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主義自由觀對自由主義自由觀
普 特 (André Van de Putte)
一 自由、自然權利與社會
按照自由主義學說,人是生而自由的。這種天賦自由導致了也被視為天賦的個人權利。它們不屬於政治權利,因為它們不是出自某種能構成這些權利的政治制度。它們直接依附於主體,因為主體乃是一個自我,一個人。因此,自然權利被認為是屬於先於任何政治制度的自然狀態的權利或自由。它們屬於一個任何個人均可置身其中享有無限行動自由、不受任何政治權力干涉的領域。但是,由於此類自由在自然狀態中難以被保障,理性便提議所有個人訂立社會契約,政治社會隨之應運而生,其職責在於維護和保障此類天賦自由。
職是之故,政治社會乃是一人造物,而非一自然實體。個人先於社會並受到保存自身生命以及促進自身利益之願望和傾向的驅動。據認為,此類欲望和意願在一個人進入群體生活之前便業已存在,其內容與形式均非群體生活的產物。作為欲望奴僕的工具理性告訴我們,服從國家和法律不妨是滿足此類欲望的權宜之計。這意味著,自由主義不僅涉及自然權利,在更隱秘的方面,它也訴諸功利性原則:政治社會有利於天賦的自由和權利。
二 自由與奴役
共和主義自由概念的核心(也是它同自由主義的關鍵分歧)在於,它認為自由不是自然事實,也不是人類在自然狀態中天賦的特性,並主張自由是政治制度所創造的一種法律狀態。自由的首要特性不是實質上的不干涉狀況,也非不受任何外在妨礙地滿足自己願望的機會,而是一種提供保障的法律狀況,即保障依照權利,排除任何干預,因為一個人要從事的活動屬於合法行為。因此,自由只能存在於一種特殊的社會中。
為了辨析清楚,我們來考察一下共和主義者所認為的自由的反面,即奴役狀態。奴役是一種人們受制於他人的獨斷意志的狀態。奴役的特性在於脆弱無助或暴露於主子反覆無常的意志之下,不可能求助法律保護自己。即使是在事實上沒有干涉或不太可能有干涉的情況下,奴隸仍然處於脆弱的狀態,因為主子能夠隨時進行干涉。奴隸知道這一點,主子也知道這一點。這意味著,對於自由主義者而言不可思議的事情,對於共和主義者來說則的確是可想而知的事實:兩個人可以享有數量相同的不干涉狀態,但是一個人是自由的,而另一個人則不自由。看起來,按照共和主義的觀點,必須首先在質的意義上來理解自由。擁有主子安排的廣泛的不受干涉範圍的奴隸仍然是脆弱的,因為他缺乏任何受到保護的身份。相反,一個自由人,由於他自由的身份,可以在充分認識到並充分保障自己權利的情況下活動,若受到干涉,則訴諸法律。這種保障與一個人純粹由於環境而強大到足以抵抗任何干涉的那種保障不同,因為在後一種情況下,不受干涉的狀態是實在的和暫時的,而在一個自由人的情況下,這種保障是建立在認識到沒有人有權利干涉的基礎上的。自由人的保障使他感覺到,他能夠真正自主行事而不必擔心別人的意見、反應或不快,因為法律賦予他如此行事的權利,而且加給別人不予干涉的義務。這種自我保障與奴隸狀態形成強烈對照。奴隸對其脆弱地位的認識造成了屈服、順從、畏懼和奴役狀態。他治,典型地代表了奴隸的生存狀態。儘管他可能擁有一個在實質上不受干涉的領域,但是他仍然沒有真正的自由。
三 自由與法律
