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
当代中国有无公民社会与公共空间?
──评西方学者有关论述
顾昕
顾昕,荷兰莱顿大学(Leiden University)汉学研究院研究助理,博士候选人。
中国是否正在出现(或重新出现)一个“公民社会”,是近期西方中国问题专家热衷讨论的一个话题。这同1989年以来出现的一系列政治事件有关,首先是北京的民众运动,接着是共产主义政权在东欧的崩溃,进而是苏联的分崩离析。东欧与俄国的持不同政见力量在七八十年代的活动,力图建立一个真正的公民社会。人们广泛认为,这些国家的革命性转变乃是这些活动的结果。因此,共产主义在东欧与俄国的失败,至少部份地,被归因于公民社会的成功。
八十年代的中国同样出现了巨变,正是这种巨变构成了八九民众运动的历史背景。不少西方学者运用“公民社会”和“公共空间”这两个概念,来描述当代中国出现的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性的社会领域,并视之为社会政治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对这种正在出现的自主性社会领域的强度和性质,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争辩。本文旨在对这场所谓“公民社会与公共空间争论”[1] 中出现的有关论点进行评述。
“公民社会”的概念在西方社会和政治思想史上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在不同的思想传统中,这一概念有着不同的内涵。近年来,这一概念主要在一些西方左派的政治和社会论述中重新兴起,并且有望在一个新的政治和社会潮流中占据中心位置。然而,这一思想努力迄今为止还没有取得众所公认的成果。对此,本文因题旨所限,无法详述。在这里,我们仅简单地引征加拿大政治思想家、著名的社区主义者(communiatarian)泰勒(Charles Taylor)的定义。他区分了“公民社会”的强定义和弱定义。在弱的定义中,公民社会是指那些不受国家力量支配的民间团体的存在; 在强的意义下,当透过不受国家支配的民间团体,社会可以自我建设及协调起来时,这才是公民社会。泰勒同时提出了一个更强的定义,作为上述强定义的替代或补充,即当这群民间团体能够有效地影响国家政策的方向时,这才是公民社会。[2]
“公共空间”这个概念是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发展起来的,他的定义如下:
“公共空间”首先意指我们社会生活中能够形成舆论的一个领域。“公共空间”.原则上对所有公民开放。它的一部份是在日常对话中建构起来的,其中“私”人们走到一起组成一个“公”。之后,他们不再作为商人或专业人员从事他们的私务,也不像法律专业人员那样受制于国家官僚机器的法律管理并且被迫服从。当公民有了保障,能够自由地集会,自由地组织起来,自由地表达其意见并使之公开化时,他们的行动才是在一个“公共空间”里的行动。[3]}
依照哈贝马斯的解释,这种自由的、资产阶级式的公共空间,乃是在十七和十八世纪的西方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而公民社会则是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得到发展的。早期的资产阶级公共空间仅有一小部份受过教育的、富有的人组成。哈贝马斯认为,公共空间不仅使一系列特殊的利益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制度化,而且还使一种对政治事务进行公开、理性和批判性讨论的实践制度化,后来他在一种更为宽泛的意义上称这种讨论为“沟通行动”。在他看来,公共空间的重要性就在于它作为一种社会整合模式的潜在功能。[4]
公民社会正形成于八十年代的中国吗?
第一个引入“公民社会”的概念来解释中国八九民众运动的,是丹麦学者奥斯特咖德(Clemens Stubbe Ostergaard)。六四事件后仅四五个月,他在一篇文章中反对把学生示威仅仅放在中共权力斗争的背景中来理解,强调应该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社会的重要变化上。在他看来,“我们正在民众中目睹着一个独立的政治化过程,一个新兴组织的萌芽”。他声称: 作为经济改革的结果,国家的影响力已经受到削弱,公民社会已经得到发展。公民社会的兴起,部份地反映了创建一个新市场体系的需要,部份地反映了新兴的、独立社会群体的力量。奥斯特咖德认为,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出现是八九民众运动社会背景的重要因素。[5]
同时,卡尔洪(Craig Calhoun)首次把八九民众运动作为一次建立“公共空间”的努力加以讨论。卡尔洪把“公共空间”的兴起追溯到1978年的“北京之春”运动,并区分了其中的三个层面: 第一,人们通过朋友之间的小群体对广泛的政治议题进行讨论。第二是国际性媒体在建构这一公共空间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第三是文化的国际化过程,知识分子和大学生们努力追赶着西方社会理论和文学批评的最新潮流,而中国传统的思想和符号象征受到抨击。卡尔洪指出,中国的“公共空间”仍然只是初生的。在他看来,要进一步发展“公共空间”,关键在于要创建一系列在国家控制之外的制度和组织,以支持一种有生气的批判性文化,从而使那些具有政治重要意义的论题能够得到讨论。换言之,制度化是发展一个羽翼丰满的公共空间的关键。[6]
高棣民(Thomas B. Gold)以不同的方式提出了一个类似的观点。他认为,我们所目睹的不只是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兴起,而且是其复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建立的随后几年中,中国共产党“以一系列摧毁所有的自主性活动领域并消除其再生之可能性的努力”重建了中国的社会。在毛泽东时代极权主义统治下,“收”与“放”的辩证虽然为公民社会提供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但是却没有导致公民社会的再生。然而,自1978年的改革开始以来,党与国家放松了控制,并且实质性地促进了制度变革,特别是城市私有部门的合法化。邓小平的“放”也为知识分子的独立活动创造了空间。结果,一种同党和国家相对立的气氛开始浓厚起来,从而引致了1989年的抗议。在高棣民看来,一方面,“1989年四五月间的奇异事件揭示了公民社会在中国再生的深度”,另一方面,六四的流血亦揭示了中国共产党依然不愿并不能接受公民社会正在再生这个现实。[7]
