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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
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1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2001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
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
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
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
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
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