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
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顾肃
持有权与程序正义的当代阐述者
--评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权利理论*
哈佛大学哲学教授诺齐克(Robert Nozick, 1938-2002)是一位极善于提出理论挑战的人物,早在罗尔斯发表《正义论》之后三年,他就出版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974年),直接与之展开论战。此后还与其他人经常挑起学术争论。诺齐克的理论基调是一种比较极端形式的放任自由主义(或者叫自由至上主义),尽管与哈耶克的理论有所区别,但在基本倾向上却一脉相承。
正义理论首先是规范性的理论,它要对社会制度和个人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提供理论依据和衡量标准。而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分配的正义,即社会基本或主要的福利、利益和物质成果在人们中间进行分配的合理与正当性的问题。政治哲学家经过分析和讨论,发现正义不仅与平等概念关系密切,也与应得和需要等概念紧密相关。比如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能证明他应受到某种特殊的待遇,分配正义的原则是否应以人们现时和未来的要求为评价标准。在分配正义问题上,政治哲学家还把程序正义与社会正义(或实质正义)区别开来。简单地说,程序正义是指按照某些普遍的规则而行动,即全社会人人都普遍地遵守某些程序,不必过多地考虑人们行为的结果。而社会正义或实质正义理论则强调社会体制或环境的正当与否及合理性问题,如确立某种特定的分配标准。因此,社会正义与福利概念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罗尔斯和诺齐克这两位哈佛的哲学家中,罗尔斯是社会正义论的突出代表,诺齐克则是程序正义论的发言人。他们都对探讨社会正义问题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只是两人分别侧重于西方社会自近代以来形成的所谓自由民主传统最重要的两翼--社会平等和个人自由(或曰集体福利与个人权利)。他们围绕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基本体制的分配正义问题提出了各自的理论依据和规范性的原则,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至今仍是西方政治哲学讨论的热点之一。比罗尔斯年轻17岁的诺齐克以另一种风格阐述的关于持有正义的权利理论则是其基本理论出发点,这是直接针对罗尔斯的《正义论》所提出的新契约论的正义原则的。
持有正义的权利理论
诺齐克提出了有关一般权利的性质和财产权性质的深层问题,而其理论出发点仍然是自由主义的基本问题,即是否可能不特别借助于关于人性及其目的的说明来发展出一种权利理论,以及是否可能发展出一种不预设人间善的观念的产权理论?他在具体论述时向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正义理论发出了根本性的挑战。在罗尔斯和德沃金的理论中,正义是被当作一种目的来看待的,一种体现社会正义要求的特定的社会体制,按照以中立的方式推导出的可取原则的要求来调整所有权和资源。诺齐克则几乎与此相反,在他看来,个人拥有权利,这些权利对未经个人同意而对待他们的方式设置了限制。这些权利及其所包含的限制不是为了产生进一步的善,而是其本身便是根本性的,无论侵犯这些权利有可能给社会造成怎样假定的益处,这些权利首先必须得到尊重。正义不是试图将社会组织得符合某些特定的分配类型,而是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以及这些权利所派生的所有权。诺齐克认为,这些权利是如此地带有根本性,它们对他人行动所设置的限制是如此强烈,以致只有最小意义上的国家才能得到辩护,这就是说,他与哈耶克一样要求避免创造社会正义的任何尝试。