史特兰(David Strand)走得更远。他提出: 在中国的城市中,一个强定义下的公民社会正在出现,其中民间社团与组织使一个“公共空间”的出现成为可能,社会自主性正在经济、政治和知识领域中成为现实。作为证据,他指出1989年初的人权请愿签名运动,大学生们建立的各种“沙龙”,各种激进政治观点(包括“民主”的要求)的公开表达,知识分子精英充当国家与示威学生之间的调解者或作为“理性的声音”的代表,以及像四通公司这样的准私有企业卷入到学生示威中去。
在八九民众运动中,许多人,包括工人、教师、公务人员、知识分子,甚至党的干部,举着标示其单位的标语,乘着汽车游行到天安门广场。史特兰特别强调这个事实,并由此得出结论: “如今,原属国家的一些要素,即一些国家控制的机构,包括大学、新闻机关、工厂等等,已经发展出一种独立的社会认同。通过一种中国版的东欧式“社会自我捍卫”的战略,这些机构能够对国家进行攻击。在过去,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这种模糊性有助于政权进行政治和社会控制。但现在,国家在控制自身方面所碰到的越来越多的困难,一下子触发了社会的突然扩大。正如国家媒体的记者、国家企业中的工人以及国家机构中的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在1989年的背叛所显示的那样,国家,或其部份机构,或许会构成针对政权本身的抗议的社会基础。”[8]
另一位得出同样结论的是美国学者苏立万(Lawrence R. Sullivan)。他相信公民社会的出现在八九年春天的中国是一件显而易见的事情。其中的两个引人注目的特徵给他留下深刻印象,即来自各种职业的民众的广泛参与,以及一百多万示威者所表现出来的异乎寻常的自律。这些因素对他来说证明了“中国城市中的社会,特别是在北京,已经从一盘散沙转变成一个有凝聚力的公民社会,它有能力维护社会秩序,甚至在没有“中央”控制之下维系政府的日常功能。”[9] 在苏立万看来,另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象是学生、工人以及其他城市居民之间阶级紧张的打破。这导致了他所谓的“社会一体”或“民众一体”的出现,这一点被他认为是公民社会自主性和团结性的证明。此外,他亦强调,公民社会的其他基本要素在1989年的中国民众运动也是存在的: 如个人与国家命运的认同、对社会的成员有一种父亲式的关怀以及“广泛地运用理性”。[10] 他显然没有注意到这一事实,即在八九民众运动中,学生竭力维护其纯洁性,避免同知识分子之外的社会群体,尤其是工人,有实质性的接触。
怀特(Martin K. Whyte)也同意公民社会正在中国出现的观点,并把其发展追溯到毛时代的结束期。他提出,首先,这一时期的反官僚主义冲动以及对党的官员滥用权力和腐败的暴露,对民众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促使新一代年轻人敢于“反潮流”、“怀疑一切”。第二,这种意识形态上的变化同中国社会组织上的变化相伴随,尤其是除军队以外的大多数官方机构的非动员化。人们比以前有更大的空间进行自主性的活动,例如红卫兵到全国自由旅行,组织各种群体和派系,同敌对派系打派仗。第三,许多人在文化大革命中所经历的审讯之苦,导致他们抛弃了自己以前对政府的信任,希望有独立于国家控制的新形式的社团。对毛统治的反应是如此强烈,以致许多不满的迹象,甚至是表达各种不满的组织行动,也在毛统治的最后几年中变得清晰可见了。所有这些,促使了公民社会的再生。[11] 依照怀特的见解,公民社会的再生因邓小平的改革而加强。邓的改革最初旨在放松毛主义时期的紧张状态,并解决权威危机的问题,但是它却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因素在城市中国进一步产生和巩固。
政治精英之间的不断增长的冲突是另一个关键性的因素。1978年以后复苏的许多自主性的社团活动,多采取了一种非政治甚至反政治的形式。在这些活动中,人们提出了一些具有高度批判性的、激进的、多元化的观点,包括提倡经济的私有化、取消党对知识生活的控制,甚至开始讨论允许利益群体存在的好处。另一个显著的主题是主张法治和司法独立,以保护个人及新出现的自主性社团。怀特进一步提出,到八十年代末,官方对多元观点的接受,再加上各种形式的草根性自主社会活动的大量涌现,为一种健全的舆论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他断言:一个初生的公民社会已经出现,并且正处在发展和巩固自身的过程之中。[12]
怀特承认这个正在兴起的公民社会依然是脆弱的,因为它严重依赖当局的容忍,其制度化的程度很低,缺乏法律以及来自国家的其他保障。过份关注道德和政治一致性的中国文化传统对公民社会也有负面的影响。虽然如此,他依然坚持认为,在八十年代后期城市中国正在出现的公民社会,可以同出现在东欧(至少在捷克)的自主性社团活动的水平相媲美。[13]
相反,也有不少人,例如沃德(Andrew Walder),认为八九民众运动并不一定是公民社会出现的证据。沃德的观点基于他的所谓“共产主义的新传统主义”理论。该理论强调那些在某种程度上独立于党的控制的社会网络的存在,而远非独立的社会群体的存在。[14] 沃德怀疑中国的普通公民(尤其是工人)会有意把自己组织起来,以便在政治生活中发挥某种作用。在他看来,他们只不过利用了最先由学生创造、随后有知识分子卷入、接着有某些重要的政府机构和媒体参与而提供的机会,来表达他们的不满。沃德认为,以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对抗来刻画北京抗议的特徵,是“有诱惑力的,但却是误导的”。[15]
中国的过去是否存在“公民社会”?
