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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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对美国当代司法制度的影响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其才


美国自独立战争后,以《独立宣言》和1879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为开端,逐步在延用与改变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建立了法治国家,而在法治国家中,起支柱作用的是一整套相对中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美国能够在几百年间迅速崛起,发展成为世界强国,其司法制度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即使是在高度法治化的当代,美国的司法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事实上,一个长期有效的制度正是在不断改革、完善中才有更长久的生命力。在本世纪初,一个半路出家、初出茅庐的年轻律师就以他果敢的胆识、犀利的洞察力向美国司法制度的流弊发出攻击,力陈美国当时司法制度的种种弊端,并强烈呼吁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这个年轻人就是来自美国中部林肯城的罗斯科·庞德(R.Pound1870-1964)。
一、律师大会倡议改革

庞德在1901年至1903年曾担任法官,对司法权力的浪费深感困惑,并促使他思考这一问题。1906年8月,美国律师联合会于明尼苏达的圣保罗市开会,庞德在会上作了一次观点尖锐、措词严厉的演讲,题为“对于司法普遍不满的原因”。在演讲中,庞德坦率地指出当时美国司法令人最不满的方面,在于不确定、迟延、耗费,归纳起来,就是迁就诉讼实务;裁判案件只重程式,却失去公平。用庞德的话讲就是“我们现在的法院组织是古老的,我们的程序是落后的”。庞德认为,现行制度虽不适当,但应抱有乐观态度,通过改革,“我们的法院成为执行司法迅速而稳定的机构,他们的裁判为人民所遵守和尊重”。

尽管庞德不过36岁,但他的这次演讲却语惊四座,在会上引起巨大反响。虽然他的演讲受到司法界保守人士的反对,如纽约的恩屈罗斯就坚决反对庞德的提议,不主张将庞德的演讲印发出来,但庞德的论点受到年轻律师、法官和学者的热烈响应。当时任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惠格慕附议庞德的观点,并进一步指出,当时“法律界一群自满自足、温文的法律家——对于司法的缺点,不甚感觉,对于日益逼近的急切要求,不去思索,对于他们自发的机会,并无体会,对于他们集体的责任与使命,不甚警觉”,赞同庞德的司法改革倡议。在惠格慕看来,庞德的这次演讲“有如一把火炬,激发起高度的热忱,现正弥漫于全法律界,于司法上求决定性的进步的精神中辐射出来”。

庞德的这篇演讲使他获得了改革者的全国声誉,点燃了美国本世纪初司法改革的火焰,尤以律师界反响最大,并立即付诸行动。庞德在律师大会发表演讲的第二年,美国律师联合会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研讨司法中必要的改革,任务为“建议补救办法,并拟议法案去防止诉讼上迟延和不必要的耗费”。庞德理所当然地成为委员之一,并在会上作了第二次呼吁,进一步倡议司法改革。他尖锐地指出,置法院于政治之内,强制法官变成政客,这在很多司法领域内几乎把法庭的传统尊严摧毁殆尽。他还针对一般以为法官无需专业的训练或技术的流俗作了较全面的观察,认为“一般人很少承认在司法方面维持它最高的科学标准有多大关系,实则对于舞弊、偏见、阶级意识或干预的防止,没有比此(专业的训练)更明确的保障。公开表现某些东西,受有专门训练的日常批评,使任何东西与原则不合、与科学法学的传统不合者,无法逃避批评,这比之任何其他方法去求法院的清明与效率,更为有效”。

庞德在两次呼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律师联合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在进行一系列具体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份题为“司法实务改革的原则”的报告,亦称修正程序法原则报告。这份报告内容详实,已不再是一般性的呼吁,对许多法官、律师以及法学教授有重要影响,引发了大家的思考和讨论,从而对美国当时的司法制度改革,尤其是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司法改革原则