诺齐克坚持权利优先于善(利益)。他完全否认这样的观点,即可以通过产生善或最大限度的善来定义正当或某人应当做什么。所以他从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出发,反复强调一个社会肯定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他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一开头便指出:"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1]这些权利对于诺齐克是根本性的,由于带有自明公理的性质,诺齐克没有对此作严格的论证,但他通过反思而对基本权利作了间接的阐述。他主要考虑两个相关的方面。一是对人的尊重或曰不可侵犯性,二是我们分别存在的事实。作为行动的附加限制的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反映了诺齐克所称的康德的不可侵犯或尊重人的原则,应当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其他目的的手段。在诺齐克看来,可用于阐述这一自由主义原则的是我们分别存在的事实。在个人生活之外并无其他价值。在超出个人认为对自己是善的东西之外,对个人并不存在其他的善,无论这是他人的善还是向我们提出要求的某种超验的善的背景。每个人的生活对此人具有价值,而这正是能够构成人生善的内容。由此推论,不可能存在个人之间道德平衡的行动来表明社会中其他人的善能够胜过某人的善。因此,并不存在为了自身的善而牺牲其善的一种社会实体。而只存在个人,各人拥有自己的生活,不同的个人便组成了人群。
由于世界上有价值的只是与个人生活相关,而不与某种超验的、形而上学的或社会的背景或实体有关,因而不存在这样的道德基础,即某人未经他人同意便侵犯其道德空间。这些权利从根本上涉及不侵犯、不杀戮、攻击、干涉、强制等等。也就是说,这些是消极的权利,与之相应的附加限制要求其他人不得做某些事情,即使是以某种社会或国家利益的名义也不能成立。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都没有权利强制任何人为社会利益作出任何类型的牺牲,国家必须在其公民中间保持中立。诺齐克认为这些问题与生活的意义有关,有可能以赋予生活以意义的一个人的价值来决定其生活能力,这就是为什么不可侵犯性的观念是如此重要,以及规定这种不可侵犯性的权利为何处于诺齐克理论的核心地位的原因。
诺齐克强调,关于分配正义的原则离不开人们获得持有物的历史条件,而有关持有的正义便不能不分析持有权是如何获得的。首先是对无主物的最初获得,即无主物如何或通过哪些过程、在什么范围内被人所持有;其次是一个人通过什么过程把自己的持有权转让给他人,如自愿交换、馈赠,甚至还有欺诈,等等。诺齐克认为实际上分配正义要面对的就是这两种过程是否公正。与罗尔斯不同,诺齐克强调程序正义,突出个人权利,提出了所谓持有正义的概念,并按照归纳定义指出下述持有正义的领域:
"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种持有资格的人,对这种持有资格是有权利的。
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权利的人那里获得一种持有资格的人,对这种资格是有权利的。
3.除非是通过上述1与2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种持有资格拥有权利。
分配正义的整个原则只是说: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资格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2]
这样,从最初获取的正义再加上以合法手段转让权利的正义,就构成了诺齐克分配正义的核心原则。他强调,一个人对持有物拥有的权利也只能是这两种方式,如果不是,分配的正义就要求按这两条原则进行纠正。诺齐克紧紧抓住个人对持有物拥有权利这个关键,用以排除一切干涉个人权利的分配原则。他强调自己的这个权利原则是历史的原则,因为"分配的正义与否依赖于它是如何演变来的。"[3]
与此相对的是所谓"现时的原则",即分配的正义取决于事物现在是如何分配的(即谁拥有什么),同时这种分配方式又是由某些结构性的正义分配原则来判断的。诺齐克不同意这种结构性的正义分配原则,而强调持有者从最初的正当获取加上正当地转移权利就构成了正义的唯一条件,不必再去考虑其他什么标准,包括现时的结构性标准。举个例子说,一个人在很久之前以自然权利取得了一块无主的土地,这种最初的获取是正当的,同时他又在上面耕作劳动,一代代地以正当的方式(即遗产继承)而转移给拥有此土地的此人现在的子孙。这整个过程在诺齐克看来就是完全符合分配正义原则的,不必再去设定什么别的结构性原则,比如遗产继承是否合法,要不要征收高比例的遗产税,以此来重新划定历史形成的持有权利不仅不必要,而且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这里典型地反映出诺齐克与罗尔斯在分配正义问题上的分歧。罗尔斯甚至把个人的天赋和才能也看作是某种意义上的集体财富,他对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代际正义问题的论述也表现出了不将个人权利无条件地放大的倾向。