那些谈论八十年代的中国公民社会之“再生”或“复活”的学者,例如高棣民、史特兰和怀特,认为公民社会存在于过去的中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近代中国史家们都在关注着晚清及民国初年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变迁。其中,罗(William T. Roew)、兰京(Mary Backus Rankin)和史特兰三人认为,在近代中国的确出现过公民社会和公共空间。
罗的结论基于他对十八和十九世纪汉口的经验性研究。[16] 他的目的是提出一个非韦伯式和非费正清式的模式,强调中国社会在受到西方影响之前的动态性(而非停滞性)特徵,以及中国现代化的内部动力。他认为,在汉口,某种实质性程度的自主性已经得到发展。那里,政府对市政事务很少甚至没有干预,大量的城市行政掌握在士绅的手中。由于这种走向社会和经济多元化的总趋势,太平天国之后的汉口商业界看起来非常像西方工业化之前的城市商业资本主义社会。[17] 这些相似之处主要体现在:有组织的、合作型的市民行动的稳步发展,范围广泛的慈善和公共服务机构的激增,以解决处在现代化早期阶段城市所面临的特殊的社会问题。[18]
罗在近期的文章中重申了这些看法,强调中华帝国晚期社会变迁的六个方面。第一,作为一个拥有庞大的、具有自我意识的城市商人阶级的高度商业化社会,清朝的中国具有近代欧洲早期的某些显著的社会经济特徵。虽然罗不同意把这些新出现的特徵称为“资本主义萌芽”,但他却认为它们至少在某些方面同欧洲模式“公民社会”的出现的前提条件相吻和。第二,罗认为,一个制度化的公共管理已经得到了发展。十八世纪二十年代引入的财政改革,是这一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事件,为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公共”预算。第三,在很大程度上,当时的中国具有一种独特的“民法”传统。同时,受到法律保障的“硬”财产权也初具雏形。第四,出版业及其日益增长的消费市场的出现,对晚清城市精英分子有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在二十世纪初,出版界对于政治事务更多地发表争论性的意见。第五,一种特殊的市民文化出现并得到扩展。第六,各种自愿性组织开始获得能够同欧洲近代早期同类组织相媲美的自主性。[19] 罗进一步认为,公民社会的智识和文化要素,例如,社会契约和自然权利的观念、所有权的理论、个人主义、公民的观念、舆论,在近代中国也并不是“完全阙如”。[20]
兰京1986年出版的《中国的精英行动主义与政治转变》一书,是关于十九世纪中国的公共空间的先驱性研究。她使用“中国的公共空间”这一说法来描述太平天国之后由于地方精英在控制和管理地方事务发挥重要、有时甚至是支配性的作用而引致的国家与地方精英之平衡的重大变化。这种地方士绅作为管理者而兴起的现象,被她称为“精英行动主义”。[21] 在后来发表的三篇论文中,兰京把这种所谓的“中国公共空间”的起源追溯到十六世纪末和十七世纪初。[22] 她的目的是从公共空间兴衰的角度对中国近代史进行一番新的解释。这一兴衰过程被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始自十六世纪末,亦即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称之为“资本主义萌芽”的那个时期。兰京认为,正在兴起的公共空间的中心在于地方性事务的诸方面由官僚体系之外的地方精英来管理。这种类型的公共管理在晚明只是在一些区域得到发展,尤其是长江下游和珠江三角洲。虽然大清王朝控制中国之后官方的管制增加了,但是,在十八世纪后半叶,精英管理的组织和活动在质量和范围两方面都有所扩展。这些变化的积累,足以使我们谈论“公共空间”的出现。[23]
然而,正如兰京自己指出的那样,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所谓“管理型公共空间”同哈贝马斯的模式并不相同,它仅仅停留在地方层面,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很小。中国的公共空间只是同一种商业经济,而不是像在西方那样同资本主义联系起来:“管理,而不是(对政治问题的)公开讨论,是其核心特徵。官员和那些在地方性事务上活跃的精英保持着总体来说是和谐而非对抗性的关系,精英并不试图定出他们同国家对抗的权利,也没有对国家的权力进行正式的限制。”[24]
但是,随着大背景的变化,中国公共空间的潜在政治重要性在十九世纪中叶发生了改变。这是兰京第二阶段的起点。太平天国极大地震撼了国家与社会之间已存的平衡关系。地方精英突然有了更大的自主性,开始行使以前由政府行使的职能。中国的公共空间还保留着地方化和管理型的特徵,但是对全国性事务的舆论开始具有雏形。自甲午战争以还,尤其是义和团运动之后,新政的实行导致了一系列基本的结构性变革,使公共空间极大地拓宽。[25]
