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
格雷
简介
约翰·格雷(John Gray),生于1948年,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曾经担任牛津大学政治学教授与基督学院研究员、伦敦经济学院欧洲思想史教授,现为伦敦经济学院政治学教授。译者毛兴贵,1978年生,南京大学哲学硕士,现任教于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
格雷
密尔与自由主义的未来
如果对密尔政治学著作的价值存在共识的话,那么这种共识就在于,我们可以求助于它而找到支持自由主义事业的道德。但是如果我们指望从中找到针对我们今天所面对的紧迫问题的教导,我们将会失望。有些声称要达到新的更伟大的真理的人毫不犹豫地宣布充满激情而又合乎理性的自由主义过时了,这种自由主义是密尔所有政治著作是灵感。也有许多其他人相信密尔所为之奋斗的大多数事业并没有胜利,并因而否认密尔著作的当代意义。更重要的是,也许在进步圈子中广泛地存在一种印象,即密尔那试探性的(tentative)、仁慈的自由主义并没有对社会中困惑的市民们说什么,这些市民的危机需要有胆识而激进的手段去改变。无论人们将对这种观点表示遗憾、自得还是赞同,对下述说法的准确性却很少有人会怀疑:密尔的自由主义已经像任何政治思想传统一样死亡了。[1]
然而,这种死亡宣告也许为时过早,它的流行将为所有自由主义所关注。密尔的自由主义超越了他写作的时代,它满足了一些持久而广泛的需要。密尔的著作中包含了一种对开放社会的论证,这种论证直到现在仍未被驳倒。身于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需要被提醒注意:这些著作尤其与集体主义者和极权主义体制的怀疑主义要求有关系,他们仍然对纯粹防御性的保守主义不满,而寻求一种激进的形式。这种激进主义并不怕思考当前政策与制度中巨变的必要性,但是它却对这种大范围的社会工程所带来的危险心知肚明。那些正在寻找一种开明激进主义的人将会发现密尔致力于解决我们今天面对的大多数急切的问题。当代的讨论由于忽视了密尔对自由主义传统的杰出贡献而变得困难起来。 密尔《论自由》中的论据
正如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所说,他的自由主义最重要的核心并不在于他引证来支持自由主义的思想自由、表达自由和集会自由的论据中,而在一种人性与自我发展中。《论自由》的核心论据为,自由社会是下面这种人所愿意生活于其中的唯一社会:他们相信自己多样化的可能性,但可以对自己的能力和别人都提出批评,他们追求作为自律(autonomous)主体的地位,并珍视自己的个性(individuality)。密尔把人看作是进步性的存在,这种观念决定了他必然会把法治社会控制的范围限于推动人作为自律主体的发展。他通过提出著名的“自由原则”来实现这一点。实际上,这一原则在密尔论据的不同阶段呈不同的形式,但其要旨包含在如下律令之中:只有当个人行为危害到或可能危害到他人的利益时,他的自由才应当被社会或国家限制。
很重要的是,《论自由》的现代读者对密尔的自由原则注意到两点。第一,尽管密尔很谨慎地强调,这一原则只是陈述了正当限制自由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使他人利益明显受到某种行为的损害,强制的代价也可能使得限制自由是错误的。但是密尔也坚持认为,在现代社会,每当个人以损害他人的方式去行使其传统自由而行为时,自由原则就受到了违犯。密尔最常引用的不可用自由原则来证明其正当性的传统权利是不受限制的生育权利。它既损害了那些不应对此负责的父母所生的子女的利益,也损害了与超生子女竞争本来就不多的工作机会和资源的所有人的利益,在自由原则中,密尔不会反对“准生证”制度,尽管他可能对其可行性深表怀疑。他当然会对人口控制的支持者表示同情,他甚至会赞同强制性措施,因为人口控制是在一个本已很拥挤的世界上借以维系自由的政策的一部分。[2]