罗尔斯尽管以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的原则为优先,但也认为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还需考虑差别原则,即必须照顾到对最不利者有益的分配方案。诺齐克则以个人的持有权为根本点,而认为凡干涉这种持有权的任何模式化或目的原则都是不可取的,至少是没有多少依据的。诺齐克坚定地站在个人权利的基石上,反对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任意干涉。他认为合理的国家是最弱意义上的国家,这种国家的职能只是保障个人权利免受侵犯。如果国家超出了这一职能,它所导致的社会状况已不再是自由交换的结果,那么国家就侵犯了个人权利。这就意味着福利国家的政策也是不合理的。
诺齐克看重的正是市场体制下人们正当获取和自由交换的方式,对此所提出的唯一限制条件是所谓"洛克条件",即这种产权的获取和交换不可使他人的状况恶化。诺齐克对这种"不使他人状况恶化"的限制条件也作了严格的限定,以防止罗尔斯式的拉平倾向。诺齐克指出,这一条件不允许某人独占沙漠中唯一的水源,然后以任意高的价格向别人供水。但是,如果一个人发明了某种致命疾病的治愈方法,他为此而任意开价,那仍然是允许的。因为比较这两个例子可知,在前一种情况下,某人垄断了某些维持生命必需品的全部供应来源;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新法的发明者虽大开其价,但仍未使他人的状况恶化,只是难以取得他所发明的方法而已。这个发明者只有在阻止别人自己着手试验以找到新的治愈方法时才违反了洛克的限制条件。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为何我的部分劳动加于某个无主的物品之后,其全部产权便归我所有。诺齐克对此问题未作详尽的论述,而坚持认为这是其权利理论题中应有之义。他迂回地从另一方面论证了类似洛克提出的产权的限制条件,因而这里的问题便变成了:如果世界上有待占有的无主资源很少,那么一个私有财产权的体制是否使他人的地位恶化了?诺齐克对此的回答是从两方面理解产权获取不恶化他人境况的限制条件:一、作为我获取产权的一个结果,有可能使他人不再能够取得这种财产和这种资源。二、这也许意味着当其他人不再能够占有此资源时,他们仍可取得并使用这些资源。这也就是说,如果他人不能占有这些资源或者不能满足他们与这些资源相关的需求,那他人的地位是否恶化了?诺齐克提出的上述第二种解释即是为了回答这一问题,他认为如果满足了这一较弱的条件,个人便不能合法地抱怨自己状况恶化。诺齐克是从更广的角度来看待确认私有产权的积极意义的。他认为,一种私有产权制度也许的确使他人不能占有某些资源,但这些人仍然可从被排除在此产权之外而得到益处,因为私有产权将产生各种各样的优势,即使对那些被排除了占有相关资源相对性的人也是如此,因此,按照上面较弱的标准,他们的地位也没有恶化,因而基本权利也没有受到侵犯。
这一观点是从诺齐克对私有产权的有益效应的论证推导出来的。这就是:一、私有产权通过将资源置于那些可最高效和最赢利地利用这些资源的人之手而增加总体社会产出。二、私有产权鼓励实验,因为由不同的人控制资源,某个具有新想法的人就不必非试图说服唯一的一个人或一个小团体不可,他完全可以去找别的资源拥有者。三、私有产权促成承担风险的专门知识,因为这种体制要求每个人都应承担他们在生意中面临的风险的代价。四、它使某些人节制资源的当前消费以照顾未来市场,由此保护未来世代的人们。五、它在劳动力市场上保护那些不受欢迎的人,因为在私有产权制度下有许多不同的就业资源。因此在诺齐克看来,自由市场和资源的私有产权不会违反洛克的限制条件(如前所述,对此条件的解释是,那些不再能随意使用相关事物的人们的状况恶化了)。如果读一下密尔的《论自由》,就可以看到诺齐克的这些论述与古典自由主义一脉相承。这些论述也非常接近哈耶克有关私有市场高于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形式的观点,因为哈耶克所依据的理由是市场的滴流扩散效应,或者是从绝对值上看的私有产权和自由市场这两个孪生机制运作在长时期内所获得的收益。这种论述是捍卫自由市场反对国家再分配的关键依据所在。这两位自由主义理论家与洛克一脉相承,也认为穷人的状况在私有产权和自由市场下要比任何其他体制下都更能得到改善,这在诺齐克看来符合私人占有权的合法性要求,与此相对应的事实是,任何其他的体制(如国家指导的再分配和社会正义制度)都会侵犯权利不可侵害性的要求。