共和主義採納了亞里士多德的觀點,認為公民社會的特徵不是人治而是法治。但是,法治本身並不足以區別共和主義與自由主義,所以,我們必須進一步引伸共和主義與奴役狀態比較的含義。在共和主義學說中,奴役代表著所有各種權力關係、所有各種支配和依附關係,此類關係就像在奴隸制中那樣,把人們帶入他治的狀態。在共和主義者看來,必須根除這種關係,因為它們既不是人類共同生存的必要因素,也不是善的生活的必要因素。儘管如此,共和主義者仍然是從這樣一個假定出發,即如果任其發展,滿足個人願望的努力必然導致支配和依附。正是由於這個緣故,自由要求以人工化補自然,使每個人享有受到保護地位的基本權利。這樣一來,自由的存在就不是出於自然,而是出於戰勝自然,這場勝利是由政治和法律制度以及保護公民不受自己和他人的統治欲望傷害的公民社會所贏得的。為實現這一目標,它把某些權利歸於公民,實施法治,對侵害權利的行為實行懲罰。在這個意義上,共和主義的自由直接聯繫於一種具體的社會制度,即公民社會,同時也與採納公民身份的觀念相關。當然,在這種社會中也存在權力。但是,公民權力與它所取代的自然權力關係屬於不同的體制,因為它不僅服從法律,而且根源於法律,即它是與政治社會制度同時建立的。
所以,共和主義與自由主義對自由與法律的關係有不同看法。按照自由主義的觀點,自由是一種天賦,必須在法律的保護下方能獲得保障。因而,法律之於自由只是一種外在的暫時手段而已。經過分析,它不屬於自由的定義,它是一種為了防止更壞的干涉而對自由進行干涉的方式。這說明了前面提到的自由主義者對法律的矛盾態度,以及為何自由主義者始終具有將法律和自由對立起來的傾向。在共和主義思想中,情況則完全不同。在此,個人的解放不是由反抗法律,而是通過法律來實現。自由是由法律建構的。在這個意義上,法律經過分析屬於自由的概念。所以,對於共和主義者而言,不存在天賦權利。在自然狀態,只有對抗和施暴。權利只存在於政治組織體中,借助於構成權利的法律,把權利歸於每一個公民。公民秩序在此比在自由主義那裏具有更廣泛的意義,因為它不止於單純地保護和諧調各種天賦權利和自由。由於這個緣故,法律秩序便不再與個人敵對,而是個人發展的條件。享有個人自由既意味著優先保護通過廢除支配權而使每個人的自由成為可能的政治和法律秩序,也意味著優先使特殊利益服從於共同的善。
四 自由是一種社會價值
政治和法律秩序的創建使個人之間的相互平等成為可能,它廢除了脆弱性和他治。如果一個人總是要卑躬屈膝地考慮他人可能產生的不快,以自我審查作為獲得不受干涉的權利的代價,那麼必然會導致這種脆弱性和他治。在共和主義制度中,一切法律允許的行為,個人均要在實質上予以接受,即使他們知道某些人作為個人(即,不是作為統治者的成員在普遍標準上的行為)不喜歡這樣。通過這種方式,個人的活動領域便得到了實質的保障。這樣一來,一個人便擁有充分的權利滿足所有合法的個人願望,而不必先與其他任何人協商。
在這一方面,共和主義的自由概念是一個否定性概念,這與自由主義的自由概念相同。但是,共和主義與自由主義的這種類似並不排除它們之間的深層差別。比如說,共和主義的自由是一種社會價值。在自由主義看來,自由可以是一筆獨立的個人財富。事實上,在孤立狀態甚至更佳,因為從定義上講,在孤立狀態不會存在實質性干預。相反,共和主義概念把自由與獨立性區別開來。自由是一種理想狀態,其中他人在場卻不干預,同時也排除了支配和依附關係。自由乃是個人與他人的聯合,以獲得防止個人權利受到他人侵害的法定身份的保護。任何人都無法指責共和主義是一種原子論,或者共和主義對人的描述忽視了人的社會本性和群體屬性。共和主義的出發點是人的社會性和政治性,它把自由界定為一種主體間所建立的能夠在不受干預的情況下共同生存的關係狀態。
五 自由與平等
我們已經指出,個人自由假定存在一種保護政治和法律秩序的自發意願。要在一個社會中建立起共和主義的自由,需要滿足一系列物質和道德方面的條件。不是任何事情都能通過法律干預得到解決。如果無法滿足這些條件,國家就要腐化,自由就要毀滅。