第二,密尔的原则很明显意味着,制定了对自由的合法性限制的必要条件的同时,它不允许对个人自由进行无限范围的干涉。密尔尽力地把他读者的注意力引向其原则所禁止的两种干涉,即,限制自由以便阻止个人的自我伤害;限制自由以便使个人与其社群中为人所接受的道德观念一致。 重要的是,在排除对自由的父权主义限制(诸如禁售成瘾性药品这种政策中就包含了这种限制)方面,密尔比当代自由主义者走得远得多。同样,毫无疑问,在媒体审查与色情文学问题方面,密尔将会采纳一种毫不妥协的自由至上主义立场;而在性行为问题上,他将反对所有立法,因为这种立法是出于道德考虑而不是为了阻止损害。最后,不可怀疑的是,密尔将支持像托马斯·萨斯(Thomas Szasz)博士这样一些人所发起的运动,他们希望结束对被判定为精神不正常的人进行人身限制和非自愿的治疗,或者至少把这些实践纳入更严格的法律控制之下。[3]当代自由主义者是否会遵从密尔对国家父权主义和法律道德主义的坚决反对呢?如果他们更仔细地思考密尔对这些政策的反对,他们将会受益匪浅。[4]
密尔的激进主义
尽管流行的进步观点在药品使用与媒体审查问题上与密尔的立场情投意合,但他同样明智的观点,即应对国民教育做适当的组织,却很少受到进步人士的支持。密尔认为,“由国家建立并控制的教育应当仅仅作为竞争性的实验中的一种而存在(如果它的确存在的话),它的目标是树立榜样和激励物( stimulus),以便使别人达到某种优秀的标准。”[5]尽管这一观点直接来源于他对生活各个领域中多样性的推进的关注,但是在保守党右翼和艾文·艾利希(Ivan Illich)的极左派信徒之外的政治生活中却鲜有应者,尽管多年来自由主义者一直都未受注意地支持着作为国家教育替代品或补充的担保人制度(voucher scheme)。[6]存在着一种似非而是,为瑞森希尔(Risinghill)这样的学派的命运哀悼的激进主义者没有掌握一个简单的真理:冒失的实验在一个由保守的官僚机构和政治上脆弱的地方政府所支配的垄断的国家教育体制中不可能兴盛起来。密尔对教育的看法揭示了他的反集体主义的激进主义与取而代之的费边父权主义之间的差异。前者总是试图通过扩大弱势群体自由选择与自立(self-reliance)的机会来帮助他们;后者的目标明显地在于使穷人依赖于社会劳动者和仁慈的计划者的扩张主义组织(expansionist apparatus)。
密尔的激进主义与二十世纪政党的激进主义(在另一地方,我将简要地回到这个问题上来)之间总体上的差异是值得注意的,因为这种差异揭示了密尔政治思想最重要的趋势之一,这种趋势在他对一种方法的无尽探索中体现出来,即如何减少痛苦,找到社会不正义的根源,同时却又把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尽可能地限于最小程度。密尔的反集体主义理路之适当性(relevance)在他那个世纪就已经增加了而不是减少了,而且在他去世后增加得更多,因为现在我们知道,大量的国家化(nationalized)社会服务不仅导致自由的巨大损失,而且还促使收入和资源从穷人到富人的再分配。实际上,在这种制度下,放弃自由最多的人反而是那些得到汇报最少的穷人。
密尔处理工业社会中社会不正义的方法包含着一种对正统社会主义的批评,它对几个世纪后的激进主义改革者有深远的教育意义。密尔预见性地看到了革命的社会主义的命运。他警告说,由于对社会主义具有灾难性的策略预设现存社会秩序将在混乱中崩溃,所以它们必定将产生的不是其支持者所梦想的仁慈的无阶级的无政府状态,而是专制。它将在所有的可能性上比旧制度更为暴虐,在这种制度下,各种个性只被留有很小的空间甚至根本就没有空间。在中央经济统制主义(Statist)和费边主义这些改革主义的社会主义所存在的危险的问题上,他是极富洞察力的。如果把密尔看作是一个费边主义的先驱者显然是错误的,那么,认为他会在塞尔兹登人团体(Selsdon Group)中会感到很自在[7]同样是错误的,因为密尔为了减少当时正在形成的工业社会中的重大不正义而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它们在今天有着极为基本的意义。
现在,下述事实应该是常识了:密尔并不是一味地坚持自由放任政策(其实,对于自由放任原则,没有任何一位古典经济学家会不设重要的例外或不加重要的限制);而且,他承认许多范围内的政府干预都是正当的。在密尔所认同的政府行为中,许多都已经被二十世纪的西欧和英语世界的自由民主制度认为是理所当然了。然而,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密尔关于处理工业文明的社会问题的建议远远地超过了战后的福利国家所被给予的建议。