应当指出的是,诺齐克并没有从功利主义来论证这一原则,这与边沁、密尔等古典自由主义者从最大多数人的总量幸福来论证自由原则有所区别。因为诺齐克强调的是,那些由于最初占有的发生而不拥有产权并被排除在获得产权机会之外的人不能抱怨他们的权利受到了侵犯。[4] 只有当他们的地位因此而恶化时,才有理由表示抗议。诺齐克所有这些论述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他关于国家在社会中恰当角色的核心观点。显然国家的职能不是寻求某些模式化的或目的国的社会正义原则,以便使社会中的产品和服务按照需要或应得的标准来分配。诺齐克主张最小限度的国家,反对国家对正常的市场交易进行干预,个人最初获得及在市场上自愿进行的交易所获得的产权经过正当转移、捐赠、交换或馈赠,国家对这些在合法权利基础上达成的自由交易的结果施加的任何干涉都与人的基本权利不相容。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诺齐克批评当代大部分社会或分配正义的理论与他所强调的公民权利是不相容的,因为这些理论包含了对个人的持续干涉和强制。这种论述指出了诺齐克理论的核心以及有关正义与权利、正义的历史原则与目的国观点之间关系的观念。在他看来,唯一可与道德权利和附加限制相容的正义理论是历史的正义原则,这是一种向后看的理论,即不是从一种特定的产品分配是否与某个公式相符来看待正义问题,而是看它是如何产生的,因为正是以这种方式,获取、生产、交换和转移的权利能够得到承认和保护。诺齐克强调,正义的历史原则主张过去的环境或人们的行动可以创造对事物不同的所有权或不同的应得理由。这种授权理论涉及个人权利的合法性问题,诺齐克必须解释一个人何以运用其力量和能力通过其自身的劳动而对以前未曾被人拥有的事物获得无争议的私人产权。诺齐克对此的回答是,正是个人的劳动与无主物品的结合才产生了对这些物品的产权观念。诺齐克的论证如下:
(a) 人是不可侵犯的。
(b)不可侵犯的人拥有其人格与劳动。
(c)个人A将他拥有的劳动与他不拥有的X相结合。
(d)A对X拥有财产权利。[5]
可见诺齐克的权利理论正是一种洛克的劳动产权理论的变种,他相当彻底地把洛克以来的自由主义权利理论作了直截了当的推论。
程序正义原则
从以上的分析和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与诺齐克分配正义论的主要区别。其实两人并非没有共同点,例如他们都承认并强调市场体制下人们的各种自由选择权利这个西方文化传统中的核心原则。所不同的是,罗尔斯侧重于基本的人身自由和政治自由,这尤其体现在他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原则。至于说到经济自由,罗尔斯显然是有保留的,因为他要求照顾市场竞争中的失意者或弱者,部分地牺牲得意者或强者,即要让最不利者获得最大利益。当然,政治哲学也许只能提出规范性的原则,很难精确化和量化。于是一些评论者对这个差别原则发问道:究竟如何有利于最不利者的经济和社会政策才是可以接受的?在一个正义社会中最不利者与最有利者之间的差别究竟有多大才是能够容忍的?罗尔斯试图对可能产生的此类批评作个回答。他指出,实践他的差别原则将在实际上不是扩大而是缩小差别,趋向社会平等。因为在最有利者和最不利者之间将可产生一种由此及彼的"链式联系",在整个正义社会制度中最有利者期望值的增加将可提高其他一切人的期望值。我们在实际生活中也可看到,以刺激个人积极性为基础的市场机制的确通过总体经济水平的提高而使不利者也有所收益。罗尔斯指望这样的市场体制和福利政策的结合可以实现他理想的分配正义。
诺齐克当然也强调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利,但他不像罗尔斯那样在平列一些自由权(如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等等)的同时对经济自由权利持部分保留态度,而是用一个单一的持有正义权利来概括一切,这样就使标准和出发点变得简单了。在罗尔斯那里作为平等的自由出现的东西,在诺齐克这里虽然没有被当作正义原则而列举出来,但其贯彻的结果则是包括经济自由在内的范围更为广泛的自由。诺齐克的这种分配正义原则典型地反映了程序正义论的观点,即以某些适用于一切人的普遍化的规则为前提。程序正义论坚持了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传统,诉诸自由市场体制下个人的选择,认为从道义上评估正义和公平性的对象只能是个人的行为,而个人行为正当性的标准则在于是否符合一些普遍的规则,如保护私人财产权利,在订立契约时防止使用欺诈和强制手段。程序正义的典型例子是赛跑。公平赛跑的标准是参赛者没有欺骗、偷跑或服用违禁药物,而并不考虑获胜者在道义上是否应当获胜,或是因为抽筋、摔倒等意外事故而替最优秀的运动员去打抱不平。因为竞赛规则和条件适用于一切人,并不考虑例外情况,这正是程序正义所强调的最根本的原则。