兰京的第三个阶段为民国时期,其特徵是出现了弱的公民社会,其政治意义在辛亥革命之夜得到了展现。公民社会之所以弱,主要是由于缺乏一个全国性的政府,因而使得民间机构发展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十分贫乏。1927年南京政府的建立,并未有助于民间组织的发展;相反,它挖空了在江苏由地方精英主掌的政府,并把在上海的地方自治政府置于中央的控制之下。而且,民国时期不断增加的大众示威对公民社会的发展也有负面影响,因为大众政治不能产生持久性的制度变革。[26]
史特兰1989年出版的《人力车北京》一书,也涉及到民国时期的公民社会和公共空间问题。他相信,在二十年代公共空间有很大的扩展,显示在各种市场生活领域(如戏院、茶馆、饭店)中发生的公共活动。他强调,天安门广场已经不再仅有建筑的意义,而是一个可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甚至像五四运动那样的反政府活动)的场所。随着一个活跃的公共空间的日益发展,至少自1903年以降,一个初生的公民社会开始在北京出现,其中包括知识分子的社团、同乡会以及更为重要的职业性法团,例如商会、律师协会和银行家社团。[27]
然而,这些群体究竟有多大独立性和自主性呢? 史特兰承认,“北京的商人倾向于同官方势力结合,甚至向官方谄媚。……在近十年的时光中,北京商会对政治权威一直保持着一种被动的、依附的关系。……商会和其他法团所能做的只是听命于新老政治掮客”。[28] 他指出,“公共空间在欧洲的存在,假定国家与社会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之外的极端两极化”,而西方式的“社会”概念,即独立于国家的个人的组合,在传统中国思想中也是缺乏的。虽然如此,他依然坚持说,他所描绘的“公共活动”支持了他的命题,即一个有限的、软的公共空间的确存在于民国时期。[29] 史特兰还作了一番初步的尝试,把这一分析扩展到八十年代。
这些关于中国近代历史的看法具有很大的争议性。黄宗智认为,用“公民社会”和“公共空间”这样一些术语来刻画明清和民国初年的社会发展,而不对中国和欧洲的差别严加注意,就意味着同样的发展既在欧洲也在中国发生。[30] 在他看来,这样的研究路子,会导致化约主义和目的论: 即沿着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资本主义萌芽”话语,研究所谓“民主萌芽”。这种操练的意义在于认为在西方发生的事件的因果序列,会或应该在中国出现。其根基是认为只有一种可能的模式,即十八世纪的英法民主化模式。[31] 同时,黄宗智还认为,许多学者夸大了市场性活动和民间社团在八十年代的扩大所具有的民主意义,也扩大了一九八九之春天安门广场示威者所拥有的民间性权力基础。
黄宗智主要从理论和方法的角度提出批评,而魏裴德的批评则是从经验研究的角度提出。他从罗的书中发现,被罗认定为代表了中国城市自主性和民间性认同的汉口的两大工商协会,有一个实际上是由在上海督办监管下的商人发起的,这些商人只是汉口的暂居者。由此,他讽刺罗的所谓“自主性”像一只风筝。[32] 魏裴德指出,罗的书中有许多自相矛盾的陈述。例如,罗一方面坚持认为汉口拥有“早期'城市自主性'”,另一方面他又提到“在十九世纪初,一个阻止这一自主性成为现实的重要因素在于,官僚组织关注的是把汉口置于它的控制之下。在这个城市,政府官员的数量多得异乎寻常”。而且,“只要清政府打算独占汉口的政治权威,它总是能够做到这一点”。[33] 这不啻在说: 汉口的自主性实际上是虚的。至于舆论的问题,魏裴德认为,罗的结论也是误导性的。罗把《申报》在汉口发行同一个正在建构中国新公共空间的城市改革派精英的崛起扯在一起。但这份报纸是由一位英国人在上海而不是汉口创办并出版的。[34]
私有化和城市企业家的作用
前述史特兰关于八十年代中国经济改革中出现所谓“经济自主性”的议论,主要是依据杨美惠(Mayfair Mei-hui Yang)对北京的一家小型集体所有制印刷厂进行的案例研究。杨的论文提出,随着经济改革的进行,一个公民社会正在中国重新出现; 它同波兰的团结工会有所不同,是建立在非国营的集体合作组织中。在中国,国家与社会都依靠单位来行使其社会功能。这造成了集体合作组织的内在紧张,以发展其自身的利益,即使这种利益同国家的利益并不一致。当它们从国家那里获得更多的自主性时,集体合作组织之间的经济交流愈来愈倾向于发生在官僚等级体系管道的纵向介入之外。“因此,公民社会的横向一体化在经济领域中得到加强,公民社会开始超脱于国家之外”。[35]
杨的论证具有很大的跳跃性。中国社会主义的工厂单位在听命于国家之外还有自己的利益,这种利益常常与国家的利益相冲突,因而这些单位会显示杨所描述的双重性格。也就是中国人常常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但是,问题在于这是否构成公民社会在中国重新出现的证据。实际上,杨美惠描述的不过是一个常识。不仅是中国的集体性小型企业,而且所有的单位,甚至包括官僚机构部门,都具有她所谓的“双重性格”。这一现象用比较共产主义研究中的“制度内多元论”来刻画更为贴切。这理论依据政治社会学中关于官僚组织的理论,把共产主义国家中庞大的官僚等级体系,包括各级国营和集体企业以及各种事业单位,看成是由具有多元化利益冲突的各种利益单元所组成的体系,进而分析制度内利益冲突的模式。[36]