正是出於這種原因,共和主義的自由要求權利平等和法律允許的自由。除非每個人都同樣自由,否則就不存在自由。擁有比別人大的自由範圍只能意味著兩件事情:要麼是某人擁有其他人沒有的權利,不然就是某人處於一種違反法律卻不受懲罰的優勢地位。但是,在這兩種情況下,支配性與脆弱性的失衡均會捲土重來,這標誌著對自由的信念和保障將不復存在。沒有法定身份的平等,某些個人,至少他們的某些行為,就要受他人的意見和好惡的擺布。與共和主義的質的自由概念密切相關的這種保障,並不是取決於量──個人所享有的實際的自由範圍──而是取決於公民法定身份的平等。所以,共和主義的自由制度是以不斷比較公民的自由期望為先決條件的:對個人自由的限制不能大於必要的限度,也不能大於對任何其他社會成員的限制。由於社會條件和教育方面的不平等會極大地影響一個公民對自由的期望,所以共和主義者將會為創造比較平等的社會條件而奮鬥,因為在資源或權力方面過於不平等將不可避免地造成支配與依附。
但是,如果對自由的保障出現不平等,那麼即使分配了平等的自由範圍也將無濟於事。與強調實質的自由比起來,共和主義的自由概念更加強調對自由的保障,其直接後果就在於此。我們已經看到,在兩種實質相同的不受干涉的狀態下,誰擁有更大保障,誰就享有更大自由。對奴役狀態的分析表明,在奴隸狀態中缺乏這種保障,因為一個奴隸知道,主子在任何時候都可能進行干涉。由於共和主義的自由包含著重要的主體成分,所以它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我們自己對保障的意見,而這種意見受到我們自身的遭遇或他人遭遇的影響。我個人可能從未遇到過權利遭受侵害的情況,但是他人可能有這種遭遇。在這種情況下,儘管我仍然享有實質上不受干涉的權利,但是絕對不能保證我將來能繼續享有這種權利,因而我又回到不安全的狀態。職是之故,共和主義者認為,即使具體的個人能夠在實際上保持原有的地位,自由也可能會減少。共和主義者感覺到了這種遭遇和不公正,這對於自由至關重要。因此,自由遠不止於一個人在沒有恐懼和奴性的狀態下生活;自由在於與其他同樣生活在沒有恐懼和奴性狀態中的人們共同生活。只有所有人和整個國家(polis)都獲得了自由,一個人才能作為個體獲得自由;只有當社會不僅把自由分配給每個人而且也平等地保障每個人的自由時,個人才能真正自主地行動,而不必擔心別人的好惡。
這就把我們帶到了與共和主義的平等有關的第三種因素。共和主義自由的先決條件不僅在於自由範圍的平等和保障的平等,而且也在於平等地意識到這種平等。每個人都知道他的權利,知道他與別人享有同樣的權利,這是共和主義自由的關鍵因素。在共和主義者看來,如果自由是以個人因認識到自己享有充分平等的法定身份而產生的保障為先決條件,那麼自由同樣也是以這種自身被所有人公開認同為先決條件的。只有這種公眾的認同,以及這種保障的公眾性質,方能真正實現對自由的保障。所以,只有當自由被每個人明確地認同,也只有當我們都意識到這種認同時,自由方能實現。只有在這種公眾認同的基礎上,個人方能認識到不受他人干預並非出於某人的恩惠,而是出於公認的法律。只有在這種共識的背景下,一個人方能真正與他人平起平坐,即使這個人擁有權力。由於人們的意見和理解發揮了自由的道德前提這一重要作用,所以共和主義把權力的安排、分配和行使置於嚴格的限制之下。有一種情況要不惜任何代價予以避免,即權力的分配導致精英較少感覺到自身的脆弱。權力的分配必須按照不損害平等保障感覺的程序和結構來進行。因為這一點極其重要,所以最容易違法的人進行的違法勾當必須受到足以令人鑒戒的懲罰。