密尔对他那个时代的新兴工业社会的批评主要在于财富的分配不当和工业组织的暴虐制度。在其死后于1897年《双周评论》上发表的“社会主义论章”中,密尔宣称,在现存社会中,“报酬不是与个人的劳动和节俭成正比,而是几乎与之成反比”。他认为,这种报酬分配的不平等首要原因在于财富不停的跨代积累而导致的财富集中。尽管在随后的经济学著作中他详细讨论了自己对此开出的药方,但是在今天看来,它与密尔在1848年《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一版中提出它时具有同样的乌托邦色彩。密尔支持的不是房地产遗产税(estates duty)制度,而是我们今天所称的增殖税(accessions duty)或遗产税(inheritance tax)制度,它应向资金的接受者而不是捐赠者征收。
这种税收的优点在于,与其它安排不同,它不需要把私人的财富转移给国家,因为通过合意的计划广泛地分散个人财富就可以很容易地避免这一点。密尔支持对遗产税进行改革,它将推动财富的分散。这种支持与密尔对累进的所得税(progressive taxation of income)的反对一道,把密尔对社会不正义的激进观点同激励大多数社会主义者的观点区别开来。尽管这促使了密尔支持在他那个时代的工业社会语境中对财产与收入进行重新分配,但是密尔在社会正义问题是的激进观点并没有一种特别的平等主义(egalitarian)维度。他之所以谴责大宗财富的继承是因为它本身是不应得的(undeservedness),而且因为财富的急剧集中最终可能对自由有害,无论它是集中于政府手中还是私人手中。然而同样的地,密尔的社会正义观也使他不同于所有的保守主义者,他们最终只关注对根深蒂固的特权的保护。在《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一版中,密尔对什么是相对于个人的有保障的年收入或社会红利(dividend)的主张(advocacy)证实了他与保守主义思想之间的这种区别,同时也揭示了密尔的立场与处于同一传统中的当代激进主义者之间何其的接近。[8]
当然,财富分配的不公平与资本主义工业组织模式紧密相关,在这种组织中,企业归资本家所有并由他们管理,他们与工人处于权威主义(authoritarian)的关系中。密尔终其一生都在反对这种工业组织制度。他之所以反对,首先是因为它把资本家与工人之间永恒的利益冲突制度化了,我们不能指望任何一个依赖于这种矛盾的基础的生产性联合(association)制度具有稳定性或效率。第二,以工人为一方和以所有者和管理者为另一方这种分离剥夺了工人任何施展自己主动性的机会。这样就阻碍了工人的成长,并阻止了他们成为密尔在《论自由》中所提到的那种负责而自律的个人。密尔对他那个时代资本主义的根本反对使他终生都对利益共享(profit-sharing)制度、工业合伙(industrial partnership)制度和生产者合作制度感兴趣。但他最有胆识的观点远远超过了这些建议,可以最好地将之描述为一种非革命的、竞争性的辛迪加主义(syndicalism)。正如密尔所说:“如果人类继续完善的话,我们一定可以指望联合的形式最终会占主导地位。联合将不采取以资本家为首的一方和以在管理中没有发言权的工人为另一方这种形式,而是要让工人们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拥有资本,用它来运作。工人们在由他们选举并可以由他们更换的管理者的管理下工作。”[9]
密尔的后资本主义社会
本文所谈到的辛迪加主义或非国家的社会主义有许多需要立即加以说明之处。关键在于,密尔的后资本主义社会观几乎不同于所有的社会主义者,他并不主张取消竞争。事实上,对密尔来说,在现存工业组织制度中,任何试图压制企业与个人之间竞争的变革或减少竞争有效性的变革都将导致一个不可接受的社会。如果说密尔在某种意义上是社会主义者——当然,他设想了某种不同于19世纪英格兰也与我们的资本主义社会大相径庭的社会秩序——那么他的社会主义绝对是一种“市场社会主义”。与南斯拉夫那种市场社会主义不同,在密尔的后资本主义社会中,私有财产制度作为生产的手段并没有被废除;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工人在他们企业中的股份不可出售;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即使在完全实现的辛加迪主义社会中,密尔也希望看到资本试场的改善,看到作为工业先锋的企业家阶层有一个被承认的地位;再者,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他不合正统的对工会主义(trade unionism)表示同情,在他自己设想的社会中,工会却没有任何真实的地位。他期待着这一天的到来,那时,由工人所有制和自我管理所导致的所有生产合作者之间利益的一致将允许“工会主义真正的安乐死”。换句话说,密尔建议让工人参加管理,这与西方社会主义理论家的想法迥异其趣,因为这些理论家只是想在管理中把我们反动工会官僚组织的忠实代表包括进去而已。