庞德所提出的司法实务改革的原则可以归为:1.实务法规只能就程序上的一般情况予以规定,而将详细内容让之于法院的规章,有如英国1873年所颁行的司法法。2.关于程序的规章,旨在使实务的处理有一定顺序,与那些旨在使当事人有公平机会去应诉及起诉的规章之间应有区别,前者由审理的法官去自由裁量。3.关于申诉,法官只须对请求的当事人、被告及对方所提出的反诉予以通知,当事人也无须在申诉时详述案件的所有要点。庞德认为,这样“法庭便能审问案件,而非审问记录”。4.无论起诉或上诉,不应仅因管辖错误而予以驳回,应将案件移送适当的法院,以使前面的程序不致浪费。5.对于以任何方式的请求的全部争论点,都应适用衡平原则。应抛弃起诉的格式,法庭有权给予任何救济,并在事实及实体的要求方面允许任何抗辩或相反的请求,这些请求不能以参加错误或没有参加人为理由,而予驳回;相反,不适当的当事人应予排除,必须参加的当事人给予机会参与,所有认为对争论点的完全解决有帮助的当事人,即使在整个争议中并非与全体当事人都有利害关系,也应允许参加。6.关于事实问题,应尽可能在一次审理中处理完毕。法律上的问题,足以影响争议事实的认定,审理法庭及上诉法院有权就事实的认定或就保留的法律问题进行裁判。被指责裁判错误,如果根据先例或其他没有争执的证据观察,指责并无根据,则由上诉法院补充进行证据的调查,并用以维持原判,从而避免重新审理。如果重新审理有其必要,也应限于被认为,其判决或决定有错误的地方单独处理。7.任何裁判不应由于程序或有关采用证据的错误而予以改判,除非法院认为其错误已导致不公平的结果。8.最后,上诉应与在简易法庭提起新诉,再行讯问、撤回或更正的程序相同,不需像补救违误命令那样限定期间,这样便可以消除上诉程序中的许多技术,包括一些除外的程序。

庞德提出的上述司法改革的原则具体、明确,对当时美国的司法界产生很大的震动。通过借助庞德所服务的司法改革委员会,庞德的一些建议被采纳并被起草为法案,如有关主张裁判的废弃,限于对当事人权利实际受损害的补偿,事实的争点归陪审团决定,法律上的争点保留给法官决定的法案,被国会通过。而庞德参加的法理学及法律改革的委员会也竭力推动国会制定一个联邦宣示决定法案,授权联邦最高法院订颁程序规章并适用所有联邦法院,使各州法院对其他州的裁判有简化的执行程序,并使州法院间,由普通法到衡平法,或由衡平法到普通法,可以按照简单程序移送管辖。

三、推进制度完善

庞德对于程序法的改革工作,并不限于其担任美国律师联合会的一些任务。他自1910年提出上述报告起直到去世前几年,曾多次在州律师公会会议上演讲,运用各州的统计及有关程序问题的各项裁判,提出了他的批评意见,并在法学杂志上发表了许多论文,复述并强调他的建议;1941年,他还出版专著,系统追溯上诉程序的历史,并展望其发展前景。

幸运的是,庞德在有生之年亲眼看到他的大部分建议成为法律。1934年,国会授予联邦最高法院以订颁民事程序规章的权力;到了1941年,则有15个州相互承认对方的法院有同样的权限。1938年制定的联邦民事诉讼法取消了起诉的格式,简化其要件,放宽了当事人的参加人和关于请求及赔偿的参加人的限制,上诉时无需作某些论点以外的形式声明,上诉的提起及上诉中提出诉讼资料也都予以简化。并且,各州关于程序法的修正,也采行了很多同样的改革。另外,在联邦法院的起诉,即使管辖有错误,也可以不予驳回,而由法院进行自由裁量,将之移送有管辖的地区法院。这些都是按照庞德在“司法实务改革原则”中所提出的建议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

综上所述,庞德不仅启动了美国本世纪初的司法改革运动,而且直接参与并将自己的建议变成报告及法规,这种影响巨大而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