自由與平等之間的密切聯繫,標誌著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在自由觀上的重大區別。對於像柏林(Isaiah Berlin)這樣的學者而言,平等是一種與自由不同的價值。在柏林看來,儘管一個人可以賦予平等以優先地位,但是卻不能要求平等必須加強自由。按照柏林的多元論觀點,不能同時實現所有的價值。而且,因為自由主義者把自由理解成實質上不受干涉,所以他們想像不到個人自由會受到他人自由之興衰的影響。相反,由於共和主義者把自由視為一種消除了個人脆弱性的法定身份,所以他們完全能夠理解,即使個人(暫時)享有實質上不受干涉的狀況,但是任何對他人權利的侵犯均可導致此人重蹈脆弱性的覆轍,從而使個人自由毀於一旦。對於共和主義者而言,只有當每個人的自由得到同樣的提高時,自由才能得到普遍的提高。在這個意義上,平等不是與自由並立的另外一種價值;經過分析,平等恰恰屬於自由概念。
六 自由之不可侵犯性
此處所討論的觀點之所以重要,還有另外一層原因。我們已經說過,對於共和主義思想而言,不存在自然權利,因為權利都是由法律創造的。這可能導致某些人認為共和主義不重視權利。通過反對把權利自然化,權利不再被假想為一種無法剝奪的絕對實體。相反,因為權利受命於政治,它們也可以出於國家的理由而被廢除。但是,如果以我們上述的論證為基礎,共和主義理論很容易證明,由法律秩序構成的權利根本就沒有被相對化。如果一個國家為可能以全體的名義侵害某些公民權留出缺口,那麼他就要冒摧毀一切權利之保障的風險。這將會損害自由的主體條件,它會激起人們感覺到不是要防備其他公民,而是要防備國家。如果國家一本正經地承擔起促進自由的使命,那麼它就無法不自相矛盾地打破一項無條件的權利,即它會在任何它認為必要的時候侵犯某些權利。如果這種意見發揮作用,那麼如果沒有對權利的平等遵守就根本不可能有自由。自由不能成為任何國家按照理性進行功利或因果算計的對象。犧牲某個人的邏輯也損害了所有人的信任,從而把所有人帶回到脆弱的狀態,儘管他們可能暫時尚未遭到侵害。個人自由與全體自由(國家的自由)之間的聯繫並不意味著可以把個人自由歸納為國家的自由或個人只有在消融於全體中時才能獲得自由。就像前面所說的那樣,共和主義並不放棄(否定性的)個人自由。國家只有在每個人都成為平等公民的情況下,始能有自由。唯有如此,一個國家方能成為共和國(respublica),即公民的財富和全民的財富。
七 合法性原則
共和主義自由是一種法律身份,它為個人提供了任何他人沒有權利干涉的保障和保證。共和主義道路的關鍵並不在於國家權力在事實上防止了這種干涉,而是在於不干涉是所有公民的義務。在實際上防止干涉並不能必然保證一個人有權利自由地做出決定。所以,對於共和主義而言,關鍵問題在於相信一個人是合法地享有自由。這種信念為個人的一切行為塗上了特定的色彩,這就是產生於公意所承認的合法性這種自我保障。
把合法性觀念引入共和主義學說意味著,在共和主義社會中並不是一切都可行。共和主義的自由是以對個人意願的品質進行反省和判斷為前提的。自由並不等於滿足所有願望的能力,而是相當於滿足所有合法願望的權力。我們可以立即發現它與自由主義的尖銳區別:自由主義把自由解釋為追求目的的手段,而對此類目的卻未加進一步說明。自由主義不考慮此類目的的本質和特性,只考慮它們的後果。自由主義只禁止那種因無法與他人的行為相互協調而侵害他人的行為。但是,對於共和主義而言,目的本身的性質已經被整合到自由的定義中。就像在肯定性的自由觀念中那樣,自由與實施某種──即合法的──行為相聯繫。自由不能與其他人對個人行為原則上不受妨礙的認同分開。職是之故,對共和主義者而言,國家是一個合法性的場所,而不是正義的場所;就像對自由主義者而言,國家是一個保障個人行使天賦自由的場所一樣。