从程序正义原则出发,诺齐克批评了另外几种分配原则,如目的原则和模式化原则。所谓目的原则是为每一种分配方式设定一个特定的目标,比如功利主义者以社会总体功利的最大化为目的,如果两种分配方式取得的社会功利总额相等,则取其中比较平等分配的那一种。这显然是一种目的原则。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诺齐克看来也是一种目的原则,因为它设定了分配出现差别时必须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到最大可能的利益。这就事先划定了一种现时的目的作为分配的标准。
诺齐克不同意的另一种分配原则是模式化的原则,即根据某些"自然的维度"来评价分配方式,如按照人们的需要进行分配,即以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这种"自然的维度"来衡量分配。而且,"人们提出的几乎所有分配正义原则都是模式化的,如按照每个人的道德价值、需求、边际产品、努力程度或上述因素的总的平衡来对每个人进行分配"。[6] 这些在诺齐克看来都是不能成立的模式化原则。他强调,任何模式化的或目的的正义观念都必然导致对自由的破坏。假定有一种要求收入均等化的分配模式,某个政府要想坚持这种模式,就必须不断地干涉个人自由。人们又必然要互相交换,这就又会使人们持有物的实际分布与所要求的模式不一致。为了维护这一模式,政府又要采取更大的强制,最终毁灭个人自由。
正因如此,诺齐克等程序正义论者反对罗尔斯等社会正义论者把生产和分配截然分开的理论,强调社会并不存在可以根据某些抽象的分配原则来分割的"大馅饼"。诺齐克认为,往"按照每个人的( )给予每个人"的公式中填空的人注定了会去寻找一种模式;而"按照每个人的( )从每个人那里给出"的公式则把生产和分配看作两个分离和独立的问题。诺齐克不承认生产和分配可以截然分开,无论谁生产出了什么东西,只要他是通过购买或与所有其他有资源用于这一过程的人签约而生产出此物的,他就对这一产品拥有权利。"物品是带着人们对它们的种种权利进入世界的。"那些试图再去为"按照每个人的( )给予每个人"的公式填空的人,就仿佛是把物品当作来自乌有之乡,当做是从虚无中产生的东西。所以诺齐克干脆用一种好像是同义反复的公式来代替上述公式:"按其所择给出,按其所选给予。"[7] 这样反倒可克服模式化分配原则的缺点。这里的选择是指历史的选择,而不是现时的主观愿望。历史已经赋予了生产者和拥有者这种那种持有权,因此只要其获取和转移权利的方式是正当的,分配也就只能以此历史的授权为前提。
纵观诺齐克的立论基础,他既不接受社会契约论这种假想的前提,也不承认功利主义等任何一种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而只采取最基本的立场即个人自由权利。在方法论上,他试图使论证一以贯之,说明只要坚持个人自由,一切形式的模式化或目的的分配正义原则都会被破坏。除了纠正非正义形成的持有之外,其他任何一种形式的再分配都不能成立。这种以历史形成的个人持有权利和个人自由为根本出发点的正义理论,是自亚当·斯密以来放任自由主义的直接继承和发展。
历史上的放任自由主义学说也曾采取过不同的思想依据,如斯密把个人和社会看成是两个平等的东西,只是由于一只"看不见的手"才把这两者一致起来,亦即自然秩序使然。斯密以启蒙学者所谓自然秩序或理性观念为理论依据,这可归入社会契约论那一类。而以实证主义哲学家约翰·密尔的《论自由》为经典的自由主义则是以功利主义为理论依据的。他忧虑当时英国人对平等的过度要求有可能导致限制个人、特别是能人的自由权利的危险,因而反复论述一个充分发挥个人自由选择权、人尽其才的社会才可得到最大的社会总体功利和效益。
诺齐克虽然坚持了放任自由主义(或者叫自由至上主义)的基本结论,却并未采取历史上自由主义的那些理论依据。他集中批评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前提,认为这种契约论的理论结构不可产生一种权利或历史的分配正义观。因为"原初状态的人们要么直接同意一种结果分配,要么同意一个原则。如果他们同意一个原则,那他们的同意仅仅是根据对结果分配的考虑。他们同意的基本原则,他们能一致倾向于达成协议的原则,一定是目的的原则。"[8]
也就是说,任何一种原始契约最终都必然导向诺齐克所批评的目的原则。另一方面,诺齐克也不能接受功利主义这种模式化的正义原则。于是,诺齐克的理论就显得颇为奇特,即他并不明确表示接受哪一种政治哲学。这正是他思想方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即普遍怀疑的方法,对许多被人们当作基本原则接受的名家之言(如按贡献分配、关于剥削的理论等等)都提出了穷根究底的质疑。例如,他基本接受了洛克的劳动获取所有权的理论,但也对洛克论证的某些方面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自然也不接受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观点。当然,就像笛卡尔通过普遍怀疑而最终确立"我思故我在"一样,诺齐克的普遍质疑最终也落实到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并由此而进一步扩展自己的政治哲学视角。他甚至把权利理论扩展到一切方面,包括每个人对自己的天赋条件也拥有绝对的处理权,而不是像罗尔斯那样把天赋当作集体的财产。诺齐克强调,罗尔斯的这一观点有把差别原则扩展到政治和人身等领域的危险。