密尔的思想已经达到了二十世纪最后二十五年我们所一直思考的问题。对此,最重要的例子可以在他对静态经济(stationary-state economy)的支持中找到。像其他古典经济学家一样,密尔认为,在一个自然资源短缺的世界上,人口不断地给土地和食品储藏制造压力,经济增长只是暂时的。然而,与古典经济传统所有其他经济学家相比,密尔并不怕静态经济的到来。他反而欢迎它,因为它为社会价值的大规模转变提供了机会。密尔认为,社会应当被重新组织以便和平地转向经济停滞。当然,他的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其新马尔萨斯主义立场,这种立场坚持认为世界资源是有限的,人口过多会带来持续的危害。现在看来,这一点似乎比二十年前更有道理。然而,密尔对静态经济的支持更多的不在于担心资源的枯竭,而是担心人对财富的不断追求的特征所带来的破坏性结果,担心持续的经济增长给我们的自然环境带来的毁灭性后果。
我认为,密尔激进主义的一个特点在于,与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形式不一样,它并不奠基于对由技术魔术般的生产力所创造的富足的虚幻希望,这一特点使它与当代激进主义改革者密切相关。当这一观点几乎还没有为人所知的时候,密尔就对他的读者说道:“在世界上,这有在那些倒退的国家中,产量的增加才仍然被作为一个重要目标。在那些发达国家,经济方面需要的是更好的分配。它们不可缺少的措施之一就是更严格的控制人口。”[10]
密尔将《政治经济学原理》预言性的一章即论“静止状态”这一章总结为:“资本与人口的静止状态并不意味着人类进步的静止状态”。[11]一个世纪以来,密尔号召我们欢迎静态经济这一点的适当性增加了。在这一世纪中,经济无限增长的自我挫败(self-defeating)和毁灭性的方面成为我们最关心的问题。当由能源成本上升而导致的意外经济衰退使得公众惊慌失措地寻求维持经济增长的方法时,我们更应该注意到这一点。
密尔激进自由主义的适当性
我在讨论密尔思想与当代自由主义的关系时会找一些理由来说明为什么不能把密尔看作一个已过时的教义的守护神。我认为密尔的激进自由主义至少在三个方面可以为那些寻求合理激进主义的人提供许多东西。密尔的激进自由主义的分权主义的、反中央经济统制主义的激进主义。与正统的社会主义不一样,它致力于解决在我们社会极为根深蒂固的制度中满足那些被广泛承认的政治上分权的需要和权力与主动性的传播(diffusion)的需要时所涉及到难题。尽管密尔要求财产与收入的重新分配,但其思想仍然是一种激进主义,它提供了针对平等主义社会正义观的一种替代性观念,这种平等主义在实践中将不可避免地或者导致停滞而划一的社会,或者导致一个在其中权力与权威的差异代替不那么危险的金钱报酬上的差异的社会。而且这种激进主义很好的面对了由发达或过分发达社会中经济停滞所提出的挑战。有些人试图在继续保持对自由主义传统的核心理念的忠诚的同时,又改变自由主义社会制度与政策,密尔的政治思想应该成为这些人重要的灵感。 慌称我们可以在密尔著作中找到如今我们所面对的所有主要问题的答案并没有什么好处,而且无论如何,密尔也会反对任何一种这样的企图。密尔不可能告诉我们如何在不损害传统自由的同时又去应对恶性通货膨胀和不断增加的失业。如果我们在其著作中去寻找关于当代经济制度(无论是“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的多种危机的说明,我们将一无所获。在设计制度以应对前所未有的经济形势方面,正如凯恩斯所强调的一样,我们需要新时代的新智慧。如果对我们从英格兰自由主义的伟大时代继承下来的任何政治和经济制度不加批评,这就是对密尔所代表的求索精神的不忠。正如密尔自己所说,如果我们要实现民主的诺言,同时又要避免民主的多少人的暴政,那么政治制度中的激进改革就是必要的。[12]本章所要论证的是,尽管我们不能指望从密尔著作中找到实现自由主义社会(这个社会与密尔自己所处的社会在很多方面不一样)成就的详细计划,但是,如果在那些当今困扰我们的难题上忽视了密尔的思想,激进主义就不在是合理的了。密尔总是把他的时代看作是转型时代,而我们的时代仍然是一个转型的时代。如何进行这一伟大的转变?如果当前对传统政治智慧的解构能够鼓励自由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重新去审视密尔的观点,那就是个好兆头! (此文译自John Grey,Liberalisms:essay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New York:Routledge,1989,第一章。)
