们的愤怒。
以上可知,民心的躁动本就是由法院、律师和专家们刺激起来的。而律师则得罪了法院、检察院、公安。借着民意,法院、检察院、公安再反过来拧成一股绳打击律师和专家,让他们连一点声音都不敢再发。而在技术上,最高院不会犯错,不仅可以认为逼供证据不足,即使证据足也可以割断逼供与犯罪事实之间的联系,而且,就象我在前面说的,要判刘涌死立决本就可以找出多个理由,借着民意,也可以更强化打黑的政治意义。
请记住一点:民意永不会错。这是学法律的人士必须绝对清楚的。一切法律的实施都是历史的,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法治。学法律的人通常犯的一个错误,总是会忘记法律的本体,把国家法掩盖自然法,以为一小帮人凑在一起制定的法律具有绝对性,从而忘记人民。无论是程序还是结果,只要告诉人民,民意总是会站在相对正确和正义的一边;不告诉,人民就会根据自己所了解的一鳞半爪下自己的结论,即使“错”了,也不是人民的错,而是法律实践者们自己的错。
仅就刘涌案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改进启发,我以为是四条:
一, 中国法学专家亟待回到中国自己的理论道路上来。现在中国法学家在整体上处于严重的病态,不知道自己到底立在何种土地上。中国的法制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但我们的法学家却偏好英美法系,孜孜于用英美法系建设中国,于是,中国的法律就被弄得不伦不类,法学家们也总是之乎者也云里雾里。法学家们应该清楚,法律首先不是理论,而是实践。既然我们是大陆法系,就应该着手从大陆法系完善自己,在此基础上吸收英美法系的长处。如果相反,便永远会处在精神分裂的状态。 二, 较之律师系统业务的精进,法、检已经明显落后。法、检业务不提高,刘涌案闹剧今后还会经常出现。这是个非常急迫的问题。
三, 法律实践与政治实践总是不能割清关系,但法律是专业,政治更是实力。在法律的操作过程中,必须符合技术规范,最大程度地减少变通,至少在形式上要维持法律的中性原则。
四, 应该意识到民意参与司法是当下中国极其必要的进步,而不是如有些理论呆子所认为的是干涉司法。有民意参与司法,可以极大地限制和中和政治集团对司法的干涉。在当今中国,不经过民意参与司法的过程,司法想从强大的政治集团干涉司法的惯性和氛围中解脱,获得独立,只能是一句废话,是空想。司法独立必须获得民意的支持。据此,司法就应该在实质上增加公开性,而不是仅仅流于形式。
2003/12/24
《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