那麼,國家判斷哪些行為合法,哪些自由和權利能得到認同,標準又是甚麼呢?答案很簡單,就是自由的福祉,以及沒有支配、沒有依附地共同生活的福祉。合法性的標準涉及承擔著建立國家之基礎的道德動機、道德願望以及廢除權力秩序並代之以法律秩序的義務。所以,在共和主義者看來,不能以公認的功利原則為基礎來決定行為的合法性:因為我本人希望進行某些活動而不受他人干涉,同時我也不希望干涉他人可能進行的活動。這種論證假定了自由遠比善更有用。另外,這種論證永遠無法說服那些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採取某些行動以允許他人也採取這些行動的人。當下,願望純粹的偶然性決定著合法性問題。共和主義者無法對此感到滿意。他們相信,自由的生活是比那種被剝奪了自由的生活更有價值、更有人性的生活;他們還相信,生活在權利領域內比生活在強權領域內要好。在共和主義者看來,對行為合法性的真正判定並不涉及共同的利益,而是必須涉及出於何種原因自由是所有人都應當尋求的善。按照這種觀點,如果某些行為與保障自由是一致的,那麼它們就是合法的。保障我是正確的與保障我的行為與所有人的自由一致,從而與保障我的行為是公正的(即它們不會建立任何依附關係)聯繫在一起。所以,自由不僅與平等,而且也與公正密切聯繫在一起。沒有公正,政治制度就會變成赤裸裸的壓迫工具。只有在沒有特權,沒有支配或他治的情況下,平等的人才會結合在一起。所以,並不是法律建立了合法性,而是說法律有能力通過創造一個權利與義務的互動空間,來建立一種公正的、使個人免遭他人專橫意志侵害的秩序。若無公正,必無自由,也無共和國可言,而只有那種在法律幌子下實行壓迫的國家。自由並不是指我在實施某種行為時知道其他公民無法反對,因為我的行為受到法律保護;相反,自由是我在實施某種行為時知道其他公民無權反對,因為公意認為這些行為是合法的,即它們不是尋求支配的權力,而是與政治上相互共存的目標完全一致:團結起來以便戰勝命運、控制住欲望並鏟除支配和依附的關係。
八 共和主義與人性的善
我們在上面只談到通過建立公民社會以尋求戰勝自然關係的道德動機,按照共和主義的看法,在公民社會中,自由的福祉得以實現並使個人免受自我和他人的支配意志的侵害。這意味著,共和主義引入了人性完善的概念。它假定人的一部分本質在於他不是一個物,他必須把自身從支配他的各種力量中解放出來。任何屈從於命運之無常或他人之欲望的人都不是一個真正的人。因此,自由的確不是一種天賦的自然願望,而是一個人成為真正的人必須履行的義務。我們沒有拒絕自由的自由。
不過,這種對善的生活的定義具有一種不同尋常的性質,它並不指定某種特定的實質性目標,它的唯一目標就是讓每個人在群體中與他人共同擁有自由的生活,以避免支配性和依附性。而且,這個定義也足以作為群體對個人選擇進行判斷的基礎。因為自由是一種義務,某些行為將會因為非法而被排除在外。所以,決定共和主義國家生死攸關的規則是一項絕對命令。國家不是實現那種沒有任何內在價值的目標的手段。