[1] 对此共识持异议者有Alan Ryan,“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生存艺术”(John Stuart Mill’s art of living),载于《听众》(The
Listener),1965年10月21日;“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与开放社会”(John Stuart Mill and the open society),载于《听众》,1973年5月17日;Antony
Flew,“J.S.密尔——社会主义者抑或自由至上主义者”(J.S.Mill—socialist or libertarian),载于Michael
Ivens编,《自由与进取精神的先知》(Prophets of Freedom and Enterprise,London:Kogan Page for
Aims of Industry,1975),第21-27页;Ian Bradley,“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当代自由主义者在维多利亚时代的预言”(John
Stuart Mill—a Victorian message for modern liberals),载于《时代》(The Times),1973年5月8日。
[2] 例如,Jack Parsons,“人口对自由”(Population versus Liberty)(London:Pemberton Books,1971),附有Douglas
Houghton、Sir David Renton与Lord Beaumont所作的前言。
[3] 见Thomas Szasz:《法律、自由与精神病学》(Law,Liberty,and Psychiatry)(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74)及其它著作。
[4] 尤见《论自由》第三章。
[5] 《论自由》,Dent版,1972年,第61页。
[6] 例如,弥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资本主义与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Chicago:Chicago
University Prees,1974);A.T.Peacock与C.K.Rowley:《福利经济学——一项自由主义的重申》(Welfare Economics一A
Liberal Restatement)(London:Martin Robertson,1975)。
[7] 这种说法由Flew提出,见注释[1],载于Michael Ivens编,《自由与进取精神的先知》。
[8] 例如,关于密尔式传统中的改革计划,见J.E.Meade教授的《经济政策明智而激进的指南》(Intelligent Radical’s Guide
to Economic Policy)(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1975)。
[9] 《政治经济学原理》,企鹅图书公司出版,1970年,第133页。
[10] 同上。第114-115页。
[11] 同上,第116页。
[12] 见密尔《论代议制政府》第十章对比例代表制或个人代表制的建议。
《世纪中国》(http://www.cc.org.cn/)
Copyright?2000 http://www.cc.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社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