我们看到,人们广泛认为经济改革、尤其是私有部门的兴起,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了社会和经济的基础。然而,索琳格并不同意这一点。她认为:“中国的城市经济改革并没有在商业领域导致现在人们热衷于谈论的'公民社会'。在这一特定领域,国家与社会之间也没有任何清楚的划分”。[37] 相应地,城市经济改革已经产生了一个商人企业家阶层。然而,这并不是一个具有个人主义色彩的资产阶级,能够在推动一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扮演历史性的领导角色。正如索琳格所指出的,“旧的党与国家体系对经济资源的基本上独占,在今天既造就了官员也造就了商人;两者形成了相互依附、相互渗透的准阶级,他们甚至共同具有一种新形式的对国家的依附”。[38] 索琳格根据自己的经验性研究指出,在官僚商人的关系上,一项有趣的发展是所谓“戴红帽”的活动,即那些实际上私有的企业,在某些官员的支持下,总是把自己注册为“集体的”甚至是同国家有关系的企业。经济成长现在已经变成了中国共产党统治的一个主要的合法性来源,官方高度评价商人-企业家,赞扬他们生产资本的能力,并且设法保护他们免受那些反对私有部门的意识形态举措的损害。[39]
与此同时,在八十年代中国出现的一些新机构也鼓励官僚与企业家的各种形式的共生。这种机构有各种类型。第一类是各种旨在管理和控制私人部门的机构,包括私营企业家协会及各种新的商业协会。第二类机构由商人自己建立,但受到国家支持,包括各种挂上民办头衔的技术发展公司或中心。其中最著名的一例是四通公司。第三种则是直接由官僚设立的各种经贸“公司”。依照索琳格的观点,所有这些机构的功能,是“把官僚和商人们同时拉进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之中,并创造出新的既得利益,从而延长这一转型”。新的机构为官僚们创造了大量的机会运用他们对国家资源的控制和获取的权力(关系、信息、信用、资助等等)来为自己建立经济实力。[40] 因此,索琳格对中国经济改革的政治意涵有着不同的认识。她认为,在改革时期,正在出现的并不是如公民社会论者想象的那种国家与社会的分开,而是合并。“新鲜的事物是官僚与商人之间出现了紧密的相互依赖关系,他们竞相竞取国家的资金和补贴以及市场,但他们之间有时也出现交易和串通在一起。”[41]
索琳格的分析得到了罗森邦(Arthue Lewis Rosenbaum)的支持。就中国的经济改革而言,罗森邦中肯地指出:“虽然在中国,国家的权力在组织上和运作上都发生了一些基本性的变化,而且有助于更大的社会自主性的产生,但是这并不必定意味着公民社会的被接受及制度化”。[42]
知识分子生活的变化及其影响
那些相信公民社会正在中国出现或重新出现的学者,都认为知识分子在这一过程中扮演了主要的角色。他们建立沙龙、研究所、编辑委员会、出版机构及其他商业或研究设施,以从事自主性的活动。
澳洲学者戴凯利和何包钢(David Kelly and Baogang He)认为,在中国的改革过程中,实际上存在一个“事实上的自主性社会组织”的领域。这一领域作为经济改革的一种后果有了极大的扩展。各种民办的研究机构诞生,有些机构甚至出版立场独立的报纸,有些机构同准私营机构挂钩。[43] 法国学者包凝和热维利叶(Michel Bonnin and Yves Chevier)则强调知识分子自主性已经在中国出现。他们把这一过程追溯到1976年以前。当时,许多知识青年基于他们在上山下乡中建立起来的私人关系组织了不少沙龙,而八十年代的大多数知识分子组织都是围绕着这些沙龙建立起来的。开始这些沙龙具有很强的私人性,但越来越关心公共事务。它们的重要性在1978年的民主运动中有所显示。
包凝和热维利叶把八十年代出现的知识分子组织分为三个类型。第一种由非官方的、但需要在官方机构“挂靠”的各种协会组成。第二种是那些同行政机构、研究组织、国营或大的集体性企业有组织联系的机构,但并不直接受到政治的监管。第三类是一些行使咨询顾问功能的研究小组或研究所,他们是在党或高级政府官员的关怀下建立起来的。这些组织的自主性不仅依赖于大的政治气候,而且依赖于其支持者和保护者的政治命运。尽管如此,包凝和热维利叶确信,这些知识分子组织的自主性有了显著的增加。首先,大多数知识分子都采取同样的战略,使自己对国家的忠诚转变为对社会的忠诚,并且以社会的名义发言。第二,也是更为重要的,他们近乎拥有财政的独立,这些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他们从事的商业性活动,如出版书籍、从事职业培训、或从各种政府机构或企业获得合同资助。第三,一小部份知识分子走得更远,他们在非国家部门寻找工作,因而开辟了“社会个人化”的道路。[44]