由此可见,罗尔斯和诺齐克既共享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个人自由优先的基本价值观,又表现出侧重点的明显差异。一个更多地考虑社会平等,一个着力强调个人自由权利。如果把平等和自由当作政治哲学正义原则的两极,那么,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在近几百年来一直在这两极之间震荡。从原则上说,只有平等与自由兼得的社会才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理想的好社会。然而在实践上,两者往往不可兼得。一方面,正如诺齐克所论证的,如果以彻底的个人自由为依据,则像收入均等、社会福利、按劳分配等等模式化的目的的分配正义原则便无法贯彻到底。另一方面,强调社会平等(哪怕只是机会均等的要求)也会妨害一部分人的自由权利。由于这种两难境地,社会政治哲学家一直在讨论两者中哪一个更优先,或者殚精竭虑地设计使两者平衡或有所兼得的分配正义方案。大体来说,从卢梭和空想社会主义者到当代的凯恩斯和罗尔斯,他们都不同程度地偏重于平等,而从亚当·斯密和密尔到当代的弗里德曼、哈耶克和诺齐克则都侧重于个人自由。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虽然与上述思想有着不同的阶级基础和社会背景,但就思想发展线索而言,则属于彻底的平等派。
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来看,每当一项社会政策由于着重于放任自由而促进了社会效率的提高,但也导致贫富过于悬殊、社会动荡时,平等的呼声必然高涨;反之,每当偏重平等的社会政策导致社会发展效率降低、能人不满时,强调自由的理论又会时兴。于是政治哲学与社会思潮中的这两种倾向便随着社会状况的波动而此起彼伏。在20世纪,西方社会从二、三十年代的经济大萧条而使凯恩斯主义时兴了数十年,到国有化和福利国家的政策导致效益低下,养成了大批懒汉,人才和资金流失,再到目前的私有化和新自由主义的复兴,可以大致反映出这种社会政治思潮发展的长期态势。而从十月革命以后摸索了70余年的东方社会主义国家,也曾经历过对平等与效率问题的深刻思索,长期比较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导致严重的浪费、发展的低效率、怠工和懒惰之风,直至近几十年各种形式的改革和与此相伴随的近十年的体制巨变、社会动荡和政治家思想家的深刻反思。人们从社会思潮的这种波动状况和变化中或许可以悟出一些发人深省的道理。这正是罗尔斯与诺齐克关于分配正义的学术争论所包含的深刻的社会意义所在。而诺齐克所坚持的"最小国家"的、自由至上主义的权利理论,曾经被人们认为不合时宜或过于保守,他在当代自由主义者中靠近右翼那一端。但他在气质上应当与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人同属一派。当20世纪末东方计划经济为主的全能政府体制已被或正在全面超越和改制时,人们再度发觉这一派理论的某些先见之明。在新世纪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正以空前的规模把世界经济联成一体,降低壁垒以促进贸易自由,明确的产权和对劳动成果的法律保障已经成为这种经济自由的关键所在。从这样的国际大背景下,我们才能发现诺齐克政治哲学的闪光点。
注释
首页尾注:*哈佛大学著名哲学教授诺齐克于2002年1月初病逝,终年63岁。笔者曾在1996年在哈佛听过他一个学期的课,音容风采,历历在目。谨以此文纪念当代这位极具个性、孜孜以求的理论家。
[1][2][3][6][7][8]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 157, 159, 162, 165-166, 204页(引文根据英文作了修订)。
[4]见A.Reeve 在 Property,London: Macmillian,1986,p.135 中所作的讨论。
[5]参见O.O'Neill 在"Nozick's Entitlements"一文中对此的讨论,载 J. Paul(ed.), Reading Nozick, Oxford: Blackwell, 1981.
(原文发表于《学海》2002年第3期)
上网日期 2002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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