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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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对中国农村的影响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范亚峰博士
(原载《农村工作通讯》2004年第2期)
记者:宪法修正案关于征地制度的新表述有何新意,对农民土地利益的保护将产生哪些影响?
范亚峰: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八二宪法的条文过于具体,规定了许多政策性的东西。这导致宪法字数偏多,而且因其政策性的内容偏多,使宪法不得不频繁修改,从而影响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这不能不认为是八二宪法的立宪技术的一个缺陷。宪法作为政治游戏规则,和社会生活模式的元规则,其条文应高度抽象。
对于土地的征收和征用给予补偿,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如何落实则是一个更为紧要的问题。补偿的标准如何确定,对于违法行为如何进行权利救济等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农民目前较为关注的两个问题,第一是反腐败和农民的司法正义,第二是增加收入。一些地区干群关系的恶化,与基层政权法治观念淡薄有很大关系。农民不信任基层司法可以提供权利救济、捍卫社会正义,而更相信上访的作用。但目前上访渠道有堵塞的迹象,这个问题值得高度重视。一再用政治审查代替司法审查,以政治救济代替司法救济会使社会矛盾容易集中到党委和政府上面来,不利于农民权利的保障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而通过包括行政复议、司法救济如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在内的法律制度保障农民的基本人身权利,维护农村的司法正义和政治正义,从而缓和农村的社会矛盾是一个恰当的出路。应鼓励农村自发的制度创新。
记者:修正案关于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表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有何影响?
范亚峰:这一条和修宪建议第七条的人权保障条款"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相互联系的。几亿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问题应当提出和高度重视,这有助于保障农民作为公民的平等权利,有助于打破城乡隔离从而促进中国社会的有机团结,有助于建立一个公正的中国社会,这样的社会应当是自由而且平等的。但是相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而言,在农村促进农民作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充分实现可能比社会保障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更为迫切。
但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应切合民情。农村扶贫款的低效使用等事实启发我们,不宜用计划经济的统制模式对农村进行治理,而宜采取减税等方法,鼓励农村以家庭、家族为单位形成社会保障的民间网络体系。
记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改五年对农村的治理结构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能够改变乡镇领导对于个人政绩的预期,减少短期行为?对村委会选举能否产生积极影响?村委会能否变为五年一换届?
范亚峰:这一条款主要是技术性的修改。我认为它对农村的治理结构会发生技术性的影响,而对于乡镇领导的个人政绩预期的影响则可能不会很大。因为乡镇领导的政绩预期,主要来自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的考评,和其任期之间的关联很小。要真正改变乡镇领导的政绩预期模式还是要依靠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
我不是很赞成村委会也改为五年任期的想法。宪政国家中议会两院议员的任期,和行政首脑的任期,和法官的任期一般都不相同。如美国总统任期四年,而参议员任期六年,法官如没有违法行为则终身任职。不同机构的任期不同使得社会治理循着不同的周期进行,这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整体、动态的平衡。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中也是如此。我们应该注意到,村委会和乡镇人大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组织。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人大属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不应当对于社会的自治干涉太多,而应退出市场和社会,尽好国家提供法律框架和基础设施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