在八九民众运动中出现的自治组织被广泛认为是公民社会在中国得到发展的一个重大标志。戴凯利和何包钢称之为“一个不可否认的分水岭”。[45] 依照包凝和热维利叶的看法,创建一个公共空间以自由地表达政治意见,是知识分子自主性发展的一个逻辑结果。知识分子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尤其是企业家)的日益增多的接触,也是关键的因素。在八九年的危机中,知识分子的沙龙和团体变成了实际上的政治群体,在这场运动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他们把天安门广场上出现自治性组织的时刻,称为“走向公民社会的制度化”。[46]
然而,了解一些天安门广场情况的人都知道,当时的一些所谓自治性组织,有的陷入内部的严重混乱,有的极其短命,有的毫无影响力。所有这些在在都是中国的公民社会(如果有的话)缺乏制度化的表现。这些为包凝和热维利叶所忽略的事实在戴凯利和何包钢的论文中得到承认。戴和何强调指出,1989年北京的情形同波兰的团结工会是大不相同的。北京的自治性组织过于强调其自主性,在确认彼此的合法性上做得甚少,因而没有联接起来形成一个强定义下的公民社会。[47] 虽然这些学者都认为公民社会的出现已经是一个事实,但戴凯利和何包钢对此有一定的保留。“这一空间的扩展”,他们写道,“发生在脆弱的社会基础上。支撑着这一空间的公民社会仅具雏形,而且对本身已成为公民社会缺乏一种自我意识”。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中国的公民社会在建立长久的机构和组织方面十分薄弱。[48]
在此,应该补充一点,八十年代的中国知识分子对“公民社会”的理念还很不熟悉。几乎没有援引这方面的思想作为推进中国民主化的意识形态策略。人们对东欧知识分子关于公民社会的论述也近乎完全不知晓。这一事实不能以难以接触西方论著来解释。事实上,黑格尔、葛兰西、托克维尔等人的著作在中国已有译本,而八十年代西方关于公民社会的论著在中国的公共图书馆中也能找到。此外,中国改革派的东欧问题专家也不少。戴凯利和何说,他们不清楚在1989年以前“波兰民主运动中关于公民社会的意识形态是否为中国知识分子所注意”。[49] 事实上,这种意识形态没有获得应有的注意。哈维尔的思想是在1991年之后经《二十一世纪》中有关文章才为大陆知识分子所知,而当时他们感到十分新鲜。
这其中的问题在于,中国的民主精英们始终持一种国家主义的进路,他们的关注点近乎压倒一切地在国家制度、机构和组织的改革上,例如关于修宪问题的讨论就是如此,而并不关注社会的变化。这一国家主义的思想进路本身并没有什么可质疑之处,但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平衡关注至少显示一点,社会在精英的心目中几乎不占地位,社会的变化对民主化的影响也未引起他们的注意。
史特兰和怀特都援引曲指可数的使用了“公民社会”一词的中文文献来支持他们所谓中国已存在公民社会之因素的论点。最常引用的是王志光和刘素莉在《政治学研究》上发表的“从群众社会到公民社会”一文。[50] 然而,这篇文章的主题是在卢梭“人民主权论”的框架下,力图使中国官方的“群众”概念公民化。这涉及到当时人们广泛讨论的实现中国政治文化从“群众意识”到“公民意识”之转变的问题。显然,这种建立“公民社会”的方案同我们现在讨论的“公民社会”不是一回事。[51]
对“公共空间”这个概念的使用也是如此。首先,中国知识分子从来没有使用过“公”这个字眼来描述他们在所谓“公共空间”中的活动。他们宁愿认为他们的活动是属于“私”的。其次,这个所谓的“事实上存在的中国公共空间”同哈贝马斯描述的“公共空间”有着近乎本质性的差别,因为前者并没有向全体知识分子开放,惶论向全体公民开放。事实上,在这一领域,知识分子的活动一直是相互分裂的、小圈子的活动。如果称之为“扩大的私人空间”更为贴切。至于这一“扩大的私人空间”能否发展为“公共空间”,那又是另一个问题了。
结论
几乎所有宣称在中国目睹了公民社会的出现或再生的学者,都是在一个弱的定义下来使用“公民社会”一词,即指那些不在国家管辖之下的社会群体的活动领域。这甚至比泰勒的最小定义,即不在国家管辖之下的自由的公民社团的存在,还要宽泛。泰勒倾向于认为他的最小定义与我们的讨论不相干,因为在这种弱的定义下,“公民社会”可说存在于许多地方,似乎只有纳粹德国和史达林的苏联例外。[52] 如果是这样,使用比泰勒的弱定义还要宽泛的“公民社会”概念,也就更没有解释力了。
许多中国问题专家对“公民社会”一词的滥用正说明了这一点。他们,如怀特,甚至把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无政府状态也同公民社会扯在一起。这种滥用导致了循环论证: 他们一方面把所有国家放松控制后出现的事物都称之为“公民社会的要素”,然后又用其存在来解释社会和政治的变化。每当发现经验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他们的论点的话,他们就使用各种各样的形容词,例如“脆弱的”、“初生的”、“软的”、“萌芽状态中的”等等,来修饰其“公民社会”的概念。史特兰和怀特关于公民社会在八十年代的中国再生的说法,同样基于那种对公民社会(或民间社会)的疏松理解以及由此而进行的对中国近代社会史的漏洞百出的研究。