這種善的概念的獨特之處也說明了為何它符合多元論以及否定性自由觀。公民國家是一個公共場所,一切沒有壓迫性的活動均應當在其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所以,共和主義國家排除某些行為的唯一標準是看它是否符合其建國目標,即建立一個使所有自由平等的個體能夠在其中平起平坐,共同追求一切合法價值的社會。國家無權宣布某種生活方式比其他生活方式優越,無權規定某種單一的價值,或者每個人都應當追求同一個目標。如果共和主義國家禁止某些合法價值和生活方式,它就背叛了自己的目標,因為一旦如此,它就會在法律的幌子下建立起支配權,它就不再是共和國,即全民的福祉。所以,共和國家是一個合法性的公共場所,多種多樣的特定個體能夠在其中尋找他們特定的目標。由於這個緣故,共和國家對於特定的善來說是一種手段,但是它本身也是一種善:在共和制度中,一個人在認為其選擇具有合法性的條件下,可以擺脫欲望的盲動,做出自主的選擇,決定自己的命運。除非每個人的選擇和自由均建立在一個先驗的、公眾選擇的正當原則的基礎上,否則就不會有選擇和自由,在這個意義上,共和國家是一種共同的善(bonum commune)。正是這種先驗的選擇允許一個人明確地憑良知做出有意義的選擇,而無需進一步向他人協商或妥協。所以,共和國家不僅是公民用以實現其自然願望的工具,而且是在比工具更深刻的意義上的共同的善。作為合法性的場所,它發揮著界定意義的人性的功能,起著衡量特定目標的公眾標準的作用。
共和國家的公民所分享的不僅僅是共同生存的程序性規則,也不僅僅是協調和兼容各種欲望的政治程序。相反,把公民結合在一起的是那些共同的價值和公認的合法性、正當性和人性概念,他們依照這些概念建立起各自的善的生活理想,同時充分意識到他們的選擇會被其他公民認為是合法的和正當的、無愧於人的選擇,而且做出這種選擇的人也充分尊重他人的平等和自由。所以,共和國家不會陷入忍受和冷漠。
九 參與性原則
我們已經講過,共和國家是以公眾對各種權利和個人所能採取的合法行為的認同為前提的。唯有這種公眾認同能夠保障個人享有實質的權利和自由。但是,在共和國家中,只有在公眾不斷就何為正當生存,何為合法和公正展開公開討論的情況下,方有可能產生公眾的認同。所以,只有在每個人都參與這種討論的情況下,個人方能弄清是哪種關係令他們產生依附性,把他們置於遭受奴役的境地。也只有在共和國家成為這個意義上的共和國的時候──全體公民的福祉──它方能建立起一種公正的制度。每個人都必須在討論中擁有自己的聲音,每個人都必須參與這種討論,必須感覺到參與建立共和國的進程是一項義務。如果個人把對各自欲望的追求置於法治的監督和防範之上,並將後者交給他們的代理人處理的話,共和國家就會遭受威脅和腐化。隨之就會發生某個小集團在法律的幌子下實行統治的局面,而共和國家生命所繫的因素,即正當性和人性概念的建立則難以實現。所以,如果沒有德行以及對共同的善的熱愛,如果沒有平等的實踐並參與按照公益規定個人利益的討論,共和國家將不復存在。因為個人道德以共和利益為界限,所以公民義務和公民道德要高於個人權利。公民道德不是眾多價值中的一種,而是表現了政治規範優先的觀念,因為,否則的話,如果不借助鬥爭和不斷的協商,就根本就不可能實現任何價值。這樣一來,人們仍然是把政治參與的價值理解成一種工具性概念。即使自由主義者也會承認,如果人們不關心共和國,就要面臨獨裁專制和失去消極自由的威脅。但是,對於共和主義者而言,政治參與不僅是為自由服務的工具,而且亦是人對自身本質負責的一種方式。在參與中,一個人獲得了真正的自由,成為真正的主體和命運的主宰,在沉浮莫測的命運面前,控制著自己的榮辱悲喜。所以,德行和自制並不僅僅是自由的工具,而恰恰是自由的形式。只有在參與型的共和國家這種社會形態中,人們才能真正成為那些相互約束的紐帶的主人,才能保證它們不至於變成支配和依附的鎖鏈。
十 共和國家的腐化
