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群众为什么不申请就游行?
--民权论之四十八
范亚峰
观察北京、上海、杭州等地近期出现的反日游行的动员方式,会发现:互联网、手机短信、熟人关系网络等整合而成的互动网络动员具有匿名性、突然性、多中心乃至无中心等特点,其背后的机制乃是现代社会的民主模式、协商契约模式、技术规则等模式的整合。在有关部门已经就反日游行的申请作出要求后,大规模反日游行仍然持续进行,置集会游行示威法于不顾:上海等地继续游行、拒绝申请,表明群众行为的合法化规则论证已经忽视政府的规范,而政府可以动员的支配资源如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也日趋降低,其语义规则与正当性规则已很难有效影响群众的话语意识与实践意识。互动网络动员的匿名性、多中心性、突然性,使民众依赖技术规则模式、民主模式、契约协商模式有效打破了名义法治的限制,使政府权威陷入尴尬的境地。
在民众的行为规范,国家的法律与执政党的政策之间存在多边互动关系,例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名义规则与民众自发游行的实际行为规则已经趋于一致,此时政府的政策规范不应继续坚持自身的固有视角,而应与时俱进,修正自己的思维习惯与行为方式。对于民族主义情绪宜疏导为主,从而使之成为一种建设性的力量。不宜坚持游行必须申请、申请又不予批准的传统管制模式,而宜以审慎和明智的政治智慧处理事实的自由与形式的法律权利之间的关系,修正名义规则与实际规则的分裂状态。对于反日游行中的暴力行为,关键在于正视问题、重在疏导,而不是采取高压方式,致使地上组织改取地下活动方式,因无组织导致游行出现失控的暴力行为。
值得重视的是,第一,反日维权游行具有生成新的社会结构的意义,可以导致中国社会的规则与资源分配格局的变化,改变强势集团与弱势集团的力量对比关系,使中国社会结构的失衡与断裂趋势得以缓和。正在推进中的反日维权运动,与其他公民维权行动相结合,有可能推进中国社会法治模式、民主模式、契约协商模式的规则生成,推进腐败和两极分化问题的好转。
第二,反日维权运动的三大原则是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协商契约原则。法治、民主、协商契约与技术规则模式在反日维权运动中结盟,以防御人治模式可能的压迫与限制。社会转型关键时期的结构性矛盾如民族主义、腐败、两极分化的结构性挑战,在心理、制度和物质三个层次出现的失衡需要通过宪政民主之中层制度的确立,遏制腐败蔓延扩大的趋势,不断推进中道的心理建设,和自由平等正义均富的经济秩序建设,从而消除中国社会结构的断裂与失衡。反日维权运动具有渐进性、和平性、互动性,在反日维权运动中生成了新的社会行为规则、促进中国社会资源更为合理的分配。
第三,反日维权运动可以推进中华民族的主体性建构的成熟,恰当理解中国与世界、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形成健康的大国意识,为中华民族在21世纪的伟大复兴,完成民主、统一、崛起的大业,积蓄元气、铸造根基。

不能认为群众自发的抗日游行是违法行为
范亚峰
抗日维权运动的三大原则是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协商契约原则。
许多地方的公安部门从不批准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在这个意义上,集会游行示威法没有得到执法部门真正的执行,事实上取消了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群众自发的抗日游行是违法行为。
请看集会游行示威法有关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一至四条表明:立法目的不是限制集会游行示威权利,而是保障这一权利。第三条尤其明确:各级政府应依照本法予以保障。
既然政府有法律义务和责任保障公民权利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那就要体现在各个环节,包括批准符合法律要求的游行集会和示威。如12条所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游行,例如抗日游行,应当得到批准。但实践中,保护钓鱼岛、支持政府决策等类的游行都得不到批准。这表明政府有关部门首先存在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的行为。