最后,必须指出,现有的各种“公民社会”理论是一种规范性、而不是经验性的理论。它们旨在为全世界的民主化指出新的出路。在西方,这些理论尤其为那些对西方民主持有不满的左派知识分子所津津乐道,从而具有强烈的批判性。不加改造地把这种“应该怎样”的理论用于谈论“是什么”的问题,是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大忌,这样的讨论难免意识形态化。这一问题在苏东研究甚至西方领域中也同样存在。近来,西方有些学者开始怀疑近来热门的“公民社会”概念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社会科学的分析范畴,怀疑“公民社会”这一概念是否可以用来指称某种现实。如果仅仅用它来指公民社团(civil associations)的集合,那么是否有必要使用这样一个含义不清的辞藻。因此,有人认为,只能把“公民社会”看成一个意识形态的话语体系,其中亦有许多不相一致的地方,对它只能进行阐释学的研究,即看各家各派如何利用这一概念的含混性发展各自的意识形态。[53]
究竟如何从“公民社会”和“公共空间”的角度来看待中国近代和当代社会与政治的变化,至今尚没有比较令人满意的解答。这一点,正如黄宗智所评论的,乃是“中国研究领域当前存在的'范式危机'的一种反映”。[54]
【注 释】
(1) 这个说法出自Frederic Wakeman, Jr., “The Civil Society and Public Sphere Debate: Western Reflections on Chinese Political Culture”, Modern China, Vol.19, No. 2 (April 1993)。
(2) Charles Tayloe, “Modes of Civle Society”, Public Culture, Vol.3, No.1 (Fall 1990), p.98.此文中译载《两间》(创刊号,1991年11月),页6-15,题为“原民间社会”。
(3) Jurgen Habermas, “The Public Sphere”, in Steven Seidman (ed.), Jurgen Habermas on Society and Politics: A Reader (Boston: Beacon Press, 1989), p.231.
(4) See Jurgen Habermas, 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Trans. Thomas Burger, Cambridge, MA.: The MIT Press, 1989]
(5) Clemens Stubbe Ostergaard, “Citizens, Groups and a Nascent Civil Society in China”, China Information, Vol.4, No.2 (Autumn 1989), pp.28-41
(6) See Craig Calhoun, “Tiananmen, Television and the Public Spher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ulture and the Beijing Spring of 1989”, Public Culture, Vol.2, No.1 (Fall 1989), pp.54-71
(7) Thomas B. Gold, “The Resurgence of Civil Society in China”,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1, No.1 (Winter 1990), pp.18-31。此文的中译本,题为“中国的党与公民社会”,载《知识分子》(纽约),第五卷,第一期(1989年秋]
(8) David Strand, “Protest in Beijing: Civil Society and Public Sphere in China”, Problems of Communism, Vol.39, No.3 (May-June 1990), pp.1-19
(9) See Lawrence R. Sullivan, “The Emergence of Civil Society in China, Spring 1989”, in Tony Saich (ed.),The Chinese People's Movement: Perspectives on Spring 1989 (New York and London: M.E.Sharpe, 1990), p.127
(10)同上,p.126-44
(11)See Martin K. Whyte, “Urban China: A Civil Society in the Making?”, in Arther Lewis Rosenbaum (ed.), State and Society in China: The Consequences of Reform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92), pp.85-87
(12)同上,p.87-94.