共和國家代表了一種崇高的道德理想。共和國家的目標──如果可以稱為目標的話,因為它是內在性的──在於創造一種沒有依附和支配,人們能夠一視同仁的共存形態。根據共和主義的看法,政治自由不是天賦的,而是一種道德成就,即希望在全部成員中建立自由平等並以自由平等對待每個成員的那種社會所實現的成就。只有每個人都參與其中,擁有公民精神,自由方能實現。由於這個緣故,共和國家始終處於腐化的威脅之下。甚至可以說,它無法避免腐化的命運。正是有鑒於此,對於共和國家的腐化以及其中所滋生的五花八門的支配和依附關係的批判,成為共和主義思想中反覆出現的主題之一。關鍵的問題──從對公民道德的作用的解釋入手可以清楚地看到這一點──在於,對於共和主義而言,不能以法律的方式最終解決腐化問題。因為公民道德不能由法律來推行,它需要教之以德,化之以理,使人們在理性上理解個人自由的前提是所有人的自由。如果德行和理性不復存在,那麼任何補救手段都無濟於事。法制的好壞取決於訴諸這種法制並服務於這種法制的人。所以,共和國家的根本支柱是公民精神,人們平起平坐,一視同仁,皆為平等的公民。維繫共和國家的紐帶是個人之間的公民情誼這種直接關係,其中個人皆視他人為自由的夥伴,而不像在自由主義中那樣,個人關係要受中間環節的協調。所以,最終起決定作用的因素不是加強法律對各種自由的規定與調和,以消除各種權利主體中間、各種物質和精神財富的擁有者中間,以及交換體制內部的競爭對手和種種因素之間的紛爭。自由主義者不相信加強法制關係能夠解決共和國家的所有問題。一旦缺乏公民道德,共和國家必將腐化。這意味著,共和主義政治的首要目標不是保障、調和或分配自然權利,而是通過參與共和國家的生活而實現人的政治本性。所以,政治活動的目的並不是組織經濟生產和交換。經濟生活只是政治生活的基礎而已。之所以確保法律穩定,目的不是為了促進經濟交換,而是為了杜絕任何改變非支配性狀態的企圖。
十一 共和主義與現代社會
現代社會的發展表明,在自然權利的偽裝下可以滋生實質的權力結構,由此它們與自由社會之間不再有任何關係。所以,在共和主義者看來,根本不可能讓國家單純服從於現代經濟生產的要求。一個社會只有在不斷地追問自身,經濟生產到底在何種程度上影響到人們建立非支配性的自主關係時,它才能成為自由社會。對於自由主義者而言,社會可以建立在私利的基礎上,因為有一隻看不見的手會把「個人私利轉化成公眾利益」,並因而創造出一個互補性體制,自由主義者把這種體制等同於社會。在他們看來,人為地設計出各種制度以幫助人們的行為符合公意,純屬多餘。因為這類制度只會限制自由並把單一的善的觀念強加到每個人頭上。儘管如此,如果自由主義者接受了這類制度,則是因為他們看到這純粹是一種必須付出的代價而已。他們當然不願看到這種代價──人為地決定孰優孰劣──作為自由的延伸。這與共和主義的立場迥異,後者恰恰賦予這種制度積極的價值。在共和主義者看來,社會不是一個互補性體制,而是一個自由人的統一體。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共和國家必須分析社會發展的各種有害性後果,並以保障自由秩序為標的來組織社會。在這個過程中,它並不想當然地認為公民的行為會自然而然地符合公眾利益。共和國家意在創造一種公民能夠在其中以與其他方式完全不同的方式進行活動的環境。因此,共和主義者主張對經濟生活進行強有力的干預。但是,關鍵在於這種干預並不是出於提高經濟效率的願望,也不是出於實現財富再分配的願望,而是純粹出於政治動機:即創造一個不屈從於支配和依附關係的公民社會。
劉宗坤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