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
民主社会需要更多律师的声音
高一飞
据报道,汇集全国律师意见的刑事诉讼法(辩护角度)修改意见稿(第5稿)近日出炉,其中专设一章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辩护,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判决时,应当有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已将该修改稿将送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供立法部门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参考。据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介绍,这是我国首次以律师的名义参与立法。
其实,这种记录早就该打破了:律师本来就不光是帮人打官司的,向人大提交意见也是律师的分内之事。在刚刚恢复律师制度时,我们将律师性质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现在的律师法将其修改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这一变化表明,律师应当是正义的代言人、是公正的探索者,应当广泛参与政治、经济与社会事务。
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 23条指出:“与其他公民一样,律师也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特别是,他们应有权参加有关法律、司法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等问题的公开讨论并有权加入或筹组地方的、全国的或国际性的组织和出席这些组织的会议而不致由于他们的合法行为或成为某一合法组织的成员而受到专业的限制。”因此那种狭隘的“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律师观念,与律师应有的职能是完全不相符合的。
一百年前,美国有一个著名的律师叫做布莱斯爵士,他发现从职业的整体来看,律师事务所的公共责任感和公共影响存在衰落的趋势。他把这种趋势的产生原因归结为律师事务所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处理当时的政治和社会问题。社会总有些敏感的问题、复杂的问题、老百姓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律师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世界各国都把律师看作是国家民主、社会正义、民众人权与自由的捍卫者。律师没有去做这些该做的一切,是民主社会的悲哀、律师群体的堕落。
现任美国律师协会主席Robert J. Grey说:“如果法官是人民权利的监护者,律师协会及其成员则是步兵。”其目标是“捍卫自由,追求公正”。正是为了捍卫这项目标,美国律师协会曾经为“田纳西州诉莱恩”一案中的残疾人递交了“法院之友”意见书。水门丑闻被揭露后,当时的美国律师协会主席切斯特菲尔德.史密斯发表了一份新闻稿,声明:“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随后,来自所有美国 50个州和美国属地的474名律师代表组成的美国律师协会代表会议一致投票反对给尼克松总统享有司法豁免权。
自 19 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律师协会一直向贫困者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该协会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法律援助组织而积极开展活动,美国律师协会争取司法公正可努力还不只限于美国国内。它通过其国际法治计划参与了众多项目。在整个中欧、亚欧大陆、非洲、亚洲、中东、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美国律师协会法治项目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当地人士努力完善司法公正:发展法律援助和公设辩护人计划、健全讼案管理、制定如何代表贫困客户的短期法律教育计划、落实深入公众的法庭项目,进行司法制度和公众权利与责任的教育。美国有35万律师,占全世界律师律师总量的70%,而在其活动范围上,也是最广泛的。
在中国,很多人第一次知道律师,是那部关于二·七大罢工的老电影:面对反动警察的枪口身穿长袍、形象高大、气宇轩昂的施洋大律师站在无数工人的前面勇敢挡住敌人的枪口,他的慷慨演说义正词严、在情在理,他的气势让全副武装的警察在手无寸铁的工人面前心虚退缩,伟岸形象令人肃然起敬,景仰不已。1923年2月 15日凌晨,敌人将施洋押赴刑场。施洋高呼:“ 劳工万岁!”,英勇牺牲,时年 34岁。1957年,董必武为烈士题诗:“二七工仇血史留,吴萧遗臭万千秋;律师应仗人间义,身殉名存烈士俦。”现在,中国恢复律师制度只有27年,律师在公益事业和社会责任方面“仗人间义”的职能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今日之中国,已经不是施洋大律师所在的那个黑暗年代;也不是法治废驰的极左年代。但是,“捍卫自由,追求公正”的使命却没有结束:弱势群体争取公平、蒙冤受屈者寻求正义、涉诉公民维护司法权利,都应当有律师的介入;抨击妨害民主之积弊、关注侵犯自由之事件、声讨挑战人权之暴行,都应当有律师的声音。这些不仅仅是通过办理案件能够完成的。“捍卫自由,追求公正”也将是中国律师的神圣使命。除了受人之托代理案件之外,主动向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具体的事件中为自由和公正挺身而出,是律师使命的题中应有之义。
资料链接:律师要求参加死刑复核,http://news.thebeijingnews.com/china/2005/1219/014@148907.htm· 2005-12-19,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