(13)同上,p.94.
(14)See Andrew G. Walder, 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 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6]
(15)See Andrew G. Walder, “The Political Sociology of the Beijing Upheval of 1989”, Problems of Communism, Vol.38, No.5 (September-October 1989), pp.30-40
(16)William T. Rowe, Hankow: Commerce and Society in a Chinese City, 1796-1889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and Hankow: Conflict and Community in a Chinese City, 1796-1885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17)See Rowe (1984), pp.10, 339, 36, 119-21
(18)See Rowe (1989), pp.3-5
(19)See Rowe, “The Problem of 'Civil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Modern China, Vol.19, No.2 (April 1993), pp.143-8
(20)同上,pp.149-53
(21)See Mary B. Rankin, Elite Activism and Political Trasformation in China: Zhejiang Province 1865-1911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22)这三篇文章分别是:“The Origins of a Chinese Public Sphere: Local Elites and Community Affairs in the Late Imperial Period”, Etudes Chinoises, Vol.2, No.2 (Autumn 1990), pp.13-60; “The Local Managerial Public Sphere: Refashioning State-Society Relation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paper prepared for the European-American Symposium on “Society versus State in Chinese, Japanese, Korean and Vietnamese Traditions”, Paris, 29-31 May 1991; and “Some observations on a Chinese Public Sphere”, Modern China, Vol.19, No.2 (April 1993), pp.158-82
(23)See Rankin (1993), pp.160-2.
(24)同上,pp.162-3.
(25)同上,pp.169-70.这段关于晚清历史的描述并没有任何新内容,只是多了“公共空间”这个新名词而已。可参见刘广京在《剑桥中国晚清史》中的有关章节。
(26)See Rankin (1993), pp.170-1
(27)See David Strand, Rickshaw Beijing: City People and Politics in 1920s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28)同上, pp.100-2.
(29)同注释(8), pp.3-9.
(30)See Philip C.C.Huang, “The Paradigmatic Crisis in Chinese Studies”, Modern China, Vol.17, No.3 (July 1991), pp.299-341
(31)See Philip C.C.Huang, “'Public Sphere'/'Civil Society' in China?”, Modern China, Vol.19, No.2 (April 1993), pp.216-40
(32)同注释(1),pp.117-8.
(33)同注释(1),p.121.引文出自罗(1984),p.38.
(34)同注释(1),p.128.
(35)See Mayfair Mei-hui Yang,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The Construction of Corporation in a Chinese Socialist Factory”,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No.22 (July 1989), pp.31-60
(36)关于这一理论,参见Robert V. Daniels, “Soviet Politics since Khrushchev”, in John W. Strong (ed.), The Soviet Union under Brezhnev and Kosygin (New York: Van Norstrand-Reinhold Co., 1971), pp.22-23; Jerry F. Hough, “The Soviet System: Petrification or Pluralism?”, Problems of Communism (March-April 1972), pp.325-45; and Jerry F. Hough, The Soviet Union and the Social Science Theory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8), pp.22-25
(37)See Dorothy J. Solinger, “Urban Entrepreneurs and the State: The Merger of State and Society”, in Arthur Lewis Rosenbaum (ed.), op.cit., p.121
(38)同上,p.121.
(39)同上,pp.127-9.
(40)同上,p.130-6.
(41)同上,p.136.
(42)参见其导言, Arthur Lewis Rosenbaum (ed.), op.cit., p.3.
(43)See David Kelly and He Baogang, “Emergent Civil Society and the Intellectuals in China”, in Robert F. Miller (ed.),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Society in Communist Systems (Sydney: Allen & Unwin, 1992), pp.28-30
(44)See Michel Bonnin and Yves Chevrier, “The Intellectual and the State: Social Dynamics of Intellectual Autonomy during the Post-Mao Era”, The China Quarterly, No.127 (September 1991), pp.569-93
(45)See Kelly and He, op.cit., p.32.
(46)See Bonnin and Chevrier, op.cit., pp.587-9.
(47)See Kelly and He, op.cit., p.32.
(48)同上,pp.37-38.
(49)同上,p.32.
(50)王志光和刘素莉,“从群众社会到公民社会”,《政治学研究》,1988年第5期,第1-5页。See Strand (1990), p.4; Whyte, op.cit., p.91
(51)戴凯利和何包钢非常小心地使用这一史料,没有像史特兰和怀特那样掉进词语的陷阱。但是,戴和何也没有清楚地指出王和刘的文章同关于公民社会的争论不相干这一点。
(52)参见Taylor, Op.cit., p.98.
(53)See Keith Tester, Civil Society (London: Routledge, 1992).
(54)See Huang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